浅析药品通用名称与商标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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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个案例看商标'通用名称'的不同认定

14个案例看商标'通用名称'的不同认定

14个案例看商标'通用名称'的不同认定编者按:作者精心梳理了2000年以来认定为通用名称的6件案例和不认定为通用名称的8件案例,以期在涉及商标通用名称认定的民事侵权、行政确权案件中,为知识产权从业者提供参考~一、认定为通用名称的六个案例1“84”消毒液案案号:(2002)民三终字第1号裁判观点:特有名称又相对于商品的通名称,商品的通用名称不能获得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独占使用权。

判断通用名称时,不仅国家或者行业标准以及专业工具书、辞典中已经列入的商品名称,应当认定为通用名称,而且对于已为同行业经营者约定俗成、普遍使用的表示某类商品的名词,也应认定为该商品的通用名称。

特别应提到,地坛医院曾以“84”为消毒液类商品的通用名称为由,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他人在第5类(消毒剂类)商品上注册“84”商标。

地坛医院在商标注册争议过程中所认可的“84”为该类商品的通用名称的内容,如实地反映了“84”名称使用的真实情况,又对其反悔这种陈述并以知名商品特有名称起诉他人侵犯其民事权益的请求,具有一定的约束力。

2鲁锦案案号:(2009)鲁民三终字第34号裁判观点:通过已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鲁西南民间织锦是山东民间纯棉手工纺织品纹彩绚丽灿烂似锦在鲁西南地区已有上千年的历史。

经过媒体的大量宣传“鲁锦”词进入公众视野,已成为以棉花为主要原料手工织线手工染色手工织造的山东地区独有的民间手工纺织品的通称且已被山东地区纺织行业领域内通用并被相关社会公众约定成俗的名称。

综上可以认定“鲁锦”是山东传统民间手工纺织品的通用名称。

这种名称是一种无形的公其资产应为该地区生产、经营者共同享有。

山东鲁锦公司认为“鲁锦”这一名称不具有广泛性。

主张在全国其他地方也出产老粗布但不叫“鲁锦”。

本院认为对于具有地域性特点的商品其广泛性的判断应以其特定产区及相关公众为标准而不应以全国为标准。

虽然在我国其他省份的手工棉纺织品不叫“鲁锦”但不影响“鲁锦”指代山东地区独有的民间手工棉纺织品这一事实其指代是具体的、明确的。

药品名称混乱对安全用药的危害及对策

药品名称混乱对安全用药的危害及对策

现阶段药品名称的种类主要有3种,即通用名称、化学名称、商品名称。

通用名称(按成分,全球统一)即中国药典委员会按照“中国药品通用名称命名原则”制定的药品名称与中国药品通用名称(C A D N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或药品标准采用的通用名称为药品的法定名称,也是药品的正式名称。

如果某药已在世界范围内使用,那么,将中国药典收载的药品通用名称转换为英文名称,即为国际非专利名(I N N ),此为世界通用名称。

化学名称是根据药物的化学结构或予以命名,它有一母体基本结构,然后冠以取代基。

药物的化学名称可参与国际纯粹与应用化学会(I U PA C )公布的有机化学命名原则及中国有机化合物命名原则(化学化工词典)。

商品名又称商标名,由于药品的正式名称不能得到专利及商品的注册保护,制药公司为了保护自己开发产品的生产权或市场占领权,往往对其药品起不同的商品名,故不同生产厂家生产的同一药物制剂,可以起不同的名称,具有专利性质,不得仿用。

商品名通过注册即为注册药品,常用R 表示,未注册的用TM 表示[1]。

在专利期内,药品只能由原研发厂家生产,一般情况下只有一个商品名。

但专利期过后,药品仿制不受限制,几十家甚至上百家药厂均可生产同一药品,并有各自的药品名,从而导致了临床上常用的1000多种药,有万余个商品名在使用,并还在继续膨胀之中。

有关资料统计显示,我国每年因吃错药而住院的患者达250多万,至少有20万人因用药不当导致死亡[2]。

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1999年出版的《当代药品商品名与别名词典》收录的6257个药品除2017个不太常用的药品仅有通用名外,其余4240多种药品商品名、别名多达9962个,平均每个药品有2.35个,56个常用药品商品名,别名高达970个[3],药物商品名混乱是导致用药差错的重要原因之一。

我国药品名称混乱已严重影响到患者安全、临床用药及医药信息的沟通,加强药品商品名称的使用和管理已迫在眉睫。

在药品商品名混乱使用的过程中,药品的曾用名使用更加重了这一混乱程度。

简述药品的通用名、商品名及商标的区别和联系

简述药品的通用名、商品名及商标的区别和联系

简述药品的通用名、商品名及商标的区别和联系药品的通用名、商品名和商标是药品命名和标识的不同方式,它们在保障药品安全和市场竞争中起到重要作用。

首先,药品的通用名是指一个药物在医学和药学领域中的普遍使用名称,它是根据药物的化学成分或作用机制来命名的。

通用名通常是国际通用的,可以用于区分不同的药物,并给医生和患者提供一种简单明了的方式来识别药物。

其次,药品的商品名是指由药品生产企业注册和使用的商业名称。

商品名通常是独特的,有时也被称为品牌名或专利名。

药企会根据市场营销策略、产品特性和目标受众等因素来命名商品名,以便在市场上进行推广和销售。

最后,药品的商标是指由药品生产企业注册并独占使用的标识符号。

商标可以是文字、图案、标志或组合,用于区别不同企业的药品并保护企业的独立性。

商标对于企业来说是一种重要的资产,可以帮助企业建立品牌形象,提高市场竞争力。

通用名、商品名和商标之间有联系和区别。

通用名是一个药物被广泛认可和接受的名称,不属于任何企业所有。

商品名是药品生产企业为了市场推广和销售而注册和使用的名称。

商标是企业为了保护自身利
益和建立品牌形象而注册和使用的独占标识符号。

药品的通用名通常是固定的,不会因为不同企业的生产而改变,而商品名和商标可以根据企业的需要进行变更或调整。

总的来说,药品的通用名、商品名和商标在药品命名和标识中各有不同的作用,它们在消费者和医疗机构中起到识别和选择药品的重要作用,并且在市场竞争中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药品的通用名称和商品名称

药品的通用名称和商品名称

精心整理我们常见的药品名称一般分为通用名和商品名,通用名是指药物的有效成分的名称,商品名是制药企业为其产品注册的商标名称。

药品的通用名是中国药典或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名称,是同一种成分或相同配方组成的药品在中国境内的通用名称,具有强制性和约束性。

因此,凡上市流通的药品必须标注其通用名称。

然而,同一种药品却可以有许多个不同的商品名,而且,不同商品名的药品售价也大不一样。

因而消费者有理由,也有必要弄清药品名称的异同,从而明明白白地消费。

列入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名称为药品通用名称•「;• ”、-「:3—, 「-(ChinaApprovedDrugNames,简称:CADN )。

通用名称是药品的法定名称。

在我国,药品的通用名称,是根据国际通用药品名称、卫生部药典委员会《新药审批办法》的规定命名的。

药品使用通用名称,即同一处方或同一品种的药品使用相同的名称,有利于国家对药品的-------------- T" Jf —: .- I | ------- ,L ..€7 c「I 厂监督管理,有利于医生选用药品,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也有\\110/利于制药企业之间展开公平竞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八条规定,药品通用名称不得作为商标注册;根据《药品广告审查标准》第十二条规定,通用名称是药品广告中必须进行宣传的内容。

通用名称的特点是通用性。

不同品种的药品拥有不同的药品通用名称,而同一种品种的药品则只能使用同一个药品通用名称。

药品通用名称其实并不通俗,其命名也不是随意的,而是有章可循的,是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有关规定,即《药品通用名命名原则》精心整理确定的。

根据命名原则,药品通用名称用科学、明确、简短,使同类药品能体现系统性;应避免采用可能给患者以暗示的有关药理学、、生理学、病理学或治疗学的药品名称,并不得用代号命名;英文名应尽量采用实际卫生组织编订的国际非专利药品(INN);INN没有的, 可采用其他合适的英文名称。

商标与企业名称权冲突的案例评析三篇

商标与企业名称权冲突的案例评析三篇

商标与企业名称权冲突的案例评析三篇篇一:商标与企业名称权冲突之案例评析【正文】[案情简介]XX集团公司(简称XX集团公司)成立于1989年3月,是特大型国有独资电力集团公司。

1992年XX集团公司取得了“XX”和“XX”的商标专用权,核准使用的商品类别为第1—34类,截至1995年增至第42类,且均在续展期内进行了续展。

该公司的部分下属企业将“XX”或者“XX”字样用于户外广告牌匾。

《人民日报》、《中国电力报》、《经济日报》等媒体曾经广泛地对该公司进行宣传,其企业字号“XX”已为公众所熟知。

XX有限公司(简称XX公司)成立于1996年10月24日,经营:轻质建筑材料、轻钢龙骨、烤漆龙骨的制造;建筑保温、装饰材料的批发、零售。

该公司办公楼楼顶处标注有“XX橡塑”字样,其宣传企业及产品——建筑用耐火、保温材料的资料上使用了“XX”、“XX”等字样,该产品属商品国际分类中的第17类和第19类。

20XX年,XX集团公司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XX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停止使用“冠有”XX字样的企业名称、认定“XX”为驰名商标、赔偿XX集团公司的律师费损失。

[法院判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廊坊市XX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冠有“XX”字样的企业名称,并停止涉案的侵权行为;二、廊坊市XX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XX集团公司律师费两万元;三、驳回XX集团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此案经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除将上述民事判决第一项变更为“廊坊市XX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涉案侵犯XX集团公司注册商标权的行为,并在从事与“XX”和“XX”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或服务项目相同或类似的经营活动中立即停止使用含有“XX”字样的企业名称”,其余均维持原判。

[评析]一、关于解决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的问题近年来,商标与企业名称权发生冲突的事例层出不穷,比较有名的有XX股份有限公司诉XX有限公司名称权纠纷一案、XX厂与XX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XX 集团公司与XX有限公司以及最近媒体非常关注的XX有限公司与XX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以及“XX酒业”与“XX乳业”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正确认识药品通用名和商品名

正确认识药品通用名和商品名
管理 暂行 办法》 西安 市人 民政府 1 9 9 9年 9
月2 2日
正 确 认 识 药 品通 用 名 与 商 品 名 , 识 认 药 多名 的危 害性 , 过 管 理 部 门严 格 管 通
理 , 止 低 水 平 重 复 , 免对 医 、 双 方 带 防 避 患
院 发展 提 供 了前 所 未有 的 发展 平 台 , 有 只 ⑧ 管理观察・00 1 , t : 2 1 年 0E - F J  ̄U
与 患者个人 费用等 方面 的关系 。协调好
象 ,增 加 了 患者 对 医生 的信 任 和 依 存 度 , 有 利 于 对 患者 医疗 方 案 的贯 彻 , 高 了治 提
疗 的疗 效 。
这 些关系 , 能更好地提 高管理 水平 , 医 使
保 工 作 在 互 相 支 持 、 互 相 协 作 的 和 谐 氛 围中顺利健 康发展 。在 医保政策 法规上 出 现 难 点 、 点 , 时 与 医 保 管 理 部 门进 疑 随
会 导致 生命 的危 险
1通 用 名 和 商 品 名 的 区别 .
唑 的商 品 名 称 有 洛 赛 克 、 米 哌 唑 、 克 、 渥 奥 彼司克、 亚砜 咪 唑 、 艾斯 特 、 胃哌 唑 、 尔 安 福 丁 。 防 治心 绞痛 药 物“ 硝酸 异 山梨 酯 ’ 单 有 二 十 个 药 名“ 贝特 、 明 、 司 莫 、 乐 伊 德 艾 异 定 、 狄 莫 尼 、 母 多 、 康 、 新 泰 、 诺 艾 依 欣 晋 莫 美地 、 功再佳、 唯 、 臣 力 山苏 、 必 莱 特 、 舒 丹 佐 、 索 曼 、 珠 欣 乐 、 新 、 可 达 、 芬 依 丽 干 诺 格 达 、 南欣 康 ” 再 如大 家 都很 熟 悉 的感 冒 鲁 。

药品的通用名称和商品名称

药品的通用名称和商品名称

我们常见的药品名称一般分为通用名和商品名,通用名是指药物的有效成分的名称,商品名是制药企业为其产品注册的商标名称。

药品的通用名是中国药典或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名称,是同一种成分或相同配方组成的药品在中国境内的通用名称,具有强制性和约束性。

因此,凡上市流通的药品必须标注其通用名称。

然而,同一种药品却可准》第十二条规定,通用名称是药品广告中必须进行宣传的内容。

通用名称的特点是通用性。

不同品种的药品拥有不同的药品通用名称,而同一种品种的药品则只能使用同一个药品通用名称。

药品通用名称其实并不通俗,其命名也不是随意的,而是有章可循的,是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有关规定,即《药品通用名命名原则》确定的。

根据命名原则,药品通用名称用科学、明确、简短,使同类药品能体现系统性;应避免采用可能给患者以暗示的有关药理学、、生理学、病理学或治疗学的药品名称,并不得用代号命名;英文名应尽量采用实际卫生组织编订的国际非专利药品(INN);INN没有的,可采用其他合适的英文名称。

称音似或者形似的;引用药品习用名称或者曾用名称的;与他人使用的商品名称相同或者相似的;人名、地名、药品生产企业名称或者其他有特定含义的词汇,这些文字也都不得在商品名称中使用。

并不是所有的药品都可以使用商品名称。

药品商品名称的使用范围应严格按照国家食品监管局发出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名称管理的通知》的规定,即除了新化学结构、新活性成分的药物,以及持有化合物专利的药品外,其他品种一律不得使用商品名称。

同一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同一药品,成分相同但剂型或规格不同的,应当使用同一商品名称。

在药品生产、流通、使用以及监督检验过程中,国家推行和倡导药品通用名称的使用。

浅析药品注册商标

浅析药品注册商标
北方药学 2 1 年第 9 02 卷第 6 期
7 7

药事管理 ・
浅析药 品注册 商标
胡 愈 (圳市瑞 深 铂丽亨市 场营销策 划有限公司 深圳 580 1 0 0)
摘要 : 文阐述药品商标 与通 用名 、 本 商品名的关 系, 药品普通商标 与驰名商标之间的 内涵 ; 于商标所蕴含 巨大的无形资产及 及 基 品牌价值 , 医药企业应重视 商标 注册 , 强化 自身保护 。
关键词 : 药品 商 标 通 用名 商品 名 驰 名 商 标
中图分类号 : 9 1 R 5
文献标识码 : B
12 1 0 — 0 7 0
药品商标 属于知识 产权 范畴 ,相对 于专 利保护 、行政保 也可能被作 为约定俗 成的通用名称来对待 。比如 “ 银黄”1 [ 是 3 , 护、 商业秘 密保护等 知识 产权保 护方式 , 商标保护 以保护期 可 金银花及 黄芩两药材 名称 的缩称 ,对 于消费者而言其商标识 至永久 的特点为商标权人所拥护 。 别 作用 不明显 ;银黄”类药 品的广泛生 产足以使 得相关公众 “ 注册商标按照 《 似商品和服务 区分表》 类 ,共分为 4 大 通过 “ 5 银黄 ” 指代 银黄类药品 。由此确定 “ 银黄 ” 已构成银 黄类 类, 每大类 中还划分出若 干小类 。人用药 品属于第五大类第一 药 品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 , 最终该商标予 以撤销。 小类 (5 lo药品注册商标在批准 的类 别范 围内使用并受 到 OO 另外一个商标案例 , 有关散利痛商标之争。“ 散利痛 片” 为 种以乙酰氨基 酚为主 , 辅加 咖啡因和异丙安替 比林 的解热 、 法律保护。 商标 指商业 标识 或 商 品标识 ,英 文 “r e a ”或 者 镇 痛药 。1 8 Ta m r d k 9 8年被列人 四川省药 品标准 ,9 5 被类 为上海 19 年 “r d 。根据我 国现行《 Ba ” n 商标法)20 年版 ) (0 1 第八条 , 能 市药 品标准 。“ 任何 散利 痛” 商标 , 因为该药 品名称曾被收录入药品 够将 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的商 品与他人 的商 品区别开 地方标 准 , 而被认 为属于通用 名称 而被请求予以撤销商标。后 的可视 性标志 , 包括文 字、 图形 、 字母 、 数字 、 三维标志 和颜 色 因该名称作 为通 用名称被 国家标准取消 , 而重新命名为“ 复方 组合 , 以及上述要素的组 合 , 均可 以作 为商标 申请 注册 。也就 对乙酰氨基酚片 ( ) 而最终被商评委维持注册。 I” I 是说 , 我国商标法将商标 限定 为可视性标志 。 1 . 品商标与药品商品名 2药 世界各 国的商标注册制度可 以分 为两类 :注册 制度 和非 相对 于药品通用 名 ,药品 的商 品名体 现药品生产企业 的 注册制度。我 国实行商标 注册制度 。在该商标注册制度 中, 我 形象及其对商 品名称 的专属权 。 国以 自愿注册为主 , 唯有 人用药品与烟草制 品予 以强制注册 。 药 品商 品名 称是药品生产企业 在 申请注册药品时 ,根据 因为人用药品关系到公众 的生命健康与安全 。也就是说 , 商标 自身需要而拟定 的药 品名称 。药 品商品名是 由国家药品监督 未予 以注册 的药 品进入市场流通将被视 为假药 、 劣药『 l 1 。药品 管理部 门按部门行政规章 的要求负 责登 记和管理。药品使 用 商标 主要存在于药品包装上 。通过 商标 注册方式对药 品实施 商品名是 国际制药业惯例 , 正确使用商 品名 , 有利于提高药品 保护, 在十年保护期届满时 , 商标权 人及时续展 即可以再获得 质量 , 有利于药品监管 , 也有利 于指导 医生用药。 十年保 护期 限; 因续展 次数不 限 , 在及 时且顺 利续展情 况下 , 国家食 品药 品监督管理局发 出的 《 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 商标权人可享有商标 的占有权 。 名称管理 的通 知》 国食药监 注[0 69 ) ( 2 0 ]9号 规定 , 除了新化学 1药品商标与通用名 、 商品名 的关 系 结构 、 新活性 成分 的药 物 , 以及持 有化合物专 利的药品外 , 其 药 品的名称细分 , 可以分为通用名 、 商品名 、 拼音名 、 英文 他品种 一律不得使用商 品名称 。按照药品注册相关规定 , 新药 名、 拉丁名和化学名等 , 中使 用最 多的是药 品的通用名与商 拟使用商品名 ,应 当由药 品生产企 业在 申请新药注册时一并 其 品名。 提 出; 也就是说 , 如果 申请 人在 申请 上述 3种新药时若 已经 申 1 药 品商标与药 品通用名 . 1 请使用商 品名 , 就需在 申请新药 时提 交商 标查询单[ 4 1 以不 。所 药 品通用名是 国家医药管 理局核 定 的药 品法定 名称 , 是 是所有的药 品都有商 品名 。比如说原料药没有商品名 , 中药没 药品 国际非专利名称 (N 的简称 ; 国际通用 的药品名称 、 有商 品名 , I N) 与 仿制药也没有商 品名 。到 目 为止 , 前 国家食 品药 品 我 国药典及 国家药品监督 管理部门颁发药 品标 准 中的名称一 监管局批准的有 商品名的药品只 占药 品的 4 z %f 。 致。它的特点是通用性 , 即不论何处生产的同种药品都 可用 的 从法律层面看 , 在相关法律法规 中, 药品商品名” “ 并不是 名称。不 同的药品有不 同的药 品通用名 , 而同一种成分 相同配 个法律概念。在成为注册 商标 前 , 品商 品名” “ 药 是一个药物 方组成的药 品 , 通用名是相 同的。推行 通用名 的使用 , 利于避 的另一种通俗化 或者 区别 性名称 ,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法规来 免“ 一药多名 ” 。按照卫 生部颁布 的《 处方管理办 法》 规定:0 7 保护商 品名 的合法性 和唯一性 ; 20 但是 通过注册 , 品商 品名变 药 年 5月起医生使用药 品通 用名开具处方 ,不 能使 用药 品的商 为一种受法律保 护 的“ 商标 ” 受《 , 商标法 》 护 , 时的“ 品 保 此 药 品名。 商 品名 ” 已经不是单纯 的“ 通俗 ” 或者“ 区别性 ” 叫法 , 而是一种 《 于在药品广告 中规范使 用药 品名 称 的通 知》 国药 监 注册商标 , 关 ( 能被用 到 同类 的一 系列 商品 中 , 比如 “ 息斯敏 ” 起 , 市[0 6 1 ) 2 0 1 6号 明确规定 , 2 在药 品广告 中宣传 注册商标 的 , 必 初用 于西安杨森 制药 有限 的阿司咪 唑片 ,现在也 用于该公 司 须同时使用药品通用名称。 的氯雷他定片 。 根据《 商标法》 1 条嘲 第 1 可知 , 在未取得显著特 征 , 不便 于 在 我国 , 商品名 的采用起 步较晚 , 早期也多见于合资企业 识别的情况下 , 仅有商 品的通用名称不得作为商标注册。通用 及 广东沿海 发达地区企业 , 而且 多数 以商标形式 出现旧 。作为 名称 , 其判断依据 , 主要依据有无 列入 《 中国药典》 。另外 , 多家 种法 律保 护屏障 ,来 中国进行销售 的境外企业或 国内外资 企业大量使 用、 且符合《 品商 品名称命名 原则》 药 的药品名称 , 企业都将 自己的药 品商 品名 10 0 %地注册为商标。在国家食品

关于药品商品名和药品商标“两名合一”的思考

关于药品商品名和药品商标“两名合一”的思考

关于药品商品名和药品商标“两名合一”的思考关于药品商品名和药品商标“两名合一”的思考药品质量关系到国民的生活品质和生命健康。

要保证药品的质量,必须实行药品标准化,而药品标准化的首要内容是药品名称的标准化。

目前,药品名称分为三种:药品通用名称、药品化学名称和药品商品名称。

药品通用名称是药品的法定名称。

是药品国际非专利名称(1NN)的简称。

药品化学名称是药品的学术名称。

表达药物的确切化学结构。

药品通用名称和化学名称由于具有法定性和国际通用性,由此引发的法律问题较少。

药品商品名称是药品生产企业在申请注册药品时,根据自身需要而拟定的药品名称。

药品商品名称体现药品的一般特征,因而在市场竞争中,引发了相关权利冲突。

比较典型的是一药多名和异药同名,即不同企业生产同一种药品有不同的商品名,或不同药品却有相同的商品名,这不仅给临床用药和百姓用药带来安全隐患,造成药源性疾病增加,而且药品商品名和药品商标的权利冲突也非常突出。

笔者认为,解决这一问题,应当实行药品商品名和药品商标“两名合一”,即取消药品商品名,使用文字或包含文字的药品商标代替其功能,这是实现药品标准化和加强药品市场监管的客观要求。

一、从立法过程看药品商品名和药品商标“两名合一”的必要性我国在社会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转型过程中,为更好地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先后颁布了《商标法》、《药品管理法》,都是在这一时期颁布实施的。

从那时起,药品商品名大致经历了四个阶段。

(一)药品商品名的萌芽该阶段大致时间从1984年到1990年。

1984年颁布的《药品管理法》规定:药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这一规定凸显了商标在药品上区分来源、保证质量的作用。

但没有提出药品商品名的概念,甚至没有提出药品通用名称的概念,只以“品名”来指代药品。

当时,新药生产审批权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仿制药生产的审批权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卫生行政部门。

正确认识药品通用名和商品名

正确认识药品通用名和商品名

正确认识药品通用名和商品名作者:刘昌松来源:《管理观察》2010年第28期摘要:药品会有一个通用名一个或多个商品名,即一药多名,这种现象给医生、患者带来诸多不便,也促进了药品的低水平重复,换个商品名价格也随之改变。

正确认识通用名和商品名,扭转一药多名的混乱局面。

关键词:商品名通用名一药多名正确认识1.通用名和商品名的区别药品标准中收载的药品名称。

通用名称是药品的法定名称。

在我国,药品的通用名称,是根据国际通用药品名称、卫生部药典委员会《新药审批办法》的规定命名的。

药品使用通用名称,即同一处方或同一品种的药品使用相同的名称,有利于国家对药品的监督管理,有利于医生选用药品,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也有利于制药企业之间展开公平竞争。

通用名称是药品广告中必须进行宣传的内容。

但实际生活中老百姓熟悉的,常常是企业给自己的产品注册的商品名(品牌名)。

药品商品名:又称为商标名,许多生产厂家或企业为了树立自己的形象和品牌,往往给自己的产品注册商品名,以示区别。

是指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特定企业使用的该药品专用的商品名称。

2.混乱状态不同厂家可能生产同一种药品,甚至同一厂家可能生产出同一种药品的不同包装,不同规格类型,大多数企业都会给每一种类型药品注册一个商品名。

有时一个药物成分完全相同、通用名称也一样的药品却同时拥有多个商品名。

如治疗糖尿病的二甲双胍,商品名就有格华止,美迪康,迪化糖锭、降糖片等。

治疗胃病的药品奥美拉唑的商品名称有洛赛克、渥米哌唑、奥克、彼司克、亚砜咪唑、艾斯特、安胃哌唑、福尔丁。

防治心绞痛药物“单硝酸异山梨酯”有二十个药名“伊贝特、德明、艾司莫、异乐定、艾狄莫尼、依母多、欣康、晋新泰、莫诺美地、臣功再佳、力唯、山苏、舒必莱特、丹佐、依索曼、丽珠欣乐、千新、诺可达、格芬达、鲁南欣康”。

再如大家都很熟悉的感冒药泰诺、白加黑、百服宁、必理通等,其实它们都是“对乙酰氨基酚”的复方制剂。

3.一药多名的负面影响:3.1价格:同样一个药品经批准同意生产的厂家越多,它的商品名也越多。

2024年浅析药品名称和商标权的冲突及保护

2024年浅析药品名称和商标权的冲突及保护

2024年浅析药品名称和商标权的冲突及保护药品名称是指用于标识药品通用名称或商品名称的词汇或词组。

药品名称的主要功能是帮助消费者识别药品,了解其成分、功效和使用方法。

商标权则是指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的专有权利,包括使用权、许可权、转让权、续展权和禁止他人侵害的权利。

在药品市场中,药品名称和商标权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它们对于药品品牌的建立、市场推广和消费者认知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药品名称和商标权之间往往存在潜在的冲突。

这种冲突主要源于药品名称的通用性和商标权的专有性之间的矛盾。

药品名称通常要求简洁、易懂,以方便消费者识别和记忆。

而商标权则要求具有独特性和显著性,以区别于其他同类产品。

因此,当药品名称与商标权在表达方式或内涵上发生冲突时,就可能出现纠纷。

冲突的产生原因药品名称与商标权冲突的产生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命名规范不统一。

目前,各国对于药品名称和商标命名的规定和标准尚未完全一致,导致在实践中容易产生混淆和冲突。

利益驱动。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药品生产企业和商家往往为了获取更多的市场份额和利润,通过不当手段侵占他人商标权,或将药品名称与已有商标混淆,导致冲突产生。

信息不对称。

消费者对药品信息和市场动态的掌握有限,难以有效识别药品名称和商标权的差异,从而增加了冲突的可能性。

冲突的影响分析药品名称与商标权冲突对各方利益和市场秩序产生了不良影响。

首先,冲突导致药品品牌形象受损,降低了消费者对药品的信任度和购买意愿。

其次,冲突可能引发法律纠纷,增加企业和个人的诉讼成本和法律风险。

最后,冲突扰乱了市场秩序,破坏了公平竞争的环境,不利于药品市场的健康发展。

冲突解决方法针对药品名称与商标权冲突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寻求解决方法:完善法律法规。

制定统一的药品名称和商标命名规范,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为解决冲突提供法律依据。

加强监管力度。

药品监管部门应加强对药品名称和商标使用情况的监管,及时发现和处理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药品的通用名称和商品名称

药品的通用名称和商品名称

我们常见的药品名称一般分为通用名和商品名,通用名是指药物的有效成分的名称,商品名是制药企业为其产品注册的商标名称。

药品的通用名是中国药典或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名称,是同一种成分或相同配方组成的药品在中国境内的通用名称,具有强制性和约束性。

因此,凡上市流通的药品必须标注其通用名称。

然而,同一种药品却可以有许多个不同的商品名,而且,不同商品名的药品售价也大不一样。

因而消费者有理由,也有必要弄清药品名称的异同,从而明明白白地消费。

列入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名称为药品通用名称(China Approved Drug Names,简称:CADN)。

通用名称是药品的法定名称。

在我国,药品的通用名称,是根据国际通用药品名称、卫生部药典委员会《新药审批办法》的规定命名的.药品使用通用名称,即同一处方或同一品种的药品使用相同的名称,有利于国家对药品的监督管理,有利于医生选用药品,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也有利于制药企业之间展开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八条规定,药品通用名称不得作为商标注册;根据《药品广告审查标准》第十二条规定,通用名称是药品广告中必须进行宣传的内容。

通用名称的特点是通用性。

不同品种的药品拥有不同的药品通用名称,而同一种品种的药品则只能使用同一个药品通用名称.药品通用名称其实并不通俗,其命名也不是随意的,而是有章可循的,是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有关规定,即《药品通用名命名原则》确定的。

根据命名原则,药品通用名称用科学、明确、简短,使同类药品能体现系统性;应避免采用可能给患者以暗示的有关药理学、、生理学、病理学或治疗学的药品名称,并不得用代号命名;英文名应尽量采用实际卫生组织编订的国际非专利药品(INN);INN没有的,可采用其他合适的英文名称。

药品商品名称是指一家企业生产的区别于其他企业同一产品、经过注册的法定标志名称,其特点是专有性。

商品名称体现了药品生产企业的形象及其对商品名称的专属权.商品名是药品生产厂商自己确定,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产品名称,具有专有性质,不得仿用。

商标保护:药品通用名与商品名的门道

商标保护:药品通用名与商品名的门道

商标保护:药品通用名与商品名的门道随着国家新冠病毒感染疫情防控措施的进一步优化调整,以及《新冠病毒感染者居家治疗指南》的发布,更多居家治疗常用药品进入了人们的选择范围。

药品是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特殊商品。

当出现“一药多名”现象时,难免会造成人们的选择困难。

本文从药品包装上各类名称的含义出发,就与药品名称相关的商标问题进行分析。

如何看懂药品包装上的名称?在生活中,每个人都会接触到药品,看懂药品包装上的不同名称是保证自己用药安全的前提。

以布洛芬为例:药品包装上最醒目的“布洛芬缓释胶囊”为药品通用名称;“芬必得”为药品的商品名称;“中美史克”“仁和”则为不同医药企业的药品商标。

为了保证用药安全,“布洛芬缓释胶囊”作为药品通用名称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使用,“芬必得”作为药品商品名称,只能使用在经过药品管理部门审批的特定药品上,而“中美史克”作为药品商标可以用在中美天津史克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新康泰克、百多邦等其他系列的药品上。

药品通用名称是指药品的种类,是国家药典委员会按照一定的原则制定的药品名称,为同类药品所共用,一般由药物的成分、功能及剂型构成。

根据国家的相关要求,药品必须使用通用名称,其命名应当符合《药品通用名称命名原则》的规定。

药品商品名称是指药品生产企业为新生产的药品所起的名称,其与药品通用名称及其构成元素不同。

根据国家相关要求,药品商品名称应当符合《药品商品名称命名原则》的规定,并得到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

药品商品名称由汉字组成,不得使用图形、字母、数字、符号等标志,不得有夸大宣传、暗示疗效作用。

药品商品名称的使用范围应严格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除新的化学结构、新的活性成分的药物,以及持有化合物专利的药品外,其他品种一律不得使用商品名称。

同一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同一药品,成分相同但剂型或规格不同的,应当使用同一商品名称。

药品商标是区别商品来源的标志。

《商标法》第8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药品通用名称的定义

药品通用名称的定义

药品通用名称的定义
药品通用名称是指药物的普遍、非专利的名称,通常由药物的化学结构、功效、作用机制、治疗领域等因素决定。

与之相对的是商品名称,它是药品在市场上注册和销售时使用的特定品牌名称。

药品通用名称的作用是为了确保医药行业的标准化和通用化,以便医护人员、
患者和消费者能够更好地理解和辨认药品。

通用名称具有以下几个特点和优势:
1. 简明易懂:药品通用名称采用常见的语言词汇,使其易于理解和记忆,避免
了专有术语和复杂的命名规则。

2. 国际统一:药物通用名称是在全球范围内统一的,有利于促进不同国家间的
药物交流和合作,提高跨国药品的治疗质量和安全性。

3. 避免混淆:药品通用名称可以避免由于商标或品牌名称的相似性而导致的药
物混淆,减少患者和医护人员在选择和使用药物时的错误。

4. 促进竞争:药品通用名称有助于促进药品市场的竞争,为患者提供更多选择权,降低药品价格,促进药物的可及性和可负担性。

需要注意的是,药品通用名称并不等同于药品的化学名称或化学结构式,化学
名称更侧重于描述药物的组成和化学特性,而不太适合作为一种普遍理解和应用的药品命名方式。

总之,药品通用名称是一种标准化的命名方式,它具有简明易懂、国际统一、
避免混淆和促进竞争等优势。

了解药品通用名称能够帮助医护人员和患者更好地选择和使用药物,提高药物治疗的效果和安全性。

商标变成商品通用名称的事例

商标变成商品通用名称的事例

商标变成商品通用名称的事例商标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重要资产之一,它不仅能够辨识和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还可以建立品牌形象,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一些商标会因为其广泛使用变成了商品的通用名称,失去了其独特性和特定来源的指示作用。

下面将以一些事例来详细阐述商标变成商品通用名称的现象。

首先,我们来看看一些历史上的事例。

比如,尼龙(Nylon)是一种合成纤维材料,最早由杜邦公司于1935年推出。

当时,尼龙是杜邦公司的商标,用于指代其生产的一种新型纤维材料。

然而,随着尼龙在市场上的大规模应用,人们开始将所有合成纤维统称为尼龙,不再将其视为杜邦公司的专利产品。

因此,尼龙逐渐变成了合成纤维的通用名称,失去了其作为商标的独特性。

类似的例子还有阿司匹林(Aspirin),它最早是拜耳集团制药公司的商标,用于指代一种非处方药物,即乙酰水杨酸。

然而,随着阿司匹林的广泛使用,人们开始将其他公司生产的乙酰水杨酸制剂也称为阿司匹林,这使得阿司匹林逐渐变成了乙酰水杨酸的通用名称。

除了历史上的事例,现代社会也存在商标变成商品通用名称的现象。

例如,微波炉(Microwave)是一种家用电器,最早由雷射公司于1947年推出,并以雷射的商标来销售。

然而,随着微波炉在市场上的普及和广泛应用,人们开始将所有品牌的微波炉产品都称为微波炉,不再将其视为特定品牌的产品。

这使得微波炉逐渐失去了其作为雷射公司商标的特定来源指示作用。

类似的例子还有雪碧(Sprite),它最早是可口可乐公司的商标,用于指代一种碳酸饮料。

然而,随着雪碧在市场上的广泛销售,人们开始将其他公司生产的类似碳酸饮料也称为雪碧,使得雪碧逐渐变成了碳酸饮料的通用名称。

商标变成商品通用名称的现象背后有多种原因。

首先,广告宣传可能导致商标被广泛使用和普及。

当一家公司通过大规模的广告宣传将其商标推向市场时,消费者可能会将该商标与特定产品或服务的来源相联系,从而将其作为该类商品的通用名称使用。

如何理解药品通用名称

如何理解药品通用名称

如何理解药品通⽤名称在现⾏药品管理制度下,药品标准是开放性的,任何具备药品⽣产资质的主体均可以申请使⽤已经颁布的药品标准仿制相同药品,且只能使⽤原药品标准中确定的药品通⽤名称。

那对于药品通⽤名称该如何理解?⼀、药品通⽤名称药品通⽤名称是⼀种药品区别于另⼀种药品的规范化称谓,具有强制性和约束⼒。

药品的标签、说明书、包装上必须使⽤药品通⽤名称。

由于某些化学药品的通⽤名⽐较长,⽽且⽂字晦涩难懂,消费者多以商品名来区分各类药品及药品的来源。

⽽药品⽣产企业为了宣传需要,故意弱化药品通⽤名称,强化药品商品名,因此,商品名实际上起着区分药品来源的作⽤,发挥着商标的功能,从⽽导致商品名商标化和商标药名化。

很多药品⽣产企业在申请商品名时,忽略了商标的保护,导致商品名被抢注为商标⽽引发各类纠纷。

2006年国家⾷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关于进⼀步规范药品名称管理的通知》规定,药品商品名称的使⽤范围应严格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除新的化学结构、新的活性成份的药物,以及持有化合物专利的药品外,其他品种⼀律不得使⽤商品名称,药品⼴告宣传中不得单独使⽤商品名称。

⼆、药品通⽤名称的认定我国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虽都提及商品通⽤名称,但均没有对什么是“商品通⽤名称”进⾏界定。

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国家标准、⾏业标准属于商品通⽤名称的,应当认定为通⽤名称。

相关公众普遍认为某⼀名称能够指代⼀类商品的,应当认定该名称为约定俗成的通⽤名称。

被专业⼯具书、辞典列为商品名称的,可以作为认定约定俗成的通⽤名称的参考。

药品通⽤名称的认定标准,主要来⾃于法律规定、国家标准和⾏业标准以及约定俗成3个⽅⾯。

根据《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政案件若⼲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民法院审查判断诉争商标是否属于通⽤名称,⼀般以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时的事实状态为准。

如果申请时不属于通⽤名称,但在核准注册时诉争商标已经成为通⽤名称的,仍应认定其属于该商品的通⽤名称;虽在申请时属于本商品的通⽤名称,但在核准注册时已经不是通⽤名称的,则不妨碍其取得注册。

药品名称是否属于商品通用名称的判定方法

药品名称是否属于商品通用名称的判定方法

药品名称是否属于商品通用名称的判定方法◇蔡涛【案情回放】原告A制药公司获得国家药监局批准生产“舒泌痛胶囊”。

原告B公司系A公司的关联企业,2008年B 公司注册了“舒泌通”文字及图组合商标,随后许可A公司使用在“舒泌痛胶囊”药品上。

被告C公司也是制药企业,2009年获得国家药监局批准生产“舒泌痛片”,“舒泌痛片”与“舒泌痛胶囊”的剂型不同但处方及治疗病症相同,系同类药品。

两原告认为被告生产的药品名称“舒泌痛片”中使用了其注册商标的文字部分,构成对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同时,原告A公司认为其生产的“舒泌痛胶囊”是知名药品,“舒泌痛胶囊”属于知名商品特有名称,“舒泌通片”与该名称近似,被告使用此药品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抗辩认为,国家药品管理部门颁布的药品标准中载明“舒泌痛胶囊”是药品通用名称,因此“舒泌痛”文字不能作为商标使用,也不满足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条件,被告将“舒泌痛片”作为药品名称使用不构成侵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舒泌痛”属于药品通用名称,原告注册商标中含有通用名称,无权阻止被告在同类药品上正常使用该通用名称;“舒泌痛胶囊”系通用名称与描述药品性状的标准词汇组合而成,不满足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法律条件。

据此,判决驳回了两原告的诉讼请求。

两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于2011年5月4日终审维持一审判决。

【各方观点】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舒泌通”三字是否属于药品通用名称。

如是,“舒泌通”属于公共资源,公众可以正当方式自由使用;如否,则“舒泌通”可由私人专用。

对此争议存在以下几种不同的观点:原告:“舒泌通”三字并非直接描述药品性质、质量等信息的词汇,系商标注册人和药品最早申报人独创的词汇,本身具备显著性,满足商标注册的要求,并已经注册成功。

原告一直在积极使用该商标,其商标专用权理应获得充分保护。

药品管理部门在药品标准中将“舒泌通胶囊”记载为药品通用名称是单方面的表示,不能作为认定“舒泌通”属于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上商品通用名称的充分依据。

在药品说明书与标签中怎样使用药品名称和注册商标

在药品说明书与标签中怎样使用药品名称和注册商标

在药品说明书与标签中怎样使⽤药品名称和注册商标⼀、药品名称
根据《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药品说明书和标签中标注的药品名称必须符合国家⾷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药品通⽤名称和商品名称的命名原则,并与药品批准证明⽂件的相应内容⼀致。

药品通⽤名称应当显著、突出,其字体、字号和颜⾊必须⼀致,并符合以下要求:
(⼀)对于横版标签,必须在上三分之⼀范围内显著位置标出;对于竖版标签,必须在右三分之⼀范围内显著位置标出;
(⼆)不得选⽤草书、篆书等不易识别的字体,不得使⽤斜体、中空、阴影等形式对字体进⾏修饰;
(三)字体颜⾊应当使⽤⿊⾊或者⽩⾊,与相应的浅⾊或者深⾊背景形成强烈反差;
(四)除因包装尺⼨的限制⽽⽆法同⾏书写的,不得分⾏书写。

药品商品名称不得与通⽤名称同⾏书写,其字体和颜⾊不得⽐通⽤名称更突出和显著,其字体以单字⾯积计不得⼤于通⽤名称所⽤字体的⼆分之⼀。

⼆、注册商标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中禁⽌使⽤未经注册的商标以及其他未经国家⾷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药品名称。

若在药品标签中使⽤注册商标的,应当印刷在药品标签的边⾓,含⽂字的,其字体以单字⾯积计不得⼤于通⽤名称所⽤字体的四分之⼀。

药品通用名称管理制度

药品通用名称管理制度

药品通用名称管理制度药品通用名称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患者用药安全,防止因药品名称混淆而导致用药错误。

良好的药品通用名称管理制度可以提高药品的标识和识别性,减少用药错误的发生,保障患者的用药安全。

此外,药品通用名称管理制度还可以促进药品的合理使用,规范药品市场秩序,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药品通用名称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药品通用名称的确定。

药品的通用名称应当遵循一定的命名规范,便于医务工作者和患者进行识别和使用。

药品的通用名称应当具有唯一性、统一性和规范性,避免名称的混淆和造成用药错误。

药品的通用名称一般由药品注册管理部门或国家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确定,药品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通用名称管理。

二、药品通用名称的使用。

药品的通用名称应当与商标名称相互对应,确保患者在购买药品时能够清楚地识别药品的名称。

药品生产企业在药品的包装上应当标注药品的通用名称和商标名称,以方便医务工作者和患者进行识别和使用。

三、药品通用名称的变更。

药品的通用名称应当根据药品的性质、用途和成分进行定期检查和调整,确保药品的通用名称与药品的实际情况相一致。

药品注册管理部门或国家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对药品的通用名称进行变更,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及时调整并执行。

四、药品通用名称的宣传。

药品生产企业在宣传药品时应当注重药品的通用名称,避免以商标名称误导患者。

药品的通用名称是药品的规范化命名,具有权威性和客观性,患者可以通过药品的通用名称了解药品的基本信息和功能,避免受到不良宣传的影响。

药品通用名称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需要各级政府部门、药品生产企业和医护人员共同努力。

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药品通用名称管理制度的监督和指导,建立健全相关政策法规,推动药品通用名称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

药品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药品通用名称管理制度的要求进行生产和销售,保障药品的质量和安全。

医护人员应当加强对药品通用名称管理制度的学习和宣传,提高对药品通用名称的认识和使用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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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稻香村公司的引证商标非常接 近袁因此苏州稻香村公司申请注册被 异议商标袁不能认定为系对其在先已 受让的稻香村商标声誉的延续袁而是 侵入到了北京稻香村公司商标的排 他权范围内袁打破了能够区分的市场 实际和已经形成的稳定市场秩序袁将 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 认袁遂判决驳回上诉袁维持原判遥
评析
商标近似的判断除考虑标志本 身的近似程度以外袁还应根据被比较 的两件商标实际使用状况尧 使用历 史尧相关公众的认知状态尧使用者的 主观状态等因素综合判定袁注意尊重 已经客观形成的市场格局袁防止简单 地把商标构成要素近似等同于商标 近似遥
专用权遥 他人在药品上依法使用通用 名称袁 且药品包装及标签上已使用自 己的注册商标及企业名称标识商品来
源袁 并不会令相关消费者产生误认和 混淆遥 我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 定院野生产新药或者已有国家标准的药 品的袁 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批准袁并发给药品批准文号冶曰野药品生 产企业在取得药品批准文号后袁 方可 生产该药品遥 冶因此袁药品监督管理部 门对药品生产的行政许可行为袁 是实 质性的行政行为袁 是我国法律赋予有 关行政主管部门特有的权力袁 该行政 许可行为在未经行政复议尧 行政诉讼 程序予以撤销尧变更之前袁不能直接否 定行政许可的相对人即药品生产企业
由于某些化学药品的通用名比 较长袁而且文字晦涩难懂袁消费者多 以商品名来区分各类药品及药品的 来源遥 而药品生产企业为了宣传需 要袁故意弱化药品通用名称袁强化药 品商品名袁因此袁商品名实际上起着 区分药品来源的作用袁 发挥着商标 的功能袁 从而导致商品名商标化和 商标药名化遥 很多药品生产企业在 申请商品名时袁 忽略了商标的保 护袁 导致商品名被抢注为商标而引 发各类纠纷遥
标准仿制相同药品袁 且只能使用原 药品标准中确定的药品通用名
称袁 而该通用名称如果是他人的注 册商标袁 便会与他人的注册商标发 生冲突遥
我国商标法规定袁含有通用名称 的注册商标权利人无权禁止他人正
当使用袁因此已经成为药品通用名称 同时又是注册商标的袁注册商标专用 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遥 实践 中袁造成药品通用名称同时是药品注 册商标的主要原因袁在于有的药品注 册商标权人缺乏商标保护意识袁将其 注册商标作为药品通用名称的组成
判决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认为袁首先袁被异议商标由于文字表 现形式与受让取得的第 184905 号和 第 352997 号商标在表现形式上有较 大差异袁而与北京稻香村公司长期使 用并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更为接 近袁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经构成
图一
图二
图三
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袁落入 了引证商标的禁用范围曰其次袁客观 上已经形成了苏州稻香村公司和北 京稻香村公司不同表现形式的野稻香 村冶商标各自拥有消费群体及市场认 知的格局袁若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 在上述类似商品上并存袁易使消费者 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遥 如允许被 异议商标注册袁将打破业已形成的市 场秩序袁增加市场及相关公众混淆的 可能性袁 不利于各自企业的正常发 展尧公平竞争以及保护相关公众的利 益遥 一审法院遂判决维持了商评委的 裁定遥
钟鸣
本案要旨
在先注册商标没有使用或者没 有持续使用导致缺乏足够的知名 度袁在后注册的商标经过使用建立起 自己的市场地位袁能够与在先注册商 标相区分的情况下袁在先注册商标专 用权人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在后注册 的商标接近而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 淆误认袁属于无正当理由打破已经形 成的稳定市场秩序袁应当予以制止遥
我国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 虽都提及商品通用名称袁 但均没有 对什么是 野商品通用名称冶 进行界 定遥 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国家标准尧行 业标准属于商品通用名称的袁 应当 认定为通用名称遥 笔者认为袁相关公 众普遍认为某一名称能够指代一类 商品的袁 应当认定该名称为约定俗 成的通用名称遥 被专业工具书尧辞典 列为商品名称的袁 可以作为认定约
案情
1996 年 1 月 5 日袁 北京稻香村 食品集团提出第 1011610 号 野稻香 村冶商标渊下称引证商标袁见图一冤的 注册申请袁并于 1997 年 5 月 21 日获 准注册袁 核定使用商品为第 30 类的 馅饼尧饺子尧年糕尧粽子尧元宵等遥 经核 准袁该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为北京稻 香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渊下称北京稻 香村公司冤遥
2006 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局颁布叶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名称管 理的通知曳规定袁药品商品名称的使 用范围应严格按照叶药品注册管理办 法曳的规定袁除新的化学结构尧新的活 性成份的药物袁以及持有化合物专利 的药品外袁其他品种一律不得使用商 品名称袁药品广告宣传中不得单独使 用商品名称遥
药品通用名称的认定
药品名与商标的冲突
出现药品通用名称和药品注册 商标之间的冲突袁 其原因在于药品 生产企业在申报药品注册时袁 将其 注册商标作为药品通用名称的组成
部分进行申报袁 或者将药品通用名 称的核心部分注册为商标遥 在现行
药品管理制度下袁 药品标准是开放 性的袁 任何具备药品生产资质的主 体均可以申请使用已经颁布的药品
引证商标由手写体的 野稻香村冶 文字构成袁 被异议商标也由手写体 野稻香村冶文字加扇形边框组成袁其中 的扇形边框仅起到背景修饰作用袁其 核心是手写体的野稻香村冶文字袁两者 极为接近袁应属于近似标志遥
苏州稻香村公司主张袁指定使用 在饼干尧糕点尧面包的被异议商标是 对其已经受让且有一定知名度的第 184905 号 和 第 352997 号 商 标 的 延 续袁因此应当准予注册遥 但是该案并 无证据证明第 184905 号商标经过在 饼干上使用并已产生一定的知名 度袁 因此不符合商标声誉延续的条
件遥 自 1995 年被认定为河北省著名 商 标至 2004 年 袁 再 无 证据 证 明 第 352997 号商标的知名度遥 北京稻香 村公司反而在此期间基于引证商标 获得了更多的声誉袁 能够与第 184905 号 和 第 352997 号 商 标 相 区 分袁形成各自的市场遥 第 352997 号商 标标志与被异议商标标志有明显差 异袁因此难以认定被异议商标是对第 352997 号商标声誉的延续遥
苏州稻香村公司不服提起上 诉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袁北京 稻香村公司的野稻香村冶商标经过长 期使用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袁其与苏 州稻香村公司受让的第 184905 号和 第 352997 号商标之间已经存在能够 区分的市场实际和稳定的市场秩序遥 被异议商标标识与第 184905 号和第 352997 号商标差异较大袁 反而与北
基于以上分析袁二审法院支持了 商评委和一审法院的结论遥
渊作者单位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冤
商标咖啡馆
浅析药品通用名称与商标的冲突
薛展涛
在医药领域袁一药多名的现象十 分普遍袁药品有通用名尧商品名尧英文 名尧曾用名等袁而同一种药品又因生 产企业的不同会出现多个商品名遥 药 品通用名称是一种药品区别于另一 种药品的规范化称谓袁具有强制性和 约束力遥 药品的标签尧说明书尧包装上 必须使用药品通用名称遥 药品的商品 名是药品生产企业自己确定的袁经药 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名称袁商品名 是药品领域特有的名称袁 同一种药 品袁由于生产企业的不同袁可以有多 个商品名称遥
商标的基本功能在于区分商品 或者服务的来源袁防止市场上的混淆 误认遥 第 184905 号和第 352997 号商 标由于缺乏知名度或者知名度较 小袁其排他权的范围受到限制袁尤其 是在引证商标经过使用获得较高知 名度形成稳定的市场秩序尧被异议商 标标志与引证商标的标志极为接近 的情况下袁不能仅因为苏州稻香村公 司拥有 第 184905 号 和第 352997 号 商标袁便认定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具有 正当性遥 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 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 或者类似商品袁如果准许其注册将打 破已经形成的稳定的市场秩序袁反而 导致相关公众容易将被异议商标与 引证商标相混淆袁因此应当认定被异 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属于第二次修正 的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不予核 准注册的情形遥
目前我国的国家药品标准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尧国家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局颁布的药品标准尧国家食 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药品注册
标准及药品试行标准袁上述标准中收 载的药品名称均为药品通用名称遥
关于药品试行标准问题袁2007 年 6 月 18 日新颁布的 叶药品注册管理 办法曳中袁取消了原叶药品注册管理办 法曳中关于药品试行标准的内容遥 随 后袁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07 年 9 月 26 日颁布的叶关于实施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曳 规定袁2007 年 10 月 1 日起袁 根据新 叶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曳 获得生产批准 的品种袁 其药品标准即为正式标准遥 此前已批准的药品试行标准袁仍按照 原叶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曳关于药品试 行标准转正的程序和要求袁申报和办 理药品试行标准转正遥 因此袁从 2007 年 10 月 1 日起袁我国将不再有 新的野药品试行标准冶遥
定俗成的通用名称的参考遥 药品通 用名称的认定标准袁 主要来自于法 律规定尧 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以及 约定俗成 3 个方面遥
根据 叶最高人民人民法院审查判断诉 争商标是否属于通用名称袁 一般以 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时的事实状态为
准遥 如果申请时不属于通用名称袁但 在核准注册时诉争商标已经成为通 用名称的袁 仍应认定其属于该商品 的通用名称曰 虽在申请时属于本商 品的通用名称袁 但在核准注册时已 经不是通用名称的袁 则不妨碍其取 得注册遥 因此袁认定是否属于药品通 用名称袁 应以核准注册时的事实状 态为准遥
部分申报为药品名称袁令其注册商标 专用权进入公共领域袁 成为公共权 利曰有的药品注册商标权人为了获得 垄断资源袁恶意将药品通用名称的组 成部分注册为商标使用遥 药品通用名 称属于公共资源袁不能被任何人垄断 和独占遥 含有通用名称的注册商标丧 失专用权袁正是出于优先保护社会公 共利益的考虑遥 而且袁在药品领域已 丧失了商标专用权的注册商标袁仍可 在其他类别商品上注册商标并享有
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馅饼尧元宵 等商品在功能尧用途尧销售渠道尧消费 对象等方面关系密切袁 属于类似商 品遥 苏州稻香村公司虽在饼干尧糕点 等商品上经受让在先取得第 184905 号和第 352997 号商标 渊见图 三冤袁 但该商标由 野稻香村冶 文字尧 野DXC冶 字 母 及 图 形 外 框 组 合 而 成袁与该案被异议商标在表现形式上 差异较大遥 北京稻香村公司的野稻香 村冶商标已经长期使用袁并已在相关 公众中享有较高知名度袁客观上双方 不同表现形式的稻香村标识已经各 自长期使用形成了各自的消费群体 及市场认知袁该种经长期使用而形成 的市场划分及稳定的市场秩序理应 得到尊重和保护遥 被异议商标由于文 字表现形式与北京稻香村公司长期 使用并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更为接 近袁如允许其注册袁将打破业已形成 的市场秩序袁增加市场及相关公众混 淆的可能性袁因此袁被异议商标与引 证商标构成根据 2001 年 10 月 27 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十四次会议叶关于修改<中国人民共 和国商标法>的决定曳第二次修正的 商标法 渊下称第二次修正的商标法冤 第二十八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 的近似商标遥 据此袁商评委裁定对被 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遥 苏州稻香村 公司不服袁提起行政诉讼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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