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公路路政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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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公路路政管理暂行办法

颁布时间:1983.10.22

([1983]122号文1983年10月22日实施日期)

第一条公路是为国民经济服务的一项重要基础设施。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维护公路设施,保证公路运输安全畅通,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发[1983]105号文件《国务院关于加强路政管理保证公路安全畅通的通知》及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凡是按照国家规定的公路技术标准修建并经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定,列入国家统计里程的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包括路基、路面、排水沟、桥涵、隧道、渡口码头、渡船、防护构造物、交叉道口、标号志、通讯及安全设施、行道树、苗圃、绿地、专用房屋、工程设备、筑路材料、公路两侧用地、料场等均为国家财产,由公路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每个公民都有保护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任意侵占和破坏。

第三条公路两侧留地是为修建排水系统、取土修路、造林绿化、巩固路基的用地。过去按国家有关规定划定的公路用地,严禁任意占用,被占用的要限期退还;尚未划定公

路用地的路段,可按下列标准划定公路用地:国道、省道为公路两侧边沟外(挖方地段为坡

顶截水沟外,填方地段为填方坡脚外)各2米;县公路为两侧各1米;乡社公路暂不划用地。养路所需土、石、砂场,在沿线荒山划定。

划定公路用地,应按《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的规定,办理征用土地手续。征用无收益的土地,不予补偿;征用耕地,由各县从机动土地中调剂补足;无机动土地调剂的,暂缓划定。

公路用地和料场的划定工作,在各县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县交通局、公路养护段与有关区、乡政府及社、队共同进行。公路用地划定后,埋设地界桩,绘制地界图注册立档,报县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条严禁在公路上和两侧留地范围内建房搭棚、挖沟引水、烧窑、掘洞挖煤、开山采石等。今后修建电信线路和输电线路,应尽量将杆塔栽置在公路边沟之外。如因地形不许可,则由电、路双方共同研究,适当处理。现已栽置在公路上及用地范围内的各种电杆,在条件具备时,应由栽置单位逐步迁出。跨越公路修建铁路桥梁、渡槽、管线和其他设施,其最低点距路面中线的高度不得小于5米。农田灌溉确需引水跨过公路,事前要报请公路管理部门批准,并切实采取措施,保证公路安全畅通,事后由使用者立即修复。

在穿过城镇的公路地段内新建或改造房屋及其他建筑物,应在公路线两则边沟3米以外施工,否则以违章建筑论处。

第五条严禁在公路上和排水沟内晒(打)或种植农作物、堆放物料、积肥制坯、放牧牲畜、设置路栏等,已有的应限期清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摆摊贸易的管理。摆摊贸易不得影响公路交通。干线公路和运输繁忙路段上的集市贸易点,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安排下,逐步迁出。

第六条在大中型桥梁和渡口上、下游各200米范围内不得采挖砂石、筑坝拦水、压缩河床;在桥面及人行道上不得架设过水管道;在大中型桥梁两岸引道100米范围内,不得设立有碍视线和行车安全的建筑物;在桥涵附近不得烧荒、倾倒垃圾等。

第七条严禁动用、迁移、损坏和涂改标号志、测桩、界碑、护栏及其他附属设施和养护材料、机具等。

第八条严禁乱砍滥伐和毁坏公路树木、花草。公路行道树的更新、采伐,须经公路主管部门批准。生产的木材、根据树权,进行处理分配。

第九条严禁履带车和铁轮车在公路路面上行驶。确因特殊情况需要通行和农用履带式拖拉机需要跨越公路时,应经公路管理部门批准,采取防护措施后方可通行和跨越。如有损坏,应由使用者负责修复。

重型车辆超过现有桥梁载重标准时,须经公路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加固措施后,方准通行。加固费用由使用单位负责。

第十条通过公路渡口的车辆和人员,必须遵守渡口管理规章。遇有大风、洪水、浓雾等须临时停渡时,任何人不得强行过渡。

第十一条兴建铁路、机场、厂矿、电站、水库、渡槽、水渠、闸门,埋设管道、电缆等永久性工程,必须占用、利用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时,建设单位必须事先申请,经公路主管部门批准,签订协议,并负责全部投资和材料,按公路原有标准或协商标准,负责对改线路段和修复工程进行测设和施工。施工中不得阻碍车辆通行,并维护交通安全。竣工后,由公路部门按协议验收接管。

临时占用、利用公路的,亦按上述程序和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公路发生大量坍方、水毁等严重自然灾害致使交通受阻时,当地人民政府要动员附近驻军、机关、学校以及沿线社队,协助抢修通车。任何人不得借公路受灾之机设置路障,阻碍抢修,擅自向过往车辆索款。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认真解决路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公路沿线的区、乡,镇人民政府和社、队要经常向群众宣传有关保护公路的规定,与公路部门共同管好公路:对侵占和破坏公路的行为要进行劝阻和制止,并限期清除现有的各种障碍。

各级公安机关要积极配合公路管理部门、监理部门及战备机构,保护公路路产设施,维护交通安全,及时制止和处理破坏路政管理的行为。

第十四条建立健全路政管理机构,切实加强路政管理工作。路政管理人员由省交通厅配发统一制式的臂章和证件。

各级路政管理机构和路政管理人员,要严格执行路政管理规章和有关政策法令,认真负责,大胆管理,切实做好路政管理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路政管理人员执行任

务。一切违反路政管理规章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路政管理人员的处理。

第十五条对认真贯彻路政管理规章、坚决同破坏公路及其设施的行为作斗争、维护公路路产有功者,各级人民政府和交通部门应给予奖励。对违反路政管理规章的单位和个人,要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处罚标准如附件),或由司法部门依法处理。对抗拒和阻挠路政管理人员执行任务。殴打路政管理人员者,司法部门应依法惩处。

第十六条本暂行办法授权省交通厅解释。

第十七条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贵州省公路路产赔偿和处罚收费标准。

附件:

贵州省公路路产赔偿和处罚收费标准

一、因特殊情况,必须占用、利用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如桥梁、涵洞、标志、房屋、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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