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律制度(开题报告和任务书)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论文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论文2001年重新修正后的婚姻法第一次提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树立了该制度的法律地位。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正式出台,不仅填补了我国婚姻法的立法空白,而且通过对离婚过错方违法行为的制裁,保障离婚时配偶中受损害者的合法权益。
一、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程序和赔偿范围依据新《婚姻法》的规定,在离婚时,配偶一方因自身的过错行为导致离婚,应对他方的损害进行相应的补偿。
离婚损害赔偿可以是经济补偿的形式,也可以是家务补偿等形式。
但是,新的《婚姻法》并没有明确地规定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程序。
笔者认为,诉讼离婚程序和登记离婚程序均可作为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程序。
如果经协商夫妻双方同意行政登记离婚,而且双方就离婚损害赔偿、夫妻共同财产、子女抚养权等方面达成离婚损害赔偿协议,婚姻法应尊重双方意愿,不做过多干涉;而如果双方没有达成离婚损害赔偿协议,则可由人民法院通过诉讼离婚程序,依法予以判决。
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应既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又包括精神损害赔偿,二者相辅相成,弥补受损害方配偶的精神损害和物质损害,维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配偶一方的违法行为侵害他方的个人财产或人身权利,受害方都可以依据我国民事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依法请求其终止违法行为,并对其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进行相应的赔偿。
在离婚时受害方依法有权提出损害赔偿,有过错配偶应对自己违法行为造成的精神上和物质上的损害进行赔偿。
二、赔偿的义务主体是否纳入介入他人婚姻的第三人依据新《婚姻法》的规定,仅将实施了法定过错行为的配偶作为离婚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
但在司法实践中,重婚、有配偶而与他人同居的情形,均因第三人介入他人婚姻导致离婚,那么介入他人婚姻而导致离婚的第三人是否应承担离婚损害赔偿?第三人的责任界定值得我们探究。
准确界定配偶权的概念,是确定第三人列入赔偿义务主体的首要环节。
目前尚未明确界定配偶权的法律含义。
配偶权的确立具有双重意义,一方面,对于配偶双方的意义在于确立互相忠实的义务、共同居住的义务、婚内互相协助对方生活的义务等;另一方面,法律保护已确立的婚姻关系,如果婚姻关系受到他人非法干涉或破坏,法律应对实施危害行为的主体进行相应的制裁,保护其婚姻关系。
浅析我国婚姻法中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浅析我国婚姻法中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摘要】文章主要介绍了我国婚姻法中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阐述了其重要性、基本原则、适用条件和范围、存在的问题、改进措施以及未来发展趋势。
文章指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对确保婚姻关系稳定、保护弱势当事人权益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建议通过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司法实践等方式来改进和完善我国婚姻法中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以促进离婚纠纷的有效解决和促进家庭关系的健康发展。
文章总结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并提出了相关建议,指出未来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发展趋势。
【关键词】关键词:婚姻法、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基本原则、适用条件、范围、存在问题、改进措施、未来发展趋势、意义、建议。
1. 引言1.1 婚姻法中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重要性婚姻法中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为了保护婚姻关系中弱势的一方,维护家庭稳定和社会秩序的重要制度之一。
通过设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可以有效地惩罚破坏家庭婚姻关系的行为,防止家庭暴力和侵权行为的发生,促进家庭和睦和社会和谐。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也能够倒逼婚姻双方更加珍惜婚姻关系,避免轻易离婚,减少家庭纠纷的发生,保障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
婚姻法中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对于促进家庭稳定、保障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以及维护社会和谐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要加强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宣传和实施,树立正确的婚姻观念,弘扬家庭美德,推动我国家庭关系的健康发展。
2. 正文2.1 我国婚姻法中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基本原则1. 保护家庭稳定: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旨在保护家庭的稳定,防止婚姻关系因为个人利益而轻易解除。
倡导夫妻双方在婚姻中相互尊重、相互体谅,共同经营家庭,共同承担责任。
2. 衡平利益: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要求对于离婚时造成另一方精神或财产损失的一方进行赔偿,确保双方在离婚过程中的利益得到平衡。
这有助于减少离婚造成的经济纠纷和争执,维护双方合法权益。
3. 公平公正: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强调公平和公正原则,要求依法审理离婚案件,确保裁决结果合乎法律规定和事实情况,不偏袒任何一方。
浅析我国婚姻法中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浅析我国婚姻法中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摘要】我国婚姻法中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为了保障婚姻关系的稳定与健康发展而设立的一项制度。
在该制度下,离婚损害赔偿需满足一定条件并采用特定的计算方式,适用范围广泛且有司法实践支持。
其争议也不可忽视,如何更好地发挥其作用并进一步完善该制度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通过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深入分析和探讨,可以更好地理解其意义及作用,为我国婚姻法的进一步完善提供有效建议。
我们应当审慎对待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以促进婚姻关系的稳定与健康发展。
【关键词】关键词:婚姻法、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条件、计算方式、适用范围、司法实践、争议、作用、完善、稳定、健康发展1. 引言1.1 婚姻法的基础概念婚姻法是我国家庭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我国婚姻关系的重要法律法规。
婚姻法是指国家对于婚姻家庭关系所作出的规范性文件,是约束婚姻家庭行为的依据。
在我国,婚姻法保护婚姻自由、婚姻平等、婚姻忠诚等基本原则,规定了结婚登记、离婚手续、离婚条件等具体内容。
婚姻法的基础概念包括了婚姻的法定义、主体资格、离婚形式等方面的规定。
婚姻是指一男一女根据法定程序结成的家庭关系,是夫妻之间建立起的法律关系。
婚姻的主体资格是指适婚男女必须具备的条件,包括年龄、心智健全、无婚姻关系等方面。
离婚是夫妻一方或双方通过法律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其程序和条件在婚姻法中有所规定。
婚姻法作为社会风气、道德观念、法治精神的结合体,对于维护家庭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婚姻法的基础概念为婚姻关系的建立和解除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保障了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1.2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在于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和健康发展,推动社会公平和正义。
婚姻是社会基本单位,婚姻关系的稳定对于家庭、社会乃至国家的和谐发展至关重要。
在现实生活中,婚姻矛盾、冲突不可避免,一些婚姻关系已经无法挽回,需要以离婚结束婚姻关系。
法学论文--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开题报告(供参考)
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开题报告本研究的结果将有助于提高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认识,为夫妻双方的权益保护提供有力的支持。
同时,本研究的结果还可以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相关政策制定提供有益的借鉴。
总的来说,本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学术价值,有助于提高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实施效果,促进夫妻双方权益的保护。
2.研究的主要内容及预期目标2.1研究主要内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我国立法对离婚当事人中弱势一方进行保护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公民权利与义务一致性在婚姻法中的具体体现。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保护了公民的人身权与婚姻家庭权,体现了对弱者的法律救济,体现了法律的正义价值。
因此,探讨和完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有着明显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1.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历史沿革:了解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发展历程,以便更好地了解其现状。
2.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现状:了解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现状,以便更好地了解其特点。
3.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了解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以便更好地了解其特点。
4.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制度设计:了解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制度设计,以便更好地了解其特点。
5.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执行情况:了解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执行情况,以便更好地了解其特点。
6.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存在问题:了解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以便更好地了解其特点。
7.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改革建议:了解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改革建议,以便更好地了解其特点。
2.1 研究预期目标本研究将从法律、社会学和经济学等多个角度,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进行研究。
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案例和数据的分析,了解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实际情况和效果。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实施对于保护夫妻双方的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它的实施还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
因此,本研究还将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问题和困难进行探讨,并。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开题报告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与意义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公平正义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作为婚姻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制裁过错方并对无过错方进行经济补偿,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和社会公正。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面临着诸多问题,如认定标准不清晰、赔偿数额不确定等,亟需通过深入的理论研究和实证分析来完善该制度。
因此,本研究的目的是通过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系统研究,为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近年来,国内外学者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进行了广泛研究。
在国外,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研究起步较早,已经形成了较为成熟的理论体系。
在国内,随着《婚姻法》的修订,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关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研究,主要涉及制度的历史演变、理论基础、实践操作等方面。
然而,现有的研究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如对制度的具体适用问题缺乏深入探讨,对相关案例的实证分析不足等。
因此,本研究旨在系统梳理国内外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进行深入研究。
三、研究内容和方法本研究将采用多种研究方法,包括文献分析法、实证分析法和比较研究法等。
研究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系统梳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理论基础和发展历程;二是分析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和认定标准;三是探讨离婚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方法和影响因素;四是结合实际案例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效果进行分析和评价;五是比较研究国内外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异同,总结我国制度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方向。
通过以上研究内容的展开,本研究将全面深入地探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各个方面,为该制度的完善提供有力支持。
四、研究重点与难点本研究的重点是确定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和认定标准,以及如何合理确定赔偿数额。
这些问题的解决对于完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至关重要。
同时,本研究的难点在于如何从海量数据中筛选出有代表性的案例进行分析,以及如何运用实证分析方法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效果进行评价。
《论我国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开题报告2300字》
论我国离婚经济补偿制度1.课题主要研究内容近年来,我国离婚率不断攀升,离婚纠纷案情更加复杂,婚姻关系破裂时,在一方为了家庭付出更多精力、丧失职业发展机会时,家务贡献方就非常可能会再次陷入生存危机,这让离婚经济补偿制度重新回到了大众视野,因此,如何使其在实践中更好地发挥作用是本文研究的对象。
为了对该制度进行更好地分析和解决,本文借用案例分析法,通过对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发展历程、理论基础、《民法典》中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完善内容、结合《民法典》施行后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案例分析,多方面的对该制度进行研究,最后结合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该制度的建议,切实维护家务贡献者的合法权益。
2.课题的研究意义、国内外现状离婚经济补偿制度是离婚救济体系制度中的重要内容,其立法的主要目的就是平等保护夫妻各方的利益,追求公平正义。
该制度的构建既有利于对婚姻中承担义务较多一方进行保护,还有利于保障离婚自由,使婚姻中的弱势一方不会因为害怕离婚后多面临的困境而选择在婚姻关系中继续饮气吞声,同时该制度肯定家务劳动的价值,这会让家庭中承担家务的一方感受到自己被认同,更有利于家庭的稳定,并且由于历史传统文化的影响,在一个家庭中承担家务劳动的往往都是女性,因此该制度在多数情况下也起着在离婚时维护女性权益的作用,有着极大的人文价值。
本文以《民法典》修改后的离婚经济补偿制度为例,对其所面临的问题进一步进行探讨。
使其真正在实务中得以适用,实现该制度本身的法律价值和立法目的。
离婚经济补偿制度自确立之后一直是学者研究的重点和热点,目前已经形成丰硕的研究成果。
国内研究既有对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理论研究,也有相关司法适用研究。
对离婚经济补偿制度进行理论研究,有助于强化对制度的理解,为实际应用提供理论指导。
苑霄峰(2019)认为随着经济和文化的快速发展,人们的观念也与以前不同,离婚率在我国持续上升。
离婚经济补偿制度作为一种离婚救济制度,肯定了家务的价值也保护了婚姻中弱者的合法权益。
试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开题报告
本科毕业设计(论文)开题报告题目:试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学生姓名张菁学号**********教学院系文法学院专业年级法学09级指导教师王炜职称讲师单位西南石油大学2013 年05 月一、论文选题的意义和目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制定是因为随着我国社会的进步和改革开放经济的发展,致使近些年来“第三者”的现象略显普遍,家庭暴力也呈明显上升趋势。
许多婚姻关系中无过错的当事人均因另一方的过错行为,导致其身心受到严重伤害,但却无法得到法律的救济。
为了实现公平正义,我国《婚姻法》借鉴外国的相关法律结合我国实际国情,建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填补了这一空白。
本文拟就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律适用问题做出探讨。
本文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和学说,以及国外的立法和学说,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概念、特征、赔偿原则、现有立法和不足,以及完善立法的建议等方面阐述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旨在为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提供一定的前瞻性研究。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一)国内的立法研究现状我国大陆地区1950年和1980年的《婚姻法》中并没有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规定,对于因配偶侵权所导致的离婚案件的处理,仅依照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意见》中对无过错方配偶给予适当照顾的原则,对无过错配偶一方进行补偿,对有漠视配偶利益之人进行惩罚。
然而,我们也应注意到,分割夫妻财产时“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是存在问题的。
在夫妻没有共同财产或共同财产较少的情况下,该规定便无法得到实际适用,更不用说能给受害方以公平合理的保护,而且极可能造成离婚诉讼中的缠讼现象。
针对这一情况,新《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学界对于民法未明确规定财产上损害的范围有很大争议。
其中史尚宽先生认为,所谓损害,谓因判决离婚所受之财产上损害,其中如夫或妻之生活保持请求权(民法1026条、1037条),基于夫妻财产法之请求权(例如夫对于妻的财产之用益权)(民法1019条),夫妻各得共同财产之半数(民法1040条),基于夫妻财产契约之请求权(例如依夫妻财产契约约定,妻得对于夫妻财产为盈余分配之请求或变更共同财产之分配比例),均因离婚而受损害。
论离婚损害赔偿法律制度
论离婚损害赔偿法律制度内容摘要: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我国婚姻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其给予了离婚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的当事人以公正的救济。
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所形成的人身上和财产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配偶双方必须履行相互忠诚、相互扶助等义务。
根据公平原则,当一方不履行义务,如重婚、虐待、遗弃等,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时,对方有权要求得到精神抚慰和财产补偿,以实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就是在当今实行无过错离婚制度下,为保障离婚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而建立的一种权利救济制度,它通过对夫妻关系中无过错一方被侵害的配偶权利的救济,补偿受害人所遭受的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
它的上要功能是填补损害、精神抚慰、制裁过错方。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这四种违法行为导致离婚的损害赔偿,其构成要件包括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主观过错。
离婚损害赔偿的举证问题在实践中比较复杂和困难。
关键词:离婚损害 ; 赔偿制度; 举证责任目录:一、离婚损害赔偿的概念与性质二、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1、必须具有违法行为2、必须具有损害事实3、必须具有损害事实4、必须具有主观过错三、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及行使的时间四、离婚损害赔偿中的举证责任五、离婚损害赔偿的原则1、全部赔偿原则2、法定标准赔偿原则3、法官斟酌裁量赔偿原则婚姻是家庭的基础,家庭是社会的细胞。
婚姻家庭的稳定是社会稳定的基础。
稳定婚姻和家庭不仅是婚姻当事人的责任,而且是国家和社会的重要责任。
近年来,我国的离婚率持续不断的上升,重婚、纳妾、通奸、姘居、以及虐待、遗弃、实施家庭暴力等现象日益突出,已形成较为突出的社会问题,这些行为不仅冲击我国的一夫一妻制,而且更严重的是动摇我们国家和社会的根基;它不仅严重破坏了我国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造成无过错配偶一方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遭受损害,而且严重败坏了我国的社会风气,破坏了社会伦理道德秩序的基础,是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必须给予必要的法律制裁。
试论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开题报告
试论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开题报告一、选题背景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指在离婚诉讼中,由对方对离婚原告造成的精神损害进行补偿的制度。
在离婚中,由于伴随着孩子抚养、财产分配、感情疲惫等因素的交织,往往会对当事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
然而目前,现行的婚姻法未对离婚精神损害赔偿作出明确规定,因此,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建立是亟待搞定的。
二、研究目的通过对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进行深入研究,目的在于探究该制度的法律意义与社会价值,研究其发展历程、现状及趋势,分析存在的问题与争议,以及探讨解决问题的途径与方法,为该制度的现实推进提供一定的基础。
三、研究方法本研究采用文献资料法、个案研究法、实证研究法以及比较研究法等多种研究方法进行探究。
1、文献资料法:搜集与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相关的法律法规、案例、论文等,以加深对相关制度的理解和研究。
2、个案研究法:对相关案例进行具体分析,探讨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实践中的应用,为制度实际问题的解决提供参考。
3、实证研究法:对采取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国家或地区进行实证研究,以了解该制度的实际运行情况。
4、比较研究法:对国内外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进行比较分析,进一步探讨该制度的合理性和完善空间。
四、研究内容本研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和社会价值。
2、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历史发展及现状。
3、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和条件。
4、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与争议。
5、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建议。
五、研究意义本研究对于完善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促进婚姻家庭稳定,维护社会和谐具有积极意义。
希望本研究结果可对相关政策制定、司法实践和社会公众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借鉴。
论文-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大学毕业论文题目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目录内容摘要..................................................................第1页关键词 (1)一、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背景 (1)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概念及功能 (1)三、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 (2)四、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4)五、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程序和诉讼时效 (4)六、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立法上尚待进一步完善 (5)结束语 (8)参考文献 (8)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摘要]: 2001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无过错方有权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这是我国婚姻法的一大进步,更全面地保障了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好的实现法律的公平与公正[关键词]:损害赔偿离婚构成要件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指配偶一方违法侵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过错配偶对无过错配偶所受的物质和精神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
它反映了我国经济和社会进入新的发展时期后婚姻关系保护的现实需要,对于制裁有过错方、保护无过错方、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人身、财产权利,具有重要意义。
但同时,由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我国是一项崭新的法律制度,因此也存在不足和待完善之处。
我仅就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背景、构成要件等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背景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每年约有40万个家庭解体,其中1/4起因于家庭暴力,因夫妻一方与他人有婚外情、通奸、姘居、重婚而导致婚姻破裂的也有增无减,在某些地区已成为离婚的主要原因,占离婚记录案件的60%以上。
但是除了刑法规定婚姻家庭犯罪可以现实操作外,其余的规定都不能为现实已受害的当事人提供弥补性质的法律依据。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若干问题探析的开题报告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若干问题探析的开题报告开题报告题目: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若干问题探析一、研究背景与意义离婚是家庭法律关系的终止,是当今社会生活中常见而又频繁发生的事件。
国家法律对离婚关系的处理提供了相应的规范和保障,但离婚涉及的问题与利益关系极为复杂,因此其处理难度相对较大。
离婚由于其具有特殊性和复杂性,往往会在诸多方面对当事人的利益产生损害,例如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家庭关系等方面。
特别是对于那些因离婚而导致生活质量、经济状况等方面受到了损害的当事人,他们需要通过一种途径来得到合理的补偿和赔偿,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旨在帮助当事人维护自身权益,解决离婚后因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家庭关系等方面而导致的纠纷,促进离婚案件的依法、公正、公平地处理,促进家庭关系稳定、社会和谐发展。
然而,当前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仍存在一些问题,包括具体的赔偿范围、赔偿标准、赔偿程序等不明确,导致部分当事人在维护自身利益时遇到了一些困难和挑战。
因此,本文旨在对当前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进行研究,主要包括离婚损害赔偿的相关制度和现行问题的分析,探讨如何完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寻求解决离婚案件中经济赔偿方面的问题。
二、研究内容与目标本文主要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探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若干问题:1. 离婚损害赔偿的概念、模式及制度演变。
2. 目前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现状分析。
3. 通过对国内外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法律规定的对比与分析,探索制定合理有效的离婚损害赔偿标准及解决其实施中的问题。
4. 探讨完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方向和方法,为我国的离婚案件和家庭关系维护提供可行性建议。
通过以上研究,本文旨在明确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核心概念、探究其运作模式与制度演变,针对目前离婚造成损害所引发的公正赔偿难题,通过比较现行法规及制度,为法律规范离婚损害赔偿标准提出相应的建议,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提供有效性参考。
三、研究方法与途径本文采用文献法、归纳法、比较法等研究方法,通过对相关法律和法规、经典著作的文献资料进行梳理与分析,深入了解和掌握国内外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律体系及其实施中的问题,分析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现状、困难与未来发展趋势,在充分了解现行离婚损害赔偿案例的基础上,提出合理、符合我国实际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建议。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研究的开题报告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研究的开题报告一、选题背景及意义随着社会的发展,离婚已经成为社会中不可避免的现象,离婚所引发的问题也越来越复杂,其中包括离婚中的财产分配、子女抚养、法律程序等问题,同时,离婚还会给当事人精神上带来极大的伤害。
为了保护离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减少离婚对其心理造成的损失,我将进行“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研究”的开题报告。
二、研究目的及研究内容1. 研究目的:研究离婚精神损害的实质及其成因,探讨建立完善的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途径和方法,对于完善我国的离婚法律制度,保障离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有重要意义。
2. 研究内容:(1)离婚精神损害的认定标准和范围。
(2)离婚中可能导致精神损害的因素探究。
(3)国内外法律中关于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现状研究。
(4)完善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思路与建议。
三、研究方法及数据来源1.研究方法本研究将采用文献调查法、理论分析法、案例分析法、问卷调查法等方法,对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
2.数据来源(1)法律文献、学术论著、政策文件、法律案例等相关资料。
(2)结合离婚案例及调查问卷搜集离婚当事人的相关数据。
四、论文结构安排本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选题背景和意义,阐述了离婚及其带来的问题,阐述了本文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第二部分:离婚精神损害认定标准的探讨,将研究离婚中可能带来的精神损害因素。
第三部分: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现状研究,对国内外法律中关于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进行研究。
第四部分:建立完善的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结合国际上的相关制度和我国现状提出建议和探讨。
第五部分:总结本文研究的成果,展望未来研究的方向。
论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论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IMB standardization office【IMB 5AB- IMBK 08- IMB 2C】论我国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第46条确立了我国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从中可以看出立法对弱势的一方,也可以说是对受害的一方的同情和救济,给我国的婚姻家庭法律制度融入了更深刻的人性的一面,意味着婚姻法律框架下的维权有了新的发展。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从2001年确立到现在已有5年的时间了。
在这五年当中,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一方面在实务中显示了它强大的作用,无论是对司法机关,对律师还是对当事人以及普通的公民;另一方面,也恰恰在实务中,也显示了它的不足和缺陷。
本文就试着在分析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基础上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不足和缺陷进行探析,以期望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一、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一)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我们在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内容分析时,不能不先考虑离婚损害赔偿责任在法律上的属性,因为不同的法律性质决定了其适用范围和构成要件等内容的不同。
而这种法律属性的分析又不可避免地牵涉到对婚姻性质的分析,因为离婚损害赔偿责任归根结底是建立在婚姻的基础上,是对婚姻破裂的一种约束和补救。
关于婚姻的本质,主要有两种学说,“契约说”和“制度说”。
依笔者的观点更倾向于婚姻是一种制度,尽管有许多学者认为婚姻是一种契约。
契约说是近代资产阶级个人主义、自由主义观念的产物。
1791年法国大革命宪法规定“法律仅承认婚姻为市民契约”,1804的《拿破仑民法典》第146条进一步规定“无合意即无婚姻”,婚姻作为契约的观点逐步占据了历史的舞台。
从婚姻的形式上看,结婚确实是当事人(配偶双方)意思一致的结果,它的内容就是夫妻双方各自所享有的婚姻权利和各自应履行对婚姻的义务。
然而,从婚姻的实质上看,它不仅仅是婚姻当事人意思自主的产物,它更是一种“伦理的实体”,“婚姻不能听从已婚者的任性,相反的已婚者的任性应该服从婚姻的本质”。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历时性探讨的开题报告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历时性探讨的开题报告一、选题背景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为人们的生活带来了翻天覆地的改变。
然而,随着一系列不可避免的社会问题的产生,离婚问题逐渐成为一个热点问题,因此,社会对离婚问题的关注愈发高涨。
而随着我国基本国情的发展,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因其实质上的有效性与实际操作效果的矛盾日益凸显,引发了亟待解决的问题。
为此,本文旨在探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历时性问题,并分析其优点、缺点以及未来的发展趋势与建议。
二、研究意义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作为一种特殊的家庭法律制度,具有显著的现实意义与深远的未来意义。
其一方面保护了受害方的利益,消除了离婚对于家庭、社会的消极影响;另一方面,这一制度的实践操作也发现了一些问题,并导致了某些负面影响。
因此,本文旨在就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现实效用、历时性问题及未来发展进行深入研究,以期可以为我国家庭法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借鉴。
三、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本文的研究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历史沿革、现实问题及未来展望。
由此,笔者将进行详实的文献性分析和比较分析,探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发展过程、实践操作模式、优点与缺陷等问题,以期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填补空缺与提供指引。
四、预期成果通过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进行深入研究,笔者预计可以达到以下成果:1. 深入了解该制度的发展历程和现状。
2. 比较分析该制度的实际操作效果和不足之处。
3. 提出建议并预测未来趋势。
五、研究难点1. 许多相关文献的资料比较分散,而这也可能会造成数据统计不准确的问题。
2.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有着广泛的实践操作。
但是由于不同地区在执行过程中会有所不同,这就需要本文对其进行纵向横向的综合分析。
六、论文提纲1.绪论1.1 研究背景与意义1.2 研究内容与方法1.3 预期成果1.4 研究难点2.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历史沿革2.1 发展历史2.2 阶段性变化2.3 特定时期的发展3.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现实问题3.1 制度漏洞3.2 实践操作中存在的问题3.3 原因分析4.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未来与展望4.1 发展趋势4.2 建议措施5.结论与展望七、参考文献- 陈一飞. 当代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改革与法律适应[J]. 法律科学, 2018(11): 60-72.- 周立民.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律应用分析[J]. 改革与创新, 2017, 10(27): 121-124.- 李宏洲.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制度理念及运行研究[J]. 法律科学, 2019(7): 106-117.- 杨凌. 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律问题分析[J]. 现代法学, 2018(2): 94-102.- 张浩. 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完善的思考[J]. 法治之声, 2019(5): 4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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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阎雯:《离婚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制度析评》
8、姚宝兴:《论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
9、雷丽 李彦平:《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10、杨立新:《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发表于《检察日报》2001年5月29日第7版
11、陈棋责:《家属继承法基本问题》,三民书局,1980年版,第252页
二、主要技术指标(或研究目标)
本文主要研究我国现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规定及实施状况,并与国外的离婚赔偿制度加以比较,总结出我国该制度的不足与缺陷,提出自己的想法和建议以期为当前的婚姻司法实践提供一些有益的理论支持和建议。
三、进度计划
2012年2月,选题,制定研究内容和对象;
2012年3月,构思论文大纲并了解研究对象和国内外现状;
13、田岚、何俊萍:《论离婚有过错方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发表于《东南学术》(福州)杂志2001年第2期,第12-18页
14、 王园:《有关婚外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探讨》
15、杨立新:《论侵害配偶权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法学2002 年第7期
16、何永钢:《浅析离婚案件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重庆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17、孙礼陈:《浅议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 年第18期
18、公民:《我国离婚损害赔偿范围及意义研究》辽宁行政学院学报
六、指导教师审批意见
年月日
毕业论文的评价意见
指导教师评语:
分数:签名:年月日
评阅人评语:
分数:签名:年月日
答辩小组评语:
答辩小组成员签字:
分数:签名:年月日
许多法学界的专家以及学者对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研究都提出了自己独特的观点,这是非常值得学习和借鉴的。但是,各个学者的研究也只是针对婚姻损害赔偿制度中某个或某些问题,并没有全面而系统的来分析此项制度的基础和内在的内容以及它的发展趋势。针对于此,考虑到自我所学以及自我思考能力的局限,我将尽可能的全面的将前人研究的内容加以分析论述,在此基础之上挖掘出新的知识,以期为当前的婚姻司法实践提供一些有益的理论支持和建议,对更好地理解和使用该制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2012年3月-5月,搜集各种相关资料;
2012年5月,形成初稿并由指导老师审核修改并最终定稿
三、重要参考文献
[1]、杨立新著:《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发表于《检察日报》2001年5月29日第7版。
[2]、陈棋责:《家属继承法基本问题》。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一)第5条规定:“(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前,男女双方已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对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情况,一般即按同居处理。”制度的探讨》。
毕业论文任务书(指导教师填)
题目名称论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律制度
学生姓名
所学专业
班级
指导教师姓名
所学专业
职称
一、设计(论文)主要内容及进度
1、首先完成离婚制度的规定及实施加以细致比较;
3、再次指出我国该项制度规定及实施方面的不足与缺陷;
4、最后,根据自己的分析与思考针对不足之处提出自己的想法和建议。
答辩委员会意见(同意给优、良、中、及格、不及格等次)
分数:签名:年月日
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一)第5条规定:“(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前,男女双方已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对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情况,一般即按同居处理。”制度的探讨》
[4]、田岚、何俊萍著:《论离婚有过错方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发表于《东南学术》(福州)杂志2001年第2期。
[5]、 王园 《有关婚外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探讨》。
教研室主任签字:年月日
毕业论文开题报告(学生填)
题目名称论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律制度
学生姓名
专业
班级
一、选题的依据和意义
修改后的婚姻法中新增加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此次婚姻家庭法修改论争中的两大焦点之一,无论是学术界,还是司法界都认为它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因而进一步深入的研究、探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以及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等问题,就成为当前极其有意义又亟需解决的一项工作。
五、主要参考文献与资料获得情况
1、周斐:《第三者作为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主体初探》 法制与社会
2、于东辉:《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几点思考》 山东工商学院学报
3、张素君:《中外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比较及启示》 法律园地
4、邹发云:《婚损害赔偿定性分析》 当代法学2002 年第5期
5、曾练:《离婚损害赔偿范围之缺陷探析》 法制与经济2011 年6 月(总第278 期)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台湾学者林秀雄将与离婚相关的损害赔偿制度分为两种,一种是离因损害;另一种是离婚损害。离因损害是指“夫妻一方之行为是构成离婚原因之侵权行为时,他方可请求因侵权行为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而离婚损害与离因损害不同,不具备侵权行为之要件,而离婚本身即为构成损害赔偿之直接原因”。
域外法对离婚损害赔偿的界定,很多国家都采用了以上两种。例如从《法国民法典》第266 条规定可以看出,法国将离婚损害界定为因解除婚姻而导致对方的物质或精神受损失。《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是关于侵权责任赔偿的规定,而法国的离因损害赔偿则适用此条的规定。此外,台湾民法1056 条第l 款是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规定,184 条是关于离因损害赔偿的规定。
四、毕业论文(论文)所用的方法
1. 在网上搜索相关新闻、论文及著作,查找书本资料以及各种法律相关知识;
2. 收取有用的信息资料,运用到论文当中;
3. 列出论文提纲,根据提纲摘录要点;
4. 组织语言,按照要求格式进行论文编写;
5. 请教指导老师,根据老师的建议进行合理细致的修改工作;
6. 和同学交流意见,进一步完善论文。
我国《婚姻法》第46 条对离婚过错方的赔偿责任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属于法律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向过错方请求离婚损害赔偿。我国明确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只规定了离因损害赔偿。
三、设计(或研究)的内容
本文介绍评析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历史发展及当前国际国内立法状况,论述了我国离婚赔偿制度的内容、构成要件、赔偿范围等主要内容。文章针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司法实践当中执行不利的现状,对现实操作中损害赔偿范围、赔偿义务主体的范围、赔偿数额的确定等焦点问题阐明了自己的看法并提出了完善该制度的具体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