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债权中抵销知识点总结-20160707by Jacky
法律基础知识汇总民法中的债权债务关系
法律基础知识汇总民法中的债权债务关系法律基础知识汇总:民法中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债务关系是民法中重要的概念,它牵涉到人们的日常生活和经济往来。
本文将围绕债权债务关系展开,从债权和债务的定义、种类以及产生、履行、转让和终止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债权和债务的定义债权是指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给付金钱或者其他物品的权利。
债务是指债务人应当履行给付金钱或者其他物品的义务。
二、债权和债务的种类1. 债权的种类主要包括:(1)金钱债权:债务人应支付一定金额的债务。
(2)实物债权:债务人应支付一定数量或特定物品的债务。
(3)权利债权:债务人应行使或转让某种权利的债务。
2. 债务的种类主要包括:(1)履行义务:债务人应按照约定或法律规定履行给付债务。
(2)制止义务:债务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阻止他人的侵权行为。
(3)偿还义务:债务人应按照约定或法律规定偿还债务。
三、债权债务的产生债权债务的产生通常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债权债务人的主体资格符合法律规定。
2. 存在债权债务的合同或法律依据。
3. 债权债务的内容和方式明确。
四、债权债务的履行债权债务的履行主要有以下方式:1. 债务人自行履行。
2. 债权人收受债务人的履行。
3. 债权债务人达成协议,以代替原履行义务的方式。
五、债权债务的转让债权债务的转让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1. 债权债务人之间达成协议转让。
2. 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转让。
六、债权债务的终止债权债务的终止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实现:1. 债权债务履行完毕。
2. 债权人取消债权。
3. 债务人免除债务。
4. 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终止。
结语债权债务关系是民事法律中的核心概念之一,对于识别权利义务、维护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了解债权债务的定义、种类以及产生、履行、转让和终止等相关知识,有助于个人和企业在日常生活和经济活动中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高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
民法学债权部分+重点归纳
债:是指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可以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民事法律关系债的特征:1.存在于特定的当事人之间2.请求特定行为3.能够以货币衡量评价的财产法律关系4.按照法律规定或者法律行为而产生债的三要素:主体、内容和客体债的客体:又叫债的标的是债权债务共同指向的对象通说认为债的客体是债务人的特定行为亦称给付包括积极给付(作为)和消极给付(不作为)债权的特征:1.请求权2.相对权3.任意性4.平等性与相容性5.期限性债的种类:1.发生根据:意定——法定(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缔约过失)2.主体双方的人数:单一——多数人3.(多数人之债中)主体对债权或债务的享有与承受情况:按份——连带4.标的有无选择性:简单——选择选择之债特定化的方式:当事人选择和履行不能确定选择权归属的原则: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既无法律规定又无约定选择权归债务人5.标的物的性质:特定物——种类物种类物之债:1)不存在履行不能的问题2)所有权转移时间和风险负担的转移时间不是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而只能是交付时6.存在从属关系的两个债:主——从债的发生根据: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单方允诺悬赏广告缔约过失遗赠债的变更:广义:内容变更和主体变更狭义:内容变更合同变更对已按原合同所作的履行没有溯及力也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债的主体变更:又称债的移转包括债权移转、债务移转和债权债务的概括移转债权移转:又称债权转让必须具有可让与性应当通知债务人通知到达时对债务人生效债务人对新债权人享有对抗原债权人的抗辩权和抵消权债务移转:又称债务承担可分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必须具有可移转性必须征得债权人的同意未征得同意之前属于效力待定行为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简称为债的概括承受包括意定承受(签订合同须经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和法定承受(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无须征得同意仅通知即可)债的消灭: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和交易习惯产生后合同义务债的消灭原因:1.履行2.解除仅限于合同3.抵消法定抵消(单方法律行为只须通知但不得附条件和期限)和合意抵消(只要满足合同的成立及生效要件即可不受法定抵消的限制)法定抵消的要件:1)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2)提出抵消的债权已届清偿期3)双方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4)不存在按照合同性质或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消的情形4.提存1)由于债权人的原因使债务人难以履行债务2)标的物适宜提存(不适宜提存的可以拍卖或者变卖然后提存所得价款)3)须经法定程序进行提存的效力:提存之日起债的关系终止提存后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其继承人、监护人若债务人无法通知则由提存机关通知债权人领取提存物受5年除斥期间限制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5.免除单方、无偿、非要式一经通知对方即生效不得撤销6.混同无须任何人的意思表示属于事件成立原因包括概括承受和特定承受混同不能消灭涉及第三人利益的内容7.其他当事人死亡、解除条件成就、终期届至等不当得利:事件1.一方获得利益 2.他方受有损失 3.获益和受损具有因果关系 4.获益无合法根据应予返还的利益包括:原物、原物所生的孳息以及利用原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1)善意:若损失大于利益只返还现存利益若损失小于利益以损失为准2)恶意:应返还所取得的全部利益若利益少于损失还须赔偿差额无因管理:事实行为 1.管理他人事务(包括事实行为和民事法律行为不包括公益事业) 2.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主观要件阻却违法性的根本原因无须意思表示只要不是纯粹为自己谋利) 3.无法律上的义务必要费用:包括直接支出的费用和受到的实际损失一般以本人所受利益范围为限管理人为本人利益而以管理人的名义负担的债务有权要求本人直接向债权人清偿合同:一种协议特征:1.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并依意思表示的内容发生相应法律后果 2.两方以上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或合意 3.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合同的种类:1.法律上是否规定合同名称:有名——无名2.是否须具备一定形式:要式——不要式3.是否互负给付义务:单务——双务4.合同目的是否为自己利益:为自己利益订立——为第三人利益订立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1)第三人不是当事人2)第三人只享受权利不承担义务3)第三人对是否接受权利有选择权若接受则债务人应当向其履行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若拒绝接受则合同权利归债权人自己享有5.合同相互间的主从关系:主——从合同的订立:通常需要经过要约与承诺两个阶段要约的条件:1.特定人向相对人(可特定也可不特定)发出的意思表示 2.必须以缔结合同为目的 3.内容应当具体确定(至少包括拟订立合同的必备条款) 4.要约必须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要约的法律效力:要约人在要约有效期内不得随意撤销或变更要约受要约人不负有答复的义务要约的生效时间:1.口头:受要约人了解 2.书面:到达受要约人要约生效前要约人可以撤回要约生效后可以在符合法定条件时撤销要约要约邀请:一方向他方作出的希望他方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1.目的不同 2.条件不同 3.效力不同要约邀请: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符合条件的视为要约)承诺的条件:1.必须由受要约人本人或其代理人向要约人作出 2.必须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3.内容应与要约一致(实质性变更属于新要约/反要约)4.原则上应以明示方式作出(特殊情况下依交易习惯或要约规定也可以行为作出)沉默一般不能视为承诺的形式承诺的法律效力:承诺生效意味着合同成立承诺的生效时间:到达主义通知到达或作出行为承诺只能撤回不能撤销撤回通知应当先于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或同时到达拍卖:拍卖公告——要约邀请竞买人的应价(报价)行为——要约拍卖人的买定表示——承诺招标投标:招标——要约邀请投标——要约定标——承诺格式条款: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我国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特殊要求:1.提供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权利义务并合理提请对方注意和按照对方要求进行说明否则对方有权申请撤销2.未尽提示和说明义务且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无效条款:1)有合同无效事由2)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3)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3.对格式条款发生正义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有两种以上解释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方的解释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合同的成立:成立不一定生效一般条件和特殊条件(实践性合同须交付标的物)合同成立的时间:原则上为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的地点:通常为承诺生效的地点约定签订地与实际签订地不同的约定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缔约过失责任:属于法定之债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当事人一方因违反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先合同义务而致另一方信赖利益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情形: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4.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1.一方违背依诚实信用原则应负的先合同义务2.他方受有信赖利益的损失3.违反先合同义务与受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4.违反先合同义务的一方具有过失缔约过失责任属于过错责任内容是损害赔偿赔偿范围是信赖利益的损失(缔约费用准备履行合同所支出的费用丧失与第三人另订合同的机会所造成的损失)合同的效力:无效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合同履行的原则:全面履行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还不能确定的适用以下规定:1.质量要求不明确: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2.价款或报酬不明确: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4.履行期限不明确:债务人可随时履行债权人可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债权人可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5.履行方式不明确: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由履行义务一方承担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都是延期抗辩权、一时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1.当事人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届清偿期3.对方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4.对方的对待给付可能履行先履行抗辩权:1.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双方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3.一方当事人有先为履行的义务 4.应当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不安抗辩权:1.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主张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应当先履行债务且其债务已届清偿期 3.先履行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不安抗辩权的效力:先履行一方有权中止履行并要求后履行一方提供担保后履行一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先履行一方应当恢复履行后履行一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先履行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合同的保全:又称合同之债的保全属于广义的合同担保突破债权的相对性而对第三人发生法律效力包括代位权和撤销权代位权: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权利而危害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享有的以自己名义代位形式债务人权利的权利代位权的成立条件:1.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权利 2.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力且因此可能危及债权人的权利 3.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获清偿 4.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为非专属性权利和可以强制执行的权利代位权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代位权成立则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方式行使撤销权:债权人享有的依诉讼程序申请法院撤销债务人实施的损害债权行为的权利撤销权的成立条件: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无偿行为只须具备客观要件有偿行为必须同时具备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客观要件:1.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处分财产的行为:放弃债权或者债权担保、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低于70%)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高于30%)收购他人财产2.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已发生法律效力3.债务人的行为已经给债权人造成损害主观要件:债务人在实施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时受让人知道该情形撤销权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撤销权成立则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自始无效撤销权必须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诉讼方式行使债权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则消灭合同的担保:指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法律措施合同担保的分类:一般担保(全部财产合同保全)和特别担保(债务人的某项特定财产或第三人的财产抵押、质押、留置、保证、定金)合同担保的特征:从属性补充性相对独立性明确的目的性合同担保的种类:1.产生依据:约定——法定2.担保标的:人(第三人的信用保证)——物(特定财产和金钱抵押、质押、留置、定金)保证: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保证的特征:1.由第三人提供担保2.属于人的担保3.具有从属性、补充性、相对独立性和明确的目的性保证的设定条件:1.保证人符合法定条件:国家机关原则上不得成为保证人除非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而进行转贷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也不得担任保证人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担任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法人书面授权可以提供保证2.保证人与债权人达成合意且意思表示真实3.主合同合法有效:主合同无效导致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有过错的承担部分民事责任4.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的方式:一般保证(先诉抗辩权)和连带责任保证采用何种方式由当事人约定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存续期间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保证期间的计算:1.约定不明: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类容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2.未约定或者约定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的起算:1.一般保证: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2.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保证的效力:1.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享有的一切抗辩权一般保证保证人还享有先诉抗辩权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2.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追偿保证期间内的债权债务移转问题:1.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但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除外2.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3.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内容作了变动若减轻债务人债务则无论保证人是否同意均应当承担责任若加重债务人债务则加重部分须经保证人同意才承担保证责任未同意则对加重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4.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5.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定金:为了担保合同的订立、成立或生效、履行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订立后至旅行前给付给对方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或替代物定金的特征:1.约定担保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的20%2.金钱担保具有多重效力3.实践性合同交付生效4.从属性定金的种类:立约定金成约定金证约定金解约定金违约定金定金的效力:1.立约定金:担保主合同的订立2.成约定金:促使主合同成立或生效3.解约定金:为当事人保留单方解除主合同的权利4.违约定金:1)担保债务履行2)证明合同成立3)预先给付违约定金与预付款的区别:1.性质不同:担保方式——支付手段2.效力不同:担保、证明合同成立、预先给付——无担保作用3.功能不同:违约定金有制裁功能合同解除: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尚未开始履行或尚未全部履行之前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提前终止合同效力合同解除的特征:1.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至全部履行这段时间之内2.必须具备一定条件法定或约定3.必须通过解除行为实现单方或双方4.后果是使基于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合同解除的种类: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法定解除:单方解除一旦出现解除事由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即可以单方行为解除合同解除事由包括: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预期违约)3.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其他情形情事变更制度: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根据公平原则和实际情况予以变更或解除法定解除不必经对方同意但须通知对方通知到达方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应在约定的异议期间(未约定为3个人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仲裁机构裁决法定解除权属于形成权受除斥期间限制合同解除的效力: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尚未履行的应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合同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民事责任分为两大类: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违约责任:指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违约责任的特征:1.属于民事责任2.具有相对性3.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债务而发生4.财产性5.一定的任意性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1.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合同2.客观上有违约行为:1)不履行:实际不履行和预期违约行为2)不适当履行3.不存在免责事由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1.法定的免责事由:1)一般的法定免责事由:通常仅指不可抗力2)特殊的法定免责事由:只适用于个别合同(如客运合同中旅客的故意、重大过失造成伤亡)2.约定的免责事由:不得违反法律、国家政策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背善良风俗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1.继续履行:金钱债务不存在履行不能的问题非金钱债务特殊情况下不再继续履行:1)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约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履行费用过高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2.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报酬等3.支付违约金:约定才适用4.赔偿损失:违约方以支付金钱的方式弥补受害方因违约行为而遭受的损失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5.其他:价格制裁、定金制裁、信贷制裁等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1.当事人实施了侵权性的违约行为即侵权行为直接构成违约的原因2.当事人实施了未约定的侵权行为即违约行为造成了侵权的后果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发生竞合时受害方有权选择其中一种责任要求对方承担几类主要的合同:1.买卖合同:双务有偿诺成性不要式分期付款买卖中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的出卖人可以要求收买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要求买受人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2.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双务有偿诺成性3.赠与合同:单务、无偿、诺成性一般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可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或经过公证的合同原则上不得撤销损害赔偿责任:1)因赠与人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2)赠与人故意不告知或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4.借款合同:转移处分权货币的持有与所有是一致的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双务有偿诺成性要式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双务有偿或无偿(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无偿)实践性不要式5.租赁合同:双务有偿诺成性要式或不要式(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承租人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标的物为非消耗物一般由出租人进行维修6.融资租赁合同:双务有偿诺成性要式买卖+租赁承租人在租赁期届满时享有对租赁物的优先购买权一般由承租人维修租赁物瑕疵担保责任一般由出卖人承担出租人不承担但是下列情况出租人应当承担瑕疵担保责任:1)由出租人选择决定租赁物2)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而确定租赁物或出租人对租赁物的选择进行干预3)出租人明知租赁物有瑕疵而不告知或因重大过失而不知有瑕疵7.承揽合同:双务有偿诺成性不要式定作人享有随时解除权具有人身性质或明确约定的事物不能转移给第三人8.建设工程合同:双务有偿诺成性要式原则上采取投标招标方式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且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与发包人协议折价或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拍卖就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9.运输合同:双务有偿诺成性通常是格式合同旅客伤亡的除由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或承运人证明由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以外承运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旅客自带行李毁损灭失的承运人承担过错责任货运合同中货物毁损灭失的承运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除非承运人能证明:1)不可抗力2)货。
民法必背考点
2016-08-01民法必备考点(第一篇)一、民事行为能力的效力1. 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2)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3)因欺诈订立的合同(未损害国家利益);(4)因胁迫订立的合同(未损害国家利益);(5)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2.效力待定的合同(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合同法》第47条)(2)因无权代理(但不构成表见代理)订立的合同(《合同法》第48条)(3)因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合同法》第51条)3. 无效合同(1)《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合同法》第53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两种情形①根据《合同法》第53条,预先免除下列两类责任的免责条款无效:A. 免除给对方造成人身伤害的责任的B. 免除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害的责任的。
②无论这两类免责条款采用的是格式条款还是个别协商条款,也无论其免除的是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均属无效(3)合同部分无效①无效部分与有效部分是一个整体,属于一个合同的内容。
②合同的一部分具有无效事由。
③无效部分具有可分性。
所谓可分性,指将无效部分去除,剩余的部分还能成其为一个合同,且与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初衷不相违背。
如果除去无效部分,从订立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衡量,剩余的部分对于当事人而言已无意义或已不公平合理,则应认定合同全部无效。
换言之,无效部分不能是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坚持的合同主要条款。
二、诉讼时效的起算普通时效期间与特殊时效期间的起算: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且知道债务人之日起计算。
换言之,从债权人能够行使权利之日起计算。
根据《民法通则》第154条,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次日)开始计算。
债权法重要知识点.
第一章债的概述第一节债的概念、特征一、债的概念(一)债的概念1、民法上债的概念不同与民间所谓的债,也不同于中国固有法上的债:(1)民间所称之债,专指债务,尤指金钱债务。
(2)我国固有法上的债,自汉律以来,一直未曾扩大,仅指欠人财物。
2、债的概念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请求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关系。
现代民法上债的概念源自罗马法。
罗马法的债(oblitio)既指债权债务,也指债权债务关系,其本义为“连结”,故债又称为“法锁”(juris vinculum)。
英美法上,与债相当的概念为obligation,指联系两个法律人格、赋予每个法律人格以具有法律效力的相互权利、义务的约束和纽带。
3、现代民法上债的概念与中国固有法上的债的区别:(1)近现代民法上的债不仅指债务,而且指债权;(2)不仅指金钱之债,还包括以转移权利、交付财物、提供劳务为标的,甚至以不作为形式存在的债;(3)不仅指因合同所生之债,还包括因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所生之债。
在现代,债的种类更趋扩大,连缔约上过失、单方允诺等亦都被囊括在内。
亦即现代民法上债的概念,其范围要广泛的多。
至于"欠债还钱"的那个"债",其实只是作为债的一种类型的"合同之债"中的一类,学名叫"借贷合同"。
二、债的特征1、债为民事法律关系之一种;2、债为财产性的法律关系;3、债为特定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4、债为当事人之间的特别结合关系;5、债为当事人实现其特定利益的法律手段。
债的要素是指构成债所必须具备的因素,包括债的主体、债的内容和债的客体(债的标的)二、债的主体债的主体是指参与债的关系的当事人(一)债权人:在债的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为债权人,享有要求债务人为特定的行为或不为特定的行为的权利。
(二)债务人:在债的法律关系中,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为债务人,负有满足债权人要求的义务。
2017司考民法关于抵销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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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考民法关于抵销的内容
很多人都想了解2017司考民法关于抵销的内容,为此,我们编辑特别整理了这篇关于抵销的内容的文章,具体如下:
1.抵销权是形成权。
2.行使抵销权时(发出的抵销通知中),不得附条件、附期限。
3.两个法律关系的债权债务才能抵销。
行使抵销权的一方是主动债权人,相对人是被动债权人。
4.主动债权的诉讼时效问题。
台民第337条:债之请求权虽经时效而消灭。
如在时效未完成前,其债权已适于抵销者,亦得为抵销。
5.故意侵权产生的债务,侵权人不能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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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相对人有履行抗辩权的,不得抵销。
7.扶养之债等不得抵销。
8.抵销的效力至可以抵销时。
《合同法解释(二)》第23条规定:对于依照合同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可以抵销的到期债权,当事人约定不得抵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约定有效。
《合同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或者债务抵销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或者债务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民法学知识--债权
民法学知识--债权一、所有权转移与风险转移、孳息(一)所有权转移合同法第133条确立了所有权转移时间: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1、标的物转移原则(1)动产适用交付主义,动产自交付之日发生转移。
这里的动产包括汽车、轮船、飞机等特殊动产。
(2)不动产适用登记主义,不动产自登记之日所有权发生转移。
注意: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依法成立即为有效,不管不动产是否进行了登记。
换言之,登记不是房屋买卖合同生效的要件,而是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生效要件。
一定要二者区分开来,这也是导致以一房二买,一女二嫁的重要原因。
如,甲与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房屋交付给乙,但没有进行登记。
这时,丙听说甲要买房子,于是也提出购买甲的房屋,甲与丙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且进行了房屋过户登记。
分析:根据上面的原理,我们知道,甲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甲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因此,都是合法有效的。
千万不要以为甲乙的房屋买卖合同没有进行房屋过户登记而认定合同无效。
这是错误的,在本案中,两份买卖合同都是有效的,丙因为进行了登记,因此取得房屋所有权,而对于乙来说,只能根据合同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其损失。
(3)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自买受人交清最后一笔款项时移转给买受人。
(4)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倡导契约自由,一般情况下,只要法律没有作强制性规定,都允许当事人约定,而且有约定的,优先约定。
合同当事人可以对标的物所有权约定自合同成立时移转。
这里的标的物必须是特定物。
如收藏家甲在画家乙家中看到一幅画,与乙达成买卖协议,协议中特别约定合同成立时该画所有权即移转给甲,即属此例。
此案中若甲第三天来取画,发现乙已于前一天将画卖给第三人丙且丙已取得该画。
甲可对丙行使物上追及权收回该画,并有权请求乙承担侵权责任。
因为乙的行为并非一物二卖,而是典型的无权处分行为(第51条)。
当然,若丙系善意第三人,得以善意取得对抗甲。
法律考试债权法考点解析
法律考试债权法考点解析债权法是法律考试中的一个重要考点,它涉及到人们日常生活中的经济交往和债务关系。
了解债权法的相关知识,对于高中学生或者他们的父母来说,具有重要的实用价值。
本文将围绕债权法考点展开解析,重点突出解题技巧和使用指导性语气。
一、债权法的基本概念债权法是指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
在债权法中,债权是指债权人依法享有的对债务人要求给付款项或履行其他义务的权利;债务是指债务人依法应当履行的给付款项或其他义务。
了解债权和债务的基本概念是理解债权法考点的基础。
例如,在考试中可能会出现这样的题目:“小明向小红借款1000元,约定一个月后归还。
请问,小明在这个债权关系中扮演的角色是什么?”通过了解债权和债务的概念,我们可以得出答案:小明在这个债权关系中是债权人。
二、债权的取得方式债权的取得方式有多种,其中包括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和法律规定等。
在债权法考试中,对于不同的取得方式,我们需要了解其特点和适用条件。
例如,考试中可能会出现这样的题目:“小明在超市购买了一款电视机,但发现电视机存在质量问题。
请问,小明可以通过什么方式主张自己的债权?”通过了解债权的取得方式,我们可以得出答案:小明可以通过合同主张自己的债权。
三、债权的保护债权的保护是债权法的核心内容之一。
在实际生活中,债权人常常面临债务人无力履行债务的情况。
债权法为债权人提供了一系列的保护措施,以确保其合法权益。
例如,在考试中可能会出现这样的题目:“小红向小明借款,但小明一直未能按时归还。
请问,小红可以采取哪些措施来保护自己的债权?”通过了解债权的保护措施,我们可以得出答案:小红可以通过要求履行、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请求支付违约金等方式来保护自己的债权。
四、债权的转让和债务的转移在债权法中,债权和债务可以进行转让和转移。
债权的转让是指债权人将其债权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债务的转移是指债务人将其债务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
债权法律基本知识
债权法律基本知识债权法是指法律规范了债权关系的一门法律学科,它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为基础,对债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等方面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对于诸如借贷、合同履行、债务追偿等问题,了解债权法律基本知识是十分重要的。
本文将对债权法律基本知识进行概述,以便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相关法律规定。
债权的定义与特征债权是指一个主体(债权人)依据法定程序获得的对另一方(债务人)的实现要求,这种要求可以是金钱或其他物品的支付、行为的履行或禁止等。
债权的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债权是以人的行为为依据,受法律保护。
只有当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存在着一定的法律关系,债权才能产生。
2. 债权是一种具有价值的利益要求。
债权人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要求债务人支付金钱或提供其他物品,并享受相应的利益。
3. 债权的主体具有相对的地位。
在债务关系中,债权人处于债务人之上,可以对债务人进行追索或要求履行合同等权利。
债权的来源债权的产生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获得:1. 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当各方在自愿、平等、等价的基础上达成合意并具备法律约束力时,合同就产生了。
债权主要是通过合同关系建立的,例如借贷合同、销售合同等。
2. 法律规定:法律规定了一些特定情况下的债权产生,如侵权责任、不当得利等。
3. 法律行为:法律规定某些法律行为产生债权,如遗嘱、赠与等。
债权的变更与消灭债权的变更和消灭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实现:1. 合同解除:当合同主体之一违反合同约定,使得合同无法履行时,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同时相关的债权也会消失。
2. 债务清偿:当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支付了债务,债权就被清偿,消失。
3. 冲抵:当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相互债务关系时,可以通过冲抵方式消除相应的债权。
债权的保护与救济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并确保债权能够得到有效实现,法律规定了一系列的保障机制和救济措施:1. 追索权: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强制执行债务人应履行的义务。
债务纠纷中的债权债务转让与抵销
债务纠纷中的债权债务转让与抵销在经济活动中,债务纠纷是一种常见的问题。
当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争议时,转让债权或抵销债务成为解决纠纷的可能选择。
本文将探讨债务纠纷中的债权债务转让与抵销的相关问题,包括其定义、适用条件以及法律规定。
一、债权债务转让债权债务转让是指债权人将自己对债务人的债权转移给第三人的行为。
在债务纠纷中,债权转让可以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也可以是通过法院判决等强制性方式进行的。
债权转让可以帮助债权人实现债权,将债权责任转嫁给第三方,减轻了债权人的风险和负担。
在债权转让中,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 协议转让:协议转让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书面协议,同意将债权转让给第三方。
该协议应明确转让的金额、转让日期以及转让条件等关键信息,以确保转让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 强制转让:在某些情况下,法院可以根据特殊情况判决债权转让。
例如,当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或违反了还款协议时,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强制转让债权。
3. 通知债务人:债权人在转让债权之前应事先通知债务人。
通知可以通过书面信函、邮件或其他有效方式进行。
债务人收到通知后,需承认并承担新的债权人,进行后续支付等相关事宜。
债权债务转让是在债务纠纷中常见的解决方式之一。
它可使债权得到有效转移,债权人可以减少风险或将风险分摊给其他人。
二、债权债务抵销债权债务抵销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相互抵消各自拥有的债权和债务的行为。
当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互相存在债权和债务时,双方可以通过抵销来解决债务纠纷,减少支付和追讨的麻烦。
债权债务抵销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1. 相互性:双方必须相互拥有债权和债务,且债权和债务必须是同类债权和债务。
2. 可消性:双方拥有的债权和债务必须是可以相互抵销的,即债务金额相等。
3. 合法性:债权债务抵销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双方应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进行抵销,并遵守合同约定。
债权债务抵销是双方自愿协商的结果,可以减少债权人的支付压力,也可以减少债务人的偿还负担。
法律基础知识汇总民法中的债权与债务
法律基础知识汇总民法中的债权与债务法律基础知识汇总:民法中的债权与债务在民法中,债权与债务是非常重要的概念,也是人们日常生活中经常涉及到的法律关系。
本文将对民法中的债权与债务进行详细探讨,包括定义、分类、产生和终止等方面的内容,帮助读者全面了解债权债务的基本要点。
一、债权与债务的定义债权指的是一方(债权人)拥有向另一方(债务人)要求履行特定行为或者要求不履行特定行为的权利。
而债务则是指另一方必须履行的特定行为或者不能进行的特定行为。
债权与债务之间形成了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确保了经济交易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债权与债务的基本要素包括债权人、债务人、债权内容和债务履行地等。
债权人可以是个人或者法人,债务人也可以是个人或者法人。
债权内容可以是支付金钱、提供服务或者转让财产等。
债务履行地可以是约定地点或者按照约定的方式履行。
二、债权与债务的分类根据不同的标准,债权与债务可以进行不同的分类。
1. 根据债权内容的分类:债权可以分为金钱债权和非金钱债权。
金钱债权指的是要求债务人支付一定数量的货币作为履行行为;非金钱债权指的是要求债务人提供某种特定的服务或转让特定财产等。
2. 根据债务的方式分类:债务可以分为简单债务和综合债务。
简单债务指的是债务人只需要进行一次性的履行行为;综合债务指的是债务人需要根据约定进行一系列的履行行为。
3. 根据债务人的数量分类:债务可以分为单数债务和共同债务。
单数债务指的是只有一个债务人需要履行,而共同债务则是多个债务人共同承担履行责任。
三、债权与债务的产生债权与债务的产生需要满足一定的法定条件。
一般情况下,债权与债务的产生需要满足合同成立的要件,包括合法的目的、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形式的合法性等。
如若没有合同约定,也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的情形形成债权与债务的关系,比如侵权行为或者无因管理等。
在合同成立之后,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需要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期限履行债务。
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要求违约责任的承担,并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什么是债权中的抵消权
什么是债权中的抵消权
什么是债权中的抵消权
是指⼆⼈互付债务且给付种类相同时,各得以其对他⽅的债权充抵⾃⼰对他⽅的债权,从⽽使各⾃的债务在对等的额度内相互消灭,由此产⽣的权利称抵消权。
在抵消中,主动抵消的⼀⽅称为主动债权⼈,被抵消的⼀⽅称为被动债权⼈。
抵消权的⾏使在现实的经济⽣活中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其⼀,抵消使得当事⼈本应履⾏的债务不再履⾏,从⽽简便了债权满⾜的途径,节省了费⽤。
如抵消权的⾏使不必经过拍卖⼿续,即可迅速获得债权的满⾜。
其⼆,有担保的作⽤,可以有效地保护债权⼈的权利。
如果⼀⽅当事⼈在对⽅当事⼈清偿能⼒下降的情况下,将⾃⼰对对⽅的债务与对⽅对⾃⼰的债务相抵消。
这样就可以迅速地使⾃⼰的债权得到清偿,避免将来可能发⽣这样的情况:即⾃⼰清偿了对⽅的债权,⽽对⽅却失去了清偿的债权的能⼒。
另外,在⼀⽅当事⼈破产时,对⽅当事⼈为履⾏所交付的财产,将被作为破产财产在破产⼈的诸债权⼈之间按⽐例分配,显然不利于对⽅当事⼈,⾏使抵消权可以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维护市场的公平原则。
以上就是店铺⼩编带来的总结资料,通过上⽂的介绍,相信你对此已有基本的认识。
社会上有这样⼀种现象,公司破产之后,许多公司法⼈为了逃避债务因此逃跑的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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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的抵销法律效果解析与案例分析
民法典中的抵销法律效果解析与案例分析一、引言抵销是指当债务人和债权人双方同时承担对方债务和债权,通过互相相互平抵消除债权债务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
在民法典中,抵销作为一种常见的法律制度,具有重要的法律效果。
本文将对民法典中的抵销法律效果进行解析,并通过案例分析来说明其应用情况和效果。
二、抵销法律效果的解析1. 影响债权关系的消灭抵销的核心效果是可以消灭双方的债权关系,即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随之终止。
在抵销完成后,原本存在的债权和债务将会互相抵销,彼此之间没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
2. 被准抵销债权的免除在抵销的过程中,被准抵销的债权将会被免除。
即债权人不再拥有原本债权的权利和权益,这也是抵销行为对债权人具有利益保护作用的体现。
3. 被准抵销债务的免除同样地,在抵销的过程中,被准抵销的债务也将被免除。
这意味着债务人不再承担原本的债务责任,对债务人而言,抵销行为也可以起到减轻债务负担的效果。
4. 抵销前后法律效果的终止当抵销过程完成后,原本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效果将会终止。
在抵销完成后,债权人无权继续追债,债务人亦无须履行原债务。
抵销的法律效果是对债权债务关系的终结。
三、案例分析案例一:小明向小红借款10000元,约定于三个月后归还。
然而,在约定还款日到来之前,小明发现小红也欠自己2000元。
双方通过书面协议将双方债务进行抵销。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该抵销行为将会产生以下法律效果:1. 债权关系的消灭:小明和小红原本存在的债权关系随即终止,彼此之间不再具有还款和追债的权利。
2. 小明的债权免除:小明原本向小红借款的债权被免除,小明无权要求小红归还借款。
3. 小红的债务免除:小红欠小明的债务被免除,小红无需归还借款。
案例二:公司A与公司B之间存在相互借贷关系,A公司欠B公司50000元,而B公司欠A公司60000元。
双方协商决定通过抵销的方式解决借贷问题,并在书面协议中明确约定债务抵销行为。
根据民法典,该抵销行为产生以下法律效果:1. 债权关系的消灭:A公司和B公司原本存在的债权关系立即终止,双方不再具有借贷的权益。
债务纠纷中的债权转让与抵销权益
债务纠纷中的债权转让与抵销权益在债务纠纷中,债权转让与抵销权益是两个重要的概念。
债权转让是指债权人将自己的债权权益转让给第三方,而抵销权益则是指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相互抵销各自的债权与债务。
本文将从债权转让和抵销权益的定义、适用条件、法律规定和案例分析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债权转让的定义及适用条件债权转让是指债权人将自身所拥有的债权权益转让给其他自然人或法人的行为。
债权转让需要满足以下两个基本条件:1. 债权人可以通过书面合同、债权转让证明等方式将债权转让给其他人;2. 债务人应被及时通知债权转让的事实,以确保债务人知道他们应向哪个人履行债务。
在债权转让中,转让人是原债权人,受让人则成为新的债权人。
这种转让可以是有偿或者无偿的,并且在法律上具有合法效力。
二、债权转让的法律规定债权转让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中存在一定的差异,但普遍认可的原则是债权转让应当符合自由意志原则、善意原则和合法性原则。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中国,债权转让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双方自愿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可以通过书面形式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其真实意愿的方式;2. 债权人告知债务人债权转让的事实,并要求债务人向新的债权人履行债务;3. 债务人同意接受新的债权人,并同意向其履行债务。
此外,债权转让在进行时应当注意避免侵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对于具有诉讼效力的债权转让,需要符合相关的民事诉讼法律规定。
三、抵销权益的定义及适用条件抵销权益是指在债务纠纷中,债务人与债权人相互约定,将各自的债权与债务相互抵销的一种权益。
抵销权益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书面协议,明确约定抵销关系;2. 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债权债务相互对等,即彼此欠对方债权债务;3. 债务人和债权人的抵销关系应当具有合法性,不得侵害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四、债权转让与抵销权益的比较债权转让和抵销权益都是解决债务纠纷的方式,但两者在实践中有一些区别:1. 债权转让是将原有的债权权益转让给第三方,受让人成为新的债权人,而抵销权益则是债权人与债务人通过协商达成抵销协议,相互抵销各自的债权与债务;2. 债权转让是一种单向行为,即原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第三方,而债权人本身并不涉及债务方面的权益;抵销权益则是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相互抵销各自的债权与债务;3. 债权转让通常涉及到债权人的利益变动,而抵销权益更多是为了解决双方的互相债务,以避免繁琐的清算程序。
债的抵消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债的抵消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在对等数额内使各自的债权债务相互消灭的法律制度。
债的抵消是合同履行中的一种重要制度,它能够简化结算程序,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
我国《民法典》中关于债的抵消的规定较为详细,本文将从债的抵消的概念、构成要件、适用范围、效力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债的抵消的概念债的抵消,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在对等数额内使各自的债权债务相互消灭的法律制度。
债的抵消分为法定抵消和约定抵消两种形式。
1. 法定抵消: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将其债务与自己的债权相互抵消。
2. 约定抵消: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在符合约定条件时,债权债务可以相互抵消。
三、债的抵消的构成要件债的抵消必须同时具备以下要件:1. 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债的抵消发生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一方为债权人,另一方为债务人。
2. 债务种类相同:债的抵消要求双方互负债务的种类相同,包括债务的标的、性质、期限等。
3. 债务对等:债的抵消要求双方债务在对等数额内相互抵消,即债务数额相等。
4. 债权债务均已到期:债的抵消要求债权债务均已到期,未到期的债权债务不得抵消。
5. 债权债务合法:债的抵消要求债权债务合法,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四、债的抵消的适用范围债的抵消适用于以下情形:1. 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且债务种类相同。
2. 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且债务对等。
3. 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且债权债务均已到期。
4. 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且债权债务合法。
五、债的抵消的效力债的抵消具有以下效力:1. 自成立时起,双方债权债务相互消灭。
2. 抵消的债权债务不再存在,当事人不得再行主张。
3. 抵消的债权债务的担保、期限、利息等权利义务均随之消灭。
六、法定抵消的具体规定1. 法定抵消的条件:法定抵消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双方互负债务;(2)债务种类相同;(3)债务对等;(4)债权债务均已到期;(5)债权债务合法。
债务纠纷中的债权确认和抵销
债务纠纷中的债权确认和抵销在债务纠纷中,债权确认和抵销是两个关键概念。
债权确认是指确认债权人对债务人拥有的权益,而抵销则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相互清偿债务的行为。
本文将探讨债务纠纷中的债权确认和抵销,并分析其在法律和实践中的应用。
一、债权确认的意义和方式债权确认是债务纠纷中必不可少的环节,它可以确保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益得到法律的保护。
债权确认的方式多种多样,可以通过书面合同、口头协议或者法院判决等方式进行。
在书面合同中,债权确认通常通过明确的条款来表达。
合同中应包含债权人的姓名、债务人的姓名、债权的性质和金额等详细信息,以确保债权人的权益得到法律保护。
此外,合同中还可以约定债权的到期时间、利率以及还款方式等相关事项,以维护双方的权益。
除了书面合同,债权确认还可以通过口头协议进行。
在某些情况下,双方无法立即签订书面合同,但通过口头约定也可以实现债权的确认。
不过,口头约定相对较为脆弱,容易导致争议和纠纷,因此最好在后续的阶段尽快将口头约定转化为书面合同,以确保债权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在债务纠纷的法律程序中,法院判决也可以起到债权确认的作用。
当债权人和债务人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纠纷时,他们可以将争议提交给法院进行审理,并最终由法院根据法律规定确认双方的债权。
法院判决具有法律效力,并且可以对双方的权益进行保护。
二、抵销的定义和形式抵销是指双方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相互清偿债务的行为。
在债务纠纷中,抵销可以减少各方的债务金额,降低经济负担,同时也有助于解决债务纠纷。
抵销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包括部分抵销和全额抵销。
部分抵销是指双方在债务金额上存在差异时,在彼此同意的情况下部分清偿债务,以达到债务的平衡。
全额抵销则是指双方的债务金额完全相等,可以通过相互取消债权和债务来实现。
抵销可以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直接进行,也可以通过第三方的介入来进行。
在直接抵销中,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协议约定清偿方式和时间。
而通过第三方介入的抵销方式,双方当事人可以委托中介机构或律师事务所等来进行协商和处理。
民法典的债权转让时债务人抵销权有什么规定
民法典的债权转让时债务⼈抵销权有什么规定《民法典》规定了债权⼈在转让债务时可能存在受让⼈要主张抵销权的情况,那么民法典中关于债权转让时债务⼈抵销权有什么规定呢?债权转让⼈⼜应当承担哪些责任呢?我们店铺⼩编针对这些问题给⼤家进⾏相应的解释,希望你们能了解相关的知识以便处理实际问题。
⼀、民法典的债权转让时债务⼈抵销权有什么规定债转让后,如果债务⼈对原债⼈享有债权,并且该债权先于原债版权⼈转让的债权到期或权者同时到期的,债务⼈就可以向受让⼈主张抵销。
《民法典》第五百四⼗九条【债权转让时债务⼈抵销权】有下列情形之⼀的,债务⼈可以向受让⼈主张抵销:(⼀)债务⼈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对让与⼈享有债权,且债务⼈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债务⼈的债权与转让的债权是基于同⼀合同产⽣。
⼆、债权转让⼈应承担哪些责任债权转让后债权转让⼈对债务⼈履⾏不能,不承担担保责任。
当合同债权全部转回让的协议⽣效后,原债权⼈与债务⼈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再存在,因⽽债的主体发⽣变化,由第三⼈与原债务⼈形成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
原债权⼈因转让协议的⽣效⽽完全退出原来债的关系,丧失债权⼈的地位,对债务⼈的不履⾏或者不适当履⾏,原债权⼈不再享有权利,当然对债务⼈履⾏不能也不负担保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们往往不易将合同债权的转让与第三⼈代为履⾏债务从法律和理论上搞清楚,容易将⼆者混淆,甚⾄个别⼈或者组织恶意以⼀个濒临破产的企业代为履⾏债务说成是债权的转让,从⽽逃避⾃⼰的债务。
这些就是店铺⼩编对民法典中关于债权转让时债务⼈抵销权有什么规定的解释,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债务⼈可以向受让⼈主张抵销权,希望以上回答可以帮到⼤家。
如果还有其他疑问,欢迎来店铺咨询律师解决您的疑惑。
《民法典》实施后的抵销制度
《民法典》实施后的抵销制度 ⼀、抵销的定性 根据抵销的成⽴是否需要主张(即是否可⾃动发⽣)及债权是在抵销主张之时消灭还是在两个债权最初适于抵销时消灭,历史上有过不同的主张。
根据《民法典》第568条关于主张抵销“应当通知对⽅”及“通知⾃到达对⽅时⽣效”的规定和《九民会议纪要》第43条关于“抵销⼀经⽣效,其效⼒溯及⾃抵销条件成就之时”的规定,我国现在采取的是抵销溯及⼒理论,抵销的性质属于以意思表⽰为核⼼的法律⾏为。
也就是说抵销属于当事⼈意思⾃治的范畴,抵销⾏为主张与否全然在于当事⼈⾃⾏决定,所以抵销是⼀种权利,即抵销权。
更进⼀步来说,抵销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且是单纯形成权,即权利⼈不必通过诉讼,得仅依其单⽅意思表⽰便可引起法律关系变动的权利。
也就是说,权利⼈既可在诉讼程序外以单⽅意思表⽰的⽅式⾏使,也可以通过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式⾏使。
另外需指出的是,因为抵销权属于单纯形成权,故因该权利的⾏使引发争议⽽产⽣的诉讼,在性质上属于确认之诉,⽽⾮形成之诉。
明确这⼀点对于确定诉讼请求时的措辞是有帮助的。
⼆、抵销的构成要件 根据《民法典》第568条的规定,抵销的构成要件如下: ①当事⼈互负债务,且主动债权已届清偿期(通常将主张抵销⼀⽅的债权称为主动债权,被抵销的债权称为被动债权,⽽法条则都是从债务的⾓度来说的,在思维上需要稍作转换)。
与以往的规定相⽐,不再要求当事⼈互负的债务均为到期债务。
因为主张抵销的⼀⽅如果愿意放弃其债权的期限利益,这属于当事⼈对⾃⼰权利的⾃由处分,法律没有必要⼲涉。
②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
抵销具有简化清偿功能。
抵销的简化清偿功能体现为,主动债权⼈只需向被动债权⼈作出抵销的意思表⽰即可,既⽆需双⽅协商,也不存在清偿⾏为,其法律后果是双⽅互负的债务在同等数额内消灭。
因此,抵销要求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
扩张: (1)《企业破产法》第40条前段规定:“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主张抵销。
债权债务抵消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债权债务抵消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当经济⽣活中涉及债权债务问题时,债权债务抵消也是经常碰见的。
那么,到底债权债务抵消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成⽴呢?债权债务抵消⼜有哪些种类呢?店铺⼩编为您整理了以下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对您提供帮助。
债权债务抵消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债权债务抵消的要件:1、抵消⼈与被抵消⼈之间互负债务、互相债权。
双⽅互享债权、互负债务为双⽅⾏使抵消的前提条件。
另外,当事⼈双⽅存在的两个债权债务关系,须均为合法存在。
其中任何⼀个债为不法,均不得主张抵消。
2、抵消的债务必须是同种类的给付。
如果双⽅互负债务的标的物种类不同,如允许抵消,则不免使⼀⽅或双⽅当事⼈的⽬的难以实现。
⽤以抵销的通常是同种类的货币或者⼗五。
如果种类相同⽽品质不同,⽤品质较⾼者与品质较差者抵消时,对于被抵消⼈并⽆不利,应当允许。
如果⼀⽅或者双⽅的债权标的物为特定物,原则上不允许抵消,尤其是以种类物债权抵销特定物债权时,更不允许。
⼆、抵消⽅式:1、法定抵销法定抵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当事⼈双⽅互负债务互享债权抵销发⽣的基础在于当事⼈双⽅既互负债务,⼜互享债权,只有债务⽽⽆债权或者只有债权⽽⽆债务,均不发⽣抵销。
双⽅当事⼈互负债务互享债权,⼀般因两个法律关系⽽发⽣,但也不排除当事⼈双⽅基于多个法律关系⽽累计的对待债权债务。
⽐如,甲⽋⼄款200万元,⼄第⼀次向甲购货⽋款150万元,第⼆次购货⽋50万元。
甲可以以⼄两次共⽋其的200万元货款债权,抵销其⽋⼄的200万元⼯程款。
(2)双⽅债务均已到期抵销具有⽤相互清偿的作⽤,因此只有履⾏期限届⾄时,才可以主张抵销,否则,等于强制债务⼈提前履⾏债务,牺牲其期限利益。
(3)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种类相同,指合同标的物本⾝的性质和特点⼀致。
⽐如都是⽀付⾦钱,或者交付同样的种类物。
品质相同,指标的物的质量、规格、等级⽆差别,⽐如都是⼀级⼤⽶。
债务种类品质不相同,原则上不允许抵销。
债务的标的物品质种类相同还表明,⽤以抵销的债务应当是物⽽⾮⾏为,因为⾏为具有特定的⼈⾝性质,不具有可⽐性,很难使双⽅债权在对等额内消灭。
2016年司法考试民法复习指导:抵销的效力
/ 2016年司法考试民法复习指导:抵销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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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销使双方债权按照抵销数额消灭。
抵销使双方债权溯及于得为抵销时消灭。
所谓得为抵销时,是指抵销权发生之时。
如果双方债权的抵销权发生时间不同,则应以为抵销人的抵销权发生时间为标准。
被抵销人嗣后即使作出不抵销的意思表示,也不得溯及其抵销权发生对产生抵销效力。
因为其抵销权已依对方的抵硝意思表示归于消灭。
抵销发生后,双方债权的担保及其他权利,均从得为抵销时消灭;双方债权的利息债权,也从得为抵销时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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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提 下面四种情况是否相同在所不 问
1.互负债务 2.1债务的种类 2.2债务的品质 2.3债务履行期限是否届满 2.4诉讼时效是否经过 1.互负债务 2.债务的种类,品质相同
行使
约定抵销
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
一般法定抵销
1.主动债权人主张抵销时,应当发出 通知,通知到达对方时候生效(无须 对方同意) 3.须主动债权已届清偿期(被动债 2.抵销相对人有异议期。期间有约定 券无须到期) 按约定,没有约定为3个月法定的异 议期间。(过了异议期间,法院不支 持) 4.不属于不能抵销的债务 不需要种类和品质相同,其他三个 条件同一般法定抵销
抵销的总结--20160707
效果
by Jacky
备注
在约定的额度抵销
意思达成一致即可 双方共同执行
法定抵销有溯及力,溯及到法定抵销权成立时(无论是否主张)。 要注意三点: 在达到对方的时,双方的债 1.溯及法定抵消权成立时,因抵销而消灭的债务不发 生利息支付的债务。(回溯到抵消权成立时,就没有 券在对等额内消失。 支付利息必要,已支付的利息,构成不当得利) 2.溯及法定抵消权成立时,因抵销不发生债务延迟付 的债务,不支付利息,违约金,定金之类。 例子:甲对乙享有100万债权 到期日期为2001.1.1 乙对甲享有40万债权 到期日期为2000.8.1 甲将自己对乙享有的100万债权转让给丙。 转让通知于2002.1.1到达乙。转让后丙对于乙 享有100万的债权,乙仍然对于甲享有40万债权。 效果:丙对于乙只享有60万债权。 分析:此中乙为主张债权人,主张债权人的债务先到 期。(此条件很重要) 在这个例外的情况下,双方债务不要求种类和
例子:甲对乙享有100万债权 到期日期为2001.1.1 乙对甲享有40万债权 到期日期为2000.8.1 甲将自己对乙享有的100万债权转让给丙。 转让通知于2002.1.1到达乙。转让后丙对于乙 享有100万的债权,乙仍然对于甲享有40万债权。 效果:丙对于乙只享有60万债权。 分析:此中乙为主张债权人,主张债权人的债务先到 期。(此条件很重要) 在这个例外的情况下,双方债务不要求种类和 性质相同。 乙(主张债权人)对于甲(转让人)的转让行 为享有抵销权。 乙可以用自己对甲享有的40万债权去抵销丙 (受让人)对乙享有的100万债权中的40万,在40万等 额的幅度内债务抵销。
法定抵
1.债权转让的
三方达成一致,满足前提条件
法定抵 销权的 两个例 外
1.债权转让的 抵销权。
1.债权可让与性 三方达成一致,满足前提条件
2.让与人御受让人达成转让的合意 。(通知到达原债务人时候才对债 务人发生效力,不通知不影响受让 3.遵循法定形式。该批准的就去批 准,该登记去登记。 在保证中,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 2.保证合同抵销 保证责任的时,保证人可以就主债 书上没有写清楚,和债权转让的抵销 权。 务人对债权人享有的债权主张抵销 权一样。 保证债务
3.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 时,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 可以向受让人抗辩。 4.被转让的债权发生诉讼时效中断 例子中 法定抵销权成立的时候溯及力效力也适用 5.债务人对债权受让人的抵销权 。
效果同债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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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子:甲欠乙货款50万,乙欠甲租金 10万,均到期。乙先主张抵销(主动 抵销权人),抵销通知到甲的时候就 生效,乙对于甲不欠租金了,甲对乙 的货款债务剩下40万。
1.取得债务人对于债权人 (让与人)的债权,对于受 让人发生抵销效力。
2.从权利随同转移 2.1 由于担保物权与保证债 权的从属性,债权全部转让 的,抵押权,质权,留置 权,保证权随同转移 2.2基于担保物权的不可分 性,债权部分转让的,抵押 权、抵押权、质权仍然同时 担保已经转让和未转让的部 分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