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变更事项申请表大全
律师事务所变更事项备案表
项目,其他只填写变更的事项,没有发生变更的事项划“/”线;
2、本表是分所填写的,要由总所盖章、负责人签字。
(律师事务所公章)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县级司法局审查意见:
(同意或不同意,不同意的说明理由,填写不开的,可另附纸)
(盖章)
年 月 日
市司法局审查意见:
(同意或不同意,不同意的说明理由,填写不开的,可另附纸)
(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
(本栏用于记载备案事项的办理结果,由审核机关填写、承办人签名。)
填表说明:
律师事务所变更事项备案表
律师事务所(或分所)名称
变更事项
填写需变更的事项(包括住所、合伙人、分所派驻律师)
住
所
变
更
前
地址
电话
邮政编码
变
更
后
地址
电话
邮政编码
合伙人
加 入
退 出
分所派驻律师
派 驻
撤 回
申请人符合《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变更(注明申请变更事项)的条件。
申请人郑重声明:本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全部真实、合法,如有虚假,由申请人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变更申请登记表
业务申请编号:
律师事务所名称
地址
变更申请书及承诺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申请对本所进行组织形式变更。本所已知悉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变更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承诺除了组织形式变更之外无其他变更事项,所提供材料真实、完整和合法,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所在地
学历
政治
面貌
律师资格证/法律职业
资格证号
律师号码
住宅
执业时间
手机
家庭住址
地市司法局意见、印章:
年月日
省司法厅管理部门经办人意见:
年月日
省司法厅管理部门意见:
年月日
省司法厅意见、印章:
年月日
注:1.本表填写一式三份,省司法厅留存一份,其余两份分别留存地市司法局和律师事务所;
照片
出生
日期
户籍
所在地
学历
政治
面貌
律师资格证/法律职业
资格证号
律师执业证号码
联
系
方
式
办公
身份证号码
住宅
执业时间
手机
家庭住址
合伙人
姓名
性别
照片
出生
年月
户籍
所在地
学历
政治
面貌
律师资格证/法律职业
资格证号
律师执业证号码
联
系
方
式
办公
身份证号码
住宅
执业时间
手机
家庭住址
合伙人
姓名
性别
照片
出生
日期
户籍
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申请登记表
精品文档.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申请登记表姓 名性 别执业证号执业类别何时起在 原所工作拟转入律 师所名称情况基本执业证是否上缴 (是)(否) 财务案件是否结清 (是)(否) 是否有未办结的投诉 (是)(否) 是否正在处罚、处分期内 (是)(否) 是否有受处罚、处分经历(是)(否)是否转出所合伙人 (是)(否) 是否转出所派驻律师 (是)(否)理由转所设立个人所申请人签名:意见转出律师所 该律师已与本所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并与本所办结了业务、财务和档案等交接手续,同意其调离本所。
主任(合伙人)签名:(盖章)年 月 日意见 转入律师所该律师与本所已签定聘用合同或者合伙协议(附后),同意调入执业。
主任签名:(盖章) 年 月 日管理部门意见转出律师所区县(盖章) 年 月 日管理部门意见转入律师所区县(盖章) 年 月 日团)管理部门意见转出律师所地州市(兵 该律师不具有《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同意调出。
负责人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团)管理部门意见转入律师所地州市(兵(盖章) 年 月 日部门意见兵团司法局管理负责人签名:年 月 日管理部门意见自治区司法厅准予变更,并换发律师执业证。
负责人签名:(盖章)年 月 日说明:本表填写一式三份(兵团填写四份),报自治区司法厅律管处一份,地州市、兵团各师及兵团司法局公律科(处)和区县市(垦区)司法局公律科各存一份。
个人律师事务所变更申请书
个人律师事务所变更申请书尊敬的司法行政机关:您好!我谨代表XXX个人律师事务所,向您提交本所变更申请。
首先,感谢您在过往对我所的支持与关心,使我所在法律服务的道路上不断取得进步。
此次变更,是我所在发展过程中的一次重要调整,希望能得到您的批准和支持。
一、变更原因鉴于我所目前的业务发展需要,为了更好地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我所拟进行以下变更:1. 变更律师事务所名称:由“XXX个人律师事务所”变更为“XXX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2. 变更经营范围:在原有业务基础上,增加企业法律顾问、知识产权保护、国际贸易法律服务等业务。
3. 变更办公地点:由“XXX市XXX区XXX路XXX号”变更为“XXX市XXX区XXX路XXX号”。
4. 变更负责人:由“XXX”变更为“XXX”。
二、变更后的基本情况1. 律师事务所名称:XXX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2. 经营范围:法律咨询、代理;企业法律顾问;知识产权保护;国际贸易法律服务等。
3. 办公地点:XXX市XXX区XXX路XXX号4. 负责人:XXX5. 团队成员:共有律师及工作人员10人,均具有丰富的法律从业经验,专业涵盖公司法、合同法、知识产权法、国际贸易法等领域。
三、变更意义1. 提升品牌形象:变更名称和经营范围,有助于提升我所的品牌形象,更好地体现我所的专业特色和服务宗旨。
2. 拓展业务领域:增加企业法律顾问、知识产权保护、国际贸易法律服务等业务,有助于我所更好地满足客户需求,拓展市场空间。
3. 优化资源配置:变更办公地点和负责人,有助于优化我所的资源配置,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4. 提升团队实力:通过变更,我所将进一步加强团队建设,提升律师及工作人员的专业素养,为客户提供更加优质的法律服务。
四、变更程序及材料1. 依据《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我所将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提交变更申请。
2. 提交相关材料,包括:变更申请书、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证书、负责人身份证明、团队成员资格证明、变更后的章程、合伙协议、验资报告、办公地点证明等。
山东省律师事务所变更事项备案表
律师事务所(或分所)名称
变更事项
填写需变更的事项(包括住所、合伙人、分所派驻律师)
住
所
变
更
前
地址
电话
邮政编码
变
更
后
地址
电话
邮政编码
合伙人
加 入
退 出
分所派驻律师
派 驻
撤 回
申请人符合《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变更(注明申请变更事项)的条件。
申请人郑重声明:本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全部真实、合法,如有虚假,由申请人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律师事务所公章)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主管司法局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市司法局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省司法厅备案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备注
填表说明:
1、没有发生变更的事项划“/”线;
2、分所变更的,由总所盖章、负责人签字。
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申请登记表
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申请登记表姓名何时起在原所工作基情本况性别执业证号执业类别拟转入律师所名称执业证是否上缴(是)(否)财务案件是否结清是否有受处罚、处分经历(是)(否)(是)(否)(是)(否)是否有未办结的投诉是否转出所合伙人(是)(否)(是)(否)是否正在处罚、处分期内是否转出所派驻律师(是)(否)所转由理设立个人所该律师已与本所解除聘用关系或转者合伙关系,并与本所办结了业务、财务和档案等交接手续,同意其调离出意律本所。
见师主任(合伙人)签名:所(盖章)年月日转门出意律见(盖章)师管年月日所理区县部转团该律师不具有《律师执业管理办出)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同律管意调出。
(师理兵所部门负责人签名:地州意(盖章)市见年月日兵团部司门法意局负责人签名:见管年月日理申请人签名:该律师与本所已签定聘用合同或者合伙协转议 ( 附后 ) ,同意调入执业。
入意律见师所主任签名:(盖章)年月日转管入理律(盖章)部师门年月日所意区见县(转团兵入)律管师理所部门地意州(盖章)见市年月日自管准予变更,并换发律师执业证。
治理区部司门法意负责人签名:厅见(盖章)年月日说明:本表填写一式三份(兵团填写四份),报自治区司法厅律管处一份,地州市、兵团各师及兵团司法局公律科(处)和区县市(垦区)司法局公律科各存一份。
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申请表
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申请表申请人申请执业证类别变更后的执业机构名称受理申请机关受理申请日期山东省司法厅制申请书XX市司法局: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规定的律师转换执业机构的条件,自愿申请由XX 律师事务所(原执业机构名称)转至XX 律师事务所(变更后的执业机构名称)执业,并且XX 律师事务所(变更后的执业机构名称)已经同意接收。
现将申请材料报送你局,请审查并予办理。
申请人郑重声明:本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全部真实、合法,如有虚假,由申请人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申请人(签名):年月日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政治面貌身份证号原律师类别现律师类别原律师执业证书号原律师执业证书流水号起止时间所在律师执业机构及身份执业经历XXX(申请人姓名 ) 已与我所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并已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
特此证明。
(原执业机构公章)年月日XXX(申请人姓名 ) 不具有《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特此证明。
(原执业机构主管司法局公章)年月日经审查,我所同意接收XXX(申请人姓名 ) 为我所的聘用律师(或合伙人)。
变更前的执业机构所在地市司法局审查意见:(变更后的执业机构公章)年月日变更后的执业机构所在地市司法局审查意见:(公章)年月日(公章)年月日换发后的律师执业证种类及编号、流水号备注:填表说明一、本表及表中应当由申请人填写的内容,由申请人按照样表格式打印。
但是,个人签名或者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审核意见,应当用黑、蓝色钢笔或者毛笔手写。
二、本表封面上的“申请执业证类别”,是指专职、兼职、法律援助、公职、公司律师和港澳台居民在内地执业的律师执业证等;“执业机构名称”,是指申请执业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公职律师办公室、公司律师事务部、法律援助中心等机构的全称;“受理申请日期”,是指受理申请机关查验申请材料后决定受理的时间,由受理申请机关承办人填写。
三、受理申请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相应栏目内填写意见,加盖公章。
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申请表
备注
1.地址一般按照房产证地址填写,与房产证地址为同一地址但表述不一致的,请提供产权人或经营人出具的证明;
2.产权人与出租人应当一致,不一致的请提供产权人授权书;
3.住所应当具备独立办公条件;
4.此表一式两份,一份由区(县)司法局存入请登记单编码:
律师事务所名称
原住所
变更申请
本所因,现申请变更律师事务所住所,变更后的地址:,
邮编:,电话:,传真:。
负责人签字:
(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年月日
主管司法局意见
(公章)
年月日
市司法局意见
(公章)
年月日
需提交的材料
1.律师事务所变更后住所地的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或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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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律师事务所资质管理工作指引一、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二)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三)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四)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五)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
二、变更事项(一)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1、条件: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变更名称:(1)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的;(2)发生终止事由的;(3)本所取得设立许可后不满一年的,但发生变更组织形式或者分立合并情形的除外。
2、程序及所需提交的材料:(1)申请:拟变更名称的律师事务所通过主管司法局逐级向省司法厅报送《律师事务所变更事项申请表》(样表见附件1)和合伙人的会议决议(个人所不需提交)。
(2)审核与预核准:省司法厅应当自收到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的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审核,对于符合规定的备选名称,提交司法部进行名称检索。
对于所有备选名称不符合规定或者符合规定的备选名称少于五个的,应当告知申请人重新选报或者补报备选名称。
省司法厅自收到司法部检索结果之日起七日内,根据检索结果,向申请人发出《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对所有备选名称均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在通知中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重新选报名称。
(3)换发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持《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到省司法厅换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和所属律师的执业证。
律师事务所分所变更名称的应持总所变更名称的申请和《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到省司法厅换发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和所属律师的执业证。
(二)律师事务所变更负责人1、条件:(1)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应当从本所合伙人中经全体合伙人选举产生;(2)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由本所律师推选,经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同意;(3)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人是该所的负责人;(4)分所的负责人应当具有两年以上的执业经历。
2、程序:按照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程序办理。
3、需提交的材料:(1)《律师事务所变更事项申请表》(样表见附件1);(2)合伙人会议选举负责人的决议,或者国资所全体律师会议推选负责人的决议以及所在地县级司法局的同意文件,或者律师事务所总所出具的关于变更分所负责人的决定以及对分所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
个人所变更负责人(设立人)的,需提交: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对负责人变更前的律师事务所资产的审计报告;负责人变更前的律师事务所财产处理情况报告(具体包括财产清单、财产和债权债务处置等情况,由律师事务所盖章、变更前的负责人签字);变更前、后的负责人(设立人)对承担与变更负责人(设立人)有关的责任事项的协议(包括债权、债务和潜在执业风险责任的承担等,由变更前、后的负责人(设立人)签字);变更后的设立人(负责人)登记表(样表见《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指引》附件4)以及省司法厅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变更负责人(设立人)后,律师事务所的资产达不到法定设立资产数额的,变更后的负责人(设立人)应补足,并应由社会中介机构出具变更负责人(设立人)后的律师事务所资产的审计报告。
同时变更其他事项的,还应当按照规定提交其他相关材料。
律师事务所(分所)变更负责人,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
(三)律师事务所变更章程1、条件:章程的内容应符合《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规定。
2、程序:按照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程序办理。
3、需提交的材料:(1)《律师事务所变更事项申请表》(样表见附件1);(2)合伙人会议关于变更章程的决议;(3)变更后的章程。
(四)律师事务所变更合伙协议1、条件:协议的内容应符合《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规定。
2、程序:按照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程序办理。
3、需提交的材料:(1)《律师事务所变更事项申请表》(样表见附件1);(2)合伙人会议关于变更合伙协议的决议;(3)变更后的合伙协议(或补充合伙协议)。
(五)律师事务所变更组织形式1、条件:变更组织形式后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符合《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二章规定的相应组织形式的律师事务所的设立条件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2、程序:按照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程序办理。
3、需提交的材料:(1)《律师事务所变更事项申请表》(样表见附件1);(2)变更组织形式申请书(由律师事务所盖章、负责人签字);(3)组织形式变更前的律师事务所依照法律、法规、本所章程就业务衔接、人员安排、资产处置、债务承担、潜在执业风险责任的承担、未办结业务的处理、分支机构存废等事项作出的有效决议或者决定(原为合伙所的,要由符合章程规定的合伙人签字);(4)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对组织形式变更前的律师事务所资产的审计报告;(5)组织形式变更前的律师事务所财产处理情况报告(具体包括财产清单、财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剩余财产分配等情况,由律师事务所盖章、负责人签字);(6)组织形式变更后的合伙所全体合伙人、个人所设立人,对承担与变更组织形式有关的责任事项的承诺书(由变更后的全体合伙人或个人所的设立人签字);(7)律师事务所变更组织形式登记表(样表见附件3);(8)组织形式变更后的律师事务所章程,个人所变更为合伙所或普通合伙变更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以及特殊的普通合伙变更为普通合伙的,还应提交合伙协议;(9)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对组织形式变更后的律师事务所设立资产的审验报告;(10)组织形式变更后的律师事务所住所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房产证或者购房合同复印件);(11)组织形式变更后的律师事务所设立人登记表(样表见《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指引》附件4);(12)个人所变更为合伙所的,还应提交合伙人会议关于推选负责人等有关事项的决议(由全体合伙人签字);(13)省司法厅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同时变更其他事项的,还应当按照规定提交其他相关材料。
律师事务所变更组织形式,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六)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1、条件:对于变更后的办公用房具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2、程序:按照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程序办理。
3、需提交的材料:(1)《律师事务所变更事项备案表》(样表见附件2);(2)变更后的住所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原件,购房合同或者房产证复印件);律师事务所分所变更住所还需要提交总所同意变更的文件。
律师事务所(分所)变更住所,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
(七)律师事务所变更合伙人(包括吸收新合伙人、合伙人退伙或者被除名)1、条件:(1)入伙:新吸收的合伙人应当符合《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的合伙人条件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入伙条件。
(2)合伙人退伙:符合合伙协议规定的退伙条件的,可以申请退伙;合伙人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能担任合伙人的情形或者由合伙人会议依照章程、合伙协议的规定决议除名的,应当退伙。
2、程序:按照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程序办理。
3、需提交的材料:(1)《律师事务所变更事项备案表》(样表见附件2);(2)申请人拟加入合伙(或退出)的申请书;(3)加入(或退出)方与原合伙人签订的加入(或退出)协议(内容包括:出资转让或增加设立资产(或减少设立资产——不能低于法定的设立资产的数额)、是否承担潜在的执业风险责任等。
(4)合伙人被除名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依照法律、本所章程和合伙协议处理相关财产权益、债权债务等事务。
(5)合伙人因法定事由退出的,还需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能担任合伙人情形的证明。
(6)合伙人会议关于同意合伙人加入(或退出、除名)的决议。
变更合伙人,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
合伙人退出后,如果作为本所的聘用律师,需提交聘用合同;如果不在本所执业,需将律师执业证交回。
合伙人变更的,应当修改合伙协议(或签订补充协议),并按规定办理合伙协议变更报批手续。
(八)分所变更派驻律师1、程序:按照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程序办理。
2、需提交的材料:(1)《律师事务所变更事项备案表》(样表见附件2);(2)总所关于派驻或撤回派驻律师的决定。
分所变更派驻律师,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分所执业许可证副本。
派驻或撤回派驻律师,需按规定办理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的手续,并换发律师执业证。
(九)律师事务所通过吸收合并设立分所的程序及需报送材料(律师事务所均为省内所):1、拟吸收分所的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总所)通过主管司法局向省司法厅报送拟设立分所的申请。
省司法厅经审查,认为该律师事务所符合设立分所的条件,即为其出具符合设立分所的证明。
2、总所接到符合设立分所的证明后,通过分所所在地的主管司法局逐级向省司法厅申请分所名称核准:报送《律师事务所分所名称预核准申请表》,由省司法厅出具《律师事务所分所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总所可同时向主管司法局申请变更下列事项:关于变更合伙人、章程及合伙协议的有关材料。
3、分所向其主管司法局申请变更为分所等有关事项:(1)律师事务所变更事项申请表(样表见附件1)(内容为变更名称等有关事项);(2)由省司法厅出具的律师事务所符合设立分所的证明;(3)《律师事务所分所名称预核准通知书》;(4)总所与分所双方签订的有关通过吸收合并设立分所的协议,具体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就通过吸收合并变更为分所的约定;对分所原有人员的接收和安排(含合伙人的变更和派驻律师等)、资产和债权债务的处置、潜在执业风险责任的承担、未办结业务处理的约定;对设立分所后双方权利义务(含出资、连带责任的承担、财务监管和分配机制、业务运作机制等事项)的约定;(5)总所合伙人会议,就吸收xx律师事务所为其分所及人员安排(含合伙人变更、派驻律师)、出资、总所与分所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等其他有关事项作出的决议;(6)拟变更为分所的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会议就变更为xx律师事务所分所及人员安排、资产和债权债务的处置、潜在执业风险责任的承担、未办结业务的处理、是否允许xx分所继续使用原住所等事项作出的有效决议(由符合章程规定人数的合伙人签字);(7)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对拟变更为分所的律师事务所的财务资产的审计报告;(8)拟变更为分所的律师事务所的财产处理情况报告(具体包括财产清单、财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剩余财产分配等情况,由合伙所及其负责人盖章、签字);(9)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申请表;(10)分所派驻律师的有关材料:①派驻律师登记表;②派驻律师的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11)总所任命分所负责人的任命书和对分所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12)分所的住所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房产证或者购房合同复印件。
继续使用原住所的,由原所合伙人就继续使用原住所有关事项作出明确规定);(13)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对分所设立资产的审验报告。
分所变更前的原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及其律师的执业证(具体上交时间:可以在新证打好后,以旧换新,以不影响律师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