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类大调解制度 (十二项)

合集下载

信访积案化解工作制度

信访积案化解工作制度

信访积案化解工作制度一、总则为加强信访积案化解工作,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工作原则(一)以人为本,注重实效。

以解决信访问题、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做到诉求合理的解决问题到位、诉求无理的思想教育到位、生活困难的帮扶救助到位、行为违法的依法处理到位。

(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信访积案的化解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三)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信访积案化解工作要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确保信访积案得到及时、公正、妥善的处理。

三、工作机构及职责(一)设立信访积案化解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相关分管领导、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负责信访积案化解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督促等工作。

(二)各级信访部门是信访积案化解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信访积案受理、转送、协调、督促等工作。

(三)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协同配合,共同做好信访积案化解工作。

四、工作流程(一)排查梳理。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定期开展信访积案排查梳理工作,全面掌握信访积案底数,明确化解责任单位、责任人、完成时限等。

(二)受理转送。

各级信访部门对排查梳理出的信访积案,要及时受理、转送,确保信访问题得到及时处理。

(三)调查处理。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深入开展信访积案的调查处理工作,全面了解信访人的诉求,查找问题根源,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问题。

(四)化解落实。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根据调查处理结果,有针对性地制定信访积案化解方案,明确化解措施、责任单位、完成时限等,确保信访积案得到妥善处理。

(五)跟踪督办。

各级信访部门要加强对信访积案化解工作的跟踪督办,对化解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协调、指导、督促解决。

(六)总结反馈。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定期对信访积案化解工作进行总结反馈,不断提高信访积案化解工作水平。

信访工作协调会制度

信访工作协调会制度

信访工作协调会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信访事项调处工作,及时化解各类矛盾纠纷,提高处理信访事项效率和质量,结合信访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信访协调要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的原则;分级负责、依职能办理的原则;坚持原则和注重实效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需要协调办理的信访事项主要是:涉及多个单位或部门的信访案件;信访人与责任单位对处理意见存在较大分歧的信访案件;不及时处理,将引发群体性、突发性事件的信访案件;党委和政府部门交办的需要重点跟踪落实的信访案件;其他需要协调的信访案件。

第四条根据职能管理实际,对重大疑难信访事项,信访部门、信访人员根据需要向主管领导汇报后,召开协调会,与协调事项有关的单位和部门参加。

协调会议不定期召开,由主管领导或委托人主持。

第五条协调会前,相关单位、部门要做好准备工作,对要协调处理的信访问题进行详细的调查了解,并按照有关法规政策和制度规定,形成协调处理预案或意见,以便协调会上研究确定。

第六条信访部门负责协调会有关讨论事项的记录,并收集相关材料,经协调达成一致意见后,形成会议纪要,分发到参会各相关单位和部门,并跟踪督办落实。

第七条协调会上所形成的材料,要注意完整性,及时积累完善,并按档案管理要求及时立卷归档。

第八条协调会参会人员与信访案件或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制度建设范文(3篇)

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制度建设范文(3篇)

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制度建设范文第一条对全区各类可调性矛盾纠纷坚持以调解为基础,实行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的对接联动。

第二条调解过程中注意工作方法和策略,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手段,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初发阶段,防止激化、扩大。

第三条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调解责任,加强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确保信息收集、情况报告、指挥处臵等各个环节紧密衔接,在最短时间内化解矛盾。

第四条将法制宣传、教育疏导的工作贯穿于调解的整个过程,引导群众通过正常渠道反映诉求,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各乡镇(街道)要以和谐平安联创中心为工作平台,以联调工作机制为载体,组织综治办、司法所、派出所、法庭、信访办等职能部门及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同参与社会矛盾纠纷联防联调。

第六条中心负责指导管理本辖区内的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对于重大矛盾纠纷的调处进行分流指派;协调各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矛盾纠纷调处;组织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的矛盾纠纷的协调调处;对调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考核验收评比,总结推广经验;对调处单位提出奖惩建议。

第七条各乡镇(街道)和区有关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做好本部门、本系统、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及与相关部门的“三调联动”工作;积极调处上级部门交办、督办的案件,积极参与调处跨区域、跨行业、跨部门的矛盾纠纷及其他重大疑难矛盾纠纷;及时汇报本部门、本系统开展联调工作情况,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联动工作机制1、行政调解案件受理来源为。

行政职能部门在排查或接待来电来信来访案件及日常工作中掌握到的;公安派出所或人民法庭人民调解联络员移交的;乡镇(街道)和谐平安联创中心受理的。

2、根据行政部门的职能和矛盾纠纷的性质,先行归口调处。

对归口办理单位调解确有困难或分工不明确的矛盾纠纷,交中心协调有关部门调处。

3、根据矛盾纠纷的大小,明确不同的调处期限。

对于切实难以达成调解协议的,引导当事人进入法律程序。

大调解工作层级管理制度

大调解工作层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大调解工作,提高调解效率,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参与大调解工作的相关部门和人员。

第三条大调解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调解原则:调解工作必须依法进行,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自愿平等原则:调解工作应当尊重当事人意愿,坚持平等协商。

(三)公开公正原则:调解工作应当公开、公正,接受社会监督。

(四)及时高效原则:调解工作应当及时、高效,化解矛盾纠纷。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大调解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分为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

第五条市级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全市大调解工作,指导、监督各级大调解组织履行职责。

第六条县(市、区)级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大调解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解决重大、疑难矛盾纠纷。

第七条乡镇(街道)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大调解工作的具体实施,组织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

第八条村(社区)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大调解工作的具体实施,组织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

第九条各级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由以下人员组成:(一)组长:由同级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担任。

(二)副组长:由同级司法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三)成员:由同级有关部门、人民调解委员会和群众团体代表组成。

第十条各级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职责:(一)研究制定大调解工作规划和政策措施。

(二)协调解决重大、疑难矛盾纠纷。

(三)指导、监督各级大调解组织履行职责。

(四)组织开展大调解工作培训和宣传。

第三章工作程序第十一条纠纷排查(一)各级大调解组织应当定期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及时掌握矛盾纠纷动态。

(二)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应当建立台账,实行分类管理。

第十二条纠纷调解(一)调解工作应当由人民调解员主持,依法进行。

(二)调解过程中,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平等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行政调解规章制度

行政调解规章制度

行政调解规章制度【篇一:行政调解工作制度】行政调解工作制度为推动行政机关积极主动做好行政调解工作,及时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接待登记制度(一)行政机关要认真做好来访接待和来信、来电登记工作。

群众来访要热情接待,认真倾听诉求,耐心解释疏导,对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调解案件,收集登记好群众提交的各种材料,对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调解案件,应当告知其受理的机关。

群众来信及上级和有关方面转来的信件,应拆封登记,按信纸、信封顺序整理装订,并按要求填写编号、日期等。

来电能即时回答的,即时回答并做好登记记录;不能即时回答的,研究后及时回复来电人。

(二)申请行政争议调解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人必须与所申请调解的争议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具体的调解请求和事实依据;3.所申请调解的争议纠纷与该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有关。

(三)申请行政调解需提交下列材料:1.行政争议调解申请书,申请书应写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名称或姓名、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申请的理由和要求,申请日期;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3.其他有关材料。

(四)当事人申请行政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当事人书面申请调解矛盾纠纷的,填写《行政调解申请书》;当事人口头申请调解的,承办人负责做好记录,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二、受理制度(一)行政机关收到行政调解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审查有关材料,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填写《行政调解审批表》,报行政机关领导审批后,向申请人、被申请人下发送达《行政调解受理通知书》和《行政调解权利义务告知书》。

对被申请人不同意行政调解,或者虽然同意行政调解,但不属于行政调解范畴的,应当作出《行政调解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解决纠纷的渠道。

(二)对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收到行政调解申请的,由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办理;对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先收到行政调解申请的行政机关办理。

人民调解参与信访问题化解工作方案

人民调解参与信访问题化解工作方案

人民调解参与信访问题化解工作方案一、背景分析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社会矛盾和纠纷也日益增多。

信访问题作为社会矛盾的集中体现,已经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

人民调解作为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具有贴近群众、方便快捷、低成本的优势。

为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信访问题化解中的作用,特制定本方案。

二、工作目标1.提高人民调解员化解信访问题的能力和水平,确保调解工作依法、规范、高效开展。

2.建立健全信访问题化解的长效机制,减少信访问题的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3.提升人民群众对信访工作的满意度,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三、主要任务1.加强人民调解员培训(1)组织专业培训。

邀请法律专家、心理咨询师等专业人士,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其化解信访问题的专业素养。

(2)开展经验交流。

组织调解员之间进行经验交流,分享成功案例,提升调解员的工作能力。

2.建立信访问题排查机制(1)定期排查。

各级调解组织要定期对所辖区域的信访问题进行排查,确保及时发现、及时化解。

(2)重点排查。

对重点领域、重点人群、重点问题进行重点排查,防止问题扩大、矛盾升级。

3.完善信访问题化解流程(1)明确化解时限。

对信访问题要明确化解时限,确保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2)规范调解程序。

按照法律规定,规范调解程序,确保调解工作依法、规范开展。

4.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1)与信访部门协作。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掌握信访问题动态,共同推动问题化解。

(2)与法律援助部门协作。

为信访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保障其合法权益。

四、具体措施1.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信访问题化解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各部门职责,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2.落实工作责任。

将信访问题化解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对工作不力的部门和个人进行问责。

3.加大投入。

为调解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提高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4.营造良好氛围。

通过媒体宣传、教育培训等方式,提高人民群众对人民调解的认识和信任。

信访工作制度

信访工作制度

信访工作制度信访工作制度是指为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秩序,加强政府与民众之间的沟通和联系,确保信访工作的规范和有序进行而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

信访工作制度的目的是建立一个高效、公正、透明的信访工作机制,确保信访问题得到及时解决,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追求。

一、信访工作的基本原则1.依法依规原则:信访工作必须依法依规进行,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确保信访工作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2.公开透明原则:信访工作应该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向公众公布信访工作的相关信息和处理结果。

3.权责一致原则:信访工作的相关部门和人员必须承担相应的职责和权力,确保信访问题的及时处理和解决。

4.便民利民原则:信访工作应该以人民群众的利益为出发点,为群众提供便捷的信访渠道和服务,解决群众的实际问题。

二、信访工作的组织架构1.信访工作领导小组:设立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由相关领导担任组长,负责制定信访工作的政策和规划,协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2.信访工作部门:设立专门的信访工作部门,负责具体的信访工作,包括受理信访案件、调查核实、协调解决等。

3.信访工作人员:信访工作部门应配备专业的信访工作人员,具备较强的法律、政策和沟通能力,能够妥善处理各类信访问题。

三、信访工作的流程和程序1.信访受理:信访工作部门应设立信访受理窗口,接受来访群众的信访申请,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指导。

2.信访登记:对受理的信访案件进行登记,包括来访人的基本信息、信访问题的内容和要求等,确保信访案件的准确记录和分类。

3.信访调查:信访工作部门应对信访案件进行调查核实,收集相关证据和材料,了解问题的真实情况,为问题的解决提供依据。

4.信访协调:对于一些简单的信访问题,信访工作部门可以进行协调解决,通过沟通和调解达成双方的共识。

5.信访处理:对于复杂的信访问题,信访工作部门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合法、公正、公平的处理,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石洞镇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联系
会议制度
一、镇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联席会议由镇司法办、镇纪委、镇法制办、镇信访办、镇综治办、镇维稳办和镇派出所组成。

镇“大调解”协调中心为牵头单位。

每次会议的具体参加单位根据会议议题确定。

二、镇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即每年的7月中下旬和次年的1月中下旬各召开一次。

若因工作需要~经镇“大调解”协调中心主任同意~也可临时召开。

三、镇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
1、通报“大调解”工作的开展情况、各种矛盾纠纷的调解情况、“大调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2、研究预测可能发生的矛盾纠纷~提出化解预案,
3、讨论“大调解”工作年度安排和年终总结,
4、研究建立健全“大调解”工作的各项制度和规范,
5、对上级党委、政府或者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重大矛盾纠纷~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重大矛盾纠纷~以及其他跨区域、跨部门的重大矛盾纠纷~及时召开联席会议研究部署。

四、镇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联席会议由镇“大调解”协调中心主任主持~镇“大调解”协调中心承办具体事项。

五、镇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联席会议对每次会议议定的
事项形成纪要~明确承办部门、完成时限~由镇“大调解”协调中心负责将纪要分送相关领导和部门~并负责对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办。

六、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年十一月十三日。

信访事项调解工作制度

信访事项调解工作制度

信访事项调解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信访事项调解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公开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信访事项调解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信访事项调解工作。

第四条信访事项调解工作应当建立和完善排查、接访、调解、回访、通报、督办等制度,确保信访事项得到及时、妥善处理。

二、信访事项调解机构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应当设立信访事项调解室,负责信访事项的调解工作。

第六条信访事项调解室应当配备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调解能力的调解员,负责信访事项的调解工作。

第七条信访事项调解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公正、公平、公正地进行调解工作。

三、信访事项调解程序第八条信访事项调解工作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接收信访事项,对信访事项进行登记;(二)对信访事项进行排查,了解信访事项的实际情况;(三)与信访人沟通,听取信访人的诉求和意见;(四)根据信访人的诉求和实际情况,进行调解;(五)达成调解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并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六)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信访事项调解工作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

情况复杂的,经调解员团长批准,可以延长 15 个工作日。

四、信访事项调解协议的履行和监督第十条调解协议书经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第十一条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协议书约定的义务。

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撤回信访事项的,视为对调解协议的认可。

第十二条信访事项调解委员会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发现当事人有违反调解协议的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可以请求有关部门予以协助。

五、信访事项调解工作的指导和协调第十三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信访事项调解工作的指导协调,确保信访事项调解工作依法、规范进行。

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建立信访案件处理与“三调联动”大调解工作对接机制的规定》的通知

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建立信访案件处理与“三调联动”大调解工作对接机制的规定》的通知

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建立信访案件处理与“三调联动”大调解工作对接机制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7.09•【字号】北政办〔2015〕63号•【施行日期】2015.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建立信访案件处理与“三调联动”大调解工作对接机制的规定》的通知北政办〔2015〕63号各县人民政府,青海湖农场,州政府各部门:现将《建立信访案件处理与“三调联动”大调解工作对接机制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7月9日建立信访案件处理与“三调联动”大调解工作对接机制的规定为认真贯彻落实州委、州政府《关于建立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调联动”大调解工作机制的意见》(北发〔2010〕6号)和州“三调联动”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精神,完善矛盾纠纷调处工作机制,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及时有效化解可调性信访案件,建立信访案件处理与“三调联动”大调解工作对接机制,引导群众依法合理表达利益诉求,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依据国务院《信访条例》、《青海省信访条例》和《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建立信访案件处理和“三调联动”大调解工作对接机制,要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分级受理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并按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办理。

第二条建立信访案件处理和“三调联动”大调解工作对接机制,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因地制宜原则。

建立健全与“访调对接机制”相对应,并与本地区实际情况相适应的工作制度,实现矛盾纠纷的有效处理,做到方便群众,及时化解,提高效率。

2、协作联动原则。

有效整合州、县、乡(镇)三级信访工作机构与“三调联动”各指导调处中心资源,加强协作联动,实行“关口前移、资源共享、信息互通”,有效控制群体性上访、越级上访和非正常上访的发生,共同维护社会稳定。

2024年信访案件交办制度

2024年信访案件交办制度

2024年信访案件交办制度的总体框架:为了进一步加强信访工作的管理与服务,提高信访办理的效率和质量,2024年起,我国将推行新的信访案件交办制度。

该制度旨在优化信访工作的组织架构和流程,明确责任和权限,加强信息共享和协调配合,促进信访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智慧化发展。

一、信访案件交办的基本原则1. 公开透明:信访案件的交办和处理信息应及时公开,接收方应及时向交办方反馈案件进展情况。

2. 快速高效:交办方应及时受理、准确记录并及时处理交办的信访案件,确保信访案件得到迅速解决。

3. 统筹协调:信访案件交办应根据案件性质和涉及部门的职责,实行跨部门的综合协调,确保各部门的协同配合。

4. 精细管理:建立完善的信访案件交办工作机制,明确责任人员,形成科学的管理流程和工作标准。

5. 惩治失职违法:对故意擅自不受理、推诿、不及时办理等行为,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二、信访案件交办的主体机构和责任1. 信访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和协调本地区的信访工作,确保信访工作的顺利进行。

2. 信访纠纷处理机构:负责具体受理和处理信访案件,提供法律援助和调解服务。

3. 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自身职责,提供相关支持和配合,如公安、司法、民政、环保等部门。

三、信访案件交办的流程和要求1. 信访案件的接收和登记(1) 信访工作主管部门应建立信访案件统一登记平台,接收全区域的信访案件。

(2) 信访案件应及时、准确登记,并核实投诉人的身份和联系方式,确保案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 信访案件的初步审查和分类(1) 信访工作主管部门应对接收到的信访案件进行初步审查,判断案件性质和涉及的主要部门,予以分类。

(2) 对于简单明确的信访案件,可以在信访工作主管部门直接办结;对于复杂的信访案件,需交办给相关职能部门。

3. 信访案件的交办和接收(1) 信访工作主管部门应根据信访案件的性质和涉及的部门,将案件交办给相关职能部门。

(2) 相关职能部门应及时受理、记录并确认接收信访案件,并制定办理方案和工作计划。

信访工作十项制度

信访工作十项制度

信访工作十项制度信访工作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有关机关反映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和投诉申诉的行为。

为了规范信访工作,提高办理效率和效果,需要建立一些制度来指导和管理信访工作。

下面是信访工作的十项制度。

一、信访工作机构和人员的职责制度信访工作机构和人员的职责是指明信访工作的机构设置和工作人员的职责,以确保信访工作有专门的机构和人员负责。

职责制度应包括信访工作机构的设置、人员编制、岗位职责、工作流程等内容。

二、信访接待制度三、信访登记制度信访登记制度是指规定信访工作机构对接待的信访案件进行登记、分类、编号和归档的程序和要求。

登记制度应包括登记表格的内容、登记人员的职责、登记流程等,以便于信访工作的统计和分析。

四、信访处理制度信访处理制度是指规定信访工作机构对接待登记的信访案件进行处理的程序和要求。

处理制度应包括信访核实、调查、反馈、协调、决定等环节,以确保信访案件得到妥善解决。

五、信访回复制度信访回复制度是指规定信访工作机构对接待登记的信访案件进行回复的程序和要求。

回复制度应包括回复形式、内容、时限等要求,以确保信访群众的合法诉求得到答复。

六、信访调查制度信访调查制度是指规定信访工作机构对信访案件进行调查的程序和要求。

调查制度应包括调查方法、调查范围、调查人员的职责等内容,以便搜集相关证据和了解真相。

七、信访协调制度信访协调制度是指规定信访工作机构对涉及多方利益纠纷的信访案件进行协调解决的程序和要求。

协调制度应包括协调范围、协调方式、协调结果等要求,以便于化解矛盾和纠纷。

八、信访统计制度信访统计制度是指规定信访工作机构对信访工作进行统计分析的程序和要求。

统计制度应包括统计指标、统计方法、统计周期等要求,以便于总结经验、改进工作。

九、信访宣传制度信访宣传制度是指规定信访工作机构进行信访工作宣传的程序和要求。

宣传制度应包括宣传内容、宣传方式、宣传对象等要求,以便于增强群众的信任和对信访工作的理解。

十、信访督查制度信访督查制度是指规定对信访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程序和要求。

信访调解协议书条例

信访调解协议书条例

信访调解协议书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信访调解活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信访调解协议书是信访调解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条信访调解协议书应当公平、公正、公开进行,并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信访调解协议书的签订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相关政策的要求。

第五条信访调解协议书应当具备书面形式,内容明确,条理清晰,具有可执行性。

第二章信访调解协议的内容第六条信访调解协议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二)信访事项的基本情况、背景和纠纷的具体描述;(三)当事人的权益要求和诉求;(四)调解参与人员的身份及相关情况;(五)调解过程的记录和当事人双方的意见;(六)调解结果和约定的具体内容;(七)当事人对协议的确认和签字。

第七条当事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信访调解协议书中约定补偿金额、时间要求、行为要求等具体细节。

第八条信访调解协议书应当由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并经过双方确认和签字,确保合法有效。

第三章信访调解协议的程序第九条信访调解协议书的签署应当经过调解人员的引导和组织,确保程序的公开、公正和客观。

第十条调解人员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诉求和意见,积极推动协议达成,并在协议书中予以明确。

第十一条当事人在签署信访调解协议书前有权进行咨询、研究并确保了解协议的内容和影响。

第十二条调解人员应当在协助当事人签署协议书前,对协议的内容进行解读和说明,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第十三条信访调解协议书的签署应当在双方完全了解和同意的情况下进行,确保真实、有效。

第四章信访调解协议的效力第十四条信访调解协议书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五条信访调解协议书的签署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双方应当按照约定的内容履行义务。

第十六条信访调解协议书的执行应当依法进行,调解人员应当积极跟踪执行情况,并及时解决执行中的问题。

信访类大调解制度(十二项)

信访类大调解制度(十二项)

信访类大调解制度(十二项)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第一条实行矛盾纠纷定期集中排查调处制度。

办事处、居委会两级调解委员会要紧紧围绕党工委、办事处工作中心,抓住敏感时期及重大节假日活动时期的集中排查调处,全面掌握本辖区矛盾纠纷的总体情况。

第二条在抓好一般性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基础上,按每月定期开展矛盾纠纷和不稳定隐患集中排查调处专项行动,对列出的重大矛盾纠纷及不稳定问题,实行领导挂帅。

第三条办事处调解中心重点排查可能导致突发性事件的矛盾纠纷;涉及人数较多、易引起群体性上访事件的矛盾纠纷;严重干扰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和公共安全的矛盾纠纷。

第四条集中排查调处的重点内容主要有:征地拆迁纠纷,山林纠纷,财产纠纷,民间借贷,涉法涉诉问题,涉军问题,环境污染纠纷,医患纠纷,其他重大纠纷隐患等。

第五条办事处调解中心实行一个窗口对外,对排查发现的矛盾纠纷按照“统一受理,集中疏理,归口管理,依法调解,限期处理”的原则,层层分解任务,逐级落实。

第六条每一次排查调处要有完整的记录,归类梳理、归档备查。

第七条坚持“边排查、边调处”和“滚动排查、连续化解”的指导思想,增强排查调处的工作实效。

第八条办事处调解中心要认真抓好重点区域、重点群体和重点问题的纠纷排查工作,要逐居民小组、逐社区、逐单位进行摸排梳理,确保把已经发生和可能发生的矛盾纠纷搞清楚。

第九条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中的重点人、重大问题,要密切注意动态,加大调处和稳控工作力度,并分别制定具体可行的调处方案,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调处工作期限。

矛盾纠纷定期分析汇报、通报制度第一条建立矛盾纠纷逐级分析报告制度。

办事处维稳办每月向群工部(信访局)报告当月矛盾纠纷排查情况。

第二条建立调解信息直报制度。

专门指定一名调解信息员,对调解中的典型案例和典型经验可随时上报市司法局。

第三条办事处矛盾纠纷调解中心要定期将排查出的重大矛盾纠纷调处情况报告党工委、办事处。

对排查出来的重大矛盾纠纷,对有可能引发重大治安问题和群体性事件的矛盾纠纷要随时上报市维稳办、群工部、信访局。

信访问题会商调解制度

信访问题会商调解制度

信访问题会商调解制度信访问题会商调解制度通常是在组织、机构内部建立的一套用于解决信访问题的机制和程序。

以下是一个可能的信访问题会商调解制度的框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信访问题会商调解制度一、背景和目的1.背景:阐述建立信访问题会商调解制度的背景和必要性,包括组织内信访问题的频发或需要更加高效解决问题的要求。

2.目的:明确制度的目的,即通过会商调解解决信访问题,维护组织的稳定和良好形象。

二、制度流程1.信访登记:•描述信访问题发生后的登记流程,包括信息采集、登记表格和责任人。

2.问题初核:•设定初核流程,由专业团队或责任人初步核实信访问题的真实性、紧急性和重要性。

3.召开问题会商:•规定召开问题会商的条件和程序,明确召集人、参与人员、时间和地点。

4.问题调解:•详述会商中进行的调解步骤,包括听取当事人陈述、分析问题原因、提出解决方案等。

5.协议达成:•设立达成协议的条件和方式,明确协议的具体内容和责任。

6.监督执行:•规定监督执行的程序,确保达成的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执行。

三、责任和权限1.责任人:•指定负责信访问题会商调解的责任人,明确其职责和权限。

2.会商组织:•确定问题会商的组织形式,包括专业团队、领导小组等。

四、信息保密1.信息保密原则:•阐明在整个会商调解过程中,信息保密的原则和措施。

五、评估和改进1.制度评估:•设立定期对制度进行评估的机制,以确保其适用性和有效性。

2.改进措施:•明确收集反馈意见和提出改进建议的途径,对制度进行不断改进。

结语通过建立信访问题会商调解制度,组织可以更加高效地解决信访问题,维护组织内部和谐稳定。

该制度的具体内容和流程应根据组织的特点和需要进行个性化调整。

大调解中心工作制度模版(4篇)

大调解中心工作制度模版(4篇)

大调解中心工作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大调解中心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大调解中心是负责处理争议和纠纷的专业机构,具有公正、中立、高效的调解权,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严格实施工作制度。

第三条大调解中心的工作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专业素养和高度的责任心,忠实履行工作职责,为当事人提供公正、中立、高效的调解服务。

第四条大调解中心工作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五条大调解中心应当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加强组织纪律,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二章调解人员第六条大调解中心的调解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忠诚履行职责,严守调解纪律。

(二)具备较高的法律专业知识和调解技能,熟悉调解程序和调解方法。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能够正确理解当事人的诉求,积极推动调解。

(四)具备扎实的调查研究能力,能够收集、分析和评估相关的证据和信息。

(五)具备较强的决策能力和工作抗压能力,能够独立、公正地作出调解决策。

第七条大调解中心设有首席调解员、高级调解员和普通调解员三个职级,其中首席调解员为正职,高级调解员为副职,普通调解员为中职。

不同职级的调解人员工作职责、权力和责任不同。

第八条调解人员应当按照工作需要和自身情况,参加专业培训和继续教育,提高自身素质和工作能力。

第九条调解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履行职务,接受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章调解程序第十条大调解中心的调解程序应当包括以下环节:(一)接受委托:当事人向大调解中心提出调解申请,经确认符合条件后,由调解员受理。

(二)调查研究:调解员应当对争议或纠纷进行调查研究,了解事实情况和相关证据。

(三)调解会议:调解员应当邀请当事人进行调解会议,通过沟通和协商解决争议或纠纷。

(四)调解协议:调解员应当根据调解会议的结果,制定调解协议,由当事人签署。

(五)履行执行:调解协议经双方签署后,应当依法履行执行,确保调解的有效性。

信访案件调处化解方案

信访案件调处化解方案

信访案件调处化解方案1. 引言信访案件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就涉及自己合法权益的问题,向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的诉求和意见。

如果信访问题得不到妥善处理,可能引发社会矛盾和不稳定因素。

因此,制定和实施一套科学有效的信访案件调处化解方案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民生福祉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探讨信访案件调处化解方案的目标、原则、具体操作步骤及应采取的措施。

2. 目标信访案件调处化解方案的目标是通过有效管理、高效调查和妥善处理信访案件,解决信访民众的合理诉求,减少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和安全。

3. 原则在制定和实施信访案件调处化解方案时,应遵守以下原则:3.1 公平公正原则信访案件的调处应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对信访民众的诉求进行客观、公正、公平的评估和处理。

同时,要确保信访案件的调查和处理过程公开透明,与信访民众保持充分的沟通和信息共享。

3.2 问题导向原则信访案件的调处应以问题为导向,通过分析和研究信访问题的根源,从制度、政策和管理等方面入手,解决信访问题的根本原因,达到长效解决问题的目的。

3.3 多元化原则信访案件的调处应注重多元化解决方式的运用。

通过建立健全的信访案件调处机制,充分发挥各方的作用,协调各方的利益,减少对社会的不利影响。

3.4 预防为主原则信访案件的调处应以预防为主,防患于未然。

通过加强对信访案件的预警、预防与化解,通过宣传教育、政策引导等方式,引导信访民众依法维权、合理诉求。

4. 操作步骤信访案件调处化解的具体操作步骤如下:4.1 诉求登记与分析通过信访接待、信访电话等渠道,对信访民众的诉求进行登记和分析。

对每个信访案件进行分类、统计,了解主要问题、涉及人数等信息。

4.2 问题评估与调查根据信访民众的诉求和相关情况,进行问题评估和调查。

对信访问题的性质、严重程度、影响范围等进行评估,制定解决方案的基础。

4.3 协调沟通与调处处理在问题评估的基础上,进行协调沟通与调处处理。

通过与相关部门、组织或个人的沟通,协商解决信访问题。

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制度建设范本(2篇)

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制度建设范本(2篇)

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制度建设范本为实现全线大调解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全面提高广大调解员的综合素质和依法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和谐社会,结合全线大调解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工作例会制度1、会议召开形式和时间:(1)工作例会。

每季度定期召开一次工作会议。

遇紧急情况需要研究或解决,经报告,由县人民调解委员会领导决定随时召开会议。

(2)领导小组会议。

每半年召开深化矛盾纠纷调处工作领导小组会议。

2、会议参加成员:(1)季度工作例会,由县矛盾纠纷联合调处中心召开,参加成员是大调解成员单位。

(2)半年领导小组会议,由县委政法委组织召开,参加成员是县大调解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全体成员。

3、会议的内容:总结分析本季度工作开展情况,社会稳定信息;对疑难、重大矛盾纠纷进行研究和解决;上月纠纷调处办理反馈;交流工作经验,检查工作不足,明确下一步工作重点。

4、参加会议成员职责分工:(1)县综治办。

负责传达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稳定工作的指示精神,报告社情民意信息,通报工作开展情况,推广成功经验,树立先进典型。

(2)司法局。

负责将近期的矛盾纠纷排查信息和隐患进行统计、分析、归纳,报告街道调处中心和人民调解委员会对矛盾纠纷的调处情况,对预防、调处进行指导,提出建议。

(3)信访局。

负责报告近期接访信息,对来访反映普遍性、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和重大来访问题整理、统计、归纳、分析、报告,报告分流处理和督查回访工作。

(4)相关街道、部门。

负责将近期重大、疑难矛盾纠纷汇总报告,制定预防、调处、疏导、处理矛盾纠纷的措施,对办结的矛盾纠纷反馈。

5、会议的任务:分析近期矛盾纠纷信息,研究解决办法、应对措施;协调相关部门之间的关系,加强工作沟通和交流,促进工作在规定时间内有效落实;总结分析地区稳定工作动态,提出工作建议。

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制度建设范本(2)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各类矛盾和纠纷日益增多,解决矛盾纠纷成为社会稳定和发展的重要任务。

相关主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第一条实行矛盾纠纷定期集中排查调处制度。

办事处、居委会两级调解委员会要紧紧围绕党工委、办事处工作中心,抓住敏感时期及重大节假日活动时期的集中排查调处,全面掌握本辖区矛盾纠纷的总体情况。

第二条在抓好一般性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基础上,按每月定期开展矛盾纠纷和不稳定隐患集中排查调处专项行动,对列出的重大矛盾纠纷及不稳定问题,实行领导挂帅。

第三条办事处调解中心重点排查可能导致突发性事件的矛盾纠纷;涉及人数较多、易引起群体性上访事件的矛盾纠纷;严重干扰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和公共安全的矛盾纠纷。

第四条集中排查调处的重点内容主要有:征地拆迁纠纷,山林纠纷,财产纠纷,民间借贷,涉法涉诉问题,涉军问题,环境污染纠纷,医患纠纷,其他重大纠纷隐患等。

第五条办事处调解中心实行一个窗口对外,对排查发现的矛盾纠纷按照“统一受理,集中疏理,归口管理,依法调解,限期处理”的原则,层层分解任务,逐级落实。

第六条每一次排查调处要有完整的记录,归类梳理、归档备查。

第七条坚持“边排查、边调处”和“滚动排查、连续化解”的指导思想,增强排查调处的工作实效。

第八条办事处调解中心要认真抓好重点区域、重点群体和重点问题的纠纷排查工作,要逐居民小组、逐社区、逐单位进行摸排梳理,确保把已经发生和可能发生的矛盾纠纷搞清楚。

第九条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中的重点人、重大问题,要密切注意动态,加大调处和稳控工作力度,并分别制定具体可行的调处方案,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调处工作期限。

矛盾纠纷定期分析汇报、通报制度第一条建立矛盾纠纷逐级分析报告制度。

办事处维稳办每月向群工部(信访局)报告当月矛盾纠纷排查情况。

第二条建立调解信息直报制度。

专门指定一名调解信息员,对调解中的典型案例和典型经验可随时上报市司法局。

第三条办事处矛盾纠纷调解中心要定期将排查出的重大矛盾纠纷调处情况报告党工委、办事处。

对排查出来的重大矛盾纠纷,对有可能引发重大治安问题和群体性事件的矛盾纠纷要随时上报市维稳办、群工部、信访局。

第四条办事处矛盾纠纷调解中心于每月25日前将本月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总体工作情况报市维稳办。

报告的主要内容为:矛盾纠纷的总体分析、分类分析、隐患分析、个案分析、研判分析。

内容要详细,反映情况要真实。

确保“数据准确、分析透彻、反映真实”的要求。

第五条办事处矛盾纠纷调解中心于每月20日前将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工作情况统计表报市维稳办。

第六条每月组织一次矛盾纠纷分析会。

第七条对全办事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情况好的方面和存在的问题进行通报。

并及时总结在矛盾调解工作中好的经验和做法,推广典型,分类指导社区、单位矛盾纠纷调处工作。

第八条经过排查没有发现问题的也要记录在案,要实行“零报告”制度。

对于该排查出的问题没有发现,或者发现不能及时解决而酿成重大事件或重大刑事案件的,对责任人实行追究。

矛盾纠纷受理登记与分流制度第一条设立纠纷受理接待窗口,由值班领导负责在群工办接待群众。

第二条办事处调解中心内设纠纷受理室,群工办专门受理接待群众来访。

纠纷调处室、司法所、法律服务所专门调解当事人矛盾纠纷。

纪委办专门督察调解工作的程序和方法是否合法、要做到依法调解。

第三条对群众要求调解和排查出来的社会矛盾纠纷统一受理登记并进行汇总梳理。

第四条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指派分流制度。

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调解中心,要根据矛盾纠纷的性质、类别,或直接调解,或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分流指派到社区和单位。

第五条办事处调解中心对每月未调解成功的各类矛盾纠纷进行登记分流后,均要进行梳理、分析、摸清症结所在,及时研究纠纷调处的指导性意见。

第六条办事处调解中心审查后认为矛盾纠纷应分流给有关社区、单位调处的,即开具矛盾纠纷处理分流指派单,根据不同的矛盾纠纷提出分流处理的意见,责成相关社区、单位予以处理;调解中心对分流出去的矛盾纠纷,应当规定处理期限。

第七条接受分流矛盾纠纷的社区、单位在接到办事处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分流交办的矛盾纠纷后,参照有关部门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理。

第八条接受单位在处理分流交办的矛盾纠纷过程中,应当定期向办事处矛盾纠纷调处中心汇报工作的进展情况;问题解决后,应将结果随同有关资料报送办事处矛盾纠纷调处中心;解决不成的,应及时将矛盾纠纷回流至办事处矛盾纠纷调处中心解决。

第九条办事处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对已解决的矛盾纠纷,特别是有重大影响、疑难复杂、可能出现反弹的矛盾纠纷要定期进行回访。

大调解督办制度第一条建立健全调解工作的检查督办制度。

办事处调解中心对各社区调解工作,要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及时了解掌握调解进度和结果。

第二条办事处调解服务中心要严格执行《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遵照省、市关于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实施意见和工作要点,加强督导检查。

第三条定期组织督查人员进行检查,包片指导,跟踪督办,及时掌握调解情况,协调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矛盾纠纷。

第四条办事处大调解中心负责梳理各社区居民委员会反映上来的情况,并根据不同的矛盾纠纷提出分流处理的意见,对发现的矛盾纠纷应及时检查督促;同时将督办的情况告知办事处党政主要领导。

对督办的矛盾纠纷处理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及时掌握处理进度。

检查考核与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对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督促,深入推进大调解机制建设,根据市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部署,结合调解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办事处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大调解机制建设和排查调解工作进行检查考核。

第三条检查考核工作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效原则。

第四条检查考核工作实行常规检查与专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要对考核内容进行科学地分解量化,采取百分制评价方法。

第五条检查考核工作完成后,应及时予以上报、通报。

第六条对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不落实、工作不到位的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

第七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对相关组织和人员进行责任追究:1、发生1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而当事人所在单位或部门未排查出来,或者虽已排查调处但未采取有效稳控措施和疏导工作的;2、因矛盾纠纷排查不细、调处不力,造成民转刑案件或非正常死亡的;3、突发性事件发生后,分管领导和事发单位负责人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延误解决问题的最佳时机,导致严重后果的;4、未及时上报的重大矛盾纠纷信息,导致矛盾纠纷激化为群体性事件、民转刑案件或非正常死亡的;4、涉及相关单位的矛盾纠纷,该在接到调处中心通知后,责任人不到现场参与调处,或者到现场后消极应付,导致矛盾激化的;5、接到群众投诉,不落实“首问负责制”,相互推诿、扯皮,导致事态扩大为群体性事件的;6、对调处中心分流、移交、督办的矛盾纠纷,不接受或者接受后不认真调处,导致激化的;7、其它因矛盾纠纷激化造成重大影响的情形。

纠纷管辖和分流指派制度实行一个窗口对外,对所有受理的社会矛盾纠纷,按照“统一受理,集中梳理,分级办理,限期处理”的原则,视情况分流或直接组织调处。

1、涉及群众优抚安置、社会救济、婚姻中介、殡葬管理等矛盾纠纷,由办事处责任领导组织责任人、民政所、当事人和当事人所在居委会负责调处。

2、涉及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劳务市场管理、劳动争议、工伤等矛盾纠纷,由办事处责任领导组织责任人、劳动保障所、当事人和当事人所在居委会负责调处。

3、经济发展、财务管理、农村土地承包和流转等方面的矛盾纠纷,由办事处责任领导组织责任人、经济发展办和当事人所在居委会负责调处。

4、有关土地征用和划拔、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土地有偿转让、宅基地使用及滥用耕地方面的矛盾纠纷,由各办事处责任领导组织责任人、国土资源管理所和当事人所在居委会负责调处。

5、城乡建设规划管理以及拆迁补偿和安置等矛盾纠纷,由办事处责任领导组织责任人、办事处建管所和当事人所在居委会负责调处。

6、涉及环境污染与保护方面的矛盾纠纷,由办事处责任领导组织责任人和相关社区负责调处。

7、安全、交通运输、公路、桥梁、渡口建设和管理方面的矛盾纠纷,由办事处责任领导组织责任人、交通管理站、安全办和相关部门、居委会负责调处。

8、消费者权益、商品质量纠纷、经济合同纠纷、市场监督管理、查处违法经营及个体工商户的管理等矛盾纠纷,由办事处责任领导组织责任人和工商所负责调处。

9、医疗、卫生等方面的矛盾纠纷,由办事处责任领导组织责任人、相关部门负责调处。

10、计划生育方面的矛盾纠纷,由办事处责任领导组织责任人、计生办、当事人和当事人所在的居委会负责调处。

11、教育方面的矛盾纠纷,由办事处责任领导组织责任人负责调处。

12、涉及到建筑业经济合同纠纷、工程款、材料款支付和劳资方面的纠纷,由办事处责任领导组织责任人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调处。

13、涉及群体性上访的矛盾纠纷,由办事处责任领导组织责任人及相关部门、居委会负责调处。

14、涉法涉诉类矛盾纠纷,由办事处责任领导牵头调处。

15、涉及到家庭、邻里、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和可能引发的自杀事件、民转刑案件、群体性械斗等矛盾纠纷,由办事处责任领导组织司法所、公安派出所和相关部门、居委会负责调处。

16、涉及到多个部门或市、办事处的矛盾纠纷,由办事处责任领导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处。

大调解办结时限制度1、直接受理调处的重大疑难、复杂民事纠纷,应在15日内办结,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调处时间,但最长不超过2个月。

2、直接受理调处的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争议,原则上在20日内办结,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调处时间,但最长不超过3个月。

3、有关部门、市、办事处对分流调处的一般民事纠纷,应在10日内办结,调处的一般行政争议,应在15日内办结,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办理时间,但最长不超过2个月。

4、矛盾纠纷办结后,应及时备案、组卷、存档,不能按时办结的,要书面报告原因。

督查回访制度1、根据工作需要,定期、不定期地督查各责任单位社会矛盾纠纷工作的开展情况,为考核奖励提供依据。

2、按照辖区负责制、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安排领导对处理的案件进行跟踪了解,提出督办意见。

3、督查各责任单位职责范围内应当受理的矛盾纠纷的调处情况。

4、督查各责任单位对上级机关的指定受理意见和信访事项复查意见的执行情况。

5、对已调解的矛盾纠纷,开展跟踪回访活动,巩固调解的效果,走访当事人,了解调解协议履行情况,听取群众对社会矛盾纠纷调处结果的反馈意见和建议。

6、定期通报各责任单位对交办案件的调处和办结情况。

重大信访问题会办制度1、每月对来信来访的处理情况进行一次分析梳理,对重大信访案件及时协调处理。

2、对一些涉及面广、人数多、协调处理难度大或情况特殊的信访,列为重大信访问题,原则上每月进行一次会办。

3、对个别时限很强,必须尽快办理的特事特急案件,及时报请分管领导批办或会办。

4、对上级政府和职能部门交办的信访案件,及时请分管领导批办或会办。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