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香港和台湾劳动法规比较:休假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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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如何休假

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如何休假

⾹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如何休假⾹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如何休假王兴斌⾹港地区⾹港《劳⼯法例》第四章《雇佣条例》规定了“休息⽇、法定假⽇及有薪年假”。

规定法定节⽇共12天:劳⼯法例》规定法定节⽇《劳⼯法例元旦1天。

春节农历元⽉初⼀、初⼆、初三。

清明节1天。

劳动节5⽉1⽇1天。

端午节农历五⽉初五1天⾹港特别⾏政区成⽴纪念⽇ 7⽉1⽇1天。

中秋节翌⽇放假1天。

重阳节农历九⽉初九1天。

国庆⽇10⽉1⽇1天。

冬节或圣诞节1天,由雇主选择。

如法定假⽇适逢雇员的休息⽇,雇主应于休息⽇翌⽇补假。

⼯作周为星期⼀⾄星期六。

“雇主如⽆合理辩解不给予雇员休息⽇,可被检控,⼀经定罪,最⾼可被罚款5万元”。

服务1~2年《雇佣条例》规定,“有薪年假的⽇数按僱员受雇年资由7天递增⾄最⾼14天”,服务为7天,3年为8天,4年为9天,5年为10天,6年为11天,7年为12天,8年为13天,9年以上为14天。

“僱主如⽆合理辩解不给予僱员放年假,可被检控,⼀经定罪,最⾼可被罚款5万元”。

澳门地区澳门法定假⽇由特别⾏政区政府每年公布,时有修改。

(1)2012年8⽉3⽇澳门特别⾏政区第60/2000号⾏政命令订定公众假⽇为:元旦:1⽉1⽇。

春节:1⽉23~25⽇、农历初⼀、初⼆、初三清明节:四⽉四⽇。

耶稣受难⽇:4⽉6⽇。

复活节:4⽉7⽇。

佛诞节:4⽉28⽇(星期六)。

劳动节:5⽉1⽇。

端午节(龙船节):6⽉23⽇(星期六)。

中秋节翌⽇、中华⼈民共和国国庆⽇:10⽉1⽇。

中华⼈民共和国国庆⽇翌⽇:10⽉2⽇。

重阳节:10⽉23⽇。

追思节:11⽉2⽇。

圣母⽆原罪瞻礼:12⽉8⽇(星期六),⼜称圣母玛丽亚节。

澳门特别⾏政区成⽴纪念⽇:12⽉20⽇。

冬⾄:12⽉21⽇。

圣诞节前⽇:12⽉24⽇。

圣诞节:12⽉25⽇。

(2)⾏政长官2011年7⽉22⽇批⽰特许豁免上班⽇期:元旦后⾸个⼯作⽇::1⽉2⽇。

复活节前⽇之后⾸个⼯作⽇:4⽉9⽇。

佛诞节后⾸个⼯作⽇:4⽉30⽇(星期⼀)。

国外劳动法与大陆劳动法比对

国外劳动法与大陆劳动法比对

国外劳动法与大陆劳动法比对一、大陆与港台有关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异同内地:(1)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

1995年国务院规定企业最迟应当自1997年5月1日施行每周工作40小时。

(2)《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1995年5月1日起国务院规定周六、周日双休制。

(3)全年法定假日共10天:春节(3天)、“五·一”(3天)、国庆(3天)、元旦(一天)。

另外“三·八”节(女职工半天)。

(4)有薪(或部分带薪)假:年休假、探亲假。

《劳动法》未规定年休假天数。

广东省地方规定,年休假自5天-14天不等,视其司龄而定。

香港:(1)只对受雇于工业界的青年(15岁-18岁)规定:每天不超过8小时。

(2)凡按连续性合约受雇的雇员每7天可享有不少于1天休息日。

(3)法定假日共12天:元旦(1天)、春节(3天)、清明节(1天)、“五·一”(1天)、端午节(1天)、香港特区成立纪念日(7月1日,一天)、中秋节翌日(1天)、重阳节(1天)、国庆节(1天)、冬至或圣诞节(1天,由雇主选择)(4)年休假由7天-14天不等,视受雇年资(工龄)而定。

台湾:(1)劳工每日正常工作时间,每周工作总时数不得超过48小时;(2)每7天至少有一日之休息,作为例假。

(3)全年法定假日共14天以上:元旦(1天)、春节(约5天,政府每年公布天数)、清明节(1天)、妇幼节(4月5日)、“五·一”(1天)、中秋节(1天)、双十节(1天)、光复节(1天)、行宪日(1天)、国父纪念日(1天)。

(4)特别休假(年休假)由7-30日不等,视其司龄而定。

劳动法规保护劳动者有异曲同工之妙,工作时间法定假日天数、年休假差别不大。

内地对劳动的保障日益增加,表现最明显的就是公休假日内地要多一倍(52天/年),另外还有探亲假。

这些是否太超前,要不有的民营或外企变着法子违反。

二、中国与法国劳动法侧重保护的对象在法国,企业员工的最低工资保障是每月至少1200欧元;社会保险和医疗保险金也不低于800-900欧元;除周末和近十个节日休息外,每年还有四至五周的带薪假期;职员每星期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5小时。

休假制度

休假制度

国内标准
按照《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职工本 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单位酌情给予1 天至3天的婚丧假。 另外,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
美国特点
美国特点
(1)美国的休假制度在保持一定框架的同时,呈现出较大的灵活性。 (2)美国注重假日的连续性,从而提高了假日的质量。 (3)带薪假日由劳资双方确定,政府并不对此加以限制。 (4)假期安排保证百分之百的享受休假权利。 (5)美国制定完善的配套措施,致力于充实美国人民休假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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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标准
全体公民假日可补假,部分公民假日不补假 有关法定年节假日标准:法定年节假日是由国家法律、法规统一规定的用以开展纪念、庆祝活动 的休息时间,也是劳动者休息时间的一种。 我国现行法定年节假日标准为11天。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新年(元旦节),放假一天;春节,放假三天;清明节,放假一天;劳动 节,放假一天;端午节,放假一天;中秋节,放假一天;国庆节,放假三天。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日;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 以上的青年放假半日;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一天;中国人民解放军建 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日。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 人民政府,按照各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日本特点
日本特点
(1)休假制度多元化。日本的休假制度比较多元,既有与中国相似,主要由公共节假日和休息 日组成的“黄金周”,也有社会普遍放假的新年和盂兰盆节,还有带薪假日的规定。政府和企业 以及社会习俗在休假制度的塑造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2)虽然有带薪休假制度,但是实际享受的比率不高。日本虽然由法律形式确立了带薪休假制 度,但是由于社会习俗以及配套措施不协调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实际享受的比率不高。同样, 日本的总体休闲时间已经不少,但是实际享受的比率较低。 (3)日本休假制度的推进,促进了日本经济的发展。 (4)一般的,日本人民的休假方式同样受到了经济能力和时间的双重影响,呈现出较强的规律 性。 (5)日本人民的公共节假日几乎都按照公历确定。

台湾劳动法8小时工作制度

台湾劳动法8小时工作制度

台湾劳动法8小时工作制度【原创版2篇】篇1 目录1.台湾劳动法的 8 小时工作制度概述2.8 小时工作制度的实施细节3.8 小时工作制度对台湾劳动力市场的影响4.我国对台湾劳动法 8 小时工作制度的看法篇1正文一、台湾劳动法的 8 小时工作制度概述台湾劳动法所规定的 8 小时工作制度,是指在正常的工作条件下,雇主每日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少于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每日正常工作时间不得超过 8 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 40 小时。

这一制度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二、8 小时工作制度的实施细节在台湾,8 小时工作制度的实施有着详细的规定。

首先,雇主不得要求劳动者加班,除非有特殊情况,如需要紧急处理事务或者生产任务紧急等。

其次,雇主应当按照法定的加班费标准支付加班费。

此外,雇主还应当确保劳动者的工作环境安全、卫生,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

三、8 小时工作制度对台湾劳动力市场的影响8 小时工作制度的实施,对于台湾的劳动力市场产生了深远影响。

一方面,这一制度保障了劳动者的权益,提高了劳动者的工作效率和生活质量。

另一方面,这一制度也促使企业改善管理,提高生产效率,从而提升竞争力。

四、我国对台湾劳动法 8 小时工作制度的看法我国一直主张一个中国原则,认为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

对于台湾的劳动法,我们尊重台湾同胞的选择,同时也希望台湾的劳动法能够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促进台湾社会经济的发展。

篇2 目录1.台湾劳动法的 8 小时工作制度简介2.8 小时工作制度的实施对台湾劳工的影响3.我国对劳动法的立场和政策4.结论篇2正文一、台湾劳动法的 8 小时工作制度简介台湾劳动法规定,正常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 8 小时,每周不得超过 40 小时。

这一规定旨在保护劳工的权益,确保劳工有充足的休息时间,以维持身体健康和生活品质。

二、8 小时工作制度的实施对台湾劳工的影响8 小时工作制度的实施,对于台湾劳工来说,是一项重要的福利保障。

两岸劳动合同立法比较

两岸劳动合同立法比较

两岸劳动合同立法比较两岸劳动合同立法比较两岸劳动合同立法比较洪碧华2007年是大陆劳动立法年,通过了《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加上1994年的《劳动法》,2008年《社会保险法》(草案)及一系列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已经形成比较完备的劳动法律体系。

《劳动法》虽然是劳动基本法,但是大部分属于原则性的规定,不够明确具体,缺乏可操作性,需要配套的法律法规支持。

更重要的该法颁布已17年,许多规定早已过时,难以适应形势发展需要。

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适用原则,审判实践中《劳动合同法》经常被引用,劳动法较少适用,建议应当尽快修改完善。

台湾地区没有制定专门的《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制主要体现在《劳动基准法》及其《劳动基准法施行细则》中。

它们分别制定于蒋经国主政时期,都在第二章专章规定劳动契约。

实施20多年来,虽经6次修正,但关于劳动契约的规定基本不变,对台湾社会经济发展起到一定作用。

一、劳动合同的立法宗旨大陆制定《劳动合同法》,是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更好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争议与对抗”伴随整个立法过程,究竟立法要平等保护还是倾斜保护?山西洪洞县“黑砖窑”和各地“矿难”事件,加速了《劳动合同法》通过。

强势企业与弱势员工形成明显反差,促使立法倾斜保护劳动者并且加重企业违法成本。

台湾《劳动基准法》是“保障劳工权益,加强劳工与雇主关系,促进社会与经济的发展。

”表明该法提供的是最低劳动标准,凡是双方商定的劳动条件低于法律规定标准的,视为侵犯员工权益。

二、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大陆的适用范围比较狭窄,仅指“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等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而台湾的适用范围宽广,几乎囊括所有劳雇关系。

它采取列举加兜底式,包括农林渔、工商贸等三十一个行业。

从劳动用工主体看,台湾的雇主外延范围较大,而大陆的比较狭窄,采取列举加排除式,仅对企业里的劳动关系产生效力,排除了广大的农业劳动者、灵活就业人员和家庭保姆等。

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内地就业劳动争议法律规定

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内地就业劳动争议法律规定

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内地就业劳动争议法律规定第一篇: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内地就业劳动争议法律规定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内地就业劳动争议法律规定吴志明律师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三条劳动合同,适用劳动者工作地法律;难以确定劳动者工作地的,适用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律。

劳务派遣,可以适用劳务派出地法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外国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非法就业:(一)未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在中国境内工作的;(二)超出工作许可限定范围在中国境内工作的;(三)外国留学生违反勤工助学管理规定,超出规定的岗位范围或者时限在中国境内工作的。

第六十二条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遣送出境:(一)被处限期出境,未在规定期限内离境的;(二)有不准入境情形的;(三)非法居留、非法就业的;(四)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需要遣送出境的。

其他境外人员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遣送出境。

被遣送出境的人员,自被遣送出境之日起一至五年内不准入境。

第八十条外国人非法就业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介绍外国人非法就业的,对个人处每非法介绍一人五千元,总额不超过五万元的罚款;对单位处每非法介绍一人五千元,总额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非法聘用外国人的,处每非法聘用一人一万元,总额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4.《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1996年联合发布);第8条第1款在中国就业的外国人应持职业签证入境,入境后取得《外国人就业证》和外国人居留证件,方可在中国境内就业。

香港雇佣条例和大陆相关法律法规对比汇总

香港雇佣条例和大陆相关法律法规对比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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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11 在若干情况下的暂停雇用 30/06/1997 (1) 即使本条例或任何其他法律另有规定,如有以下情况,雇主 可无须给予通知或代通知金而暂停雇用任何雇员一段为期不超过 14天的期间─ (a) 雇主可因某项理由根据第9条终止雇佣合约,而以暂停雇用 作为纪律处分; (b) 雇主对是否根据第9条行使权利终止雇佣合约尚未作出决 定;或 (c) 雇员因其雇佣引起或与其雇佣有关的事宜遭刑事检控,而该 刑事法律程序尚未有结果︰但如该刑事法律程序在14天内仍未 完结,则暂停雇用期可予延长,直至该刑事法律程序完结为止。 (2) 尽管有第6及7条的规定,根据第(1)款被暂停雇用的雇员可于 暂停雇用期间内,无须给予通知或代通知金而随时终止其雇佣合 约。 (3) 在不损害第(1)款的规定下,雇主可在雇佣合约内明示议定的 期间或隐含的期间将雇员停工。 (4) 尽管有第(3)款的规定,停工期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超过─ (a) 在任何连续4个星期的期间内正常工作日总数的一半;或 条: 12 产假 30/06/1997 (1) 在紧接根据本部放取任何假期前根据连续性合约受雇的女性 雇员,根据本部有权享有产假。 (2) 产假是以下期间的合计日数─ (a) 自以下日期开始计算的一段10个星期的连续期间(该日期亦 包括在内) (i) 根据第12AA条决定的产假开始日期;或 (ii) 确实分娩日期(如在第(i)节所述的开始日期前分娩); (b) 相等于由预计分娩日期翌日起至确实分娩日期止(该翌日及该 确实分娩日期亦包括在内)的日数(如有的话)的另一期间;而此段 产假须在紧接根据(a)段享有的产假后放取;及 (c) 因怀孕或分娩引致疾病或无工作能力的另一期间,以不超过 4个星期为限。 (10) 女性雇员受雇期的连续性,不得因放产假而视为中断。 (11) 为免生疑问,特此声明︰产假是女性雇员在根据本条例有 权享有的年假以外另须获给予的假期;在产假期间的任何休息日 或假日皆作产假的一部分计算,雇员无权要求另给额外或其他休 息日或假日;女性雇员如已就该假日获付给产假薪酬,则无权要 求付给假日薪酬;如并无就该假日获付给产假薪酬,则须就该假 日获付给假日薪酬。 条: 12AA 产假的开始日期 30/06/1997 (1) 在雇主同意下,怀孕雇员可决定其享有的10个星期产假的开 始日期,但该日期须在预计分娩日期前不少于2个星期及不超过 4个星期的期间内。 (2) 怀孕雇员如不行使其决定第(1)款所指的开始日期的选择权, 或未能获得其雇主对其建议中的放假时间表的同意,则产假开始 日期须为紧接预计分娩日期前的4个星期的首日。

两岸劳动合同期限制度比较

两岸劳动合同期限制度比较

台湾 地 区 的《 动 基 准 法 》 九 条 则 规 定 :劳 动 契 约 , 为 定 劳 第 “ 分
期 契 约 及 不 定 期 契 约 。 临时 性 、 短期 性 、 节 性及 特定 性 工 作 得 为 季
劳 动合 同 。 已建 立 劳 动关 系 , 同 时 订 立 书 面合 同 的 , 当 自用 工 未 应 之 日起 一 个 月 内订 立 书 面合 同 。第 六 十 九 条 规 定 :非 全 日制用 工 ” “ 双方 当事 人 可 以 订 立 口头协 议 。 以用 人 方 式 为 标 准 可 以 将 劳 动合 ”
区 《 动 基 准 法》 二 章 使用 的是 “ 动 契 约 ” 黄 越 钦 教 授 认 为 : 劳 第 劳 。”
“ 动 契 约乃 劳动 关 系 之 核 心 , 切 劳 动 关 系 均 建 立 在 劳动 契 约 之 劳 一 上 , 由此 而展 开 , 使 团体 协 约 之 目的 也 无 非 在 保 障 劳动 契约 。 并 即 ” 关 于 劳 动 合 同 或 者劳 动 契 约 的性 质 则 众 说纷 纭 。 黄越 钦 教 授
约说 ; 动 力 为 租 赁 物 , 动 关 系 为 租 赁 关 系 的 租 赁 契 约 说 ; 动 劳 劳 劳 加工 说 :劳 动 契 约 系 民法 中所 有 典 型 契 约 以 外 的 一种 独 立 契 约 的 特种 契 约 说 。 大 陆学 者 则 基 本 认 为 ,劳 动 合 同具 有一 般 合 同 的性 质。 又具 有 不 同于 其他 合 同 的特 殊 性 质 。 这种 特殊 性 质 表 现 在 劳 动 合 同 是 一种 公 力 干预 的合 同 ,合 同 权利 义务 所 指 向的 对 象 是 雇 员 的劳 动 : 动 合 同 具有 不 同 于其 他 合 同的 社 会 法 属性 : 动 合 同 的 劳 劳 主 体 是 特 定 的 , 方 为 劳 动 者 , 一 方 为 用 人 单 位 , 方 当 事 人 具 一 另 双 有 从 属 性 ; 动合 同 的标 的是 劳 动 者 的劳 动 行 为 , 动 合 同 的 内容 劳 劳 具 有 法 定性 , 涉及 劳动 者 完 成 再 生 产 的 过 程 。 劳 动合 同 . 据不 同 的标 准 可 以 对 其 进 行 不 同分 类 。 根 以合 同 的 表 现形 式 为 标 准 可 以 分 为 书 面 劳动 合 同与 口头 劳 动 合 同 两 种 。 中 《

中国台湾地区有关工资、工时、休假、退休相关规定全解析

中国台湾地区有关工资、工时、休假、退休相关规定全解析

中国台湾地区有关工资、工时、休假、退休相关规定全解析1有关工资的相关规定1基本工资(实际相当于中国内陆的最低工资)工资由劳雇双方议定之。

但不得低于基本工资。

而基本工资,是由中央主管机关设基本工资审议委员会拟订后,报请行政院核定之。

2工资给付工资的给付,应以法定通用货币,全额直接给付劳工。

除当事人有特别约定或按月预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发给二次;按件计酬者亦同。

雇主应置备劳工工资清册,将发放工资、工资计算项目、工资总额等事项记入。

工资清册应保存五年。

3延长工作时间工资雇主延长劳工工作时间者,其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标准如下:❖延长工作时间在二小时以内者,按平日每小时工资额加给三分之一以上。

❖再延长工作时间在二小时以内者,按平日每小时工资额加给三分之二以上。

❖因天灾、事变或突发事件,延长工作时间者,按平日每小时工资额加倍发给之。

4特别规定❖雇主对劳工不得因性别而有差别之待遇。

工作相同、效率相同者,给付同等之工资。

❖雇主不得预扣劳工工资作为违约金或赔偿费用。

❖雇主不按期给付工资者,主管机关得限期令其给付。

❖雇主因歇业、清算或宣告破产,本于劳动契约所积欠之工资未满六个月部分,有最优先受清偿之权。

2有关工时的相关规定1正常工间劳工每日正常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每两周工作总时数不得超过84小时。

2工时调配前项正常工作时间,雇主经工会或劳工半数以上同意,得将其二周内一日之正常工作时数,分配于其它工作日。

其分配于其它工作日之时数,每日不得超过2小时。

每两周工作总时数仍以84小时为度。

但每周工作总时数不得超过44小时。

注意:这一部分调配的时间,并不等同于延长工作时间,因此是没有加班工资的。

3指定行业可变更工作时间中央主管机关指定之行业,雇主经工会或劳工半数以上同意后,其工作时间可以根据下列原则变更:❖ 4周内正常工作时数分配于其它工作日之时数,每日不得超过2小时,不受每周工作总时数的限制。

❖当日正常工时达十小时者,其延长之工作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香港劳动合同有关假期的规定

香港劳动合同有关假期的规定

香港劳动合同有关假期的规定新员工入职到新的单位时候,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签了才保障自己的劳动关系的合法性,要是自己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自己的权益就可能会受到公司的侵犯。

《劳动合同法》中规定,当事人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劳动合同书相关规定:1、主体由两方构成。

一方是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等用人单位,另一方是劳动者本人;2、签订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具备合同的主体资格;3、签订劳动合同前,用人单位应向被招员工如实介绍本单位的情况,被招工人也有权提出自己的意见和要求,双方经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填写劳动合同书,并签名盖章;4、劳动合同一般由用人单位提出、同事需要征求应招员工的意见;也可以由被招员工与企业行政的代表直接协商,共同起草;5、劳动合同签订后,应当到当地劳动行政机关申请鉴证,并向其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部门备案。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第五条: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港澳台企业国庆假期 劳动法

港澳台企业国庆假期 劳动法

港澳台企业国庆假期劳动法
国庆假期是一年中最重要的节日,也是一个休息和欢庆的时刻。

港澳台企业也不例外,在国庆假期期间,企业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首先,企业应当按照劳动法规定,为劳动者提供足够的休息时间。

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四十四小时,每月工作时间不得超过一百八十八小时。

国庆假期期间,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供足够的休息时间,以确保劳动者的身心健康。

其次,企业应当按照劳动法规定,为劳动者提供足够的节假日补贴。

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节假日期间,应当按照当地有关规定提供节假日补贴。

国庆假期期间,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供节假日补贴,以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最后,企业应当按照劳动法规定,为劳动者提供足够的劳动保护。

根据劳动法规定,企业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安全、健康的劳动环境,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权益,并给予劳动者必要的劳动保护。

国庆假期期间,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供足够的劳动保护,以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总之,港澳台企业在国庆假期期间,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为劳动者提供足够的休息时间、节假日补贴和劳动保护,以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中国港湾年假标准 -回复

中国港湾年假标准 -回复

中国港湾年假标准-回复中国港湾年假标准是指中国劳动法对于在港口和海事行业工作的员工享有的年假权利的规定。

根据中国劳动法的相关条款,以下是中国港湾年假标准的解析:第一步:年假基本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港口和海事行业员工的年假享受标准与其他行业员工相同。

根据新修订的劳动法,员工在连续工作一年后即具备了休假权利。

具体的年假天数则根据员工的工作年限不同而有所区分。

第二步:工作年限对年假的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员工的工作年限越长,年假的天数就越多。

具体工作年限与年假天数的对应关系如下:- 连续工作不满一年的员工没有年假的权利。

- 连续工作满一年但不满十年的员工享有五天年假。

- 连续工作满十年但不满二十年的员工享有十天年假。

- 连续工作满二十年及以上的员工享有十五天年假。

第三步:计算年假的方式年假的计算方法如下:1. 根据员工的具体工作年限,确定员工应享有的年假天数。

2. 根据员工的实际工作时间,将员工的年假天数转换为小时数。

3. 根据员工每周工作的小时数以及每天工作的小时数,计算员工实际可休假的天数。

第四步:年假的使用和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员工应在每年休假期内休假,并获得工资报酬。

对于不能休假的员工,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给其相应的加班费。

一般情况下,员工应在年假期满后的12个月内使用完毕。

未使用的年假可以按照单位规定支付工资。

第五步:年假的特殊情况和调整根据个别工作情况的特殊性,有些员工可能不能按照标准年假天数来享受休假。

在以下情况下,员工的年假天数可能会有特殊调整:- 进行突击工作或其他特殊工作任务的员工,单位可以通过与员工协商,为其提供额外的休假天数。

- 因公司需要,不能按照规定时间休假的员工,用人单位应与员工协商确定休假的时间,并为其支付加班费。

总结:中国港湾年假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对于港口和海事行业员工休假权利的规定而制定的。

港澳台员工薪资

港澳台员工薪资

港澳台员工薪资港澳台员工薪资是指来自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员工在中国大陆工作时所获得的薪资待遇。

由于港澳台地区与中国大陆有不同的政治、法律和经济体系,因此在就业和薪资待遇方面存在一些差异。

一般而言,港澳台员工在中国大陆工作时薪资标准和待遇上与本地员工并无明显差别。

根据劳动合同、公司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薪资应当根据工作内容、工作岗位、工作经验、绩效和市场行情等因素进行确定。

对于港澳台员工的薪资支付方式,一般有两种:人民币支付和外币支付。

对于在中国大陆工作的港澳台员工,其薪资往往以人民币为单位进行支付,直接汇入其本地银行账户中。

在合同中应当明确薪资支付的方式和周期,一般是每月底薪。

同时,一些公司也可以选择以外币(如港币、澳门币或美元)支付港澳台员工的薪资,这主要取决于公司的政策和员工的需求。

港澳台员工的薪资结构也与本地员工类似,一般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奖金、年终奖金和福利待遇。

基本工资是根据员工的岗位和工作经验来确定的,通常作为员工的固定收入。

绩效奖金是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和绩效目标来发放的,是对员工工作能力和贡献的一种体现。

年终奖金一般在每年年底发放,作为对员工一年工作成果的回馈。

福利待遇则包括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带薪休假和补贴等。

港澳台员工在中国大陆的薪资水平往往相对较高,这是由于其在岗位和工作经验方面具备一定的优势,同时也受到市场供求的影响。

在大城市和发达地区,如北京、上海、深圳等,港澳台员工的薪资水平可能相对更高,这也是由于这些地方的经济发展和人才需求较为旺盛。

总之,港澳台员工的薪资是根据其在就业岗位、工作经验和绩效等方面的表现来确定的。

薪资支付方式和薪资结构与本地员工大致相同,但可能存在一定的差异。

港澳台员工在中国大陆的工作薪资一般较高,但具体的薪资水平也受到地区经济发展和人才市场因素的影响。

两岸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比较研究

两岸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比较研究

两岸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比较研究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稳定的重要机制。

随着两岸经济交流的日益频繁,对两岸劳动争议处理制度进行比较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大陆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大陆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主要包括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四个环节。

协商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自行协商解决争议。

这种方式灵活便捷,能够及时化解矛盾,但由于缺乏第三方的介入,协商结果的执行可能存在一定困难。

调解是由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或者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进行。

调解遵循自愿原则,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仲裁是劳动争议处理的重要环节。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

仲裁程序相对规范,具有较强的权威性和专业性。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是劳动争议处理的最后一道防线。

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程序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以法律为准绳,公正裁决。

二、台湾地区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台湾地区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主要包括调解、仲裁和诉讼。

调解由当地主管机关设立的调解委员会负责。

调解委员会通常由劳资双方代表和公正人士组成。

调解程序较为简便,注重快速解决争议。

仲裁则由行政院劳工委员会设立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

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性,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诉讼是台湾地区劳动争议处理的重要途径之一。

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裁判。

三、两岸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相同点(一)都重视调解的作用调解作为一种非对抗性的争议解决方式,在两岸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中都占据重要地位。

它能够在相对平和的氛围中促使双方达成妥协,降低争议解决的成本。

(二)都有法律保障两岸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劳动争议处理的程序和原则,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三)都强调公平公正无论是大陆还是台湾地区,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设计都旨在追求公平公正,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公休假天数最新规定的计算方法

公休假天数最新规定的计算方法

公休假天数最新规定的计算方法
1.固定天数制度
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劳动法规定了固定公休假天数。

劳动者每年必须
享受一定数量的公休假天数,无论从事工作的时间长短都一样。

例如,法
国规定每年的公休假天数为30天,意大利规定为28天,中国大陆规定为
5天,香港规定为12天等。

2.工作时间比例计算制度
另一种常见的计算方法是根据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来计算公休假天数。

这种制度根据劳动者的工作时长来计算公休假的天数,一般以一周为
单位进行计算。

例如,法国的工作时间比例计算制度规定,在一周工作35小时的情
况下,劳动者每年有5周(即25天)的公休假;而在一周工作39小时以
下的情况下,劳动者每年有4周(即20天)的公休假。

3.工作天数计算制度
有些国家或地区的劳动法规定了具体的工作天数,如果劳动者在这些
天数内工作,则享受固定天数的公休假。

例如,俄罗斯规定每年劳动者有28个工作日的公休假。

此外,还有一些其他的限制与规定,例如法国规定法定公休假必须在
一定的时间段内连续休假;德国规定劳动者在一年内至少有24个完整的
工作日休息;中国大陆规定年满十年及以上的劳动者享有增加的年休假等。

总结起来,计算公休假天数的方法主要包括固定天数制度、工作时间
比例计算制度和工作天数计算制度。

具体的计算方法因国家和地区的劳动
法规而异,劳动者在享受公休假时,应参考当地规定,确保获得合法的休息权益。

港台地区工作制度

港台地区工作制度

港台地区工作制度一、前言港台地区作为中国的一部分,其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具有一定的特色。

港台地区的工作制度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形成了独特的风格和特点。

本文旨在分析和探讨港台地区的工作制度,以期为我们了解和交流港台地区的工作环境提供参考。

二、港台地区工作制度的特色1. 劳动法规较为完善港台地区的工作制度在劳动法规方面较为完善,保障了员工的权益。

例如,香港法律规定员工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8小时,台湾地区则规定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

此外,港台地区还规定了最低工资标准、加班费支付、休假制度等,以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2. 企业文化较为宽松港台地区的工作制度中,企业文化较为宽松,注重人性化管理。

企业尊重员工的人格尊严和个性发展,鼓励员工创新和提出建议。

在香港和台湾的企业中,员工之间的关系较为融洽,上下级之间的沟通也比较畅通。

3. 重视员工培训和发展港台地区的工作制度重视员工的培训和发展,企业普遍设有员工培训机制。

在香港和台湾,企业会定期组织内部培训、外部培训和研讨会,以提升员工的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

此外,企业还会为员工提供晋升机会,鼓励员工在职场上发展。

4. 社会福利制度较为完善港台地区的工作制度中,社会福利制度较为完善。

例如,香港设有强积金制度,为员工提供退休保障;台湾地区则设有劳保、健保等制度,为员工提供医疗保障和失业保障。

这些福利制度减轻了员工的生活压力,提高了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三、港台地区工作制度的影响因素1. 地理和历史背景港台地区独特的地理和历史背景,使其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形成了独特的工作制度。

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其工作制度受到西方文化的影响;台湾地区则在学习日本和美国的工作制度基础上,形成了具有自身特色的工作制度。

2. 经济发展水平港台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较高,人均GDP位居世界前列。

高经济发展水平带来了较高的生活水平和福利待遇,使得港台地区的工作制度更加注重员工权益保障和职业发展。

3. 文化传统港台地区的工作制度受到中华传统文化的影响,讲究人文关怀和人际关系。

内地员工外派香港劳动合同

内地员工外派香港劳动合同

内地员工外派香港劳动合同近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跨国公司的员工外派已成为一种常见的现象。

作为中国内地的一座国际金融中心,香港吸引了大量内地企业派遣员工前往工作。

然而,内地员工外派香港工作所涉及的劳动合同问题备受关注。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内地员工外派香港的法律地位。

根据香港法律,外派员工在香港享有与本地员工相同的劳动权益,包括工资、工时、休假、社会保险等。

因此,内地员工在香港工作期间,其劳动合同应遵循香港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

然而,由于内地与香港的法律体系存在差异,内地员工外派香港工作合同的具体条款需要特别关注。

首先,双方应明确约定工作期限。

一般情况下,外派员工的工作期限较短,通常为一年或两年。

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作期限的起止日期,并约定解除合同的程序和条件。

其次,内地员工外派香港工作合同应明确约定工资和福利待遇。

香港的薪酬水平较高,因此,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资标准,包括基本工资、津贴、奖金等。

此外,还应明确约定福利待遇,如社会保险、医疗保险、住房补贴等。

另外,内地员工外派香港工作合同还应明确约定工作内容和职责。

由于外派员工通常需要适应新的工作环境和文化,因此,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作职责和目标,并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此外,还应明确约定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等。

此外,内地员工外派香港工作合同还应考虑到合同解除的情况。

由于外派员工的工作期限较短,因此,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解除合同的程序和条件。

一般情况下,双方可以约定提前解除合同的通知期限,并明确约定违约金的支付方式和金额。

最后,内地员工外派香港工作合同还应考虑到争议解决的方式。

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

如果协商无果,双方可以选择将争议提交至相关的仲裁机构或法院解决。

因此,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争议解决的方式,并明确约定相关的仲裁机构或法院。

总之,内地员工外派香港工作合同的签订需要双方充分了解香港的劳动法律法规,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相关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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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香港和台湾劳动法规比较:休假篇
公休假日内地第一
贸易的世界一体化使我们不得不对不同的劳动法规要有所了解,对企业如是,对员工也如此。

劳动法规在两岸三地叫法不一样。

在大陆主要法律规范是《中国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在香港叫《雇佣条例》及其配套法规,在台湾则是《劳动基准法》及其配套法规。

法规的适用范围
《劳动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2.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这里有一个问题没有明确,那就是在华就业的外国人是否适用本法。

如果是,那么很多地方法规规定在华就业的外国人不参加社会保险,这与《劳动法》是有冲突的。

如果不是,那么与《劳动法》所表述的范围的是矛盾的。

《雇佣条例》:
所有雇员,但不适用于下列人士:
1.雇主家属并与雇主同住的雇员;
2.《往香港以外地区就业合约条例》所界定的雇员;
3.根据《商船(海员)条例》所指的船员协议而服务的人,或并非在香港注册的船上服务的人;
4.按照《学徒制度条例》注册的学徒,但《雇佣条例》内的若干规定仍适用。

《劳动基准法》
适用下列各业的劳工与雇主:
1.农、林、渔、牧业;
2.矿业及土石采取业;
3.制造业;
4.营造业;
5.水电、煤气业;
6.运输、仓储及通信业;
7.大众传播业;
8.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指定的事业。

这里没有包括金融保险、航空业等,据说台湾主管机关已指定将这两个行业纳入。

有关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异同
内地:
(1)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

1995年国务院规定企业最迟应当自1997年5月1日施行每周工作40小时。

(2)《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1995年5月1日起国务院规定周六、周日双休制。

(3)全年法定假日共10天:春节(3天)、“五·一”(3天)、国庆(3天)、元旦(一天)。

另外“三·八”节(女职工半天)。

(4)有薪(或部分带薪)假:年休假、探亲假。

《劳动法》未规定年休假天数。

广东省地方规定,年休假自5天-14天不等,视其司龄而定。

香港:
(1)只对受雇于工业界的青年(15岁-18岁)规定:每天不超过8小时。

(2)凡按连续性合约受雇的雇员每7天可享有不少于1天休息日。

(3)法定假日共12天:元旦(1天)、春节(3天)、清明节(1天)、“五·一”(1天)、端午节(1天)、香港特区成立纪念日(7月1日,一天)、中秋节翌日(1天)、重阳节(1天)、国庆节(1天)、冬至或圣诞节(1天,由雇主选择)
(4)年休假由7天-14天不等,视受雇年资(工龄)而定。

台湾:
(1)劳工每日正常工作时间,每周工作总时数不得超过48小时;
(2)每7天至少有一日之休息,作为例假。

(3)全年法定假日共14天以上:元旦(1天)、春节(约5天,政府每年公布天数)、清明节(1天)、妇幼节(4月5日)、“五·一”(1天)、中秋节(1天)、双十节(1天)、光复节(1天)、行宪日(1天)、国父纪念日(1天)。

(4)特别休假(年休假)由7-30日不等,视其司龄而定。

点评:劳动法规保护劳动者有异曲同工之妙,工作时间法定假日天数、年休假差别不大。

内地对劳动的保障日益增加,表现最明显的就是公休假日内地要多一倍(52天/年),另外还有探亲假。

这些是否太超前,要不有的民营或外企变着法子违反。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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