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2020年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执法依据
2020年(安全生产)安全生产法新旧对照
(安全生产)安全生产法新旧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改对照表2014-9-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8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壹1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运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危险物品的生产、运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考核不得收费。
2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矿山建设项目、金属冶炼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第三十壹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且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3危险物品的生产、运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运营规模较小的,能够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危险物品的生产、运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且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二1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之上的,且处违法所得二倍之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且处十万元之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之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和生产运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最新版)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最新版)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已经2015年1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杨栋梁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一、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作出修改(一)将规章的名称修改为:“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
(二)删去第二条第二款。
(三)在第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提供虚假资料或者由于财务、税务部门无法核定等原因致使有关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难以确定的,按照下列办法确定:“(一)主要负责人的上一年年收入,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5倍以上10倍以下计算;“(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1倍以上5倍以下计算。
”(四)将第十一条修改为:“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二)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迟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漏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60%的罚款;“(三)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100%的罚款。
”(五)将第十二条修改为:“事故发生单位有《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0〕137号)等规定给予罚款。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依据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依据1、安全生产现场处罚有哪些规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节选: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种类、管辖第五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四)责令抄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五)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六)拘留;(七)关闭;(八)吊销有关证照;(九)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六条警告、罚款、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度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决定。
给予关闭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建议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决定。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百《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令第15号)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度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问规定作业的;(二)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三)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四)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五)对被答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七)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回取措施的;(八)拒绝、阻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监督检查的;(九)拒绝、阻碍安全监管监察部答门聘请的专家进行现场检查的;(十)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安监总局号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已经2009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二○○九年七月二十五日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落实行政执法责任,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公务员法》、《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内设机构、行政执法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追究,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对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或者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是指对作出违法、不当的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执法行为(以下简称行政执法行为),或者未履行法定职责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内设机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责任追究(以下简称责任追究)。
第三条责任追究应当遵循公正公平、有错必纠、责罚相当、惩教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四条责任追究实行回避制度。
与违法、不当行政执法行为或者责任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人员,实施责任追究时应当回避。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的回避由该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该部门负责人决定。
第二章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和行政执法职责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没有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2020年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执法依据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法律、行 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 条件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提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予以关闭;人民政府决定关闭的,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3.在居民区(楼)、学校、医院、车站、客运码头、集贸市场等人群密集场所的安全 距离内,不得设置危险化学、放射性物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危险物品的生产和 储存场所
2.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 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处罚种类:关闭 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 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第九十四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决定;予以关闭 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 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决定。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执法依据目录
一、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执法主体………………………………………1 (二)行政执法行为………………………………………2
2020版安全生产执法程序与文书
★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相关 设施、设备的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 的,依照其规定。
《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是应急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 检查中,对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事 故隐患,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或者消除事故隐患 而使用的文书。
查封扣押物品清单一般要写明物品的名称、规格、 数量、重量、产地、特种等物品基本信息,查封扣押物 品清单必须由执法人员、见证人员和当事人签字盖章, 一式两份,有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留存。
《延长查封扣押期限决定书》是应急管理部门 对生产经营单位作出了查封扣押决定后,因情况复 杂,需要依法作出延长查封扣押期限决定的文书。
一般来说,应当在调查取证之前,对确需立即查 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 内补办立案手续。
对于同一违法行为存在若干责任主体时,应当分 别立案。
《询问通知书》是应急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 位进行检查或者调查时、查办违法案件的过程中, 为查明案件事实,要求被通知人在一定时间到达指 定地点接受询问而下达的文书。
实施延长查封扣押,直接关系到公民、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的权利,应当慎重对待,严格依法进行。 一是查封扣押实施程序必须由法律规定;二是应急 管理部门依法具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权限;三是 延长查封扣押期限必须依照法定程序,经过批准, 应当按规定制作《行政执法有关事项审批表》。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 经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 期限不得超过30日。
(1)《恢复供电(供应民用爆炸物品)通知 书》应当按规定送达负责供电、供应民用爆炸物品 的单位,并由该单位在送达回执上签字、盖章。
2020年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清单
全文
中国安全网
财企 [2006]478 29号废止
中国安全网
31 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1995/4/7
32
关于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 经济处罚的意见
2003/6/3
33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
2007/9/25
34
工伤认定办法
2010/12/31
35
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
1995/1/22
36 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 1996/12/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 2018/11/26修
法
正
2005/12/1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 法
2012/12/26
2013/1/1
第十三届全国 人大常委会
全国人大常委 会
主席令第58号 主席令第50号
第四章 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第 22条 第23条;第24条 26条 ;第 27条 ;第六章 人身权利
规和政策标准体系,完善应急救援
体系,完善宣传教育培训体系。
安全生产部门规章
综合类
中国安全网
安全办 公司办
安全办 生产部 安全办 生产部
安全办 生产部 安全办
安全办
安全办 公司办
25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2019/4/1 2019/4/1
国务院 国务院令第708号
26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 2019/7/11修
国家质监总局 GB15258-2009 全文
36678
国家经贸委 GB16483-2000 全文
40148
国家标准局 GB18218-2009 全文
35704
石化工业局 HG23010-1997 全文
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手册2020版
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手册2020版一、安全生产方针、目标、原则《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手册2020版》明确提出了以下安全生产方针、目标及原则:1. 安全生产方针: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持续改进。
2. 安全生产目标:确保无重大安全事故,降低一般事故,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实现安全生产与经济效益双重目标。
3. 安全生产原则:(1)合法性原则: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合法性。
(2)责任原则: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安全生产责任,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
(3)预防原则:强化安全生产源头管理,预防事故发生。
(4)综合治理原则:运用多种手段,开展综合治理,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5)持续改进原则:不断总结经验,完善安全生产制度,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二、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及组织机构1. 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成立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担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
2. 工作机构(1)设立安全生产办公室,负责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安全生产工作。
(2)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研究安全生产重大问题,提出解决方案。
(3)设立安全生产专家组,负责对安全生产重大问题提供技术支持。
(4)设立安全生产培训中心,负责组织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技能。
(5)设立安全监测中心,负责对安全生产数据进行监测、分析,为安全生产决策提供依据。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1、项目经理安全职责项目经理作为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安全职责如下:(1)贯彻落实国家和地方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执行企业的安全生产方针、目标和制度;(2)组织制定项目安全生产计划,确保项目安全生产目标实现;(3)组织项目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安全生产职责;(4)负责项目安全生产资源的配置,确保安全生产投入;(5)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对安全隐患进行整改;(6)组织安全生产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7)发生安全事故时,及时组织救援,并按规定报告上级。
2020年国家安全生产法(新修订)
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防范各类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八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
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7.15•【文号】安监总政法〔2016〕72号•【施行日期】2016.07.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6〕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6年7月15日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安全生产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执法,是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在履行安全生产(含职业卫生,下同)监督管理职权中,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
第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执法信息公示制度,将执法的依据、程序和结果等事项向当事人公开,并在本单位官方网站上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正行使安全生产执法职权。
行使裁量权应当符合立法目的和原则,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合法、必要、适当;可以采取多种措施和手段实现执法目的的,应当选择有利于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措施和手段。
第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安全生产执法过程中应当依法及时告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相关的执法事实、理由、依据、法定权利和义务。
当事人对安全生产执法,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条安全生产执法采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文书》格式。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依据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依据第九条【《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行政处罚】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造成1人死亡,或者3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3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0万元罚款;(二)造成2人死亡,或者3-9人重伤,或者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20万元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较大事故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造成3人死亡,或者10人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000万元-2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20万元罚款;(二)造成4-5人死亡,或者11-20人重伤,或者2000万元-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30万元罚款;(三)造成6-9人死亡,或者21-50人重伤,或者3000万元-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万元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造成10人死亡,或者50人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5000万元-6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万元罚款;(二)造成11-15人死亡,或者51-60人重伤,或者6000万元-7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00万元罚款;(三)造成16-20人死亡,或者61-70人重伤,或者7000万元-8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50万元罚款;(四)造成21-29人死亡,或者71-100人重伤,或者8000万元-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200万元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造成30人死亡,或者100人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直接经济损失的,处2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罚款;(二)造成31-50人死亡,或者101-150人重伤,或者1亿元-1.2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30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罚款;(三)造成51-80人死亡,或者151-200人重伤,或者1.2亿元-1.5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4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四)造成80人以上死亡,或者200人以上重伤,或者1.5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0万元罚款。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处罚法律依据
一、法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九条4.《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条、第八条、第十条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项6.《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三条7.《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8.《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四十三条9.《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条10.《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第四条11.《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第五条12.《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13.《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条14.《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15.《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五条16.《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二款17.《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三、四款、第三十九条18.《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条、第六条19.《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五条20.《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十五、二十六条2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22.《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23.《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第四条第二款24.《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三十五条25.《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五条26.《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第四条、第五条27.《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三条28.《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第二条29.《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30.《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七条31.《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五条32.《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二条、第六条33.《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五条、第十四条34.《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35.《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十二条36.《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三十条37.《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五条、第六条38.《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39.《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40.《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五条41.《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42.《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六条43.《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第五条44.《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四条45.《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46.《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四条47.《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信息公开办法》第五条48.《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49.《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第四条1.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操作资格认定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二十六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4)《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八条(5)《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6)《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七条2. 权限内安全生产评价机构、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2)《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四条(3)《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五条3.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八条(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4)《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4.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5.权限内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第三条(3)《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条(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十四条(5)《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条(6)《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九条(7)《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五条6.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法律依据:(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条、第八条、第十条(2)《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三条7.权限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格认可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五条8.权限内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3)《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五条(4)《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五条(5)《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第一条9.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核发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2)《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十九条(3)《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五条(4)《烟花爆竹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第一条(二)行政处罚(共586项)A.安全许可类1.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处罚种类:对单位责令停产整顿、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2.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处罚种类:对单位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没收或者销毁危险物品、拆除或者没收采矿设备、设施、责令予以关闭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4)《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四条(5)《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6)《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八条、第十一条第一款(7)《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8)《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9)《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10)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3.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处罚种类:对单位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罚款、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2)《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3)《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或者企业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仍然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处罚种类:对单位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3)《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5.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处罚种类:对单位罚款、责令停产整顿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3)《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6.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予以批准的,或者弄虚作假,骗取批准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批准的7.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违反前款规定,不对取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实施严格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条件而不立即撤销原批准的8.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违反前款规定,对发现或者举报的未依法取得批准而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不予查封、取缔、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处罚种类:对单位处罚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9.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的处罚种类:对单位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消许可及批准文件法律依据:(1)《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十一条(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一条10.违反规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处罚种类:对单位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法律依据:(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一条(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三条(3)《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九条(5)《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11.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12.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13.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种类:对单位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或者销毁危险物品、罚款、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法律依据:(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一条(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三条(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4)《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14.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处罚种类:对单位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条(2)《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15.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处罚种类:对单位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条(2)《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四十六条16.对已经依法取得本部门行政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种类:对单位责令停产整顿、暂扣或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法律依据:(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2)《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第七条第三款(3)《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4)《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六条、第四十条(5)《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6)《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17.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造成职业中毒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罚种类:对单位没收经营所得、罚款、取缔法律依据:《使用有毒物质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18.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超出易制毒化学品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19.将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20.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种类:对单位警告、罚款、没收违反规定生产、经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2)《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三十条21.伪造、变造及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除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外的其他安全许可证的处罚种类:对单位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三条第二款(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3)《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2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向不具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合法用途说明等证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2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24.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的处罚种类:对单位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八十四条25.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处罚种类:对单位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26.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未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的处罚种类:对单位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法律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27.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的28.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向零售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29.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向零售经营者供应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处罚种类:对单位罚款、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法律依据:(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2)《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30.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31.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销售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处罚种类:对单位罚款、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法律依据:(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2)《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32.违反《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处罚种类:对单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或者销毁生产、经营、储存的危险物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二条33.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处罚种类:对单位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34.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隶属关系和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按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处罚种类:对单位罚款法律依据:(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2)《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四条35.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新增产品、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安全生产产生重大影响,未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的处罚种类:对单位罚款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36.发现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处罚种类:对单位警告法律依据(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2)《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37.登记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登记品种发生变化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38.登记企业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按时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手续的39.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申请复核换证,继续进行生产或者进口的40.转让、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或者不如实填报登记内容、提交有关材料的处罚种类:对单位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三十条41.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出现《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依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变更的处罚种类:对单位罚款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三条42.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未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使用许可证变更申请或者将隶属关系变更证明材料报发证机关的处罚种类:对单位罚款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43.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办理延期手续,仍然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处罚种类:对单位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罚款、责令停产整顿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44.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增加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未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变更申请,继续从事生产的45.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范围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已经竣工验收合格,未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变更申请,继续从事生产的46.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产生重大影响,未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变更申请,继续从事生产的处罚种类:对单位罚款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条47.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储存单位、使用单位转让、出租或伪造登记证,或者不如实填报登记内容、提交有关材料的处罚种类:对单位罚款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48.危险化学品建设单位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时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处罚种类:对单位罚款《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49.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变更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者名称,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的处罚种类:对单位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罚款法律依据:《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50.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经停产整顿后仍不具备《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种类:对单位依法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法律依据:《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51.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变更产品类别或者级别范围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的处罚种类:对单位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52.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或非煤矿矿山企业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处罚种类:对单位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法律依据:(1)《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2)《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53.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以及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处罚种类:对单位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罚款、依法撤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没收非法经营物品及违法所得法律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三十六条54.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未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或者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仓储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后、烟花以及烟花爆竹经营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许可手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或者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的或者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处罚种类:对单位罚款法律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三十五条55.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未按期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具备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种类:对单位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法律依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56.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不再具备《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处罚种类:对单位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法律依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条57.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和采矿许可证被暂扣、撤销、吊销、注销的情况,未依照《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2020年(安全生产)国务院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
(安全生产)国务院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国务院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为了进壹步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领导和管理,以保证职工的安全和健康,促进生产,特作如下规定:壹、关于安全生产责任制(壹)企业单位的各级领导人员于管理生产的同时,必须负责管理安全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法规和制度,于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时候,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二)企业单位中的生产、技术、设计、供销、运输、财务等各有关专职机构,均应该于各自业务范围内,对实现安全生产的要求负责。
(三)企业单位均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加强劳动保护工作机构或专职人员的工作。
劳动保护工作机构或专职人员的职责是:协助领导上组织推动生产中的安全工作,贯彻执行劳动保护的法规、制度;汇总和审查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且且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组织和协助有关部门制订或修订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技术作业指导书,对这些制度、规程的贯彻执行进行监督检查;经常进行现场检查,协助解决问题,遇有特别紧急的不安全情况时,有权指令先行停止生产,且且立即方案领导上研究处理;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指导生产小组安全员工作;督促有关部门按规定及时分发和合理使用个人防护用品、保健食品和清凉饮料;参加审查新建、改建、大修工程的设计计划,且且参加工程验收和试运转工作;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进行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方案,协助有关部门提出防止事故的措施,且且督促他们按期实现;组织有关部门研究执行防止职业中毒和职业病的措施;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劳逸结合和女工保护工作。
(四)企业单位各生产小组均应该设有不脱产的安全员。
小组安全员于生产小组长的领导和劳动保护干部的指导下,首先应当于安全生产方面以身作则,起模范带头作用,且协助小组长做好下列工作:经常对本组工人进行安全生产教育;督促他们遵守安全作业指导书和各种安全生产制度;正确地使用个人防护用品;检查和维护本组的安全设备;发现生产中有不安全情况的时候,及时方案;参加事故的分析和研究,协助领导上实现防止事故的措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15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新修订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已经2007年11月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3年5月19日公布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1年4月27日公布的《煤矿安全监察程序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局长李毅中二○○七年十一月三十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工作,依照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违法行为(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办法和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对煤矿、煤矿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等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或者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
行政处罚应当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对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种类、管辖第五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四)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采掘设备;(五)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六)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暂停或者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七)关闭;(八)拘留;(九)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已经2009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二○○九年七月二十五日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落实行政执法责任,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公务员法》、《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内设机构、行政执法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追究,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对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或者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是指对作出违法、不当的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执法行为(以下简称行政执法行为),或者未履行法定职责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内设机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责任追究(以下简称责任追究)。
第三条责任追究应当遵循公正公平、有错必纠、责罚相当、惩教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四条责任追究实行回避制度。
与违法、不当行政执法行为或者责任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人员,实施责任追究时应当回避。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的回避由该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该部门负责人决定。
第二章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和行政执法职责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没有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020年整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最新版.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最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8月31日通过,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下面是我整理的法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八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
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依据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依据1、安全生产的行政法规有哪几个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e68a847a6431333431333939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是为了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是为了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工作,依照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的办法。
(1)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依据扩展资料:强化安全生产依法治理:1、完善法律法规标准体系。
加强安全生产立法顶层设计,制定安全生产中长期立法规划,增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系统性。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立改废释并举的工作协调机制,实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执行效果评估制度。
完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解读、公众互动交流信息平台,健全普法宣传教育机制。
2、加大监管执法力度。
完善安全监管监察执法的制度规范,确定执法的主体、方式、程序、频次和覆盖面。
统一安全生产执法标志标识和制式服装。
健全执法标准,规范执法文书。
建立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裁量基准制度。
建立定区域、定人员、定责任的安全监管监察执法机制。
3.健全审批许可制度。
深化行政审批和安全准入改革,简化程序,严格标准。
编制安全生产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制定审查工作细则,规范行政审批的程序、标准和内容,及时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进展情况和结果。
推动安全生产同类审批事项合并审查。
4.提高监管监察执法效能。
制定安全监管监察能力建设标准,实施安全监管监察能力建设规划。
完善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执法工作条件,加快形成与监督检查、取证听证、调查处理全过程相配套的执法能力。
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企业数量、安全形势相适应的执法力量配备以及工作经费和条件保障机制。
(安全生产)2020年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目录综合类 (3)一、《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4)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21)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23)四、《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38)五、《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48)六、《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51)七、《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55)八、《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58)九、《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63)十、《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64)中介服务类 (65)一、《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66)二、《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71)三、《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76)四、《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85)五、《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93)职业健康类 (96)一、《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97)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99)非煤矿山类 (120)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121)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125)三、《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136)四、《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140)五、《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 145六、《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148)七、《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151)八、《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154)危险化学品类 (157)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158)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177)三、《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182)四、《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185)五、《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186)六、《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194)七、《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199)烟花爆竹类 (200)一、《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201)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208)三、《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213)其他类 (245)一、《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218)综合类一、《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一)违法行为描述: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执法依据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执法依据安全生产是保障全体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的基本要求,也是企业注重的重点工作。
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则是对企业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全面监督和管理的重要手段。
在这个过程中,行政执法依据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是保障安全生产的重要法律保障。
首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是行政执法依据的基础,例如《安全生产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这些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企业应遵守的安全生产标准和要求,对违规企业进行了相应的处罚和制裁。
其次,相关部门的规章制度也是行政执法依据的重要来源,比如国家安全监管部门发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这些规章制度规定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具体要求和程序,为相关部门提供了对企业违规行为进行查处的法律依据。
再次,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依据还包括相关部门发布的通知、批复等行政文件,这些文件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了具体的部署和指导,为行政执法提供了操作性的依据。
此外,还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涉及事项和具体工作流程,也进行了相应的规范和规定,为行政执法提供了操作细节上的依据,保证了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总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执法依据,是通过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行政文件以及操作流程等多种手段形成的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保障了监督管理工作的合法性和权威性,为企业安全生产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执法依据是一个执法过程中的重要保障与指导,对于确保企业安全生产、维护员工的生命健康、保护公共安全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在此基础上,我将会继续从相关法律法规、行政部门职责、行政执法程序以及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点内容进行介绍。
首先,相关法律法规是行政执法依据的基础。
《安全生产法》是我国安全生产领域的基本法律,对于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明确了企业作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遵守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除此之外,劳动法以及劳动合同法等也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确保员工生命安全提供了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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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执法依据目录一、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依据(一)行政执法主体 (1)(二)行政执法行为 (2)(1)行政处罚 (2)(2)行政检查 (3)(3)其他行政行为 (3)二、广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依据(一)行政执法主体 (7)(二)行政执法行为 (10)(1)行政处罚 (10)(2)行政强制 (53)(3)非许可审批事项 (54)(4)行政检查 (55)(5)其他行政行为 (58)广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执法依据一、行政执法主体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本法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2.《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采取行政措施,对本地区实施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本地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对本地区或者职责范围内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迅速和妥善处理负责。
3.《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4.《广州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和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依据二、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行为(共24项)(一)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共4项)1.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处罚种类:关闭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四条: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四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决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决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处罚种类:关闭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第九十四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决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决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提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予以关闭;人民政府决定关闭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3.在居民区(楼)、学校、医院、车站、客运码头、集贸市场等人群密集场所的安全距离内,不得设置危险化学、放射性物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危险物品的生产和储存场所处罚种类:组织搬迁或者关闭处罚依据:《广州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条:在居民区(楼)、学校、医院、车站、客运码头、集贸市场等人群密集场所的安全距离内,不得设置危险化学、放射性物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危险物品的生产和储存场所。
已经设置的,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依法组织搬迁或者予以关闭。
4.对经停产停业整顿,逾期仍达不到安全标准,生产危险性较大的处罚种类:关闭法律依据:《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办法》第四十一条:对经停产停业整顿,逾期仍达不到安全标准,生产危险性较大的,报请县以上人民政府决定予以关闭;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需要关闭的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二)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检查(共2项)1.对本地区容易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单位、设施和场所进行严格检查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2)《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六条:市(地、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地区容易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单位、设施和场所安全事故的防范明确责任、采取措施,并组织有关部门对上述单位、设施和场所进行严格检查。
2.开展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季度检查和安全生产情况检查法律依据:(1)《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个季度至少召开一次防范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由政府主要领导人或者政府主要领导人委托政府分管领导人召集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参加,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地区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工作。
会议应当作出决定并形成纪要,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必须严格实施。
(2)《广州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半年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情况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超出其管辖权限的,应当立即按程序上报。
(三)广州市人民政府其他行政行为(共18项)1.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五条: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2)《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条: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2.奖励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具体奖励办法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3.对举报涉及易制毒化学品的违法行为给予奖励法律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六条:国家鼓励向公安机关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涉及易制毒化学品的违法行为。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者保密。
对举报属实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4.对有突出贡献的安全生产监察员给予表彰法律依据:《广东省安全生产监察员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安全生产监察员在工作中表现优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表扬和奖励;对有突出贡献的,可提请同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
5.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2)《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开展社会宣传活动,教育公民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安全燃放烟花爆竹。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3)《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安全生产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单位,有义务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6.任命安全生产监察员法律依据:《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需要配备安全生产监察员。
安全生产监察员由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名,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由当地人民政府任命。
7.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制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2)《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七条:市(地、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必须制定本地区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本地区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经政府主要领导人签署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3)《广州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制定本行政区域内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救援演练。
8.对一次死亡三至五人或者重伤十至二十九人的安全生产事故组织调查法律依据:《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事故调查处理实行分级负责:一次死亡三至五人或者重伤十至二十九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调查,报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审批结案。
9.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法律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10.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迅速组织救助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十七条: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迅速组织救助,有关部门应当服从指挥、调度,参加或者配合救助,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11.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法律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
12.加强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及相关劳动保护工作的领导,在发生职业中毒事故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危害的蔓延并消除事故危害法律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及相关劳动保护工作的领导,督促、支持卫生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在发生职业中毒事故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危害的蔓延并消除事故危害,并妥善处理有关善后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