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诉讼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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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诉讼的案例

【篇一:恶意诉讼的案例】

2012年11月20日,原告李某起诉要求被告杨某赔偿因恶意诉讼给

其造成的代管款及借款利息、律师费、鉴定费、交通费、误工费、

材料费等多项损失。理由是:杨某曾先后五次对李某提起诉讼。

2009年2月,起诉要求某公... 2012年11月20日,原告李某起诉

要求被告杨某赔偿因给其造成的代管款及借款利息、律师费、鉴定费、交通费、误工费、材料费等多项损失。理由是:杨某曾先后五

次对李某提起诉讼。2009年2月,起诉要求某公司及包括李某在内

的三股东归还借款15万元及利息。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二审法院认

定李某已偿还部分借款,以债务抵销为由改判。同月,又起诉要求

某公司支付租赁其房屋的租金及利息,并由李某承担担保责任。一

审法院认为杨某证据不足而判决驳回,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后杨某

连续三次提起诉讼,均要求某公司归还借款20万元,并由李某等三

股东在抽逃资金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主要证据借款证明经鉴定,

其形成时间远在落款日期两年之后,有伪造之嫌。上述三起案件均

以杨某主动申请撤诉结案。在五起诉讼中,法院均依据杨某申请裁

定冻结了李某银行存款或法院代管款。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杨某在提起后三次诉讼

时应当知道据以起诉的证据是虚假的,仍采取重复诉讼方式给原告

李某造成不必要的诉讼负担,其起诉行为及申请保全行为存在主观

恶意,客观上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依法应承担相应赔偿

责任,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6万元。

【不同观点】

恶意诉讼存在巨大的负面影响,2012年民事诉讼法虽予以专门规制,但未设立相关损害赔偿制度,对于恶意诉讼的具体甄别与判断的统

一标准,仍留待司法实践的努力。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五次起诉及

财产保全申请行为是否存在恶意;如存在,如何确定原告合理损失

范围。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形成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以虚构事实为手段,滥用诉权反复起诉、撤诉,致使原告陷入讼累;被告多次恶意申请财产保全,严重干扰了

原告正常生活和经营秩序。被告上述行为已构成恶意诉讼,对原告

造成侵权,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在本案各项损失中,具有争议的主要为律师费,

虽然聘请律师属自愿行为,然诉讼活动专业性较强,大多数恶意诉

讼的受害人并不具备专业知识且受精力、时间等限制,实践中聘请

律师参加诉讼成为普遍现象。可见,因参加侵权人恶意提起的诉讼

而支付律师费,两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受害人已经支付的律师费

应纳入赔偿范围,以起到填补损失、制裁恶意诉讼之效果。具体数

额由法院合理确定。

第三种观点认为,本案被告之前所提起的五次诉讼均符合程序法规定、经过正当程序,被告的部分诉讼请求亦得到判决的支持,后三

次撤诉均在法院公正主持下进行,存在正当理由,并经法院认可与

准许;被告申请财产保全依据2007年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

且经过法院依法审查后裁定予以准许,其目的在于保障依法生效的

裁决能够顺利得到全面执行,并不存在违法性;被告三次撤诉的确

事出有因,故上述行为并不存在恶意,不构成侵权,其不应承担赔

偿责任。原告提出的损失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法官回应】

恶意诉讼之恶意的判断标准及损害赔偿范围认定

恶意诉讼本质系一种侵权行为,判断是否支持基于恶意诉讼而产生

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应将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和正确行使诉讼权利

的法律要求作为评断与认定的依据,同时对损害赔偿范围予以限定。恶意诉讼之恶意的判断标准

对于恶意之认定是恶意诉讼判断标准中最为关键的要件,应遵循主

客观相一致的原则。

首先,恶意诉讼中的恶意是对于主观动机的描述,指故意心态中之

恶劣者,含有明显的加害性追求。当事人明知其诉讼行为不具有正

当性,却利用诉讼活动达到诉讼之外的不正当目的。恶意并不等同

于故意,故意是从行为结果的意思出发认定主观状态的可归责性,

而恶意还包含了对行为本身目的之评价。且恶意必须为直接故意,

过失行为亦不能构成恶意诉讼。然而,实践中恶意诉讼行为目的具

有混合性,在恶意中抑或夹杂着善意的动机,造成认定困难。解决

此类问题,可借鉴美国侵权法的首要原则,即某非法目的在行为人

决定诉讼的过程中起到了更为实质、首要的作用,则主观上构成恶意;如是合法性目的起到更为实质性作用,则不构成恶意。

其次,恶意毕竟只是主观动机,实践中通常无法直接窥探行为人内

心状态;且诉讼行为往往形式上满足法律赋予的权利和诉讼程序要

件,将恶意通过诉讼方式披上合法化外衣,具有很强的隐蔽性。笔

者认为,法官应对恶意诉讼保持一定的敏感度,但于打击恶意诉讼

的同时,应避免对当事人诉讼权利造成损害。在具体认定过程中应

从严把握,只要诉讼行为尚存合理性基础,就不应轻率认定为恶意,以免矫枉过正。司法实践可综合考量:一是看是否存在伪造证据、

恶意串通、歪曲法律、诱使证人作伪证等情节;二是利用生活经验

法则、逻辑推断、地方风俗等思维工具;三是对同类型行为多发区

域加强关注,包括程序性请求,如起诉、保全申请、延期申请、程

序异议等环节,以及实体性问题,如证据三性、基础法律关系真实

性等方面;四是法庭调查与庭外调查相结合;五是不能仅凭相关案

件判决的胜败结果作为认定依据。

结合本案,杨某五次起诉及财产保全申请行为,均有恶意存在的空间。一般来说,起诉行为如被认定为恶意,则同一诉讼中财产保全

申请行为也应认定为恶意。如起诉行为未被认定为恶意,则同一诉

讼中财产保全行为应单独判断认定。具体而言,在第一次诉讼中,

杨某所主张的借款事实得到一审与二审认可,其起诉行为系行使诉

权的正当行为;其申请财产保全亦是为了保证判决生效后能得以顺

利执行,显具合理性,不构成恶意。在第二次诉讼中,一审基于证

明责任规则未支持杨某诉讼请求。如果就此认定其存在主观恶意,

显然过于严苛;其申请财产保全之行为,亦认定为不构成恶意为宜。之后连续的三次诉讼行为,均针对同一诉讼标的与事实理由,就证

据效力分析,杨某的关键性证据借款证明,经鉴定,形成时间远远

晚于落款时间,故其存在伪造证据的行为;其始终未提供证据证明

资金来源及交付事实,支持其起诉之合理根据显然不足。就生活常

理及逻辑分析,杨某在了解公司财务状况不佳的前提下还借款给公

司等多数行为不符常理。综上,可认定杨某明知据以提起诉讼的证

据不实,所欲证明的事实虚构,其重复诉讼、撤诉及申请财产保全,目的是给李某造成不必要的负担,故此三次起诉及诉讼保全申请行

为构成恶意。恶意诉讼之损害赔偿范围确定

若无损害,则无赔偿。首先,因恶意诉讼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应以受有实际损害为要件。至于哪些项目为实际损害,原告承担举

证责任。本案原告主张其因向案外人借款而造成的利息损失,因无

相应证据证明,无法认定属原告的实际损害,故法院不予支持。

其次,确定成立责任范围上的相当因果关系。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

是指权利受侵害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旨在认定某种损害是否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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