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诉讼的案例
泉州某公司、福建某公司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案
泉州某公司、福建某公司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案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1861号•【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时间】2023.10.30正文泉州某公司、福建某公司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最高法知民终1861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泉州日某仪器仪表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福建恒某科技有限公司。
上诉人泉州日某仪器仪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泉州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建恒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某科技公司)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称一审法院)于2022年7月8日作出的(2022)闽02民初1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2年9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3年2月3日询问当事人。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福建某科技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受理。
福建某科技公司起诉请求判令:1.泉州某公司向福建某科技公司赔礼道歉,并在其官方网站将书面道歉文件公示3年,在《泉州晚报》申请1/4版面发布书面道歉文件;2.泉州某公司赔偿福建某科技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合计50万元(含一审律师代理费3万);3.泉州某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一)泉州某公司享有的专利号为00201xxx.9的实用新型专利因未缴纳年费已在2005年1月6日起被宣告终止,专利号为98241xxx.X的实用新型专利则在2007年1月12日被宣告全部无效。
2006年5月23日,泉州某公司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第一次诉讼),主张福建某科技公司生产的“智能靶式流量计”构成对泉州某公司前述两项专利的侵害。
法院以技术特征不等同为由驳回泉州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泉州某公司提起上诉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闽民终字第23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代理乱象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法律代理行业在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近年来,法律代理行业中也出现了一些乱象,如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司法公信力。
本文将以一起“虚假诉讼”事件为例,分析法律代理乱象,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二、案例分析1. 事件背景2019年,某市发生了一起因法律代理乱象引发的虚假诉讼事件。
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因一起合同纠纷诉至法院。
原告李某委托律师张某作为代理人,被告王某则委托律师陈某作为代理人。
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李某的代理人张某与被告王某的代理人陈某相互勾结,伪造证据,虚假陈述,企图通过诉讼手段非法占有被告王某的财产。
2. 事件经过(1)伪造证据。
张某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伪造了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之间的合同,将合同中的金额篡改为高额赔偿金。
此外,张某还伪造了原告李某的银行流水,以证明其经济损失。
(2)虚假陈述。
在庭审过程中,张某与陈某相互配合,虚假陈述,误导法官。
张某声称原告李某因被告王某的违约行为,遭受了巨额经济损失;陈某则表示被告王某对原告李某的违约行为负有全部责任。
(3)恶意诉讼。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张某与陈某不断提出新的诉讼请求,试图增加原告李某的赔偿金额。
同时,他们还通过诉讼手段,迫使被告王某放弃部分合法权益。
3. 事件结果经过法院审理,发现原告李某的代理人张某与被告王某的代理人陈某存在虚假诉讼行为。
法院依法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并判决张某、陈某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外,法院还向相关行业协会通报了此案,要求加强行业监管。
三、法律代理乱象分析1. 法律意识淡薄。
部分律师在追求经济利益的过程中,忽视了法律职业道德,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违法行为视而不见。
2. 行业监管不力。
目前,我国法律代理行业监管体系尚不完善,部分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对律师的违法违规行为监管不力,导致乱象频发。
3. 证据规则不完善。
虚假诉讼案例法律如何打击恶意起诉
虚假诉讼案例法律如何打击恶意起诉虚假诉讼案例:法律如何打击恶意起诉在现代社会,诉讼是解决纠纷的主要途径之一。
然而,有些人却利用法律程序发起虚假诉讼,损害他人利益,扰乱司法秩序。
本文将通过具体案例分析,探讨法律如何打击恶意起诉,并保护诚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一:骗保虚假诉讼李某是一家医院的保安,因工作受伤后向保险公司申请工伤赔偿。
然而,经调查发现李某并没有受伤,他的工伤申诉构成了虚假诉讼。
诈骗行为在我国法律中是被严厉打击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虚假诉讼属于诈骗罪的范畴,对于以此目的骗取保险金的,法律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此外,保险公司也有权向法院提起撤销诉讼请求,追究虚假申诉者的法律责任。
案例二:商业恶意起诉张某是一家小型餐饮连锁店的老板,他故意将一名顾客驱逐出店,并声称对方在店内行为不当,损坏店内设施。
尽管证据表明这是张某的一则恶意起诉,但鉴于其在诉讼中的恶意操作,案件审理时间长、费用高,给对方造成了巨大的困扰。
为了规范商业诉讼中的恶意起诉行为,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对于滥用诉讼权利的当事人,可以依法承担因违反诉讼义务所产生的费用和损失,并处以罚款。
此外,商标侵权案件常常涉及到恶意起诉,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商标权利人故意提起无正当理由的诉讼,应当承担对方的诉讼费用。
案例三:网络虚假诉讼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虚假诉讼案件逐渐呈上升趋势。
以张某为例,他以匿名方式在社交媒体平台发布虚假信息,针对特定企业提起诉讼,声称该企业侵犯他的合法权益。
对于网络虚假诉讼,我国互联网监管部门已经加强了对捏造事实的处罚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6条,以虚构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扰乱公共秩序,构成诬告陷害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除了刑事打击外,我国法律还明确规定,在网络虚假诉讼中,受害方可以通过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权方赔偿经济损失,并承担诉讼费用。
恶意诉讼个人损害索赔案例分析与救济途径
恶意诉讼个人损害索赔案例分析与救济途径恶意诉讼是指以违背公共利益、实施不正当诉讼行为为目的的诉讼活动。
恶意诉讼不仅对当事人造成了巨大的损害,也会滥用司法资源,并对社会秩序和法治环境造成负面影响。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个恶意诉讼个人损害索赔案例,探讨相关问题,并介绍救济途径。
案例分析:李某与张某是邻居多年,两人之间本无矛盾。
然而,近期李某被张某频繁以恶意之诉将其起诉至法庭,造成了严重的个人损害。
其中,李某被迫支付了大量的诉讼费用和律师费用,耗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在工作、生活等方面都受到了极大的影响。
李某对于这种恶意诉讼行为感到非常愤怒和无奈。
案例分析一:损害范围及恶意诉讼行为的主要特征恶意诉讼行为的主要特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非法目的:恶意诉讼主要是出于违法目的,如故意损害他人的名誉、财产等,以达到某种不正当的目的。
2. 多次起诉:恶意诉讼往往不仅一次性提起,而是多次反复提起同样或类似的诉讼请求,目的是耗费被告的时间和精力。
3. 滥用诉讼程序:恶意诉讼行为往往以滥用诉讼程序为手段,利用各种法律漏洞和程序规定,制造困扰和麻烦。
4. 造成个人损害:恶意诉讼不仅给当事人带来了经济上的损害,还会对其生活、工作等方面造成负面影响,给个人带来巨大的心理压力。
案例分析二:恶意诉讼个人损害索赔的方式对于个人损害,受害者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行索赔:1. 民事诉讼:受害者可以选择通过民事诉讼途径,向法院起诉索赔。
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受害者可以要求恶意起诉人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2. 申请财产保全措施:在恶意诉讼案件中,受害者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措施,以确保恶意起诉人有足够的财产对受害者的损失进行赔偿。
3. 参与行政处罚:受害者可以向相关行政机关举报恶意起诉人的违法行为,要求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一旦被认定为恶意诉讼行为,相应的行政处罚将对恶意起诉人产生强大的震慑力。
4. 公开曝光:受害者可以通过网络、媒体等途径将恶意起诉人的行为公之于众,揭露其不法行为,以达到警示作用。
虚假诉讼案例
虚假诉讼案例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在起诉或应诉过程中故意提出虚假证据、伪造事实、隐瞒真相,以达到非法目的的行为。
虚假诉讼不仅会对司法公正造成严重影响,也会严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下面我们将介绍一些虚假诉讼案例,以便大家更加了解虚假诉讼的危害和影响。
案例一,甲公司与乙公司合同纠纷。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货物,而乙公司则支付货款。
然而,在货物交付后,乙公司以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拒绝支付货款,并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赔偿损失。
经过调查,法院发现乙公司提供的货物质量检测报告存在伪造行为,实际上货物质量符合合同约定。
最终法院判决乙公司故意提出虚假证据,判令乙公司支付货款并赔偿甲公司的损失。
案例二,个人财产纠纷。
某甲与某乙因房产问题产生纠纷,某乙以某甲未按约定支付房款为由,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某甲赔偿损失。
然而,在庭审中,某甲提供了相关支付凭证和合同约定,证明自己已按时支付房款。
经过调查,法院发现某乙故意提出虚假诉讼请求,企图非法占有某甲的房产。
最终法院判决某乙故意提出虚假诉讼,判令其赔偿某甲的经济损失,并维护了某甲的合法权益。
案例三,离婚家庭纠纷。
甲与乙因感情不和,决定离婚。
在离婚诉讼中,甲提出了大量虚假证据,包括伪造的家暴记录、捏造的财产分割协议等,企图获取更多的财产和抚养权。
经过法院调查,发现甲故意提出虚假诉讼请求,严重影响了离婚案件的审理。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甲的诉讼请求,并对其提出虚假证据的行为进行了严厉的批评和处罚。
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虚假诉讼不仅会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也会严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我们在面对法律纠纷时,务必要慎重提出诉讼请求,不得故意提供虚假证据,以免因一时的私利而付出更大的代价。
同时,司法机关也应加大对虚假诉讼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
希望通过这些案例的介绍,大家能够更加深刻地认识到虚假诉讼的危害,共同维护良好的司法环境和社会秩序。
虚假诉讼罪案例
虚假诉讼罪案例在司法领域,虚假诉讼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它严重损害了法律的公正性和司法的公信力。
虚假诉讼罪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故意编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提出虚假主张,以达到欺骗法庭、对抗司法的目的。
虚假诉讼罪不仅是对法律的侮辱,更是对正义的践踏,因此司法机关对此类犯罪行为必须严厉打击。
下面我们将介绍一个虚假诉讼罪的案例,以便更加深入地了解这一犯罪行为的危害性和严重性。
案例一:张某故意制造交通事故,诬告他人索赔张某是一名年轻的司机,他驾驶着自己的私家车在市区内行驶。
某天,张某故意将车辆停在一个拐弯处,然后突然启动车辆,导致一名路人被撞伤。
在事故发生后,张某立即报警并声称是对方行人突然冲出来,导致交通事故发生。
同时,他还伪造了一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说辞,包括伪造的监控录像和伪造的医院诊断报告。
在警方和法院的调查中,张某的虚假说辞和伪造证据逐渐被揭穿。
最终,张某被判处虚假诉讼罪,因为他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伪造证据,以达到对他人索赔的目的。
这一犯罪行为不仅损害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更是对司法的严重挑战。
此案例中,张某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律,不仅伤害了他人,也损害了司法的公正性。
虚假诉讼罪不仅仅是一种个人行为,更是对整个社会法治的挑战。
因此,我们应当高度重视虚假诉讼罪,加大对这一类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在司法实践中,为了有效打击虚假诉讼罪,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首先,加强对虚假诉讼罪的立法和司法解释。
通过明确虚假诉讼罪的法律定义和刑事责任,可以更好地规范这一类犯罪行为,从而有效打击虚假诉讼罪。
其次,加强对虚假诉讼罪的司法审查和监督。
司法机关应当加大对虚假诉讼案件的审查力度,严格依法审理虚假诉讼案件,确保公正审判。
再次,加强对虚假诉讼罪的宣传和教育。
通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虚假诉讼罪的认识和防范意识,可以有效减少虚假诉讼行为的发生。
总之,虚假诉讼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它严重损害了法律的公正性和司法的公信力。
分析一个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系邻居,双方居住在同一小区。
2019年,李四在自家的房屋后院搭建了一个铁皮棚子,用于堆放杂物。
该铁皮棚子距离张三家后门仅有一米之隔,导致张三家的采光和通风受到影响。
张三多次与李四协商,要求拆除铁皮棚子,但李四置之不理。
2020年,张三家的后院种植的树木因李四铁皮棚子的遮挡而无法正常生长。
张三再次与李四协商,李四仍不同意拆除铁皮棚子。
无奈之下,张三将李四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李四拆除铁皮棚子,恢复原状。
二、案件争议焦点1. 李四搭建的铁皮棚子是否侵犯张三的采光权?2. 李四搭建的铁皮棚子是否侵犯张三的通风权?3. 法院是否应判决李四拆除铁皮棚子?三、法院判决1. 关于采光权:法院认为,李四搭建的铁皮棚子距离张三家后门仅有一米之隔,遮挡了张三家的采光,侵犯了张三的采光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应当相互尊重、相互协助,不得妨碍对方行使权利。
”因此,法院判决李四拆除铁皮棚子。
2. 关于通风权:法院认为,李四搭建的铁皮棚子虽然遮挡了部分通风,但并未严重影响张三家的通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应当相互尊重、相互协助,不得妨碍对方行使权利。
”法院认为,李四在搭建铁皮棚子时,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未严重侵犯张三的通风权。
3. 关于拆除铁皮棚子:法院认为,鉴于李四搭建的铁皮棚子侵犯了张三的采光权,法院判决李四拆除铁皮棚子,恢复原状。
四、案例分析1. 采光权:采光权是指不动产权利人依法享有的,在不影响相邻不动产权利人权益的前提下,对其不动产进行采光的权利。
在本案中,李四搭建的铁皮棚子距离张三家后门仅有一米之隔,导致张三家的采光受到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决李四拆除铁皮棚子,以恢复张三的采光权。
2. 通风权:通风权是指不动产权利人依法享有的,在不影响相邻不动产权利人权益的前提下,对其不动产进行通风的权利。
恶意诉讼特殊侵权的案例及法律分析
恶意诉讼特殊侵权的案例及法律分析案例一:王某与李某系邻居,因琐事发生争执,王某认为李某家的狗叫声影响其休息,便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经法院调查,王某所称之事并无证据证明,且其之前曾多次就类似问题起诉李某,均被驳回。
法院认定王某属于恶意诉讼,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对其进行了罚款。
法律分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和具体的诉讼请求,且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主张。
在此案例中,王某所主张之事并无证据证明,且其多次起诉李某,属于滥用诉讼权利的行为,构成恶意诉讼。
法律后果分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恶意诉讼行为,法院可以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并可以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或拘留。
在此案例中,法院判决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并对其进行了罚款。
案例二:甲、乙、丙三人合伙做生意,后因经营不善散伙。
在清算过程中,甲认为乙在合伙期间虚构支出、侵占公司财产,便以个人名义将乙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经法院调查,甲所主张之事并无证据证明,且其所提供的证据之间存在矛盾。
法院认定甲属于恶意诉讼,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对其进行了罚款。
法律分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和具体的诉讼请求,且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主张。
在此案例中,甲所主张之事并无证据证明,且其所提供的证据之间存在矛盾,属于虚假诉讼行为,构成恶意诉讼。
法律后果分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恶意诉讼行为,法院可以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并可以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或拘留。
在此案例中,法院判决驳回了甲的诉讼请求,并对其进行了罚款。
案例三:张某与赵某系朋友关系。
一日,张某向赵某借款5万元并约定了还款期限。
还款期限届满后,赵某多次向张某催讨借款未果,便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归还借款。
在庭审过程中,张某辩称借款已经归还,但无法提供证据证明。
法院最终判决张某归还赵某借款5万元。
法律分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于自己的主张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
滥用诉讼权利的典型案例
滥用诉讼权利的典型案例滥用诉讼权利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利用法律程序和法律权益不当,以非正当的目的干扰司法运行和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下面我们将介绍几个典型案例来说明滥用诉讼权利的具体形式和影响。
第一,王某借款纠纷中的滥用诉讼权利。
在该案例中,王某与张某之间存在借款纠纷,双方不能达成一致。
王某明知自己举证不足,但仍频繁提起诉讼,以诉讼压力迫使张某接受不利条件。
这种滥用诉讼权利的行为不仅浪费了司法资源,也给对方带来了不必要的经济和心理压力。
第二,某公司对竞争对手的滥用诉讼。
某公司为了打击竞争对手,在其产品上故意设计了侵权元素,然后以侵权为由对竞争对手提起诉讼。
然而,在调查中发现,该公司的侵权指控完全是虚构的,旨在通过滥用诉讼来限制竞争对手的发展。
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对方的合法权益,也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
第三,某公民对政府滥用诉讼权利。
在某市政府拆迁项目中,某公民以不当解释法律规定为由,提起多次诉讼,试图阻止拆迁进程。
然而,经过多次审理后,法院发现该公民的诉讼请求完全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并且属于对政府行政权力滥用诉讼的恶意行为。
这种滥用诉讼行为妨碍了政府的正常运行,也拖延了拆迁项目的进度。
滥用诉讼权利的行为严重损害了民事诉讼的公正性和效率性,给社会和个人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因此,我们应当加强对滥用诉讼的监管,依法惩治滥用诉讼行为,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秩序。
总之,滥用诉讼权利是一种对法律和司法公正的严重侵害,这种行为不仅浪费资源,还极大地干扰了正常的司法秩序。
我们应当高度重视和倡导诚信诉讼,加强对滥用诉讼行为的惩处和打击,确保民事诉讼制度的正常运行,维护公正和公平的司法环境。
恶意诉讼案例
恶意诉讼案例在现实生活中,恶意诉讼案例时有发生,给当事人和社会带来了不小的困扰。
恶意诉讼是指当事人以明知无理由的情况下,故意提起诉讼,以达到某种目的,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行为。
下面将介绍一个恶意诉讼案例,以便大家了解并警惕这种行为的发生。
某公司因为一起商业纠纷,将对方公司告上了法庭。
在诉讼过程中,对方公司的一名高管明显表现出不屑和轻视的态度,甚至在庭审中公开嘲讽对方公司的诉讼理由。
然而,最终法庭判决结果却出乎所有人的意料,对方公司竟然获得了胜诉。
这一判决让原告公司感到震惊和愤怒,他们开始怀疑对方公司是以某种不正当手段达到了这个结果。
在调查过程中,原告公司发现对方公司在诉讼前不久,曾经进行了一系列的资金调整和人事变动,这些变动似乎都与诉讼案件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原告公司开始怀疑对方公司是故意制造了一场商业纠纷,并以此为借口来进行内部整顿和资产转移。
这样一来,原告公司不仅损失了诉讼案件中的利益,还面临着对方公司可能会继续利用法律手段来对其进行打压的风险。
这个案例充分说明了恶意诉讼的危害性。
恶意诉讼不仅仅是一场法律纠纷,更是对公平正义的践踏,对当事人的权益造成了严重损害。
同时,恶意诉讼也会给整个社会带来负面影响,破坏了法治环境和商业信誉。
针对恶意诉讼,我们需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和执行,提高司法部门对恶意诉讼的打击力度。
同时,企业和个人在面对恶意诉讼时,也要及时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此外,加强对商业合作伙伴的尽职调查,避免与恶意诉讼相关的风险,也是非常重要的。
总之,恶意诉讼是一种严重的法律乱象,需要得到全社会的高度重视和共同努力来加以遏制。
希望通过对这个案例的介绍,能够引起大家对恶意诉讼问题的关注,共同维护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
让我们共同努力,为构建一个公平、公正的社会环境而努力奋斗。
恶意诉讼致他人死亡案例
恶意诉讼致他人死亡案例简介恶意诉讼是指当事人以虚假、欺诈等手段提起诉讼,企图通过法律渠道实现非法目的。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恶意诉讼甚至可能导致被告人的死亡。
本文将通过深入探讨一个恶意诉讼致他人死亡的案例,从不同角度剖析案件背后的原因和教训。
一、案例背景该案的原告是A先生,被告是B先生。
A先生与B先生为同一家公司的合作伙伴关系。
因为商业纠纷,A先生提起了一起针对B先生的诉讼。
然而,经过一系列的调查和审判,最终证明A先生提起的诉讼属于恶意诉讼。
二、恶意诉讼的影响恶意诉讼不仅仅会给被告造成经济损失和精神压力,更有可能导致严重后果,甚至造成人身伤害或死亡。
下面将从几个方面探讨这种影响。
1. 经济损失恶意诉讼往往需要被告进行大量的法律辩护费用支出,这对个人或企业的经济状况产生重大冲击。
在某些情况下,被告不得不以财产作为担保或甚至不得不处置财产来应对庭审费用和赔偿费用。
2. 精神压力被卷入恶意诉讼的人往往会承受巨大的精神压力。
长时间的法律纠纷可能导致睡眠障碍、焦虑、抑郁等心理问题,甚至对个人和家庭关系造成巨大的压力,给生活带来不可逆转的伤害。
3. 人身伤害与死亡如果恶意诉讼的程度足够严重,甚至可能导致被告人的人身伤害或死亡。
在某些案例中,被告因为无法承受法律纷争和经济压力,绝望地选择自杀来解脱痛苦。
三、案例分析本章将对上述案例进行详细分析,从恶意诉讼的原因、司法系统的问题以及预防措施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1. 恶意诉讼的原因恶意诉讼的原因可以从个人动机、经济利益、恶意敌意等多个角度分析。
在该案例中,A先生可能出于个人恶意对B先生提起诉讼,企图通过法律手段报复和摧毁对方。
2. 司法系统的问题恶意诉讼能够发生的原因之一是司法系统的问题。
在某些情况下,法官可能由于主观或客观原因未能判定案件的真实性,导致虚假诉讼得以进行下去。
因此,改进司法系统的审判标准、提高法官和检察官的素质,对于预防恶意诉讼至关重要。
3. 预防措施强有力的预防措施对于预防恶意诉讼至关重要。
恶意诉讼起诉书
恶意诉讼起诉书恶意诉讼起诉书是当某个个体或组织以恶意和虚假的意图提起诉讼,目的是滥用司法程序,攻击对方或获取不当利益时,由受害方提出的法律文件。
以下是一个关于恶意诉讼起诉书的示例:【案件名称】:张某与李某之间的恶意诉讼案件【案号】:2022-001【当事人信息】:原告:张某被告:李某【事实背景】:1. 张某和李某曾是好朋友,并合作开展一项商业项目。
2. 在项目进行过程中,张某因认为李某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双方发生了争议。
【主张】:基于上述事实,张某要求法院作出以下判决:1. 判决李某立即支付给张某500,000元,作为合同违约金。
2. 判决李某承担其在此案件中的全部诉讼费用。
【证据】:1. 合同文件:提供了证明双方有合作关系和相应义务的合同文件正本和复印件。
2. 聊天记录:提供了双方在争议期间的聊天记录,表明双方的意见不一致和纠纷。
3. 银行转账记录:提供了张某支付给李某的款项的银行转账记录,证明李某未履行约定义务。
【法律依据】:张某主张的权利基于以下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对违约方的违约金赔偿的金额应当根据实际遭受的损失和可预见的利益比例确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对主张恶意诉讼的当事人,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判令其给对方当事人以相应的赔偿。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如果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损害对方合法权益,法院可以判令其赔偿对方合理费用。
【诉讼请求】:1. 判决李某立即支付给张某500,000元,作为合同违约金。
2. 判决李某承担其在此案件中的全部诉讼费用。
【陈述和辩解】:1. 张某曾向李某发出过催告函,要求其履行合同义务,但李某未作任何回应。
2. 李某没有证据证明张某没有履行合同义务。
在这个案例中,张某以骗取不当利益和攻击李某为目的提起了恶意诉讼。
法庭将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相关的法律依据来裁决此案。
虚假诉讼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三(化名)被告:李四(化名)第三人:王五(化名)2018年6月,张三因与李四、王五之间的债务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
张三在起诉状中称,其于2016年向李四、王五借款100万元,李四、王五未按约定归还借款,故要求李四、王五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在诉讼过程中,张三向法院提交了借条、转账记录等证据。
李四、王五对借款事实无异议,但认为借款金额只有50万元,并提交了相关证据。
法院审理后,判决李四、王五偿还张三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
判决生效后,李四、王五不服,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张三的诉讼请求。
二、虚假诉讼的表现形式本案中,张三通过虚假诉讼的方式,企图骗取法院的判决书,从而实现非法目的。
以下是虚假诉讼的几种表现形式:1.捏造事实:张三在起诉状中捏造了借款金额,实际借款金额仅为50万元,而非100万元。
2.伪造证据:张三提交的借条、转账记录等证据均为伪造,无法证明其与李四、王五之间存在借款关系。
3.恶意诉讼:张三明知自己没有权利主张,却恶意提起诉讼,浪费司法资源,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4.干扰司法秩序:张三通过虚假诉讼,干扰了法院的正常审理秩序,影响了司法公正。
三、虚假诉讼的法律后果1.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当事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指使、贿买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的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因虚假诉讼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滥诉法律制裁案例(3篇)
第1篇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公民的法律意识日益增强,越来越多的纠纷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然而,在法律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滥诉的现象,不仅浪费了司法资源,还可能对被告人的名誉、财产等造成不必要的损害。
本文将以李某某诉张某某名誉侵权案为例,探讨滥诉行为的法律制裁。
一、案件背景李某某与张某某系邻居,因邻里纠纷产生矛盾。
李某某认为张某某在公共场合对其进行了侮辱、诽谤,损害了其名誉,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某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案件审理过程1. 立案审查法院在收到李某某的起诉状后,依法进行了立案审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对起诉状进行了形式审查,确认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受理此案。
2. 证据交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李某某提交了证人证言、录音录像等证据,证明张某某在公共场合对其进行了侮辱、诽谤。
张某某则辩称,其言论系对李某某的不满表达,并非故意损害其名誉。
3. 法庭辩论在法庭辩论阶段,双方就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了激烈辩论。
李某某强调,张某某的言论具有侮辱性,已构成对其名誉权的侵犯。
张某某则认为,其言论系个人情感表达,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4. 判决结果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张某某在公共场合对李某某进行了侮辱、诽谤,其行为已构成对李某某名誉权的侵犯。
但考虑到张某某在庭审中认错态度较好,且双方系邻里关系,法院酌情判决张某某向李某某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三、滥诉行为的法律制裁本案中,张某某的行为虽构成名誉侵权,但其并非故意为之,而是基于个人情感表达。
然而,李某某在明知张某某并无恶意的情况下,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某承担法律责任。
这种行为属于滥诉,应当受到法律制裁。
1. 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恶意提起诉讼,浪费司法资源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于恶意提起诉讼,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公安机关可以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
法律助长恶行事件案例(3篇)
第1篇一、事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法律体系不断完善,法治观念逐渐深入人心。
然而,在某些领域,法律却成为了一些不法分子谋取私利的工具。
本文将以某市一起“虚假诉讼”助长恶行事件为例,探讨法律在特定情况下可能助长恶行的现象。
二、事件经过2018年,某市某小区业主李某与邻居张某因邻里纠纷多次发生冲突。
张某以李某在公共区域堆放杂物、影响采光为由,将李某诉至法院。
在审理过程中,张某提交了一系列伪造的证据,包括伪造的租赁合同、伪造的缴费凭证等,企图证明李某在公共区域堆放杂物已经超过一年。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法官对张某提交的证据产生了怀疑,但鉴于证据形式较为完备,加之张某当庭表示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法官在权衡利弊后,判决李某败诉,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清理公共区域杂物。
判决生效后,李某不服,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在二审过程中,法官经过调查发现,张某提交的证据均为伪造,且其诉讼目的并非解决邻里纠纷,而是企图通过诉讼手段,逼迫李某赔偿其损失。
二审法院遂撤销原判,并判决张某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然而,在这起案件中,法律却成为了一些不法分子谋取私利的工具。
以下是事件中法律助长恶行的具体表现:1. 伪造证据:张某在诉讼过程中伪造证据,企图误导法官,使其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
2. 虚假诉讼:张某以虚假的事实提起诉讼,企图通过法律手段达到谋取私利的目的。
3. 误导法官:张某在法庭上误导法官,使其对案件事实产生误解,从而作出错误的判决。
4. 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张某的虚假诉讼行为,使李某遭受了不必要的损失,并损害了李某的合法权益。
三、事件反思这起“虚假诉讼”助长恶行事件,反映出我国法律在特定情况下可能助长恶行的现象。
以下是对此事件的反思:1. 法律制度存在漏洞:在此次事件中,张某之所以能够伪造证据、虚假诉讼,与我国法律制度存在漏洞有关。
如证据认定标准较为宽松,使得一些不法分子有机可乘。
2. 法官素质有待提高: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证据的审查不够严格,导致张某伪造的证据得以通过。
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典型案例
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典型案例
嘿,朋友们!今天咱要来聊聊这个超有意思的“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典型案例”。
你们晓得不,这就好比是在知识的战场上,有人使阴招啊!
比如说有这么个事儿,A 公司和 B 公司本来在同一领域竞争。
A 公司呢,为了打压 B 公司,明知道自己没啥道理,还故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
这像不像仗着自己有点势力就欺负人的恶霸呀!这可把 B 公司给坑苦了,花费了大量的时间、精力和金钱来应对这场无理的诉讼。
“哎呀,那 B 公司就这么任由 A 公司欺负吗?”当然不是啦!B 公司
奋起反抗,收集证据证明 A 公司是恶意诉讼。
这过程多艰难啊,就像在迷
雾中寻找出路一样!最后,真相大白,A 公司遭到了应有的惩罚。
这难道不令人拍手称快吗?就像打败了邪恶的大怪兽一样爽呀!
还有一个例子,C 个人声称自己拥有某项技术的知识产权,然后对 D
企业发起诉讼。
结果呢,一查才发现,C 个人根本就是胡搅蛮缠,他所谓的知识产权根本站不住脚。
这多气人呀!D 企业平白无故遭受这么一场无妄之灾,这不是倒霉催的嘛!但幸好法律是公正的,C 个人最后落了个灰头土脸。
这些案例告诉我们什么呢?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那就是在破坏公平竞争的环境,是对别人的不负责,也是对知识创新的亵渎!我们可得坚决抵制这种行为,让知识的天空更加清朗!我们不能让那些心怀恶意的人得逞,要保护好每一个辛勤创新的人,每一个努力拼搏的企业,这样我们的社会才能不断进步,才能充满活力呀!。
大公司滥用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近年来,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大型企业集团在各个领域的影响力日益增强。
然而,一些大公司为了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往往采取不正当手段滥用法律,对市场竞争造成严重干扰。
本文将以某科技巨头为例,探讨其滥用法律的具体案例。
二、案例概述某科技巨头是一家全球知名的科技公司,业务涵盖计算机、通信、消费电子等多个领域。
然而,在发展过程中,该公司多次被指控滥用法律,对市场竞争造成严重影响。
本文将重点分析该公司在以下三个方面滥用法律的案例。
三、滥用法律案例一:专利侵权诉讼1. 案例背景2018年,某科技巨头在美国发起了一场针对竞争对手的专利侵权诉讼。
该公司声称,竞争对手的一款产品侵犯了其一项专利权。
在诉讼过程中,某科技巨头利用其强大的法律团队和资源,对竞争对手进行了全面打压。
2. 案例分析(1)专利权滥用某科技巨头在诉讼过程中,不断放大竞争对手的侵权行为,试图通过法律手段将其排除出市场。
这种行为涉嫌滥用专利权,违背了专利制度的初衷。
(2)诉讼拖延在诉讼过程中,某科技巨头多次提出上诉,导致案件审理时间延长。
这种行为既浪费了司法资源,又对竞争对手造成了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3. 案例影响该案例反映出某科技巨头滥用法律手段,通过专利侵权诉讼打压竞争对手。
这种行为对市场竞争造成了严重影响,损害了消费者利益。
四、滥用法律案例二:不正当竞争行为1. 案例背景某科技巨头在智能手机市场竞争激烈的情况下,采取了一系列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诋毁竞争对手、恶意低价销售等。
2. 案例分析(1)诋毁竞争对手某科技巨头在宣传过程中,不断对竞争对手的产品进行诋毁,试图降低其市场占有率。
这种行为违反了公平竞争原则,损害了竞争对手的商誉。
(2)恶意低价销售某科技巨头通过恶意低价销售,扰乱了市场秩序,对竞争对手造成了严重冲击。
这种行为涉嫌不正当竞争,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
3. 案例影响该案例反映出某科技巨头滥用法律手段,通过不正当竞争行为打压竞争对手。
恶意诉讼的案例
恶意诉讼的案例【篇一:恶意诉讼的案例】2012年11月20日,原告李某起诉要求被告杨某赔偿因恶意诉讼给其造成的代管款及借款利息、律师费、鉴定费、交通费、误工费、材料费等多项损失。
理由是:杨某曾先后五次对李某提起诉讼。
2009年2月,起诉要求某公... 2012年11月20日,原告李某起诉要求被告杨某赔偿因给其造成的代管款及借款利息、律师费、鉴定费、交通费、误工费、材料费等多项损失。
理由是:杨某曾先后五次对李某提起诉讼。
2009年2月,起诉要求某公司及包括李某在内的三股东归还借款15万元及利息。
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二审法院认定李某已偿还部分借款,以债务抵销为由改判。
同月,又起诉要求某公司支付租赁其房屋的租金及利息,并由李某承担担保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杨某证据不足而判决驳回,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后杨某连续三次提起诉讼,均要求某公司归还借款20万元,并由李某等三股东在抽逃资金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
主要证据借款证明经鉴定,其形成时间远在落款日期两年之后,有伪造之嫌。
上述三起案件均以杨某主动申请撤诉结案。
在五起诉讼中,法院均依据杨某申请裁定冻结了李某银行存款或法院代管款。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杨某在提起后三次诉讼时应当知道据以起诉的证据是虚假的,仍采取重复诉讼方式给原告李某造成不必要的诉讼负担,其起诉行为及申请保全行为存在主观恶意,客观上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依法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6万元。
【不同观点】恶意诉讼存在巨大的负面影响,2012年民事诉讼法虽予以专门规制,但未设立相关损害赔偿制度,对于恶意诉讼的具体甄别与判断的统一标准,仍留待司法实践的努力。
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五次起诉及财产保全申请行为是否存在恶意;如存在,如何确定原告合理损失范围。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形成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以虚构事实为手段,滥用诉权反复起诉、撤诉,致使原告陷入讼累;被告多次恶意申请财产保全,严重干扰了原告正常生活和经营秩序。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恶意诉讼的案例【篇一:恶意诉讼的案例】2012年11月20日,原告李某起诉要求被告杨某赔偿因恶意诉讼给其造成的代管款及借款利息、律师费、鉴定费、交通费、误工费、材料费等多项损失。
理由是:杨某曾先后五次对李某提起诉讼。
2009年2月,起诉要求某公... 2012年11月20日,原告李某起诉要求被告杨某赔偿因给其造成的代管款及借款利息、律师费、鉴定费、交通费、误工费、材料费等多项损失。
理由是:杨某曾先后五次对李某提起诉讼。
2009年2月,起诉要求某公司及包括李某在内的三股东归还借款15万元及利息。
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二审法院认定李某已偿还部分借款,以债务抵销为由改判。
同月,又起诉要求某公司支付租赁其房屋的租金及利息,并由李某承担担保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杨某证据不足而判决驳回,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后杨某连续三次提起诉讼,均要求某公司归还借款20万元,并由李某等三股东在抽逃资金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
主要证据借款证明经鉴定,其形成时间远在落款日期两年之后,有伪造之嫌。
上述三起案件均以杨某主动申请撤诉结案。
在五起诉讼中,法院均依据杨某申请裁定冻结了李某银行存款或法院代管款。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杨某在提起后三次诉讼时应当知道据以起诉的证据是虚假的,仍采取重复诉讼方式给原告李某造成不必要的诉讼负担,其起诉行为及申请保全行为存在主观恶意,客观上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依法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6万元。
【不同观点】恶意诉讼存在巨大的负面影响,2012年民事诉讼法虽予以专门规制,但未设立相关损害赔偿制度,对于恶意诉讼的具体甄别与判断的统一标准,仍留待司法实践的努力。
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五次起诉及财产保全申请行为是否存在恶意;如存在,如何确定原告合理损失范围。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形成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以虚构事实为手段,滥用诉权反复起诉、撤诉,致使原告陷入讼累;被告多次恶意申请财产保全,严重干扰了原告正常生活和经营秩序。
被告上述行为已构成恶意诉讼,对原告造成侵权,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在本案各项损失中,具有争议的主要为律师费,虽然聘请律师属自愿行为,然诉讼活动专业性较强,大多数恶意诉讼的受害人并不具备专业知识且受精力、时间等限制,实践中聘请律师参加诉讼成为普遍现象。
可见,因参加侵权人恶意提起的诉讼而支付律师费,两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受害人已经支付的律师费应纳入赔偿范围,以起到填补损失、制裁恶意诉讼之效果。
具体数额由法院合理确定。
第三种观点认为,本案被告之前所提起的五次诉讼均符合程序法规定、经过正当程序,被告的部分诉讼请求亦得到判决的支持,后三次撤诉均在法院公正主持下进行,存在正当理由,并经法院认可与准许;被告申请财产保全依据2007年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且经过法院依法审查后裁定予以准许,其目的在于保障依法生效的裁决能够顺利得到全面执行,并不存在违法性;被告三次撤诉的确事出有因,故上述行为并不存在恶意,不构成侵权,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提出的损失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法官回应】恶意诉讼之恶意的判断标准及损害赔偿范围认定恶意诉讼本质系一种侵权行为,判断是否支持基于恶意诉讼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应将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和正确行使诉讼权利的法律要求作为评断与认定的依据,同时对损害赔偿范围予以限定。
恶意诉讼之恶意的判断标准对于恶意之认定是恶意诉讼判断标准中最为关键的要件,应遵循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
首先,恶意诉讼中的恶意是对于主观动机的描述,指故意心态中之恶劣者,含有明显的加害性追求。
当事人明知其诉讼行为不具有正当性,却利用诉讼活动达到诉讼之外的不正当目的。
恶意并不等同于故意,故意是从行为结果的意思出发认定主观状态的可归责性,而恶意还包含了对行为本身目的之评价。
且恶意必须为直接故意,过失行为亦不能构成恶意诉讼。
然而,实践中恶意诉讼行为目的具有混合性,在恶意中抑或夹杂着善意的动机,造成认定困难。
解决此类问题,可借鉴美国侵权法的首要原则,即某非法目的在行为人决定诉讼的过程中起到了更为实质、首要的作用,则主观上构成恶意;如是合法性目的起到更为实质性作用,则不构成恶意。
其次,恶意毕竟只是主观动机,实践中通常无法直接窥探行为人内心状态;且诉讼行为往往形式上满足法律赋予的权利和诉讼程序要件,将恶意通过诉讼方式披上合法化外衣,具有很强的隐蔽性。
笔者认为,法官应对恶意诉讼保持一定的敏感度,但于打击恶意诉讼的同时,应避免对当事人诉讼权利造成损害。
在具体认定过程中应从严把握,只要诉讼行为尚存合理性基础,就不应轻率认定为恶意,以免矫枉过正。
司法实践可综合考量:一是看是否存在伪造证据、恶意串通、歪曲法律、诱使证人作伪证等情节;二是利用生活经验法则、逻辑推断、地方风俗等思维工具;三是对同类型行为多发区域加强关注,包括程序性请求,如起诉、保全申请、延期申请、程序异议等环节,以及实体性问题,如证据三性、基础法律关系真实性等方面;四是法庭调查与庭外调查相结合;五是不能仅凭相关案件判决的胜败结果作为认定依据。
结合本案,杨某五次起诉及财产保全申请行为,均有恶意存在的空间。
一般来说,起诉行为如被认定为恶意,则同一诉讼中财产保全申请行为也应认定为恶意。
如起诉行为未被认定为恶意,则同一诉讼中财产保全行为应单独判断认定。
具体而言,在第一次诉讼中,杨某所主张的借款事实得到一审与二审认可,其起诉行为系行使诉权的正当行为;其申请财产保全亦是为了保证判决生效后能得以顺利执行,显具合理性,不构成恶意。
在第二次诉讼中,一审基于证明责任规则未支持杨某诉讼请求。
如果就此认定其存在主观恶意,显然过于严苛;其申请财产保全之行为,亦认定为不构成恶意为宜。
之后连续的三次诉讼行为,均针对同一诉讼标的与事实理由,就证据效力分析,杨某的关键性证据借款证明,经鉴定,形成时间远远晚于落款时间,故其存在伪造证据的行为;其始终未提供证据证明资金来源及交付事实,支持其起诉之合理根据显然不足。
就生活常理及逻辑分析,杨某在了解公司财务状况不佳的前提下还借款给公司等多数行为不符常理。
综上,可认定杨某明知据以提起诉讼的证据不实,所欲证明的事实虚构,其重复诉讼、撤诉及申请财产保全,目的是给李某造成不必要的负担,故此三次起诉及诉讼保全申请行为构成恶意。
恶意诉讼之损害赔偿范围确定若无损害,则无赔偿。
首先,因恶意诉讼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应以受有实际损害为要件。
至于哪些项目为实际损害,原告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原告主张其因向案外人借款而造成的利息损失,因无相应证据证明,无法认定属原告的实际损害,故法院不予支持。
其次,确定成立责任范围上的相当因果关系。
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是指权利受侵害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旨在认定某种损害是否因权利受侵害而发生,以决定是否应由加害人负赔偿责任。
至于因果关系的判断,通说采相当因果关系说,即指无此事实,虽不必发生此结果,但有此事实,通常足生此结果。
具体到恶意诉讼,依一般社会经验和认识水平能够预见因权利受侵害通常足生某损害,且实际亦发生,则责任范围上的相当因果关系得以成立。
本案被告三次对原告代管款恶意申请冻结,由此直接造成的银行利息损失得以预见,显属应赔偿的范围。
被告因原告恶意起诉而产生的交通费、材料费、误工费等,属通常参加诉讼所必然发生之项目。
至于鉴定费,属对杨某所提证据效力认定之必需,因其恶意诉讼直接导致,故成立相当因果关系。
关于律师费在此得否请求赔偿,台湾司法实践认为如可认为伸张权利或防御上所必要者,应属诉讼费用之一种,于必要限度内得令败诉人赔偿;澳门民事诉讼法典则明文认可。
我国司法实践一般持审慎态度,由于本案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并未如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有相关法律规定予以明确规定,故未予支持。
再次,损害赔偿数额应限定于合理范围之内。
填补损害是侵权行为法之基本机能,然损害补偿数额应控制在合理范围内,以免受害人因此获得不当得利。
例如,对于因参加诉讼而发生的交通费,原则上支持普通座票价为宜,如当事人在有可选择的情况下选择商务座或一等座应属不合理支出。
若实际确已受有损害,而其数额不能确切证明时,法院可自由裁量。
本案原告因代管款冻结而造成的利息损失,本院依据三次诉讼时间并结合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酌情确定1.5万元;原告因参加三次诉讼奔波于河南与上海两地所产生的费用支出,本院综合庭审次数、应诉方式、地理间隔、物价水平等多重因素,酌定总额为5000元,均属合理。
【篇二:恶意诉讼的案例】民事起诉状原告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地址:济南市经十西路***楼***号。
负责人***,经理被告***,男,194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路***号。
诉讼请求一、请求被告赔偿因其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5336460、80元;二、本案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09年12月7日被告以两张借款数额分别是20万元和50万元的打印的虚假向贵院提起诉讼,要求原告偿还借款70万元及利息,同时申请贵院查封、冻结了原告银行账户资金287600元,2010年6月27日西南政法大学出具了西政中心(2010)文鉴字第036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的陈述与鉴定结论完全矛盾。
贵院于2011年6月22日作出(2009)槐商初字第***号民事判决,驳回被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提出上诉,2012年2月24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济民四商终字第***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告伪造借条,恶意起诉,并申请冻结原告用于支付工人工资的银行账户,将原告拖入长达两年半的诉讼,干扰其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其行为已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客观上给原告造成损害,已构成恶意诉讼,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告应该赔偿原告的借款利息、鉴定费等各项损失5336460、80元。
综上所述,原告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查明事实,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
此致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起诉人:2012年5月11日【篇三:恶意诉讼的案例】本案人物甘建华,湖南《衡阳日报》记者,因撰写批评报道成为新闻官司的被告。
在该新闻官司胜诉后,甘建华又以该案原告徐涤(因涉及隐私权故用化名)恶意诉讼为由将其告上法庭,法院判决甘建华获赔3万元。
2002年8月22日,湖南省衡南县法院就一起新闻记者状告他人恶意诉讼的案件作出判决:湖南《衡阳日报》记者甘建华因他人利用其撰写的批评报道对号入座、进行恶意诉讼,侵犯了甘建华的合法权益,恶意诉讼者赔偿甘建华3万元。
??1999年4月8日,甘建华在《湖南日报》晚报版《三湘都市报》发表了他撰写的新闻调查报告《福建游医小病治出残疾,警察获赔27.4万起纷争》。
文中报道的一个受害者“衡南县三塘镇徐涤(因涉及隐私权故化名)”,与生活中的衡南县车江镇徐涤巧合同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