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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民事案件送达及缺席审理的通知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民事案件送达及缺席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07•【字号】豫高法〔2020〕283号•【施行日期】2020.12.07•【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期间、送达正文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民事案件送达及缺席审理的通知豫高法〔2020〕283号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各直属单位:近期,省法院在审判流程信息监管过程中,发现已结案件中缺席审理案件占比较高,存在原告故意提供被告虚假地址,人为“制造”缺席审理或法院滥用公告送达等情况,增加案件审理时长,影响案件效率,甚至导致错误判决。
为进一步规范民事案件的审理,有效应对拖延诉讼及逃避诉讼等不诚信诉讼行为,防止法官疏忽大意导致缺席审理不当,根据相关法律及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结合我省法院工作实际,就规范民事案件送达及缺席审理通知如下:一、坚持电子送达前置全省各级法院要认真落实省法院《关于河南法院集中送达平台电子送达方式强制前置的通知》要求,将电子送达方式强制前置,对于已签署《电子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当事人,应当进行电子送达。
二、依法规范适用公告送达全省各级法院应当严格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司法解释关于公告送达的规定,只有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编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才能适用公告送达。
确需采取公告送达的案件,应当将详细记录各种送达方式、过程及公告送达原因的书面送达情况报告存卷。
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的,应当严格按照豫高法〔2020〕241号文件要求规范公告发布管理工作;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图文等资料应当存卷备查。
案件进入审理阶段后,独任法官或合议庭还应当对采取公告方式进行送达是否妥当进行审查,切实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权利。
河南高院民四庭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
河南高院民四庭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也日益增多,涉及的问题越来越复杂。
为了更好地解决这些疑难问题,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在处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并总结出了一些解答,以便给予广大当事人更准确、及时的法律指导。
以下是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一些解答:一、建设工程合同的解释建设工程合同是依法缔结的施工合同,主要约定了工程施工的内容、价格、工期等重要条款。
在解释建设工程合应当遵循合同自愿、平等协商、公平合理的原则,根据合同的条款以及实际情况进行分析,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在法律上,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工程的质量标准、价格支付方式、履行期限等重要事项,以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
建设工程合同的变更是指双方协商一致对原合同内容进行修改或增补的行为,需要遵循合同的规定和双方的意愿。
在变更合应当注意保证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合同精神的一致性,以避免引发合同纠纷。
在解除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中的约定和法律规定履行解除程序,确保双方的利益不受损害。
三、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建设工程质量是工程施工的重要指标,关系到合同的履行是否合格。
在遇到建设工程质量问题时,双方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和工程质量标准进行评定和认定,确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工程质量问题无法解决时,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和法律规定进行争议解决,保障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建设工程价款支付是合同履行的关键环节,关系到承包商的合法权益和经济利益。
在支付价款时,业主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时间进行支付,并确保支付的款项符合实际工程进度和质量要求。
如果业主拒绝支付价款,承包商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诉讼解决纠纷,维护合法权益。
建设工程延期是工程施工中常见的问题,可能会对工程的进度和质量造成影响。
在遇到工程延期时,双方应当及时沟通、协商解决,根据合同的约定和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民事审判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河南省高院关于当前民事审判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审理医患纠纷案件的意见第三十七条当事人既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
当事人仅要求认定医疗机构的行为构成医疗事故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应当告知当事人到有关部门处理;当事人要求医疗机构赔偿损失的,应当立案受理。
突发性、群体性的医患纠纷,人民法院不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第三十八条—医患纠纷中分为医疗事故纠纷和医疗过失损害赔偿纠纷两类案由。
如存在请求权竞合的,应告知当事人选择其一第三十九条在一般情况下,患者在一家医疗机构就诊发生争议而起诉,要求损害赔偿的被告为就诊的医疗单位。
有转院诊疗情况的,不同的医疗机构对同一患者实施诊疗造成医疗损害,应以致害的医疗机构为被告。
但在转诊过程中,如果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当事人可以以实施诊疗的所有医疗机构为被告(一)前一医疗机构未适当地提供或移交自己进行诊断、治疗的内容等情报,后一医疗机构轻信前一医疗机构的诊断和治疗内容而发生医疗损害的;(二)前一医疗机构未及时履行转诊义务,后一医疗机构亦存在医疗过失行为,而致发生医疗损害;(三)医疗损害不能确认是由前一医疗机构还是后一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引起的。
对被告的确定,应首先尊重当事人的选择权,因当事人自身法律意识上的局限性使其无法正确行使选择权时,法院可行使释明权告知其可选择的被告,当事人仍坚持起诉原起诉被告的,应当尊重其选择。
第四十条患者应就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提出证据;医院应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不存在医疗过错方面提出证据医疗机构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导致认定医疗损害的因果关系及过错要件的证据不存在或证据不足的,应由医疗机构承担不利后果患者保存的门诊病历遗失或拒绝提供以及患者抢夺医院保存的病历资料等情况,造成医疗机构举证困难的,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条所确定的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重新调整举证责任的承担,由患者承担相关事实不能查明所导致的不利后果第四十一条对是否存在医疗过失,以及医疗过失与损害后果是否具有因果关系,人民法院应根据诊疗护理用药等行为是否具有违章违规行为、是否具有违背医疗职业所要求的注意义务等行为,按照尊重医疗的原则加以确认。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河南省破产案件管理人初审名册》的公示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河南省破产案件管理人初审名册》的公示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1.18•【字号】•【施行日期】2022.0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产正文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河南省破产案件管理人初审名册》的公示为适应我省破产审判工作的发展,推进破产案件管理人队伍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等相关法律和规定,结合全省破产审判工作实际,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并开展了更新河南省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工作。
2021年3月,省法院向社会公开发布了《关于开展更新河南省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工作的公告》。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按属地原则受理申报,根据评定标准进行审查,向省法院报送了拟入册管理人名单。
省法院组成专门的评审委员会,认真审核,严格把关,确定了《河南省破产案件管理人初审名册》。
入册机构558家,其中,一级管理人62家,二级管理人496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和《关于开展更新河南省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工作的公告》,现将《河南省破产案件管理人初审名册》向社会公示,欢迎社会各界监督。
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向机构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反映,各中级人民法院进行核查后将核查结果报省法院。
公示期:2022年1月18日至27日。
各中院受理异议联系人及联系电话:郑州:陈丕运*************开封:张燕喃、徐家亮*************,23806126洛阳:甄开辉*************平顶山:何炜************安阳:秦利华************鹤壁:胡雨祺************新乡:王晓博************焦作:王文杰************濮阳:李辉、谢利粉************许昌:焦崇阳、武志强************漯河:刘继伟************三门峡:杨梅洁************商丘:时丕彬************周口:王秋洁************驻马店:董永通************南阳:刘涛*************信阳:张凡************济源:聂文峰************附:《河南省破产案件管理人初审名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年1月18日附件《河南省破产案件管理人初审名册》拟定一级管理人名册按地区分布(共62家)郑州(24)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北京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河南瀛豫律师事务所河南路德律师事务所河南法本律师事务所河南明天律师事务所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河南分所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河南银基律师事务所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河南尤扬律师事务所河南国是律师事务所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河南形象律师事务所河南博云天律师事务所河南正臻律师事务所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河南昌浩律师事务所河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开封(4)河南源翔律师事务所河南辽源律师事务所河南省宋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河南论衡律师事务所洛阳(7)河南永晖律师事务所河南兴达破产清算服务有限公司洛阳正源破产清算服务有限公司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河南心雨清算服务有限公司平顶山(2)河南翔极破产清算事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河南金年华律师事务所安阳(1)大沧海律师事务所鹤壁(1)河南金大地破产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新乡(3)河南正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河南中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河南龙健律师事务所焦作(1)河南永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濮阳(1)濮阳市华诚清算服务有限公司许昌(4)河南先利律师事务所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许昌博远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漯河(2)河南强人律师事务所河南开瑞律师事务所三门峡(1)河南鸿安清算事务有限公司商丘(5)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河南宇言律师事务所河南卓衡律师事务所河南君盟律师事务所周口(1)项城市融源企业清算服务有限公司驻马店(1)河南驿城律师事务所南阳(1)南阳中科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信阳(1)河南同信律师事务所济源(2)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河南艳阳天律师事务所拟定二级管理人名册按地区分布(共496家)郑州(119)河南威鼎律师事务所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河南律泰律师事务所河南英展律师事务所河南澜清律师事务所河南栋梁律师事务所河南欧凯会计师事务所河南豫州中兴清算事务所河南元慧律师事务所上海市海华永泰(郑州)律师事务所河南香格丽拉破产清算有限公司河南杰瑞律师事务所大沧海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河南康益律师事务所河南华夏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河南盛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河南省国有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河南分所金博大律师事务所河南绿城律师事务所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河南辰中律师事务所河南法学汇信律师事务所河南豫商律师事务所河南三融律师事务所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河南大正律师事务所河南京原律师事务所北京炜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河南明商律师事务所河南嘉泰律师事务所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河南经东律师事务所河南言东方律师事务所上海段和段(郑州)律师事务所河南中亨律师事务所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河南晟大律师事务所河南正方圆律师事务所上海市建纬(郑州)律师事务所河南鼎德律师事务所河南见地律师事务所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河南铭高律师事务所河南首航律师事务所河南天欣律师事务所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郑州)事务所河南大周律师事务所河南岩石律师事务所河南大河律师事务所河南金色世纪律师事务所河南言理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闻(郑州)律师事务所河南天新律师事务所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河南良达律师事务所河南信行律师事务所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河南益仟律师事务所河南博风律师事务所河南慧闻律师事务所河南佐相律师事务所河南安实律师事务所河南万特律师事务所北京观韬中茂(郑州)律师事务所河南豫尊律师事务所河南宇法律师事务所河南润之林律师事务所河南豫和律师事务所河南针石律师事务所河南广奥律师事务所河南中锦律师事务所河南开通律师事务所河南克谨律师事务所上海市浩信(郑州)律师事务所河南曾益律师事务所河南英伦律师事务所上海市协力(郑州)律师事务所浙江京衡(郑州)律师事务所河南怡龙律师事务所河南德金律师事务所河南郑大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河南点石律师事务所河南泰豫恒律师事务所河南九君律师事务所河南九格律师事务所河南博颂律师事务所河南鹰与鲨律师事务所河南具匠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两高(郑州)律师事务所河南思敬律师事务所河南星光律师事务所中建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分所河南正则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河南精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河南汇丰诚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河南分所河南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河南中财德普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河南鑫华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河南四和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河南分所河南世纪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河南鸿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河南誉金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河南分所河南德利达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郑州昭源企业破产清算服务有限公司河南策典清算事务有限公司郑州通领破产清算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郑州国通破产清算咨询有限公司开封(25)河南龙文律师事务所河南地依律师事务所河南众智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河南荣勋律师事务所河南世纪行律师事务所河南省律之砝破产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河南典策律师事务所河南大梁律师事务所河南省汴锦清算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河南中煊企业破产清算有限公司河南允和律师事务所开封成章破产清算服务有限公司河南瀛开律师事务所河南子建律师事务所河南誉临君会计师事务所河南道洱律师事务所河南仁茂律师事务所河南隆满律师事务所河南盛意律师事务所河南何延晨律师事务所河南兰桐律师事务所河南智卓律师事务所河南豫泰会计师事务所河南誉齐临律师事务所河南谊信会计师事务所洛阳(41)河南义同律师事务所河南广文律师事务所河南精专律师事务所河南凯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河南华智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洛阳润华企业破产清算服务有限公司河南万基律师事务所河南法魂律师事务所洛阳大进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河南开拓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河南达兴律师事务所洛阳星耀清算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洛阳万福顺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河南张振龙律师事务所河南卉林律师事务所河南登法律师事务所河南焦点律师事务所河南开物律师事务所河南省凯仁律师事务所河南公正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河南君信合律师事务所河南航星律师事务所河南惠人律师事务所洛阳达贺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河南诚然律师事务所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河南南云律师事务所河南仕起律师事务所河南诺然律师事务所洛阳明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河南坤达律师事务所洛阳敬业会计师事务所河南律桓律师事务所河南经源律师事务所河南新企合律师事务所北京盈科(洛阳)律师事务所河南益唐律师事务所河南牧真律师事务所河南铭志律师事务所河南洛神律师事务所河南厚思律师事务所平顶山(18)河南倚天剑律师事务所平顶山华英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平顶山金和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河南博识律师事务所平顶山利凯德清算服务有限公司河南大乘律师事务所平顶山市国钰破产清算有限公司河南碧野律师事务所河南炳东律师事务所河南九泰律师事务所河南煜瑭律师事务所河南厚源律师事务所河南克颂安律师事务所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河南靖和律师事务所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河南金豫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河南星烁律师事务所安阳(23)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河南同心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河南新天河律师事务所河南秉正律师事务所河南四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红旗渠律师事务所河南广亚律师事务所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河南兴亚律师事务所河南骏腾律师事务所河南中丰律师事务所河南师林律师事务所河南大创律师事务所河南正义彰律师事务所河南道宇律师事务所河南殷都律师事务所河南国厚律师事务所河南光辉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安阳相州会计师事务所河南上合律师事务所河南鼎维律师事务所河南华厚律师事务所河南今鼎律师事务所鹤壁(12)河南世纪唐人律师事务所河南谦荣律师事务所鹤壁天义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河南豫声律师事务所河南汇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河南中信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鹤壁资信破产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河南大正永衡律师事务所河南道平律师事务所河南黎光律师事务所河南王洪玉律师事务所河南鹤山律师事务所新乡(30)河南师大方正律师事务所河南众盈律师事务所河南剑锐律师事务所河南博苑律师事务所河南启轩律师事务所河南巨中元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河南正安律师事务所新乡博睿会计师事务所河南宇华大众律师河南众城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河南永宏会计师事务所河南瀛汉律师事务所河南普健律师事务所河南国豪律师事务所河南宁鸣律师事务所河南贤明律师事务所河南传德律师事务所河南殊尚律师事务所河南未来律师事务所河南恒业会计师事务所河南牧野律师事务所河南滳康律师事务所河南恒辉会计师事务所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河南百泉律师事务所河南三多律师事务所河南恒升律师事务所河南顺飞律师事务所河南衡度律师事务所河南乾川律师事务所焦作(21)河南苗硕律师事务所河南陈彦东律师事务所河南新潮律师事务所河南海搏律师事务所河南合祥律师事务所河南河阳律师事务所河南首鼎律师事务所沁阳市沁怀破产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温县汇祥会计师事务所河南承通律师事务所焦作市大华清算有限公司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河南达成律师事务所焦作安益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河南诚泉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河南非常道破产清算服务有限公司河南好谦律师事务所河南剑源律师事务所河南路通律师事务所河南豫星律师事务所河南渤秀破产清算服务有限公司濮阳(19)河南长庚律师事务所濮阳市中盛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河南盛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河南飞鸿律师事务所河南优诚律师事务所河南卓诚律师事务所河南金谋律师事务所河南泽民律师事务所河南濮东律师事务所河南依言律师事务所河南导航律师事务所河南法衡律师事务所河南忠义律师事务所河南濮兴律师事务所河南昭华律师事务所河南濮水律师事务所河南众孚律师事务所河南诚德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河南诚盛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许昌(26)河南天时达律师事务所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重庆海川企业清算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河南森鼎律师事务所河南万朋律师事务所河南许都律师事务所河南良承(许昌)律师事务所河南国银(许昌)律师事务所河南申元律师事务所河南光宇律师事务所河南华灿律师事务所河南葛天律师事务所河南德典律师事务所河南七星灿律师事务所河南元业律师事务所河南博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鄢陵信联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河南嘉赢破产清算有限公司河南信方达企业破产清算服务有限公司河南中成破产清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公与勤破产清算服务(重庆)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河南天苑律师事务所河南首山律师事务所河南金泰律师事务所河南远大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河南智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漯河(14)河南许慎律师事务所漯河慧光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河南汇星律师事务所河南汇恒律师事务所河南顺意律师事务所河南永力律师事务所河南鼎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河南恒沁破产清算股份有限公司河南九九律师事务所河南平允律师事务所河南金阳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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高院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
河南高院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12.19•【分类】问答正文河南高院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来源:《公民与法》(审判版)2022年第11期1.在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合同中约定的质量标准、付款时间等条款如何适用?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损失大小无法确定,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作出裁判。
”因此,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施工合同中关于工程款、付款时间、质量标准、建设工期等内容可以参照适用。
2.在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合同中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逾期付款利息如何适用?答:在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如果当事人主张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逾期付款利息的,应向其释明主张合同无效后的逾期付款损失赔偿,并可以参照合同中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逾期付款利息等内容,结合双方过错程度确定逾期付款损失的大小。
3.在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合同中约定的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能否参照适用?答: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具有担保性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制度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后并不免除承包人的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故施工合同中约定的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可以参照适用。
4.由于建设工程设计变更等原因引起工程款发生变化而另行订立协议,是否属于对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变更?答: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河南高院发布刑事案件办理流程指引手册
河南高院发布刑事案件办理流程指引手册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分类】其他正文河南高院发布刑事案件办理流程指引手册《公民与法》(审判版)2022年第11期近几年,省法院在办理刑事二审、死刑复核、申诉复查等案件过程中,发现部分案件在审理程序方面存在一些共性问题或瑕疵。
为进一步总结审判经验,省法院刑三庭经过调研、分析、讨论,并经院刑事专业法官会议讨论,对一些问题形成了共识,以期为全省法院刑事法官办理案件提供一些思路和方法。
一、受理案件后初步审查1.受理案件后,首先要审查本院有无管辖权,包括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
指控罪名中有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要审查指控事实是否有可能判处无期以上刑罚,若有,即使可能对该事实做无罪处理,也应由中级法院一审。
公诉机关以轻罪名向基层法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受案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的行为可能构成重罪且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要及时向上级法院报请提级管辖。
2.要注意审查被告人的羁押状态。
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采取非羁押措施的被告人,要审查适用非羁押措施的原因、阻碍羁押的因素是否消除等。
有可能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特别是一审已经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实刑的案件,要及时审查是否应予羁押。
3.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符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条件的,要及时告知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多人均系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适格主体的,应当全部告知,不能遗漏。
主体适格的人不提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制作笔录记录在案。
多个适格主体中仅有部分人员提交起诉状的,应询问其他适格主体是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其他人明确表示放弃的,应当制作笔录入卷备查。
4.被告人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的,应当将监护人列为法定代理人并通知其参加诉讼。
有附带民事诉讼的,要注意审查附带民事起诉书是否一并起诉被告人的监护人,一并起诉的,要注意将监护人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没有起诉的,要提醒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有权将监护人作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一并起诉;判决书主文部分应表述作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监护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债权执行若干问题解答(一)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债权执行若干问题解答(一)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11.06•【分类】问答正文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债权执行若干问题解答(一)一、对债权冻结或强制执行时,需要送达的执行文书及内容有哪些?答:(一)诉讼中,对被告的债权冻结时,审判部门应依法作出并向第三人直接送达冻结债权的专门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被告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
未经法院同意,第三人不得向被告履行债务。
(二)执行中,执行实施部门应首先作出并向第三人直接送达冻结债权的专门裁定和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
诉讼保全中已有效送达冻结债权的专门裁定,且尚在冻结期限内的,执行中可仅向第三人直接送达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诉讼中的冻结债权措施依法转为执行中的冻结债权措施,冻结效力和顺位不变。
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中应包含下列基本内容:(1)第三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或通过执行法院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其对被执行人所负的债务,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2)第三人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3)第三人对履行到期债务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4)第三人违背上述义务的法律后果。
(三)第三人在收到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后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也未履行的,执行实施部门应向第三人直接送达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是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
(四)到期债权系经过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且已进入执行程序的,可直接向该债权执行法院发出冻结债权专门裁定、要求协助冻结或协助扣划、提取执行款项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五)第三人根据执行法院的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了债务或者被执行法院强制执行后,执行法院可以根据第三人的要求出具履行到期债务的证明书。
履行到期债务证明书应当载明第三人在本执行案件中履行的具体情况。
(六)同一案件中出现的多个同类裁判文书,首份裁判文书直接使用案号,第二份开始应在案号后缀“之一”“之二”以示区别。
河南高院关于执行审查案件中若干程序问题的解答(一)
河南高院关于执行审查案件中若干程序问题的解答(一)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12.20•【分类】问答正文河南高院关于执行审查案件中若干程序问题的解答(一)来源:《公民与法》(审判版)2023年第6期为统一裁判尺度,努力提高执行审查案件办理质量,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及精神,结合全省法院工作实际,就执行审查案件中若干程序问题提出如下参考意见。
1.关于执行异议案件的管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和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的,原则上应当由负责执行的执行法院管辖,但也存在例外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执行案件被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委托执行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原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由提出异议时负责该案件执行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受指定或者受委托的人民法院是原执行法院的下级人民法院的,仍由原执行法院审查处理。
执行案件被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委托执行后,案外人对原执行法院的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参照前款规定处理。
”如果上级法院将执行案件指定下级法院执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上级法院指定管辖前作出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由上级法院立案审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指定管辖后下级法院作出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由下级法院立案审查。
2.关于异议人提出异议的期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现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但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
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现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提出;执行标的由当事人受让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
河南高院关于审理补偿安置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河南高院关于审理补偿安置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1.02•【分类】问答正文河南高院关于审理补偿安置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来源:《公民与法》(审判版)2023年第5期编者按2014年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将行政协议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以来,行政协议案件作为新类型行政案件,尤其是涉及征收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案件,多发频发,引发理论和实务届高度关注。
2019年最高法院颁布《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行政协议案件审理的基础问题进行了规范,起到良好效果。
但实践中安置补偿协议类案件问题仍较多,比如行政协议是否适用确认违法+赔偿判决方式,协议签订后能够起诉征收行为,诉讼中(前)行政机关单方解除行政协议情形下,法院如何审理等一系列突出问题,亟待规范统一此类案件审理思路和裁判方式。
省法院在充分调查研究,征求意见,反复讨论后形成部分此类案件的裁判思路,供大家参考。
01.当事人对补偿安置协议认识不准确,不能正确表达诉求,如既要求撤销又要求确认无效、既要求解除又要求履行相关义务,或者把补偿安置协议完全等同于传统的行政行为,认为就行政协议的救济也和对行政行为的救济途径一样,可以先提起确认违法诉讼,再提起赔偿诉讼,人民法院如何处理?答:补偿安置协议案件审理思路不能等同于传统行政行为的审理思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对审理行政协议案件时,如何理解把握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作了具体明晰的列举。
审判实践中,当事人针对补偿安置协议提起行政诉讼,应当按照该条的规定,选择具体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所提的诉讼请求不符合该条规定,如请求确认补偿安置协议违法,属于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当事人拒绝按照释明内容明确其诉讼请求的,可根据案情分别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五条等规定处理。
河南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领域买卖、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解答
河南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领域买卖、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解答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1.04•【分类】问答正文河南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领域买卖、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解答来源:《公民与法》(审判版)2022年第10期一、审理建设工程领域买卖、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应当把握的裁判原则01.实践中,建筑设备的出租方或建筑材料的出卖方起诉请求发包人或建筑企业承担付款责任,在认定责任主体时,应当遵循什么裁判原则?答:这类案件的审理应当遵循合同相对性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建筑企业的项目经理、实际施工人或项目部其他人员等行为人签订买卖、租赁合同,相对人请求建筑企业、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应当严格遵循合同相对性原则,审查行为人的行为性质,依法确定合同主体、责任主体及责任承担方式;不能仅以买卖的建筑材料、租赁的建筑设备被用于建设项目为由,即判决建筑企业、发包人承担责任;也不能随意突破合同相对性,不审查合同签订主体,而径行判令实际使用方承担责任。
02.能否仅以行为人与建筑企业存在挂靠关系为由,直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五十四条关于确定共同诉讼当事人的规定,判决建筑企业对行为人签订的买卖、租赁合同承担连带责任?答:不能。
《民诉法解释》第五十四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
”该条系挂靠关系中如何确定共同诉讼当事人的程序性规定,并非判断挂靠关系当事人之间如何承担民事责任的实体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连带责任或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为全省法院2020年度调研案例成果突出人员记功的决定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为全省法院2020年度调研案例成果突出人员记功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2.09•【字号】豫高法〔2021〕31号•【施行日期】2021.02.09•【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为全省法院2020年度调研案例成果突出人员记功的决定豫高法〔2021〕31号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各直属单位:2020年,全省法院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严格落实中央、省委、最高人民法院各项工作部署,持续深入开展大学习大调研活动和案例工作“一十百工程”,取得了比较丰硕的成果。
为激励先进典范、树立良好导向,进一步营造浓厚氛围,推动大学习大调研活动和案例工作“一十百工程”持续深入开展,根据《法官法》《人民法院奖励暂行规定》及省法院《研究全省法院学术研讨活动考核奖励会议纪要》《调研和学术研究奖励激励办法(试行)》《全省法院案例工作“一十百工程”实施方案》相关规定,经省法院党组研究,决定对以下同志予以记功奖励。
一、个人二等功(3人)信阳平桥区法院彭洁:承办的“撞伤儿童离开被阻猝死索赔案——刘明莲、郭丽丽、郭双双诉孙伟、河南兰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信阳分公司生命权纠纷案”入选最高法院发布的“第二十五批指导性案例”、“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十大典型民事案例”,并载入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对彭洁记个人二等功;周口中院李士得、贾清、李新磊:《类案判断的“三阶法”:规程标准方法》,获全国法院第三十二届学术讨论会一等奖,对李士得记个人二等功;省法院张琦:《权利与义务之间:认罪认罚案件中被告人上诉权的必要限制》,获全国检察系统认罪认罚理论与实务研讨会一等奖,对张琦记个人二等功。
二、个人三等功(36人)省法院王韶华、樊桓锐、张丽敏,平顶山中院桓旭:承担最高法院2019年司法改革课题《司法责任制与党建责任制融合发展机制研究》,通过验收结项,对樊桓锐、张丽敏、桓旭记个人三等功;新乡中院袁荷刚、都学敏、秦亭宜、原海洋:承担最高法院2019年度司法研究重大课题《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研究》,通过验收结项,对都学敏、秦亭宜、原海洋记个人三等功;驻马店中院张社军、王东风、李东霖、张桂华:承担最高法院2019年度司法研究重大课题《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在司法审判领域的融合应用问题研究》,通过验收结项,对王东风、李东霖、张桂华记个人三等功;驻马店中院薛运魁:承办及编写的“患者飞踹医生被反击致骨折案”入选《第十五届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并载入最高法院工作报告,对薛运魁记个人三等功;信阳中院昌辉:编写的“撞伤儿童离开被阻猝死索赔案——刘明莲、郭丽丽、郭双双诉孙伟、河南兰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信阳分公司生命权纠纷案”入选最高法院发布的“第二十五批指导性案例”、“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十大典型民事案例”,并载入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对昌辉记个人三等功;鹤壁中院常保军:承办的鹤辉高速“烂尾工程”以31余亿元拍卖成功案,获周强院长、尹弘省长批示肯定,对常保军记个人三等功;省法院曾亚旻、马杰、朱佩霞:审理的(2019)豫刑终118号案件获第三届全国法院“百场优秀庭审”,对马杰记个人三等功;省法院蔡智玉:撰写的(2019)豫刑终231号刑事判决获第三届全国法院“百篇优秀裁判文书”,对蔡智玉记个人三等功;省法院杨巍:撰写的(2019)豫民终778号民事判决获第三届全国法院“百篇优秀裁判文书”、最高法院第四届全国环境资源审判优秀业务成果评选裁判文书类二等奖,对杨巍记个人三等功;郑州中院刘文斌,郑州中原区法院赵洪印、任留柱:《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下民事执行工作应对机制研究——以“业务连续性管理(BCM)”为视域》,获全国法院第三十二届学术讨论会二等奖,对任留柱记个人三等功;平顶山中院王辉、张松鹤:《“五层四道”分流法:行政诉讼繁简分流机制的检视与重塑——以行政诉讼一审程序为视角》,获全国法院第三十二届学术讨论会二等奖,对张松鹤记个人三等功;平顶山中院王辉、李征:《从无序到有序:司法治理视角下行政减轻处罚裁判的规则之路——基于〈行政处罚法〉第27条第1款规定之展开》,获全国法院第三十二届学术讨论会二等奖,对李征记个人三等功;新乡中院袁荷刚、张彩霞、史阳阳:《集体土地征收“预征补协议”司法审查的实施路径》,获全国法院第三十二届学术讨论会二等奖,对张彩霞、史阳阳记个人三等功;焦作中院王波、李静:《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认罚的认定与规则重构》,获全国法院三十二届全国学术讨论会二等奖,对李静记个人三等功;濮阳中院王令宝、王婷婷、杨雷振:《移动微法院远程视频作证常态化建设困境与解局》,获全国法院第三十二届学术讨论会二等奖,对王婷婷、杨雷振记个人三等功;柘城县法院张汉元、孙卫华:《区域诉源治理中法院新媒体“中央厨房”模式的构建》,获全国法院第三十二届学术讨论会二等奖,对张汉元、孙卫华记个人三等功;周口中院李士得、贾清、李新磊:《类案判断的“三阶法”:规程标准方法》,获全国法院第三十二届学术讨论会一等奖,对贾清、李新磊记个人三等功;省法院王韶华、李继红、马献钊、卢瑜、王盛楠、王群、梅永强:《河南省行政机关败诉行政案件实证分析》,获第八届全国行政审判优秀业务成果(报告类)一等奖,并报送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对卢瑜、王盛楠、王群、梅永强记个人三等功;省法院李继红、王宁:《行政争议多元化解机制研究——以H省自然资源和住建领域行政案件为视角》获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行政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2020年论文评选一等奖,《行政相对人的利益期待依法应予保护》获第八届全国行政审判优秀业务成果(案例类)一等奖,对李继红、王宁记个人三等功;省法院王文科:撰写的(2017)豫委赔6号国家赔偿决定书获第四届全国法院国家赔偿优秀文书一等奖,对王文科记个人三等功;濮阳中院崔欣欣、焦奎阳、付梦艳、张成文:《黄河中下游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机制研究》,获第四届全国环境资源审判优秀业务成果调研类一等奖,对付梦艳、张成文记个人三等功。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当前民事审判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节录)-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当前民事审判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节录)正文:----------------------------------------------------------------------------------------------------------------------------------------------------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当前民事审判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节录)(2003年11月)三、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意见第四十九条案件的受理(一)《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进行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人民法院对调解书的审查适用本意见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二)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和伤残评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在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期间,一方当事人以扣车为由向法院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公安机关对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之后,一方当事人就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时对方当事人非法扣留其车辆、货物或其他财产造成损失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予受理。
(四)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对损害赔偿进行了调解,且当事人已经对调解书自动履行完毕,受害人以伤情发生变化需增加医疗费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增加赔偿的,如果当事人的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法院应予以受理。
(五)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已按保险合同先行获得赔偿的,受害人应按有关规定将向责任人索赔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由保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受害人认为按照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赔偿金不足以弥补其财产损失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其超出保险赔偿金部分的损失。
河南高院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中疑难问题的解答
河南高院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中疑难问题的解答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5.13•【分类】问答正文河南高院: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中疑难问题的解答来源:《公民与法》(审判版)2024年第2期1.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应查明哪些事实?答: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主要围绕以下十个方面查明事实:一是事故发生及造成人员、财产损害概况。
1.事故发生时间、地点;2.案涉车辆概况,如是否系营运车辆或特种车辆、车辆行使路线;3.事故造成何种后果,如人员受伤、车辆受损等。
二是事故责任认定情况。
1.事故责任认定书中的具体责任认定及申请复核情况;2.是否涉嫌酒驾、逃逸、无证驾驶等情形及交警部门认定的具体表述。
三是车辆权属、使用及投保情况。
1.车辆所有人和车辆驾驶人。
车辆所有人与驾驶人不一致的,应查明驾驶人使用该车辆的来源(如借用、出租、挂靠、职务行为等);2.车辆所投保险情况,包括投保人、保险人、保险时间、保险金额、保险险种等。
3.对免责条款是否生效存在争议的,应列明保险合同中争议免责条款的约定内容。
四是受害人概况。
受害人年龄、职业、社保及家庭成员情况等。
如事故还造成其他人受伤,需查明其他受害人是否提起诉讼及诉讼结果、保险赔付情况等。
五是受害人治疗及医疗费支出情况。
1.住院时间、出院时间、住院天数;2.入院及出院伤情诊断情况;3.支出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情况;4.外购药情况,长(短)期医嘱单就该药物医嘱情况;5.医嘱载明的陪护情况;6.出院时医嘱情况。
六是人身伤残或财产损失鉴定/评估情况。
1.鉴定/评估申请人、申请事项;2.委托人或单位、鉴定/评估机构名称;3.委托鉴定/评估时间;4.鉴定/评估报告作出日期、鉴定/评估结论;5.鉴定/评估费支出情况;6.鉴定/评估中检查费支出情况;7.重新鉴定/评估情况,包括对鉴定/评估意见书面异议、补充鉴定/评估、鉴定人或评估人出庭情况、停运损失的评估情况等。
河南高院发布刑事案件文书制作指引手册
河南高院发布刑事案件文书制作指引手册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12.05•【分类】其他正文河南高院发布刑事案件文书制作指引手册来源:《公民与法》(审判版)2023年第4期编者按:近年来,省法院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部分案件文书在制作格式、裁判说理方面存在瑕疵或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公信力。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法院刑事案件文书制作,省法院刑三庭经过充分调研和反复讨论,就如何解决刑事案件文书制作中的主要问题达成基本共识,经省法院刑事专业法官会议研究,形成了《刑事案件文书制作指引手册》,供全省法院刑事法官撰写文书时参考。
一、被告人基本情况部分1.被告人身份信息的排列顺序,可参考身份证件格式,按照“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文化程度—职业—住址—因本案所受强制措施情况—现羁押处所”进行排序。
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应分别写明。
2.被告人前科情况以生效裁判文书为准,不需要写明判决法院,可表述为“××××年××月××日曾因犯××罪被判处……”。
如果生效文书中还记载有被告人其他前科,但其他前科的相关文书确实找不到的,一般也应当予以认定。
涉及累犯认定的,除了写明原判刑罚情况,还需写明刑满释放日期。
3.被告人曾因犯数罪被数罪并罚判处刑罚的,只写明决定执行的刑罚即可,可表述为“××××年××月××日曾因犯××罪、××罪被判处……”。
4.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可表述为“因涉嫌犯××罪于××××年××月××日被刑事拘留、逮捕(或者被采取其他羁押措施)”。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2020年河南法院法官遴选考试工作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2020年河南法院法官遴选考试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19•【字号】豫高法〔2020〕295号•【施行日期】2020.12.19•【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2020年河南法院法官遴选考试工作方案》的通知豫高法〔2020〕295号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现将《2020年河南法院法官遴选考试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年12月19日2020年河南法院法官遴选考试工作方案为做好2020年全省法院法官遴选考试工作,根据《河南省法院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0年河南法院法官遴选工作方案》等规定,结合全省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考试时间2020年12月27日9:00—11:30二、参考人员全省法院申请法官入额且经资格审查合格的法官、法官助理以及符合法官助理任职条件的人员。
三、组织领导遴选考试工作在省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的统一部署下进行,由省法院统一组织,委托第三方机构具体实施,各级法院积极配合。
省法院设立河南省法官入额遴选考试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考试领导小组),组长由党组书记、院长胡道才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陈兆法同志、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祁建峰同志担任,成员由省法院相关部门负责同志担任,考试领导小组下设考务组和监督组。
考务组负责全省法官遴选考试工作的组织协调、巡考、宣传报道等工作,考务组组长由陈兆法同志兼任,法官管理处牵头负责。
监督组负责对全省法官遴选考试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受理考试工作期间违纪情况举报,并依法做出相应的处理,监督组组长祁建峰同志兼任,派驻纪检监察组牵头负责。
考试期间,省法院司改办负责邀请省委政法委、省人社厅等有关领导到考点巡视。
河南省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
河南省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感谢您一直以来对河南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您在会议期间提出关于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的提案,提出了一些好的建议。
我院对您的提案高度重视,对提案反映的问题、建议进行了认真调查研究。
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一、关于避免、杜绝诉讼保全超额查封的问题。
您在提案中提出“对法院采取诉讼保全查封过程中,建议法院结合案件事实,避免、杜绝明显超额查封,因超额查封已经给企业造成了严重的经营困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为规范诉讼保全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规定》)。
如果人民法院采取诉讼保全的查封数额超过当事人诉讼请求数额范围,属于超标的查封,被申请人可以依照该《规定》对保全裁定申请复议或对实施行为提出书面异议,由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处理。
同时,因诉讼保全一般发生在诉前或诉讼中,人民法院采取诉讼保全数额的范围一般依照当事人起诉请求确定,而此时案件尚未审理或审结,人民法院难以准确认定当事人诉讼请求数额及申请诉讼保全数额的合理性,可能存在因当事人滥诉而造成超额查封问题。
对此,一方面,我们也将根据当事人反映的情况或提出的异议,结合双方举证和案件初步审理情况依法审查处理。
如果存在明显超额查封情形,我们将依法予以纠正。
另一方面,被保全人也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主动提供担保,申请解除诉讼保全措施,我们也将依法及时审查处理。
二、关于以鉴代审的问题。
您在提案中提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应该注重双方履行合同的客观事实,不能简单的以鉴代审,过度的依靠鉴定机构给出的意见来处理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现人民法院申请鉴定。
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特殊性,很多案件涉及工程质量、工程造价等专业性问题需要进行鉴定,故必要的鉴定是查明案件事实所必须进行的。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2020年河南法院法官遴选工作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2020年河南法院法官遴选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1.19•【字号】豫高法〔2020〕263号•【施行日期】2020.11.19•【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2020年河南法院法官遴选工作方案》的通知豫高法〔2020〕263号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根据全省法院审判工作实际需要,经报请省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批复同意,决定开展2020年全省法院法官遴选工作。
现将《2020年河南法院法官遴选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做好本次法官选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选任范围本次参加法官遴选的人员范围为:全省各级法院符合遴选资格条件、具有公务员身份的未入额法官、法官助理以及符合法官助理任职条件的人员(以下统称“法官助理”)。
根据中央《关于加强法官检察官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意见》,原办案骨干调离办案部门5年以上的,需回到办案岗位参与办案满1年方可参加本次选任,近5年参与办案累计满1年的除外。
二、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各级法院要根据本方案的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具体的选任实施方案。
方案经同级党委政法委审核后,于11月25日前报上一级法院审批。
各中院要加强对辖区基层法院的指导,严格按照本方案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认真履行审核把关责任,科学合理设置选任条件、考核内容、评分标准和分值权重,确保两级法院的选任方案符合员额制改革政策规定,切实把素质高、能办案、德才兼备的优秀人员选入员额。
三、组织报名和资格审查各级法院要在《2020年全省法官选任可使用员额分配表》(附件1)核定的可使用员额数范围内,结合本院审判工作实际需要,合理确定本次拟使用员额数。
本次选任报名时间为2020年11月23日—25日。
各级法院政工部门组织本院干警进行报名,并按要求填写《法官入额选任申请表》(附件2),确定参加笔试的专业类别。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法院2020年度案例工作“一十百工程”情况的通报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法院2020年度案例工作“一十百工程”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2.10•【字号】豫高法〔2021〕35号•【施行日期】2021.02.10•【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法院2020年度案例工作“一十百工程”情况的通报豫高法〔2021〕35号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各直属单位:自2020年初省法院党组决定实施案例工作“一十百工程”以来,全省法院认真落实省法院工作部署,积极组织案例编写、推荐和报送工作,广大干警参与案例工作的积极性不断增强,案例筛选发现、指导培育、编写培训、评选发布、激励奖励等工作机制逐步建立,案例成果数量、质量有明显提高,案例工作整体取得显著进步。
现将案例工作“一十百工程”实施情况通报如下:一、案例报送情况2020年,全省法院共报送各类案例2161篇(民事1420篇,刑事394篇,行政224篇,执行112篇,其他11篇)。
其中,省法院民四庭、审监庭、行政庭(15篇以上)、平顶山、郑州、周口、驻马店、濮阳、开封、商丘、洛阳、信阳中院(120篇以上)报送案例数量较多。
郑州、许昌、商丘、焦作、安阳、信阳中院报送的案例格式较规范、质量较好。
全省法院案例报送情况见附件1。
二、案例工作成果2020年,全省法院在全国案例评选活动中获奖或在国家级载体发表178篇,相较于2018年的68篇、2019年的93篇,案例成果数量有了大幅度提高。
信阳市平桥区法院审理的“撞伤儿童离开被阻猝死索赔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五批指导性案例,并被评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驻马店中院审理的“患者飞踹医生被反击致骨折案”入选第十五届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该2个案例均载入最高法院工作报告;鹤壁中院执行的鹤辉高速“烂尾工程”以31余亿元拍卖成功案、濮阳中院审理的濮阳市人民政府诉聊城德丰化工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获周强院长批示肯定;(2019)豫刑终231号刑事判决、(2019)豫民终778号民事判决、(2019)豫刑终118号刑事案件分别在第三届全国法院“百篇优秀裁判文书”“百场优秀庭审”评选活动中获奖;(2017)豫委培6号国家赔偿决定书、(2015)豫法委培第14号国家赔偿决定书分别获第四届全国法院国家赔偿优秀文书评选一等奖、二等奖;省法院行政庭撰写的案例分析《行政相对人的利益期待依法应予保护》获第八届全国行政审判优秀业务成果案例类一等奖;濮阳中院撰写的案例分析《生态环境损害纠纷中因果关系的推定及“绿色”专利责任折抵案》获第四届全国环境资源审判优秀业务成果案例类二等奖;省法院研究室、行政庭撰写的“河南恒中建材有限公司诉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确认房屋拆除行为违法案”等15篇案例在全国法院系统年度优秀案例分析评选活动中获三等奖、优秀奖;焦吉顺诉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管理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二批人民法院征收拆迁典型案例;郭某某妨害传染病防治案、冯某某妨害传染病防治案2篇案例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三批8个依法惩处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郑州市生态环境局与河南鑫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环境损害赔偿司法确认案等4篇案例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河南省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诉西平县国土资源局土地复垦协议案等2篇案例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耕地保护典型案例;赵作海申请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无罪国家赔偿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纪念国家赔偿法颁布实施二十五周年典型案例”;杨元领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等15篇案例入选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发布的年度3·15案例;安某受贿案等100余篇案例在《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人民法院案例选》《人民法院报》等国家级载体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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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一庭(负责立案、三裁<管辖权异议、不予受理、驳回起诉>二审、申诉复查案件) 梁向阳庭长5号楼608房间08曹松志副庭长5号楼610房间00王春娥副庭长5号楼609房间09第一合议庭及成员赵凌杰审判长5号楼一楼大厅01夏明军审判员5号楼225房间05李兴龙审判员5号楼313房间03第二合议庭及成员超审判长5号楼615房间05路平审判员5号楼309房间02娟审判员5号楼603房间03第三合议庭及成员王赛光审判长5号楼602房间02田伍莎审判员5号楼605房间05东审判员5号楼606房间06第四合议庭及成员杨丽娟审判长5号楼614房间06申希江审判员5号楼307房间07第七合议庭及成员薛玉清审判长5号楼607房间07琳审判员5号楼613房间03魏炳煌审判员5号楼611房间01王江华审判员5号楼612房间02谷登科审判长5号楼606房间06王江华勤5号楼612房间02立案二庭(负责不服中级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调解书的申请再审案件) 秦德平庭长5号楼506房间06王晓东副庭长5号楼305房间05李庆军副庭长5号楼505房间05赵爱武副庭长5号楼507房间07第一合议庭及成员蔡靖审判长5号楼508房间08蒋瑞芳审判长5号楼501房间01王锡芬审判员5号楼501房间01金文鹏审判员5号楼513房间03李百福审判员5号楼517房间07王峰审判员5号楼413房间03第二合议庭及成员肖贺伟审判长5号楼504房间04苏春晓审判员5号楼502房间02于保林审判长5号楼503房间03王海清审判员5号楼503房间03任方方审判员5号楼512房间02王卫霞审判员5号楼413房间03第三合议庭及成员王琪审判长5号楼302房间05X新安审判员5号楼302房间02于跃辉审判长5号楼303房间06程保华审判员5号楼303房间03庄卫民审判员5号楼304房间04戚寒箫审判员5号楼515房间05X茂松勤5号楼509房间09刑一庭(负责XX、、济源、、XX地区刑事二审、复核及全省少年审判指导) 李剑非庭长1号楼915房间05尚学文副庭长1号楼922房间02韩轩副庭长1号楼908房间08曾亚旻副庭长1号楼911房间01第一合议庭及成员尚学文审判长1号楼922房间02冯童审判员1号楼914房间04宋红霞审判员1号楼922房间02第二合议庭及成员曾亚旻审判长1号楼911房间01X佩霞审判员1号楼911房间01陈伟审判员1号楼908房间08第三合议庭及成员轩审判长1号楼908房间08常晖审判员1号楼912房间02X亚娟勤1号楼910房间00刑二庭(负责XX、、、XX四地区刑事二审案件)陈殿福庭长1号楼816房间06赵琦婷副庭长1号楼809房间09X志高副庭长1号楼810房间00第一合议庭及成员霖审判长1号楼815房间05王传伟审判员1号楼822房间02李晓敏审判员1号楼819房间09王刚审判员1号楼813房间03第二合议庭及成员XXX 审判长1号楼806房间06X中华审判员1号楼822房间02李斌防审判员1号楼814房间04王喜萍审判员1号楼819房间09第三合议庭及成员仝兴福审判长1号楼814房间04王玉坤审判员1号楼815房间05明审判员1号楼807房间07杰审判员1号楼823房间03第四合议庭及成员X献东审判长1号楼820房间00王连山审判长1号楼813房间03董威颉审判员1号楼806房间06闫冬审判员1号楼820房间00许欣内勤1号楼812房间02刑三庭(负责XX、、、、XX地区报送的刑事二审、刑事复核及其他刑事案件) 付保玉庭长1号楼305房间05彭晓东副庭长1号楼309房间09杜燕萍副庭长1号楼308房间08冯谌综合组长1号楼322房间02第一合议庭及成员申春福审判长1号楼319房间09陈东亚审判员1号楼310房间00嘉审判员1号楼323房间03董丽丽审判员1号楼306房间06第二合议庭及成员李晔审判长1号楼320房间00X红珍审判员1号楼313房间03贾佳审判员1号楼313房间03蒋跃峰审判员1号楼309房间09第三合议庭及成员郭景峰审判长1号楼312房间02田晓锋审判员1号楼319房间09涛审判员1号楼312房间02李平远审判员1号楼320房间00第四合议庭及成员沈青梅审判长1号楼306房间06X兆青审判员1号楼323房间03唐磊审判员1号楼322房间02X丽敏勤1号楼321房间01刑四庭(负责XX、X铁、、、XX地区刑事二审案件)高跃波庭长1号楼1022房间02X开乐副庭长1号楼1009房间09吕巧玲副庭长1号楼1006房间06第一合议庭及成员常青审判长1号楼1021房间01牛志英审判员1号楼1013房间03李连武审判员1号楼1023房间03薄金栋审判员1号楼1012房间02第二合议庭及成员X太键审判长1号楼1015房间05庞宝峰审判员1号楼1019房间09赵留华审判员1号楼1023房间03 第三合议庭及成员周建生审判长1号楼1012房间02 X军安审判员1号楼1008房间08 X改华审判员1号楼1007房间07 郝卓审判员1号楼1021房间01 第四合议庭及成员蔡智玉审判长1号楼1014房间04 毛彦功审判员1号楼1019房间09 王军审判员1号楼1007房间07 王磊审判员1号楼1015房间05 综合组袁小刚审判长1号楼1009房间09 X凯乐勤1号楼1020房间00 民一庭(负责XX、、、、、、XX民商事审判工作)司晓森庭长2号楼509房间09 X宗敏副庭长2号楼507房间07 仝雯娉副庭长2号楼501房间01 卢红丽副庭长2号楼506房间06 第一合议庭及成员X黎东审判长2号楼512房间02 陈红云审判员2号楼513房间03 X俊宇审判员2号楼508房间08 第二合议庭及成员贺小丽审判长2号楼503房间03 司胜利审判员2号楼511房间01 林春霞审判员2号楼513房间03 第三合议庭及成员高海娟审判长2号楼502房间02 宋丽萍审判员2号楼505房间05 刚审判员2号楼512房间02 第四合议庭及成员原永杰审判长2号楼房511间01 马娜审判员2号楼504房间04 X正宏审判员2号楼508房间08 吕强勤2号楼510房间00 民二庭(负责XX、、、、济源、、XX一、二审民商事案件)袁荷刚庭长2号楼402房间02 卜发中副庭长2号楼403房间03 李红副庭长2号楼406房间06 第一合议庭及成员焦宏审判长2号楼401房间01 周会斌审判长2号楼411房间01 袁方审判员2号楼411房间01第二合议庭及成员赵建祖审判长2号楼409房间09孙艳梅审判长2号楼408房间08王俊丽审判员2号楼401房间01第三合议庭及成员田伍龙审判长2号楼412房间02孙玉华审判员2号楼413房间03X延峰审判员2号楼412房间02民三庭(负责全省知识产权案件、涉外商事案件二审;、、、、X铁一二审民商事案件) X冠华庭长2号楼307房间07王玉宏副庭长2号楼308房间08宋旺兴副庭长2号楼311房间01第一合议庭及成员X艾华审判长2号楼309房间09筝审判长2号楼310房间00梁培栋审判员2号楼313房间03X铁良审判员2号楼313房间03江辉审判员2号楼304房间04第二合议庭及成员王磊审判长2号楼305房间05傅印杰审判员2号楼312房间02焦新慧审判员2号楼309房间09赵艳斌审判员2号楼310房间00第三合议庭及成员赵玉香审判长2号楼304房间04庞敏审判长2号楼306房间06魏彩莲审判员2号楼303房间03X征审判员2号楼303房间03关晓海审判员2号楼308房间08王晓敏勤2号楼306房间06行政庭负责行政审判宋炉安庭长2号楼608房间08李小山副庭长2号楼609房间09别志定副庭长2号楼607房间07第一合议庭及成员李小山审判长2号楼609房间09吕平审判员2号楼612房间02王松审判员2号楼604房间04王凤强审判员2号楼606房间06荆向丽审判员2号楼613房间03马传贤审判员2号楼605房间05第二合议庭及成员别志定审判长2号楼607房间07巍审判员2号楼606房间06李继红审判员2号楼611房间01段励刚审判员2号楼604房间04王盛楠审判员2号楼611房间01苗春燕审判员2号楼613房间03李晶勤2号楼610房间00赔偿办(负责国家赔偿案件的审理工作)荆伟主任1号楼005房间05尚修星副主任1号楼004房间04合议庭及成员吕文献审判长1号楼003房间03X福平审判员1号楼027房间07X书强审判员1号楼025房间05王莎莎审判员(兼内勤)1号楼026房间06辛季涛审判员1号楼025房间05王文科审判员1号楼026房间06审监庭(负责XX、、、、、、、、、X铁中院各类民商事、刑事再审案件,并负责对上述区域省法院终审行政案件的申诉和申请再审进行复查和再审)李玉杰庭长2号楼208房间08吕达副庭长2号楼207房间07林秀敏副庭长2号楼212房间02史昶伟副庭长2号楼205房间05第一合议庭及成员吕达主审法官2号楼207房间07韦贵云副主审法官2号楼204房间04闻志勤审判员2号楼206房间06郝明亮审判员2号楼211房间01第二合议庭及成员林秀敏主审法官2号楼212房间02李慧娟副主审法官2号楼203房间03卞亚峰审判员2号楼301房间01万宗杰审判员2号楼211房间01金悦审判员2号楼203房间03X贵平审判员2号楼201房间01第三合议庭及成员史昶伟主审法官2号楼205房间05邵炜副主审法官2号楼209房间09伟审判员2号楼206房间06邹新哲审判员2号楼202房间02X轶男审判员2号楼202房间02马玉丽勤2号楼217房间07审监二庭(负责XX、、、、济源、、、、XX等区域的民商、行政和刑事再审案件, 并负责对上述区域省法院终审行政案件的申诉和申请再审进行复查和再审)王波庭长1号楼205房间05王永伟副庭长1号楼206房间06关波副庭长1号楼207房间07第一合议庭及成员荆国安审判长2号楼201房间01王亦新审判员1号楼203房间03王振涛审判员1号楼317房间07项坤审判员1号楼216房间06李魁军审判员1号楼215房间05李向乔审判员1号楼215房间05第二合议庭及成员郭筱林审判长1号楼217房间07陈春梅审判员2号楼302房间02陈国防审判员1号楼315房间05翟晨飞审判员1号楼317房间07第三合议庭及成员黄爱玲审判长1号楼216房间06牛建华审判员1号楼204房间04王德齐审判员1号楼315房间05陈燕英内勤1号楼218房间08减刑假释庭(负责刑事申诉及立案复查;减刑、假释案件)X云龙庭长5号楼403房间03王克磊副庭长5号楼404房间01豫北合议庭及成员赵天炜审判长5号楼408房间08李建瑞审判员5号楼405房间05李海维审判员5号楼406房间06豫南合议庭及成员杰审判长5号楼406房间06周青松审判员5号楼405房间05XXX 审判员5号楼409房间09X古淮审判员5号楼407房间07贾轶凡勤5号楼402房间02执行局光副局长2号楼706房间06王世科副局长2号楼707房间07综合处(负责协调执行争议案件、协调管理委托执行和异地执行案件、银行开户查询及其他综合管理事务)勉处长2号楼712房间02姚世宏副处长2号楼713房间03合议庭勉审判长2号楼712房间02姚世宏审判长2号楼713房间03关新中审判员(内勤)2号楼711房间01安利萍审判员2号楼805房间05执行一庭(负责执行案件的督办和信访工作)郭景泰庭长2号楼709房间09冯刚副庭长2号楼802房间02 施付阳副庭长2号楼803房间03 合议庭刚审判长2号楼802房间02 施付阳审判长2号楼803房间03 郭景泰审判长2号楼709房间09 吕君兰审判员2号楼708房间08 君审判员2号楼802房间02 李春霞审判员2号楼710房间00 吕君兰勤2号楼708房间08 执行二庭(负责执行案件的复议)马军杰庭长2号楼702房间02 付景辉副庭长2号楼701房间01 合议庭杨尔洲审判员2号楼703房间03 X彦峰审判员2号楼704房间04 王XX 审判员2号楼704房间04 X海全审判员2号楼700房间00 王勉勤2号楼700房间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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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一庭 (负责立案、三裁<管辖权异议、不予受理、驳回起诉>二审、申诉复查案件)梁向阳庭长5号楼608房间曹松志副庭长5号楼610房间王春娥副庭长5号楼609房间第一合议庭及成员赵凌杰审判长5号楼一楼大厅夏明军审判员5号楼225房间李兴龙审判员5号楼313房间第二合议庭及成员魏超审判长5号楼615房间路平审判员5号楼309房间李娟审判员5号楼603房间第三合议庭及成员王赛光审判长5号楼602房间田伍莎审判员5号楼605房间张东审判员5号楼606房间第四合议庭及成员杨丽娟审判长5号楼614房间申希江审判员5号楼307房间第七合议庭及成员薛玉清审判长5号楼607房间张琳审判员5号楼613房间魏炳煌审判员5号楼611房间王江华审判员5号楼612房间谷登科审判长5号楼606房间王江华内勤5号楼612房间立案二庭 (负责不服中级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调解书的申请再审案件)秦德平庭长5号楼506房间王晓东副庭长5号楼305房间李庆军副庭长5号楼505房间赵爱武副庭长5号楼507房间第一合议庭及成员蔡靖审判长5号楼508房间蒋瑞芳审判长5号楼501房间王锡芬审判员5号楼501房间金文鹏审判员5号楼513房间李百福审判员5号楼517房间王峰审判员5号楼413房间第二合议庭及成员肖贺伟审判长5号楼504房间苏春晓审判员5号楼502房间于保林审判长5号楼503房间王海清审判员5号楼503房间任方方审判员5号楼512房间王卫霞审判员5号楼413房间第三合议庭及成员王琪审判长5号楼302房间刘新安审判员5号楼302房间于跃辉审判长5号楼303房间程保华审判员5号楼303房间庄卫民审判员5号楼304房间戚寒箫审判员5号楼515房间张茂松内勤5号楼509房间刑一庭 (负责新乡、濮阳、济源、许昌、安阳地区刑事二审、复核及全省少年审判指导)李剑非庭长1号楼915房间尚学文副庭长1号楼922房间韩轩副庭长1号楼908房间曾亚旻副庭长1号楼911房间第一合议庭及成员尚学文审判长1号楼922房间冯童审判员1号楼914房间宋红霞审判员1号楼922房间第二合议庭及成员曾亚旻审判长1号楼911房间朱佩霞审判员1号楼911房间陈伟审判员1号楼908房间第三合议庭及成员韩轩审判长1号楼908房间常晖审判员1号楼912房间张亚娟内勤1号楼910房间刑二庭 (负责开封、商丘、洛阳、平顶山四地区刑事二审案件)陈殿福庭长1号楼816房间赵琦婷副庭长1号楼809房间刘志高副庭长1号楼810房间第一合议庭及成员刘霖审判长1号楼815房间王传伟审判员1号楼822房间李晓敏审判员1号楼819房间王刚审判员1号楼813房间第二合议庭及成员张同仁审判长1号楼806房间刘中华审判员1号楼822房间李斌防审判员1号楼814房间王喜萍审判员1号楼819房间第三合议庭及成员仝兴福审判长1号楼814房间王玉坤审判员1号楼815房间孙明审判员1号楼807房间李杰审判员1号楼823房间第四合议庭及成员张献东审判长1号楼820房间王连山审判长1号楼813房间董威颉审判员1号楼806房间闫冬审判员1号楼820房间许欣内勤1号楼812房间刑三庭 (负责周口、驻马店、信阳、漯河、鹤壁地区报送的刑事二审、刑事复核及其他刑事案件)付保玉庭长1号楼305房间彭晓东副庭长1号楼309房间杜燕萍副庭长1号楼308房间冯谌综合组长1号楼322房间第一合议庭及成员申春福审判长1号楼319房间陈东亚审判员1号楼310房间张嘉审判员1号楼323房间董丽丽审判员1号楼306房间第二合议庭及成员李晔审判长1号楼320房间刘红珍审判员1号楼313房间贾佳审判员1号楼313房间蒋跃峰审判员1号楼309房间第三合议庭及成员郭景峰审判长1号楼312房间田晓锋审判员1号楼319房间李涛审判员1号楼312房间李平远审判员1号楼320房间第四合议庭及成员沈青梅审判长1号楼306房间张兆青审判员1号楼323房间唐磊审判员1号楼322房间张丽敏内勤1号楼321房间刑四庭 (负责郑州、郑铁、焦作、三门峡、南阳地区刑事二审案件)高跃波庭长1号楼1022房间张开乐副庭长1号楼1009房间吕巧玲副庭长1号楼1006房间第一合议庭及成员常青审判长1号楼1021房间牛志英审判员1号楼1013房间李连武审判员1号楼1023房间薄金栋审判员1号楼1012房间第二合议庭及成员刘太键审判长1号楼1015房间庞宝峰审判员1号楼1019房间赵留华审判员1号楼1023房间第三合议庭及成员周建生审判长1号楼1012房间郑军安审判员1号楼1008房间刘改华审判员1号楼1007房间郝卓审判员1号楼1021房间第四合议庭及成员蔡智玉审判长1号楼1014房间毛彦功审判员1号楼1019房间王军审判员1号楼1007房间王磊审判员1号楼1015房间综合组袁小刚审判长1号楼1009房间郑凯乐内勤1号楼1020房间民一庭 (负责信阳、安阳、洛阳、商丘、新乡、焦作、濮阳民商事审判工作)司晓森庭长2号楼509房间张宗敏副庭长2号楼507房间仝雯娉副庭长2号楼501房间卢红丽副庭长2号楼506房间第一合议庭及成员张黎东审判长2号楼512房间陈红云审判员2号楼513房间张俊宇审判员2号楼508房间第二合议庭及成员贺小丽审判长2号楼503房间司胜利审判员2号楼511房间林春霞审判员2号楼513房间第三合议庭及成员高海娟审判长2号楼502房间宋丽萍审判员2号楼505房间杨刚审判员2号楼512房间第四合议庭及成员原永杰审判长2号楼房511间马娜审判员2号楼504房间朱正宏审判员2号楼508房间吕强内勤2号楼510房间民二庭 (负责郑州、许昌、漯河、驻马店、济源、周口、鹤壁一、二审民商事案件)袁荷刚庭长2号楼402房间卜发中副庭长2号楼403房间李红副庭长2号楼406房间第一合议庭及成员焦宏审判长2号楼401房间周会斌审判长2号楼411房间袁方审判员2号楼411房间第二合议庭及成员赵建祖审判长2号楼409房间孙艳梅审判长2号楼408房间王俊丽审判员2号楼401房间第三合议庭及成员田伍龙审判长2号楼412房间孙玉华审判员2号楼413房间吴延峰审判员2号楼412房间民三庭 (负责全省知识产权案件、涉外商事案件二审;开封、平顶山、南阳、三门峡、郑铁一二审民商事案件)刘冠华庭长2号楼307房间王玉宏副庭长2号楼308房间宋旺兴副庭长2号楼311房间第一合议庭及成员张艾华审判长2号楼309房间赵筝审判长2号楼310房间梁培栋审判员2号楼313房间刘铁良审判员2号楼313房间江辉审判员2号楼304房间第二合议庭及成员王磊审判长2号楼305房间傅印杰审判员2号楼312房间焦新慧审判员2号楼309房间赵艳斌审判员2号楼310房间第三合议庭及成员赵玉香审判长2号楼304房间庞敏审判长2号楼306房间魏彩莲审判员2号楼303房间郑征审判员2号楼303房间关晓海审判员2号楼308房间王晓敏内勤2号楼306房间行政庭负责行政审判宋炉安庭长2号楼608房间李小山副庭长2号楼609房间别志定副庭长2号楼607房间第一合议庭及成员李小山审判长2号楼609房间吕平审判员2号楼612房间王松审判员2号楼604房间王凤强审判员2号楼606房间荆向丽审判员2号楼613房间马传贤审判员2号楼605房间第二合议庭及成员别志定审判长2号楼607房间杨巍审判员2号楼606房间李继红审判员2号楼611房间段励刚审判员2号楼604房间王盛楠审判员2号楼611房间苗春燕审判员2号楼613房间李晶内勤2号楼610房间赔偿办 (负责国家赔偿案件的审理工作)荆伟主任1号楼005房间尚修星副主任1号楼004房间合议庭及成员吕文献审判长1号楼003房间郑福平审判员1号楼027房间张书强审判员1号楼025房间王莎莎审判员(兼内勤)1号楼026房间辛季涛审判员1号楼025房间王文科审判员1号楼026房间审监庭 (负责洛阳、平顶山、安阳、新乡、焦作、濮阳、鹤壁、漯河、周口、郑铁中院各类民商事、刑事再审案件,并负责对上述区域省法院终审行政案件的申诉和申请再审进行复查和再审)李玉杰庭长2号楼208房间吕达副庭长2号楼207房间林秀敏副庭长2号楼212房间史昶伟副庭长2号楼205房间第一合议庭及成员吕达主审法官2号楼207房间韦贵云副主审法官2号楼204房间闻志勤审判员2号楼206房间郝明亮审判员2号楼211房间第二合议庭及成员林秀敏主审法官2号楼212房间李慧娟副主审法官2号楼203房间卞亚峰审判员2号楼301房间万宗杰审判员2号楼211房间金悦审判员2号楼203房间刘贵平审判员2号楼201房间第三合议庭及成员史昶伟主审法官2号楼205房间邵炜副主审法官2号楼209房间张伟审判员2号楼206房间邹新哲审判员2号楼202房间吴轶男审判员2号楼202房间马玉丽内勤2号楼217房间审监二庭 (负责郑州、开封、商丘、三门峡、济源、许昌、驻马店、信阳、南阳等区域的民商、行政和刑事再审案件, 并负责对上述区域省法院终审行政案件的申诉和申请再审进行复查和再审)王波庭长1号楼205房间王永伟副庭长1号楼206房间关波副庭长1号楼207房间第一合议庭及成员荆国安审判长2号楼201房间王亦新审判员1号楼203房间王振涛审判员1号楼317房间项坤审判员1号楼216房间李魁军审判员1号楼215房间李向乔审判员1号楼215房间第二合议庭及成员郭筱林审判长1号楼217房间陈春梅审判员2号楼302房间陈国防审判员1号楼315房间翟晨飞审判员1号楼317房间第三合议庭及成员黄爱玲审判长1号楼216房间牛建华审判员1号楼204房间王德齐审判员1号楼315房间陈燕英内勤1号楼218房间减刑假释庭 (负责刑事申诉及立案复查;减刑、假释案件)张云龙庭长5号楼403房间王克磊副庭长5号楼404房间豫北合议庭及成员赵天炜审判长5号楼408房间李建瑞审判员5号楼405房间李海维审判员5号楼406房间豫南合议庭及成员蒋杰审判长5号楼406房间周青松审判员5号楼405房间徐朝阳审判员5号楼409房间张古淮审判员5号楼407房间贾轶凡内勤5号楼402房间执行局李光副局长2号楼706房间王世科副局长2号楼707房间综合处 (负责协调执行争议案件、协调管理委托执行和异地执行案件、银行开户查询及其他综合管理事务)苏勉处长2号楼712房间姚世宏副处长2号楼713房间合议庭苏勉审判长2号楼712房间姚世宏审判长2号楼713房间关新中审判员(内勤)2号楼711房间安利萍审判员2号楼805房间执行一庭 (负责执行案件的督办和信访工作)郭景泰庭长2号楼709房间冯刚副庭长2号楼802房间施付阳副庭长2号楼803房间合议庭冯刚审判长2号楼802房间施付阳审判长2号楼803房间郭景泰审判长2号楼709房间吕君兰审判员2号楼708房间张君审判员2号楼802房间李春霞审判员2号楼710房间吕君兰内勤2号楼708房间执行二庭 (负责执行案件的复议)马军杰庭长2号楼702房间付景辉副庭长2号楼701房间合议庭杨尔洲审判员2号楼703房间张彦峰审判员2号楼704房间王朝阳审判员2号楼704房间刘海全审判员2号楼700房间王勉内勤2号楼700房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