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付家庭暴力有新招 悔过书可作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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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付家庭暴力有新招悔过书可作证据使用
最高院日前发布《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业内称这是目前打击婚姻家庭暴力规定最为详实、最具有操作性的可参依据
遭遇家庭暴力,受害者将多一道“护身符”。
昨日,记者从四川省高院获悉,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推出《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 (以下简称《审理指南》)明确规定,对家庭暴力婚姻案件,法院可以发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责令暴力实施者暂时搬出住处,禁止在距离受害人住处、工作单位等经常出入场所200米内活动。
此外,《审理指南》还首次将“经济控制”纳入了婚姻家庭暴力范畴,明确规定悔过书、未成年子女的证言可作为证据使用等。
“变事后惩罚为事前保护。
”业内人士评价,《审理指南》是目前为止,对打击婚姻家庭暴力规定最为详实、最具有操作性的可参依据。
遭遇分手暴力可申请“保护令”
据了解,考虑到离婚诉讼的提起可能激怒加害人,出现“分手暴力”,《审理指南》首次规定对婚姻家庭暴力可采取人身保护安全措施,比如作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审理指南》规定,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可包括以下内容:有必要并且具备条件的,可以责令暴力加害人暂时搬出双方共同的住处;禁止加害人在距离受害人住处、学校、工作单位和其他申请人经常出入的场所200米内活动;禁止加害人殴打、威胁受害人或其亲友;禁止骚扰、跟踪,或者与受害人可能受到伤害的未成年子女进行不受欢迎的接触等。
《审理指南》规定,当事人向法院提出人身安全保护申请,要以书面形式,紧急情况下可口头提出。
离婚诉讼提起之前,或离婚案件审结后6个月内,当事人都可提出。
“将家庭暴力婚姻案件由以往的事后惩罚,提前到法院的事前保护,有利于预防家庭暴力的发生。
”昨日,成华区法院多年审理婚姻家庭案件的王建军法官结合审判实践指出,较以往对婚姻家庭暴力规定原则不利于操作的情况相比,《审理指南》的操作性强了很多。
不过,王建军指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责令加害人搬出住处,可能会遇到夫妻只有一套房屋,无法搬走的情形。
此外,他认为规定200米距离太细,反倒不利于操作。
“经济控制”也算家庭暴力
调查数据显示,我国家庭暴力发生率为29.7%~35.7%,其中90%的受害方为女性。
《审理指南》另一大亮点,是首次将婚姻家庭暴力类型确定为“身体暴力”“性暴力”“精神暴力”和“经济控制”4大类。
其中“经济控制”为新界定。
什么是经济控制?《审理指南》的解释是:加害人通过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收支状况的严格控制,摧毁受害人自尊心、自信心和自我价值感,以达到控制受害人的目的。
王建军说,实践中,夫妻间感情不和很大一部分和经济原因有关。
加害方常常控制整个家庭收支,导致受害方正常的开支得不到保证,从而影响其和人的正常交往,摧毁受害人的自尊心、自信心等。
不过这里的“经济控制”要和一般的“家庭理财”有所区分。
现实生活中,很多夫妻的财产由一方掌握、支配,便于家庭财产更好地增值保值,目的是为了理财;而家庭暴力的经济控制,其目的是控制受害人,“区别关键在于目的是否是控制对方。
”
子女证言、悔过书都可当证据
“家庭暴力之所以很难受到法律制裁,很重要的原因是取证难。
”王建军说,家庭暴力通常发生在家庭内部,由于司法实践中对家庭暴力采用的是“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刑事证明标准,受害人提供的其他证据再多,只要没有加害人自认的关键证据,法官即使内心确信存在家庭暴力,依据普通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仍然难以认定。
对此,《审理指南》规定,加害人在诉讼前作出的口头、书面悔过或保证,可以作为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的证据。
考虑到家庭暴力发生时,除双方当事人和子女外,一般无外人在场,子女通常是父母家庭暴力唯一的证人,因此《审理指南》同时规定子女的证言也可以视为认定家庭暴力的依据。
《审理指南》还规定了一定情况下的“举证责任转移”。
原告提供证据证明受侵害事实及伤害后果并指认是被告所为的,举证责任转移至被告。
被告无反证的,可推定被告为加害人,认定家庭暴力存在。
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可能对于是否存在家庭暴力有截然不同的说法,《审理指南》明确,一般情况下,被害人陈述的可信度高于加害人。
财产分割照顾暴力受害方
《审理指南》的另一亮点是确立了牺牲补偿与照顾原则,明确应在财产分割时适当照顾牺牲方,而不是机械地平均分割。
《审理指南》规定,在加害人自认或法院认定的家庭暴力案件中,受害人需要治疗的、因家庭暴力失去工作或者影响正常工作的,以及在财产利益方面受到不利影响的,在财产分割时应得到适当照顾。
此外,受害人向加害人提供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和资金支持,或支持加害人开拓事业而牺牲自己利益的,无论当时自愿与否,如果这种牺牲可能导致离婚后生活和工作能力下降,收入减少,生活条件降低的,财产分割时应当获得适当照顾。
本报记者蔡小莉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