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船舶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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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船舶与船舶物权

第二章 船舶与船舶物权

第一节 船舶概述
一、船舶规范 • 船舶规范出于国家航运管理以及 收取有关费用的需要,应当确定船舶 吨位。船舶的大小通常以吨位、排水 吨、载重吨来表示

• 1. 总吨位。它是根据《船舶吨位丈量公约》 该公约于1969年通过,1982年生效 • 2. 净吨位。船内能够载运旅客及货物的空 间的总和,即从总吨位减去机舱、驾驶台、 船员起居室、物料房和压舱后的容积 • 3. 排水吨。排水吨按重量计算。船舶漂浮 在水上,装货吃水到满载水线(载重线)时, 船体所占水的容积称为排水吨,也即船体 和货物的总重量 • 4. 载重吨。载重吨是船舶满载时的排水吨 位减去空船时的排水吨位得出的结果
• 船舶遇有下列情况时,应申请注销登记:
• (1)船舶所有权发生转移。 • (2)船舶灭失(含船舶拆解、船舶沉没)和船舶失 踪。 • (3)船舶抵押合同解除。 • (4)光船租赁合同期满或光船租赁关系终止。
• 另外,我国船舶登记条例第42条规定,以 光船条件出租到境外的船舶,出租人除依 照本条例第27条规定办理光船租赁登记外, 还应当办理船舶国籍的中止或者注销登记。
四、船舶抵押权登记
• 船舶抵押权设定登记,是指船舶所有人 与债权人签订船舶抵押合同后,依法就 船舶抵押的有关事项向船舶登记机关提 出申请,由其认可,并将有关事项记载 于船舶登记簿和船舶所有权证书,向抵 押权人核发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 • 我国物权法第188条、海商法第13条第1 款、船舶登记条例第6条也采登记对抗主 义。
七、船舶登记机关
• 船舶登记条例第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 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船舶登记主管机关。 各港的港务监督机构是具体实施船舶登 记的机关,其管辖范围由中华人民共和 国港务监督机构确定。”
八、有关船舶登记的国际公约

海商法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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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课堂笔记授课教师:郭瑜第一章海商法概论 (5)一、海商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5)二、海商法的制度构成 (6)三、特点和性质 (6)(一)特点 (6)(二)海商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6)四、海商法的历史发展 (7)五、海商法的法律渊源 (7)六、我国的海商法和海运经济 (8)第二章船舶与船员 (8)一、海商法上的船舶 (8)二、船舶物权 (9)(一)船舶登记 (9)(二)船舶抵押权(Ship Mortgage) (10)(三)船舶优先权(Maritime Lien) (10)(四)船舶留置权 (12)(五)受偿顺序 (12)三、船员 (12)第三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13)一、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概念和种类 (13)二、调整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法律 (13)三、承运人的义务和责任 (14)(一)承运人的法定义务 (15)(二)承运人的法定免责事由 (17)(三)承运人的责任限制 (19)(四)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21)(五)实际承运人 (22)四、托运人的义务和责任 (23)五、货物交付 (23)(一)收货人的通知义务 (23)(二)货物检验 (24)(三)无人提货 (24)六、承运人的留置权 (24)大叔代课 (25)第四章提单法律制度 (26)一、提单的定义 (27)二、提单的业务流程 (27)(一)提单在海上货物运输中的流程 (27)(二)提单在国际货物买卖中的流程 (28)三、提单的种类 (28)(一)已装船提单和收货待运提单 (28)(二)记名提单、指示提单和不记名提单 (28)(三)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 (28)(四)直达提单和转船提单 (29)(五)班轮提单和租船合同下的提单 (29)(六)其他特殊的提单 (29)四、提单的功能 (29)(一)货物收据功能 (29)(二)运输合同证明功能 (30)(三)交货凭证功能 (30)(四)关于提单功能的理论争议 (31)(五)使用提单的好处 (31)五、提单的签发、转让和注销 (32)(一)提单的签发 (32)(二)提单的转让 (32)(三)提单的注销 (32)六、提单的发展前景 (33)七、其他运输单据 (33)八、小结 (33)第五章租船合同 (34)一、租船合同简介 (34)(一)概念 (34)(二)分类 (34)二、定期租船合同下的权利义务 (35)(一)关于船舶 (35)(二)关于租金 (36)(三)合作完成运输任务 (37)三、航次租船合同下的权利义务 (38)(一)出租人提供船舶 (38)(二)出租人驾驶和管理船舶 (38)(三)关于运费支付 (39)(四)关于货物装卸 (39)四、光船租船合同的主要内容 (41)五、租船合同下的提单 (41)六、小结 (41)第六章船舶碰撞 (43)一、概念 (43)(一)船舶碰撞 (43)(二)其他概念 (43)二、关于船舶碰撞的国际公约 (44)三、国内法规范 (44)四、船舶碰撞的损害责任 (44)(一)双方无过失碰撞 (44)(二)单方过失碰撞 (44)(三)双方过失碰撞 (44)五、船舶损失的损害赔偿 (45)六、货物损失的赔偿计算 (45)七、船舶碰撞的责任承担 (45)八、引航员的责任 (46)第七章海难救助 (46)一、海难救助的构成要件 (46)二、救助方与被救助方的义务 (48)三、救助款项 (49)(一)救助报酬 (49)(二)特别补偿 (49)(三)人命救助者的酬金 (50)(四)救助款项的担保和支付 (51)四、救助合同 (51)第八章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51)一、海事赔偿责任制度 (52)(一)概念 (52)(二)不同制度 (52)(三)法律规范 (52)二、我国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主要内容 (53)(一)限制性债权——责任人可以主张责任限制的债权 (53)(二)非限制性债权——责任人不能主张责任限制的债权 (53)(三)责任限制主体 (54)(四)责任限制的丧失 (54)(五)责任限额的计算 (55)(六)责任限制的基金 (57)(七)法律适用 (57)三、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发展 (57)第九章共同海损 (57)一、共同海损的概念和起源 (57)(一)概念 (58)(二)法律性质 (58)二、共同海损的成立要件 (58)三、约克—安特卫普规则与共同海损理算 (59)(一)理算规则 (59)(二)理算内容 (59)(三)理算特点 (60)四、共同海损与过失的关系 (60)第十章海上保险法 (61)一、海上保险法的一般问题 (61)(一)约束海上保险的法律规范 (61)(二)海上保险的概念和特点 (62)(三)海上保险的历史发展 (62)二、海上保险合同的订立、转让和解除 (63)(一)海上保险合同的订立 (63)(二)保险利益 (63)(三)告知义务 (64)(二)海上保险合同的转让 (65)(三)海上保险合同的解除 (65)三、海上保险合同的分类 (65)(一)航次保险和定期保险 (65)(二)定值保险和不定值保险 (66)(三)足额和不足额保险 (66)(四)船舶险和货物险和其他险 (66)四、保险合同的内容 (66)(一)几种保险合同范本 (66)(二)保险合同基本条款 (66)(三)承保风险 (67)(四)除外责任 (67)(五)保险期间 (68)(六)保证条款 (68)五、海上保险的索赔和理赔 (69)(一)损失的确定 (69)(二)委付 (69)(三)代位求偿 (69)(四)因果关系 (70)(五)免赔额和合理拒赔 (70)六、船舶保赔保险(Protection & Indemnity Club) (70)第十一章海事仲裁与海事诉讼 (71)一、海事纠纷解决的机构和途径 (71)二、海事时效制度 (71)三、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 (72)四、海事仲裁 (72)五、海事诉讼 (72)(一)我国的海事法院 (72)(二)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73)(三)我国主要的海事诉讼制度 (73)(四)船舶扣押 (74)教材:海商法教程,郭瑜著,《海商法教程》北大2002版。

第二章 船舶物权

第二章  船舶物权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第三节 船舶抵押权
海上运输业者通过与金融机构签订贷款合同, 利用从金融机构取得的贷款建造或购买船舶, 同时,双方再签订船舶抵押合同,使利用贷 款建造或购买的船舶成为贷款合同得以履行 的担保物。 这一方面为金融机构提供了有保障的投资机 会,另一方面也为海上运输业者解决了资金 匮乏的问题。这种融资方式被越来越广泛的 采用或接受,为了调整由此而产生的社会关 系,船舶抵押权这一法律制度应运而生
第二章 船舶物权
第一节 船舶物权概述
一、船舶物权的概念 二、船舶物权种类及特点 三、不同船舶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顺序
第二节 船舶所有权
一、船舶所有权概念 二、船舶所有权的特点 三、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移和消灭
第三节 船舶抵押权
一、船舶抵押权的概念 二、船舶抵押权的取得、转移和消灭 三、船舶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关于船舶抵押权的定义,我国《海商法》第 11条规定:“船舶抵押权,是指抵押权人对 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 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卖得 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在理解船舶抵 押权概念时,有必要说明的几点是:
第一,船舶抵押权以担保债的履行为目的,对 于该债务的种类或性质,《海商法》并没有作 出任何限制 第二,船舶抵押权是以船舶为客体,而不包括 运费或租金等。 第三,船舶抵押人不应限于债务人,第三人也 可以将自己的船舶抵押给债权人以担保债务人 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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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越来越多的国家在完善“建造中船舶” (Vessel Under Construction)的登记制 度的基础上,相应健全了“建造中船舶”抵 押权的制度 我国《海商法》第14条明确规定:“建造中 的船舶可以设定船舶抵押权”。这里未对船 舶作特殊说明,显然是指本法第3条所称船 舶,即“用于军事目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 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

海商法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

海商法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

三、船舶物权的种类
船舶物权
船舶 所有权
船舶 抵押权
船舶 优先权
船舶 留置权
第二节 船舶所有权
一、概念 船舶所有权,是指船舶所有人依法对其船舶享有 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CMC 第7条)
二、船舶所有权的取得
根据CMC 第9条的规定,船舶所有权的转让应该签订书 面合同。
原始取得
建造
订造
继受取得
船舶抵押权的意定性:“船舶抵押权的设定, 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三、船舶抵押权的设定、行使和消灭
(一)船舶抵押权的设定 1.设定船舶抵押权的主体条件P24
2.设定船舶抵押权的形式条件 P25
3.设定共有船舶抵押权的主观条件
第十六条 船舶共有人就共有船舶设定抵押权, 应当取得持有三分之二以上份额的共有人的同 意,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不可分性
一般是指船舶抵押权行使的不可分性。亦即在船 舶抵押权担保的债权未被全部清偿以前,船舶抵押权人 得就作为抵押物的船舶的全部行使其权利。进而言之, 船舶抵押权不因抵押船舶的分割或者让与、被担保债权 的部分清偿、分割或者让与而受到影响,船舶抵押权人 仍得以抵押船舶的全部行使权利以担保债权的全部。 CMC第16条第2款规定:“船舶共有人设定的抵押权,不 因船舶的共有权的分割而受影响”。
四、船舶留置权的定义
(一)物权法规定的留置权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 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二)船舶留置权 船舶留置权,是指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 未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 船费用或者修船费用得以偿还的权利。船舶留置权 在造船人、修船人不再占有所造或者所修的船舶时 消灭。

第二章 船舶与船舶物权教材

第二章 船舶与船舶物权教材

第二章船舶与船舶物权内容提要:本章学习船舶的特殊法律性质;掌握船舶所有权、船舶抵押权、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的概念;理解船舶物权的登记方式和效力、行使条件和行使方式;分析我国当前的船舶物权立法的特点与不足。

第一节船舶概述一、船舶的概念1、定义:《海商法》所称的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包括船舶属具。

但用于军事、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舶除外。

2、船舶的特征1)可航性:具有自航能力2)吨位:20总吨以上3)目的性:商用和民用4)区域:海上3、船舶术语总吨位净吨位排水吨载重吨巴拿马运河吨•巴拿马运河全长81.3公里,水深13至15米不等,最窄处为152米,最宽处为304米。

•运河高出两大洋26米,有6座船闸。

•通过运河需要9个小时,可以通航76000吨的轮船•一艘船过运河平均会有5200万加仑的淡水排放到两个大洋里处。

•靠近太平洋一侧的观花闸是运河航道最窄的地方,过往的轮船只能单行,不同方向的轮船必须分上下午分别通过•约占全球贸易运输量5%的货物都要通过巴拿马运往世界各地。

•中国为第二大用户,仅次美国。

每年有700多艘中国远洋货轮通过巴拿马运河,约占运河年船只通行总量的38%。

•巴拿马运河于2007年扩建,大约在2014年完成•运河通行费一直涨,2008年已涨至货轮每个货柜从原来的54美元增加到63美元,大型游轮每个床位收费由原来的100美元增加到115美元。

2010年6月巴总统府公布,2011年1月1日起,在涨8%至12%。

苏伊士运河吨•苏伊士运河是地中海和红海的通道。

是世界上最长的无船闸运河•苏伊运河于1869年开通,节省了5500---8000公里的航程。

•运河总长约190公约。

•最大船舶吃水允许值为66英尺,可允许最大24万吨的船舶通过,可接纳世界上92%的船只。

•通行费为,20尺货柜20美元,40尺货柜为40美元。

•中国每年有1000多艘船舶通过。

二、船舶的法律特性1、拟人性2、具有不动产性的动产3、整体性三、船舶的国籍1、船舶国籍的重要性- 国际法上的重要性- 国内法上的重要性2、取得国籍的条件- 船舶为本国公民所有- 船员为本国公民- 船舶在本国制造四、船舶登记1、船舶登记政策※船舶拥有其登记国的国籍※船舶与船舶旗国存在一定的联系2、方便旗船※方便旗的含义※方便旗船盛行原因※方便旗船的危害※对方便旗的管制3、中国的船舶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登记的船舶须由中国人(包括法人和自然人)拥有,中国企业法人的注册资本中有外商出资的,中方投资人的出资额不得低于50%。

《船舶物权》课件

《船舶物权》课件

船舶物权保护的方式
登记制度
通过船舶所有权登记和船 舶抵押权登记等制度,确 认船舶物权的归属和内容 ,保障交易安全。
法律责任
对侵犯船舶物权的行为, 依法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 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 责任和刑事责任。
司法救济
当船舶物权受到侵害时, 权利人可以通过司法途径 寻求救济,包括民事诉讼 和海事诉讼等。
船舶物权保护的途径
01
02
03
04
完善法律法规
通过完善海商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明确船舶物权的法律地位
和保护标准。
加强行政监管
海事管理机构等行政机关应加 强对船舶物权保护的监管力度 ,打击侵犯船舶物权的行为。
提高司法效率
法院应提高对船舶物权纠纷的 审判效率,确保权利人及时获
得司法救济。
促进社共治
加强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形 成全社会共同参与船舶物权保
权利变动公示方式特定
船舶物权的变动需要依法进行公示,如登记 、占有等。
船舶物权的种类
船舶所有权
指对船舶享有完全的占有、使用 、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船舶抵押权
指在不转移船舶占有的情况下,权 利人就船舶优先受偿的权利。
船舶留置权
指在合同关系中,一方当事人按照 合同约定占有对方的动产,对方不 履行的,留置权人有权留置该动产 并优先受偿的权利。
案例结论
法院最终判决船东败诉,要求其立即支付船厂的修理费用,并确认船厂对该船舶的留置权。
THANK YOU
船舶物权法律关系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其调整对象是船舶物权及其变动。
船舶物权法律关系的主体是船舶物权人,包括船舶所有人、船舶承租人、船舶经营 人等。
船舶物权法律关系的要素

海商法 第二章船舶物权 第四节船舶优先权

海商法 第二章船舶物权 第四节船舶优先权

(1)因所担保的债权消灭而消灭; (2)因接受其他形式的担保而不能行使; (3)因法院公告的权利登记期限届满而消灭; (4)因责任人设置责任限制基金而消灭。
船舶优先权因一定法律事实而消灭,但并不意味着其 所担保的海事请求也随之消灭,且反而仍有可能继续存在。
八.船舶优先权的行使
船舶优先权的行使,是指船舶优先权人为实现船舶优 先权的效力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所实施的法律行为。 1、法院扣押(我国《海商法》第二十八条) 2、具体程序(于2007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海事诉讼特 别程序法》第十一章)
一般原则: (1)保证国家税收原则-吨税、港口规费 (2)保护船员利益原则-劳动报酬、工资 (3)为其他债权受偿创造条件的债权优先原则 为债权人共同利益的支出-救助费用 (4)侵权之债优先于合同之债原则 侵权之债的发生具有不可预见性,债权人难以事先以其他方 式防御风险。 (5)人身伤亡之债优先于财产损害之债原则 4、优先权担保的同类海事请求 一般原则:不分先后,按比例受偿 例外:后发生,先受偿-适用于对已存在的优先权起保全作 用的海事请求,如救助报酬
五.船舶优先权的客体
1、船舶优先权的客体,即海商法允许成立船舶优先权 的财产。 2、国际立法的发展趋势是,船舶优先权客体的财产范 围在减少,并仅限于船舶本身,而且不包括船舶的代位物。 我国《海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船舶优先权的客体仅 为船舶,这显然与国际立法的发展趋势是一致的。
六.船舶优先权担保的债权项目及清偿顺序
1、含义:海商法规定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的并能导致 船舶优先权产生的海事请求。 2、性质:债权。 3、项目 我国《海商法》第二十二条:“下列各项海事请求具 有船舶优先权: (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 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 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

第二章船舶物权

第二章船舶物权

五 船舶优先权的消灭
⒈因担保债权的消灭而消灭; ⒉因法律规定的时效届满而消灭;(具有船舶优 先权的海事请求,自优先权产生之日起满一年不行使而 消灭,一年期限,不得中止或者中断。) ⒊因法院拍卖而消灭; ⒋因船舶灭失而消灭 ⒌ 因船舶优先权催告程序而消灭。( 船舶优先权不 因船舶所有权的转让而消灭。但是,船舶转让时,船 舶优先权自法院应受让人申请予以公告之日起满六十 日不行使的除外。)
第二节 船舶优先权
一、船舶优先权的概念 船舶优先权指为担保特定债权而设定的, 使债权人能依法律程序扣留以至出卖船舶,并 从出卖船舶的所得中优先受偿的权利(海商法 第21条)。
二 船舶优先权担保的债权项目
(1)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它在编人员根据 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 其它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 付 (2)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3)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它港口规费的 缴付请求; (4)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给付请求; (5)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载运2000吨以上的散装货油的船舶,持有有效的 证书,证明已经进行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具有 相应的财务保证的,对其造成的油污损害的赔偿请求, 不属于前款第(五)项规定的范围。(《海商法》第 22条)
(----------摘自 /tx/05-02-07.htm )
判例
二 船舶的法律性质
(三)船舶是不可分物,但有例外情况。
2004年2月17日14时许,大连造船 新厂发生意外,一个巨大的船体在 吊装合拢时突然滑落,将正在下面作 业的20名工人砸死或砸伤。
◆1980年,我国交通部为认真贯彻执行《1969年国际油污 损害民事责任公约》(该公约于1980年4月29日对我国 生效),特通知如下: 一、我国航行国际航线的载运2000吨以上散装货油的 船舶,必须按公约规定,进行保险或取得其他财务保证(担保 函或信用证等),持有我国港务监督签发的《油污损害民事责 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后,才准从事货油运输。 二、我国航行国内航线的载运2000吨以上散装货油的 船舶,如已投保油污险,港务监督可按规定给予办理《油污损 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如尚未进行保险,作 为临时措施,船舶所有人需到船籍港港务监督为其所属船舶办 理《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信用证书》(附件三)。该证书每船一 式两份,经港务监督盖章认可后,一份留港务监督查存,一份 作为正式船舶证书留在船上供港口检查。自1980年10月 1日起,本条所指船舶持有此种证书,才准从事货油运输。

海商法课件第2章 船舶物权

海商法课件第2章 船舶物权

5
• “登记对抗主义” • 善意第三人 4)船舶所有人的特殊法律地位-权利与义务的特殊性 • 鼓励海运业的发展 三、内容 1、船舶所有人的权利和不特定义务人的义务 2、所有权人的权利 1)占有—把握或控制船舶的能力 • 一般通过委派船长和船员实现 • 租船情况下该项权能受到限制,其实是以收益权
能的形式实现所有权。 2)使用—基于船舶的用途而进行事实上的运用 • 船舶使用价值的体现 • 大部分情况下使用权能也不是由所有人直接的行使及于船舶的全部,不 因船舶的分割或转让、主债权的部分清偿、分割 或让与而受影响。
3、物上代位性
• 船舶抵押权的效力得及于抵押船舶的代位物上。 • CMC.Art.20:被抵押船舶灭失,抵押权随之消
灭。由于船舶灭失得到的保险赔偿,抵押权人有
权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
以)
•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违法、违 章建筑--担保法解释#48)
2024/10/30
第二章 船舶物权
15
• 二 抵押登记
• 1、不动产抵押的法定登记:生效主义
• a.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b. 建设用 地使用权;c. 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 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d. 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2024/10/30
第二章 船舶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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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权若干问题
• 一、动产质权 • 动产质权的成立:质押合同+交付 • 1、不转移占有质权不成立 • 包括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唯独不适用占有改定。 • 担保法解释 第88条 • 出质人以间接占有的财产出质的,质押合同自书面通知送达占有人时视为移交
。占有人收到出质通知后,仍接受出质人的指示处分出质财产的,该行为无效。 • 2、质权人曾进占有质物又返还给出质人的,质权不得对抗第三人。 • 担保法解释 第87条 • 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

第二章第三章船舶与船舶物权

第二章第三章船舶与船舶物权

第二章船舶第一节船舶概述一、船舶的概念和特点(一)概念英国:P50船舶一词所包含的范围较广,有广义的概念和狭义的概念之区分。

《海商法》第3条规定:“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它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舶除外”;“前款所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

(“Ship” as referred to in this Code means sea-going ships and other mobile units, but does not include ships or craft to be used for military or public service purposes, nor small ships of less than 20 tons gross tonnage. The term “ship” as referred to in the preceding paragraph shall also include ship’s apparel.)(二)船舶的特点1.须是水上浮动装置(mobile units);2.必须能供航海使用;3.必须用于商业之目的;4.船舶规模必须在容积20总吨以上。

二、船舶的种类(一)以船舶的航行能力划分——海船与非海船(二)以船舶使用目的划分——商船与非商船用于“商业目的”和用于“非商业目的”的船舶。

(三)以船舶动力装置划分——机动船和非机动船(四)以船舶所有人划分——国有船和非国有船(五)以船舶国籍划分——国轮和外轮(六)以船舶航行区域划分——远洋船、沿海船和内河船三、划分船舶大小的依据1. 总吨位(gross tonnage)全船的所有围蔽空间以100立方英尺为一个吨位加起来的丈量总和称为总吨位,或者以公制立方米来丈量,总的立方米数除以2.83,得出的数字称为总吨位。

2. 净吨位(net tonnage)舱内所载运旅客及货物的空间的总和。

第二课 船舶物权

第二课 船舶物权

第二课选择题1、我国《海商法》所称的船舶,包括()答案A 海船B 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C 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D 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舶A B2、船舶所有人可依法对其船舶行使下列权利:()答案A 占有B 使用C 收益D 处分A B C D3、有权设定船舶抵押权的是()。

答案A 船舶所有人B 船东的雇佣人C 船东的代理人D 船舶共有人A C D4、船舶优先权的消灭原因有:()。

答案A 船舶灭失B 怠于行使权利C 司法拍卖D 债权清偿A B C D填空题1、在我国,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答案不得____________。

对抗第三人2、船舶共有人就共有船舶设定抵押权,应当取得持有__________份额的共有人的同意,答案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分之二以上3、船舶所有权的转让和船舶抵押权的设定,均应当采_________形式。

答案书面合同4、在船舶优先权中,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所享有的船舶优先权,_____发生的先受偿。

答案有管辖权的法院仲裁机构名词解释题1、船舶抵押权答案船舶抵押权(Ship Mortgage),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采取法定措施,从船舶的变价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在船舶抵押关系中,债权人是抵押权人,债务人或第三人是抵押人,而供作担保的船舶是抵押物。

2、船舶优先权答案船舶优先权(Maritime Lien),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海商法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船舶优先权是海商法上特有的一项权利,是一种法定的担保物权。

简答题1、试述为何在建船舶可以成为船舶抵押权的标的物。

答案正在建造中的船舶由于还不完全具备船舶的功能,因此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船舶。

尽管如此,包括我国在内的许多国家的海商法还是规定,在正在建造中的船舶上也可以设定船舶抵押权。

海商法-名词解释

海商法-名词解释

第一章绪论1.海商法—实质意义上的海商法是指各国制定的综合性的或单行性的各种海运或海事法律规范的总称。

形式意义上的则称海商法典本身,如我国1992年颁布的海商法。

2.海上运输—是指海上货物运输和海上旅客运输,包括海江之间、江海之间的直达运输。

第二章船舶与船舶物权1.船舶—广义的船舶是指通常意义上的船舶,即凡是具有一定构造,能在水上航行的工具,均可称为船舶,其基本特征是可作为水上航行工具或者装置。

狭义的船舶是法律规定中定义的船舶。

2.船舶登记—是指船舶所有人向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并提交相应的文件,经船舶登记机关审查,对船舶国籍、自然状况和权利状况予以记载颁发相应证书的制度。

3.船舶检验—是由国家授权或国际航运界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按照国际公约和有关国家转播规范的要求,对船舶实行的技术监督检验。

4.法定检验—是船旗国主管机关或其授权组织依照法律和国际公约规定对船舶进行的强制检验。

5.初次检验—是指船舶投入营运以前的检验以及未经我国验船机构监督下建造的国外船舶,为换发我国船舶证书所进行的检验。

6.定期检验—是指验船机构对营运中的船舶按规定的间隔期限进行检验。

7.总吨—是指全船所有围蔽空间以100立方英尺为一个吨位加起来的丈量总和;或者以公制立方米来丈量,总的立方米数除以2.83,得出的数字称为总吨数。

8.净吨—是指船内所有载运旅客及货物的空间的总和9.排水吨—是指船漂浮在水上,装货吃水到满载排水线时,船体所排开的谁的容积,亦即船体和货物的总重量。

10.载重吨—是指船舶满载时的排水吨位,减去空船时的排水吨位,即船舶最大的载货重量。

11.船级检验—也称为入级检验,是指船级社应船舶所有人得申请,对船舶的技术状态和性能进行的检验,以便船舶获得船级和保持船级。

12.公证检验—是指船舶所有人、承租人、保险人、货主等申请验船机构进行的一种专门检验,旨在证明船舶的技术状况或海损事故的原因及其损害程度主要包括损坏检验、起退租检验,赔偿检验、海损检验、起货设备检验、状况检验、修理检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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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不同船舶担保物权的优先顺序依次为:(1) 船舶优先权;(2)船舶留置权;(3)船舶抵押 权。 需要指出的是,我国《海商法》参照了上述 《1993年公约》的做法(充分考虑了银行作为船 舶融资方的利益),因此,虽然根据我国《物权法》 的规定,所有留置权本应皆优先于抵押权《物权法》 第239条规定:“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 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但在《海商法》下,只有造船人、修船人的船舶留 置权才优先于船舶抵押权,而其他人的船舶留置权 (例如,拖航合同中承拖方对被拖船舶的留置权 《海商法》第161条规定:“被拖方未按约定支付 拖航费和其他合理费用的,承拖方对被拖物有留置 权。”)则应后于船舶抵押权受偿,这才是符合立 法原意的正确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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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读案例
A公司将其所属的一艘船舶光船租赁给B公司进行 经营,租赁期间为一年(从2006年7月1日至 2007年7月1日)。该船舶在租赁给B公司之前, 已பைடு நூலகம்A公司抵押给银行,抵押贷款额为1 000万元 人民币。2006年12月1日,该船因瞭望疏忽在中 国沿海与他船发生碰撞,按过失比例,应当向对方 承担120万元人民币的赔偿责任。碰撞发生后,该 船进国内一修船厂进行修理,产生了200万元人民 币的修理费。由于B公司无力支付该修理费,船舶 被修船厂留置,后来又申请法院拍卖,拍卖款项为 800万元人民币;经查,B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还 拖欠了船员工资50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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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船舶物权的特点
1.船舶物权属于特别法物权 2.船舶物权公示方法具有特殊性 3.船舶物权的优先次序具有多重性、复杂性 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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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同船舶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顺序
海商法意义上的船舶担保物权有三种:船舶抵押权、 船舶优先权以及船舶留置权,而担保物权均具有优 先受偿性的特征。 因此,若同一艘船舶上同时存在上述三种担保物权, 且船舶价款不足以清偿三种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 则有必要确定何者更为优先。船舶抵押权是意定担 保物权,而船舶优先权属于法定担保物权,民法中 有“法定物权优先于意定物权”的理论,加上船舶 优先权所担保的海事债权一般都基于公共政策的考 虑,故船舶优先权在受偿顺序上通常都是优先于船 舶抵押权,这是国际上的通常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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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船舶物权的概念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 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需要指出的是,本章所探讨的船舶物权仅指海商法 意义上的船舶物权,即除特别说明外,船舶物权中 “船舶”一词是指《海商法》第3条所定义的船 舶——“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 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 除外”。对于不符合上述定义的船舶,只能成立一 般民法意义上的船舶物权,此种船舶物权不受《海 商法》的调整,而只能适用《物权法》或其他民事 法律的规定,因而不在本章的探讨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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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船舶优先权
一、船舶优先权的概念 二、船舶优先权的性质 三、船舶优先权的特点 四、船舶优先权担保的债权项目及其清偿顺序 五、船舶优先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
第五节 船舶留置权
一、船舶留置权的概念 二、船舶留置权的特点 三、船舶留置权的取得、转移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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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平衡船舶抵押权人的利益,法律又将船 舶优先权分为“优先船舶优先权”(First Class Maritime Lien)和“一般船舶优先 权” 将船舶抵押权分为“优先抵押权” (Preferred Mortgage)和“一般抵押 权”,并将相互之间的优先顺序排列为: (1)“优先船舶优先权”;(2)“优先抵 押权”;(3)“一般船舶优先权”;(4) “一般抵押权”
第二章 船舶物权
第一节 船舶物权概述
一、船舶物权的概念 二、船舶物权种类及特点 三、不同船舶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顺序
第二节 船舶所有权
一、船舶所有权概念 二、船舶所有权的特点 三、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移和消灭
第三节 船舶抵押权
一、船舶抵押权的概念 二、船舶抵押权的取得、转移和消灭 三、船舶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
第六节 船舶物权的国际公约
一、关于船舶权利登记的国际公约 二、关于船舶担保物权的国际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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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要点
本章所述船舶物权,是指以《海商法》意义上的船舶为 客体的一种物权。按照物权法定原则,《海商法》确立 的船舶物权种类仅限于船舶所有权、船舶抵押权、船舶 优先权与船舶留置权四种。 船舶所有权与船舶抵押权的公示方法是登记,并采用 “登记对抗主义”的模式,即“未经登记的船舶所有权、 船舶抵押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船舶优先权属于一 种不需要公示、效力强大的担保物权,是基于公共政策 的目的而给予某些特殊的海事债权以优先保护,例如, 船员工资给付请求、人身伤亡赔偿请求、救助报酬给付 请求等;船舶留置权则必须以占有为要件,其权利主体 仅限于修船人与造船人。上述三种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 性依次为: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与船舶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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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读案例
请通过学习本章思考如下问题: (1)该船舶上存在哪些船舶担保物权? (2)对于拍卖船舶价款,各债权人应按怎 样的顺序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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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船舶物权概述
我国《海商法》第二章以“船舶”为标题, 分3节共规定了24条。其中,第一节是“船 舶所有权”,第二节是“船舶抵押权”,第 三节是“船舶优先权”,在第三节中还出现 了船舶留置权的概念。 由此可见,我国《海商法》第二章名称虽为 “船舶”,但其实质内容却是船舶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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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船舶物权种类及特点
(一)船舶物权的种类 物权法定原则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该原则是 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均由法律作出强行性规定,不 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或变更 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船舶物权仅限于四类: 船舶所有权、船舶抵押权、船舶优先权以及船舶留 置权。从性质上讲,船舶所有权属于自物权;船舶 抵押权、船舶优先权以及船舶留置权属于担保物权。 按物权法定原则,当事人在船舶上不能创设质权与 用益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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