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船舶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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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二、船舶物权种类及特点
(一)船舶物权的种类 物权法定原则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该原则是 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均由法律作出强行性规定,不 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或变更 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船舶物权仅限于四类: 船舶所有权、船舶抵押权、船舶优先权以及船舶留 置权。从性质上讲,船舶所有权属于自物权;船舶 抵押权、船舶优先权以及船舶留置权属于担保物权。 按物权法定原则,当事人在船舶上不能创设质权与 用益物权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为了平衡船舶抵押权人的利益,法律又将船 舶优先权分为“优先船舶优先权”(First Class Maritime Lien)和“一般船舶优先 权” 将船舶抵押权分为“优先抵押权” (Preferred Mortgage)和“一般抵押 权”,并将相互之间的优先顺序排列为: (1)“优先船舶优先权”;(2)“优先抵 押权”;(3)“一般船舶优先权”;(4) “一般抵押权”
第六节 船舶物权的国际公约
一、关于船舶权利登记的国际公约 二、关于船舶担保物权的国际公约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本章要点
本章所述船舶物权,是指以《海商法》意义上的船舶为 客体的一种物权。按照物权法定原则,《海商法》确立 的船舶物权种类仅限于船舶所有权、船舶抵押权、船舶 优先权与船舶留置权四种。 船舶所有权与船舶抵押权的公示方法是登记,并采用 “登记对抗主义”的模式,即“未经登记的船舶所有权、 船舶抵押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船舶优先权属于一 种不需要公示、效力强大的担保物权,是基于公共政策 的目的而给予某些特殊的海事债权以优先保护,例如, 船员工资给付请求、人身伤亡赔偿请求、救助报酬给付 请求等;船舶留置权则必须以占有为要件,其权利主体 仅限于修船人与造船人。上述三种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 性依次为: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与船舶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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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不同船舶担保物权的优先顺序依次为:(1) 船舶优先权;(2)船舶留置权;(3)船舶抵押 权。 需要指出的是,我国《海商法》参照了上述 《1993年公约》的做法(充分考虑了银行作为船 舶融资方的利益),因此,虽然根据我国《物权法》 的规定,所有留置权本应皆优先于抵押权《物权法》 第239条规定:“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 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但在《海商法》下,只有造船人、修船人的船舶留 置权才优先于船舶抵押权,而其他人的船舶留置权 (例如,拖航合同中承拖方对被拖船舶的留置权 《海商法》第161条规定:“被拖方未按约定支付 拖航费和其他合理费用的,承拖方对被拖物有留置 权。”)则应后于船舶抵押权受偿,这才是符合立 法原意的正确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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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读案例
请通过学习本章思考如下问题: (1)该船舶上存在哪些船舶担保物权? (2)对于拍卖船舶价款,各债权人应按怎 样的顺序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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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船舶物权概述
我国《海商法》第二章以“船舶”为标题, 分3节共规定了24条。其中,第一节是“船 舶所有权”,第二节是“船舶抵押权”,第 三节是“船舶优先权”,在第三节中还出现 了船舶留置权的概念。 由此可见,我国《海商法》第二章名称虽为 “船舶”,但其实质内容却是船舶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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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读案例
A公司将其所属的一艘船舶光船租赁给B公司进行 经营,租赁期间为一年(从2006年7月1日至 2007年7月1日)。该船舶在租赁给B公司之前, 已由A公司抵押给银行,抵押贷款额为1 000万元 人民币。2006年12月1日,该船因瞭望疏忽在中 国沿海与他船发生碰撞,按过失比例,应当向对方 承担120万元人民币的赔偿责任。碰撞发生后,该 船进国内一修船厂进行修理,产生了200万元人民 币的修理费。由于B公司无力支付该修理费,船舶 被修船厂留置,后来又申请法院拍卖,拍卖款项为 800万元人民币;经查,B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还 拖欠了船员工资50万元人民币。
第二章 船舶物权
第一节 船舶物权概述
一、船舶物权的概念 二、船舶物权种类及特点 三、不同船舶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顺序
第二节 船舶所有权
一、船舶所有权概念 二、船舶所有权的特点 三、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移和消灭
第三wenku.baidu.com 船舶抵押权
一、船舶抵押权的概念 二、船舶抵押权的取得、转移和消灭 三、船舶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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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船舶物权的概念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 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需要指出的是,本章所探讨的船舶物权仅指海商法 意义上的船舶物权,即除特别说明外,船舶物权中 “船舶”一词是指《海商法》第3条所定义的船 舶——“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 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 除外”。对于不符合上述定义的船舶,只能成立一 般民法意义上的船舶物权,此种船舶物权不受《海 商法》的调整,而只能适用《物权法》或其他民事 法律的规定,因而不在本章的探讨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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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船舶优先权
一、船舶优先权的概念 二、船舶优先权的性质 三、船舶优先权的特点 四、船舶优先权担保的债权项目及其清偿顺序 五、船舶优先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
第五节 船舶留置权
一、船舶留置权的概念 二、船舶留置权的特点 三、船舶留置权的取得、转移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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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船舶物权的特点
1.船舶物权属于特别法物权 2.船舶物权公示方法具有特殊性 3.船舶物权的优先次序具有多重性、复杂性 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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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同船舶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顺序
海商法意义上的船舶担保物权有三种:船舶抵押权、 船舶优先权以及船舶留置权,而担保物权均具有优 先受偿性的特征。 因此,若同一艘船舶上同时存在上述三种担保物权, 且船舶价款不足以清偿三种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 则有必要确定何者更为优先。船舶抵押权是意定担 保物权,而船舶优先权属于法定担保物权,民法中 有“法定物权优先于意定物权”的理论,加上船舶 优先权所担保的海事债权一般都基于公共政策的考 虑,故船舶优先权在受偿顺序上通常都是优先于船 舶抵押权,这是国际上的通常做法
二、船舶物权种类及特点
(一)船舶物权的种类 物权法定原则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该原则是 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均由法律作出强行性规定,不 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或变更 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船舶物权仅限于四类: 船舶所有权、船舶抵押权、船舶优先权以及船舶留 置权。从性质上讲,船舶所有权属于自物权;船舶 抵押权、船舶优先权以及船舶留置权属于担保物权。 按物权法定原则,当事人在船舶上不能创设质权与 用益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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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平衡船舶抵押权人的利益,法律又将船 舶优先权分为“优先船舶优先权”(First Class Maritime Lien)和“一般船舶优先 权” 将船舶抵押权分为“优先抵押权” (Preferred Mortgage)和“一般抵押 权”,并将相互之间的优先顺序排列为: (1)“优先船舶优先权”;(2)“优先抵 押权”;(3)“一般船舶优先权”;(4) “一般抵押权”
第六节 船舶物权的国际公约
一、关于船舶权利登记的国际公约 二、关于船舶担保物权的国际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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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要点
本章所述船舶物权,是指以《海商法》意义上的船舶为 客体的一种物权。按照物权法定原则,《海商法》确立 的船舶物权种类仅限于船舶所有权、船舶抵押权、船舶 优先权与船舶留置权四种。 船舶所有权与船舶抵押权的公示方法是登记,并采用 “登记对抗主义”的模式,即“未经登记的船舶所有权、 船舶抵押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船舶优先权属于一 种不需要公示、效力强大的担保物权,是基于公共政策 的目的而给予某些特殊的海事债权以优先保护,例如, 船员工资给付请求、人身伤亡赔偿请求、救助报酬给付 请求等;船舶留置权则必须以占有为要件,其权利主体 仅限于修船人与造船人。上述三种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 性依次为: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与船舶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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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不同船舶担保物权的优先顺序依次为:(1) 船舶优先权;(2)船舶留置权;(3)船舶抵押 权。 需要指出的是,我国《海商法》参照了上述 《1993年公约》的做法(充分考虑了银行作为船 舶融资方的利益),因此,虽然根据我国《物权法》 的规定,所有留置权本应皆优先于抵押权《物权法》 第239条规定:“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 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但在《海商法》下,只有造船人、修船人的船舶留 置权才优先于船舶抵押权,而其他人的船舶留置权 (例如,拖航合同中承拖方对被拖船舶的留置权 《海商法》第161条规定:“被拖方未按约定支付 拖航费和其他合理费用的,承拖方对被拖物有留置 权。”)则应后于船舶抵押权受偿,这才是符合立 法原意的正确解释。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引读案例
请通过学习本章思考如下问题: (1)该船舶上存在哪些船舶担保物权? (2)对于拍卖船舶价款,各债权人应按怎 样的顺序进行分配?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第一节 船舶物权概述
我国《海商法》第二章以“船舶”为标题, 分3节共规定了24条。其中,第一节是“船 舶所有权”,第二节是“船舶抵押权”,第 三节是“船舶优先权”,在第三节中还出现 了船舶留置权的概念。 由此可见,我国《海商法》第二章名称虽为 “船舶”,但其实质内容却是船舶物权。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引读案例
A公司将其所属的一艘船舶光船租赁给B公司进行 经营,租赁期间为一年(从2006年7月1日至 2007年7月1日)。该船舶在租赁给B公司之前, 已由A公司抵押给银行,抵押贷款额为1 000万元 人民币。2006年12月1日,该船因瞭望疏忽在中 国沿海与他船发生碰撞,按过失比例,应当向对方 承担120万元人民币的赔偿责任。碰撞发生后,该 船进国内一修船厂进行修理,产生了200万元人民 币的修理费。由于B公司无力支付该修理费,船舶 被修船厂留置,后来又申请法院拍卖,拍卖款项为 800万元人民币;经查,B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还 拖欠了船员工资50万元人民币。
第二章 船舶物权
第一节 船舶物权概述
一、船舶物权的概念 二、船舶物权种类及特点 三、不同船舶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顺序
第二节 船舶所有权
一、船舶所有权概念 二、船舶所有权的特点 三、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移和消灭
第三wenku.baidu.com 船舶抵押权
一、船舶抵押权的概念 二、船舶抵押权的取得、转移和消灭 三、船舶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一、船舶物权的概念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 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需要指出的是,本章所探讨的船舶物权仅指海商法 意义上的船舶物权,即除特别说明外,船舶物权中 “船舶”一词是指《海商法》第3条所定义的船 舶——“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 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 除外”。对于不符合上述定义的船舶,只能成立一 般民法意义上的船舶物权,此种船舶物权不受《海 商法》的调整,而只能适用《物权法》或其他民事 法律的规定,因而不在本章的探讨范围之内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第四节 船舶优先权
一、船舶优先权的概念 二、船舶优先权的性质 三、船舶优先权的特点 四、船舶优先权担保的债权项目及其清偿顺序 五、船舶优先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
第五节 船舶留置权
一、船舶留置权的概念 二、船舶留置权的特点 三、船舶留置权的取得、转移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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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船舶物权的特点
1.船舶物权属于特别法物权 2.船舶物权公示方法具有特殊性 3.船舶物权的优先次序具有多重性、复杂性 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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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同船舶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顺序
海商法意义上的船舶担保物权有三种:船舶抵押权、 船舶优先权以及船舶留置权,而担保物权均具有优 先受偿性的特征。 因此,若同一艘船舶上同时存在上述三种担保物权, 且船舶价款不足以清偿三种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 则有必要确定何者更为优先。船舶抵押权是意定担 保物权,而船舶优先权属于法定担保物权,民法中 有“法定物权优先于意定物权”的理论,加上船舶 优先权所担保的海事债权一般都基于公共政策的考 虑,故船舶优先权在受偿顺序上通常都是优先于船 舶抵押权,这是国际上的通常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