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船舶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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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船舶物权种类及特点
(一)船舶物权的种类 物权法定原则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该原则是 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均由法律作出强行性规定,不 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或变更 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船舶物权仅限于四类: 船舶所有权、船舶抵押权、船舶优先权以及船舶留 置权。从性质上讲,船舶所有权属于自物权;船舶 抵押权、船舶优先权以及船舶留置权属于担保物权。 按物权法定原则,当事人在船舶上不能创设质权与 用益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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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平衡船舶抵押权人的利益,法律又将船 舶优先权分为“优先船舶优先权”(First Class Maritime Lien)和“一般船舶优先 权” 将船舶抵押权分为“优先抵押权” (Preferred Mortgage)和“一般抵押 权”,并将相互之间的优先顺序排列为: (1)“优先船舶优先权”;(2)“优先抵 押权”;(3)“一般船舶优先权”;(4) “一般抵押权”
第六节 船舶物权的国际公约
一、关于船舶权利登记的国际公约 二、关于船舶担保物权的国际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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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要点
本章所述船舶物权,是指以《海商法》意义上的船舶为 客体的一种物权。按照物权法定原则,《海商法》确立 的船舶物权种类仅限于船舶所有权、船舶抵押权、船舶 优先权与船舶留置权四种。 船舶所有权与船舶抵押权的公示方法是登记,并采用 “登记对抗主义”的模式,即“未经登记的船舶所有权、 船舶抵押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船舶优先权属于一 种不需要公示、效力强大的担保物权,是基于公共政策 的目的而给予某些特殊的海事债权以优先保护,例如, 船员工资给付请求、人身伤亡赔偿请求、救助报酬给付 请求等;船舶留置权则必须以占有为要件,其权利主体 仅限于修船人与造船人。上述三种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 性依次为: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与船舶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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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不同船舶担保物权的优先顺序依次为:(1) 船舶优先权;(2)船舶留置权;(3)船舶抵押 权。 需要指出的是,我国《海商法》参照了上述 《1993年公约》的做法(充分考虑了银行作为船 舶融资方的利益),因此,虽然根据我国《物权法》 的规定,所有留置权本应皆优先于抵押权《物权法》 第239条规定:“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 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但在《海商法》下,只有造船人、修船人的船舶留 置权才优先于船舶抵押权,而其他人的船舶留置权 (例如,拖航合同中承拖方对被拖船舶的留置权 《海商法》第161条规定:“被拖方未按约定支付 拖航费和其他合理费用的,承拖方对被拖物有留置 权。”)则应后于船舶抵押权受偿,这才是符合立 法原意的正确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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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读案例
请通过学习本章思考如下问题: (1)该船舶上存在哪些船舶担保物权? (2)对于拍卖船舶价款,各债权人应按怎 样的顺序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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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船舶物权概述
我国《海商法》第二章以“船舶”为标题, 分3节共规定了24条。其中,第一节是“船 舶所有权”,第二节是“船舶抵押权”,第 三节是“船舶优先权”,在第三节中还出现 了船舶留置权的概念。 由此可见,我国《海商法》第二章名称虽为 “船舶”,但其实质内容却是船舶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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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读案例
A公司将其所属的一艘船舶光船租赁给B公司进行 经营,租赁期间为一年(从2006年7月1日至 2007年7月1日)。该船舶在租赁给B公司之前, 已由A公司抵押给银行,抵押贷款额为1 000万元 人民币。2006年12月1日,该船因瞭望疏忽在中 国沿海与他船发生碰撞,按过失比例,应当向对方 承担120万元人民币的赔偿责任。碰撞发生后,该 船进国内一修船厂进行修理,产生了200万元人民 币的修理费。由于B公司无力支付该修理费,船舶 被修船厂留置,后来又申请法院拍卖,拍卖款项为 800万元人民币;经查,B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还 拖欠了船员工资50万元人民币。
第二章 船舶物权
第一节 船舶物权概述
一、船舶物权的概念 二、船舶物权种类及特点 三、不同船舶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顺序
第二节 船舶所有权
一、船舶所有权概念 二、船舶所有权的特点 三、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移和消灭
第三wenku.baidu.com 船舶抵押权
一、船舶抵押权的概念 二、船舶抵押权的取得、转移和消灭 三、船舶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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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船舶物权的概念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 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需要指出的是,本章所探讨的船舶物权仅指海商法 意义上的船舶物权,即除特别说明外,船舶物权中 “船舶”一词是指《海商法》第3条所定义的船 舶——“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 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 除外”。对于不符合上述定义的船舶,只能成立一 般民法意义上的船舶物权,此种船舶物权不受《海 商法》的调整,而只能适用《物权法》或其他民事 法律的规定,因而不在本章的探讨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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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船舶优先权
一、船舶优先权的概念 二、船舶优先权的性质 三、船舶优先权的特点 四、船舶优先权担保的债权项目及其清偿顺序 五、船舶优先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
第五节 船舶留置权
一、船舶留置权的概念 二、船舶留置权的特点 三、船舶留置权的取得、转移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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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船舶物权的特点
1.船舶物权属于特别法物权 2.船舶物权公示方法具有特殊性 3.船舶物权的优先次序具有多重性、复杂性 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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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同船舶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顺序
海商法意义上的船舶担保物权有三种:船舶抵押权、 船舶优先权以及船舶留置权,而担保物权均具有优 先受偿性的特征。 因此,若同一艘船舶上同时存在上述三种担保物权, 且船舶价款不足以清偿三种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 则有必要确定何者更为优先。船舶抵押权是意定担 保物权,而船舶优先权属于法定担保物权,民法中 有“法定物权优先于意定物权”的理论,加上船舶 优先权所担保的海事债权一般都基于公共政策的考 虑,故船舶优先权在受偿顺序上通常都是优先于船 舶抵押权,这是国际上的通常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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