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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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2.21•【字号】洪府发〔2022〕7号•【施行日期】2022.0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南昌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2月21日南昌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第三章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第四章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第五章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第六章结(决)算管理及绩效管理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建立决策科学、投向合理、运作规范、监管严格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体制,根据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江西省人民政府《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政府投资项目要坚持“四优先、四严控”的原则,即“百姓反映强烈的民生工程优先、城市发展瓶颈制约的短板工程优先、有关政策规划明确的重大工程优先、争取上级资金支持的紧迫工程优先”以及“形象工程严控、楼堂馆所严控、重复建设严控、非公益项目严控”,合理把握政府投资方向。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江西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江西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二江西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省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的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活动。

第三条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控制、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共享、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等,国有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单位自身工作的需要。

第五条省财政厅、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对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等事项进行审批(审核)。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的具体管理。

第六条省财政厅、主管部门对单位国有资产使用事项的批复,是单位办理产权登记和账务处理的重要依据。

账务处理按照现行国家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单位应对本单位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资产实行专项管理,明确岗位职责,建立健全资产使用内部制度,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

第八条单位国有资产应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信息化管理的要求,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建立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动态管理,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第九条单位拟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

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不得进行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

第十条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是财政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第二章资产自用和共享第十一条单位资产自用管理应本着实物量和价值量并重的原则,对实物资产进行定期清查,完善资产管理账表及有关资料,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并对资产丢失、毁损等情况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事项流程管理办法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事项流程管理办法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事项流程管理办法(试行)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结算审计工作的行为,加强项目结算审计流程内部控制的力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协审单位接受项目资料后,在3个工作日内向县国家建设项目审计中心(以下简称审计中心)报送审计实施方案,审计中心项目联系人对项目的审计实施方案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抄送审计中心负责人一份。

(表一)第二条项目联系人如无特殊情况,必须参与项目的现场踏勘,对现场踏勘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总结,总结材料(附现场记录签证单)报送审计中心负责人审批,审批通过后抄送一份给分管局长。

(表二)第三条送审资料中如存在变更情况,建设单位需在送审时填写变更事项的理由和原因,协审单位在项目《审计事项说明》中填写已查明的工程变更理由和原因。

(表三、四、五)第四条协审机构对项目初步审计完成后,初审结果必须经过协审机构技术负责人复核,复核无误后,将初审报告报送审计中心项目联系人审批并在审批表情况说明中提出拟定的工程对账时间和待定的工程量造价核减内容。

第五条审计中心项目联系人根据初审报告的具体情况,统筹安排项目工程造价对账事宜。

第六条协审机构在具体的项目对账过程中,认真做好项目对账记录,项目对账结果经过技术负责人复核无误后,将项目对账结果(附项目对账记录)报送审计中心项目联系人审批,审批通过后,审计中心项目联系人将项目对账结果(附件项目对账记录)向审计中心负责人抄送一份,并对协审机构下达向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的通知。

(表六)第七条在工程造价对账过程中,遇到需要召开项目审计协调会的,项目联系人应向分管局长和审计中心负责人提交召开项目审计协调会的申请,申请获得通过后,由分管局长或审计中心负责人委派审计员负责召开项目审计协调会。

协调完毕后,由审计中心项目联系人整理会议纪要,并向分管局长和审计中心负责人各抄送一份。

(表七)第八条协审机构在项目审计过程中,发现项目资料不齐全且影响审计报告结果的情况,协审机构应先向审计中心提出补充资料的申请,申请由审计中心负责人审批同意后,由审计中心项目联系人通知被审计单位,要求其补全项目资料。

江西省审计厅审计现场管理办法(试行)

江西省审计厅审计现场管理办法(试行)

江西省审计厅审计现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审计组和审计人员的审计现场行为,进一步提高效率,保证质量,防范风险,落实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审计署审计现场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审计厅组织实施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项目(以下统称审计项目).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审计现场管理,是指自审计组送达审计通知书后,进入被审计单位开始工作至向派出审计组的审计机关提交审计结果文书期间,对执行审计业务及相关事项进行计划、组织、协调和控制等一系列活动.第四条厅综合处应核定年度审计项目现场计划工作量,厅各业务处要加强对审计项目现场工作量执行管理,督促审计组在核定的计划工作量内完成审计任务。

如因审计内容发生变化需增加现场审计工作量,应按程序报批后予以调整。

第五条审计组实行审计组组长负责制。

审计组组长是审计现场业务、廉政、保密、安全等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审计组组长可以根据需要在审计组成员中确定主审,主审应当履行其规定职责和审计组组长委托履行的其他职责厅领导担任审计组组长的,可以指定审计现场负责人.审计现场负责人履行审计现场管理职责,对审计组组长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审计组设审计小组的,审计小组的审计现场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具体要求由审计组组长视实际情况确定。

审计组成员应当根据审计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第六条审计组组成后,应当围绕审计工作任务,组织必要的审计业务学习和培训,同时开展有针对性的廉政、保密、安全等教育.第七条审计组进驻被审计单位时,一般应组织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召开审计进点会议,宣读审计通知书,告知审计工作纪律相关规定,提出配合审计工作的要求等,并向被审计单位递交《审计人员廉洁从审文明审计情况反馈函》、《现场计划工作量告知函》。

审计期间,应当在被审计单位公示审计项目名称、审计纪律八项规定及举报电话、审计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财政局、农发办: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工作,保证资金安全有效和项目顺利实施,进一步提升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管理水平,促进农业综合开发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依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4号)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江西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江西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反馈。

江西省财政厅2017年11月1日江西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有效和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4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是指国家为支持农业发展,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综合效益,设立专项资金对农业资源进行综合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活动。

第三条农业综合开发的主要任务是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带动农民增收,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和农业现代化。

第四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包括土地治理项目、产业化发展项目等。

土地治理项目包括高标准农田建设、小流域生态综合治理、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等。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推进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推进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推进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3.21•【字号】•【施行日期】2022.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江西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推进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省直有关单位,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赣江新区经发局:近期,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发改投资[2021]1813号),对纵深推进投资项目审批改革,提升投资建设全流程的科学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作出了具体部署。

为进一步推进投资领域“放管服”改革,加快推动投资项目前期工作步伐,现将发改投资[2021]1813号文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要求明确如下:一、积极简化项目审批流程1.简化特定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认真落实《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营商环境优化升级“一号改革工程”的意见》(赣发[2022]5号)、《2022年江西省优化营商环境对标提升方案》(赣营商[2022]1号)等文件精神,对列入本级或上级相关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发展规划范围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以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对改扩建项目,投资规模500万元及以上至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维修改造、以设备购置安装为主、以房屋及其他建筑物购置为主并附有部分建筑安装工程等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可以合并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直接审批初步设计;对投资规模500万元以下的项目、投资规模5000万元以下的信息化工程项目,可以合并编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不再审批初步设计;对为应对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通过建立绿色通道、部门集中会商等方式,提高审批效率。

江西省审计机关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暂行办法

江西省审计机关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暂行办法

江西省审计机关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江西省审计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审计机关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一)全部使用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以及其他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比例超过百分之五十,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百分之五十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政府投资项目;(三)政府以项目或者土地、矿藏、水流、森林等资源融资,或者在市政基础设施配套等方面依法给予政策优惠的公益性政府投资项目;(四)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和国家事业组织投资的政府投资项目;(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政府投资项目。

第三条审计机关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应当以项目法人单位或其授权委托进行建设管理的单位为被审计单位。

审计实施过程中,可以对直接有关的设计、施工、招标代理、代建、勘察、监理、采购、供货、检测、咨询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

第四条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实施审计的,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二)投资控制和资金来源、管理和使用情况;(三)项目建设管理情况;(四)有关政策措施执行和规划实施情况;(五)工程质量情况;(六)设备、物资和材料采购情况;(七)土地利用和征地拆迁情况;(八)环境保护情况;(九)单项工程结算情况;(十)竣工决算和资产移交情况;(十一)投资绩效情况;(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除重点审计上述内容外,还应当关注项目决策程序是否合规,有无因决策失误和重复建设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等问题;应当注重揭示和查处工程建设领域中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和经济犯罪线索,促进反腐倡廉建设;应当注重揭示投资管理体制、机制和制度方面的问题。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行为,提高审计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的审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各级政府为建设主体的投资项目。

主要包括: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含国债资金)投资项目;国家主权外债资金项目;使用各类专项建设资金项目;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政府投资项目。

第四条审计机关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依法对与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的部门和单位进行审计或调查。

预算执行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包括检查建设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的真实和合规,评价投资效益情况,提出加强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

第五条审计机关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及上级审计机关的工作安排,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确保质量的原则,将拟审计的政府投资项目编入本机关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有计划地开展审计工作。

各级审计机关按照确定的审计管辖范围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应加强计划协调,避免重复监督。

第六条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应当在相关合同中列明:必须经审计机关审计后方可办理工程结算或竣工决算。

第七条审计机关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应确定项目法人单位或其授权委托进行建设管理的单位作为主要被审计单位,审计通知书只发送建设单位。

同时应当在审计通知书中明确,实施审计中将对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单位进行延伸审计或审计调查。

延伸审计发现相关单位存在问题需要做出处理处罚的,应当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补发审计通知书,在审计职权范围内进行处理处罚。

第八条审计机关对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竣工决算审计项目,在具备审计条件的情况下,一般应在审计通知书确定的审计实施日起3个月内出具审计报告。

特殊情况下确需延长审计期限时,应报经审计计划下达机关批准。

第九条审计机关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遇有审计力量不足或者相关专业知识局限等情况时,可根据有关经费预算情况,聘请具有法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或者其他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人民政府2011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赣府厅字[2011]8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人民政府2011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赣府厅字[2011]8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人民政府2011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正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人民政府2011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赣府厅字〔2011〕8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江西省人民政府2011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省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政府立法是一项重要的行政决策活动,事关全局,责任重大。

有立法任务的地方和部门,要严格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切实加强领导,从人力、物力、财力上为起草工作提供保障;要成立专门的起草班子,具体负责起草工作,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学者参与。

在起草过程中,要坚持从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出发,力求使制度体现规律要求、适应时代需要、符合人民意愿,解决实际问题;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切实提高文稿质量;要提高工作效率,按时向省政府报送送审稿。

省政府法制办要切实做好立法计划的组织实施工作,科学合理地安排工作进度,加强调查研究,依法协调立法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争议,进一步提高地方性法规、规章审查修改质量,确保完成2011年度立法工作任务。

江西省人民政府2011年立法工作计划第一部分地方性法规(共48件)一、年内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项目(8件)序号项目暂定名称起草单位提请省政府讨论时间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时间1江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省民政厅2月3月2江西省邮政条例(修订)省邮政管理局4月5月3江西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省农业厅6月7月4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修订)省民政厅6月7月5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修订)省教育厅8月6江西省鄱阳湖湿地保护条例(修订)省林业厅8月9月7江西省物业小区管理条例(修订)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10月11月8江西省渔业条例省农业厅10月11月二、调研论证项目(40件,排序不分先后,条件成熟的年内提请审议)序号项目暂定名称起草单位1江西省实施《节约能源法》办法(修订)省发改委2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修订)省林业厅3江西省反窃电办法(修订)省发改委江西省可再生能源管理条例省发改委5江西省行政单位乱收费处罚条例省发改委6江西省天然气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办法省发改委7江西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省工信委8江西省信息化促进条例省工信委9江西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省国土资源厅10江西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省国土资源厅11江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省国土资源厅12江西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条例省国土资源厅13江西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西省井冈山风景名胜区条例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吉安市政府15江西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条例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16江西省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修订)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17江西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省农业厅18江西省农业面源污染防治促进办法省农业厅19江西省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修订)省林业厅20江西省动物防疫条例(修订)省农业厅21江西省林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省林业厅22江西省水文条例省水利厅23江西省农田水利条例省水利厅江西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修订)省工商局25江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省气象局26江西省审计条例省审计厅27江西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条例省环保局28江西省酒类商品流通管理条例省商务厅29江西省航道管理条例省交通运输厅30江西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实施办法省扶贫办31江西省船舶生产管理条例省国防科工办32江西省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省教育厅33江西省文化市场条例省文化厅江西省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省科技厅35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摊贩监督管理条例省卫生厅36江西省血吸虫病防治条例(修订)省卫生厅37江西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条例省卫生厅38江西省遗体捐献条例省红十字会39江西省法律援助条例省司法厅40江西万年县神农源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上饶市政府第二部分省政府规章(共38件,排序不分先后)从下列项目中选择8件左右条件成熟的项目年内出台:序号项目暂定名称起草单位1江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省发改委江西省重点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发改委3江西省实施《循环经济促进法》办法省发改委4江西省节能监察办法省发改委5江西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修订)省发改委6江西省价格监测管理规定省发改委7江西省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省环保厅8江西省环境污染事件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省环保厅9江西省辐射环境管理办法省环保厅10江西省生活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办法(修订)省环保厅11江西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省水利厅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修订)省水利厅13江西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修订)省水利厅14江西省土地市场管理办法省国土资源厅15江西省建设用地置换办法省国土资源厅16江西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省国土资源厅17江西省质量奖管理办法省质监局18江西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省质监局19江西省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管理办法省测绘局20江西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省气象局21江西省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及传播管理办法(修订)省气象局江西省农村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管理办法省商务厅23江西省合同监督管理办法省工商局24江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5江西省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办法(修订)省安监局26江西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修订)省安监局27江西省蚕种管理办法(修订)省农业厅28江西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规定(修订)省农业厅29江西省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省林业厅30江西省鄱阳湖自然保护区候鸟保护规定(修订)省林业厅31江西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省编委办32江西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办法省公安厅33江西省合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省公安厅34江西省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省公安厅35江西省行业协会管理办法省民政厅36江西省地名管理办法省民政厅37江西省优待扶助残疾人规定省残联38江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省法制办——结束——。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投资项目审批提质增效改革的实施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投资项目审批提质增效改革的实施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投资项目审批提质增效改革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10.15•【字号】赣府厅发〔2018〕33号•【施行日期】2018.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发展规划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投资项目审批提质增效改革的实施意见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十四届六次全会和《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作风建设优化发展环境的意见》(赣发〔2018〕24号)精神,现就推进投资项目审批提质增效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着眼项目加快落地,着力攻克难点、疏通堵点,以投资者满意为检验标准,全面推进投资项目审批提质增效改革,全力打造政策最优、成本最低、服务最好、办事最快的“四最”发展环境。

二、重点任务(一)改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

对工程建设项目(主要是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2019年上半年在各设区市、赣江新区建成审批制度框架和管理体系,大幅压减项目开工之前的审批时间,其中政府投资项目压减至79个工作日以内(见附件1)、企业投资项目压减至60个工作日以内(见附件2);2020年基本建成全省统一的审批制度框架和管理体系。

1.优化审批流程。

将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流程优化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四个办理环节。

立项用地规划许可环节包括选址意见书核发、用地预审、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建设用地批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等。

工程建设许可环节包括设计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等。

施工许可环节包括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消防人防等设计审核确认、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等。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西省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2011年修订)》的通知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西省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2011年修订)》的通知

发 类 和 中方投 资额 l 美 元 以上 的非 资 源 开 发 类 委 根据核 准 权 限决 定 对 其 核 准或 审核 后 报 国家 发 亿 境 外 投资 项 目, 由省发 展 改革 委对 项 目申请 报告 审 展 改革 委核 准 。 核后 报 国家发 展 改革 委核 准 。 省 属 单 位 可 由省 主 管 部 门直 接 向省发 展 改 革
称“ 国家发 展 改革 委 ” 核准 。 )
第 八条
境外 投 资项 目核 准 , 由投 资主体 向注
册 地设 区市 发展 改革 委提 出项 目申请报 告 , 经设 区
第五 条 中方 投 资额 3亿 美 元 以上 的资 源 开 市 发展 改革 委 审核后 报省 发 展改革 委 , 省发 展改 革
本 办 法所 称 境 外 投 资 项 目指投 资 主 资 特殊 项 目, 分 限额 , 不 由省发 展 改 革 委 对 项 目 申
体 通 过 投 入 货 币 、 价 证 券 、 物 、 识 产 权 或 技 请 报告 审核 后报 国家发展 改革 委核 准 。 有 实 知 术、 股权 、 债权 等 资产 和权 益或 提 供担保 , 得境 外 获 所有权 、 经营 管理 权及 其他 相关 权 益 的活动 。
附件 : 江西省境 外投 资项 目核 准 管理 办 ̄ (O 1年修 订 ) 《 2l 》
附件 :
江 西 省 境 外 投 资 项 目核 准 管 理 办 法
( 0 1年修订 ) 21
知》 发改外资[09 17 ( 20 ]49号 )《 、 大陆企业赴台湾
第 一章 总 则
地 区投资管理办法》 发改外资 [00 26 号 ) ( 2 1 ]6 1 和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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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审投发〔2010〕173号)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审投发〔2010〕17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文件审投发〔2010〕173号审计署关于印发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厅(局),解放军审计署,各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局,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审计署研究并制定了《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

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此件我署依申请公开)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行为,提升政府投资审计质量和成效,充分发挥审计保障国家经济社会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项目实施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审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以及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确定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对象、范围和内容。

第四条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以及上级审计机关的工作安排,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合理安排、确保质量的原则,确定年度政府投资审计项目计划。

各级政府及其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的政府重点投资项目,应当作为政府投资审计重点。

审计机关按照确定的审计管辖范围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防止不必要的重复审计。

第五条审计机关对政府重点投资项目以及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的城市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等工程,应当有重点地对其建设和管理情况实施跟踪审计。

第六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重点审计以下内容:(一)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二)投资控制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三)项目建设管理情况;(四)有关政策措施执行和规划实施情况;(五)工程质量情况;(六)设备、物资和材料采购情况;(七)土地利用和征地拆迁情况;(八)环境保护情况;(九)工程造价情况;(十)投资绩效情况;(十一)其他需要重点审计的内容。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2024年第一批省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的通知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2024年第一批省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的通知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2024年第一批省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3.29•【字号】•【施行日期】2024.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2024年第一批省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的通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省直有关单位,中央驻赣有关单位,各市、县(区)发展改革委(重点办),赣江新区经发局:经省政府同意,2024年第一批省重点项目安排588项,总投资15435.81亿元,年度计划投资4059.97亿元。

其中,建成投产项目83项,续建项目272项,新开工项目211项,预备项目22项。

现将本批省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名单附后)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重点项目建设。

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5周年,也是实现“十四五”规划目标任务的关键一年。

各地、各责任单位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二中全会和全国两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按照省委项目带动战略决策和“大抓落实年”活动以及省政府工作报告部署要求,加快实施重点项目计划,确保完成全年投资目标任务,为落实“1269”和“十百千万”工程行动计划,促进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支撑。

二、精心组织重点项目实施。

央企和省属重点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指导、督促实施,属地申报项目由各地负责项目的管理工作。

各地、各主管部门要督促建设单位围绕项目年度建设目标,制定详细的项目推进年度计划,明确主要时间节点,形成项目推进的计划任务图,并将各项任务细化到月、落实到人,确保项目按计划推进实施;要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完善领导包保责任、专班推进等工作机制,盯紧时序进度抓过程管理,盯紧堵点难点抓项目推进,盯紧落地落实抓工程建设,推动省重点项目加快实施;要抓好调度服务,对项目进展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提前准备好各项推进措施和解决方案,凡属各地、各有关部门能够解决的问题,要积极主动协调落实,需要省级层面解决的问题,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及时上报解决。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7.26•【字号】赣财规〔2024〕3号•【施行日期】2024.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办法》的通知省委各部门、省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江西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江西省财政厅2024年7月2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评审范围和内容第三章工作职责第四章评审资料和评审程序第五章工作要求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江西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省级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加强省级政府投资项目预、决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和《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以下简称“财政评审”),是指省财政厅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政策规定,运用专业技术手段,从工程造价和财务管理两个方面,对使用省级财政性资金的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改扩建、修缮、技术改造等项目)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核、论证和评价,具体分为投资项目招标控制价等预算评审、工程结算评审和竣工财务决算评审。

第三条财政评审业务由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开展,可由省财政厅委托所属的投资评审机构或者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程序和形式产生的第三方机构实施。

第四条除涉密项目外,财政评审依法依规实行全流程网上办理。

第五条财政评审遵循下列原则:(一)依法依规。

财政评审应严格执行各项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相关政策规定,规范评审行为。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督查问责典型案例的通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督查问责典型案例的通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督查问责典型案例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6.08•【文号】国办发〔2017〕53号•【施行日期】2017.06.08•【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督查问责典型案例的通报国办发〔2017〕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督促检查、严肃责任追究的决策部署,根据李克强总理关于严厉整肃庸政懒政怠政行为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2017年2月至5月,国务院办公厅会同监察部等有关部门,对国务院第三次大督查、审计署跟踪审计及部门专项督查发现的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进展迟缓、财政资金闲置沉淀、涉企乱收费、落实“放管服”改革政策不到位、公租房大量空置、医保基金管理使用不到位以及套取挪用侵占保障性住房资金、扶贫资金等方面突出问题,组织开展了核查问责工作。

各有关地方和部门经认真核查,依法依规对117个问题涉及的1089人进行了问责和处理。

为进一步严肃纪律,发挥负面典型的警示教育作用,经国务院同意,现将其中16个典型案例通报如下:一、北京市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协会涉企乱收费问题。

2015年1月至2016年6月,北京市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协会违反《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国评组发〔2012〕2号)关于社会组织“不得在评选前后收取各种相关费用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变相收费”的规定,在开展北京市建筑长城杯工程评审过程中,要求参评建筑企业按照建筑规模缴纳咨询服务费,共收取202.1万元。

北京市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协会会长、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工程师冯跃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主任温庆云、北京市人民政府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副主任郭保国(时任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副主任)受到诫勉谈话处理,北京市民政局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副处长许晨龙(时任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社团编制处副处长)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46号

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46号

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正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46号)《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已经2006年4月12日省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省长黄智权2006年4月14日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管理,落实企业投资决策自主权,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的通知》,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投资项目,是指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江西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禁止投资以外的项目。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机关。

企业基本建设类投资项目由发展改革(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企业技术改造类投资项目由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城市规划、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工作。

项目备案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联系和沟通,为企业投资提供便利。

第四条企业投资建设实行备案制的项目,应当根据项目类别和规定的备案权限,向相应的项目备案机关申请备案。

第五条中央驻赣企业、省管企业投资项目由省人民政府项目备案机关备案。

其他企业投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由项目所在地市、县(区)人民政府项目备案机关备案。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设区市与县(市、区)人民政府项目备案机关备案权限的划分,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中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中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中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10.28•【字号】赣发改环资字[2010]1999号•【施行日期】2010.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中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发改环资字[2010]1999号)各设区市发改委、各有关部门:为确保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提高固定资产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加强对全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中介机构的管理和监督,我委研究制订了《江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中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10年的节能评估中介机构库入库申请工作从即日起开始,符合条件、有意愿的中介机构可于11月25日前向所在地县级发展改革部门提出申请,由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初审汇总后于11月30日前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环资处)审核,省直单位、集团公司所属中介机构由主管单位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环资处)审核。

附件:1、《江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中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2、《江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中介机构登记表》2010年10月28日附件1:江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中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实施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中介机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6号令)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设立节能评估中介机构库,并对节能评估机构库内的中介机构从事节能评估、咨询等服务进行管理、指导和协调。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所称节能评估中介机构库,是指具有一定资质,能够承担节能评估任务的评估中介机构的集合。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9.11•【字号】赣府厅发[2014]32号•【施行日期】2014.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债权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14]32号2014年9月11日)各市、县(区)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江西省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规范全省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举借和偿还政府性债务行为,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级地方政府性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和监督管理。

国家对政府性债务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方政府性债务(以下简称政府性债务),是指地方政府(含政府机关、事业单位)、融资平台公司因公益性项目建设而直接借入、拖欠或者因依法提供担保、回购等信用支持形成的债务。

第四条举借政府性债务应当按照“适度举借、讲求效益、加强管理、规避风险”的总体要求,坚持“权、责、利”和“借、用、还”相统一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省政府对全省政府性债务实行统筹管理,对省本级各部门单位举借政府性债务实施核准职能。

各级政府是本级政府性债务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政府性债务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县(市、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乡(镇)政府性债务实施统一管理,各类开发区(园区)政府性债务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实行统一管理。

第七条各级财政部门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对本行政区域内政府性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等实行统一归口管理,具体包括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债务规模控制意见,编制债务收支计划,建立和完善风险预警管控机制,及政府性债务统计等日常管理工作,并对下级政府性债务的规模、风险控制等实施严格的监督管理。

江西省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德镇市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德镇市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德镇市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4.25•【字号】景府办字〔2022〕14号•【施行日期】2022.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江西省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德镇市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景德镇市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已经2022年4月19日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2年4月25日景德镇市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三章评审范围和标准第四章评审程序和内容第五章评审资料要求评审工作时限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级政府投资项目预、决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规范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程序,建立健全民主科学的实施和监督机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及《江西省省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决算评审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本级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事业收入资金、事业单位经营收入资金、上级转移支付资金的建设项目。

涉及国防类项目、使用外国政府及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等,上级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财政投资评审(以下简称“财政投资评审”)是指财政部门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运用专业技术手段,从工程造价管理角度,对使用市级财政性资金的建设项目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核、论证和评价,依法审定投资项目预、决算支出的财政管理行为,保证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

《江西省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暂行办法》

《江西省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暂行办法》

《江西省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暂行办法》《江西省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暂行办法》一、制定背景我国目前没有专门的关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的法律法规,我国修正后的审计法仅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现行的审计法实施条例以及审计署等六部委1996年印发的《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审计署2001年颁布的《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实际上多数内容已过时或操作性不强,不能满足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工作的需要,而审计署2006年出台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又仅是旨在规范审计机关内部审计行为的规范性文件,无论其形式、内容还是法律效力都无法有效地指导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工作。

审计署2011年重新修订了《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于2011年1月14日在全国审计机关执行。

近几年来,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财政投入大,耗用资源多,与国计民生关系密切,社会关注度高,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经济发展的速度、规模、质量和效益,决定着经济能否又好又快发展。

这些投资是否合规、高效使用,建设项目能否顺利实施,直接关系到中央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效果,关系到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关系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关系到反腐倡廉建设。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工作,整合审计资源,确保投资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为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审计管理,提高投资审计成效,江西审计厅制定出台了《江西省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执行。

二、三大亮点《办法》的出台,强化了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了投资行为,使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进一步规范化,切实提高投资效益,促进科学决策,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跟踪”、“移交”、“明确”六个字是《江西省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的三大亮点。

1.强调跟踪审计。

《办法》第八条规定:审计机关对政府重点投资项目以及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的城市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等工程,应当有重点地对其建设和管理情况实施跟踪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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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暂行办法》
一、制定背景
我国目前没有专门的关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的法
律法规,我国修正后的审计法仅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现行的审计法实施条例以及审计署等六部委1996年印发的《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审计署2001年颁布的《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实际上多数内容已过时或操作性不强,不能满足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工作的需要,而审计署2006年出台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又仅是旨在规范审计机关内部审计行为的规范性文件,无论其形式、内容还是法律效力都无法有效地指导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工作。

审计署2011年重新修订了《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于2011年1月14日在全国审计机关执行。

近几年来,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财政投入大,耗用资源多,与国计民生关系密切,社会关注度高,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经济发展的速度、规模、质量和效益,决定着经济能否又好又快发展。

这些投资是否合规、高效使用,建设项目能否顺利实施,直接关系到中央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效果,关系到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关系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关系到
反腐倡廉建设。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工作,整合审计资源,确保投资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为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审计管理,提高投资审计成效,江西审计厅制定出台了《江西省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执行。

二、三大亮点
《办法》的出台,强化了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了投资行为,使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进一步规范化,切实提高投资效益,促进科学决策,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跟踪”、“移交”、“明确”六个字是《江西省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的三大亮点。

1.强调跟踪审计。

《办法》第八条规定:审计机关对政府重点投资项目以及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的城市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等工程,应当有重点地对其建设和管理情况实施跟踪审计。

审计机关除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十一项重点审计内容作了规定外,还将注重项目决策程序是否合规,有无因决策失误和重复建设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等问题;注重揭示和查处工程建设领域中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和经济犯罪线索;注重揭示投资管理体制、机制和制度方面的问题。

2.主张移交处理。

《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审计发现调查单位存在的问题不应直接
作出处理、处罚。

审计机关对审计发现需要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事项,应当移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发现有关部门履行职责不到位或体制机制方面问题,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建议。

同时还强调审计机关应选择性对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结
果实行第三方复核,下一级审计机关应当按规定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结果。

3.明确“三个明确”。

一是明确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原则与项目计划确定。

该《办法》要求在确定投资审计项目计划时,要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合理安排、确保质量的原则,将各级政府及其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的政府重点投资项目作为政府投资审计的
重点。

强调注重跟踪审计,要求重点对政府重点投资建设项目以及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的城市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等工程建设和管理情况实施跟踪审计。

同时,还要求按照审计管辖范围开展审计,防止重复审计。

二是明确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内容与重点。

该《办法》扩充了和细化了《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对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内容,提升投资审计层次。

首先,改变单纯查处财务违纪问题。

明确投资审计具体内容为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投资控制和资金管理使用、项目建设管理、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和规划实施、工程质量、设备材料物资采购、土地征用及征地拆迁、环境保护、工程造价、投资绩效、其它需要重点内容等方面,明确将工程质量情况、土地征用及征地拆迁情况、投资绩效、环境保护情况等纳入审计重点内容。

强调更加注重检查和评价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要求所有政府重点投资项目都要开展绩效审计。

其次,关注宏观决策事项与重大违法问题查处。

该《办法》要求从三个方面重点关注投资审计事项:第一个方面是关注项目决策程序是否合规,有无因决策程序失误和重复建设投资造成损失浪费等问题;第二个方面是应当注重揭示和查处工程建设领域中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和经济犯罪线索,促进反腐倡廉建设;第三个方面是应当关注揭示投资管理体制、机制和制度方面的问题。

三是审计范围进一步明确。

《办法》第二条规定: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项目实施的审计和专
项审计调查适用本办法。

该办法纳入政府投资审计的对象和范围不仅包括政府全部投资的项目,还包括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项目,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具体确定标准是: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
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及公益性政府投资项目也是审计范围。

在审计类别上不仅包括对国家投资和以国家投资为目的建设项目审计还包括审计调查,审计调查不仅仅是审计机关组织实施的对建设单位的项目实施情况审计调查,还包括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对直接有关的设计、施工、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

上述内容实现了与《审计法》及《审计法实施条例》的有效衔接,增强了可操作性。

《办法》的制订并实施,是审计机关法治建设上的又一件大事,为完善审计法律制度,促进审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奠定了基础。

对于各级审计机关依法全面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推动投资审计工作更加健康发展,促进完善投融资体制,将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

(作者单位:南丰县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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