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审计报告指导意见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外资银行风险监管框架的通知-银监办发[2005]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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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外资银行风险监管框架的通知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外资银行风险监管框架的通知(银监办发[2005]20号)北京、天津、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湖北、广东、海南、重庆、四川、云南、陕西、大连、宁波、厦门、青岛、深圳银监局:为提高外资银行监管的专业性和有效性,银监会制订了《外资银行风险监管框架》(以下简称《框架》),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用《框架》指导外资银行监管工作,执行过程中的问题与建议请及时向银监会反映。
特此通知。
2005年1月17日外资银行风险监管框架外资银行风险监管框架是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风险监管体系之一,通过规范和整合各类监管手段,突出以风险为核心的监管理念,并实现持续监管外资银行的目的。
本框架运用的现场和非现场监管手段包括:衡量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能力的风险评估体系;评估外资法人机构经营和风险状况的骆驼评价体系(CAMELs);评估外国银行分行经营和风险状况的风险评价体系(ROCA),以及评估母行支持意愿和能力的母行支持度评估体系(SOSA);体现综合监管思路的并表监管方式(CCS);以快速反应及专业领域监管为核心的特别检查机制(SEG);实现总体风险分析和预警目的的非现场风险监测机制(OSG);防范新业务风险的衍生产品业务监管工作指引等监管技术。
外资银行风险监管框架分两个层次实现:第一层次是对单家机构的监管循环;第二层次是在单家机构监管循环的基础上,贯彻并表监管意图的境内多家分支机构整体监管循环。
外资企业外汇审计报告

外资企业外汇审计报告1. 简介本报告是对外资企业进行外汇审计的结果总结和分析,旨在评估企业在外汇管理方面的合规性和风险控制情况。
审计周期为2021年度。
2. 外汇存储管理2.1 外汇存储政策合规性外资企业在外汇存储方面表现出良好的合规性。
企业积极遵循当地政府相关规定,合理进行外汇结算和存储,未发现违规行为。
企业对外汇存储政策的了解和适应能力满足要求。
2.2 外汇流入流出情况外资企业在审计期间的外汇流入流出情况相对平稳。
根据外汇管理局提供的数据和企业提供的相关记录,审计团队确认了外汇流入流出的金额和用途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2.3 外汇存储风险控制外资企业在外汇存储风险控制方面表现出较高的水平。
企业建立了完善的风险识别和评估机制,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企业通过合理的风险分类和监测手段,有效避免了外汇存储风险的发生。
3. 外汇结算管理3.1 外汇结算流程外资企业在外汇结算流程的执行上表现出良好的合规性。
企业遵循了相关法规和政策,执行了准确和规范的外汇结算程序。
审计团队对企业的外汇结算记录进行了核对和审查,未发现异常情况。
3.2 外汇结算准确性外资企业的外汇结算准确性较高。
企业严格按照相关准则和规定,确保结算金额的准确性。
外汇结算的相关账户和报表经过审计团队的核对,未发现重大偏差。
3.3 外汇结算风险控制外资企业在外汇结算风险控制方面采取了有效的措施。
企业建立了严格的授权和复核机制,确保结算程序的可靠性和有效性。
审计团队对企业的风险控制措施进行了评估,认为其具有较高的效力。
4. 外汇汇率风险管理4.1 外汇汇率风险识别和评估外资企业对外汇汇率风险的识别和评估工作较为细致和全面。
企业设立了专门的外汇管理部门,负责外汇风险的监测和分析。
审计团队对企业的风险识别和评估情况进行了核实,认为其具备一定的可信度和准确性。
4.2 外汇汇率风险控制外资企业在外汇汇率风险控制上表现出较高的能力。
企业采取了多种措施,如远期交易、期货合约等,以及设立合理的风险限额和风险控制指标,有效降低了外汇汇率波动的影响。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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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正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4]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银行:为进一步深化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改革,简化行政审批程序,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进一步改进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方式,并调整部分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措施。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简化融资租赁类公司对外债权外汇管理(一)融资租赁类公司包括银行业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商务主管部门审批设立的外商投资租赁公司,以及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确认的内资融资租赁公司等三类主体(以下统称为融资租赁类公司)。
(二)融资租赁类公司或其项目公司开展对外融资租赁业务时,应在融资租赁对外债权发生后15个工作日内,持以下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融资租赁对外债权登记,所在地外汇局应当审核交易的合规性和真实性。
1.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基本情况及租赁项目的基本情况;2.主管部门同意设立融资租赁公司或项目公司的批复和工商营业执照;3.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4.租赁合同及租赁物转移的证明材料(如报关单、备案清单、发票等)。
(三)融资租赁类公司开展对外融资租赁业务时,不受现行境内企业境外放款额度限制。
(四)融资租赁类公司可直接到所在地银行开立境外放款专用账户,用于保留对外融资租赁租金收入。
上述外汇资金入账时,银行应审核该收入的资金来源。
中国银保监会、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贸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

中国银保监会、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贸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12.10•【文号】银保监发〔2019〕49号•【施行日期】2019.12.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贸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银保监发〔2019〕49号各银保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出口信保公司,各财产保险公司,银行业协会,保险业协会:为引导银行保险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外贸金融服务,补齐服务短板,提升服务质效,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增强服务意识。
银行保险机构应充分认识稳外贸对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落实“一带一路”倡议、实现我国与重点国家和地区双边贸易平衡增长的重要作用,深化改革、优化结构、回归本源、专注主业,将支持外贸发展作为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着力点,加强对有订单、有市场、有信用企业的金融支持。
(二)突出服务重点。
银行保险机构应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外贸发展政策,继续做好大宗商品、机电设备、劳动密集型产品、加工贸易等传统优势领域金融服务,持续加大对服务贸易、跨境电子商务、制造业转型升级和梯度转移、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国际营销和售后服务体系建设、企业产业链全球布局、外贸品牌建设、中欧班列发展和铁路运单(提单)应用、通关便利化、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国家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建设等新业态、新领域的服务力度,培育外贸竞争新优势。
(三)加强风险管理。
银行保险机构应根据各类外贸金融业务特点,有效识别风险点,始终将贸易背景审核作为外贸金融业务风险管理的基础,从源头做好风险防范,有针对性地加强风险管理。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1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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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10月18日汇发[2004]104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优化外汇资源配置,便利和支持跨国公司外汇资金运用和经营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基本定义与管理原则(一)本通知所称跨国公司,是指同时在境内外拥有成员公司、且由一家在中国境内的成员公司行使其全球或区域(含中国)投资管理职能的企业集团,包括中资控股企业集团(即中资跨国公司)和外资控股企业集团(即外资跨国公司)。
本通知所称成员公司,是指跨国公司企业集团内部的相互拥有控股或被控股关系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家公司。
本通知不适用于跨国金融机构。
(二)本通知所称外汇资金内部运营,是指跨国公司为降低财务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依照本通知的规定,由境内成员公司之间、或境内成员公司与境外成员公司之间相互拆放外汇资金的投资理财方式。
(三)跨国公司成员公司之间拆放外汇资金,可依照《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通过经金融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财务公司进行;也可依照《贷款通则》的规定,通过外汇指定银行以委托放款的方式进行。
跨国公司境内成员公司向境外成员公司拆放外汇资金,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也可以直接放款方式进行。
跨国公司境内成员公司从境外成员公司拆入外汇资金及偿还该笔资金的本息,应当遵守我国外债管理的相关规定。
美国外汇储备管理和审计情况及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外汇储备管理和审计情况及对我国的启示编者按:审计制度是中央银行经营管理外汇储备监督制度的核心, 也是对中央银行实施问责制的关键。
目前我国外汇储备审计存在内部审计不独立、外部审计不透明等制度执行中的问题。
一、美国外汇储备基本情况根据美国财政部定期发布的《美国外汇储备每周公告》(Weekly Press Release on U.S. Foreign Exchange Reserves),美国外汇储备资产主要包括外汇、美国在IMF中的储备头寸、特别提款权以及黄金四大类。
截至2014年8月8日,美国外汇储备资产总额为1431.43亿美元。
其中,外汇474.78亿美元(欧元有价证券100.94亿美元,日元有价证券122.72亿美元,其他国家中央银行、国际清算银行以及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外汇存款251.12亿美元),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储备头寸297.13亿美元,特别提款权549.1亿美元,黄金110.41亿美元。
表1:美国外汇储备资产情况二、美国外汇储备管理的基本情况美国外汇储备主要由财政部代表美国政府全面负责管理。
从具体操作方面来看,外汇与特别提款权由外汇稳定基金(Exchange Stabilization Fund,ESF)所有,美联储主要负责储备货币黄金的管理与经营、国际合作和国际清算与支付,具体决定协商美国财政部共同决策。
美国在IMF的储备头寸不由外汇稳定基金持有,被纳入财政部普通账户(General Account)。
(一)外汇与特别提款权的管理。
ESF是根据1934年《黄金储备法》(Gold Reserve Act of 1934)成立的,其主要职能在于干预外汇市场。
根据联邦储备法案,纽约联储是具体外汇交易代理人。
因此,由于交易需要,外汇会在ESF以及美联储系统公开市场账户(System Open Market Account,SOMA)之间分配。
不过纽约联储开展外汇交易需要财政部授权,纽约联储ESF外汇组合经理还需定期就投资配置以及投资组合状况向联邦公开市场委员会及财政部征求意见。
外汇审计报告模板

外汇审计报告模板一、背景介绍外汇审计报告是指公司财务部门对公司外汇交易的清算、记账、报表和风险管理等方面所进行的审计工作,以评估公司外汇交易所涉及的风险及其合规性情况。
外汇审计报告通常包括外汇交易记录、市场情况分析、交易成本分析、交易风险评估等内容,为公司进行投资决策提供参考。
二、报告撰写要求2.1 报告基本信息外汇审计报告的基本信息包括审计单位、审计时间、被审单位、报告类型等,应在报告首页明确标注。
2.2 报告内容外汇审计报告的内容应详实全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2.2.1 外汇交易记录外汇审计报告应包括该公司在审计期间进行的所有外汇交易记录,包括买卖外汇、外汇现货、外汇期货、外汇掉期等等。
对每一笔交易记录,应明确交易时间、交易品种、交易金额、交易对手、交易结果和风险处理情况等信息。
2.2.2 市场情况分析外汇审计报告应对审计期间内的国际外汇市场作出分析,包括主要汇率走势、外汇市场流动性、政治和经济事件对外汇市场的影响等情况。
对该分析结果应进行具体的分析和评估,并进一步反映在外汇交易记录中。
2.2.3 交易成本分析针对每一笔外汇交易,应准确计算交易成本,包括管理费、买卖点差、利息等方面。
其计算方式应该完全清晰,并在报告中详细展示其计算过程。
2.2.4 交易风险评估对于每一笔外汇交易,外汇审计报告应评估其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政策风险等方面。
在评估风险的同时,应给出对应的风险控制措施以及风险承担方案。
2.3 报告结论外汇审计报告应给出对该公司外汇交易的所有风险与合规性的综合评估,并提出相应的建议、提示。
同时,应明确该报告的使用对象,例如公司高层管理者、监管部门、投资者等。
三、结束语为了让外汇审计报告更具可读性和可操作性,公司应当制定符合国际审计标准的外汇审计指南,并不断完善、更新。
同时,应在审计之前做好相关的准备工作,以确保审计结论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外汇审计报告模板

中国宁波市 二○一二年 月 日
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权益确认表
编制单位: 填报时刻: 年 月 日
单位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 制表人:
除下段所述事项外,咱们依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的《外汇收支情形表审核指导意见》实施审核工作。在审核进程中,咱们要紧实施了检查记录和文件、询问和分析程序。咱们相信,咱们的审核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说明段描述审核范围受到的限制和可能产生的阻碍)
咱们以为,除上述问题可能产生的阻碍外,上述外汇收支情形表的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国家外汇治理的有关规定。
贵州恒正信德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贵阳 XX年X月XX日 审计报告 audit report
篇二:外商投资企业外汇收支审核报告标准格式
附录1:
外汇收支情形表审核报告参考格式
1.无保留意见的审核报告
外汇收支情形表审核报告
ABC董事会:
咱们审核了后附的贵公司××年××月××日的外汇收支情形表。依照国家外汇治理的有关规定真实、完整地编制外汇收支情形表是贵公司治应当局的责任,咱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核工作的基础上对外汇收支情形表发表意见。
咱们依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的《外汇收支情形表审核指导意见》实施审核工作。在审核进程中,咱们要紧实施了检查记录和文件、询问和分析程序。咱们相信,咱们的审核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咱们以为,上述外汇收支情形表的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国家外汇治理的有关规定。
本报告仅供贵公司向国家外汇治理部门报送外汇收支情形表时利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会计师事务所(盖章)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中国××市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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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权益确认表审核指导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权益确认表审核业务,明确工作要求,保证执业质量,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所称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权益确认表审核,是指注册会计师接受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称被审核单位)委托,对其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权益确认表(以下简称外方权益确认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编制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结论。
第三条按照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真实、完整地编制外方权益确认表是被审核单位管理层的责任。
按照本指导意见的规定,在执行审核工作的基础上对外方权益确认表提出审核结论是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第四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基于已审计的财务报表对外方权益确认表进行审核。
如财务报表未经审计,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对财务报表执行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外方权益确认表进行审核。
第五条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充分、适当的审核证据,以得出恰当的审核结论,作为出具审核报告的基础。
第六条注册会计师的审核结论旨在合理保证外方权益确认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编制,但不应被视为是对被审核单位外汇收支行为的合规性提供的保证。
如在审核过程中注意到与外方权益确认表项目有关的严重违反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的情形,注册会计师应当与管理层和治理层进行沟通,并在审核报告中予以恰当反映。
第七条注册会计师执行审核业务,应当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遵循诚信、客观和公正原则,保持独立性,保持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勤勉尽责,并对执业过程中获知的涉密信息保密。
第二章接受业务委托第八条在承接外方权益确认表审核业务前,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下列基本情况,考虑自身专业胜任能力和业务风险,以确定是否接受委托:(一)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法规;(二)被审核单位外汇登记情况;(三)被审核单位以前年度外汇年检情况;(四)被审核单位年度财务报表是否由其他注册会计师审计。
第九条如接受委托,注册会计师应当就委托目的、审核范围、双方的责任、审核报告的用途、审核收费等事项与委托人沟通,并签订业务约定书。
第三章审核程序第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被审核单位的具体情况,合理运用重要性,计划和执行审核工作。
第十一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年度财务报表审计的基础上,对外方权益确认表实施本指导意见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规定的程序。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确定的重要性和评估的外方权益确认表的重大错报风险,确定审核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
第十二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外方投资者实际出资额实施下列审核程序:(一)获取被审核单位的验资报告及相关文件,检查外方权益确认表中的外方投资者实际出资额及外方实到注册资本金额与被审核单位的验资报告及相关文件所载明的金额是否相符;(二)如年末部分或全部外方投资者实际出资额及外方实到注册资本尚未经过验资,获取已投入未验资的外方投资者实际出资额及外方实到注册资本明细表,将明细表列示的项目与相关出资文件记录及有关支持凭证进行核对。
第十三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外方享有的公积金及留存收益额实施下列审核程序:(一)获取被审核单位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将资产负债表中的年末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余额,乘以外方的股权比例或约定分配比例;(二)检查上述计算结果与外方权益确认表中的外方享有的公积金及留存收益额金额是否一致。
第十四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已分配但尚未汇出的外方股利实施下列审核程序:(一)获取应付股利明细表,检查明细表的明细金额与应付股利明细账是否一致,检查明细表的合计数与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中的应付股利余额是否一致;(二)检查应付股利明细表中应付外方股利金额与相关的代扣代缴税款(如已扣除)的合计数是否与外方权益确认表中的已分配但尚未汇出的外方股利金额一致;(三)检查外币的折算是否正确。
第十五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外汇账户余额实施下列审核程序:(一)获取外币银行存款明细表,将明细余额相对应的人民币金额和非外币银行存款明细表余额的合计数与已审计财务报表的银行存款余额进行核对;(二)检查外币银行存款明细表的人民币分类汇总数是否与外方权益确认表中的外汇账户余额金额一致;(三)检查外币的折算是否正确。
第十六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外方权益确认表附注内容实施下列审核程序:(一)对于本年度已汇出外方利润金额,检查实际支付给外方完税后利润的银行付款凭证;(二)对于对外担保本年新增担保金额、本年减少担保金额及年末余额,结合被审核单位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针对对外担保实施的审计程序,检查填列币种和金额是否正确;如涉及外币折算的,检查外币的折算是否正确;(三)对于对外担保本年新增担保金额,检查是否已取得外汇管理局的核准件。
第十七条在执行外方权益确认表审核业务时,如注意到期初数存在重大错报,注册会计师应当要求管理层作出调整。
如期初数未经审核,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本指导意见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的规定,对期初数实施审核程序。
第十八条如被审核单位的财务报表由其他注册会计师审计,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并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以作为外方权益确认表审核的基础。
如注册会计师认为经其他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且该错报导致外方权益确认表存在重大错报,应当要求被审核单位管理层对外方权益确认表金额作出相应调整。
如管理层拒绝调整,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出具保留结论或否定结论的审核报告。
第十九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就被审核单位管理层按照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真实、完整地编制外方权益确认表获取书面声明。
第二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实施的审核程序及其结果形成审核工作底稿。
第四章审核报告第二十一条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获取的审核证据,结合在执行财务报表审计时与外方权益确认表项目有关的审计工作及相应审计结论,提出审核结论,出具审核报告。
第二十二条审核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要素:(一)标题;(二)收件人;(三)引言段;(四)范围段;(五)结论段;(六)对审核报告分发和使用限制的说明;(七)注册会计师的签名及盖章;(八)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地址及盖章;(九)报告日期。
注册会计师可以根据需要,在结论段之后增加其他信息或解释,这些信息或解释不影响已提出的审核结论。
第二十三条审核报告的标题应当为“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权益确认表审核报告”。
第二十四条审核报告的收件人应当为审核业务的委托人。
审核报告应当载明收件人全称。
第二十五条审核报告的引言段应当说明下列内容:(一)已审核外方权益确认表的名称和期间;(二)被审核单位管理层的责任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审核报告的范围段应当说明下列内容:(一)审核的依据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权益确认表审核指导意见》;(二)审核工作包括询问、检查记录和文件、重新计算以及注册会计师认为必要的其他程序;(三)审核工作为注册会计师提出审核结论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第二十七条审核报告的结论段应当说明外方权益确认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编制。
第二十八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执行审核工作得出的结果,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对外方权益确认表出具无保留结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的审核报告。
第二十九条如在审核过程中注意到与外方权益确认表项目有关的严重违反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的情形,注册会计师应当在结论段之后增加其他信息段予以说明。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其他信息段中指明,该段内容不影响已提出的审核结论。
第三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核报告中说明,审核报告仅供被审核单位向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报送外方权益确认表时使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三十一条审核报告应当由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载明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和地址,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第三十二条审核报告日期是指注册会计师完成审核工作的日期。
审核报告日期不应早于被审核单位管理层签署外方权益确认表的日期,且不早于注册会计师对被审核单位的财务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的日期。
第三十三条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核报告应当后附已审核的并经被审核单位盖章及被审核单位相关人员签字的外方权益确认表。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指导意见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附录: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权益确认表审核报告参考格式1.无保留结论的审核报告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权益确认表审核报告ABC有限公司董事会:我们审核了后附的ABC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BC公司)201×年度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权益确认表。
按照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真实、完整地编制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权益确认表是ABC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审核工作的基础上对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权益确认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编制提出审核结论。
我们不对ABC公司外汇收支行为的合规性提供保证。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权益确认表审核指导意见》执行审核工作。
在审核过程中,我们实施了询问、检查记录和文件、重新计算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程序。
我们相信,我们的审核工作为提出审核结论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我们认为,上述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权益确认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编制。
本报告仅供ABC公司向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报送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权益确认表时使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会计师事务所(盖章)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中国××市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年××月××日2.保留结论的审核报告(注册会计师与被审核单位对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权益确认表的编制存在意见分歧)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权益确认表审核报告ABC有限公司董事会:我们审核了后附的ABC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BC公司)201×年度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权益确认表。
按照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真实、完整地编制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权益确认表是ABC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审核工作的基础上对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权益确认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编制提出审核结论。
我们不对ABC公司外汇收支行为的合规性提供保证。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权益确认表审核指导意见》执行审核工作。
在审核过程中,我们实施了询问、检查记录和文件、重新计算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程序。
我们相信,我们的审核工作为提出审核结论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描述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权益确认表编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影响程度)我们认为,除上述问题产生的影响外,上述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权益确认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