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安全间距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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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镇燃气管道与其他建构筑物距离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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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作出相应的管道设计。 6.4.3 城镇燃气管道地区等级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沿管道中心线两侧各 200m 范围内,任意划分为 1.6km 长并能包括最多供人居住的独立建筑 物数量的地段,按划定地段内的房屋建筑密集程度,划分为四个等级。
6.3.8 地下燃气管道穿过排水管、热力管沟、联合地沟、隧道及其他各种用途沟槽时应将燃气管道
敷设于套管内。套管伸出构筑物外壁不应小于表 6.3.3-1 中燃气管道与该构筑物的水平净距。套管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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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焊接钢管》GB/T3091、《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GB/T8163 的规定;
4 钢骨架聚乙烯塑料复合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燃气用钢骨架聚乙烯塑料复合管》CJ/T125
和《燃气用钢骨架聚乙烯塑料复合管件》CJ/T126 的规定。
6.3.2 次高压燃气管道应采用钢管,其管材和附件应符合本规范第 6.4.4 条的要求。次高压钢质燃气

燃气设施构筑物安全间距

燃气设施构筑物安全间距

1、调压站(含调压柜)与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水平净距(m)

2、LNG储罐、放散管管口、LNG卸车口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m)

3、储配站内的储气罐与站内的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

4、天然气门站、分输站集中放散装置的放散管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

湖北省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考试卷题

姓名:江艮旺性别:男身份证号码:420124************ 人员类别:B类所在单位:武汉高斯美形象标识集团有限公司考生类别:初次取证

准考证号:2014515680373

一、单选题(30题,每题1分,共30分。只有1个答案是正确的。选对得1分,多选、不选、错选均不得分)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中指出:要努力构建( A )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

A.“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B.“政府统—领导、部门全面负责、企业依法监管、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C.“政府依法监管、部门统一领导、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D.“政府全面负责、部门统一领导、企业依法监管、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2.( A)对建筑工程的安全事故、安全隐患等都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控告、投诉。

A.任何单位和个人

B.建设单位

C.监理单位

D.项目经理

3.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 C )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A.负责人

B.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C.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D.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监督人员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安全间距表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安全间距表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

地下燃气管道与建筑物、构筑物或相邻管道之间的水平和垂直净距,不应小于表6.3.3-1和表6.3.3-2的规定。

表6.3.3-1 地下燃气管道与建筑物、构筑物或相邻管道之间的水平净距(m)

表6.3.3-2 地下燃气管道与构筑物或相邻管道之间垂直净距(m)

注:1 当次高压燃气管道压力与表中数不相同时,可采用直线方程内插法确定水平净距。

2 如受地形限制不能满足表6.3.3-1和表6.3.3-2时,经与有关部门协商,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后,表6.3.3-1和表6.3.3-2规定的净距。均可适当缩小.但低压管道不应影响建(构)筑物和相邻管道基础的稳固性,中压管道距建筑物基础不应小于0.5m且距建筑物外墙面不应小于1m,次高压燃气管道距建筑物外墙面不应小于3.0m。其中当对次高压A燃气管道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或当管道壁厚不小于9.5mm时。管道距建筑物外墙面不应小于6.5m;当管壁厚度不小于11.9mm时。管道距建筑物外墙面不应小于3.0m。

3 架空燃气管道与铁路、道路、其他管线交叉时的垂直净距不应小于表6.3.15的规定。

表6.3.15 架空燃气管道与铁路、道路、其他管线交叉时的垂直净

续表6.3.15

注:1 厂区内部的燃气管道,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管底至道路路面的垂直净距可取4.5m;管底至铁路轨顶的垂直净距,可取5.5m。在车辆和人行道以外的地区,可在从地面到管底高度不小于0.35m的低支柱上敷设燃气管道。

6.7 钢质燃气管道和储罐的防腐

6.7.5 地下燃气管道与交流电力线接地体的净距不应小于表6.7.5的规定。

燃气设施与建筑物或相邻管道等设施的安全间距要求-摘录

燃气设施与建筑物或相邻管道等设施的安全间距要求-摘录

调压站(含调压柜)与其它建筑物、构筑物的水平净距(m)表-1

地下燃气管道与建筑物、构筑物或相邻管道之间的水平净距(m)表-1

聚乙烯燃气管道与供热管之间水平净距不应小于下表的规定.

聚乙烯燃气管道与供热管之间水平净距表-2

地下燃气管道与构筑物或相邻管道之间的垂直净距(m)表

-3

聚乙烯燃气管道与各类地下管道或设施的垂直净距不应小

于表中的规定

聚乙烯燃气管道与各类地下管道或设施的垂直净距(m) 表-4

GB50028表规定.户内立管

注:当明装电线与燃气管道交叉净距小于100mm时, 电线应加绝缘套管.绝缘套管的两端应各伸出燃气管道100mm.

3.2 家用燃气表装置

3.2.1 家用燃气表的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位装置时,表底距空中不宜小于;

2.低位装置时,表底距空中不宜小于;

3.高位装置时,燃气表与燃气灶的水平净距不得

小于300mm,表后与墙面净距不得小于10mm;

4.燃气表装置后应横平竖直,不得倾斜;

5.采纳高位装置,多块表挂在同一墙面上时,表

之间的净距不宜小于150mm;

6.燃气表应使用专用的表连接件装置.

3.2.2 组合式燃气表箱,可平稳地放置在空中上,

与墙面紧贴.

3.2.3 燃气表装置在橱柜内时,橱柜的形式应便于

燃气表抄表、检修及更换,并具有自然通风的功

能.

2.4 与其他装备的关系

2.4.1 户内管严禁敷设在有潜在危险及会对户内

管造成损坏的位置.

2.4.2 户内管严禁敷设于德律风间﹑变配电室﹑

修理间﹑蕴藏室﹑卧室﹑浴室﹑易燃或易爆品的

仓库﹑有腐蚀性介质的房间﹑通风机房﹑电缆沟

﹑暖风槽﹑空调进风和回风的管槽内﹑烟道和进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2006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2006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451号

现批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028-2006,自2006年11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2.1(1)、3.2.2、3.2.3、4.2.11(3)、4.2.12、4.2.13、4.3.2、4.3.15、4.3.23、4.3.26、4.3.27(8、10、11、12)、4.4.13、4.4.17、4.4.18(4)、4.5.13、5.1.4、5.3.4、5.3.6(7)、5.4.2(1、3)、5.11.8、5.12.5、5.12.17、5.14.1、5.14.2、5.14.3、5.14.4、6.1.6、6.3.1、6.3.2、6.3.3、6.3.8、6.3.11(2、4)、6.3.13、6.3.15(1、3)、6.4.4(2)、6.4.11、6.4.12、6.4.13、6.5.3、6.5.4、6.5.5(2、3、4)、6.5.7(5)、6.5.12(2、3、6)、6.5.13、6.5.19(1、2)、6.5.20、6.5.22、6.6.2(6)、6.6.3、6.6.10(2、5、7)、6.7.1、7.1.2、7.2.2、7.2.4、7.2.5、7.2.9、7.2.16、7.2.21、7.4.1(1)、7.4.3、7.5.1、7.5.3、7.5.4、7.6.1、7.6.4、7.6.8、8.2.2、8.2.9、8.2.11、8.3.7、8.3.8、8.3.9、8.3.10、8.3.12、8.3.14、8.3.15、8.3.19(1、2、4、6)、8.3.26、8.4.3、8.4.4、8.4.6、8.4.10、8.4.12、8.4.15、8.4.20、8.5.2、8.5.3、8.5.4、8.6.4、8.7.4、8.8.1、8.8.3、8.8.4、8.8.5、8.8.11(1、2、3)、8.8.12、8.9.1、8.10.2、8.10.4、8.10.8、8.11.1、8.11.3、9.2.4、9.2.5、9.2.10、9.3.2、9.4.2、9.4.13、9.4.16、9.5.5、9.6.3、10.2.1、10.2.7(3)、10.2.14(1)、10.2.21(2、3、4)、10.2.23、10.2.24、10.2.26、10.3.2(2)、10.4.2、10.4.4(4)、10.5.3(1、3、5)、10.5.7、10.6.2、10.6.6、10.6.7、10.7.1、10.7.3、10.7.6(1)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93同时废止。

GB50028-2006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1)

GB50028-2006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1)

挥发分(干基) 24%~32%;

胶质层指数(Y) 13~20mm;

焦块最终收缩度(X) 28~33mm;

粘结指数 58~72;

水分 <10%;

灰分(干基) ≤11%;

硫分(干基) <1%;

粒度(<3mm的含量) 75%~80%。

注:1 指标仅给出范围,最终指标应按配煤试验结果确定。

2 采用焦炉炼制气焦时,其灰分(干基)可小于16%。

3 采用焦炉炼制冶金焦或铸造焦时,应按焦炭的质量要求决定配煤的质量指标。

4.2.2 采用直立炉制气的煤准备流程应设破碎和配煤装置。

采用焦炉制气的煤准备宜采取先配煤后粉碎流程。

4.2.3 原料煤的装卸和倒运应采用机械化运输设备。卸煤设备的能力,应按日用煤量、供煤不均衡程度和供煤协议的卸煤时间确定。

4.2.4 储煤场地的操作容量应根据来煤方式不同,宜按10~40d的用煤量确定。其操作容量系数,宜取65%~70 %。

4.2.5 配煤槽和粉碎机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配煤槽总容量,应根据日用煤量和允许的检修时间等因素确定;

2 配煤槽的个数,应根据采用的煤种数和配煤比等因素确定;

3 在粉碎装置前,必须设置电磁分离器;

4 粉碎机室必须设置除尘装置和其他防尘措施,室内含尘量应小于10mg/m3;

排入室外大气中的粉尘最高允许浓度标准为150mg/m3;

5 粉碎机应采用隔声、消声、吸声、减振以及综合控制噪声等措施,生产车间及作业场所的噪声A声级不得超过90dB。

4.2.6 煤准备流程的各胶带运输机及其相连的运转设备之间,应设连锁集中控制装置。

4.2.7 每座直立炉顶层的储煤仓总容量,宜按36h用煤量计算。辅助煤箱的总容量,应按2h 用煤量计算。储焦仓的总容量,宜按一次加满四门炭化室的装焦量计算。

管道相关安全距离标准

管道相关安全距离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号)

第三十二条在穿越河流的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百米地域范围内,禁止抛锚、拖锚、挖砂、挖泥、采石、水下爆破。但是,在保障管道安全的条件下,为防洪和航道通畅而进行的养护疏浚作业除外。

第三十三条在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两侧各一千米地域范围内,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禁止采石、采矿、爆破。

在前款规定的地域范围内,因修建铁路、公路、水利工程等公共工程,确需实施采石、爆破作业的,应当经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方可实施。

第三十五条进行下列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向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

(一)穿跨越管道的施工作业;

(二)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至五十米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一百米地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公路、河渠,架设电力线路,埋设地下电缆、光缆,设置安全接地体、避雷接地体;

(三)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二百米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五百米地域范围内,进行爆破、地震法勘探或者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3号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在危险化学品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外缘两侧各5米地域范围内,管道单位发现下列危害管道安全运行的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无法处置时应当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一)种植乔木、灌木、藤类、芦苇、竹子或者其他根系深达管道埋设部位可能损坏管道防腐层的深根植物;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①本规范不适用于城镇燃气门站以前的长距离输气管道工程,但由长距离输气管道气

体分输站至城镇门站或大用户且管道设计压力不大于4.0MPa的管道工程设计,宜按本规

范执行;

②本规范不适用于工业企业自建供生产工艺用且燃气质量不符合本规范质量要求的燃气工

程设计,但自建供生产工艺用且燃气质量符合本规范要求的燃气工程设计,可按本规范执行;

工业企业内部自供燃气给居民使用时,供居民使用的燃气质量和工程设计应按本规范执行;

③℃;天

然气中不应有固态、液态或胶状物质;

2液化石油气质量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油气田液化石油气GB 9052.1或液化

石油气GB 11174的规定;

3人工煤气质量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人工煤气GB 13612的规定;

4液化石油气与空气的混合气做主气源时,液化石油气的体积分数应高于其爆炸上限

的2倍,且混合气的露点温度应低于管道外壁温度5℃;硫化氢含量不应大于20mg/m^3;

注:本条各款指标的气体体积的标准参比条件是101.325kpa,0℃①生产铁合金焦时,应选用低灰分、弱黏结性的块煤;

灰分干基<10%;

粒度 15~50mm;

热稳定性TS >60%;

②生产电石焦时,应采用灰分小于10%的煤种,粒度要求与直立炉装炉煤粒度相同;

③①直立炉煤气其低热值为16.3MJ/m^3;

②焦炉煤气其低热值为17.9MJ/m^3;

③直立炉生产的焦为气焦;

④①直立炉的指标系按热发生炉煤气计算;

②℃,废气出口温度宜取200℃℃│ >1200℃冷煤气│

│ │ │ >1250℃热煤气│

│ 5.全硫干基│ <2% │ <2% │

天然气安全间距

天然气安全间距

第9章液化天然气供应

9.1 一般规定

9.1.1 本章适用于液化天然气总储存容积不大于2000m。的城镇液化天然气供应站工程设计。

9.1.2 本章不适用于下列液化天然气工程和装置设计:

1 液化天然气终端接收基地;

2 油气田的液化天然气供气站和天然气液化工厂(站);

3 轮船、铁路车辆和汽车等运输工具上的液化天然气装置。

9.2 液化天然气气化站

9.2.1 液化天然气气化站的规模应符合城镇总体规划的要求,根据供应用户类别、数量和用气量指标等因素确定。

9.2.2 液化天然气气化站的储罐设计总容积应根据其规模、气源情况、运输方式和运距等因素确定。

9.2.3 液化天然气气化站站址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站址应符合城镇总体规划的要求。

2 站址应避开地震带、地基沉陷、废弃矿井等地段。

9.2.4 液化天然气气化站的液化天然气储罐、集中放散装置的天然气放散总管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9.2.4的规定。

9.2.5 液化天然气气化站的液化天然气储罐、集中放散装置的天然气放散总管与站内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9.2.5的规定。

表9.2.4 液化天然气气化站的液化天然气储罐、天然气放散总管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m)

注:1 居住区、村镇系指1000人或300户以上者.以下者按本表民用建筑执行;

2 与本表规定以外的其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执行;

3 间距的计算应以储罐的最外侧为准。

表9.2.5 液化天然气气化站的液化天然气储罐、天然气放散总管与站内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m)

天然气管道安全间距

天然气管道安全间距

1 .高压燃气管道的安全间距

地下燃气管道与建、构筑物或相邻管道之间的水平净距及地下燃气管道与

建、构筑物或相邻管道之间垂直净距应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2006(2023版)执行。具体参见下表要求:

高压地下燃气管道与构筑物之间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表1和表2中次高

压A的规定。三级地区高压地下燃气管道与建筑物之间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表3的规定。

高压燃气管道不宜进入四级地区;当受条件限制需要进入或通过四级地区时,应

遵守下列规定:高压A地下燃气管道与建筑物外墙面之间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

30m(当管壁厚度δ≥9.5mm或对燃气管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时,不应小于

15m);高压B地下燃气管道与建筑物外墙面之间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16m(当管

壁厚度δ≥9.5mm或对燃气管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时,不应小于IOm);

2 .门站、储配站、调压站和加气站等场站的安全间距

站内设施之间以及与站外设施的安全间距须满足《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2006I2023年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XGB50016-2014)(2018版)、《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2004)、《汽

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12)(2014版)和《液化石油气供

应工程设计规范》GB51142-2015的相关要求。3.燃气工程质量

优良的燃气工程质量是供气、用气安全的前提和保证。保证燃气工程质量的措施如下:

(1)按照总体规划和燃气专项规划,实施燃气管道工程建设与城市基础设

施建设同步进行。贯彻实行燃气工程和道路、建筑等工程建设的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和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451号

现批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028-2006,自2006年11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2.1(1)、3.2.2、3.2.3、4.2.11(3)、4.2.12、4.2.13、4.3.2、4.3.15、4.3.23、4.3.26、4.3.27(8、10、11、12)、4.4.13、4.4.17、4.4.18(4)、4.5.13、5.1.4、5.3.4、5.3.6(7)、5.4.2(1、3)、5.11.8、5.12.5、5.12.17、5.14.1、5.14.2、5.14.3、5.14.4、6.1.6、6.3.1、6.3.2、6.3.3、6.3.8、6.3.11(2、4)、6.3.13、6.3.15(1、3)、6.4.4(2)、6.4.11、6.4.12、6.4.13、6.5.3、6.5.4、6.5.5(2、3、4)、6.5.7(5)、6.5.12(2、3、6)、6.5.13、6.5.19(1、2)、6.5.20、6.5.22、6.6.2(6)、6.6.3、6.6.10(2、5、7)、6.7.1、7.1.2、7.2.2、7.2.4、7.2.5、7.2.9、7.2.16、7.2.21、7.4.1(1)、7.4.3、7.5.1、7.5.3、7.5.4、7.6.1、7.6.4、7.6.8、8.2.2、8.2.9、8.2.11、8.3.7、8.3.8、8.3.9、8.3.10、8.3.12、8.3.14、8.3.15、8.3.19(1、2、4、6)、8.3.26、8.4.3、8.4.4、8.4.6、8.4.10、8.4.12、8.4.15、8.4.20、8.5.2、8.5.3、8.5.4、8.6.4、8.7.4、8.8.1、8.8.3、8.8.4、8.8.5、8.8.11(1、2、3)、8.8.12、8.9.1、8.10.2、8.10.4、8.10.8、8.11.1、8.11.3、9.2.4、9.2.5、9.2.10、9.3.2、

燃气安全间距

燃气安全间距

表2.2.1调压站(含调压柜)与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水平净距(m)

注:1. 当调压装置露天设置时,则指距离装置的边缘

2. 当达不到上表净距要求时,采取有效措施,可适当缩小净距。

(4)当建筑物(含重要公共建筑物)的某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实体墙,且建筑物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时,燃气进口压力级制为中压(A)或中压(B)的调压柜一侧或两侧(非平行),可贴靠上述外墙设置;

表3.3.1 燃气计量表与燃具、电气设施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cm)

表4.1.1 用户室内燃气管道的最高压力(表压MPa)

表4.1.3 燃气管道的套管公称尺寸

表4.1.4 室内燃气管道敷设方式

表4.2.1 地下燃气管道与建筑物、构筑物或相邻管道之间的水平净距(m)

表4.2.2 地下燃气管道与构筑物或相邻管道之间垂直净距(m)

注:1、如受地形限制无法满足表4.2.1及表4.2.2时,经与有关部门协商,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后,4.2.1及表4.2.2规定的净距,均可适当缩小,但低压管道应不影响建(构)筑物和相邻管道基础的稳固性,中压管道距建筑物基础不应小于0.5m且距建筑物外墙面不应小于1m。

2、当管壁厚度不小于11.9mm时,管道距建筑物外墙面不应小于3.0m。

3、表4.2.1和表4.2.2规定除地下室燃气管道与热力管的净距不适于聚乙烯燃气管道和钢骨架聚乙烯塑料复合管外,其它规定也均适用于聚乙烯燃气管道和钢骨架聚乙烯塑料复合管道。聚乙烯燃气管道与热力管道的净距应按国家现行标准《聚乙烯燃气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 63 执行。

4、地下燃气管道与电杆(塔)基础之间的水平净距,还应满足《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 的6.7.5地下燃气管道与交流电力线接地体的净距规定。

燃气安全间距要求标准

燃气安全间距要求标准

燃气安全间距要求标准

燃气安全间距的要求标准包括:

1.灶具与墙面的净距不应小于10cm。

2.灶具的灶面边缘距木质门、窗、家具的水平净距不得小

于20cm,与高位安装的燃气表的水平净距不得小于30cm。

3.灶具的灶面边缘距金属燃气管道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30cm。

这些标准是为了确保燃气使用的安全,减少燃气泄漏等潜在风险。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2006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2006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451号

现批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028-2006,自2006年11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2.1(1)、3.2.2、3.2.3、4.2.11(3)、4.2.12、4.2.13、4.3.2、4.3.15、4.3.23、4.3.26、4.3.27(8、10、11、12)、4.4.13、4.4.17、4.4.18(4)、4.5.13、5.1.4、5.3.4、5.3.6(7)、5.4.2(1、3)、5.11.8、5.12.5、5.12.17、5.14.1、5.14.2、5.14.3、5.14.4、6.1.6、6.3.1、6.3.2、6.3.3、6.3.8、6.3.11(2、4)、6.3.13、6.3.15(1、3)、6.4.4(2)、6.4.11、6.4.12、6.4.13、6.5.3、6.5.4、6.5.5(2、3、4)、6.5.7(5)、6.5.12(2、3、6)、6.5.13、6.5.19(1、2)、6.5.20、6.5.22、6.6.2(6)、6.6.3、6.6.10(2、5、7)、6.7.1、7.1.2、7.2.2、7.2.4、7.2.5、7.2.9、7.2.16、7.2.21、7.4.1(1)、7.4.3、7.5.1、7.5.3、7.5.4、7.6.1、7.6.4、7.6.8、8.2.2、8.2.9、8.2.11、8.3.7、8.3.8、8.3.9、8.3.10、8.3.12、8.3.14、8.3.15、8.3.19(1、2、4、6)、8.3.26、8.4.3、8.4.4、8.4.6、8.4.10、8.4.12、8.4.15、8.4.20、8.5.2、8.5.3、8.5.4、8.6.4、8.7.4、8.8.1、8.8.3、8.8.4、8.8.5、8.8.11(1、2、3)、8.8.12、8.9.1、8.10.2、8.10.4、8.10.8、8.11.1、8.11.3、9.2.4、9.2.5、9.2.10、9.3.2、9.4.2、9.4.13、9.4.16、9.5.5、9.6.3、10.2.1、10.2.7(3)、10.2.14(1)、10.2.21(2、3、4)、10.2.23、10.2.24、10.2.26、10.3.2(2)、10.4.2、10.4.4(4)、10.5.3(1、3、5)、10.5.7、10.6.2、10.6.6、10.6.7、10.7.1、10.7.3、10.7.6(1)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93同时废止。

149号附件2城市燃气管网设施安全距离规范标准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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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燃气管道设施安全距离标准

一、城镇燃气管道设计压力(表压)分级标准

二、城镇燃气管道安全间距标准

1、压力不大于1.6MPa的燃气管道

(1)钢管

地下燃气管道与建筑物、构筑物或相邻管道之间的水平净距(m)

地下燃气管道与构筑物或相邻管道之间垂直净距(m)

(2)PE管

聚乙烯管道和钢骨架聚乙烯复合管道与热力管道之间的水平净距(m)

聚乙烯管道和钢骨架聚乙烯复合管道与热力管道之间的垂直净距(m)

2、压力不大于1.6MPa的管道

一级或二级地区地下燃气管道与建筑物之间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下表的规定。

一级或二级地区地下燃气管道与建筑物之间的水平净距(m)

三级地区地下燃气管道与建筑物之间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下表的规定。

三级地区地下燃气管道与建筑物之间的水平净距(m)

高压地下燃气管道与构筑物或相邻管道之间的水平和垂直净距。不应小于表6.3.3-1和6.3.3-2次高压A的规定。但高压A和高压B地下燃气管道与铁路路堤坡脚的水平净距分别不应小于8m和6m;与有轨电车钢轨的水平净距分别不应小于4m和3m。

四级地区地下燃气管道输配压力不宜大于1.6MPa(表压)。其设计应遵守本规范6.3节的有关规定。

四级地区地下燃气管道输配压力不应大于4.OMPa(表压)。

高压燃气管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高压燃气管道不宜进入四级地区;当受条件限制需要进入或通过四级地区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高压A地下燃气管道与建筑物外墙面之间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30m(当管壁厚度δ≥9.5mm或对燃气管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时,不应小于15m);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93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93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颁布机关】建设部

【颁布日期】2002年06月26日

【实施日期】2002年08月01日

【文件时效】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city gas engineering

GB 50028—93

(2002年版)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3年1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

第51号

关于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至二○○一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

通知》(建标[2001]87号)的要求,为适应我国西气东输工程中城市天然气工程建设的需要,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对《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93进行

了局部修订。我部组织有关单位对该规范局部修订的条文进行了审查,现予批准,自2002年

8月1日起施行。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规定同时废止。其中:2.2.1A(第1款)、2.2.1、2.2.3、5.1.5、5.1.6、5.3.1、5.3.1A、5.3.2、5.3.7、5.3.8(第1款)、5.3.9(第2款)、5.3.10(第2、

4款)、5.3.13、5.3.15(第1、3款)、5.4.2(第6款)、5.4.3、5.4.3A、5.4.3B(第2、3款)、5.4.3D(第5、8款)、5.4.7(第2、3、6款)、5.4.7A、5.4.12、5.4.12A(第1、2、3、6款)、5.4.13、5.4.14(第1款)、5.4.14A、5.4.14B、5.6.2(第2、6款)、5.6.3、5.6.8(第2、5、7、8款)、5.7.1、5.9.4(第2、6款)5.9.6、5.9.7、5.9.8、5.9.9、5.9.11、5.9.12、5.9.13、5.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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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

地下燃气管道与建筑物、构筑物或相邻管道之间的水平和垂直净距,不应小于表6.3.3-1和表6.3.3-2的规定。

表6.3.3-1 地下燃气管道与建筑物、构筑物或相邻管道之间的水平净距(m)

表6.3.3-2 地下燃气管道与构筑物或相邻管道之间垂直净距(m)

注:1 当次高压燃气管道压力与表中数不相同时,可采用直线方程内插法确定水平净距。

2 如受地形限制不能满足表6.3.3-1和表6.3.3-2时,经与有关部门协商,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后,表6.3.3-1和表6.3.3-2规定的净距。均可适当缩小.但低压管道不应影响建(构)筑物和相邻管道基础的稳固性,中压管道距建筑物基础不应小于0.5m且距建筑物外墙面不应小于1m,次高压燃气管道距建筑物外墙面不应小于3.0m。其中当对次高压A燃气管道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或当管道壁厚不小于9.5mm时。管道距建筑物外墙面不应小于6.5m;当管壁厚度不小于11.9mm时。管道距建筑物外墙面不应小于3.0m。

3 架空燃气管道与铁路、道路、其他管线交叉时的垂直净距不应小于表6.3.15的规定。

表6.3.15 架空燃气管道与铁路、道路、其他管线交叉时的垂直净

续表6.3.15

注:1 厂区内部的燃气管道,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管底至道路路面的垂直净距可取4.5m;管底至铁路轨顶的垂直净距,可取5.5m。在车辆和人行道以外的地区,可在从地面到管底高度不小于0.35m的低支柱上敷设燃气管道。

6.7 钢质燃气管道和储罐的防腐

6.7.5 地下燃气管道与交流电力线接地体的净距不应小于表6.7.5的规定。

表6.7.5地下燃气管道与交流电力线接地体的净距(m)

电压等级(kV)1035110220

铁塔或电杆接地体13510

电站或变电所接地体5101530

1O.2.36 室内燃气管道与电气设备、相邻管道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表10.2.36的规定。

表10.2.36 室内燃气管道与电气设备、相邻管道之间的净距

注:1 当明装电线加绝缘套管且套管的两端各伸出燃气管道10cm时,套管与燃气管道的交叉净距可降至1cm。

2 当布置确有困难,在采取有效措施后,可适当减小净距。

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

CJJ94-2009

4.1.6 燃气管道穿墙套管的两端应与墙面齐平;穿楼板套管的上端宜高于最终形成的地面5cm,下端应与楼板底齐平。

4.3.20 室内明设或暗封形式敷设的燃气管道与装饰后墙面的净距,应满足维护、检查的需要并宜符合表4.3.20的要求;铜管、薄壁不锈钢管、不锈钢波纹软管和铝塑复合管与墙之间净距应满足安装的要求。

表4.3.26 室内燃气管道与电气设备、相邻管道、设备之间的最小净距(cm)

注:1 当明装电线加绝缘套管且套管的两端各伸出燃气管道1Ocm时,套管与燃气管道的交叉净距可降至1cm;

2 当布置确有困难时,采取有效措施后可适当减小净距;

3 灶前管不含铝塑复合管;

3 当水平管道上设有阀门时,应在阀门的来气侧1m范围内设支架并尽量靠近阀门;

4 与不锈钢波纹软管、铝塑复合管直接相连的阀门应设有固定底座或管卡;

以下为聚乙烯燃气管道要求:cjj63-2008

4.3.2聚乙烯管道和钢骨架聚乙烯复合管道与热力管道之间的水平净距和垂直净距,不应小于表4.3.2-1和表4.3.2-2的规定,并应确保燃气管道周围土壤温度不大于40℃;与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相邻管道之间的水平净距和垂直净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规定。当直埋蒸汽热力管道保温层外壁温度不大于60℃时,水平净距可减半。

表4.3.2.-1聚乙烯管道和钢骨架聚乙烯复合管道与热力管道之间的水平净距(m)

表4.3.2-2聚乙烯管道和钢骨架聚乙烯复合管道与热力管道之间的垂直净距(m)

规定:

1埋设在车行道下,不得小于0.9m;

2埋设在非车行道(含人行道)下,不得小于0.6m;

3埋设在机动车不可能到达的地方时,不得小于0.5m;

4埋设在水田下时,不得小于0.8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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