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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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已于2017年8月29日经第14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17年9月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公路水运工程,是指经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

本规定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是指有关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经批准的设计文件以及工程合同对建设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本规定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业务活动的单位。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按照规定的职责对长江干线航道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五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完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政策措施,依法加强质量监督管理,提高质量监督管理水平。

第六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鼓励和支持质量管理新理念、新技术、新方法的推广应用。

第二章质量管理责任和义务第七条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制定质量管理制度,强化工程质量管理措施,完善工程质量目标保障机制。

公路水运工程施行质量责任终身制。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书面明确相应的项目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

从业单位的相关人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2020年(建筑工程质量)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2020年(建筑工程质量)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保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及《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等有关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公路工程,是指公路(含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养护大修等工程;水运工程,是指港口、航道、航标、通航建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大修工程。

本细则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单位及相关设备、材料的供应单位。

第三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并可以委托本级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积极配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质监机构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阻碍。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六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质监机构对工程质量监督的职责主要是:(一)监督检查从业单位是否具有依法取得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从业人员是否按照国家规定取得上岗资格;(二)监督检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的针对性、严密性和运行的有效性,以及各单位质量保证体系之间的协调性和一致性;(三)监督检查勘察、设计文件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设计文件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编制要求;(四)监督检查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是否严格按照有关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施工、监理和供应设备、材料;(五)监督检查监理单位的质量管理和现场质量控制情况,以及对公路水运工程关键部位和隐蔽工程旁站情况,对各施工工序的质量检查情况;(六)监督检查试验检测设备是否合格,试验检测方法是否规范,试验检测数据是否准确,试验检测频率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七)监督检查材料采购、进场和使用等环节和关键设备性能情况,并公布抽查样品的质量检测结果和关键设备状况;(八)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情况进行抽检,分析主要质量指标的变化情况,评估总体质量状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加强质量管理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性意见,定期发布质量动态信息;(九)对完工项目进行质量检测和质量鉴定;(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

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

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抽查工作,提高督查的科学性,促进行业质量与安全管理水平提升,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有关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交通运输部组织对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情况和列入国家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开展的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活动。

第三条部通过开展质量安全督查工作,旨在指导和督促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掌握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状况,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促进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不断提升。

第四条质量安全督查工作依据:(一)国家和行业有关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政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国家和行业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有关技术标准及强制性条文。

第五条质量安全督查工作由部安全与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具体督查工作实行督查组负责制,督查组由部组织行业有关专家组成。

督查组成员对督查意见和评分负责,并在督查记录表上签注。

第六条质量安全督查工作应坚持依法、科学、客观、公正、廉洁的原则。

督查组成员应自觉遵守各项廉政规定。

第二章督查分类和内容第七条质量安全督查分为综合督查和专项督查两类,通过查看现场、查阅资料、询问核查、对单检查、随机抽检等方式开展。

第八条综合督查是指对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落实国家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政策、法律法规,开展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和相关专项工作等情况的抽查,以及对工程项目建设和监理、设计、施工等主要参建单位的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行为、施工工艺、现场安全生产状况、工程实体质量情况等的抽查。

督查内容、抽检指标等见附件1-6,督查项目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督查计分方法见附件7。

第九条专项督查是指根据国家统一部署或行业监管重点,对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存在的突出质量安全问题所采取的针对性抽查。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制度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制度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制度一、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目的和原则1. 目的:监督管理工程质量,确保道路水运工程达到设计要求、施工规范、安全可靠;2. 原则:公正、科学、严肃、及时,依法依规开展工作。

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职责1. 制定监督管理方案:根据工程性质和规模,制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方案,明确监督内容、方法和责任;2. 质量监督计划的编制:根据施工进度和工程特点,制定质量监督计划,明确监督检查的时间、内容、要求;3. 工程质量验收:根据工程验收标准和规范,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确保工程达到设计要求;4. 工程质量隐患整改:对发现的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制定整改方案,追踪整改进展情况,并进行复查确认;5. 技术交流与培训:组织开展技术交流会议、培训班等,提升监督管理人员的专业水平和能力;6. 监督检查:按照规定的频次和范围,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问题。

三、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组织与责任1. 建立质量监督管理组织机构:成立专门的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机构,明确组织结构和职责;2. 领导责任:明确质量监督管理相关岗位的职责和权力,并确保其独立、公正地行使监督管理职能;3. 专业人员的配备与培训:组织选拔具有相关专业背景的人员从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并定期进行培训提升;4. 工程施工质量责任制:明确工程质量的责任主体,建立施工单位与监理单位的质量监督协作机制;5. 监督责任追究:对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的违规行为和质量问题,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四、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措施和方法1. 监督抽查:采用随机抽查的方法,对施工工艺、质量环节进行监督检查;2. 阶段性检查:按照施工的不同阶段,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3. 技术交底会:组织施工人员进行工程技术交底,在施工前明确工作要求和质量标准;4. 技术资料审查:对施工单位提供的施工图纸、施工方案等技术资料进行审查;5. 隐患排查:对工程施工中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及时整改;6. 技术交流与培训:组织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开展技术交流,并定期进行培训。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6.12.09•【字号】皖交建管〔2016〕147号•【施行日期】2016.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交通运输局,广德、宿松县交通运输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规范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我厅制定了《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6年11月16日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2016年12月9日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完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公路水运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指公路水运工程,是指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咨询、检测等服务。

第三条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省交通工程招标监督管理办公室根据省交通运输厅的委托具体负责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日常工作。

公路水运工程监督管理办法(共5页)

公路水运工程监督管理办法(共5页)

公路水运工程监督管理办法(共5页)公路水运工程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水运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监督管理活动,保障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公路水运工程的建设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应该坚持管理和服务并重,实行“多部门联合监管、以人为本、坚持风险监管、法治化监管”的原则,提高监管效能,保障工程质量。

第二章工程建设监管机构第四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划范围内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监管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因工程建设引起的群众投诉、举报和舆情事件。

对具体情况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公开。

第六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年度交通基础设施统计工作计划、工程建设救援预案,及时发布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报告、验收、竣工情况及相关信息。

第三章工程建设监管制度第七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应当与全过程质量管理密切结合,形成全过程监督管理体系,明确责任,分工协作,形成合力。

第八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工程建设资金来源和工程建设规模等,分别实行普通监督和特殊监督,重点监管工程建设风险,建立工程建设风险信息共享平台。

第九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及时开展质量检测、验收、竣工检查。

对不符合要求的情况,应当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进行跟踪督办。

第十条属地政府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健全安全生产监管体系,防范和减少事故隐患,保障工程安全。

第四章监督管理措施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交通运输行业规范化建设,推行行业标准规范,提高行业规范化水平。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对乡镇村公路和农村水路交通扶贫项目的工程质量监督。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大安全生产管理力度,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监管。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赋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政务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一)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受贿、徇私舞弊、泄露知识产权或者商业秘密等导致工程质量下降的行为;(二)使用不合格成品、劣质材料建设工程或者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的行为;(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明显不履行职责、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行为,导致工程质量下降、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实行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坚持依法、科学、规范、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及实施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等,对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实施监督管理的行政行为。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指导全国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质量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具体实施。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根据管理权限和职责,在本行政区域内划分分级监督管理职责。

长江干线航道及其支持系统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由交通运输部派设的长江航务管理机构负责。

第六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主要工作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质量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质量监督管理规章制度;(二)研究拟定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体系;(三)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发现工程质量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四)受理并组织调查工程质量投诉、举报,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五)引导参建单位在工程建设中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推动行业科技创新,提升工程品质;(六)统计分析工程质量数据,建立质量动态信息发布和质量问题预警机制;(七)建立健全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信用评价体系,按规定公开工程质量违法违规行为信息。

第二章质量管理责任第七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应建立建设单位主导、勘察设计单位保证、施工单位负责、监理单位管控的质量管理体系,实行项目负责人质量责任登记和质量责任终身制。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贯彻落实《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贯彻落实《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贯彻落实《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8.01.22•【字号】皖交建管函〔2018〕46号•【施行日期】2017.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贯彻落实《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市交通运输局,广德、宿松县交通运输局,厅直有关单位,省交通控股集团公司:《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以下简称《规定》)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为切实做好《规定》贯彻实施工作,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交安监办〔2017〕16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开展《规定》学习宣传《规定》的颁布实施,适应了经济社会发展和建设交通强国的战略需要,提出了促进质量提升的新要求,明确了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新思路,解决了行业发展面临的诸多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从制度层面保证了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有效实施,为当前及今后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指明了方向。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深刻认识《规定》出台的重大意义,从质量问题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战略问题,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高度,加强对《规定》的宣贯学习。

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安排部署,精心组织实施,把宣传贯彻实施《规定》作为当前和今后质量监督工作的重要任务,营造学习贯彻的良好氛围,引导全社会关注、关心公路水运工程质量。

要强化学习培训,注重质量效果,深刻领会《规定》的基本内容和精神实质,准确理解条款内容,将新理念、新内涵、新举措,学深、学实、学透,并融入到日常管理工作的方方面面,履行好质量监管职责。

要指导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认真抓好《规定》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工作,深化践行“安徽精度”,全力推进“品质工程”建设。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皖交建(2024)65号)各市(省管市、县)交通运输局,省交通控股集团、省港航集团、省引江济淮集团,厅直有关单位:为深入推进长三角地区交通运输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积极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压实建设单位项目管理主体责任,推动我省交通建设工程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省厅组织制定了《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2024年4月17日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信用评价工作,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交通运输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信用评价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公路水运工程包括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港口、航道、船闸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本实施细则所称建设单位是指依法承担本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管理的组织机构,包括项目法人、项目管理公司或者项目代建单位等各类项目管理机构。

第三条建设单位信用评价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定期评价和动态评价相结合。

定期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对建设单位上一年度的信用行为进行评价。

建设单位发生严重不良行为,开展动态信用评价。

第四条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建设单位信用评价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建设单位信用评价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设单位信用评价分为单个项目管理机构信用评分和建设单位综合信用评价两部分。

其中单个项目管理机构评分内容包括招标投标、合同管理、计划执行、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生态环保及其他行为等内容;建设单位综合信用评价由单个或多个项目管理机构信用评分按照投资额加权平均得分、奖励分和其他行为分等三部分构成。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十三五”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十三五”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十三五”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发展纲要的通知【法规类别】水利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皖交建管[2017]41号【发布部门】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发布日期】2017.03.17【实施日期】2017.03.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十三五”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发展纲要的通知(皖交建管〔2017〕41号)各市交通运输局、广德县、宿松县交通运输局,省公路局,省海事局,省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省港航建设投资集团公司:《安徽省“十三五”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发展纲要》已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2017年3月17日安徽省“十三五”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发展纲要为进一步深化现代工程管理,全面实现我省“十三五”交通工程建设目标,切实提高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管水平,持续推动全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特制定本纲要。

一、现状与形势(一)“十二五”期间,我省坚持现代工程管理理念,以“质量安全年”活动为主线,以施工标准化、“平安工地”建设为主要抓手,以工程项目管理为突破口,充分借助信息化管理手段,推进依法行政,强化质量安全监督,全省质量安全监管成效显著。

提出了勇于挑战的创新精神,精益求精的工作态度,操作行为严于规程、质量指标高于标准的“安徽精度”。

形成了“人本化的工人管理、精细化的工艺管理、规范化的工序管理、工厂化的工点管理”的项目管理标准。

推广了被誉为“安徽经验”的“一校一会一志”、“三阶段安全风险分析与预防”等成套安全管理措施。

完善了以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为主体,以公路、水运主管部门为协助,以工程监理和试验检测为技术支持的协同监督机制。

建成了一批国内一流的品牌工程,铜黄高速、沿江高速芜湖至安庆段等6个项目分获詹天佑奖、鲁班奖等。

黄山至祁门、宁国至绩溪段等2个高速公路工程获得国家“平安工程”冠名。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细则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细则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细则1. 引言公路水运工程是国家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质量与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为了确保公路水运工程的质量安全,加强对施工过程的监督和管理,制定本细则,明确督查的目标、内容、方法和要求。

2. 目标和原则2.1 目标本细则的目标是确保公路水运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防止施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和质量问题。

2.2 原则•安全第一:始终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确保施工过程安全无事故。

•优质高效:督导施工单位按照合同要求,高质量、高效率地完成工程建设任务。

•公正公平:依法依规进行督查,严禁任何形式的腐败行为。

•预防为主:重视预防工作,加强事前和事中的督查,防患于未然。

•依法行政: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督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

3. 督查内容和要求3.1 施工图纸审核•对施工图纸进行审核,确保设计合理、符合规范要求。

•督导施工单位对设计变更进行合理控制,确保不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

•对已批准的施工图纸进行备案管理,及时更新图纸变更情况。

3.2 施工组织设计审查•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审查,确保施工方案合理、可行。

•督导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更改。

•抽查施工组织设计的执行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3.3 质量控制•督导施工单位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按照质量控制标准进行施工。

•抽查施工现场的施工质量,确保达到设计要求和规范要求。

•及时处理施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防止质量事故发生。

3.4 安全管理•督导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监控。

•抽查施工现场的安全措施,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及时处理施工现场的安全隐患,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3.5 环境保护•督导施工单位按照环境保护要求进行施工,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抽查施工现场的环境管理情况,确保达到环境保护要求。

•及时处理施工过程中的环境问题,保护生态环境。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7第28号)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7第28号)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已于2017年8月29日经第14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17年9月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公路水运工程,是指经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

本规定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是指有关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经批准的设计文件以及工程合同对建设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本规定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业务活动的单位。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按照规定的职责对长江干线航道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五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完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政策措施,依法加强质量监督管理,提高质量监督管理水平。

第六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鼓励和支持质量管理新理念、新技术、新方法的推广应用。

第二章质量管理责任和义务第七条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制定质量管理制度,强化工程质量管理措施,完善工程质量目标保障机制。

公路水运工程施行质量责任终身制。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书面明确相应的项目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

从业单位的相关人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保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公路工程,是指公路的新建、改建、扩建以及养护大修等工程;本细则所称水运工程,是指港口、航道、航标、通航建筑物、修造船水工建筑物及支持系统、辅助、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大修工程。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依法承担公路水运工程质量责任,接受、配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阻碍。

本细则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单位及相关设备、材料的供应单位。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省交通运输厅主管全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省交通运输厅委托省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省交通运输质监机构)具体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设置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市级交通运输质监机构)并委托其具体实施本辖区内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有条件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设置质量监督机构,并委托其具体实施本辖区内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未设置专职质量监督机构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承担本辖区内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应配备专职或兼职质量监督人员。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细则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细则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细则前言公路水运工程是交通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工程建设过程中存在诸多风险和隐患,如果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不到位,将会给社会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

因此,为了增强公路水运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管理能力,加强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的督查、检查和评估,制定本督查细则,以期将其规范化、科学化、标准化。

一、督查对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的对象是所有正在建设中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

二、督查内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的内容包括以下方面:2.1 工程质量1.工程设计是否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规范和工程建设标准。

2.工程施工是否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施工质量是否达到设计要求和行业标准。

3.工程材料是否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是否存在假冒伪劣产品。

4.工程验收是否符合交通运输部门的要求,验收机构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

5.工程后期维护情况是否得到保障,是否有有效的维护计划和维护措施。

2.2 工程安全1.工程施工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2.工程建设过程中是否建立了安全管理制度,是否进行了安全教育和培训。

3.工程设计是否考虑了自然环境和地质条件的因素,是否存在地质灾害风险。

4.工程施工过程中是否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施工方案进行,是否存在违规操作现象。

5.工程竣工后是否及时进行安全评估,是否有有效的应急预案和措施。

三、督查方法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的方法包括以下几种:3.1 现场检查根据督查计划,下发督查通知书,组织督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各环节进行检查和评估,了解工程进展情况。

2.对工程材料进行检查和取样,送交检验机构进行检测。

3.对工程现场安全管理情况进行评估,检查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4.对工程即将使用的机具、设备进行检查和鉴定,确保安全可靠。

3.2 抽查验收根据督查计划,对工程验收过程中的关键环节进行抽查。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7.03.21•【字号】皖交建管〔2017〕42号•【施行日期】2017.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交通运输局,广德、宿松县交通运输局,厅直各单位,省交通控股集团公司: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交安监发〔2016〕65号)等文件精神,做好我省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工作,省厅制定了《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本细则发布之日起,全省公路水运工程领域招投标只接受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考核合格证书,证书的有效性由扫描证书右下方二维码予以确认。

在建工程参建单位所使用的其他系统颁发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书可使用至本项目完工。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2017年3月21日抄送:交通运输部安全与质量监督管理司,各有关单位。

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安管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下简称考核办法)等,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工商注册地在皖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安管人员的考核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是指从事公路或水运工程领域施工活动的法人单位。

安徽省公路水运管理指南第三版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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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细则皖路建(2009)25号、皖交质监[2009]34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保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和《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实施监督,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公路工程,是指公路的新建、改建、扩建以及养护大修等工程;本细则所称水运工程,是指港口、航道、航标、通航建筑物、修造船水工建筑物及支持系统、辅助、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大修工程。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有关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依法承担公路水运工程质量责任,接受、配合交通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本细则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单位以及相关设备、材料的供应单位。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省交通运输厅主管全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省交通运输厅委托省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省交通运输质检机构)具体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设置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市级交通运输质检机构)并委托其具体实施本辖区内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有条件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设置质量监督机构,并委托其具体实施本辖区内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未设置专职质量监督机构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承担本辖区内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应配备专职或兼职质量监督人员。

质检机构应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事项的范围内实施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业务上接受上一级质量监督机构的指导。

第七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进行规划、协调、指导、监督和服务,加强质量监督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督促所属质检机构建立健全质量监督行政执法制度,严格执行质量监督程序。

第八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的职责主要是:(一)监督检查从业单位是否具有依法取得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从业人员是否按照国家规定取得上岗资格。

(二)监督检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检测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的针对性、严密性和运行的有效性,以及各单位质量保证体系之间的协调性和一致性;(三)监督检查勘察、设计文件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设计文件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编制要求;(四)监督检查施工、监理是否严格按照有关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施工、监理和供应设备、材料;(五)监督检查监理单位的质量管理和现场质量控制情况,以及对公路水运工程关键部位和隐蔽工程旁站情况,对各施工工序的质量检查情况;(六)监督检查试验检测设备是否合格、试验检测方法是否准确,试验检测频率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七)监督检查材料采购、进场和使用等环节和关键设备性能情况,并公布抽查样品的质量检测结果和关键设备状况;(八)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情况进行抽检,分析主要质量指标的变化情况,评估总体质量状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加强质量管理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性意见,定期发布质量动态信息;(九)对完工项目进行质量检测和质量鉴定。

第三章质监机构条件与监督范围第九条省、市交通运输质监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质监机构应当按照精简、效能、专业机构合理的原则配备质监人员,直接从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结构合理,其数量不少于职工总数的70%;(二)行政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应具有10年以上公路或水运工程专业工作经历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三)从事质量监督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本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本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四)职能部门健全,拥有满足质监工作需要的办公场所、设备及交通、通讯工具;(五)有健全的质量监督、组织管理和技术培训制度;(六)具备与质量监督工作相适应的试验检测条件;(七)省交通运输质监机构须经交通运输部考核合格;市级交通运输质监机构须经省交通运输厅考核合格。

第十条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设置的交通运输质监机构可参照省、市交通运输质监机构条件,由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另行拟定。

第十一条质量监督范围划分(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路、水运工程,由省交通运输质监机构负责监督:1、高速公路的新、改(扩)建工程及养护大修工程项目和跨省辖市区域的一级公路新建工程项目;总长大于1000米、单跨大于150米的独立桥梁工程;单洞长度大于1000米的独立隧道工程。

2、500吨级以上码头工程;4级以上航道工程,500吨级以上通航建筑物;1000吨级以上船台、滑道工程和3000吨级以上船坞工程。

3、省交通运输厅要求监督的其他公路水运工程项目。

(二)除本条(一)款规定以外的公路水运工程由所在地行政区域的市级交通运输交通主管部门或所属质检机构负责监。

(三)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所属质检机构履行监督的范围由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拟定。

第十二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所属质监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四)向从业单位或个人调查有关情况,并取得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为质检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

第十四条质检机构因工作需要对工程实体进行非常规试验检测和交工、竣工验收检测依法发生检测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四章监督程序和内容第十五条从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到工程竣工验收,为公路水运工程项目质量监督期。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以下统称“建设单位”)在完成开工前各项准备工作之后,应当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备案前三十日,填写《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附表1),按监督范围到相应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对于未按时办理监督申请手续的,由相应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所属质检机构向建设单位发出《工程质量监督申请手续催办通知书》(附件2),限期办理监督申请手续。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在办理质量监督申请手续及监督过程中,应按规定分阶段及时提交以下材料:(一)《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

包括基本情况一览表(表一)、项目业主组织机构情况表(表二)、监理机构人员情况表(表三)、施工单位主要人员情况表(表四)。

(二)工程项目审批文件。

包括工可批复(核准、备案文件)、初步设计的批复、施工图审查的批复。

(三)工程项目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试验检测、相关设备、主要材料供应等招标文件及合同副本。

(四)工程从业单位的资质证书复印件、主要设计、监理人员、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自检人员以及各从业单位工地试验检测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工地实验室有关审查结果和申请备案资料。

(六)地质水文勘察资料、施工图纸、监理计划、监理细则、施工组织设计等。

(七)各标段工程概况及主要工程量汇总统计表。

(八)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所属质监机构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同一县(市、区)内对个农村公路工程项目可集中合并申请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十九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所属质监机构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质量监督申请和有关资料时,对申请资料的完整性、符合性进行初步审查、符合要求的,当场办理质量监督登记手续,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登记。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所属质监机构自办理质量监督登记手续之日起二十日内,对所收到的监督申请资料及施工现场进行核实,对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确定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制定监督计划,发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附件3)送建设单位。

对不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项目,填写《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不予受理告知单》(附件4),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告知原因,必要时向本级交通运输交通主管部门报告。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所属质监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责令建设单位完善基本建设程序。

工程项目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后,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提出工程质量监督申请。

第二十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所属质监机构应根据监督工作计划,采取综合督查、专项督查、巡视督查等方式,对从业单位质量管理行为,施工工艺、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应当重点督查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和运行情况、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及通病治理等情况,特别是质量管理的薄弱环节和涉及结构强度、稳定性的重要指标。

(一)综合督查是为掌握项目整体质量状况,对质量管理行为,施工工艺、工程实体质量进行全免监督。

(二)专项督察是为深入掌握建设项目的特定环节、关键工序、重要部位质量状况,以及调查质量举报等进行的有针对性督查。

(三)巡视督查是为及时了解工程质量动态,对质量管理行为、施工现场管理、施工工艺、工程实体外观质量、内业资料等进行的随机督查。

第二十一条质检机构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现场应提出整改要求。

对综合督查、专项督察结果,在督查结束后10日内向项目管理机构发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督查意见。

巡视督查结果,在督查结束后7日内函告有关单位,督查结果同时抄送项目主管单位。

一般质量管理问题和质量缺陷,要求限期整改;对不合格工程,责令限期返修。

第二十二条存在问题的单位应按要求进行整改或返修,并及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质监机构对质量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实行追踪检查,对严重质量问题的整改结果进行现场核验。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进行交工验收,未经交工验收或交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项目开工令发布后高速公路等重点工程项目六个月内、水运工程和其他公路工程项目一个月内,建设单位和质检机构按有关规定,通过招标或委托方式确定交工质量检测单位。

检测单位编制交工质量检测大纲,经质检机构审核通过后,质检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分阶段组织检测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

试验检测单位对所检测的数据负责。

第二十四条质检机构在公路水运工程交工验收前,根据中间质量监督检测情况和交工验收质量检测结果,出具《公路水运工程交工质量检测意见》(附件5)第二十五条公路水运工程交工验收后,在项目试运营期间,质检机构应组织工程质量回访,督查其工程质量状况及交工验收提出的遗留问题的处理情况,督查结果函告建设单位,并督查相关从业单位对存在问题认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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