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细则
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实施细则
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考核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安管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下简称考核办法)等,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工商注册地在我省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安管人员的考核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是指从事公路或水运工程领域施工活动的法人单位。
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安全生产工作具有决策权的负责人,以及具体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企业技术负责人。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企业授权的工程项目负责人、具体分管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企业或工程项目专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人员。
安管人员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时,必须持相应行业、相应类别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上岗。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指导全国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安管人员考核管理工作。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样式(见附件),规范有关考核工作,包括组织编制安全生产考核大纲和安全生产知识基础题库,建立和维护安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平台(以下简称管理系统)等。
第五条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本行政区域工商注册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和监督管理工作,委托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局(以下简称“考核部门”)负责工商注册地在我省的一级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安管人员考核的申请受理、考试组卷、组织考试等考核工作,以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以下简称“考核证书”)核发、变更、注销、延期等证书管理工作。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开展2017年全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和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开展2017年全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和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公布日期】2017.04.25
•【字号】皖交建管函〔2017〕199号
•【施行日期】2017.04.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正文
关于开展2017年全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和工程质量安全督查
工作的通知
各市(省管县)交通运输局,厅直有关单位,省交通控股集团公司:为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监管,督促各方落实质量安全责任,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7年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督查工作的通知》(交办公路函〔2017〕376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7年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工作的通知》(交办安监函〔2017〕325号)精神,结合我省交通建设领域实际情况,决定开展2017年公路水运建设市场和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依据
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督查依据《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1号)、《公路建设市场督查工作规则》(交公路发〔2015〕59号)、《港口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5号)、《航道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
令2007年第3号)、《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4号)。
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督查依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的通知》(交安监发〔2016〕86号)。
安徽省道路水运安全生产管理标准(第二版)
安徽省道路水运安全生产管理标准(第二
版)
该标准旨在规范和加强安徽省道路水运的安全生产管理,保障
交通运输的安全和可靠性。下面是该标准的主要内容: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安徽省范围内的道路水运行业,包括道路交通、
水路运输等相关企事业单位。
2. 基本要求
- 2.1 道路水运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维护交通运输的安全。
- 2.2 道路水运企事业单位应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
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 2.3 道路水运企事业单位应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确保在突发事件中能够迅速反应和处置。
- 2.4 道路水运企事业单位应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
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 2.5 道路水运企事业单位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
时消除安全隐患。
- 2.6 道路水运企事业单位应积极参与交通运输安全科普宣传活动,提高公众对安全生产的认识和意识。
3. 安全生产管理措施
- 3.1 道路水运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可能存
在的安全风险进行评估,采取相应措施进行防范。
- 3.2 道路水运企事业单位应加强车辆、船舶等设备的维护管理,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可靠性。
- 3.3 道路水运企事业单位应加强对供应商和承包商的安全管理,确保其符合相关的安全要求。
- 3.4 道路水运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安全事件报告和处理制度,及
时报告和处理发生的安全事件,防止事故的扩大和蔓延。
4. 监督检查
- 4.1 安徽省交通运输部门应加强对道路水运企事业单位的监督
检查,确保其履行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
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
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
(皖交质监局〔2012〕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工地试验室管理,规范公路水运工程现场试验检测工作,提高试验检测质量,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第1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工作的意见》(厅质监字〔2009〕183号)和《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交质监发〔2009〕318号)等有关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省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工地试验室建设与管理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地试验室,是指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在工程项目现场设立的临时试验室。
本规定所称的中心试验室,是指建设单位为检查和控制工程质量、加强工地试验室管理,委托通过计量认证的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下简称符合条件的检测机构)设立的工地试验室。
对建设规模较小的项目,可不设中心试验室。建设单位应委托符合条件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活动,并报项目质监机构备案。
混凝土构件预制场、沥青混合料拌和站等场所,根据需要可设立专项工地试验室。
第四条工地试验室设立应根据工程建设规模和性质,满足实际需要为原则。其工作职责按合同文件的约定执行。
第五条省交通质监局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工地试验室监督管理。项目质监机构负责监督项目工地试验室管理督查,建设单位负责本项目工地试验室日常检查管理。
第六条质监机构和建设单位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的工地试验室失信行为,应做好书面记录,作为年度信用评价工作依据。
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模板
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
则
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 保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及《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等有关法规和规章, 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 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公路工程, 是指公路( 含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 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养护大修等工程; 水运工程, 是指港口、航道、航标、通航建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大修工程。
本细则所称从业单位, 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单位及相关设备、材料的供应单位。
第三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并能够委托本级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以下简称质监机构) , 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积极配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质监机构的监督检查, 不得拒绝或阻碍。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质监机构对工程质量监督的职责主要是:
( 一) 监督检查从业单位是否具有依法取得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从业人员是否按照国家规定取得上岗资格;
( 二) 监督检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的针对性、严密性和运行的有效性, 以及各单位质量保证体系之间的协调性和一致性;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公布日期】2016.12.09
•【字号】皖交建管〔2016〕147号
•【施行日期】2016.12.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招标投标
正文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
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交通运输局,广德、宿松县交通运输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规范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我厅制定了《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6年11月16日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2016年12月9日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完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公路水运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指公路水运工程,是指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咨询、检测等服务。
公路水运工程监督管理办法(共5页)
公路水运工程监督管理办法(共5页)
公路水运工程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路水运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监督管理活动,保障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公路水运工程的建设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应该坚持管理和服务并重,实行“多部门联合监管、以人为本、坚持风险监管、法治化监管”
的原则,提高监管效能,保障工程质量。
第二章工程建设监管机构
第四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划范围
内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监管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
理因工程建设引起的群众投诉、举报和舆情事件。对具体情况作出
的处理决定应当公开。
第六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年度交通基础设施统计工作计划、工程建设救援预案,及时发布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报告、验收、竣工情况及相关信息。
第三章工程建设监管制度
第七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应当与全过程质量管理密切结合,形成全过程监督管理体系,明确责任,分工协作,形成合力。
第八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工程建设资金来源和工程建设规模等,分别实行普通监督和特殊监督,重点监管工程建设风险,建立工程建设风险信息共享平台。
第九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及时开展质量检测、验收、竣工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情况,应当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进行跟踪督办。
第十条属地政府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健全安全生产监管体系,防范和减少事故隐患,保障工程安全。
第四章监督管理措施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确
保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工作应当遵循
科学、客观、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
全督查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工作。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内容包括:
(一)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并得到有效
执行;
(二)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是否具备
相应的资质和能力;
(三)工程所用材料、构件、设备是否符合国家和
行业标准;
(四)工程实体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技术规范;
(五)工程安全生产条件是否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
(六)工程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建立健全并得到有
效执行;
(七)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是否到位;
(八)其他影响工程质量安全的因素。
第五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方式包括:
(一)听取工程建设、监理、设计等参建单位的质
量安全工作汇报;
(二)查阅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技术文件、检
测报告等相关资料;
(三)实地查看工程现场,检查工程实体质量、安
全生产条件等;
(四)组织专家进行质量安全评估;
(五)其他必要的督查方式。
第六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工作应当建立
责任制,明确督查人员的工作职责和任务。
第七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工作应当建立
信息反馈机制,及时将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反馈给工程建设、监理、设计等参建单位,并要求其限期整改。
安徽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手册(试行)
1 总则
1.0.1 为加强我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规范质量监督工作,特制定本手册。
1.0.2本手册适用于安徽省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加固、水电、供水及技术改造等各类大、中型水利工程(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其他小型工程和涉水工程可参照执行。
1.0.3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是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程、规范以及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对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以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维护公众利益的行政执法行为。
1.0.4工程质量监督除应执行本手册的规定外,还应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等规定。
2 术语
2.0.1水利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
参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设备和有关产品制造(供应)单位。
2.0.2质量责任行为
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责任主体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定的和合同约定的质量责任及义务所进行的活动。
2.0.3监督计划
质量监督机构针对工程项目的特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编制的对该工程实施质量监督活动的指导性文件,应明确监督重点和监督方式。
2.0.4 监督检查
质量监督机构根据有关工程设计文件、技术标准及规定,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等单位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以及对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资料和工程实体质量等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2.0.5监督检测
质量监督机构在施工现场使用便携式仪器、设备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随机对工程实体及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的抽样测试。
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
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
(皖交质监局〔2012〕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工地试验室管理,规范公路水运工程现场试验检测工作,提高试验检测质量,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第1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工作的意见》(厅质监字〔2009〕183号)和《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交质监发〔2009〕318号)等有关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省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工地试验室建设与管理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地试验室,是指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在工程项目现场设立的临时试验室。
本规定所称的中心试验室,是指建设单位为检查和控制工程质量、加强工地试验室管理,委托通过计量认证的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下简称符合条件的检测机构)设立的工地试验室。
对建设规模较小的项目,可不设中心试验室。建设单位应委托符合条件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活动,并报项目质监机构备案。
混凝土构件预制场、沥青混合料拌和站等场所,根据需要可设立专项工地试验室。
第四条工地试验室设立应根据工程建设规模和性质,满足实际需要为原则。其工作职责按合同文件的约定执行。
第五条省交通质监局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工地试验室监督管理。项目质监机构负责监督项目工地试验室管理督查,建设单位负责本项目工地试验室日常检查管理。
第六条质监机构和建设单位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的工地试验室失信行为,应做好书面记录,作为年度信用评价工作依据。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方案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方案
一、总则
为做好公路水运工程的施工质量监督工作,提升工程质量,保障工程安全,确保工程项目
顺利完成。特制定本监督方案。
二、监督范围
本监督方案适用于所有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桥梁、隧道、堤坝、码头等工程。
三、监督机构
1.监督机构应设立专门的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对公路水运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进行监督。
2.监督机构应根据工程规模和特点,设立相应的监督班组,确保全面监督。
四、监督人员
1.监督机构应组建专业监督人员队伍,包括监理工程师、质量工程师、技术员等专业人员。
2.监督人员应经过岗前培训,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监督经验。
五、监督程序
1.监督机构应对公路水运工程的施工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包括施工前、施工中和施工后的
各个环节。
2.监督人员应制定监督计划,确定监督重点和监督频次,并及时调整监督计划,保证监督
的全面与及时。
六、监督内容
1.材料验收:监督人员应对工程材料的采购、运输、堆放等环节进行监督,确保材料合格、完好。
2.施工过程:监督人员应对施工过程中的关键环节进行监督,如基础开挖、混凝土浇筑、
桥梁拱段安装等。
3.质量验收:监督人员应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检,并及时向施工单位提出整改意见。
4.安全生产:监督人员应对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保证工程施工安全。
5.施工图设计:监督人员应对施工图设计进行审核,确保符合规范标准。
七、监督记录
1.监督人员应对监督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和发现的问题进行记录,形成监督记录。
2.监督记录应包括监督情况、问题描述、整改要求、整改情况等内容,确保监督过程的真
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重点工程安全管理指南
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重点工程安全管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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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十三五”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十三五”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发展纲要的通知
【法规类别】水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皖交建管[2017]41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发布日期】2017.03.17
【实施日期】2017.03.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十三五”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发展纲要
的通知
(皖交建管〔2017〕41号)
各市交通运输局、广德县、宿松县交通运输局,省公路局,省海事局,省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省港航建设投资集团公司:
《安徽省“十三五”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发展纲要》已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2017年3月17日
安徽省“十三五”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发展纲要
为进一步深化现代工程管理,全面实现我省“十三五”交通工程建设目标,切实提高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管水平,持续推动全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特制定本纲要。
一、现状与形势
(一)“十二五”期间,我省坚持现代工程管理理念,以“质量安全年”活动为主线,以施工标准化、“平安工地”建设为主要抓手,以工程项目管理为突破口,充分借助信息化管理手段,推进依法行政,强化质量安全监督,全省质量安全监管成效显著。提出了勇于挑战的创新精神,精益求精的工作态度,操作行为严于规程、质量指标高于标准的“安徽精度”。形成了“人本化的工人管理、精细化的工艺管理、规范化的工序管理、工厂化的工点管理”的项目管理标准。推广了被誉为“安徽经验”的“一校一会一志”、“三阶段安全风险分析与预防”等成套安全管理措施。完善了以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为主体,以公路、水运主管部门为协助,以工程监理和试验检测为技术支持的协同监督机制。建成了一批国内一流的品牌工程,铜黄高速、沿江高速芜湖至安庆段等6个项目分获詹天佑奖、鲁班奖等。黄山至祁门、宁国至绩溪段等2个高速公路工程获得国家“平安工程”冠名。全省高速公路、干线公路、农村公路和水运工程等交通建设工程的一次抽检合格率均居于全国前列。安全生产形势总体平稳,稳中趋好。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开展全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开展全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公布日期】2017.06.12
•【字号】皖交建管函〔2017〕301号
•【施行日期】2017.06.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正文
关于开展全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
专项行动的通知
各市(广德、宿松县)交通运输局、省交通质监局、省公路局、省港航局、省交通控股集团公司、省港航建设投资集团公司:
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交办安监〔2017〕57号)要求,切实汲取西安地铁“问题电缆”教训,举一反三,全面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决定开展全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以整治工程质量安全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为切入点,全面排查、坚决整治工程建设质量安全隐患,坚持标本兼治,严把工程建材和产品质量进场关,严厉打击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举措,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行为监管责
任,着力构建质量安全隐患治理长效机制,提升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
二、大排查大整治内容
(一)排查整治范围。整治范围为我省列入计划的公路水运工程在建项目,确保排查整治项目全覆盖、参建单位全覆盖、进场原材料及产品全覆盖、关键部位和隐蔽工程全覆盖。
(二)排查整治重点。重点排查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行为、施工工艺、工程实体、进场原材料及产品、施工安全等存在的质量安全隐患和突出问题,重点整治管理有章不循,施工偷工减料,材料以次充好,资料弄虚作假,不按设计图纸、施工规范和施工方案施工等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排查整治内容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
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保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建设工程质量管
理条例》、《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公路工程,是指公路的新建、改建、扩建以及养护大修等工程;
本细则所称水运工程,是指港口、航道、航标、通航建筑物、修造船水工
建筑物及支持系统、辅助、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大修工程。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的行
政行为。
第三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
原则。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依法承担公路水运工程质量责任,接受、配
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阻碍。
本细则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建设、勘察、设计、
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单位及相关设备、材料的供应单位。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省交通运输厅主
管全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
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省交通运输厅委托省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省交通运输质监机构)具体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设置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市级交通运输质监机构)并委托其具体实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合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公路水运工程,是指经依法审批、核准或者立案旳公路、水运基础设施旳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
本规定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是指有关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原则、经同意旳设计文献以及工程协议对建设公路水运工程旳安全、合用、经济、美观等特性旳综合规定。
本规定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业务活动旳单位。
第四条 交通运送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交通运送部长江航务管理局按照规定旳职责对长江干线航道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送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旳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旳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交通运送主管部门委托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详细实行。
第五条 交通运送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完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政策措施,依法加强质量监督管理,提高质量监督管理水平。
第六条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鼓励和支持质量管理新理念、新技术、新措施旳推广应用。
第二章 质量管理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 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制定质量管理制度,强化工程质量管理措施,完善工程质量目旳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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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细则
皖路建(2009)25号、皖交质监[2009]345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保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和《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实施监督,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公路工程,是指公路的新建、改建、扩建以及养护大修等工程;
本细则所称水运工程,是指港口、航道、航标、通航建筑物、修造船水工建筑物及支持系统、辅助、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大修工程。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有关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依法承担公路水运工程质量责任,接受、配合交通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本细则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单位以及相关设备、材料的供应单位。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省交通运输厅主管全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省交通运输厅委托省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省交通运输质检机构)具体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设置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市级交通运输质检机构)并委托其具体实施本辖区内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有条件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设置质量监督机构,并委托其具体实施本辖区内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未设置专职质量监督机构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承担本辖区内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应配备专职或兼职质量监督人员。
质检机构应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事项的范围内实施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业务上接受上一级质量监督机构的指导。
第七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进行规划、协调、指导、监督和服务,加强质量监督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督促所属质检机构建立健全质量监督行政执法制度,严格执行质量监督程序。
第八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的职责主要是:
(一)监督检查从业单位是否具有依法取得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从业人员是否按照国家规定取得上岗资格。
(二)监督检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检测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的针对性、严密性和运行的有效性,以及各单位质量保证体系之间的协调性和一致性;
(三)监督检查勘察、设计文件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设计文件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编制要求;
(四)监督检查施工、监理是否严格按照有关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施工、监理和供应设备、材料;
(五)监督检查监理单位的质量管理和现场质量控制情况,以及对公路水运工程关键部位和隐蔽工程旁站情况,对各施工工序的质量检查情况;
(六)监督检查试验检测设备是否合格、试验检测方法是否准确,试验检测频率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七)监督检查材料采购、进场和使用等环节和关键设备性能情况,并公布抽查样品的质量检测结果和关键设备状况;
(八)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情况进行抽检,分析主要质量指标的变化情况,评估总体质量状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加强质量管理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性意见,定期发布质量动态信息;
(九)对完工项目进行质量检测和质量鉴定。
第三章质监机构条件与监督范围
第九条省、市交通运输质监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质监机构应当按照精简、效能、专业机构合理的原则配备质监人员,直接从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结构合理,其数量不少于职工总数的70%;
(二)行政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应具有10年以上公路或水运工程专业工作经历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从事质量监督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本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本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四)职能部门健全,拥有满足质监工作需要的办公场所、设备及交通、通讯工具;
(五)有健全的质量监督、组织管理和技术培训制度;
(六)具备与质量监督工作相适应的试验检测条件;
(七)省交通运输质监机构须经交通运输部考核合格;市级交通运输质监机构须经省交通运输厅考核合格。
第十条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设置的交通运输质监机构可参照省、市交通运输质监机构条件,由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另行拟定。
第十一条质量监督范围划分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路、水运工程,由省交通运输质监机构负责监督:
1、高速公路的新、改(扩)建工程及养护大修工程项目和跨省辖市区域的一级公路新建工程项目;总长大于1000米、单跨大于150米的独立桥梁工程;单洞长度大于1000米的独立隧道工程。
2、500吨级以上码头工程;4级以上航道工程,500吨级以上通航建筑物;1000吨级以上船台、滑道工程和3000吨级以上船坞工程。
3、省交通运输厅要求监督的其他公路水运工程项目。
(二)除本条(一)款规定以外的公路水运工程由所在地行政区域的市级交通运输交通主管部门或所属质检机构负责监。
(三)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所属质检机构履行监督的范围由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拟定。
第十二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所属质监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四)向从业单位或个人调查有关情况,并取得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为质检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
第十四条质检机构因工作需要对工程实体进行非常规试验检测和交工、竣工验收检测依法发生检测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四章监督程序和内容
第十五条从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到工程竣工验收,为公路水运工程项目质量监督期。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以下统称“建设单位”)在完成开工前各项准备工作之后,应当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备案前三十日,填写《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附表1),按监督范围到相应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对于未按时办理监督申请手续的,由相应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所属质检机构向建设单位发出《工程质量监督申请手续催办通知书》(附件2),限期办理监督申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