竣工财务决算和明确交付使用资产的核算规则
财政部第81号令,工程价款支付、竣工决算重大变化!!!
财政部第81号令,工程价款支付、竣工决算重大变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1号
——基本建设财务规则
《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楼继伟
2016年4月26日
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基本建设财务行为,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财政资金安全,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财务行为,以及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使用财政资金的基本建设财务行为。
基本建设是指以新增工程效益或者扩大生产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新建、续建、改扩建、迁建、大型维修改造工程及相关工作。
第三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实效,正确处理资金使用效益与资金供给的关系。
第四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依法筹集和使用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建设资金,防范财务风险;
(二)合理编制项目资金预算,加强预算审核,严格预算执行;
(三)加强项目核算管理,规范和控制建设成本;
(四)及时准确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全面反映基本建设财务状况;
(五)加强对基本建设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实施绩效评价。
第五条财政部负责制定并指导实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基本建设财务活动实施全过程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各级项目主管部门(含一级预算单位,下同)应当会同财
政部门,加强本部门或者本行业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监督,指导和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
第七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做好以下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财政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
财建〔2016〕503号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依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后,应当在3个月内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中小型项目不得超过2个月,大型项目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三条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未经审核前,项目建设单位一般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重大项目的相关工程技术主管人员、概(预)算主管人员一般不得调离。
项目建设单位确需撤销的,项目有关财务资料应当转入其他机构承接、保管。项目负责人、财务人员及相关工程技术主管人员确需调离的,应当继续承担或协助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相关工作。
第四条实行代理记账、会计集中核算和项目代建制的,代理记账单位、会计集中核算单位和代建单位应当配合项目建设单位做好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
第五条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完成各项账务处理及财产物资的盘点核实,做到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逐项盘点核实、填列各种材料、设备、工具、器具
等清单并妥善保管,应变价处理的库存设备、材料以及应处理的自用固定资产要公开变价处理,不得侵占、挪用。
第六条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依据主要包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及概算调整文件;招标文件及招标投标书,施工、代建、勘察设计、监理及设备采购等合同,政府采购审批文件、采购合同;历年下达的项目年度财政资金投资计划、预算;工程结算资料;有关的会计及财务管理资料;其他有关资料。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及资产入账管理办法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及资产入账管理办法1总则
1.1为进一步明确和规范XX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要求及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12本制度适用于XX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包含零固),各子公司参照本办法制订相应制度。
2职责分工
2.1财务评价部
财务评价部是公司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公司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及资产入账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公司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暂估入账、明细资产入账及后续资产价值调整。
2.2运行与安全管理部
运行与安全管理部是公司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并负责公司投资项目的总投资决算工作,负责组织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竣工验收,汇总提交竣工财务决算资料。
2.3项目单位
发布日期:实施日期已
xxOO16 共20页第I页
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实施,及组织交工验收,负责发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暂估入账、竣工财务决算及价值调整,并提供投资项目财务决算及入账所需资料。
2.4市场拓展分公司
负责配合项目单位提供竣工财务决算所需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设备采购合同清单等。
2.5审计监察部门
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
2.6入账
1.1暂估入账,指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财务评价部根据会计准则予以暂估账务处理。
1.1.1预定可使用状态,指固定资产的实体建造(包括安装)工作已经全部完成或实质上已经完成;或者所购建的固定资产与设计要求或合同要求相符或基本相符,即使有极个别与设计或合同要求不相符的地方,也不影响其正常使用。继续发生在所购建固定资产上的支出金额很少或几乎不再发生。
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和交付使用资产编制办法
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和交付使用资产编制办法
铁道部22年12月6日
铁财〔22〕92号
第一条为加强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的资产管理,及时办理竣工项目资产移交手续,尽早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铁路基本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铁路基本建设成果的最终反映,是组建新增资产价值的依据,是进行建设项目投入产出分析测算及成本支出情况分析的重要资料。
第三条建设单位要按照部《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铁建设〔2 1〕117号)的要求,严格按竣工验收交接工作程序办理初验及正式验收手续,编制有关验收文件资料,竣工文件不齐全、不完整,不能验收交接。为了及时发挥建设项目投资效益,在确保运输安全的前提下,经上级批准可分期、分区段或单项进行验收交接,建设单位在项目全部竣工后,按规定编制整个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并办理正式验收及资产移交手续。资产移交工作主要包括:
一、竣工项目资产移交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在竣工项目办理初验前,施工单位应按建设单位的要求填写“竣工项目资产初验记录表”(竣交附表),其中价值栏按该项资产合同价值填列,并将该表交资产实际列帐单位,对资产名称、数量、价值等情况进行核实,资产核对无误后,施工单位将经资产接收单位签章的“竣工项目资产初验记录表”送交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据此组织有关单位编制“竣工资产移交表”。
二、建设单位按照《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将需分摊的费用向项目进行合理分摊,准确反映建设项目实物及价值构成情况。
三、建设单位对各表进行分类整理装订,将签章后的“竣工资产移交表”移交接管单位。
工程竣工决算规章制度
工程竣工决算规章制度
一、总则
1. 为了加强工程项目的财务管理,确保竣工决算的准确性和合法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2.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工程项目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相关的财务人员等。
二、竣工决算的编制原则
1. 真实性原则:竣工决算应真实反映工程建设的全部费用,不得有任何虚假记载。
2. 完整性原则:竣工决算应包含所有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费用,确保决算内容的完整性。
3. 准确性原则:竣工决算的数据应准确无误,计算方法应科学合理。
4. 合规性原则:竣工决算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的要求。
三、竣工决算的编制流程
1. 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及时整理工程量清单、变更单、合同协议等相关文件,为编制竣工决算做好准备。
2. 施工单位应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合同约定的价格,编制初步的竣工决算报告。
3. 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初步竣工决算报告进行审核,确保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4. 审核无误后,由建设单位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竣工决算报告进行最终审定。
5. 最终审定通过后,形成正式的竣工决算报告,并由各方签字确认。
四、竣工决算的主要内容
1. 工程投资总额: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两部分。
2. 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详细列出各项资金来源及其使用情况。
3. 工程成本分析:对工程的主要成本进行分析,包括材料费、人工费、机械使用费等。
4. 经济效益分析:分析工程的经济效益,包括成本节约、投资回报率等。
5. 存在问题及建议:指出工程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和交付使用资产编制办法
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和交付使用资产编制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的资产管理,及时办理竣工项目资产移交手续,尽早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铁路基本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铁路基本建设成果的最终反映,是组建新增资产价值的依据,是进行建设项目投入产出分析测算及成本支出情况分析的重要资料。
第三条建设单位要按照部《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铁建设〔2 1〕117号)的要求,严格按竣工验收交接工作程序办理初验及正式验收手续,编制有关验收文件资料,竣工文件不齐全、不完整,不能验收交接。为了及时发挥建设项目投资效益,在确保运输安全的前提下,经上级批准可分期、分区段或单项进行验收交接,建设单位在项目全部竣工后,按规定编制整个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并办理正式验收及资产移交手续。资产移交工作主要包括:
一、竣工项目资产移交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在竣工项目办理初验前,施工单位应按建设单位的要求填写“竣工项目资产初验记录表”(竣交附表),其中价值栏按该项资产合同价值填列,并将该表交资产实际列帐单位,对资产名称、数量、价值等情况进行核实,资产核对无误后,施工单位将经资产接收单位签章的“竣工项目资产初验记录表”送交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据此组织有关单位编制“竣工资产移交表”。
二、建设单位按照《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将需分摊的费用向项目进行合理分摊,准确反映建设项目实物及价值构成情况。
三、建设单位对各表进行分类整理装订,将签章后的“竣工资产移交表”移交接管单位。
竣工财务决算和明确交付使用资产的核算规则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
关于进一步完善财政投资基本建设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明确
交付使用资产的核算规则
有关建设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工程财务和资产管理,完善财务决算程序,现将《关于进一步完善财政投资基本建设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明确交付使用资产的核算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为进一步完善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财务核算,促进行政事业单位加强对基本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根据《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规定,结合开发区实际,明确如下核算规则。
一、工程竣工财务决算规则
(一)建设单位在办理竣工验收和资产移交手续之前,必须根据“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的情况,计算交付使用资产的实际成本,编制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作为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的内容装入决算,同时作为办理资产(工程)移交证书的内容。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一般分为“房屋或建筑物类固定资产明细表”、“设备类固定资产明细表”(包括动力或生产类设备、运输设备及其他不需要安装的设备、工具、器具、家具等设备)及“非固定资产及其他代管类资产明细表”。
交付使用资产成本,按如下内容计算:
1. 房屋或建筑物等固定资产成本,包括建筑工程成本、应分摊的待摊投资,即:房屋建筑物等固定资产成本=建筑工程成本+建筑工程成本/(建筑工程成本+动力设备等需要安装设备成本)×待摊费用
2. 设备类固定资产成本。
(1)动力和生产类设备等固定资产成本,包括需要安装设备的采购成本;安装工程成本;设备基础、支柱等建筑工程成本;应分摊的待摊投资,即
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控制制度
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控制制度
一、概述
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是指建设项目完工后,对整个工程项目的投资、收支、结算等财务数据进行核算和汇总,形成最终的决算报告。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是项目开发商、投资方、管理部门和监管部门了解项目投资效益、资金使用情况、收支结余等重要依据,对于保证项目的财务健康和顺利进行后续经营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确保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的准确性和合规性,制定了本制度,明确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的范围、流程、责任人员、程序及资料要求等内容,以规范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确保项目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二、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的范围
1. 工程竣工财务决算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项目建设的全部投资、费用、成本支出;
(2)项目建设中的主要收入来源;
(3)项目建设中的融资资金来源和利息支出;
(4)项目建设中的资金使用情况和结余情况;
(5)项目竣工后的净利润情况;
(6)其他涉及项目投资、收支、结算等财务数据。
2. 工程竣工财务决算不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竣工后的日常经营管理支出;
(2)工程竣工后的资产折旧、损耗等后续成本;
(3)工程竣工后的税费、基金、附加等政府性收入;
(4)其他与项目建设、竣工财务决算无关的财务数据。
三、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的流程
1. 建立工程竣工财务决算项目组,明确项目组成员及职责分工。项目组包括财务部门、项目管理部门、审计部门、法务部门等相关部门的代表,负责协调、管理和监督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工作。
2. 制定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工作计划,明确工作任务、时间节点和责任人员。根据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和要求,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及时完成。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2016〕503号2016.6.30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军委后勤保障部、武警总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推动各部门、各地区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针对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中反映出的主要问题,依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现印发《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2016年6月30日
附件: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依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后,应当在3个月内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中小型项目不得超过2个月,大型项目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三条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未经审核前,项目建设单位一般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重大项目的相关工程技术主管人员、概(预)算主管人员一般不得调离。
项目建设单位确需撤销的,项目有关财务资料应当转入其他机构承接、保管。项目负责人、财务人员及相关工程技术主管人员确需调离的,应当继续承担或协助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相关工作。
第四条实行代理记账、会计集中核算和项目代建制的,代理记账单位、会计集中核算单位和代建单位应当配合项目建设单位做好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依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后,应当在3个月内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中小型项目不得超过2个月,大型项目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三条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未经审核前,项目建设单位一般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重大项目的相关工程技术主管人员、概(预)算主管人员一般不得调离。
项目建设单位确需撤销的,项目有关财务资料应当转入其他机构承接、保管。项目负责人、财务人员及相关工程技术主管人员确需调离的,应当继续承担或协助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相关工作.
第四条实行代理记账、会计集中核算和项目代建制的,代理记账单位、会计集中核算单位和代建单位应当配合项目建设单位做好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
第五条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完成各项账务处理及财产物资的盘点核实,做到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逐项盘点核实、填列各种材料、设备、工具、器具等清单并妥善保管,应变价处理的库存设备、材料以及应处理的自用固定资产要公开变价处理,不得侵占、挪用。
第六条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依据主要包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及概算调整文件;招标文件及招标投标书,施工、代建、勘察设计、监理及设备采购等合同,政
府采购审批文件、采购合同;历年下达的项目年度财政资金投资计划、预算;工程结算资料;有关的会计及财务管理资料;其他有关资料。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依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后,应当在3个月内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中小型项目不得超过2个月,大型项目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三条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未经审核前,项目建设单位一般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重大项目的相关工程技术主管人员、概(预)算主管人员一般不得调离。
项目建设单位确需撤销的,项目有关财务资料应当转入其他机构承接、保管。项目负责人、财务人员及相关工程技术主管人员确需调离的,应当继续承担或协助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相关工作。
第四条实行代理记账、会计集中核算和项目代建制的,代理记账单位、会计集中核算单位和代建单位应当配合项目建设单位做好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
第五条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完成各项账务处理及财产物资的盘点核实,做到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逐项盘点核实、填列各种材料、设备、工具、器具等清单并妥善保管,应变价处理的库存设备、材料以及应处理的自用固定资产要公开变价处理,不得侵占、挪用。
第六条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依据主要包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及概算调整文件;招标文件及招标投标书,施工、代建、勘察设计、监理及设备采购等合同,政府采购审批文件、采购合同;历年下达的项目年度财政资金投资计划、预算;工程结算资料;有关的会计及财务管理资料;其他有关资料。
竣工财务决算和明确交付使用资产的核算规则
竣工财务决算和明确交付使用资产的核算规则
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
关于进一步完善财政投资基本建设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明确
交付使用资产的核算规则
有关建设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工程财务和资产管理,完善财务决算程序,现将关于进一步完善财政投资基本建设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明确交付使用资产的核算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为进一步完善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财务核算,促进行政事业单位加强对基本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根据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规定,结合开发区实际,明确如下核算规则.
一、工程竣工财务决算规则
(一)建设单位在办理竣工验收和资产移交手续之前,必须根据“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的情况,计算交付使用资产的实际成本,编制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作为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的内容装入决算,同时作为办理资产(工程)移交证书的内容.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一般分为“房屋或建筑物类固定资产明细表”、“设备类固定资产明细表”(包括动力或生产类设备、运输设备及其他不需要安装的设备、工具、器具、家具等设备)及“非固定资产及其他代管类资产明细表”.
交付使用资产成本,按如下内容计算:
1. 房屋或建筑物等固定资产成本,包括建筑工程成本、应分摊的待摊投资,即:
房屋建筑物等固定资产成本=建筑工程成本+建筑工程成本/(建筑工程成本+动力设备等需要安装设备成本)×待摊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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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
关于进一步完善财政投资基本建设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明确
交付使用资产的核算规则
有关建设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工程财务和资产管理,完善财务决算程序,现将《关于进一步完善财政投资基本建设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明确交付使用资产的核算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为进一步完善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财务核算,促进行政事业单位加强对基本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根据《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规定,结合开发区实际,明确如下核算规则。
一、工程竣工财务决算规则
(一)建设单位在办理竣工验收和资产移交手续之前,必须根据“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的情况,计算交付使用资产的实际成本,编制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作为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的内容装入决算,同时作为办理资产(工程)移交证书的内容。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一般分为“房屋或建筑物类固定资产明细表”、“设备类固定资产明细表”(包括动力或生产类设备、运输设备及其他不需要安装的设备、工具、器具、家具等设备)及“非固定资产及其他代管类资产明细表”。
交付使用资产成本,按如下内容计算:
1. 房屋或建筑物等固定资产成本,包括建筑工程成本、应分摊的待摊投资,即:
房屋建筑物等固定资产成本=建筑工程成本+建筑工程成本/(建筑工程成本+动力设备等需要安装设备成本)×待摊费用
2. 设备类固定资产成本。
(1)动力和生产类设备等固定资产成本,包括需要安装设备的采购成本;安装工程成本;设备基础、支柱等建筑工程成本;应分摊的待摊投资,即
动力设备等需要安装设备成本=动力设备等需要安装设备成本+动力设备等需要安装设备成本/(建筑工程成本+动力等需要安装设备成本)×待摊费用(2)运输和其他不需要安装的设备、工具、器具、家具等固定资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不分摊待摊投资。
3. 其他代管类资产成本,主要由行政事业单位代管的农田水利设施等,成本主要包括建筑工程成本、待摊投资。
(二)建设单位在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时,应根据按规定预留的设备质量保证金等应付工程、设备款情况,编制《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拨款情况明细表》,作为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的内容装入决算。明细表按工程名称、审定造价、施工单位、已拨款额和尚未拨款额等明细填列,并作为资产(工程)移交证书的内容。
资产(工程)移交证书一式五份,其中,一份作为核算中心对“交付使用资产”的账务处理依据,一份作为核算中心登记使用单位固定资产账务的依据;一份作为建设单位工程竣工决算资产移交的依据,一份作为行政事业单位(使用单位)登记固定资产台账的依据,一份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留存作为资产管理的备案依据。
二、交付使用资产核算规则
(一)交付使用资产的核算。工程竣工后,核算中心根据财政局转入的《资产(工程)移交证书》等工程竣工决算材料,及时进行基本建设工程项目交付使用资产的帐务处理工作。
已经办理移交手续的交付使用资产,建设单位借记“交付使用资产”,贷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其他投资”、“待摊投资”等科目。“交付使用资产”应设置“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待核销资产”等明细科目,按资产类别和名称进行明细核算。“交付使用资产”的年末余额,应在下年年初建立新帐时,全数冲转,冲减“基建拨款-以前年度拨款”。
(二)财政欠拨应付工程款的核算。核算中心在收到资产(工程)移交证书等资料进行账务处理时,应对应付工程款部分进行明细核算,借记“其他应收款-财政局”,贷记“基建拨款”,同时,借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贷记“应付工程款-相关施工单位”。收到财政拨入的基建拨款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其他应收款-财政局”,支付工程款时,借记“应付工程款-相关施工单位”,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遗留问题的处理规则
(一)联建项目的核算。一个建设项目涉及多个建设单位的,由于历史原因,在同一计划号下的工程项目,由若干个建设单位负责建设,造成其中任何一个建设单位的投资数,都与财政对该项目总的拨款数及决算值不符。对于这类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由涉及此类工程项目的最近一个管委会授权建设单位牵头,联合以前建设单位共同完成《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并办理《资产(工程)移交证书》。核算中心在进行账务处理时,按照一、四条规定办理,涉及应付工程款挂账处理事宜,由最近一个管委会授权的建设单位负责。
(二)不同核算期工程款的核算。建设单位对同一基本建设项目在核算中心的建筑安装工程等帐面拨款数与实际决算值不符。主要是核算中心成立时,各建设单位
基建账务没有按项目投资额结转,而只结转了银行存款余额。对于这类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工程竣工,办妥竣工验收交接手续交付使用单位前,建设单位确认集中核算前投资额,财政局确认集中核算前的拨款额,并与核算中心核对其差额与2001年集中核算账务移交时“财政结转余额”一致。核算中心在进行账务处理时,借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集中核算前投资额”,“财政结转余额”,贷记“基建拨款-集中核算前拨款额”,同时,处理账务时,借记“交付使用资产”科目,贷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集中核算投资额”和“建筑安装工程投资-集中核算前投资额”。
(三)遗留应付工程款的核算。核算中心在收到资产(工程)移交证书等材料进行账务处理时,财政拨给建设单位的基本建设工程款,建设单位尚未按规定全额支付施工企业的,由核算中心按项目汇总反映给财政局基建处,由基建处通知建设单位在办理竣工决算手续时,马上付款;确实不具备付款条件,由建设单位确认应付工程款明细,核算中心在处理账务时,暂做挂帐处理,借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科目,贷记“应付工程款--相关施工企业”。超过3个月仍未按规定支付时,由核算中心将基本建设拨款缴回财政,缴回财政时,核算中心借记“应付工程款--相关施工企业”,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关于行政事业单位
基建投资资产的形成及移交使用单位的会计国家近年来一直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加快基础设施建设的步伐,扩大内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