竣工财务决算和明确交付使用资产的核算规则
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实施办法
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实施办法关于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实施办法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工程竣工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正确确定新增交付使用固定资产价值的主要依据,是综合反映竣工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的建设成果和财务情况的总结性文件,是办理固定资产交付手续的依据。
项目建设单位及时、正确地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对于总结分析建设过程中的经验教训,提高工程造价管理和工程施工管理水平以及积累技术经济资料等,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根据XXX《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工程预算、结算竣工决算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XXX 《关于国家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当建设项目正式竣工验收前,审计人员依法对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计。
通过审计正确确认项目竣工交付使用财产的价值,同时通过对项目设计概算执行情况和实际基建支出的分析对比,及时反映项目投资的控制情况以及对提高竣工决算的质量,正确评价投资效益,总结建设经验,改善建设项目管理有着重要的意义。
为了正确执行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的各种执业规范和程序,指导我们审计人员的工作方向,控制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的质量,同时更好的服务于委托方,根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一、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工程基建项目竣工决算审计依据:1、本事务所与委托方签定的业务商定书2、中国注册管帐师独立审计准则3、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预算法4、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九号—基本建设工程预决算审计5、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财会字(1995)45号]6、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基字(2002)394号]7、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8、财政部关于加强专项资金财政财务管理与监督的通知9、财政部关于《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纵规程》10、上海市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批办法——沪财基(1998)3号11、审计机关“关于国家建设项目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审计实施办法”12、审计机关“关于国家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实施办法”1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14、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工程项目立项建议书、可行性报告、初步设计概算批复、项目投资和资金计划等15、基本建设项目费用实践支出的各项尺度,包括项目设想费、勘察费、施工监理费、住宅配套费、人防建设费用、供电及供水配套费等16、其他相关的基本建设管理规定二、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目的:三、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审计范围及内容:1、审计范围:(2)如果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改建项目采用全过程建设财务监理的方法,则在进行基本建设财务竣工决算审计时,根据实际财务监理的效果,通过一定程度的测试,可以适当运用财务监理报告的有关内容。
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和交付使用资产编制办法-
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和交付使用资产编制办法正文:---------------------------------------------------------------------------------------------------------------------------------------------------- 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和交付使用资产编制办法(1998年10月30日)第一条为加强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的资产管理,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尽早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计建设(1990)1215号)的规定,结合铁路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以下简称竣工决算),是铁路基本建设成果的最终反映,是组建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和进行投入产出分析测算的重要依据。
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要认真编制竣工决算,对分期建成分期交付使用的项目,要在项目全部竣工验收后编制竣工决算。
第三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要认真做好各项帐务、物资以及债权债务的清理工作,做到工完帐清,应逐项清点核实各项财产,妥善保管,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处理,不准任意侵占。
竣工项目资产移交后的结余资金,要及时上交铁道部,转作建设资金使用。
合资铁路项目结余资金应由公司经董事会批准后,自主使用。
第四条竣工决算由建设单位统一组织并负责编制。
建设单位在竣工项目经国家或铁道部以及由部指定单位正式验收后六个月内完成竣工决算编制工作,并将竣工资产及时向接收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既有线建设项目,为配合运营、生产使用的需要,提前分期、分批投产的,可分区段、分项进行竣工验收交接,建设单位在项目最后工程竣工正式验收后六个月内,完成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编制工作。
第五条竣工资产的移交办法。
各大中型建设项目竣工后,都应按照铁道部《铁路基本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交接暂行办法》((84)铁鉴字第180号)的要求,严格按竣工验收交接工作程序办理验收手续,编制有关验收文件资料,竣工文件不齐全、不完整(除部另有规定外),不能验收交接。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办法【最新版】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依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后,应当在3个月内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中小型项目不得超过2个月,大型项目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三条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未经审核前,项目建设单位一般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重大项目的相关工程技术主管人员、概(预)算主管人员一般不得调离。
项目建设单位确需撤销的,项目有关财务资料应当转入其他机构承接、保管。
项目负责人、财务人员及相关工程技术主管人员确需调离的,应当继续承担或协助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相关工作。
第四条实行代理记账、会计集中核算和项目代建制的,代理记账单位、会计集中核算单位和代建单位应当配合项目建设单位做好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
第五条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完成各项账务处理及财产物资的盘点核实,做到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逐项盘点核实、填列各种材料、设备、工具、器具等清单并妥善保管,应变价处理的库存设备、材料以及应处理的自用固定资产要公开变价处理,不得侵占、挪用。
第六条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依据主要包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及概算调整文件;招标文件及招标投标书,施工、代建、勘察设计、监理及设备采购等合同,政府采购审批文件、采购合同;历年下达的项目年度财政资金投资计划、预算;工程结算资料;有关的会计及财务管理资料;其他有关资料。
第七条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竣工财务决(结)算审核情况及相关资料。
第八条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概况;(二)会计账务处理、财产物资清理及债权债务的清偿情况;(三)项目建设资金计划及到位情况,财政资金支出预算、投资计划及到位情况;(四)项目建设资金使用、项目结余资金分配情况;(五)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及分析,竣工实际完成投资与概算差异及原因分析;(六)尾工工程情况;(七)历次审计、检查、审核、稽察意见及整改落实情况;(八)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分析、计算情况;(九)项目管理经验、主要问题和建议;(十)预备费动用情况;(十一)项目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政府采购情况、合同履行情况;(十二)征地拆迁补偿情况、移民安置情况;(十三)需说明的其他事项。
工程款竣工决算制度
工程款竣工决算制度
第一部分:总则
1. 为了规范工程项目的财务管理,确保工程款的合理支付,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
定本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工程项目建设的甲方、乙方以及其他相关方。
3. 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每一笔款项的合理性和透明性。
第二部分:工程款支付条件
1. 工程项目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并通过甲方组织的验收。
2. 乙方需提交完整的工程竣工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施工日志、质量检验报告、材料使用清
单等。
3. 乙方应提供合法的税务发票及其他相关财务凭证。
第三部分:竣工决算流程
1. 乙方应在工程竣工后的规定时间内,向甲方提出竣工决算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 甲方收到申请后,应在规定时间内组织专业人员对工程进行验收,并对乙方提交的资料
进行审核。
3. 如验收合格,甲方应及时办理竣工决算手续,如有异议,应与乙方协商解决。
4. 双方确认无误后,甲方应按照约定支付工程尾款。
第四部分:争议解决
1. 如甲乙双方在竣工决算过程中出现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2. 协商不成时,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部分:附则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甲方负责解释。
2. 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协商补充。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及资产入账管理办法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及资产入账管理办法1总则1.1为进一步明确和规范XX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要求及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12本制度适用于XX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包含零固),各子公司参照本办法制订相应制度。
2职责分工2.1财务评价部财务评价部是公司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综合管理部门。
负责制定公司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及资产入账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负责公司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暂估入账、明细资产入账及后续资产价值调整。
2.2运行与安全管理部运行与安全管理部是公司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并负责公司投资项目的总投资决算工作,负责组织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竣工验收,汇总提交竣工财务决算资料。
2.3项目单位发布日期:实施日期已xxOO16 共20页第I页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实施,及组织交工验收,负责发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暂估入账、竣工财务决算及价值调整,并提供投资项目财务决算及入账所需资料。
2.4市场拓展分公司负责配合项目单位提供竣工财务决算所需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设备采购合同清单等。
2.5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
2.6入账1.1暂估入账,指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财务评价部根据会计准则予以暂估账务处理。
1.1.1预定可使用状态,指固定资产的实体建造(包括安装)工作已经全部完成或实质上已经完成;或者所购建的固定资产与设计要求或合同要求相符或基本相符,即使有极个别与设计或合同要求不相符的地方,也不影响其正常使用。
继续发生在所购建固定资产上的支出金额很少或几乎不再发生。
1.2暂估入账流程,原则上项目单位应于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当月,将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证明、暂估金额、资产分类等信息给财务评价部,予以暂估计入相关资产,并计提折旧或摊销。
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和交付使用资产编制办法
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和交付使用资产编制办法铁道部22年12月6日铁财〔22〕92号第一条为加强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的资产管理,及时办理竣工项目资产移交手续,尽早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铁路基本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铁路基本建设成果的最终反映,是组建新增资产价值的依据,是进行建设项目投入产出分析测算及成本支出情况分析的重要资料。
第三条建设单位要按照部《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铁建设〔2 1〕117号)的要求,严格按竣工验收交接工作程序办理初验及正式验收手续,编制有关验收文件资料,竣工文件不齐全、不完整,不能验收交接。
为了及时发挥建设项目投资效益,在确保运输安全的前提下,经上级批准可分期、分区段或单项进行验收交接,建设单位在项目全部竣工后,按规定编制整个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并办理正式验收及资产移交手续。
资产移交工作主要包括:一、竣工项目资产移交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在竣工项目办理初验前,施工单位应按建设单位的要求填写“竣工项目资产初验记录表”(竣交附表),其中价值栏按该项资产合同价值填列,并将该表交资产实际列帐单位,对资产名称、数量、价值等情况进行核实,资产核对无误后,施工单位将经资产接收单位签章的“竣工项目资产初验记录表”送交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据此组织有关单位编制“竣工资产移交表”。
二、建设单位按照《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将需分摊的费用向项目进行合理分摊,准确反映建设项目实物及价值构成情况。
三、建设单位对各表进行分类整理装订,将签章后的“竣工资产移交表”移交接管单位。
第四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要认真做好各项帐务、物资以及债权债务的清理工作,做到工完帐清,要逐项清点核实各项财产,妥善保管,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处理,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占。
竣工项目的概算结余资金,按下列情况进行财务处理:经营性项目的竣工概算结余资金,相应转入生产经营企业的有关资产。
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和资产交付办法铁财
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和资产交付办法铁财关于印发•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和资产交付办法?的通知铁财…2008?250号部属各单位:现将修订后的•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和资产交付办法?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铁道部原发•关于印发†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和交付使用资产编制办法‡的通知?,铁财…2002?92号,同时废止。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一日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和资产交付办法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基本建设竣工项目资产管理~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并办理竣工项目资产移交~尽早发挥投资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号,、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08?91号,、铁道部•关于发布<铁路客运专线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铁建设[2007]183号,、铁道部•关于重新印发†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的通知?,铁建设…2008?23号,、铁道部•铁路运输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铁财…2005?235号,等规定~结合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铁路基本建设成果的最终反映~是确定新增资产价值的依据~是进行建设项目投入产出分析测算及成本支出情况分析的重要基础。
第三条建设单位要按照铁道部有关规定的要求~严格按竣工验收交接工作程序办理初步验收及正式验收手续。
在确保运输安全的前提下~经批准可分期、分区段或单项进行验收交接~办理资产移交,建设单位在全部项目初步验收合格后~按规定编制整个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资产交付工作主要包括:(一)竣工项目资产交付工作由建设单位组织~在竣工项目办理初验前~施工单位应按建设单位的要求填写“竣工项目资产初验记录表”,附件7,~逐项登记交付的资产~其中价值栏按该项资产合同价值填列~并将该表交资产接收单位(资产实际列账单位,下同)~对资产名称、数量等情况进行核实。
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和交付使用资产编制办法
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和交付使用资产编制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的资产管理,及时办理竣工项目资产移交手续,尽早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铁路基本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铁路基本建设成果的最终反映,是组建新增资产价值的依据,是进行建设项目投入产出分析测算及成本支出情况分析的重要资料。
第三条建设单位要按照部《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铁建设〔2 1〕117号)的要求,严格按竣工验收交接工作程序办理初验及正式验收手续,编制有关验收文件资料,竣工文件不齐全、不完整,不能验收交接。
为了及时发挥建设项目投资效益,在确保运输安全的前提下,经上级批准可分期、分区段或单项进行验收交接,建设单位在项目全部竣工后,按规定编制整个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并办理正式验收及资产移交手续。
资产移交工作主要包括:一、竣工项目资产移交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在竣工项目办理初验前,施工单位应按建设单位的要求填写“竣工项目资产初验记录表”(竣交附表),其中价值栏按该项资产合同价值填列,并将该表交资产实际列帐单位,对资产名称、数量、价值等情况进行核实,资产核对无误后,施工单位将经资产接收单位签章的“竣工项目资产初验记录表”送交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据此组织有关单位编制“竣工资产移交表”。
二、建设单位按照《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将需分摊的费用向项目进行合理分摊,准确反映建设项目实物及价值构成情况。
三、建设单位对各表进行分类整理装订,将签章后的“竣工资产移交表”移交接管单位。
第四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要认真做好各项帐务、物资以及债权债务的清理工作,做到工完帐清,要逐项清点核实各项财产,妥善保管,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处理,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占。
竣工项目的概算结余资金,按下列情况进行财务处理:经营性项目的竣工概算结余资金,相应转入生产经营企业的有关资产。
非经营性项目的竣工概算结余资金,首先用于归还该项目贷款。
工程竣工决算规章制度
工程竣工决算规章制度一、总则1. 为了加强工程项目的财务管理,确保竣工决算的准确性和合法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2.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工程项目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相关的财务人员等。
二、竣工决算的编制原则1. 真实性原则:竣工决算应真实反映工程建设的全部费用,不得有任何虚假记载。
2. 完整性原则:竣工决算应包含所有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费用,确保决算内容的完整性。
3. 准确性原则:竣工决算的数据应准确无误,计算方法应科学合理。
4. 合规性原则:竣工决算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的要求。
三、竣工决算的编制流程1. 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及时整理工程量清单、变更单、合同协议等相关文件,为编制竣工决算做好准备。
2. 施工单位应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合同约定的价格,编制初步的竣工决算报告。
3. 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初步竣工决算报告进行审核,确保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4. 审核无误后,由建设单位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竣工决算报告进行最终审定。
5. 最终审定通过后,形成正式的竣工决算报告,并由各方签字确认。
四、竣工决算的主要内容1. 工程投资总额: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两部分。
2. 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详细列出各项资金来源及其使用情况。
3. 工程成本分析:对工程的主要成本进行分析,包括材料费、人工费、机械使用费等。
4. 经济效益分析:分析工程的经济效益,包括成本节约、投资回报率等。
5. 存在问题及建议:指出工程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五、责任与监督1. 各参建单位应严格按照本规章制度的要求,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
2. 建设单位应加强对竣工决算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决算工作的质量。
3. 对于违反本规章制度的行为,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附则1. 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建设单位负责解释。
2. 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适时修订补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操作规程》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操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1.04•【文号】财办建〔2018〕2号•【施行日期】2018.01.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关于印发《中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操作规程》的通知财办建〔2018〕2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办公厅(室),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室),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秘书局,全国政协办公厅秘书局,高法院办公厅,高检院办公厅,各民主党派中央办公厅,有关人民团体办公厅(室),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进一步规范中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等规定,制定了《中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操作规程》,请贯彻执行。
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中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操作规程财政部办公厅2018年1月4日附件中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程序和行为,保证工作质量,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等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为财政部、中央项目主管部门(含一级预算单位和中央企业,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审核批复中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行为规范和参考依据。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中央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财务关系隶属于中央部门(或单位)的项目,以及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使用财政资金的非经营性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占项目资本比例超过50%的经营性项目。
第四条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以下简称项目决算)批复范围划分如下:(一)财政部直接批复的范围1.主管部门本级的投资额在3000万元(不含3000万元,按完成投资口径)以上的项目决算。
竣工财务决算和明确交付使用资产的核算规则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财政投资基本建设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明确交付使用资产的核算规则有关建设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工程财务和资产管理,完善财务决算程序,现将《关于进一步完善财政投资基本建设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明确交付使用资产的核算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为进一步完善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财务核算,促进行政事业单位加强对基本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根据《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规定,结合开发区实际,明确如下核算规则。
一、工程竣工财务决算规则(一)建设单位在办理竣工验收和资产移交手续之前,必须根据“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的情况,计算交付使用资产的实际成本,编制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作为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的内容装入决算,同时作为办理资产(工程)移交证书的内容。
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一般分为“房屋或建筑物类固定资产明细表”、“设备类固定资产明细表”(包括动力或生产类设备、运输设备及其他不需要安装的设备、工具、器具、家具等设备)及“非固定资产及其他代管类资产明细表”。
交付使用资产成本,按如下内容计算:1. 房屋或建筑物等固定资产成本,包括建筑工程成本、应分摊的待摊投资,即:房屋建筑物等固定资产成本=建筑工程成本+建筑工程成本/(建筑工程成本+动力设备等需要安装设备成本)×待摊费用2. 设备类固定资产成本。
(1)动力和生产类设备等固定资产成本,包括需要安装设备的采购成本;安装工程成本;设备基础、支柱等建筑工程成本;应分摊的待摊投资,即动力设备等需要安装设备成本=动力设备等需要安装设备成本+动力设备等需要安装设备成本/(建筑工程成本+动力等需要安装设备成本)×待摊费用(2)运输和其他不需要安装的设备、工具、器具、家具等固定资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不分摊待摊投资。
3. 其他代管类资产成本,主要由行政事业单位代管的农田水利设施等,成本主要包括建筑工程成本、待摊投资。
工程竣工决算工作制度
工程竣工决算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竣工决算管理,规范工程竣工决算行为,保障工程竣工决算工作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工程竣工决算的管理事项。
第三条工程竣工决算工作应当遵循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则。
第四条公司造价管理部是工程竣工决算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工程竣工决算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
二、竣工决算的范围和内容第五条工程竣工决算是指以实物数量和货币指标为计量单位,综合反映竣工项目从筹建开始到项目竣工交付使用为止的全部建设费用、建设成果和财务情况的总结性文件。
第六条竣工决算书的主要内容包括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工程竣工图和工程造价对比分析四个部分。
其中,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和竣工财务决算报表是竣工决算的核心内容。
三、竣工决算的编制和审查第七条工程竣工后,公司造价管理部预决算人员负责编制工程竣工决算书。
编制依据包括:(一)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投资估算;(二)工程初步设计预算或扩大初步设计后的预算及修正预算;(三)工程施工图及施工图预算;(四)设计交底及图纸会审纪要;(五)招投标标的、承包合同、工程结算资料。
第八条工程竣工决算书编制完成后,提交给公司财务部进行审查。
财务部负责对工程竣工决算进行审查,确保决算书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四、竣工决算的审批和公布第九条工程竣工决算书经过财务部审查无误后,提交给公司领导进行审批。
审批通过后,将竣工决算书作为重要资料存档,并予以公布。
第十条公司应当将竣工决算书中的重要信息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开相关信息。
五、竣工决算的监督和责任第十一条公司造价管理部、项目经理部及相关部门或单位应当积极配合造价管理部的工作,提供真实可靠的资料。
第十二条公司财务部应当加强对工程竣工决算的审查,对决算书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工程竣工决算工作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竣工决算工作的监督。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依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后,应当在3个月内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中小型项目不得超过2个月,大型项目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三条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未经审核前,项目建设单位一般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重大项目的相关工程技术主管人员、概(预)算主管人员一般不得调离。
项目建设单位确需撤销的,项目有关财务资料应当转入其他机构承接、保管。
项目负责人、财务人员及相关工程技术主管人员确需调离的,应当继续承担或协助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相关工作。
第四条实行代理记账、会计集中核算和项目代建制的,代理记账单位、会计集中核算单位和代建单位应当配合项目建设单位做好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
第五条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完成各项账务处理及财产物资的盘点核实,做到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逐项盘点核实、填列各种材料、设备、工具、器具等清单并妥善保管,应变价处理的库存设备、材料以及应处理的自用固定资产要公开变价处理,不得侵占、挪用。
第六条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依据主要包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及概算调整文件;招标文件及招标投标书,施工、代建、勘察设计、监理及设备采购等合同,政府采购审批文件、采购合同;历年下达的项目年度财政资金投资计划、预算;工程结算资料;有关的会计及财务管理资料;其他有关资料。
第七条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附表1)、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竣工财务决(结)算审核情况及相关资料。
第八条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概况;(二)会计账务处理、财产物资清理及债权债务的清偿情况;(三)项目建设资金计划及到位情况,财政资金支出预算、投资计划及到位情况;(四)项目建设资金使用、项目结余资金分配情况;(五)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及分析,竣工实际完成投资与概算差异及原因分析;(六)尾工工程情况;(七)历次审计、检查、审核、稽察意见及整改落实情况;(八)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分析、计算情况;(九)项目管理经验、主要问题和建议;(十)预备费动用情况;(十一)项目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政府采购情况、合同履行情况;(十二)征地拆迁补偿情况、移民安置情况;(十三)需说明的其他事项。
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和资产交付办法
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和资产交付办法现将修订后的《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和资产交付办法》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铁道部原发《关于印发〈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和交付使用资产编制办法〉的通知》(铁财〔2002〕92号)同时废止。
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基本建设竣工项目资产管理,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并办理竣工项目资产移交,尽早发挥投资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号)、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08〕91号)、铁道部《关于发布<铁路客运专线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铁建设〔2007〕183号)、铁道部《关于重新印发〈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的通知》(铁建设〔2008〕23号)、铁道部《铁路运输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铁财〔2005〕235号)等规定,结合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铁路基本建设成果的最终反映,是确定新增资产价值的依据,是进行建设项目投入产出分析测算及成本支出情况分析的重要基础。
第三条建设单位要按照铁道部有关规定的要求,严格按竣工验收交接工作程序办理初步验收及正式验收手续。
在确保运输安全的前提下,经批准可分期、分区段或单项进行验收交接,办理资产移交;建设单位在全部项目初步验收合格后,按规定编制整个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资产交付工作主要包括:(一)竣工项目资产交付工作由建设单位组织,在竣工项目办理初验前,施工单位应按建设单位的要求填写“竣工项目资产初验记录表”(附件7),逐项登记交付的资产,其中价值栏按该项资产合同价值填列,并将该表交资产接收单位(资产实际列账单位,下同),对资产名称、数量等情况进行核实。
资产接收单位应在初验合格后10日内完成核实工作,对已核实的资产,在“竣工项目资产初验记录表”上签章并返还施工单位。
《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113号)
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1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行政单位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单位工作任务的完成,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各级各类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以下统称行政单位)的财务活动。
第三条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艰苦奋斗,厉行节约;量入为出,保障重点;从严从简,勤俭办一切事业;制止奢侈浪费,降低行政成本,注重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一)科学、合理编制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及时编制决算;(二)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实施内部控制管理,加强对行政单位财务活动的控制和监督;(三)全面实施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四)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有效利用、规范处置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五)按照规定编制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真实反映单位预算执行情况、财务状况和运行情况;(六)对行政单位所属并归口行政财务管理的单位的财务活动实施指导、监督;(七)加强对非独立核算的机关后勤服务部门的财务管理,实行内部核算办法。
第五条行政单位的财务活动在单位负责人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行政单位应当实行独立核算,明确承担相关职责的机构,配备与履职相适应的财务、会计人员力量。
不具备配备条件的,可以委托经批准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行政单位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第二章单位预算管理第六条行政单位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七条按照预算管理权限,行政单位预算管理分为下列级次:(一)向本级财政部门申报预算的行政单位,为一级预算单位;(二)向一级预算单位申报预算并有下级预算单位的行政单位,为二级预算单位,依次类推;(三)向上一级预算单位申报预算,且没有下级预算单位的行政单位,为基层预算单位。
一级预算单位有下级预算单位的,为主管预算单位。
第八条各级预算单位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级次申报预算,并按照批准的预算组织实施,定期将预算执行情况向上一级预算单位或者本级财政部门报告。
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和《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填制说明》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和《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填制说明》的通知财基字[1998]498号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基字[1998]4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补充规定〉和〈企业基建业务有关会计处理办法〉的通知》(财会字[1998]17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和《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填制说明》,现印发你们,请一并贯彻执行。
附件:一、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二、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填制说明一九九八年八月三日附件1:建设项目名称: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编报单位(签章):报送日期:表一:表二:表三: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单位:元补充资料:基建投资借款期末余额: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期末数:基建结余资金:表四:大、中型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总表交付单位接收单位盖章年月日盖章年月日表五: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总表表六: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交付单位接收单位盖章年月日盖章年月日精品资料附件2: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填制说明一、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表1、表中“建设性质”按新建、扩建、改建、迁建和恢复建设项目等分类填列。
2、表中“主管部门”是指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
3、有关意见的签署:(1)所有项目均须先经开户银行签署意见。
(2)中央级小型项目由主管部门签署审批意见,财政监察专员办和地方财政部门不签署意见。
(3)中央级大、中型项目报所在地财政监察专员办签署意见后,再由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报财政部审批。
(4)地方级项目由同级财政部门签署审批意见,主管部门和财政监察专员办不签署意见。
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制度
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制度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是指在建设工程项目全部或部分完成之后,对工程项目从开工到竣工全过程中所发生的成本、费用进行最终核算的过程。
这一过程涉及到资金的使用效率、成本控制以及最终的经济效益评价,是项目管理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一、决算目的与原则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的目的在于确保项目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同时也是对项目投资效果和财务管理水平的评价。
在编制决算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真实性原则:决算数据必须真实反映项目实际发生的经济活动。
- 完整性原则:决算应包括所有与项目相关的经济活动,不得遗漏。
- 准确性原则:决算数据应准确无误,计算方法符合相关规定。
- 合规性原则:决算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的要求。
二、决算内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工程投资完成情况:包括工程总投资、各年度投资完成额、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等。
2. 工程成本结算:对工程直接成本、间接成本以及期间费用进行最终核算。
3. 资产清查:对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和其他资产进行清点、评估。
4. 财务收支情况:汇总项目的财务收入和支出,确保账目清晰。
5. 预算与实际对比分析:对比项目预算和实际发生的费用,分析差异原因。
6. 经济效益分析:评估项目的经济效益,包括投资回报率、成本节约等。
7. 存在问题及建议:总结项目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三、决算流程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的流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准备阶段:收集和整理项目相关财务资料,包括合同、账簿、单据等。
2. 编制阶段:根据收集的资料,按照决算内容要求编制初步决算报告。
3. 审核阶段:由项目负责人、财务部门等相关单位对初步决算报告进行审核。
4. 调整阶段:根据审核意见,对决算报告进行调整和完善。
5. 批准阶段:经过调整后的决算报告提交给项目业主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6. 归档阶段:经批准的决算报告进行归档保存,作为后续审计和查阅的依据。
四、注意事项在编制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避免因虚假信息导致的法律风险。
竣工财务决算和明确交付使用资产的核算规则
竣工财务决算和明确交付使用资产的核算规则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财政投资基本建设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明确交付使用资产的核算规则有关建设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工程财务和资产管理,完善财务决算程序,现将关于进一步完善财政投资基本建设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明确交付使用资产的核算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为进一步完善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财务核算,促进行政事业单位加强对基本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根据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规定,结合开发区实际,明确如下核算规则.一、工程竣工财务决算规则(一)建设单位在办理竣工验收和资产移交手续之前,必须根据“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的情况,计算交付使用资产的实际成本,编制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作为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的内容装入决算,同时作为办理资产(工程)移交证书的内容.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一般分为“房屋或建筑物类固定资产明细表”、“设备类固定资产明细表”(包括动力或生产类设备、运输设备及其他不需要安装的设备、工具、器具、家具等设备)及“非固定资产及其他代管类资产明细表”.交付使用资产成本,按如下内容计算:1. 房屋或建筑物等固定资产成本,包括建筑工程成本、应分摊的待摊投资,即:房屋建筑物等固定资产成本=建筑工程成本+建筑工程成本/(建筑工程成本+动力设备等需要安装设备成本)×待摊费用2. 设备类固定资产成本.(1)动力和生产类设备等固定资产成本,包括需要安装设备的采购成本;安装工程成本;设备基础、支柱等建筑工程成本;应分摊的待摊投资,即动力设备等需要安装设备成本=动力设备等需要安装设备成本+动力设备等需要安装设备成本/(建筑工程成本+动力等需要安装设备成本)×待摊费用(2)运输和其他不需要安装的设备、工具、器具、家具等固定资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不分摊待摊投资.3. 其他代管类资产成本,主要由行政事业单位代管的农田水利设施等,成本主要包括建筑工程成本、待摊投资.(二)建设单位在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时,应根据按规定预留的设备质量保证金等应付工程、设备款情况,编制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拨款情况明细表,作为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的内容装入决算.明细表按工程名称、审定造价、施工单位、已拨款额和尚未拨款额等明细填列,并作为资产(工程)移交证书的内容.资产(工程)移交证书一式五份,其中,一份作为核算中心对“交付使用资产”的账务处理依据,一份作为核算中心登记使用单位固定资产账务的依据;一份作为建设单位工程竣工决算资产移交的依据,一份作为行政事业单位(使用单位)登记固定资产台账的依据,一份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留存作为资产管理的备案依据.二、交付使用资产核算规则(一)交付使用资产的核算.工程竣工后,核算中心根据财政局转入的资产(工程)移交证书等工程竣工决算材料,及时进行基本建设工程项目交付使用资产的帐务处理工作.已经办理移交手续的交付使用资产,建设单位借记“交付使用资产”,贷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其他投资”、“待摊投资”等科目.“交付使用资产”应设置“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待核销资产”等明细科目,按资产类别和名称进行明细核算.“交付使用资产”的年末余额,应在下年年初建立新帐时,全数冲转,冲减“基建拨款-以前年度拨款”.(二)财政欠拨应付工程款的核算.核算中心在收到资产(工程)移交证书等资料进行账务处理时,应对应付工程款部分进行明细核算,借记“其他应收款-财政局”,贷记“基建拨款”,同时,借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贷记“应付工程款-相关施工单位”.收到财政拨入的基建拨款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其他应收款-财政局”,支付工程款时,借记“应付工程款-相关施工单位”,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三、遗留问题的处理规则(一)联建项目的核算.一个建设项目涉及多个建设单位的, 由于历史原因,在同一计划号下的工程项目,由若干个建设单位负责建设,造成其中任何一个建设单位的投资数,都与财政对该项目总的拨款数及决算值不符.对于这类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由涉及此类工程项目的最近一个管委会授权建设单位牵头,联合以前建设单位共同完成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并办理资产(工程)移交证书.核算中心在进行账务处理时,按照一、四条规定办理,涉及应付工程款挂账处理事宜,由最近一个管委会授权的建设单位负责.(二)不同核算期工程款的核算.建设单位对同一基本建设项目在核算中心的建筑安装工程等帐面拨款数与实际决算值不符.主要是核算中心成立时,各建设单位基建账务没有按项目投资额结转,而只结转了银行存款余额.对于这类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工程竣工,办妥竣工验收交接手续交付使用单位前,建设单位确认集中核算前投资额,财政局确认集中核算前的拨款额,并与核算中心核对其差额与2001年集中核算账务移交时“财政结转余额”一致.核算中心在进行账务处理时,借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集中核算前投资额”,“财政结转余额”,贷记“基建拨款-集中核算前拨款额”,同时,处理账务时,借记“交付使用资产”科目,贷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集中核算投资额”和“建筑安装工程投资-集中核算前投资额”.(三)遗留应付工程款的核算.核算中心在收到资产(工程)移交证书等材料进行账务处理时,财政拨给建设单位的基本建设工程款,建设单位尚未按规定全额支付施工企业的,由核算中心按项目汇总反映给财政局基建处,由基建处通知建设单位在办理竣工决算手续时,马上付款;确实不具备付款条件,由建设单位确认应付工程款明细,核算中心在处理账务时,暂做挂帐处理,借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科目,贷记“应付工程款--相关施工企业”.超过3个月仍未按规定支付时,由核算中心将基本建设拨款缴回财政,缴回财政时,核算中心借记“应付工程款--相关施工企业”,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基建投资资产的形成及移交使用单位的会计国家近年来一直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加快基础设施建设的步伐,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我国已进入大规模经济建设时期,国家集中财力用于建设新项目,购买新设备.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制度,单位的基建项目都必须列入国家计划,同时还要把用于基建的资金转存在建设银行开户的财政基建专户存取,由当地财政部门监督使用.单位应按国有单位基建会计制度的要求,把这部分资金纳入基建财务管理,建立基建账簿,单独核算反映.各级政府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建设投入不断增加,因此各单位投资购建形成的资产也越来越大,对其加强会计核算和资产转出方和资产受让方的财务管理则显得十分重要.一,基建投资购建中资产的概念基本建设会计游离于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之外.事业单位以国家基本建设拨款和经批准用财政补助收入以外的自筹资金进行固定资产的新建、扩建和改建等项目的基本建设工程,按照国家基本建设规程进行会计核算.在基建会计制度里,有两个资产科目,一是“交付使用资产”,二是“固定资产”.基本建设项目建成移交给使用单位,按基本建设会计制度规定,以“交付使用财产”科目来办理移交.使用单位在验收后,应将移交的固定资产部分增加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这里要谈的就是“交付使用资产”.1,“交付使用资产”是核算建设单位已经完成购置、建造过程,并已交付或转给使用单位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为生产准备的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家具等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实际成本.建设单位用基建投资购建的在建设期间自用的固定资产,也通过这个科目核算.工程竣工后,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竣工决算,办妥竣工验收和资产交接手续,才能作为交付使用资产入账.2,“固定资产”是核算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自用的各种固定资产的原价.这些资产的所有权归属于建设单位,可以自由支配使用的.它包括用基本建设购建的自用固定资产;用留成收入购建完成的的固定资产;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盘盈的固定资产等.二,基建投资购建中资产形成的会计处理“交付使用资产” .交付使用资产的成本,应按下列内容计算:(1),房屋、建筑物、管道、线路等固定资产的成本;(2),动力设备和生产设备等固定资产的成本;(3),运输设备及其他不需要安装设备、工具、器具、家具等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的成本;(4)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成本.已经办理交接手续的交付使用资产,借记“交付使用资产”,贷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其他投资”和“待摊投资”等科目.实行投资借款的建设单位,还应同时借记“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科目,贷记“待冲基建支出”科目.“交付使用资产:根据实际情况,还应设置“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明细科目.三,基建投资购建中形成资产移交使用单位的账务处理建设单位在办理竣工验收和资产交接手续工作以前,必须根据“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其他投资”和“待摊投资”等科目的明细记录,计算交付使用资产的实际成本,编制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等竣工决算附件,经交接双方签证后,其中一份由使用单位作为资产入账依据,另一份由建设单位作为本科目的记账依据.1,使用基建拨款形成的交付使用资产,借记“基建拨款”,贷记“交付使用资产”.2,使用联营拨款形成的交付使用资产,借记“联营拨款”,贷记“交付使用资产.3,使用投资借款形成的交付使用资产,借记“待冲基建支出”,贷记“交付使用资产”.4,使用多种投资的建设单位完成的交付使用资产,能分清投资来源的,分别按上述方法进行结转;分不清来源的,按实际投资比例计算结转.四,行政事业单位目前基建投资的分析及基建拨款和资产增加的账务处理目前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一般为自筹基建、拨入专款基建和借入款项基建,且大多采用发包的形式.这里着重谈的是自筹基建.行政事业单位在安排自筹基建时,要统筹考虑自身的各项收入情况,以量入为出的原则,在保证行政事业正常发展的资金需要和收支平衡的基础上,根据需要和可能来安排自筹基本建设,一般不应负债基建.但如果确需借人款项基建,也应通过“结转自筹基建”科目核算,年终转账后,可能会出现负结余,就留待以后年度组织收入补亏.所谓自筹基建,就是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或拨入经费)以外资金安排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基建项目.为了核算自筹资金转存财政基建专户的情况,单位预算会计要求设置“结转自筹基建”科目.拨出基建款项时,借“结转自筹基建”贷“银行存款”.年终账务处理,借“事业结余”,贷“结转自筹基建”.基本建设工程引起的实际成本支出,不作单位支出核算,只在项目完工并交付使用时才增加固定资产和固定基金.工程竣工后,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借“固定资产”,贷“固定基金”.如有结余的基建款项则转回单位账户,借“银行存款”,贷“结转自筹基建”,同时,借“结转自筹基建”,贷“事业结余”.五,对行政事业单位基建资产会计处理的一点建议用基建投资形成的固定资产只有通过比较严格和比较科学的会计核算,才能保证国有固定资产的完整性.由于行政事业单位的特点,基本建设会计游离于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之外,致使基本建设工程发生的实际成本支出,无论是来自预算内拨款,还是来自单位自筹资金,均无法列作单位资金支出,会计报表也无法予以反映.只有对于发生的国家基本建设拨款和单位自筹资金进行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以及外购需要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支出,借记“在建工程”,贷记“财政补助收入”或有关资产账户;项目完工交付使用时,借记“固定资产”,贷记“在建工程”,才能最终为事业单位编制部门预算提供真实科学的会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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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财政投资基本建设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明确交付使用资产的核算规则有关建设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工程财务和资产管理,完善财务决算程序,现将《关于进一步完善财政投资基本建设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明确交付使用资产的核算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为进一步完善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财务核算,促进行政事业单位加强对基本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根据《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规定,结合开发区实际,明确如下核算规则。
一、工程竣工财务决算规则(一)建设单位在办理竣工验收和资产移交手续之前,必须根据“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的情况,计算交付使用资产的实际成本,编制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作为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的内容装入决算,同时作为办理资产(工程)移交证书的内容。
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一般分为“房屋或建筑物类固定资产明细表”、“设备类固定资产明细表”(包括动力或生产类设备、运输设备及其他不需要安装的设备、工具、器具、家具等设备)及“非固定资产及其他代管类资产明细表”。
交付使用资产成本,按如下内容计算:1. 房屋或建筑物等固定资产成本,包括建筑工程成本、应分摊的待摊投资,即:房屋建筑物等固定资产成本=建筑工程成本+建筑工程成本/(建筑工程成本+动力设备等需要安装设备成本)×待摊费用2. 设备类固定资产成本。
(1)动力和生产类设备等固定资产成本,包括需要安装设备的采购成本;安装工程成本;设备基础、支柱等建筑工程成本;应分摊的待摊投资,即动力设备等需要安装设备成本=动力设备等需要安装设备成本+动力设备等需要安装设备成本/(建筑工程成本+动力等需要安装设备成本)×待摊费用(2)运输和其他不需要安装的设备、工具、器具、家具等固定资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不分摊待摊投资。
3. 其他代管类资产成本,主要由行政事业单位代管的农田水利设施等,成本主要包括建筑工程成本、待摊投资。
(二)建设单位在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时,应根据按规定预留的设备质量保证金等应付工程、设备款情况,编制《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拨款情况明细表》,作为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的内容装入决算。
明细表按工程名称、审定造价、施工单位、已拨款额和尚未拨款额等明细填列,并作为资产(工程)移交证书的内容。
资产(工程)移交证书一式五份,其中,一份作为核算中心对“交付使用资产”的账务处理依据,一份作为核算中心登记使用单位固定资产账务的依据;一份作为建设单位工程竣工决算资产移交的依据,一份作为行政事业单位(使用单位)登记固定资产台账的依据,一份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留存作为资产管理的备案依据。
二、交付使用资产核算规则(一)交付使用资产的核算。
工程竣工后,核算中心根据财政局转入的《资产(工程)移交证书》等工程竣工决算材料,及时进行基本建设工程项目交付使用资产的帐务处理工作。
已经办理移交手续的交付使用资产,建设单位借记“交付使用资产”,贷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其他投资”、“待摊投资”等科目。
“交付使用资产”应设置“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待核销资产”等明细科目,按资产类别和名称进行明细核算。
“交付使用资产”的年末余额,应在下年年初建立新帐时,全数冲转,冲减“基建拨款-以前年度拨款”。
(二)财政欠拨应付工程款的核算。
核算中心在收到资产(工程)移交证书等资料进行账务处理时,应对应付工程款部分进行明细核算,借记“其他应收款-财政局”,贷记“基建拨款”,同时,借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贷记“应付工程款-相关施工单位”。
收到财政拨入的基建拨款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其他应收款-财政局”,支付工程款时,借记“应付工程款-相关施工单位”,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遗留问题的处理规则(一)联建项目的核算。
一个建设项目涉及多个建设单位的,由于历史原因,在同一计划号下的工程项目,由若干个建设单位负责建设,造成其中任何一个建设单位的投资数,都与财政对该项目总的拨款数及决算值不符。
对于这类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由涉及此类工程项目的最近一个管委会授权建设单位牵头,联合以前建设单位共同完成《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并办理《资产(工程)移交证书》。
核算中心在进行账务处理时,按照一、四条规定办理,涉及应付工程款挂账处理事宜,由最近一个管委会授权的建设单位负责。
(二)不同核算期工程款的核算。
建设单位对同一基本建设项目在核算中心的建筑安装工程等帐面拨款数与实际决算值不符。
主要是核算中心成立时,各建设单位基建账务没有按项目投资额结转,而只结转了银行存款余额。
对于这类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工程竣工,办妥竣工验收交接手续交付使用单位前,建设单位确认集中核算前投资额,财政局确认集中核算前的拨款额,并与核算中心核对其差额与2001年集中核算账务移交时“财政结转余额”一致。
核算中心在进行账务处理时,借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集中核算前投资额”,“财政结转余额”,贷记“基建拨款-集中核算前拨款额”,同时,处理账务时,借记“交付使用资产”科目,贷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集中核算投资额”和“建筑安装工程投资-集中核算前投资额”。
(三)遗留应付工程款的核算。
核算中心在收到资产(工程)移交证书等材料进行账务处理时,财政拨给建设单位的基本建设工程款,建设单位尚未按规定全额支付施工企业的,由核算中心按项目汇总反映给财政局基建处,由基建处通知建设单位在办理竣工决算手续时,马上付款;确实不具备付款条件,由建设单位确认应付工程款明细,核算中心在处理账务时,暂做挂帐处理,借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科目,贷记“应付工程款--相关施工企业”。
超过3个月仍未按规定支付时,由核算中心将基本建设拨款缴回财政,缴回财政时,核算中心借记“应付工程款--相关施工企业”,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基建投资资产的形成及移交使用单位的会计国家近年来一直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加快基础设施建设的步伐,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
我国已进入大规模经济建设时期,国家集中财力用于建设新项目,购买新设备。
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制度,单位的基建项目都必须列入国家计划,同时还要把用于基建的资金转存在建设银行开户的财政基建专户存取,由当地财政部门监督使用。
单位应按《国有单位基建会计制度》的要求,把这部分资金纳入基建财务管理,建立基建账簿,单独核算反映。
各级政府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建设投入不断增加,因此各单位投资购建形成的资产也越来越大,对其加强会计核算和资产转出方和资产受让方的财务管理则显得十分重要。
一,基建投资购建中资产的概念基本建设会计游离于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之外。
事业单位以国家基本建设拨款和经批准用财政补助收入以外的自筹资金进行固定资产的新建、扩建和改建等项目的基本建设工程,按照国家基本建设规程进行会计核算。
在基建会计制度里,有两个资产科目,一是“交付使用资产”,二是“固定资产”。
基本建设项目建成移交给使用单位,按基本建设会计制度规定,以“交付使用财产”科目来办理移交。
使用单位在验收后,应将移交的固定资产部分增加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
这里要谈的就是“交付使用资产”。
1,“交付使用资产”是核算建设单位已经完成购置、建造过程,并已交付或转给使用单位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为生产准备的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家具等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实际成本。
建设单位用基建投资购建的在建设期间自用的固定资产,也通过这个科目核算。
工程竣工后,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竣工决算,办妥竣工验收和资产交接手续,才能作为交付使用资产入账。
2,“固定资产”是核算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自用的各种固定资产的原价。
这些资产的所有权归属于建设单位,可以自由支配使用的。
它包括用基本建设购建的自用固定资产;用留成收入购建完成的的固定资产;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盘盈的固定资产等。
二,基建投资购建中资产形成的会计处理“交付使用资产” .交付使用资产的成本,应按下列内容计算:(1),房屋、建筑物、管道、线路等固定资产的成本;(2),动力设备和生产设备等固定资产的成本;(3),运输设备及其他不需要安装设备、工具、器具、家具等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的成本;(4)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成本。
已经办理交接手续的交付使用资产,借记“交付使用资产”,贷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其他投资”和“待摊投资”等科目。
实行投资借款的建设单位,还应同时借记“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科目,贷记“待冲基建支出”科目。
“交付使用资产:根据实际情况,还应设置“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明细科目。
三,基建投资购建中形成资产移交使用单位的账务处理建设单位在办理竣工验收和资产交接手续工作以前,必须根据“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其他投资”和“待摊投资”等科目的明细记录,计算交付使用资产的实际成本,编制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等竣工决算附件,经交接双方签证后,其中一份由使用单位作为资产入账依据,另一份由建设单位作为本科目的记账依据。
1,使用基建拨款形成的交付使用资产,借记“基建拨款”,贷记“交付使用资产”。
2,使用联营拨款形成的交付使用资产,借记“联营拨款”,贷记“交付使用资产。
3,使用投资借款形成的交付使用资产,借记“待冲基建支出”,贷记“交付使用资产”。
4,使用多种投资的建设单位完成的交付使用资产,能分清投资来源的,分别按上述方法进行结转;分不清来源的,按实际投资比例计算结转。
四,行政事业单位目前基建投资的分析及基建拨款和资产增加的账务处理目前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一般为自筹基建、拨入专款基建和借入款项基建,且大多采用发包的形式。
这里着重谈的是自筹基建。
行政事业单位在安排自筹基建时,要统筹考虑自身的各项收入情况,以量入为出的原则,在保证行政事业正常发展的资金需要和收支平衡的基础上,根据需要和可能来安排自筹基本建设,一般不应负债基建。
但如果确需借人款项基建,也应通过“结转自筹基建”科目核算,年终转账后,可能会出现负结余,就留待以后年度组织收入补亏。
所谓自筹基建,就是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或拨入经费)以外资金安排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基建项目。
为了核算自筹资金转存财政基建专户的情况,单位预算会计要求设置“结转自筹基建”科目。
拨出基建款项时,借“结转自筹基建”贷“银行存款”。
年终账务处理,借“事业结余”,贷“结转自筹基建”。
基本建设工程引起的实际成本支出,不作单位支出核算,只在项目完工并交付使用时才增加固定资产和固定基金。
工程竣工后,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借“固定资产”,贷“固定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