湿地保护区违法行为(湿地资源)处罚
湿地保护法释义解读
湿地保护法释义解读
湿地保护法是我国专门用于保护湿地资源的法律法规。湿地是指生态系统中土壤被水覆盖或者土壤渗透水分较多的区域,包括沼泽、河口、湖泊、草地等。湿地具有重要的生态功能,能够调节水量、净化水质、保持气候平衡等。湿地保护法的释义解读如下:
1. 湿地保护的目的:湿地保护法的首要目的是保护湿地资源,维护湿地的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推动可持续发展。湿地保护的核心理念是实现湿地与人类社会的和谐共存。
2. 湿地保护的原则:湿地保护法明确了一些原则,包括保护优先、防治污染、合理利用、综合管理、公众参与等。这些原则指导着湿地保护工作的进行,确保湿地资源得到科学、合理的保护。
3. 湿地资源的调查和评价:湿地保护法要求进行湿地资源的调查和评价,以了解湿地的分布、类型、功能、价值等信息。这些信息对于科学制定湿地保护规划和政策非常重要。
4. 湿地保护区的划定和管理:湿地保护法规定了湿地保护区的划定和管理办法。湿地保护区是指因湿地生态系统重要性而划定的具有特殊保护地位的区域。湿地保护区应当依法划定,并加强管理、保护和恢复工作。
5. 湿地生态修复和恢复:湿地保护法强调湿地生态修复和恢复的重要性。对于已经破坏或退化的湿地,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
进行修复和恢复,以实现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6. 湿地保护的问责机制:湿地保护法要求建立湿地保护的问责机制。对于违反湿地保护法规的行为,应当予以处罚和追责,以确保湿地保护的实施力度。
综上所述,湿地保护法的释义解读包括湿地保护目的、原则、湿地资源调查与评价、湿地保护区管理、湿地生态修复和恢复以及湿地保护的问责机制等内容。通过有效的法规和政策措施,我们可以更好地保护和管理湿地资源,实现湿地和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条例(3)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条例(3)
第三十二条(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湿地保护规划制定和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湿地资源的保护利用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湿地保护情况,并抄送有关部门。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移动或者破坏湿地界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湿地保护工作的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当事人逾期不恢复原状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批准,改变湿地用途占用或者征用湿地的,除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权限,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可以处以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改变湿地用途、开垦、围垦湿地、过度放牧、捕捞或者采砂、取土、开矿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已经规定处罚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从重处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处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湿地保护工作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停止,并可以处以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湿地面积减少、功能退化的,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已经规定处罚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从重处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处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湿地保护工作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停止,并可以处以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从事湿地保护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湿地公园城管执法管理制度
湿地公园城管执法管理制度
一、前言
湿地公园是城市绿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很高的生态环境保护和景观价值。为了保护湿地公园的生态环境和景观特色,保障公园内的秩序和安全,提升游客的体验和满意度,必须加强城管执法管理。本文围绕湿地公园城管执法管理制度展开阐述,旨在建立一个符合湿地公园特点、有利于保护和管理湿地公园的城管执法管理制度。
二、湿地公园城管执法管理制度的必要性
1. 生态环境保护
湿地公园是重要的自然湿地生态系统,拥有丰富的生物资源和独特的生态环境。通过建立城管执法管理制度,可以有效保护湿地公园中的植被、水质和野生动物,预防破坏湿地生态系统的行为。
2. 公共秩序管理
湿地公园是市民休闲娱乐的重要场所,也是展示城市风貌的窗口。健全的城管执法管理制度能够规范游客的行为,维护湿地公园的秩序和安全。
3. 优化游客体验
通过规范管理和维护湿地公园,使其景观保持原始状态,提升游客的体验,吸引更多的游客来此游览、休闲和娱乐,促进旅游业的持续发展。
三、湿地公园城管执法管理制度的原则
1. 生态优先原则
以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为核心,规范公园内的各类行为,保障湿地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2. 公平公正原则
依法对待各类违法行为,实行公平公正的执法管理,保护市民和游客的合法权益。
3. 预防为主原则
依法加强对湿地公园管理的监督和检查,主动预防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保障湿地公园的正常秩序和安全。
4. 教育引导原则
通过宣传教育和引导,增强市民和游客的环保意识,鼓励大家自觉遵守湿地公园的管理规定,共同保护湿地生态环境。
四、湿地公园城管执法管理制度的内容
湿地保护管理规定
湿地保护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管理,保护湿地资源,促进可持续发展,依据《湿地保护管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国内所有湿地保护区、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等湿地保护管理范围。
第三条湿地保护管理应依法科学规划,合理划定湿地保护区域,并按照公益性原则进行湿地保护管理。
第四条湿地保护管理应当注重科学研究和监测,开展湿地生态系统的动态监测和评价,提高湿地科学管理水平。
第二章湿地保护区划
第五条湿地保护区划应根据湿地的生态功能、保护价值和利用需求,进行科学划定。
第六条湿地保护区划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湿地保持完好的自然生态系统特征;
(二)湿地具备重要的生态功能和保护价值;
(三)湿地处于地质、气候、水文等自然条件适宜的区域;
(四)湿地生态系统对周边环境起到稳定、改善作用;
(五)湿地保护的重要性得到科学、政府、社会的广泛认可。
第七条湿地保护区划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外围区。
(一)核心区是湿地的原始区域,是湿地生态系统维持和繁衍发展的关键区域,具有严格的保护要求,禁止一切破坏性开发活动。
(二)缓冲区是保护区的周边区域,具有辅助保护和促进湿地生态系统稳定的功能,限制开发活动。
(三)外围区是湿地保护区的外围地区,是湿地保护区的外延,接受一定程度的合理利用。
第八条湿地保护区划应根据湿地的特点和保护要求,制定保护管理措施,并建立相关的保护设施和标识。
第三章湿地保护管理措施
第九条湿地的科学调查和监测是湿地保护管理的重要工作,应加强湿地调查研究,掌握湿地资源的分布、数量、状态等基础数据。
湿地保护管理规定范本(2篇)
湿地保护管理规定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湿地的保护管理,确保湿地生态系统的稳定和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级、省级和重要湿地的保护管理,具体范围由各级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条湿地保护管理的目标是维护湿地的生态完整性,提高湿地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和复原能力,促进湿地的可持续利用。
第四条湿地保护管理应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为主,依法管理,科学规划,合理利用,建立健全湿地保护管理体系。
第五条湿地保护管理应注重保护区域内的生物多样性和生态过程,防止湿地生态系统的破坏和退化,保持湿地的自然特征和生态功能。
第六条湿地保护管理应注重科学研究和监测,加强对湿地资源的调查和评估,为湿地保护提供科学依据。
第七条湿地保护管理应加强公共参与和社会监督,提高公众对湿地保护的认识和重视,强化湿地保护的社会责任。
第二章湿地保护规划
第八条湿地保护管理应制定湿地保护规划,明确湿地保护的总体目标和具体措施。
第九条湿地保护规划的编制应充分考虑湿地资源的特点和需求,科学界定湿地保护的范围和划分湿地保护区。
第十条湿地保护规划的编制应广泛征求相关部门和公众的意见,形成共识,并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湿地保护规划应具备可操作性、可实施性,明确责任主体和分工。
第三章湿地保护区的建设与管理
第十二条湿地保护区的建设应根据湿地资源特点和生态需求,科学界定保护区的边界和范围。
第十三条湿地保护区内的建设活动应严格限制,必要时可以禁止。禁止或限制的建设活动应当通过湿地保护管理部门的审批,并依法予以公告。
湿地保护法(草案)征求意见
湿地保护法(草案)征求意见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
•【公布日期】2021.01.27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湿地保护法(草案)征求意见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公布,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信封上请注明湿地保护法草案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21年2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草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湿地管理
第三章湿地保护
第四章湿地修复
第五章检查与监督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湿地,恢复和修复退化湿地,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及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湿地保护、利用、修复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湿地,是指具有显著生态功能的自然湿地和具有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栖息、生长功能的人工湿地。国家对湿地实行分级管理及名录制度。
水田和人工养殖水域、滩涂的保护、利用及相关管理活动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
江河、湖泊、海域等的湿地保护、利用及相关管理活动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
湿地保护管理规定
湿地保护管理规定
湿地是重要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系统,具有重要的生存和生命维持功能,保护湿地是保
护人类生存和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也是世界各国共同的责任。为保护湿地资源和生态环境,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湿地的定义和分类
湿地是指由于自然或人为因素的影响,水带和水、陆交界处的地面常年或季节性饱和
的土地,包括沼泽、泥炭地、河口湿地、红树林、湖泊、池塘、河流、水库和其他湿地。
湿地是自然生态系统中重要的一部分,是各国自然资源和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湿地可以分为不同类型,例如根据水源的不同,可分为河口湿地、内陆湿地和岸线湿地;根据水深的不同,可分为浅水湿地、深水湿地和水底湿地;根
据湿地水文周期的不同,可分为永久湿地、季节性湿地和间歇性湿地。
第二条湿地的保护
湿地资源是重要的自然资源,对湿地进行科学的保护和管理有利于提高湿地生态系统
的质量和稳定性,提高湿地的服务功能,实现湿地的可持续发展。
各级政府应当制定湿地保护规划和湿地保护计划,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加强湿地环境
保护和恢复,通过科技手段加强监测,提高湿地资源管理和修复的水平,保护湿地生态系
统和生物多样性。
为了保护湿地资源,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保护湿地环境和生态系统,提高湿地的
服务功能和质量。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应当共同参与湿地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三) 加强湿地环境监测和评估。通过科技手段加强湿地环境监测和评估,掌握湿地
资源的变化和演变规律,制定科学的湿地保护和管理方案。
(四) 加强湿地环境保护。通过加强监管和执法,管理湿地环境,减少人为造成的污
湿地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湿地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保护域湿地生态功能及其生物多样性,维护湿地生态系统的基本功能,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通知》、《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湿地保护工作的意见》、《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市域湿地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周边景观控制区内从事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条例的规定。
第三条市域湿地是经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以永续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生态资源和人文历史风貌资源为目的,可开展湿地保护、恢复、宣
传、教育、科研、监测、生态旅游等活动包括:集城市湿地、农耕湿地、文化湿地。
第四条湿地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周边景观控制区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市域湿地总体规划》划定的范围为准,并报人民政府批示。
第五条湿地的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应当按照《湿地公约》要求,严格进行保护。
第六条人民政府加强对湿地保护和管理工作,将湿地保护和管理纳入到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
第七条人民政府依据本条例设立市域湿地管理委员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湿地保护和管理的有关工作;
(二)根据湿地永续保护与合理利用需要,参与湿地相关规划编制及修改工作;
(三)和其他依法应当由管委会行使的职权。
第八条管委会设立湿地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湿地的保护和管理工作,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湿地的各项管理制度,并报管委会批准后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公布日期】2004.06.05
•【文号】国办发[2004]50号
•【施行日期】2004.06.05
•【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通知
(国办发[2004]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我国是世界上湿地类型齐全、数量较多的国家之一。多年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湿地保护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目前我国已有约40%的自然湿地被纳入自然保护区得到保护。但由于长期以来人们对湿地生态价值认识不足,加上保护管理能力薄弱,很多地方仍在大量开垦围垦和随意侵占湿地,特别是近两年一些地方出现了把大量湿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错误倾向。为尽快扭转自然湿地面积减少,生态功能退化的局面,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加强湿地保护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把湿地保护作为改善生态的重要任务来抓
湿地与森林、海洋并称为全球三大生态系统。湿地具有保持水源、净化水质、蓄洪防旱、调节气候和维护生物多样性等重要生态功能,健康的湿地生态系统,是国家生态安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保护湿地,对于维护生态平衡,改善生态状况,实现人与自然和谐,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必须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坚持经济发展与生态
保护相协调,正确处理好湿地保护与开发利用、近期利益与长远效益的关系,绝不能以破坏湿地资源,牺牲生态为代价换取短期经济利益。要把加强湿地保护,恢复湿地功能,作为改善生态状况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件大事,予以高度重视,并切实抓紧抓好。
湿地保护管理规定
湿地保护管理规定
湿地保护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湿地保护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依据国家湿地保护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旨在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维护湿地生态环境稳定,促进可持续发展。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湿地保护工作,包括湖泊、河流、沼泽、红树林等不同类型的湿地。
第三条湿地保护的原则是保护为主、合理利用、综合治理、科学管理。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湿地是指在地表或土壤表面长期或周期性地具有湿润环境特征的地区,包括湿地植被、土壤、水体等组成的自然湿地。
第二章湿地保护目标与任务
第五条湿地保护的目标是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完整性,维护湿地生物多样性,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
第六条湿地保护的任务包括:________
1.制定和完善湿地保护规划和政策,建立湿地保护制度。
2.加强湿地科学研究,提高湿地保护管理能力。
3.加强湿地生态环境监测和评估,及时掌握湿地变化情况。
4.加强湿地生态修复,恢复湿地生态系统功能。
5.加强湿地环境宣传教育,提高公众湿地保护意识。
6.加强湿地保护执法工作,惩治湿地违法行为。
7.推动湿地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促进湿地可持续利用。
第三章湿地保护的主要措施
第七条制定湿地保护规划,确定湿地保护范围,并建立湿地保
护管理机构。
第八条加强湿地科学研究,包括湿地资源调查、湿地生态系统
评估等,为湿地保护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第九条开展湿地生态修复,采取措施恢复湿地原有的生态系统
功能和生物多样性。
第十条加强湿地环境监测,定期对湿地生态环境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处理湿地污染问题。
第十一条宣传教育工作,普及湿地保护知识,增强公众对湿地
湿地保护管理规定
湿地保护管理规定
是指为了保护湿地生态系统的稳定和完整性,规范湿地管理和利用行为,制定的一系列管理措施和规定。具体的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可能会根据不同地区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而略有差异,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湿地保护管理规定:
1. 法律保护:设立湿地保护区或湿地自然保护区,并通过法律法规对其进行保护和管理。
2. 严格限制开发:严格限制在湿地保护区内的开发建设活动,特别是对于破坏性较大的活动,如填埋、挖掘、垦殖等。
3. 管理规划:制定湿地保护管理规划,明确湿地的功能分区、保护目标和管理措施,确保湿地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4. 生态修复:对破坏的湿地进行生态修复,恢复湿地的自然生态系统功能。
5. 控制污染排放:加强对湿地周边水体和大气的污染排放的管理和监测,保护湿地生态环境的质量。
6. 加强监督管理:加强湿地保护区内的管理和监督力度,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和整改。
7. 提倡科学研究:鼓励科学研究机构和学者对湿地生态系统进行研究,提供科学依据和技术支持。
总之,湿地保护管理规定是为了保护湿地生态系统的稳定和完整性,通过法律法规和管理措施对湿地进行保护、修复和管理,确保湿地具有可持续的生态功能和社会经济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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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湿地公园处罚依据
占用湿地公园处罚依据
一、湿地公园的重要性
湿地公园是自然生态系统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具有保护生态环境、调节气候、维持水源、保护生物多样性等重要功能。因此,占用湿地公园的行为是违法行为,需要依法处罚。
二、法律依据
占用湿地公园的行为违反了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禁止占用、破坏湿地。”占用湿地公园属于对湿地的占用行为,违反了该法律的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湿地是国家重点保护的土地,不得占用、破坏。”占用湿地公园等湿地属于违法占用湿地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下列破坏性活动:占用、破坏湿地。”占用湿地公园违反了自然保护区法的规定,应受到相应处罚。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禁止下列对湿地的破坏行为:占用湿地。”占用湿地公园违反了水法的规定,需要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处罚措施
对于占用湿地公园的行为,可以采取以下处罚措施:
1.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占用湿地公园的行为可以处以罚款。根据具体情况,罚款数额可以根据占用面积的大小、占用时间的长短等进行确定。
2.停工整顿:如果占用湿地公园的行为是由于工程建设等原因造成的,可以采取停工整顿的措施,暂停相关工程的施工,并要求整改。
3.恢复原状:对于已经占用的湿地公园,应要求违法行为人恢复原状,将占用的湿地恢复成湿地公园的原貌。
4.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严重占用湿地公园的行为,涉及犯罪的,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犯罪嫌疑人可以被追究刑事责任。
2023年湿地保护管理规定
2023年湿地保护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的适用范围包括国家级湿地保护区、省级湿地保护区和其他湿地保护区。
第三条湿地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为主、合理利用、科学管理的原则,维护湿地的生态系统完整性和功能稳定性,促进生态经济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湿地保护管理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合作,形成跨部门、跨领域的联动机制。
第五条湿地保护管理应当注重公众参与,加强宣传教育,提升公众对湿地保护的认识和意识。
第六条湿地保护管理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提升湿地保护管理水平,推动湿地保护科技创新。
第七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大湿地保护投入,提升湿地保护管理能力,确保湿地保护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湿地保护区的划定与规划
第八条湿地保护区的划定应当遵循科学、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考虑湿地的自然条件、生态价值和文化价值等因素,科学确定湿地保护区的边界。
第九条湿地保护区划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试验区三个功能区。
核心区是湿地保护区内生态环境稳定、生物多样性丰富、生产要素保护完整的区域,主要实现生态保护和恢复。
缓冲区是湿地保护区内农田、林地和城镇等人类活动集中区域,主要实现合理利用和生态修复。
试验区是湿地保护区内进行科学实验、技术试验和科普教育的区域,主要探索湿地保护管理新模式和新技术。
第三章湿地保护与修复
第十条湿地保护与修复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生态恢复为主的原则,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提升湿地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和抗干扰能力。
第十一条湿地保护与修复应当注重恢复湿地的自然水文条件,重建湿地的水生态系统。
湿地自然保护区野生植物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具体裁量标准
处以4000元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
伪造、倒卖、转让省一般保护野生动物狩猎证或者驯养繁殖许可证,
处以2000元的罚款
2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
湿地自然保护区野生植物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具体裁量标准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定处罚标准
具体情形
具体裁量பைடு நூலகம்准
处罚依据
1
伪造、倒卖、转让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特许猎捕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
伪造、倒卖、转让狩猎证或者驯养繁殖许可证,处以罚款的,按照五千元以下的标准执行.
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处以罚款的,按照五万元以下的标准执行
没收所采集、收购的野生植物和考察资料,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属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的
没收所采集、收购的野生植物和考察资料,可以并处以40000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属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
没收所采集、收购的野生植物和考察资料,可以并处以20000元罚款
占用湿地公园处罚依据
占用湿地公园处罚依据
湿地是指地表覆盖有植物、积水或者土壤湿润的地区,是珍贵的生态资源。湿地公园作为湿地保护的重要手段,起到了保护湿地生态系统、促进生物多样性、提供休闲娱乐等多重功能。然而,一些不法分子却将湿地公园作为违规占用的地方,对湿地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为了维护湿地公园的正常运行和湿地生态的完整性,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占用湿地公园的行为进行处罚。
按照《湿地保护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占用湿地公园需要事先获得相关行政部门的审批。未经审批擅自占用湿地公园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将依法受到处罚。根据《湿地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对于占用湿地公园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采取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等处罚措施。同时,湿地保护部门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占用湿地公园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进行修复,并要求违法行为人承担相应的修复费用。
占用湿地公园的行为也涉及到土地利用问题。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或者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占用农村集体土地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湿地公园作为国家重点保护的土地资源,占用湿地公园属于违法占地行为。依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对于占用湿地公园的行为,可以采取罚款、责令恢复原状、收回土地等处罚措施。同时,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
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对于占用农村集体土地的违法行为,还可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占用湿地公园的行为也可能违反城市规划相关的规定。根据《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或者违反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擅自占用国土资源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湿地公园作为城市规划的一部分,占用湿地公园属于违法占用国土资源的行为。根据《城市规划法》的规定,对于占用湿地公园的行为,可以采取罚款、责令恢复原状、收回国土资源等处罚措施。同时,根据《城市规划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于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还可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四川省湿地保护条例
四川省湿地保护条例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10.07.24
•【字号】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6号
•【施行日期】2010.10.01
•【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
正文
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6号)
《四川省湿地保护条例》已由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7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7月24日
四川省湿地保护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湿地保护、利用、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常年或者季节性的潮湿地域,主要包括沼泽地、湿原、泥炭地以及湖泊等生态功能明显的水域。
湿地资源是指湿地及依附湿地栖息、繁衍、生存的野生生物资源。
第四条湿地保护管理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规划、突出重点、合理利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实行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湿地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其所属的湿地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水利、农业、畜牧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湿地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湿地保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