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首试对大学生实习见习立法

合集下载

实习大学生的劳动权益保护_以_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_为视角

实习大学生的劳动权益保护_以_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_为视角

Value Engineering 0引言大学生实习,是指高校大学生在实践中学习,在经过一段时间的学习之后,或者说当学习告一段落的时候,向职场人士转变的准备阶段,区别于通常所说的勤工俭学,是作为就业前的一种特殊培训形式,验证自己的职业抉择、找到自身职业差距,累积工作经验的最好途径。

目前的《劳动法》以及《劳动合同法》保护的是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实习大学生只有在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形成实际劳动关系后,才能按照相关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现在社会中大部分的实习,要么没有签订协议,要么签订的协议不规范,实习劳动中产生争议时缺乏相关法律依据,实习大学生被用人单位盘剥、克扣工资、发生工伤、医疗等事故后得不到及时救济和赔偿的案例层出不穷,在这个法律管理的“真空地带”,在多方呼吁要积极探索与构建大学生实习期间合法权益保障体系的趋势推动下,《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见习条例》(下称《条例》)应运而生,这部在全国首个以立法形式出台的高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见习条例,为规范高校学生实习,促进大学生就业,并结合广东省实际,在2010年3月1日起实施。

《条例》把实习大学生定位在一个特殊的法律主体,以立法的形式切实保障大学生实习,解决了大学生就业困难的当务之急,为实习创造了良好的法制环境。

然而,该《条例》是否能从根本上改变实习大学生劳动权益受损的现状,还有待实践的进一步证实。

1实习大学生合法劳动权益难以维护的主要原因 1.1大学实习生的劳动者身份很难认定,与用人单位之间难以建立劳动关系由于实习大学生的主要身份还是学生,与学校还存在教学关系,处于尚未毕业的状态。

虽然现在社会上有用人单位不需要毕业生的档案和与身份有关的证明材料,但签订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基本都是以大学生已毕业为前提的,实习大学生还未毕业,没有毕业证,无法证明其毕业身份,所以用人单位难以与实习大学生建立劳动关系。

没有建立劳动关系,自然得不到劳动相关法律的保护。

实习大学生的劳动权益保护——以《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为视角

实习大学生的劳动权益保护——以《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为视角

Ta i g t eAn l fI t r s i n t e tEm p o me tOr i a c fCol g t d n s i a g o g Pr v n e k n h ge o n e n h p a d S ud n l y n d n n e o l e S u e t n Gu n d n o i c e
关键 词 : 习大学生 ; 实 劳动 权 益; 条例
Ke r s:i t r s p sud n s a o i h s r i a e y wo d n e hi t e t ;l b rrg t ;o d n nc n
中图 分 类 号 :4 G7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 编 号 :0 6 4 1 (0 0)6 0 7 — 2 10 — 3 12 1 2 — 17 0
最好途径。
学 生 还 未 毕 业 , 有 毕 业 证 , 法 证 明 其毕 业 身份 , 以用 人 单 位 难 没 无 所 目前 的《 劳动法 》 以及《 劳动合 同法 》 保护 的是与用 人单位形成 以与 实 习大 学 生 建 立 劳 动 关 系 。没 有 建 立 劳动 关 系 , 自然 得 不 到 劳 劳动 关 系 的 劳 动 者 , 实 习 大 学 生 只 有 在 与用 人 单 位 签 订 了 劳 动 合 动相 关法律 的保护。 根据 我国《 劳动合同法》 第二条 “ 中华人 民共和 同, 形成 实 际 劳动 关 系后 , 能按 照 相 关法 律 维 护 自 己的 合 法 权 益 。 国境 内 的 企 业 、 体 经 济 组 织 、 才 个 民办 非企 业 单 位 等 组 织 与 劳 动 者 建 现在 社 会 中大 部 分 的 实 习, 么 没 有 签订 协 议 , 么 签 订 的协 议 不 规 立劳 动 关 系 , 立 、 行 、 要 要 订 履 变更 、 除 或者 终 止 劳 动 合 同 , 用 本 法 。 解 适 ” 范 , 习 劳 动 中产 生争 议 时 缺 乏相 关 法 律 依 据 , 习大 学 生 被 用 人 这就 是说 , 要 同用 人 单 位 建 立 了劳 动 关 系 的劳 动 者 才能 成 为 受 到 实 实 需 单位 盘 剥 、 扣工 资 、 生工 伤 、 克 发 医疗 等 事 故 后 得 不 到 及 时救 济 和 赔 《 动 合 同 法 》 保 护 , 实 习生 既 不 属 于 法律 意 义 上 的 劳 动 者 , 劳 的 而 也 积极 探 索 与 构 建 大 学 生 实 习期 间合 法 权 益 保 障体 系 的趋 势 推 动 下 , 来获 得救 济 。

高校学生实习中人身损害赔偿责任问题[论文]

高校学生实习中人身损害赔偿责任问题[论文]

高校学生实习中人身损害赔偿责任问题探析在对实习中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及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承担的主要观点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理清各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责任范围,建议通过完善立法构建科学的实习工伤保险制度、实习责任险的推行及签订实习协议等方式来分散、化解风险,寻求解决实习生人身伤害事故的有效途径,保障实习大学生的权益。

实习人身伤害法律责任一、高校学生实习的概念及性质广东省2010年颁布实施的《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首次以法规形式对高校学生实习作出了界定。

该《条例》指出,实习是指高等学校按照专业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组织学生到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进行与专业相关的实践性教学活动。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在1998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规定,主要实践性教学环节包括见习、法律咨询、社会调查、专题辩论、模拟审判、疑案辩论、实习等。

实践中,主要实习方式是学校通过和实习单位签订协议组织学生到实习单位实习,也有学生自己通过社会中介或社会人际关系联系实习单位进行实习的方式。

从其本质上来看,大学生实习虽然实在实习单位完成,但其目的是为了完成学校的教学任务,符合学校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教学计划的安排。

所以,无论哪种实习方式都是本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延伸到学校之外的一种教学活动。

作为实践教学的主要形式,实习是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途径。

二、高校学生实习中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承担的主要观点2012年教育部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强调以提高法律人才的实践能力为重点,培养造就一批适应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需要的法律职业人才。

随之而来的实习规模的扩张及实习形式的多样化使得在校学生在实习期间受到人身伤害的概率增大。

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大学生实习期间人身伤害事故并没有十分明确的规定,因此实践中对此类事故性质的认定与责任的承担上分歧较大。

人事部、教育部、财政部等关于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7号

人事部、教育部、财政部等关于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7号

人事部、教育部、财政部等关于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的通知正文:---------------------------------------------------------------------------------------------------------------------------------------------------- 人事部、教育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关于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教育厅(局)、财政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国防科学技术工业管理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中办发〔2005〕18号,以下简称《意见》),帮助回到原籍、尚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提升就业能力,促进供需见面,尽快实现就业,现就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积极做好见习单位和见习基地建设工作。

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是疏通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渠道、改善基层人才匮乏现状的重要措施。

各级人事、劳动保障、教育、财政、国有资产监管、国防科学技术工业管理等部门,要根据《意见》和中组部、人事部、教育部印发的《贯彻落实<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分工方案》,通力合作,从实际出发,积极创造条件,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和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

各地要在认真考察用人单位的工作岗位、工作环境的基础上,将条件合格并有积极性的企事业单位,确定为见习单位。

要广泛收集见习单位的见习岗位信息,并定期予以发布。

对于有一定规模、各方面条件较好且能持续提供较多见习岗位的见习单位,可以将其确定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并予以挂牌。

见习基地挂牌期限一般确定为三年。

聚焦 广东高校学生实习见习立法系列报道

聚焦 广东高校学生实习见习立法系列报道

高等院校学生实习、见习立法,是今年省十一届人大二次会议期间,李玉忠代表提出的立法建议。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省委书记汪洋作了重要批示,指出“尤其是职校、技术学校的实践、实习更应得到支持”。

省人大常委会积极主导和推动,采用联合起草模式,在半年多的时间完成了法规的起草工作。

本刊推出这一组特别报道,详细阐述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和重要性,介绍法规出台的背景以及调研、修改、审议的过程,记录社会各界对法规的评价与看法。

——编者
广东高校学生
实习见习立法
□本刊记者李亮明通讯员吴章敏(系列报道)
RENMIN ZHI SHENG
立法时空
本栏责编/曾雪敏
612009.11。

大学生实习期间权益保护立法研究

大学生实习期间权益保护立法研究
坚 力量 。然 而 , 大学 生 在 进 入 社会 后往 往 会 面 临 诸
份 主 张权利 , 谁 应作 为 主要 责 任 主体 等 问题 纠 缠 不
清。
多 问题 。高 校在 大学 教 育 阶段 加 入 了实 习 、 见 习 这

其次, 劳动利 益 受 损 。调 查 显 示 , 无故辞退 、 被 迫 加班 和克 扣工 资 , 位 列 大 学生 实 习期给 大学 生 的实 习工 资低 于 当
地 居 民的生 活最 低补 助标 准 , 还 有 部 分 企 业 针 对 大 学 生实 习 阶段 的特殊 性 , 打着 与学 校 交 流 办学 的旗
相关 调查 数据 显 示 , 九成 以上 的大 学 生 在 实 习
J u n .2 0 1 3
大 学 生 实 习期 间 权 益 保 护 立 法 研 究
林 小 毅
( 广 东女子职业技术学院 经贸系 , 广 东 广州 5 1 1 4 2 0 )
摘 要 : 身份 、 地 位模 糊 , 劳动利 益受损 , 责任 主体 不 明确 , 是 大 学 生在 实 习期 间面 临 的权 益保
第3 6卷
第 6期
长江大学学报 ( 社会科学版)
J o u r n a l o f Ya n g t z e Un i v e r s i t y ( S o c i a l S c i e n c e s )
V o1 . 36 No .6
2 0 1 3年 O 6月
体 同时存 在 , 即学 校 、 实 习大 学 生 和 实 习单 位 _ 2 j , 因
此, 其 中 的法律 关 系也就 涵盖 了学生 与学 校 、 学 校 与
实 习单 位 、 学生 与实 习单 位 , 实 习大学 生 身份 的定性

高等学校毕业生见习暂行办法-[87]教学字022号

高等学校毕业生见习暂行办法-[87]教学字022号

高等学校毕业生见习暂行办法正文:---------------------------------------------------------------------------------------------------------------------------------------------------- 国家教育委员会、劳动人事部关于发出《高等学校毕业生见习暂行办法》的通知(1987年7月22日)(87)教学字022号)为了加强对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培养、考察和合理使用,进一步提高他们的政治、业务素质和从事实际工作的能力,我们制定了《高等学校毕业生见习暂行办法》。

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们。

高等学校毕业生见习暂行办法为了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见习期的管理,切实做好毕业生的见习考核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高等学校毕业生实行见习期的目的,是继续加强对毕业生的培养教育,进一步提高他们的政治、业务素质和从事实际工作的能力,使他们尽快地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要求;同时,使用人部门(单位)全面了解、考察毕业生,以便合理地安排使用他们,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二条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分配工作后,原则上都要安排到基层见习。

见习期为一年。

对入学前已从事一年以上有关本专业实际工作的,经所在单位批准,可免去见习期。

有些行业的人才,需要更长时间的实际锻炼,可以在见习期后自行安排。

第三条毕业生在见习期间,不得报考研究生(包括出国留学或进修)。

原则上也不得抽调毕业生从事与见习无关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毕业生见习期间,工作单位要按照学用一致的原则,结合今后要从事的工作,有计划地安排他们到基层单位或生产第一线进行见习。

见习岗位的安排,要有利于理论联系实际,有利于与工农群众相结合,有利于思想、作风和能力的锻炼。

根据不同专业、不同工作的特点和今后对毕业生培养使用方向,可以分阶段安排不同的见习岗位,每个阶段要有具体的计划和要求。

我国高校学生实习法律制度的立法完善

我国高校学生实习法律制度的立法完善

我国高校学生实习法律制度的立法完善*姜国平(北京师范大学,北京100875)摘要:我国当前高校学生实习法律缺位,导致实习生法律身份缺失、权利失衡。

要以高校学生的实习权利为逻辑起点与最终归宿,厘清实习法律关系,正确认识实习关系的劳动性质与教学实践性双重性质,并坚持以公共性为高校实习法律制度的价值基础,完善我国的高校实习法律制度。

关键词:实习生;公共性;准劳动者;法律制度中图分类号:G64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5485(2017)01-0104-06高校实习活动是加强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教学实践形式,特别是随着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日益严峻,就业竞争压力不断加剧,高校学生需要积极参与实习以提高就业竞争力。

但是有关我国高校实习生地位的法律法规存在缺失,实习生法律地位不明确,高校实习生在实习活动中权利经常受到侵害,并且无法获得有效的救济。

如何理清高校学生实习法律制度建设的思路,建立健全比较公平合理的高校学生实习法律制度,成为当前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

一、权利失衡:当前我国高校学生实习法律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一)实习机会受限高校学生实习时间相对集中,参与实习的学生数量比较多,但是部分企业参与实习活动的意愿不强,积极性不高,其不太愿意提供实习岗位,或者只是提供少量的实习岗位,不能满足高校实习生日益增长的实习需求。

在这种情形下,部分高校只能把抽签作为实习生获取实习岗位的主要方式。

有一部分学生通过自己或者借助家长、亲戚力量联系实习单位,但想找到专业对口的实习岗位则难度很大,只能到一些非对口专业的公司、商场等单位实习。

另外,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日益严峻,高校学生越来越重视对口专业的实习,他们也比较注重针对性的专业实习,把实习当作就业的跳板,因此造成实习岗位的选择偏向单一化,使实习机会受限。

(二)被强制实习在实习活动的组织过程中,经常会有违背学生意愿的情形发生。

一些教育行政部门或高校从经济利益目的出发,通过强制的方式集中组织学生参与实习活动。

简析实习生劳动权益

简析实习生劳动权益

简析实习生劳动权益一、实习生劳动权益纠纷产生的背景2013年全国高校毕业生达699万人,比2012年增加19万,就业形势十分严峻。

然而,“就业难”却缓解不了“用工荒”,颇具中国特色的两者并存局面让许多自诩聪明的企业打起了大学生的主意。

为降低用工成本,许多企业抓住了大学生缺乏社会工作经验的“软肋”,以“实习”的方式将大学生招至企业。

在实习期间,大学生俨然变成了企业的廉价劳动力,不仅实习待遇不高、甚至连人身安全也得不到相应的保障。

实习生无论相对于学校、实习单位还是国家,都属于社会弱势群体。

法律是理性的,但同时也应当是体恤人情的,法律应当承担起保护弱者的职责。

然而在原劳动部颁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十二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这无疑表明了《劳动法》不能有效地保护实习生这一弱势群体的合法劳动权益。

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在此方面尚处于空白状态。

当实习生劳动权益遭受侵害,而又无法可依时,劳动权益的纠纷也便愈演愈烈。

二、实习生权利救济缺失的主要原因(一)保障实习生法律制度的缺失“目前我国司法实践将高校实习生定位为学生而非劳动者”,在这一理念下,用人单位并未与实习生签订有效的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协议,因而当问题纠纷产生时,《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很难将其纳入自己的调整范围进行有效的权益保护。

现如今,用人单位与实习生所签订的只能是属于一般性的协议,不属于劳动合同,然而就算是一般性的协议,其法律效力也并不高,往往只是形式上的,因而实习生也很难通过《合同法》来维护自身的权益。

不仅法律法规缺失,就连一些部门规章也很少考虑到实习生,从而忽视了这一群体的权益保护。

教育部与财政部曾联合下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然而这个管理办法正如其名称显示仅限于保障中等职校实习生,高校实习生并未被包括在内。

公民所享受的权利,是根据公民对社会所提供的义务所确定的,这表明了权利与义务相生相伴,二者是对等的。

广东高校学生实习见习条例

广东高校学生实习见习条例

《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今年3月1日起实施,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生实习与毕业生见习工作,推动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提高学生的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就业能力,省教育厅将对我省高等学校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条例》情况开展专题调研。

为配合上级工作,请各学院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就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进行研究分析: 一、贯彻实施《条例》过程中已经或打算制订的配套政策和相关措施。

二、为加强实习、见习的组织保障工作所采取的具体工作措施。

三、落实《条例》取得的工作成效和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以及解决这些问题的政策建议。

四、《条例》关于实习、见习的各项主要制度的针对性、可操作性是否达到立法目的,以及立法技术规范等方面需要改善的有关情况。

请各学院进行认真研究,形成2000字左右的报告,于9月17日(星期五)下班前将纸质版(加盖学院公章)和电子版各一份报教务处实践教学管理科。

电子版发至:shjk456@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提高学生实践能力、就业能力和创新能力,完善人才培养机制,促进毕业生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本省常住户口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见习,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实习,是指高等学校按照专业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组织学生到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进行与专业相关的实践性教学活动。

本条例所称毕业生就业见习(以下简称见习),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或者人民团体组织毕业后一年内尚未就业的毕业生到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进行的就业适应性训练。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的学历教育学生实习与本省常住户口的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的学历教育毕业生就业见习,依照本条例执行。

无偿实习的合法化:新劳动法案对实习生权益的保护

无偿实习的合法化:新劳动法案对实习生权益的保护

无偿实习的合法化:新劳动法案对实习生权益的保护引言:实习是大学学生提升自我能力、增加社会实践经验的重要渠道。

然而,长期以来,实习生在实习过程中面临着权益不受保护的问题,甚至经历无偿实习。

这引发了对于实习生权益保护的讨论。

针对这个问题,国家在最近的劳动法改革中推出了新劳动法案,以保护实习生的权益。

本文将对新劳动法案对实习生权益的保护进行讨论和分析。

一、实习生工作时间限制的规定新劳动法案首先对实习生的工作时间进行了限制。

根据新劳动法案的规定,实习生每周的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并且每天工作时间应不超过8小时。

这个规定对于实习生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实习生通常是学生身份,需要合理安排时间进行学习和准备。

过长的工作时间不仅会增加实习生的工作压力,也会妨碍他们的学业发展。

因此,新劳动法案的工作时间限制对于保护实习生的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二、实习生报酬的保障与工作时间限制相辅相成的是实习生报酬的保障。

新劳动法案规定,实习生的工资报酬应当与他们的工作量和贡献相符。

这意味着实习生不再需要无偿实习,他们将获得应有的报酬。

这是对实习生权益的重大保护,既符合实习生的劳动贡献,也鼓励实习生更好地投入工作。

然而,实习生报酬的保障也存在着一些问题。

实习生的报酬是否合理、是否满足最低生活标准等问题都需要引起关注。

实习生生活水平的提高是对于他们权益保护的重要一环,所以在法案执行过程中需要加强监管,确保实习生报酬达到合理水平。

三、实习生权益保护机制的完善新劳动法案还将对实习生权益保护机制进行了完善。

根据法案,雇主有责任确保实习生的工作环境安全、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指导,并禁止对实习生进行任何形式的歧视或骚扰。

这使得实习生在工作中能够得到更好的保护,减少潜在的风险和危险。

除此之外,新劳动法案还规定了实习合同的签订和解除程序、实习生保障机构的设立等措施,用于进一步加强对实习生权益的保护。

这些规定为实习生提供了相应的法律支持和保障,使得实习生的权益得到更好地保护。

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

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

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Tomorrow Will Be Better, February 3, 2021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2010年1月22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0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学生实践能力、就业能力和创新能力,完善人才培养机制,促进毕业生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本省常住户口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见习,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实习,是指高等学校按照专业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组织学生到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进行与专业相关的实践性教学活动;本条例所称毕业生就业见习以下简称见习,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或者人民团体组织毕业后一年内尚未就业的毕业生到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进行的就业适应性训练;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的学历教育学生实习与本省常住户口的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的学历教育毕业生就业见习,依照本条例执行;第三条学生实习坚持学校组织、政府扶持、社会参与的原则;见习坚持个人自愿参与、政府扶持帮助、社会共同参与的原则;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学生实习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财政、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商、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学生实习的相关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见习工作,加强见习指导与协调,促进毕业生提高就业能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见习的相关工作;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协助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见习工作;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接收学生实习和毕业生见习,为当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吸纳、培养和储备人才;第二章组织与保障第七条学校应当根据专业特点和培养目标,认真履行学生实习的组织责任,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创造能力、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第八条保障学生实习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当按照在职职工的一定比例接收学生实习,具体比例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确定;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社会组织应当为学校组织的学生实习活动提供帮助和便利; 第九条学校与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照自愿协商、优势互补、利益共享的原则,建设实习基地,为学生实习提供便利;第十条行业组织应当引导和鼓励本行业企业事业单位与学校开展合作,并发挥行业资源、技术和信息优势,推动共建实习基地和开展合作项目;第十一条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学生实习;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掌握本地毕业生就业情况,有计划地组织当地毕业后一年内尚未就业的毕业生参加见习,扩展就业机会;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将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确定为见习基地:一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管理规范;二自愿且能够持续提供一定数量的见习岗位;三提供的见习岗位具备一定技术含量和业务内容,能确保毕业生提高技能水平和工作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确定见习基地时,应当考虑单位的行业分布,优先考虑当地重点发展的优势产业,同时吸纳不同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参加,以满足见习的需求;第十四条行业组织应当引导和鼓励本行业企业事业单位积极提供见习岗位;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见习基地的检查与指导,及时解决见习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见习单位未依法履行见习管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取消其作为见习基地的资格;第十六条学校应当加强对见习政策的宣传,将见习作为就业指导的重要内容;第十七条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广泛宣传见习制度和企业事业单位开展见习的经验做法,形成社会普遍关注、各方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第三章实习规范与管理第十八条学生实习一般由学校统一组织;学生要求自行联系实习单位的,应当经学校同意;学校应当安排实习指导教师掌握实习情况,统一管理和考核;第十九条学校组织学生在实习基地实习,学校、实习基地和实习学生应当签订三方实习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实习协议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实习学生的姓名、住址和注册学号;二符合教学大纲要求的实习期限;三实习方式、内容和岗位;四实习终止条件;五违约责任;六争议的解决方式;实习协议可以根据实习的性质和需要,约定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人、投保额度、损害赔偿、实习报酬、保密等其他事项;其他实习单位接收学生实习的,可以参照本条第二、三款的规定与学校、学生签订三方实习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第二十条学校在学生实习工作中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建立健全实习管理制度;二按照专业培养目标和教学大纲,制定实习计划;三联系并合理安排实习单位;四安排责任心强,有一定经验的实习指导教师;五对学生进行安全、纪律教育;六检查学生实习情况,及时协调处理有关问题;七建立学生实习管理档案;八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实习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一条实习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做好实习学生在单位内的管理工作;二提供合适的实习岗位、必要的实习条件和安全健康的实习环境;三根据实习要求,选派有经验的实习指导人员;四对学生进行安全培训和技能培训;五向学校反馈学生的实习情况;六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实习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二条学校和实习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安排未满十六周岁学生顶岗实习;二安排学生到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场所实习;三安排学生从事高毒、易燃易爆、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以及其他具有安全隐患的劳动,但完成学生本专业实习所必需的除外;四安排学生在需要相应职业资格的岗位上顶岗实习;五安排学生周实习时间超过四十小时;六委托中介机构或者个人代为组织和管理实习;七其他影响实习学生人身安全、身心健康的行为;第二十三条实习单位接收学生顶岗实习的,当期接收实习学生的人数不得超过本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的百分之三十;第二十四条学校组织学生实习,不得违反规定向实习学生收取费用;第二十五条实习指导教师应当加强与实习单位的联系,根据实习计划和实习单位的具体情况,做好学生的实习指导、教育和管理工作;第二十六条实习单位应当合理安排实习指导人员的工作,保证实习指导人员指导学生实习的时间;实习指导人员应当根据实习计划和实习协议,对学生实习进行指导;第二十七条学生应当根据学校和实习单位的要求实习,接受学校和实习单位的管理和考核评定;学生应当尊重实习指导教师和实习指导人员,遵守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保守实习单位的秘密;第二十八条学生顶岗实习期间,实习单位应当按照同岗位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向学生支付实习报酬,具体比例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予以确定;非顶岗实习的学生,学校、实习单位和学生可以在实习协议中约定给予实习补助;实习单位、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或者约定,按时足额向学生支付实习报酬、实习补助,不得拖欠、克扣;第二十九条实习协议确定的投保人,应当及时为学生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等相关保险;第三十条实习结束时,实习单位应当根据学生实习期间的表现考核评定成绩,出具实习鉴定;第四章见习规范与管理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见习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相关制度;第三十二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积极创造条件,提供见习岗位,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报送见习岗位信息;第三十三条本省常住户口的毕业生在毕业后一年内未能就业的,可以自愿参加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或者人民团体组织的见习;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人才引进工作的需要,吸纳非本地常住户口的毕业生参加见习,改善本地人才队伍结构;非本地常住户口毕业生参加见习享受的优惠政策,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制定;第三十四条见习单位应当与毕业生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见习协议;见习协议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见习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毕业生的姓名、住址、毕业院校;二见习期限;三见习计划安排;四岗位职责;五见习待遇;六见习单位和见习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七见习协议的解除条件;八违约责任;九争议的解决方式;第三十五条见习期限一般为三个月至六个月,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第三十六条见习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提供合适的见习岗位、必要的见习条件和安全健康的见习环境;二配备相关工种岗位训练的设施、设备和见习指导人员;三对见习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技能培训;四见习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第三十七条见习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安排见习人员从事高毒、易燃易爆、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以及其他具有安全隐患的劳动;二未经见习人员同意安排见习人员周工作时间超过四十小时;三其他影响见习人员人身安全、身心健康的行为;第三十八条见习单位当期接收见习人员的人数不得超过本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的百分之三十;第三十九条见习人员应当遵守见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服从见习指导人员的管理,保守见习单位的秘密;第四十条见习单位应当每月向见习人员提供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百分之八十的生活补贴;见习单位支付生活补贴后,见习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对见习单位给予补贴,补贴的具体数额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予以确定;第四十一条见习人员可以在见习基地所在地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和政府补助标准按照当地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应标准执行,并享受相应待遇;见习单位应当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伤害意外保险;第四十二条政府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及时组织开展见习单位和毕业生的双向选择活动;见习人员要求托管人事档案的,应当提供免费人事档案托管服务; 见习人员在见习期间落实就业单位的,可以随时办理就业派遣手续;第四十三条见习人员见习期满,见习单位应当进行考核鉴定并为其出具见习证明;第四十四条鼓励见习单位优先录用见习人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或者期满后被见习单位正式录用的,见习单位应当及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第四十五条见习期满仍未能实现就业的毕业生,由政府所属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学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机构继续进行就业指导和推荐就业;毕业生有创业愿望的,政府所属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提供项目开发、方案设计、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创业服务;第五章扶持与奖励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利用现有信息网络资源,建立学生实习公共服务信息平台,及时公布有关单位提供的实习岗位、当年本地区学校学生实习信息,为学校、实习单位和实习学生提供服务;学校应当于每年六月底前,将下一年度的学生实习人数、专业类型、实习时间等信息分别报送省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送可提供实习岗位的信息;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见习信息服务平台,收集并发布见习供求信息,推荐有意向参加见习的毕业生到相关岗位见习;通过各种方式引导和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接收毕业生见习;第四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实习、见习状况和实习、见习工作目标,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实习和见习的指导、培训和补贴等;资金的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由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第四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为建立实习基地、合作建设实验室或者生产车间等校企合作项目提供资助;第五十条除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补贴之外,有条件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给予见习基地一定的补贴;第五十一条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农业等部门应当引导和鼓励建立实习基地、见习基地,对基地有关促进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点项目优先予以扶持;第五十二条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对生产、教学、科研结合效果良好的实习基地、见习基地,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等方面优先给予资金支持;第五十三条对企业接收学生和毕业生实习、见习并支付实习报酬、见习补贴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对实习基地、见习基地依法减免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警告、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或者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规定安排实习经费或者挪用实习经费的;二安排未满十六周岁学生顶岗实习的;三安排学生到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场所实习的;四拖欠、克扣学生实习补助的;五未按照协议为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的;六发现实习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害学生权益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的;七其他影响学生实习或者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的;第五十五条实习、见习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处以警告、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一未为实习学生、见习人员提供必要的实习、见习条件和安全健康的实习、见习环境的;二违法安排实习学生、见习人员超时实习、见习的;三克扣、拖欠实习学生、见习人员的报酬、补助或者补贴的;四未按照约定或者规定为实习学生、见习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的;五其他侵害实习学生、见习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的;第五十六条实习、见习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实习学生、见习人员人数处以每人一千元的罚款:一接纳未满十六周岁学生顶岗实习的;二安排学生到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场所实习的;三违法安排实习学生、见习人员从事高毒、易燃易爆、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以及其他具有安全隐患的劳动的;四当期接收顶岗实习学生、见习人员人数超过本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的百分之三十的;第五十七条学校委托中介机构或者个人代为组织和管理实习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实习学生人数处以每人一千元罚款;第五十八条学校和实习单位有本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所列行为的,除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罚外,应当将学生送回学校所在地,并承担所需费用;第五十九条实习指导教师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指导、教育和管理职责的,由学校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六十条实习单位有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实习学生应当向学校报告;学校应当及时对有关问题进行协调处理;学校、实习单位、见习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或者实习、见习协议约定,对实习学生、见习人员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六十一条实习学生、见习人员在实习、见习期间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实习、见习单位可以终止其在本单位的实习、见习;第六十二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弄虚作假,骗取政府补贴、资助、补助的,由相关行政部门追回已发放的补贴、资助、补助,并取消其三年内获得相关补贴、资助、补助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三条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实习、见习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上级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六十四条省外学校学生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习,依照本条例进行管理;第六十五条本条例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

《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

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2010年1月22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0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学生实践能力、就业能力和创新能力,完善人才培养机制,促进毕业生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本省常住户口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见习,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实习,是指高等学校按照专业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组织学生到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进行与专业相关的实践性教学活动。

本条例所称毕业生就业见习(以下简称见习),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或者人民团体组织毕业后一年内尚未就业的毕业生到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进行的就业适应性训练。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的学历教育学生实习与本省常住户口的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的学历教育毕业生就业见习,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学生实习坚持学校组织、政府扶持、社会参与的原则。

见习坚持个人自愿参与、政府扶持帮助、社会共同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学生实习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

财政、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商、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学生实习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见习工作,加强见习指导与协调,促进毕业生提高就业能力。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见习的相关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协助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见习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接收学生实习和毕业生见习,为当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吸纳、培养和储备人才。

第二章组织与保障第七条学校应当根据专业特点和培养目标,认真履行学生实习的组织责任,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创造能力、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

药学类本科生实习存在的问题与思考

药学类本科生实习存在的问题与思考

药学类本科生实习存在的问题与思考摘要:实习是实践教学的关键环节,对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发挥着重要作用。

本文阐述了药学类本科生实习中存在的问题,结合我校经验,提出了相应的对策与建议,以深化实践教学改革,增强学生的创新实践能力。

关键词:药学类;实习;问题;思考一、引言药学类包括药学、中药学、制药工程、药物制剂等相关专业,这些专业综合运用药学、中药学、化学、工程学、管理学及相关学科的理论和技术手段,解决药品生产、管理、检验、流通、使用及研究开发过程中的技术问题,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必须具备坚实宽广的理论基础以及解决复杂工程技术问题的实际能力【1】。

在我校的人才培养方案中,药学类专业的实践教学环节占专业教学总学时的17%以上。

通过专业实践,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工程意识,巩固所学理论知识,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实际能力。

通过生产一线的锻炼,使学生对企业的组织管理、企业文化有初步认识,对本专业的发展前景有所了解,提高专业认同感【2】。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各种主客观因素的改变,药学类本科生实习教学环节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影响了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效果。

本文就我校药学类专业实习的经验积累,对目前的生产实习进行一些思考和实践探索。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一)实习单位需求不足实习单位需求不足是目前高校学生实习面临的普遍问题【3】,对于药学类学生,这个问题也尤其突出。

云南省内的制药企业、科研院所、医院、医药公司等由于各种条件限制,满足不了药学类学生的实习需求。

企业以追求经济效益为目标,实习的学生不仅不会给企业带来明显的经济效益,而且会带来饮食、住宿、安全等方面的负担。

药学类学生主要是针对制药企业,车间厂房遵从严格的GMP规范,在洁净等级、生产管理等方面都有严格要求,有的生产车间还涉及到技术保密【4】。

基于以上各方面的综合考虑,制药企业在接纳实习学生方面大多是消极的,即便接纳实习学生,也会提出种种限制条件,学生的实习效果并不好;云南地处边疆,科研实力相对薄弱,科研院所的数量有限。

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和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文档

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和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文档

2020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和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文档Document Writing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和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文档前言语料:温馨提醒,公务文书,又叫公务文件,简称公文,是法定机关与社会组织在公务活动中为行使职权,实施管理而制定的具有法定效用和规范体式的书面文字材料,是传达和贯彻方针和政策,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实行行政措施,指示答复问题,知道,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本文内容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和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学生实践能力、就业能力和创新能力,完善人才培养机制,促进毕业生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本省常住户口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见习,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实习,是指高等学校按照专业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组织学生到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进行与专业相关的实践性教学活动。

本条例所称毕业生就业见习(以下简称见习),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或者人民团体组织毕业后一年内尚未就业的毕业生到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进行的就业适应性训练。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的学历教育学生实习与本省常住户口的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的学历教育毕业生就业见习,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学生实习坚持学校组织、政府扶持、社会参与的原则。

见习坚持个人自愿参与、政府扶持帮助、社会共同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学生实习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

财政、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商、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学生实习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见习工作,加强见习指导与协调,促进毕业生提高就业能力。

大学生实习期间权益保护纳入《劳动法》范畴的立法建议

大学生实习期间权益保护纳入《劳动法》范畴的立法建议
Jun f ai or oR d l a o&T n e i ( h ooh V U i r t P i spy&S c l c ne ) v sy l oi i cs aS e
N. 。 1 lu o11 o2 2 2 S m N .6 ) 0
大 学 生 实 习期 间 权 益 保 护 纳 入

劳 动报 酬 不 合 理 是 学 生 实 习 中 最 常 遇 到 的 问 题 。很 多技术 性 不 强 的企 业 特 别 是 服 务 类 、 单机 简
械类 企 业 , 愿 意 以较低 薪水 招收 实 习生 ; 术含 量 都 技 高 的企 业 即使接 收实 习生 也不 会按 学生 专业 分派 工
[ 摘 要 ]目 前大学生实习 期间合法权益易遭受侵害而相关法律缺位。应从 实习者主体资格、 一般权益保护、 人身伤
害救 济及 实 习生 、 学校 、 实习单位三 方职责等 方面进行劳动法上的 相关 立法予 以规制 , 从《劳动 法》 范畴保护 实习生在 工资报
酬、 工作 时间、 福利待 遇、 社会保 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
L w sol eeat rci tdns ujc ul ct n 。odnr b r gt poet n proa jr ee n ep niit s f o ee a h udb nce i pat es et’sbet af a os ria l o hs rt i 。 esnl nuyrl f drso s li l g , dn c u q i i i ya f i co i i a b ie o c l
K e o a Clg uet pate Lbr a ; ei a gtad n r t Lg li ugsos y w r s: oe l e ̄ dn ’ r i ; ao Lw Lgi tfhs n t i e s i av S e tn

大学生实习见习是否应该获取报酬?

大学生实习见习是否应该获取报酬?

省人大常委会就“大学生实习、见习条例”立法后评估,引发热议《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今年3月1日开始施行。

12月10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召开该条例的立法后评估工作会议,各路专家学者对于实习经费的具体使用方法、资金如何分配、使用等细节问题进行了讨论,再次引发社会关注。

大学生实习、见习是否应该获取报酬?由谁来发?应该发多少?昨日,记者走访实习生代表、实习单位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听取了大家对这一问题的意见。

现象实习生:就业难,不敢奢望领工资“我现在的实习单位每月都会发给我500元生活费,我已很满足了!”昨日下午,正在南海桂城一大型制衣厂实习的广东工业大学大三学生阿亮说起目前的实习待遇时,坦言“不敢有太多奢望,只要有人能接收实习就已经很不错了。

”明年才毕业的阿亮,目前的实习岗位是印花程序电脑管理员。

由于只是实习,老板没有给予他独立工作的权限,而是让一名老师傅当他的带工老师。

阿亮从老师的工资单上看到,每月收入在4000元左右,“有时效益好能拿到接近5000元,所以我希望明年毕业时能找到这么一份工作的话,就很满足了。

”“尽管现在实习单位暂时没有招人意向,但我还是想通过实习表现打动老板,争取最终留用,所以对于实习待遇我不想过多去计较,以免引起老板反感。

”阿亮的说法很实在,也很具代表性。

在记者随后采访的几位实习生口中,大家都不约而同地表达了这层意思。

正在顺德一家民营医院做见习医生的阿灿,每个月不但拿不到一分钱,进入医院实习的机会都是“费了老大劲才争取到的”。

阿灿今年7月便已从湖南中医学院针灸专业毕业,但迟迟未找到合适的工作机会。

今年10月份,从亲戚处获悉顺德一民营医院在大规模招收医生,他便南下寻找机会,“后来找了很多层关系才换来3个月见习机会,能否最终留用,还要半个月才见分晓。

”在这种情况下,阿灿直言不敢与医院谈任何条件,只能答应医院给出的“零报酬”待遇规定,“现在就业太难了,为了能找到一份工作,只好吃点眼前亏了。

大学生实习期间劳动权益的法律保护

大学生实习期间劳动权益的法律保护

大学生实习期间劳动权益的法律保护邱海萍【摘要】目前,我国大学生实习期间劳动权益的法律保护面临很多困难,主要体现在实习生的身份无法确定、责任主体不明确、法律救济不得力等方面.本文指出了我国大学生实习期间劳动权益受到侵害的现状,分析其产生原因是国家关于大学生实习方面政策和法律保障的缺失,并从实习生主体资格的确认、法律法规的补充、责任主体权利义务的配置、法律救济等方面对大学生实习期间劳动权益的法律保护提出了建议和对策.【期刊名称】《内江师范学院学报》【年(卷),期】2019(034)003【总页数】5页(P115-119)【关键词】大学生;实习;劳动权益;法律保护【作者】邱海萍【作者单位】广东女子职业技术学院经贸学院, 广东广州 51145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2.54所谓的大学生实习,指的是大学生在不违反学校教学制度的情况下,经学校推荐或自己联系到实习单位参加实际工作,旨在将学校学到的理论知识运用到实践中。

实习期间,大学生在实习单位的指导下进行工作,有助于积累工作经验和增加社会阅历,是踏入社会的过渡,是教学计划的重要构成部分。

近年来,大学生实习期间劳动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频发,逐渐引起了相关部门的重视,中央和地方都相继出台了一些保障措施。

例如,中央先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学校教育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对保障大学生实习期间劳动权益法律保护作了相关规定。

而地方政府也有采取单独条例的形式来对大学生实习期间劳动权益法律保护进行规定:2010年3月1日,《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开始实施;2009年1月1日《南昌市职业教育条例》实施,规定中强调了对大学实习生的保护。

这些措施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大学生实习期间劳动权益保护问题,但不够全面,相关法律规定和指导性政策都过于原则性,不足以建立健全的大学生实习保障机制和运行规则。

因此,使得大学生实习期间劳动权益保护出现真空地带。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广东拟为大学生实习见习立法,重点强化高校统一组织学生实习的职责,并对带薪见习提出了具体标准。

《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见习条例(草案)》(下称《条例草案》)于9月22日提请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条例草案》中明确了学校作为学生实习的主要组织者,应将实习作为必修课列入教学计划,并对学生的实习情况进行监督。

“部分学生参加实习的积极性不高,往往随便找个单位写个证明即可。

”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下称广东省法制办)经济法制处一位负责人告诉《财经》记者,这种情况如今广泛存在,必须由学校加以监督。

此外,学生的资源有限,由他们自己找到的实习单位,往往与其本身掌握的技能不对口。

这些因素都使得实习的意义难以实现。

但高校目前普遍存在的资金短缺问题已经比较突出,因此,高校能否承担统一安排学生实习这一重任成为很多专家的疑问。

广东省法制办经济法制处对此表示,学校收取的学费中已经包含了组织学生实习的费用,只不过部分高校在处理这部分经费时出现了挪用,因此这项费用不算是新增的一项支出并且应该用于安排学生实习。

但这位负责人同时强调,由学校组织实习只是普遍要求,不是惟一途径。

以专业为例,医学、教育类专业适合学校统一安排,但法律、艺术类专业由于对口单位的性质,往往很难大批量接纳实习生。

因此,《条例草案》亦允许学生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联系实习单位,但要先经学校同意,并将实习单位地址和联系方式上报学校,以便学校统一监管和考核。

《条例草案》的另一个关注点在于,其对学生见习和顶岗实习的报酬建立了量化的最低标准。

《条例草案》规定,顶岗实习单位应向学生支付实习报酬,标准是不低于同岗位职工工资的80%.见习人员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和见习地人民政府共同提供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0%的生活补贴。

无论实习还是见习,都应与用人单位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下签订相关协议。

考试资料网广东省法制办一位不愿具名的负责人在接受《财经》记者采访时表示,此举是为了避免用人单位为节省成本使用廉价劳动力,损害学生利益。

他指出,顶岗实习报酬规定主要是为广东省内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的学生设计的,这部分学生所到的实习岗位通常是服务业等技术含量低的单位,学生在其中承担了主要工作职责,而非辅助性工作。

因此,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相当报酬给实习生。

对于参加见习的毕业生,《条例草案》规定其报酬由用人单位与当地政府共同承担,因为这是从促进就业角度出发的政府行为。

上述负责人介绍,当地政府会根据用人单位见习生数量而给予固定补贴,用人单位承担政府补贴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0%之间的差额部分。

不少专家认为,对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限定会使在校生实习和毕业生见习更加困难。

对此,《条例草案》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当按照在职职工的一定比例接收学生实习,具体比例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确定。

广东省法制办一名负责人称,这份草案如能获得通过,广东将成为全国各省份中第一个对大学生实习见习进行立法的省份。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