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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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管理办法

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管理办法

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管理办法

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管理办法是指股东各自拥有的公司股份所构成的合法权利及

义务的规定和制约,是股份有限公司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目的在于平衡股东各自的权益,维护公司的稳定运营,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针对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管理办法进行探讨和分析,包括股权激励、股权

转让、股东会议、投票表决等方面。

股权激励

股权激励是指公司为了吸引、留住和激励优秀员工,通过发行股票或者认购股

票等方式,让员工以股民的身份参与公司的发展,与公司共同成长。股权激励计划通常要制定股权激励实施细则,明确激励对象、股份来源、股权比例、锁定期、行权方式等重要事项。此外,股权激励计划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有关规定。

股权转让

股权转让是指股东将他们拥有的公司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者单位,以获取相

应的经济利益。股权转让需要遵守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规定,同时制定股权转让管理制度,明确股权转让流程、程序、条件和限制等。股权转让应当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交易市场进行,如果涉及到大额股权交易,还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审批手续。

股东会议

股东会议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股东行使股权的重要途径。股东

会议根据法律和公司章程制定议程和决议,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和重大决策发挥重要作用。股东会议的召集、组织和决策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尤其是《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在召开股东会议前,应当事先通知所有股东,明确召开时间、地点、议程、出席人员、表决方式等事项,确保股东会议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效力性。

投票表决

在股东会议上,股东按照比例表决的方式来决定股东会议的决议。投票表决既

国有企业股权投资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股权投资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股权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以下统称“公司”)股权投资管理,规范股权

投资行为,推进财务集约化管理和资本集中运作,确保国有资本的安全性、收益性和公司产权结构的科学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

暂行规定》、《关于规范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有关事项的通知》、《**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总部,公司各级全资、控股企业(以下统称“各级单位”)的股权投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投资是指公司总部及各级单位通过让渡货币资金、股权、债权、实物资产、无形资产或法律法规允许作为出资的其他资产,取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享有权益并承担相应责任的行为。具体包括:(一)新增投资。指通过投资新设、股权收购、增资扩股等方式,新

增对原来无投资关系企业的投资;

(二)追加投资。指对原来已有投资关系的企业增加投资。

—3—

本办法所称出资额,是指拟作为出资的各类资产的账面净值。公司多

个单位投资于同一家被投资企业的,出资额指各单位拟出资资产账面净值

的总和。

第四条公司股权投资实行统一管理、集中运作、分级负责,并通过财

务管控产权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动态管控。公司总部负责制定股权投资管理

制度,按制度规定对各级单位的股权投资项目进行审批、备案和监管,统

计公司年度投资完成情况,编制公司年度投资计划,并按要求向国家有关

部门报送投资计划、项目审(核)批或备案申请。各级单位负责根据公司

发展规划和制度规定,对股权投资进行决策、实施、运营和管理,并对所

国有股权管理办法

国有股权管理办法

国有股权管理办法

一、总则

1、1为规范国有股权的管理,保障国有股权的安全、完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2、2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统称公司)。

二、国有股权的设立与变更

2、1国有股权的设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

21、2国有股权的变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

211、3国有股权的设立和变更应当进行评估和审计,并报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三、国有股权的转让与收购

3、1国有股权的转让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

31、2国有股权的收购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

311、3国有股权的转让和收购应当进行评估和审计,并报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四、国有股权的监管与处罚

4、1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对国有股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收购等行为进行监管。

41、2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国家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附则

5、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51、2本办法由国家有关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一、引言

国有企业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其管理方法的合理性和有效性直接关系到国家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全球化的加速,国有企业的管理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挑战。因此,制定有效的国有企业管理办法,提高国有企业的管理水平和效率,是当前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任务。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企业

参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3.06.23

•【文号】国资发改革规〔2023〕41号

•【施行日期】2023.06.2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产权管理

正文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参股管

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资发改革规〔2023〕41号各中央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国资委2023年第17次委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3年6月23日

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提升国有资本配置效率,维护国有资产安全,促进混合所有制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是指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子企业,参股是指国有企业在所投资企业持股比例不超过50%且不具有实际控制力的股权投资。

第三条国有企业参股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合规。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定,规范开展参股经营投资,加强合法合规性审查,有效行使股东权利,依法履行股东义务,维护国有企业合法权益。

(二)突出主业。以高质量发展为目标,服务国家战略,聚焦主责主业,有效发挥参股经营投资在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孵化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促进国有资本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

国有股权管理办法

国有股权管理办法

国有股权管理办法

国有股权管理办法是指组织实施国有股权的所有制转换、市场

化流转、管理、监督、收益分配等各项工作的法规性文件,也是国

有企业经营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下面,我们将对国有股权管

理办法做一些详细的解释。

一、国有股权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国有股权管理的目的是为了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保障国

有资产的安全和增值。具体原则如下:

1.政策性、法律性: 国有股权管理在实施过程中,必须严格遵

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

2.公开透明: 国有股权的相关信息必须及时、完整、准确地公开,并尽量提高公众参与程度,维护社会公众、投资者的知情权益。

3.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结合: 国有股权管理必须兼顾社会

效益和经济效益,在经济效益得到保证的前提下,务必要兼顾社会

公益和环保因素。

4.多元化: 国有股权管理应该采取多种方式,并且要结合企业

的特点和需要,采取相应措施。

二、国有股权管理的基本内容

1.国有股权的划分: 国有股权管理应该对国有资产的性质、投

资人的股份比例、资本金规模、投资风险等因素,进行划分。

2.国有股权的流转: 在国有股权管理中,国有股权必须按照市

场化的方式进行流转,确保股权流转的公平、公正、公开。

3.国有股权的管理: 国有股权管理应该根据投资人的股份比例,建立健全国有股权管理机制,确保国有股权的管理合法、规范、有

序和稳健。

4.国有股权的监管: 国有股权管理应该加强对国有股权的监管,严格控制股权流转、股权转让的市场化过程,同时对股权流转过程

中的自然环境和国家安全问题进行监管。

国有企业股权投资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股权投资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股权投资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股权投资管理办法是由国务院制定的管理国有企业股权投资的规定。该管理办法包括五个部分:总则、投资管理、风险控制、监督与管理、附则。以下是针对这五个部分的具体介绍。

一、总则:

该部分主要规定了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目的、基本原则和术语定义。其中,管理办法适用于国有控股企业的股权投资管理,目的是促进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推进国有企业做大做强。此外,该部分还对术语定义进行了说明,明确了术语的含义,为后续条款的理解提供了依据。

二、投资管理:

该部分主要是针对国有企业的股权投资进行规范。其中,投资审核程序为重点,规定了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股权投资决策审批程序,强化风险评估和尽职调查,保证投资决策的准确性和科学性。此外,该部分还规定了国有企业股权投资的限制,如禁止投资虚拟经济、非法金融和危害国家安全等领域,规范了国有企业股权投资的行为,保障了国家利益。

三、风险控制:

该部分主要对国有企业进行投资风险控制。其中,风险防范措施是重点,规定了国有企业应当建立稳健的风险控制机制,积极防范各类风险,降低投资风险,保障国有资本的安全。此外,该部分还规定了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开展风险评估,及时掌握并应对风险事件,提高风险管理水平。

四、监督与管理:

该部分主要是对国有企业股权投资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其中,投资信息公开是重点,规定了国有企业应当公开股权投资的决策理由、投资计划和风险防范措施等相关信息,并接受社会监督。此外,该部分还规定了国有企业应当配备专业的股权投资管理人员,加强内外部监管,开展管理评估,确保股权投资的合法性、准确性和有效性。

公司股权管理制度办法

公司股权管理制度办法

公司股权管理制度办法

1. 引言

公司股权是指股东对公司的所有权,它涉及到公司的产权、治理结构和利益分配等问题。为了规范公司内部股权管理,确保股东权益的平等和保护,制定了本公司股权管理制度办法。本文旨在详细介绍公司股权管理制度办法的相关内容。

2. 股权的定义及分类

2.1 定义

股权是指股东通过持有股份证明所享有的权益,包括但不

限于投票权、红利权和资产分配权等。

2.2 分类

股权可分为普通股权和特殊股权两种:

•普通股权:指股东拥有公司最基本的权益,包括投票权、红利权和资产分配权等。

•特殊股权:指具有特殊权益的股权,如优先股权或其他特殊授予的权益。

3. 股权的获取和流转

3.1 股权的获取

股权的获取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股权认购:指股东通过认购方式购买公司的股份。

•股权转让:指股东通过出售或转让股权将其持有的股份转让给他人或其他机构。

•增资扩股:指公司通过增加注册资本,向现有股东或新股东发行股份来获取股权。

3.2 股权的流转

股权的流转主要通过以下方式进行:

•股东间转让:股东通过协商一致将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

•股东死亡继承:股东因死亡而转让股权给其继承人或遗嘱指定的受益人。

•股东财产拍卖:股东因破产或执行等原因,其股权被拍卖给买家。

4. 股权激励与锁定期

4.1 股权激励

公司可以通过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员工,以提高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和归属感。股权激励计划可以包括以下形式:

•股票期权:员工获得购买公司股票的权利,以鼓励员工为公司创造更大的价值。

•股份奖励:公司根据员工的贡献发放一定数量的公司股份作为奖励。

•股本分割:公司通过向员工分割一部分公司股权,使其成为公司的股东。

《国有股权管理办法》的规定全文

《国有股权管理办法》的规定全文

《国有股权管理办法》的规定全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国有股权管理,规范国有股权出资人行为,保护国有股权出资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国有资本健康有序流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股权,是指依法归国家所有的企业的股东权益。

第三条国务院国资委是国有股权出资人的代表,履行国家出资人职责。

第二章行政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国资委按照国家法定职务,行使国家对国有企业的出资人职责。

第五条国务院国资委负责制定国有股权出资人的权益保护及行使出资人权利的具体规定。

第六条国务院国资委负责制定国有股权收益的分配政策、调整管理政策。

第七条国务院国资委受国务院行政首长的委托,行使对国有股权的管理职责。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国资监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维护国有股权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国有股权出资人有权向国务院国资委提出对国有企业重大决策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国有股权出资人有权要求国有企业向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财务状况。

第三章合同管理

第十一条国有股权出资人与国有企业之间的出资合同应当依法订立,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国有股权出资人与国有企业之间的出资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出资方式和金额;

(二)出资时间和期限;

(三)出资方式和协议转让条件;

(四)股东会的组成和召开程序;

(五)出资人行使股权的方式和程序;

(六)国有股权出资人与国有企业之间的投资回报约定;

(七)国有股权出资人对国有企业重大决策的参与和发表意见的程序;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机构国有股权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机构国有股权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机构国有股权董事管理暂行办

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

•【公布日期】2019.12.19

•【文号】财金〔2019〕138号

•【施行日期】2020.01.1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

正文

关于印发《金融机构国有股权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金〔2019〕138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各中央国有金融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精神,加强金融机构国有股权董事管理,明确股权董事职责,规范工作程序,确保股权董事有效履行权利和义务,维护国有金融资本安全和国有出资人合法权益,我部制定了《金融机构国有股权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金融机构国有股权董事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2019年12月19日附件

金融机构国有股权董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维护国有金融资本安全和国有出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向金融机构派出国有股权董事的职责,规范工作程序,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股权董事(以下简称股权董事),是指由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金融资本受托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派出机构)向持股金融机构派出,代表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行使相关权利的董事。

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国资企发[1994]81号

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国资企发[1994]81号

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正文:

---------------------------------------------------------------------------------------------------------------------------------------------------- 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1994年11月3日国资企发[1994]81号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国家体改委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公司法》,规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国有股权管理,维护国有资产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组建股份公司,视投资主体和产权管理主体的不同情况,分别构成“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

国家股是指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机构或部门向股份公司出资形成或依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在股份公司股权登记上记名为该机构或部门持有的股份。

国有法人股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企业、事业及其他单位以其依法占用的法人资产向独立于自己的股份公司出资形成或依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在股份公司股权登记上记名为该国有企业或事业及其他单位持有的股份。

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统称为国有股权。

第三条股份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贯彻以公有制为主体的方针,保证国有股权依国家产业政策在股份公司中的控股地位。

二、坚持政企职责分开,维护国有资产权益,依法落实股份公司法人财产权。

三、促进国有资产合理配置,优化国有资产投资结构,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

四、保障国有股权益,做到与其他股权同股、同权、同利。

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管理办法

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管理办法

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管理办法

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管理办法

一、总则

1.1 本办法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管理,旨在规范股东行为,保障公司稳定发展。

1.2 股东是股份有限公司的重要组成部分,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坚持诚

实信用、公平合理的原则,保护公司利益。

1.3 公司董事会负责股权管理,定期对股东行为进行监督和评估,秉持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保障公司整体利益。

二、股东权利和义务

2.1 股东有权参与公司重大决策,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参与股东会,并行使

股权表决权。

2.2 股东有义务遵守公司章程,执行公司决策,按期缴纳股东应缴纳的出资额,

在公司财务管理、经营决策等方面积极参与。

2.3 股东参与公司决策时,应根据公司利益综合考虑,不得因个人利益而做出不

利于公司的决策。

2.4 股东有义务对公司经营情况进行监管,及时提出质疑和建议,并协助公司探

索新的商业机会和发展方向。

三、股东持股和转让

3.1 股东应在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内交清应缴纳的出资额,缴纳后方可享有相应

的股权。

3.2 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进行转让,但应在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下进行。

转让前应向公司董事会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转让的股份数量与价格。

3.3 公司董事会有权根据公司利益及规定程序拒绝或批准股份转让,申请人应在

收到董事会决定后十五日内履行转让手续。

3.4 股东之间的股份转让需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并办理公司证券登记处相关手续。

四、股东会和表决权

4.1 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召开股东会,公告会议内容和时间,使所有股东有

机会参加。

4.2 股东会议应有明确议程,会议顺序应按照章程规定进行,会议纪要应及时起

国有股权管理办法

国有股权管理办法

武汉钢铁(集团)公司文件

钢政规〔2014〕1号

武汉钢铁(集团)公司关于下发

《国有股权管理办法》的通知

公司各直属单位、各部门:

现将《武汉钢铁(集团)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办法》下发,请遵照执行。

武汉钢铁(集团)公司

2014年1月8日

—1—

武汉钢铁(集团)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武汉钢铁(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国有股权管理,维护公司股东权益,促进公司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规范公司对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股权管理行为。其中:

公司国有股权是指由公司及公司所属全资、控股企业以各种形式出资并形成的权益(不含金融性交易资产);

所出资企业是指由公司及公司所属全资、控股企业出资,并形成国有股权的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

第三条公司以维护国有资产合法权益、促进国有资产合理配置、优化国有资产投资结构、提高国有资产营运效益为原则,对国有股权实行分级管理。其中:

公司直接出资的国有股权,由公司直接进行管理或由公司明确相关部门(单位)或子公司负责管理;

子公司直接出资的国有股权,由子公司直接负责管理。

—2—

承担国有股权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子公司统称为股权事务管理单位。根据管控模式与组织结构的变化,以及其他特殊需要,公司可适时调整股权事务管理单位。

第四条公司及股权事务管理单位按出资比例对所出资企业派出(或推荐)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派出(或推荐)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统称为股权事务代表。

关于国有企业股权投资管理办法

关于国有企业股权投资管理办法

关于国有企业股权投资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股权投资管理办法是国家为保护国有资产并提高国有企业效益,规范国有企业股权投资行为而颁布的一项法规。这项法规对于国有企业的股权投资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和限制,从而保证了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切实的利益得到实现。

一、国有企业股权投资的义务和权利

国有企业作为国家的重要资产,其股权投资行为的规范化是十分重要的。国有企业股权投资办法规定,国有企业应当根据公司经营战略和投资规划,积极开展股权投资活动。国有企业权利也包括了主体性,自主决策,依法经营和社会责任等等。国有企业股权投资也需要遵守市场原则,围绕企业战略,资源优势和投资决策等因素进行需求匹配和投资选择。

二、国有企业股权投资的限制

国有企业股权投资办法规定,国有企业必须要理性开展期权投资行为。并且,必须结合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自觉承担风险,防范风险,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利益的得到实现。同时,国有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时要充分考虑风险因素,定期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估,及时调整投资组合,防范风险。

三、国有企业股权投资的管理

国有企业股权投资办法规定,国有企业要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完善投资决策和风险管理报告机制,要及时向上级有

关部门报告投资活动,并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披露情况。同时,必须加强对企业间关联交易、资本运作和同业竞争等方面的监管,以避免损害国有资产的利益。

四、国有企业股权投资的实施程序

国有企业股权投资办法规定,国有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时,必须制定实施程序,包括但不限于:确定股权投资目标、进行尽职调查、确定投资方案、签订投资协议、财务、税务等方面进行审计等。

《国有股权管理办法》全文(2)

《国有股权管理办法》全文(2)

《国有股权管理办法》全文(2)

第十四条资产评估结束后,有关单位要提出国有股权管理方案的申请并附送有关材料,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批复。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复是审批设立股份公司的必备文件。国有股权管理方案的申请,凡需国务院授权部门审批设立公司的,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批;

第十五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建立股份公司国家股档案,包括国家股持股单位名称、国家股数额占总股本的比例、国家股股利收缴、国家股权变动等情况,对国家股股权及收益实施动态管理。

第三章国有股持股单位和股权行使方式

第十六条国家股权应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持有,在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未明确前,也可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持有或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政府委托其他机构或部门持有。

国家股权委托持有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与被委托单位办理委托手续,订立委托协议,明确双方在行使股权、股利收缴、股权转让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持有国家股权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授权方拟定有关协议。

国有法人股应由作为投资主体的国有法人单位持有并行使股权。

第十七条国有股持股单位须依法行使股份公司的国有股权,维护国有股的权益,对国有股权益的安全完整负责。

第十八条国有股持股单位必须妥善保管股票或其他股权凭证。

第十九条国有股持股单位可委派法定代表人或其指定的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审议和表决股东大会议程上的事项。国有股持股单位通过出席股东大会的代表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或提出罢免董事、监事的动议,并依持股比例参加投票、表决。

第二十条受国有股持股单位委派出席股东大会的代表人或代理人,应按持股单位的利益和意志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股权管理办法

公司股权管理办法

公司股权管理办法

股权管理工作贯穿在公司成立到终止的全过程,内容涵盖了出资人权益变化的动态过程及公司资本运营的全过程,在公司经营运转过程中具有重要作用。逐步建立和完善股权管理的配套制度,有针对性地推进股权管理各个环节的基本任务,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必然要求,也是优化公司治理结构,维护股东权益,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应然举措。

公司股权管理办法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公司股权管理,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维护股东权益,促进公司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特制定此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公司股权关系的执行管理。

本制度对公司股权管理所作规定,是公司处理股权关系工作的依据。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股权是本公司所有实际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所依法享有的收益、重大决策权等股东权利。

第四条股权管理内容为公司与其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及其行使。

第五条公司股权管理遵循合法、公开、公正、高效原则,切实

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股东的权利

第六条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上的股东为公司股东。公司作出会议通知、分配红利、分配剩余财产、确认表决权、确认新股认购权等需要确权的行为时,由董事会确定股权登记日,登记结束后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为公司股东。

第七条本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股权权益,包括但不限于知情权、收益权、表决权、处分权、诉权。

第八条股东享有知情权。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提出查阅、复制前述有关信息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经核实后公司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国有企业股权投资管理办法模版

国有企业股权投资管理办法模版

股权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的股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增强资金使用效率,有效防范投资风险,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有限公司章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各级子公司(含全资、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的股权投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投资是将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等资产投向股权投资主体(以下统称“出资人”)以外的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的行为,包括出资设立子公司、向子公司追加投资、与其他单位进行合资合作、股权收购、股权置换等。

第四条股权投资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国有经济布局和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方向;

(二)符合集团公司的整体发展战略规划;

(三)有利于突出主业,提高出资人核心竞争能力;

(四)投资规模与出资人的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

(五)有利于提高出资人的整体经济利益;

(六)集团公司所属三级及以下子公司不得进行股权投资。

第二章股权投资的决策与审批程序

第五条集团公司股权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六条股权投资应结合出资人业务发展规模与范围、投资项目的行业与投资收益情况,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必要时可聘请专家或专业中介机构进行论证。

第七条股权投资项目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经出资人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报集团公司批准。

第八条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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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股份有限公司国有

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年""月%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公司法()

规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

国有股权管理)维护国有资产权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组建股份公司)视投资主体和产权管理主体的不同情况)分别构成*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

国家股是指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机构或部门向股份公司出资形成或依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在股份公司股权登记上记名为该机构或部门持有的股份,

国有法人股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企业-事业及其他单位以其依法占用的法人资产向独立于自己的股份公司出资形成或依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在股份公司股权登记上记名为该国有企业或事业及其他单位持有的股份,

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统称为国有股权,

第三条股份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贯彻以公有制为主体的方针)保证国有股权依国家产"

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业政策在股份公司中的控股地位!

二"坚持政企职责分开#维护国有资产权益#依法落实股份公司法人财产权!

三"促进国有资产合理配置#优化国有资产投资结构#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

四"保障国有股权益#做到与其他股权同股"同权"同利!

第四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国有股权行政管理的专职机构!

第二章股份公司设立时国有股权的界定

第五条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公司时#可整体改组#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企业资产进行重组!

企业资产重组必须有利于企业自身发展#有利于提高企业盈利能力和水平#有利于发展专业化分工和社会化服务#资产重组中对原企业实行分立的#必须明确分立后独立于股份公司之外的经济实体的产权管理主体和管理体制#明确其与股份公司的产权关系和经济关系!

第六条设立股份公司#必须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委托有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第七条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公司#要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产权界定!

第八条股份公司设立时#股权界定应区分改组设立和新建设立两种不同情况!

一!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公司的股权界定"

#$

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机构或部门直接设立的国有企业以其全部资产改建为股份公司的%原企业应予撤销%原企业的国家净资产折成的股份界定为国家股&

’$

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机构或部门直接设立的国有企业以其部分资产(连同部分负债)改建为股份公司的%如进入股份公司的净资产(指评估前净资产%下同)累计高于原国有企业净资产*+,(含*+,)

或主管生产部分全部或大部分资产进入股份制企业%其净资产折成的股份界定为国家股-进入股份公司的净资产低于*+,&(不含*+,)%

其净资产折成的股份界定为国有法人股&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国有法人单位(行业性总公司和具有政府行政管理职能的公司除外)所拥有的企业%包括产权关系经过界定和确认的国有企业(集团公司)的全资子企业(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

企业(

控股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以全部或部分资产改建为股份公司%进入股份公司的净资产折成的股份界定为国有法人股&

二!新建设立股份公司的股权界定"

#$

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直接向新建设成立的股份公司投资形成的股份界定为国家股&

’$

国有企业(行业性总公司和具有政府行政管理职能的公司除外)或国有企业(集团公司)的全资子企业(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企业(控股子公司)以其依法占用的法人资产直接向新设立的股份公司投资入股形成的股份界定为国有法人股&.

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第九条按本!办法"应界定为国家股的不得界定为国有法人股#

第十条国有企业$指单一投资主体的企业%改组设立股份公司时&其占有使用的资产经评估确认后&须将净资产一并折股&股权性质不得分设’其股权要按本!办法"确定的国有股持股单位统一持有&不得由不同部门或机构分割持有#第十一条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组&要按!在股份制试点工作中贯彻国家产业政策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保证国家股或国有法人股$该国有法人单位应为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公司%的控股地位#

国有股权控股分为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绝对控股是指国有股权持股比例占()*以上$不含()*%’相对控股是指国有股权持股比例高于+)*低于()*&但因股权分散&国家对股份公司具有控制性影响#

计算持股比例一般应以同一持股单位的股份为准&不得将两个或两个以上国有股权持股单位的股份加和计总#第十二条国有资产严禁低估作价折股&一般应以评估确认后净资产折为国有股的股本#如不全部折股&则折股方案须与募股方案和预计发行价格一并考虑&但折股比率$国有股股本,发行前国有净资产%不得低于-(*#股票发行溢价倍率$股票发行价格,股票面值%应不低于折股倍数$发行前国有净资产,国有股股本%#净资产未全部折股的差额部分应计入资本公积金&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资本$净资产%转为负债#净资产折股后&股东权益应等于净资产#

第十三条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公司必须明确国家股或

国有法人股持股单位!

第十四条资产评估结束后"有关单位要提出国有股权管理方案的申请并附送有关材料"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批复!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复是审批设立股份公司的必备文件!国有股权管理方案的申请"凡需国务院授权部门审批设立公司的"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批$凡需地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公司的"报省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建立股份公司国家股档案"包括国家股持股单位名称#国家股数额占总股本的比例#国家股股利收缴#国家股权变动等情况"对国家股股权及收益实施动态管理!

第三章

国有股持股单位和股权行使方式第十六条国家股权应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持有"在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未明确前"也可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持有或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政府委托其他机构或部门持有!

国家股权委托持有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与被委托单位办理委托手续"订立委托协议"明确双方在行使股权#股利收缴#股权转让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持有国家股权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授权方拟定有关协议!

国有法人股应由作为投资主体的国有法人单位持有并行使股权!

第十七条国有股持股单位须依法行使股份公司的国有%

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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