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税务诉讼举证责任制度的构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3699号(政治法律类367号)提案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3699号(政治法律类367号)提案的答复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8.06.12•【分类】其他正文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3699号(政治法律类367号)提案的答复您提出的关于完善税务司法机制、设立税务审判法庭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一、关于在专门负责行政诉讼的法院中,设立税务审判法庭,形成组织化、体系化的专门审判机构,负责涉税行政案件的审理的建议。
您的建议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合理性。
一是有涉税行政案件的现实状况提供实践依据。
随着改革和法治的深入推进,当前涉税行政案件数量不断攀升,争讼内容呈现多元化趋势,案件复杂程度不断加大。
涉税行政案件专业性强,税收法律政策繁多,且与相关法律衔接不到位,实践中不乏税务机关与司法机关理解不一致或不同法院裁判标准不一致等现象。
因此,妥善处理涉税行政争议,对行政审判人员提出了较高要求,需掌握税务、法律、会计、审计等多重知识。
在充分考虑行政审判人员办案能力、经验及特长等因素的基础上,确定专业审判组织或人员来审理税务行政案件则有其必要性。
二是有顶层制度设计提供有力支持。
2015年10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17次会议审议通过《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第(六)部分“构建税收共治格局”第30项“健全税收司法保障机制”中要求“加强涉税案件审判队伍专业化建设,由相对固定的审判人员、合议庭审理涉税案件”。
因此,中央提出的税务审判改革要求,为税务审判专业化提供了制度支持。
三是有域外经验提供有效参考。
基于税务工作的重要性和复杂性,部分发达国家已设立税务法院专门处理涉税案件,税务审判也实现了专业化,这表明税务审判专业化属于国际上较为通行的做法,国外的相关经验可予以借鉴。
二、关于具体实施方案的建议。
一是由专门负责行政诉讼的法院进行管辖,属于法院管辖改革的有益探索。
尽管我国尚无专门负责行政诉讼的法院,但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属于先行试点的有效模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应诉工作规程》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应诉工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7.11.29•【文号】税总发〔2017〕135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应诉工作规程》的通知税总发〔2017〕1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行政应诉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有关问题和重要情况,请及时向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报告。
附件:供参考税务行政应诉文书格式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11月29日税务行政应诉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机关行政应诉行为,提高行政应诉水平,促进依法行政,维护国家税收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6〕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税务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税总发〔2017〕110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税务行政应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税务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税务行政公益诉讼,税务机关依法参加诉讼的活动。
第三条税务机关应当充分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尊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诉讼权利,自觉接受司法监督,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税务行政诉讼案件。
第四条各级税务机关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关行政应诉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当积极出庭应诉。
第五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建立职责明晰、集成高效、运转顺畅的行政应诉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法制工作机构在行政应诉工作中的组织、协调、指导作用,强化被诉行政行为承办机构的应诉责任。
第六条复议机关和作出原行政行为税务机关作为共同被告的,复议机关统筹行政应诉工作,作出原行政行为税务机关应当协同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税务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刍议
、
证 据 在 行 政 行 为 中 具 有 务 机 关 实 现 税 收 法 制 化 的 迫 切 需
十 分 重 要 的 地 位 和 作 用
“ 证 据 、轻 口供 ”是 我 国 法 重 律 适 用 的基 本 原 则 。 这 在 行 政 诉 讼 中 也不 例 外 。
进行实物盘点 ; 一方 面 , 另 由于 经
税 诉 讼 中 ,给 税 务 机 关 的 举 证 带 来 了 一 定 的难 度 。本 文 试 就 如 何 进 行 确 实 充 分 的 举 证 作 一 些 浅 显 的探 讨 。
一
辩 原 告 诉 讼 请 求 的 有 效 依 据 。 由 于 行 政 诉 讼 中 ,被 告 承 担举 证 责 任, 因此 , 务 机 关 必 须 运 用 搜 集 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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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 年 来 ,在 税 务 行 政 诉 讼 中 , 由于 举 证 不 力 致 使 税 务 机 关
败 诉 的 情 况 时 有 发 生 。 这 不 能 不
行 为 不 出 现 瑕 疵 ,才 能 实 现 真 正 意 义 上 的 执 法 必 严 、 法 必 究 。2 违 ()
权 给 纳 税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应 承 担
4 、证 据 保 存 不 完 整 。当前 税 务 机关 在 作 出具 体行 政 行 为时 , 往 往 只 注 重 处 罚 决 定 是 否 执 行 到 位, 而忽 视 收 集 证 据 是 否 充 足 。 再 加 上 平 时 疏 于管 理 而 将 本 已 不 足 的证 据 资 料 丢 失 , 以致 于 直 到 诉
伴 随 着 执 法 程 序 形 成 的 ,如 果 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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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有 缺 损 , 自然 会 影 响 证 据 的 全 面 性 和 完 整 性 。 长 期 以来 , 政 而 行 机 关 的 行 政 执 法 过 程 中 ,往 往 存 在 “ 实 体 法 、 程 序 法 ”的错 误 重 轻 倾 向 。 法 院 审 理 结 果 来 看 , 政 从 行 程 序 上 的 瑕 疵 是 导 致 行 政 机 关 败
税务行政诉讼应遵循哪些特有的原则?
税务行政诉讼是国家审判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其他诉讼活动一样,应遵循一些共有的诉讼原则,但税务行政也有自己特有的原则,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原则这是《行政诉讼法》第44条规定的一些原则,在税务行政诉讼中这一原则表现得尤为明显。
税务行政相对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税务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期间,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税务行为不停止执行。
实行这一原则主要是考虑如果在税务行政诉讼期间,停止具体税务行政行为,一方面剥夺了税务机关的行政管理权利,在税务管理上形成一种暂时的“真空”或放任阶段;另一方面,即使退一步讲,如果这一税务行政行为在诉讼结束后被认为是违法的,可以返还已执行的税款,而不至于有不可弥补的损失。
因为如果是像拆迁房屋的决定,一旦执行就会有无法弥补的损失,因此可以暂时停止执行。
(二)不适用调解和反诉原则调解原则是民事诉讼中一个重要原则,但不适用于税务行政诉讼。
这是因为税务机关的行政行为是代表国家作出的,是一种执法行为,对税务行政机关来说税务征管权不仅是一种职权,而且是一种职责,所以,不允许税务机关在调解中妥协,放弃法定职责,或用国家的公益满足个人的私益,因此,对税务行政诉讼不能适用调解。
在此,应当把法院主持的调解与当事人之间主动进行的和解区分开来,税务行政诉讼不能适用调解,也就是说法院不能掇合双方当事人解决争议;但是税务行政诉讼都可以进行和解。
税务行政机关可以在其自由裁量权范围内与相对人和解解决争议。
例如相对人因偷税而被罚款,不服提起诉讼,后来在和行政机关的交涉中,认识了自己的行为性质,其认错态度较好,并且主动补缴偷漏税款,因此税务行政机关在职权范围内减轻了处罚幅度,相对人予以接受并撤消了诉讼。
这是一种典型的税务行政机关和相对人之间和解解决税务行政诉讼的争议。
我们认为只要是在职权范围内进行,这种和解应当允许。
不适用反诉,这是行政诉讼本身的一项原则在税务行政诉讼中的反映。
完善我国税务诉讼举证责任制度的构想
③刘隆亨.当代财税法基础理论及热点问题》 《 . 北京大学出版社 ,0 4 20 年版 , 37页 第 2 参考文献 [] 1 葛克 昌. 行政程序与 纳税人 基本权[ . M] 北京: 北京大学 出版社 ,
2 0 0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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砖 引 玉 的作 用 。
[ 关键词 ] 税务诉讼 举证 责任 推计课税 于大陆法系国家 , 在实体法和程序法上与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很相似 , 因此 , 在我 国应该采纳法律要件分类说作为我国税务诉 讼举证 责任分 配的原则, 即税务机关对纳税的要件事实 、 增加税款的事实和剥夺税收 优惠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而纳税人对免税 、减轻税款的事实负举证责 任。 ( ) 二 完善我 国的推计课税 制度 鉴于在税务诉讼 中,纳税人掌握着税务机关所需要 的绝大部分资 料 ,出于趋利避害的心理 ,纳税人为 了逃税很可能将很 多事实隐瞒不 报, 导致税务机关举证困难 ; 另外 , 我国很多的中小型企业 , 财务会计制 度不健 全,税务机关很难计算出纳税人的应纳税额。为了解决 上述 问 题, 有必要 引入推计课税的原则。要解 决这些问题 , 必须完善我国的推 计课税 制度 , 以下是笔者的几点建议 : 1明确我 国推计课 税的前提 和举证责任分配的原则 . 从 我国引入推计课税的 目的可以推导出 ,推计课税 的前提是 当纳 税人没有完整 的账簿 资料以至不能正确核算纳 税人的应纳税额时 , 由 税务机关根据法定的核算方法对纳税人的应纳税额予以核定。由于推 计课税具有减轻税务机关举证责任的 目的 ,因而在分配原则上应该 由 纳税人 负推 翻税务机关核定结果 的举证责任。根据这个原贝 , 4在本文的 第二个 案例中,法院因为原告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推翻税务机关的 核定结果 而判决原告败诉是 正确 的。 2 . 建立核定征管的监督制约机制和税务人员的过错追究制 为了避免税务人员徇私 徇情 , 收取“ 人情费 ” 滋生腐 败 , , 笔者建议 采取“ 税负核定 、 款征收 、 税 税负复查 ” 环节相分离 、 各 分人负责 的核定 征收制度。这样一方面使核定工作 专业化 , 定额趋于合理 , 实现公平税 负; 另一方 面使核定与征收工作既分工 明确又有监督机制 。 一方面 , ‘ 惕 对于那些任意扩大征税范围 、 随意征收税款 , 徇私舞弊的税务人员给予 行政上和经济上 的处分 , 严格纳税人的责任制度。 ( 对我 国税务诉讼举证 责任制度的立法建议 三) 以上是笔者对于税务诉讼举证责任制度 中具体原则的探讨 ,针对 我国 目前关 于举证责任 的法律制度还不健全的现状 ,有必要在立法上 对税务诉讼举证责任制度加以完善 , 以下是笔者的几点建议 : 1 . 构建我 国税务诉讼举证 责任制度 的立法标准 笔者认 为, 在构建我国税务诉讼举证责任的立法标准时 , 应当以法 律要件分类说作为基础 ,并适当借鉴英美法系国家在证据立法上的一 些好的经验和做法 。这是因为 , 法律要件分类说在 日本 、 德国以及我国 台湾地区经过长期的实践 , 被司法证明是行之有效的。同时 , 我国也属 于大陆法系, 在实体法和程序法上 与大陆 国家的法律基本相 同。 英美法 系在证据立法上也有 比较成熟 的地方 ,一些好的做法可以加以吸收和 移植。 比如, 优势证据标准 、 证据的推定规则等也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
解析企业税务诉讼案件的胜诉要点
解析企业税务诉讼案件的胜诉要点在商业运作中,企业往往会面临各种税务问题,其中一种可能的解决方案是通过诉讼来维护自身的权益。
然而,在企业税务诉讼中,要取得胜诉并不容易。
本文将深入探讨企业税务诉讼案件的胜诉要点,以帮助企业在面对税务纠纷时能够更好地进行辩护和申诉。
一、合理解释税务法规企业税务诉讼中最重要的一点是要保持对税法规定的准确理解。
税法是较为复杂的领域,合理解释税务法规是企业诉讼的基础。
为了达到这一目的,企业需要理解税法规定并与专业律师进行合作,以便能够将自己的观点合理地体现在法律文书中。
二、举证能力的重要性在税务诉讼中,举证能力是企业胜诉的关键。
企业需要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并与律师密切合作,确保证据充足且合理。
在准备证据过程中,企业还应加强内部沟通,确保所有相关证据都被调查和整理。
三、保持合理的税务申报记录税务申报记录是企业面临税务纠纷时非常重要的一部分。
企业应保持准确的税务申报记录,包括财务表格、报告、会计账簿等。
这些记录将被用作税务争议中的关键证据,因此企业在每个纳税期限内都应确保申报记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四、择期提起诉讼或行政复议在税务诉讼中,正确选择合适的时间点来提起诉讼或行政复议也是非常重要的。
企业应与律师协商,了解税务争议案件的时效性和可行性,以便决定最佳的起诉或申诉时间。
过早或过晚提起诉讼可能会影响企业的胜诉机会,因此正确的时间选择至关重要。
五、廉洁合规经营在税务纠纷中,企业的廉洁合规经营也是企业胜诉的一项重要要素。
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存在不当行为,如偷税漏税、虚假申报等,将严重损害企业的合法权益和胜诉机会。
因此,企业应始终遵循税法规定,坚持廉洁合规经营,以提高税务纠纷胜诉的可能性。
六、慎重选择律师团队在税务诉讼中,选择一支优秀的律师团队至关重要。
律师团队的专业能力和经验,对案件胜诉有着巨大的影响。
企业在选择律师团队时,应对律师的背景、专业能力、成功案例等进行仔细评估,并与之充分沟通和合作,以确保最终能够取得胜诉。
税务行政诉讼若干法律问题之探讨
积 极作 用 , 其 存 在 的 合 理 性 和 必 要 性 值 得 但 质 疑 : 先 , 实质 上 限 制 和 剥 夺 了 受 宪 法 保 首 它
护 的公 民 诉 讼 权 , 公 权 力 对 私 权 利 的 超 越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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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 济 与 法
《 经济师)06年第 l 20 0期
税 务 行 政 诉 讼 若 干 法 律 问题 之 探 讨
● 李卫 芳
摘 要: 文章通过 对税 务行 政诉 讼的 受
案 范 围 、 议 前 置 和 先 行 纳 税 问题 、 告 资 格 复 原 法》 属 于 人 民 法 院 受 案 范 围 , 却 不 属 于 应 但 《 收 征 收 管 理 法 》 定 的 受 案 范 围。 另 对 于 税 规
为 尚 不在 行 政 诉 讼 受 案 范 围之 列 , 上 述 抽 对
和侵 害。税 务行 政复 议和 行政 诉 讼, 有利 各 弊 , 是 相 对人 进 行 权 利 救 济 的 途 径 , 用何 均 使 种 方 式 理 应 由相 对人 自行 选 择 , 先 复 议 后 诉 “ 讼” 限制 了税 务 相 对人 对程 序 的 选择 自由; “ 纳税 后 复 议 ” 种 “ 清 债 再 说 理 ” 做 法 先 这 先 的 也导致部 分税务 纠纷 因无 法进入 复议 程序 , 而使 相 对 人 丧 失 了 司 法 救 济 权 , 经 济 特 困 如 人 员 因无 法 先 缴 税 款 、 纳 金 而 不 能 提 起 税 滞 务行政复 议。此 外, 税务 机 关享有 强制执 行 权 . 复议 和诉讼 期 间不停止 具体 行政 行 为 且 的执 行 . 此 , 因 完全 没 有 必 要 规 定 先 行 纳 税 ,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判断题-大全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判断题1.我国行政法有统一完整的一部法典。
(×)2.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以及对行政权进行规范和控制的法律规范总称.(B.正确)3。
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称为行政关系。
(×)4。
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必须有相应的行政法律规范的存在,同时有相应的行政法律事实发生,两者缺一不可。
(对)5。
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行为和精神财富。
(×)6.行政法律事实可以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B。
正确)7。
宪法是行政法的根本的法源。
(B。
正确)8。
由于行政违法和刑事犯罪都具有社会危害性,所以行政法与刑法的界限并不明确。
(×)9。
行政法的主要作用之一是保障行政权有效行使,促进行政主体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B。
正确)10。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1.要式行政行为是指必须根据法定方式进行或者必须具备法定的形式才能产生生效的行为。
B.正确2。
行政行为被确认无效后即自始至终都不发生法律效力。
B.正确3.行政立法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A.错误4.行政许可是一种抽象行政行为。
A。
错误5。
行政强制的对象是行政相对方的财物和人身自由.A.错误6.行政强制执行的对象仅为物和人.B.正确7。
行政主体因公共利益需要,单方面解除合同是行政合同消灭的原因之一。
B.正确8。
行政指导是一种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方双方的意思表示行为。
A.错误9。
申诫罚又称精神罚、声誉罚,是指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谴责和警戒。
B.正确10.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和直属机构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关于行政处罚规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B。
正确11.对于某一既违反公安法规又违反工商法规的违法行为,在公安机关作出罚款处罚决定以后,工商机关仍然可以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第十四 税务行政诉讼
人民法院对税务行政案件审理之后,根据不同情 人民法院对税务行政案件审理之后, 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1)维持判决.税务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 )维持判决.税务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 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2)撤销判决.税务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 )撤销判决. 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 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 重新作出税务具体行政行为: 主要证据不足的; 重新作出税务具体行政行为:①主要证据不足的; 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违反法定程序的; ②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③违反法定程序的; 超越职权的; 滥用职权的. ④超越职权的;⑤滥用职权的. (3)履行判决.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 )履行判决.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在一定期限以内履行. 在一定期限以内履行. (4)变更判决.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 )变更判决.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变更. 变更.
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
提起税务行政诉讼应当符合以下条件:① 提起税务行政诉讼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原告是认为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 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或个人; 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或个人;② 有明确的被告; 有明确的被告;③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 实根据; 实根据;④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 法院管辖. 法院管辖.
1.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它包括征收税款, .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它包括征收税款, 加收滞纳金, 加收滞纳金,审批减免税和出口退税及税务机关 委托扣缴义务人作出的代扣代缴, 委托扣缴义务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行为. 行为. 2.税务机关作出的责令纳税人提交纳税保证金或 . 提供纳税担保行为. 提供纳税担保行为. 3.税务机关采取的税收保全措施.它包括通知银 .税务机关采取的税收保全措施. 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存款, 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存款,依法扣 查封纳税人财产的行为. 押,查封纳税人财产的行为. 4.税务机关没有及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 .税务机关没有及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 人等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人等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5.税务机关采取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它包括通 .税务机关采取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纳税人的存款中扣缴 税款,依法拍卖所扣押, 税款,依法拍卖所扣押,查封的纳税人的财产以 抵缴税款的行为. 抵缴税款的行为. 6.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行为.它包括罚 .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权. 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权.
从税务案件审理中发现问题的思考与总结(3篇)
从税务案件审理中发现问题的思考与总结税务案件审理过程中,常常会发现各种问题。
这些问题不仅仅涉及到案件本身的审理程序,还涉及到税务工作的规范性、公正性和透明性等方面。
以下是从税务案件审理中发现的一些问题的思考与总结:一、审理程序问题在税务案件审理过程中,有时会发现审理程序存在一些问题。
比如,有些税务机关在进行税务案件审理时,没有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调查、取证和听证等程序;有些税务机关在审理税务案件时,没有及时告知纳税人自己的权益和义务,导致纳税人对案件的审理结果产生疑虑和不满;有些税务机关在审理税务案件过程中,对纳税人的陈述和申辩不予采纳,而是单方面做出决定。
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税务案件的公正审理,也损害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二、证据保全问题税务案件审理过程中,涉及到的证据往往具有特殊性和保密性。
因此,如何保全证据成为问题。
有些税务机关在审理税务案件时,对涉及到的证据保全不力,导致证据遗失或被破坏,从而影响了案件的审理结果。
同时,有些纳税人也存在保全证据不力的问题,导致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从而影响了案件的审理结果。
因此,加强证据保全工作是税务案件审理中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三、司法独立问题在税务案件审理过程中,有时会出现税务机关与法院的司法定位不清的问题。
税务机关作为行政机关,应该依法行政,而法院作为司法机关,应该独立、公正地审理案件。
但有时税务机关在审理税务案件过程中,存在以行政手段干预法院审理案件的现象,导致税务案件审理的独立性受到损害。
这不仅违背了司法独立的原则,也影响了税务案件的公正审理。
四、法律适用问题税务案件审理中,法律适用是一个重要环节。
有时会出现税务机关在法律适用上存在错误或不准确的问题。
例如,有些税务机关在税务案件审理过程中,对有明确规定的税收政策、法律规定等进行错误解读或理解不准确,导致对纳税人的权益产生损害。
同时,有些税务机关在税务案件审理过程中,对类似案件的法律适用存在不一致或不公平的问题,导致相同事实的案件得出不同的结论。
税务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
税务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进步,税收作为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税收征收和管理关系到国家经济发展的稳定与持续性,因此税务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对于国家税收征收和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税务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实践,旨在通过规范税收征收和管理的制度体系,维护税收法律的权威,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税务部门的依法治理能力,构建税收征管的法治体系,促进税收的公平、公正和有效征收。
下面将从税务法治思维和税务法治方式两个方面来详细探讨。
一、税务法治思维1.法治意识税务法治思维首先要树立法治意识,充分认识到税收征收和管理是一项涉及全社会的公共事务,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不得滥用职权、乱作为,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和程序,维护税收法律的权威。
税务部门要树立法治思维,积极维护税收法律的权威,严格按照法律程序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擅自变换税收征收和管理方式,严禁违法违纪行为。
同时要注重普法宣传,提高纳税人对税收法律的认知和遵守意识,增强纳税人的法治观念,推动全社会形成依法纳税的氛围。
2.依法管理税务法治思维还应强调依法管理,在税收征收和管理过程中,必须依法行使权力,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规范办事,不得随意扩大税收范围,不得擅自减免税收,不得侵犯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税务部门要切实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处理税收事务,依法纳税,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做到权责一致,公开透明。
3.公平公正税务法治思维还要注重公平公正,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税务部门在税收征收和管理中应坚持公平公正原则,不得偏私、不得歧视。
对待不同纳税人要一视同仁,依法平等予以征收和管理,确保税收征管公平、公正、透明,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4.服务意识税务法治思维要注重服务意识,在税收征收和管理过程中要将便民利民放在首位,为纳税人提供优质的服务。
税务部门要建立健全便民措施和服务制度,简化税收程序,优化税收服务,提高服务效率,为纳税人解决实际困难,增强纳税人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试论我国纳税人诉讼制度的构建
试论我国纳税人诉讼制度的构建吴万麟(华东政法大学)在我国,建立纳税人诉讼制度是保护公民私有财产权、建设公共财政和法治政府、推进宪政国家建设的重要保障,具有现实迫切性和深远意义。
从诉讼法上对纳税人诉讼的受案范围、主体资格、举证责任分配等作出特别规定,并赋予纳税人对税款使用的监督权利以建立纳税人诉讼制度,可以有效弥补纳税人权利体系的缺陷。
纳税人公益诉讼纳税人诉讼税收纳税人对于不公平税制和税款的违法支出提起诉讼的权利从更大范围和更高程度上保障了纳税人的税收民主权利。
施瓦茨曾言:法律就是朝着允许全体公民起诉他们所感兴趣的任何行政裁决的方向发展。
!当前,我国纳税人诉讼制度的建立,应当以宪法为依据,吸收现行行政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合理规定,通过修改法律来逐步确立和完善。
笔者借鉴国外成熟的经验,针对我国现行的诉讼制度进行了思考。
一、纳税人诉讼的受案范围目前我国学界对纳税人诉讼的受案范围有不同观点。
笔者建议,将下列行为纳入可诉讼的范围:1.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公平、不合理地制定税制的行为所谓违反宪法和法律制定税制的行为,主要是指各级政府和税务机关违反宪法和法律而制定的有关税收征管的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目前,我国法律规定抽象行政行为不能成为诉讼的对象,但在英美法系国家,对行政权的司法审查是没有限制的,在大陆法系德、日、葡、荷等国及我国台湾地区,对行政权的审查范围也绝无抽象行为和具体行为之分。
目前,我国学界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在理论上已没有太大的争议,只是在具体的制度的构建上有差别。
随着依法行政原则的完善,抽象行政行为终将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
届时,把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公平不合理地制定税制的行为纳入可诉范围,将不存在诉讼制度上的障碍。
2.缘于税务机关而导致的税收流失的行为即由于税务机关的原因而导致的在税收征纳过程中(税收入国库前)税收流失的行为。
税收流失包括税收应增加而未增加的现象和税收不应减少而减少的现象。
税务行政诉讼的应对方法
税务行政诉讼的应对方法税务行政诉讼是行政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
行政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处理行政纠纷,解决行政争议的法律制度,具体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法律制度。
税务行政诉讼既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所确立的基本原则和普遍程序,同时也具有本部门的特点。
1、税务行政诉讼的定义税务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税务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对具体税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司法活动。
其目的是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税务行政案件,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等税务当事人及其他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税务行政争议存在的客观性,是税务行政诉讼制度存在的现实基础。
税务行政复议以及其他法律监督机制的局限性,是税务行政诉讼制度存在的理论根据。
(1)税务行政诉讼的特点。
税务行政诉讼是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一种诉讼活动。
这是税务行政诉讼与税务行政复议的根本区别。
税务行政诉讼以解决税务行政争议为前提,这是税务行政诉讼与其他行政诉讼活动的根本区别。
(2)税务行政诉讼与税务行政复议的主要区别。
①性质不同。
税务行政复议是属于行政机关的行政活动,税务行政诉讼是属于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
②管辖机关不同。
税务行政复议原则上由原处理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管辖;而税务行政诉讼则由人民法院管辖。
③审理方式和程序不同。
人民法院审理税务行政案件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两审终审和辩论制度;而税务复议机关审查税务复议案件以书面审查为原则(必要时才采取其他方式),且实行一级复议制度。
④效力不同。
人民法院对税务行政案件的判决和裁定具有终局性,当事人对判决和裁定不服只能进行申诉,且申诉不影响法院裁决的执行力;税务行政复议则不同,除国务院所作的裁决外,其他复议机关所作的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不具有终局性,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起因证据问题导致的税务局败诉案(老会计人的经验)
一起因证据问题导致的税务局败诉案(老会计人的经验)编者按:举证责任指的是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义务,并有运用该证据证明主张的案件事实成立或有利于自己的主张的责任,否则将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的法律后果。
税务行政诉讼争议事项中,被告税务机关是行使公权力的一方,在与纳税人的法律关系中处于强势。
因此,我国税务行政诉讼规定举证责任由被告税务机关承担。
在行政诉讼中,如果税务机关提供的执法过程中的相关证据没有达到相应的证明标准,税务机关将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在税务行政诉讼中强化举证责任和证明标准的审查,不仅是维护纳税人权益的重要途径,也是依法治税的必然要求。
华税律师选取以下一则税务机关因证据问题败诉的典型案例作出分析,供读者参考。
一、案情简介:P公司是主营民用灯具等商品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04年3月9日,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国税稽查局)根据群众举报对P公司进行税务检查,形成证据如下:①调取的公司账簿、凭证、内部帐及其它相关资料7箱;②对所调取的有关账册、送货单进行整理核对,并对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和员工进行询问,制作了《税务稽查工作底稿》;③将内部明细分类账录入电子表格制作了《进销存帐(分类账)统计表》。
2005年2月3日,国税稽查局经过听证程序后,做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P公司在2003年1月至2003年12月期间,通过开设内部账册,记录向外单位及个人销售产品,总共有49408810.47元不含税销售额没有如实向税务机关申报,造成当期少计销项税额8399497.78元,该行为属于通过在账上不列、少列收入的方式实现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目的,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偷税行为,并根据该条规定对P公司处以4200000元罚款。
案件经一审、二审结案。
二审法院认为国税稽查局进行税务行政处罚的主要证据不足,最终撤销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完善我国民事诉讼证据交换制度的构想
中 图分 类 号 : D 9 1 5 文献标识码 i A 文章编号 : 1 6 7 1 - 8 2 7 5 ( 2 0 1 3 ) 0 5 - 0 1 0 1 一 O 2
清, 设立专职 法 官主持 证据 的交 换 相对 合理 。但是 , 有 人
提 出设 立 专 职 法 官 主 持 庭 前 证 据 交 换 势 必 导 致 法 院 内 部 机构膨胀 、 职能重叠 , 违反了效率与效益原则 。
、
主 持 机 构
对庭前证据交 换 的主 持 机构 , 学者 们 主 张不 一 , 有 主 张主审法官主持 ' [ _ 2 o 有 主张 书记官 主持[ ] , 还 有
完善我 国 民事诉 讼证据交换制度的构想 陈 开 坤 ( 青 山湖 区人 民 检察 院 , 江西 南 昌 3 3 0 0 1 9 )
摘要: 我 国 民 事诉 讼 证 据 交 换 制 度 目前 还 很 不 完 善 , 民事 证 据 交换 制 度 主要 包括 四 个 方 面 内容 , 第 一 要 明 确 主 持 机 构, 目前 常 有 的模 式 有 : 合议庭成 员( 主 审法官) 主持庭 前证据 交换 、 书记 官 主 持 和 设 立 专 职 法 官 主 持 , 三 种 模 式 各 有优缺 点 , 我 们 要 结合 我 国现 实选 择 适 合 的证 据 交 换 模 式 。第 二 要 结 合 《 关 于 民 事 诉 讼 证 据 的 若 干规 定 》 的 具 体 规
举证责任倒置立法完善的构想
责任倒置存在的合理性,而是在理论上探讨如何在既定 的对举证责任倒置认识的基础上完善我国举证责任倒置 的法律规定, 使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更为科学。对此, 本
文试图从 以下两个方面来论述完善举证责任倒置规则的
对策。
一
情况都作具体的规定。按照 民法关于举证责任倒置的规
维普资讯
2a g i o ilS in e in x ca ce c s S
举 证 责 任 倒 置 立 法 完 善 的构 想
口 汪 琳
( 西 师 范 大 学 政 法 学 院 , 西 南 昌 3 0 2 ) 江 江 3 0 7
设置举证责任倒置规则的法律选择
、
定, 就是要明确规定这样几条 : 一是在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归责的侵权行为案件中, 对推翻加害人过错推定的证明, 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 由加害人证明: 二是在因果关系的侵
权案 件中,对于推翻因果关系推定的证明,由加害人承
举证责任倒置如何在法律上予以完善可以有不同的
任倒置的观点 , 进一步在理论上予 以完善, 明析原本含糊 的概念的界定 ,结合本土法律文化的特点让举证责任倒
规定得那么细 , 只要说明了倒置的后果责任就可以了。 要 明确规定侵权的领域、 合同的领域 、 医疗事故的领域 中,
可以举证责任倒置 , 再加上一条弹性的条款 , 就可以了。
第三种意见认为,举证责任涉及到当事人的根本的 诉讼利益问题 ,不能含含糊糊 ,不清不楚,一定要规定 好。 在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若干意见中, 对举
途径 , 在证据法草案展开讨论的过程中, 对举证责任倒置
的争论也层出不穷。 杨立新所总结的《 中国民事证据法研 讨会讨论意见综述 ( 》中关于举证责任倒置讨论意见 三)
建立和完善我国税收司法体系
建立和完善我国税收司法体系概述税收司法体系是国家税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应该是一个完善、高效的法律体系,以维护税收秩序,保障纳税人的权益,促进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
本文将探讨我国税收司法体系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立和完善我国税收司法体系的对策和建议。
现状分析税收司法体系的建立我国税收司法体系的建立源远流长,早在新中国成立之初,就开始逐步建立相关的税收法律制度和司法机构。
随着税收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我国税收司法体系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包括税务行政机关、税务机关的纳税争议解决机制、税务争议解决规则等。
现存问题尽管我国税收司法体系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1.司法审执分离不够明确:税务行政机关与税务机关之间的界限模糊,司法审执分离原则没有得到充分贯彻。
2.没有独立的税务法院:目前,我国税务纠纷案件主要由人民法院审理,缺乏专门的税务法院,导致税务诉讼程序缓慢、效率低下。
3.司法判决执行难:一些纳税人拒不履行税务纳税义务,司法判决执行难问题突出,影响了税收法律的有效实施。
4.司法裁判文书公示不足:有关税收纠纷案件的裁判文书公示不够透明,影响了税务行政和纳税人的信任关系。
建立和完善税收司法体系的对策和建议为了建立和完善我国税收司法体系,我们可以采取以下对策和建议:加强司法审执分离加强与进一步明确税务行政机关与税务机关之间的界限,贯彻司法审执分离原则,确保司法公正和税务行政的独立性。
设立独立的税务法院建议设立独立的税务法院,依法审理税务纠纷案件,并制定相应的纳税争议解决程序和规则,提高审判效率和质量。
加强司法判决执行建立更加高效的税务判决执行机制,加大对拒不履行纳税义务的司法裁判执行力度,确保司法判决得到有效执行,维护税收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推进司法裁判文书公示加强税务纠纷案件的裁判文书公示工作,提高审判透明度,增强税务行政和纳税人的互相信任,并为相关纳税人提供参考和借鉴。
加强税收法律教育宣传加强税收法律教育宣传,提高税务行政机关和纳税人对税收法律的了解和遵守,同时增强相关司法人员对税收法律的专业能力和应用水平。
完善我国税务救济制度的构想——基于中外税务救济制度对比
意见 。
其应有 的作用。 ( ) - 非传统税务救济制度方面 。 西方各国出于纳税成本最小 化和保护纳税人权利的 目的,纷纷发展 非传统税务救济制度 , 纵 观世界上的非传统税务救济制度 ,税务救济 的 A R制度犹为值 D
得关注。
2 我国非传统税务救济制度 。相 比之下 , 、 我国的非传统税务 救济发展较之西方 国家相 比其运用 范围不论 从深度还是广度来
说都较为落后 。在 A R方面, D 我国的税务救济领域 的 A R大多 D
A R是对多种非诉 讼纠纷解决程序或机制 的总称 。广义 的 D A R包括了行政复议和 司法诉讼 以外 的纠纷解决程序或机 制 , D 狭义的 A R主要是指非仲裁 、 D 非司法的纠纷解决程序 , 主要包括
结果 往往偏 向权力 的拥有者⑦ 。而关注利益 冲突 的 A R救济模 D
式 , 以更好地维护纳税人 的权益 , 冲突双 方均可以接受 的 可 达成
结果 。 较之传统税务救济制度的复杂性 、 前置条件多 、 时间过长等
问题 , 具有成本低 、 时短 、 耗 易接受 的优点 , 因而为西方 国家广泛
承担的纳税义务提出诉讼的权利 , 以有效 的减轻因税务罚款争议
所带来的庞大行政复议或诉讼成本。 ③法国还设有专 门的税务仲
裁机构 : 直接税与营业税地方委员会 ” 以“ 为例 , 该机构 由地方行 政法院的法官 、 税务机关派出的具有相 当于主要税 收调查官及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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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1 I举证责任分配 的原则界定不明确 .
在 实务 中, 举证 责任在 当事人之 间相 互转移, 没有一个 明确规定 , 院裁判 也没有统 一的标准 , 法 同样 的案件 在不 同
的 法 院 审 理 会 得 出 不 同 的结 论 。 以下 案 例 就 是一 个 典 型 :
~
T e C n e t o o e f c i 9 h u d n o r o i a a i n L t g t o i h h h o c p i n f P r e t n t e B r e f P o f n T x t o i i a i n n C i a
同时再支付 3 万 美元作为补偿 。厦 门市地方税务局对外税 o 务分局认为原告 ( 林昭南) 与美 国 J I公司签订 的 ( 约书》 P 锲 ,
①北大法律信息网.t/ w . iawn . r,080— 9 hp/ wc nl i o o/20— 31 t:w h a fcn
12被告承担的举证责任过重 .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举证责任 原则 , 应该对 被告
税务行政行 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其不仅要提出作 出行
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根据还要提出其所依据 的法律规范 。 同 时, 对被告举证责任的规 则还做 了严格 限制, 被告 不能 自 如:
行 向原 告收集证据,被告必须在收 到起 诉状副本之 日起 1 o
3 0 1 ;2 W s a e A e e l r c r t r t ,J a g i N n h n 3 0 3 30 3 . e t L k r a P p e S P o u a o a e i n x a c a g 3 0 0 )
摘
要: 在税务诉讼 中, 举证责任的分配具有保护人民之诉讼权 , 并实现其 实体权利之功能。本文分析 了当前我国税务诉
让所得 , 由谁负担举证责任 , 在事实 真伪 不明的情况下 由谁
承担败诉的风险。 在本案 中, 因为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 也没
有 一 个 具 体 的 分 配原 则, 所 以法 院得 出 了 不 同 的判 决 结 果 。
投资 , 担任 公司的副董事 长, 由其儿子林 泓杰代为行使公 并
司的 日常管理 、 经营等工作 。19 年 5 5日, 昭南 与美 99 月 林
税务 诉讼举 证责任 分配制度 的健 全与否直接 关系着纳 税人及税务机 关的利益 , 并且直 接左右着诉 讼结果, 因此举 证责任在税务诉讼 中起着至 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先具体分析
了我 国在举证责任 方面存在的 问题,从而可以针对 原因, 做
出合 理 的对 策 。
1 我 国税 务诉 讼 举 证 责 任 中存 在 的 具 体 问题
国 J I 司签 订 ( 约 书) 双 方 约 定 由美 国 J l公 司退 还 林 P公 锲 》 , P
可见 , 法律应该对举证责任 的分 配有 一个清晰 的界定 , 这样
才能使诉讼当事人对 自己的行为有一个合理 的预测, 才能指
导法 院作出正确 的裁判。
昭南投入厦 门东南海 公司的资金 2 0万美元及 8 3万人 民币,
后, 在实践 中被认为是行之有效的分配原则 。我国属于大陆 法系国家, 在实体法和程序法上与大陆法系 国家的法律很相
似, 因此, 我国应该采纳法律要件分类说 作为我 国税务诉 在 善 兀 I ,
日内提供证据 。 而税务案件 的特殊性就在于纳税资料 大多掌 握在 纳税人手 中, 税务机关举 证 困难 , 法律还对税务 机关 的 举证责 任加 以严格 限制, 可见 , 在诉讼 中税务机关承 担的举
讼举证责任 中存在 的问题 , 出 了完善我 国税务诉讼举证责任制度 的构想 , 提 以期 能对我 国税务诉讼 中举证 责任 制度 的构建起
到 抛 砖 引玉 的 作 用 。
关键词 : 税务诉讼 ; 举证 责任 ; 推计课税
中 图 分 类 号 :D 1 95 文 献 标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 6 1 4 9 一2 1 )— 2 0 0 1 7 — 72 (0 02 03 — 3
告败诉 。
19 9 6年 5月 , 国 J A H E I N ( 美 EN PO N X IC 以下 简称“ 国 美
J I公司” P )在厦 门市 申请成立厦 门东南海俱乐部有 限公 司 ( 以下简称厦 门东南海公司) 。后林 昭南出资 3 万美元参与 0
本案争议的焦点就是这 3 o万元的补偿款是否是股权转
卢计兰 t宋宏洋 z
Lu Ji1 S g on a g an on H gy n
(. 1江西理工大学经济管理 系,江西 南昌
3 0 1;2 西湖区人 民检察院,江西 南 昌 3 00 ) 30 3 . 303
( .ea te t o c nm c n a ae e t in x n v r i yo c e c n e ho o y in x a ca g 1 D p r m n f E o o i s a d M n g m n ,J a g i U i e s t f S i n e a d T c n l g ,J a g i N n h n
实际上 系股权转让协议, 原告所取得的款项应认定为股权转 让, 应对该股权转让 所得 征个人所得税。原告 ( 林昭南) 认为
原告不是厦 门东南海公司的股东, 其退出该 公司不属于股权
转让行为,从美 国 J I P 公司所取得 的 3 万美元认定为转让 O
股权的溢价款, 与事实不符 : 但是在本案 中, 原被告双方都没 有提出足够 的证据来证明 自己的主张, 本案事实处于真伪不
审判 决认为本案的举证责任应该 由原告承担, 在原告
举证不 能的情 况下应该承担败诉的 风险,所以判决原告败
诉 。而二审判Leabharlann 认 为补偿款性质的举证 责任应该 由被告承
林昭南不 服厦 门市 地方税务 局对外税务分局 税务处理
决定案0
担, 被告不能举证应该 由被告承担败 诉的风险, 所以判决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