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论文 谢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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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宪法与行政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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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宪法与行政法论文推荐文章中小学生学习宪法心得体会热度:学宪法讲宪法心得感悟热度:宪法统治时代的开始热度:学习贯彻实施宪法坚定不移推进改革开放座谈会发言稿范文热度:我读宪法征文600字作文满分模板热度:宪法与行政法的关系问题一直为公法领域研究所关注,但是至今众说纷纭未有定论。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宪法与行政法论文,供大家参考。

宪法与行政法论文范文一:全球化的宪法与行政法「宪法」与「行政法」这两个科目,一向被认为是典型的「国内公法」,是标准的「本国法」。

同时又由于公法涉及了国家「主权」,似乎更排斥包括国际法、外国法等「外国势力」的引入。

在这个领域谈论「跨国界」、「全球化」,意义何在呢?壹、拟似国际化,实则欠缺全球眼光的公法学现实上的外观是:公法学在台湾,其实一向就是很「不本土」的。

我们的宪法与行政法原理,建立在欧美宪政主义(constitutionalism)、法治国家(Rechtstaat)等原则之上。

这些原理都是标准的舶来品,而不是台湾社会自发产出的东西。

更由于法律继受因素,学界与实务界,引用德国公法学理—如「比例原则」、「裁量与判断余地」、「制度性保障」、「法律保留」等—如数家珍,鲜少在移植之时有任何「捍卫本土」的排外主义。

近年来则渐渐也开始援引美国或日本的各项原理—如美国的「政治问题」(释字第328号解释)、「正当法律程序」(释字第384号解释)、日本的「统治行为」(释字第419号解释)等。

甚至在大法官的多号解释中,也直接援引外文原著或外文文字,毫无犹豫。

这样看来,台湾的公法领域,似乎很有跨国界的精神?然而,公法界经常引用「特定外国」的法律,并不代表我们已经真正理解、认识到全球化(Globalization)对宪法与行政法的重要潜在影响。

相反地,许多「援用」往往只是不加思索地抄袭德美日既有的法律规则。

仅有的是「台湾公法」与「德国公法」(或美日)的特定单线连结。

至于宪法与行政法在台湾适用解释时,是否以及应该如何考虑国际规范?全球化之下的经济政治文化等动态,怎样纳入公法学的思考?这些问题,似乎国内的公法学界与实务界,尚欠缺足够的关注,以致宪法与行政法的论述,多还停留在既有规范的技术性操作,以及抄袭特定外国法制的阶段。

行政法中的诉讼制度改革:效率与公正的博弈

行政法中的诉讼制度改革:效率与公正的博弈

行政法中的诉讼制度改革:效率与公正的博弈
柳昱铭
【期刊名称】《华章》
【年(卷),期】2024()1
【摘要】行政法中的诉讼制度旨在维护公民的权益和保障行政机关的合法行为。

然而,自1990年颁布《行政诉讼法》以来,我国的行政诉讼案件就存在着审理周期长、成本高、公正性不足等问题,迫切需要进行改革。

本文旨在探讨行政法中的诉讼制度改革,重点分析改革的双重目标:提高诉讼效率和保障诉讼公正。

同时针对行政法中诉讼制度存在的一系列问题,提出了具体的建议和措施。

【总页数】3页(P0120-0122)
【作者】柳昱铭
【作者单位】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I
【相关文献】
1.效率与公正的博弈——从经济学角度考量我国刑事诉讼中引入辩诉交易的价值
2.民事诉讼举证时限中公正与效率的博弈——以《民事诉讼法》第65条为视角
3.立案制度改革中民事诉讼公正与效率的价值博弈
4.在公正中实现效率,在效率中体现公正──浅论民事诉讼中公正与效率的关系
5.小额诉讼中公正与效率的价值博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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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立法规范化对我国行政立法的现状分析

论行政立法规范化对我国行政立法的现状分析

论行政立法规范化——对我国行政立法旳现实状况分析(一)内容摘要2023年,中国在行政法领域掀起了一场规模空前旳革命,一系列立法修改法律旳动作接连不停。

中国政府对自己旳行为进行规范所做旳这些努力,直接动因来自WTO。

自1999年中美有关WTO旳双边协议以来,中国掀起了一场“变法”,外贸、金融、税务、知识产权等领域旳法律法规最先得到大规模旳清理。

到2023年三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已经对中外合作法律进行了修改,有关行政法规和规章旳清理工作也基本结束。

在波及经贸领域旳法律法规旳修改获得了阶段性旳成果之后,“变法”开始转向直接规范政府行为旳行政法领域。

2023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对行政立法旳主体、基本程序、监督机制、合用规则和裁决机制都作了明确规定。

虽然《立法法》没有从主线上处理行政立法中所存在旳随意性、部门利益倾向等问题,没有对行政立法在程序上规定故意义旳、具有操作性旳规范措施;有旳学者也认为,行政立法中旳混乱现象,如行政立法问题应当通过行政程序法加以处理,而不应由立法法处理,不过毕竟《立法法》旳出台对我国行政立法中旳混乱现象作了深入规范,对我国行政立法旳某些基本制度都作了明确规定,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完善了我国旳行政立法制度。

关键词:行政法,行政立法旳规范化,立案,审查行政法,是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旳一切法规旳总称。

行政法是国家法律体系中一种重要构成部分。

它是个独立旳法律部门,它规定着国家行政机关旳组织、职责权限、活动原则、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以此来调整国家和各行政机关之间,以及国家行政机关同其他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之间发生旳社会关系。

行政法,包括国家民政、治安、军事、外事、财经、文教、科技、人事等各个方面旳行政管理。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

过去,我国旳行政立法是个微弱环节,虽然先后制定出许多行政法规,只是散见于宪法、法律、法规、决策、命令和其他多种规范性文献之中,缺乏系统旳、切合实际旳行政法规。

行政法制论文2700字_行政法制毕业论文范文模板

行政法制论文2700字_行政法制毕业论文范文模板

行政法制论文2700字_行政法制毕业论文范文模板行政法制论文2700字(一):对我国行政伦理法制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浅析摘要:行政伦理法制化是消除行政伦理失范现象的现实需要;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一方面现代的行政伦理体制尚未完整,另一方面受到传统行政文化的影响;现实中行政伦理失范的现象接连不断,对我国行政伦理法制化建设的完善是推动我国行政伦理法制化建设进程的必经之路和决定性条件。

本文围绕行政伦理法制化建设的必要性、现状及不足出发,为规范和促进行政伦理法制化提出相应的解决路径和思路。

关键词:法制建设行政伦理体制行政伦理规范经历了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建设和发展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我国现在处于社会转型的重要阶段。

而在这样一个大背景下,我国政府部门、行政人员以及行政构件等方面的道德伦理建设对我国的建设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

那么,对我国行政伦理规范和完善是必须首要着手解决的大问题。

然而,行政腐败和行政伦理缺失规范以及行政执行失衡等现象还普遍存在于我国大部分行政人员身上,从而延伸出很多社会问题。

从现实角度来说,由于我国对行政伦理及法制建设的投入和力度不够,才导致出这一系列的问题。

而伦理道德不仅是衡量一个国家或社会文明程度的先进与否,也是制度在国家能够无误运行的阳光和土壤。

所以,关于行政伦理法制化建设的研究,是对当前我国社会转型的特定时期有很深远的现实意义。

一、关于行政伦理的规范伦理一词原意是源自古希腊语的ethika,原意是指动物经常进出的地方或久居的地点。

后来又代指人的习俗和习惯,或者由风俗习惯养成的品行性格。

因此,“伦理”主要是指人的行为的具体规范和原则。

行政伦理又称行政道德,它是以“责、权、利”的统一为基础,以协调个人、组织与社会的关系为核心的行政行为准则和规范系统。

行政伦理是行政管理领域中的角色伦理,是针对行政行为和政治活动的社会化角色的伦理原则和规范。

行政伦理法制化则是把行政主体必须遵守的基本的伦理规范上升为法律,使行政伦理同法律一般,在对行政人员的监督和执行上有等同的权威性和强制性。

关于深化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相关问题分析

关于深化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相关问题分析

关于深化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相关问题分析发表时间:2012-05-30T09:18:54.263Z 来源:《时代报告(学术版)》2012年2月(下)供稿作者:谢韬[导读] 在政府行政管理过程中,科学化的行政管理方式是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成功的重要标志。

谢韬(徐汇区区委党校,上海徐汇 200233)中图分类号:D5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2738(2012)02-0272-01 摘要: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作为中国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推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伴随着改革开放以来四次大规模的政府机构改革,我国逐步建立起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行政管理体制。

总体来看,我国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取得了很大的进展,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

因此,必须采取积极措施,不断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大力推动政府职能的转变,进而形成廉洁高效、公正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

关键词: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一、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理论分析1.行政的概念界定。

在行政管理学中,“行政”有着特殊的意义和作用,要想更好地深入探讨行政学,首先是要对“行政”的概念有所了解。

理论界对行政概念的理解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从国家机构横向划分的角度来理解行政,行政就是政府机构对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其次,从整个国家管理的角度来理解行政,行政不只是指政府部门的活动,同时也包括政府部门以外的所有政权机关的管理活动。

也就是说:所有国家机关的管理活动就是行政;再次,从一般管理的角度来理解行政。

人类社会的所有组织,包括国家机关,各种事业、企业单位,以及各种社团和群众组织,都需要有内部的管理工作,而所有这些组织的内部管理工作都属于行政的范畴。

2.行政管理的定义。

行政管理指的是运用国家权力对社会的一切事物进行管理的活动,它也可以泛指一切企业、事业单位的行政事务管理工作。

在行政管理运行的过程中,行政管理系统是一类组织系统,它是社会系统的一个重要分系统。

论《行政许可法》的成就与缺陷--从制度完善的视角

论《行政许可法》的成就与缺陷--从制度完善的视角

论《行政许可法》的成就与缺陷--从制度完善的视角
唐璨;赵永伟
【期刊名称】《福建行政学院学报》
【年(卷),期】2004(000)001
【摘要】<行政许可法>的出台,是我国行政法制史上取得的重大立法成就,但是,<
行政许可法>还存在着行政许可公开缺少监督制度、行政许可事项的限定过于空泛、但书削弱<行政许可法>权威、电子政务缺乏操作程序、行政许可权变相转移、救
济制度含糊不清和配套制度没有跟进等立法缺陷.对于这些立法缺陷,应当从<行政
许可法>自身和其他相关行政法制度中进行纠正.
【总页数】6页(P8-13)
【作者】唐璨;赵永伟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1
【相关文献】
1.论信赖保护原则及其对依法行政理念的冲击与发展--以《行政许可法》为视角[J], 周振华
2.西北内陆河流域水行政许可法律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J], 刘志仁;朱艳丽
3.行政许可法期限计算方法的缺陷及修改建议 [J], 焦献民
4.海关行政执法的发展走向——以行政许可法为视角 [J], 胡平;王彦;
5.行政许可与政事分开——以《行政许可法》第28条为视角 [J], 王周户;李大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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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行政补偿的宪法价值定位

浅议行政补偿的宪法价值定位

浅议行政补偿的宪法价值定位
王涛
【期刊名称】《现代商业》
【年(卷),期】2007(000)017
【摘要】在以人权保障和权力限制为核心的宪政理念下,行政补偿的价值在于它是作为财产权社会化和人权保障的平衡机制,二者矛盾冲突的协调机制。

我国的行政补偿制度应该在这种价值定位下予以完善。

【总页数】2页(P188,187)
【作者】王涛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43007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1
【相关文献】
1.浅议我国行政补偿标准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J], 关薇
2.浅议企业营销的市场定位—析钠法漂粉精营销的市场定位 [J], 许卫忠
3.浅议国家湿地公园的目的定位和目标定位 [J], 朱世兵;安睿;李海军;张士芳
4.浅议行政补偿的宪法价值定位 [J], 王涛
5.对高校校报的准确定位和创新启示——读《浅议高校校报的定位与创新》 [J], 王书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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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功能区视阈下的区域间生态补偿制度创新

主体功能区视阈下的区域间生态补偿制度创新

Vol.28No .4Apr.2012赤峰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J o urnal o f Chifeng University (Natural S cience Editio n )第28卷第4期(下)2012年4月我国国土空间虽然十分辽阔,但是因为适宜开发空间少、水资源短缺、生态环境比较脆弱、自然灾害威胁大,加上经济与人口增长过快,导致耕地减少过快、生态系统退化、资源环境问题凸显、空间结构不合理、空间利用效率低、公共服务和生活条件差异大等严重问题.为了科学、规范、有序地开发国土空间,国务院2010年颁布的《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将国土空间划分为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四类主体功能区.然而,实施主体功能区规划战略会引发区域之间的利益冲突,现行区域间生态补偿制度不健全制约了主体功能区战略的实施,为此,必须建立政府主导下的区域间生态补偿制度.1主体功能区规划与区域利益冲突国家主体功能区划规定优化开发区域和重点开发区域的主体功能定位是生产工业产品,限制开发区的农产品主产区主体功能是生产农业产品,限制开发区的重点生态功能区和禁止开发区主体功能是提供生态产品或生态服务.所以,从区域的主要产品生产功能视角考虑,主体功能区划实际是将全国国土空间划分为三种不同类型的生产区域:以工业产品生产为主的城市化地区;以农业产品生产为主的农业地区;以生态产品提供为主的生态地区.由于工业产品比较收益高、外部正效应很小或无,农业产品比较收益低、外部正效应较大,生态产品比较收益很低、外部正效应大.这样,推进形成主体功能区可能面临两个方面问题:一是在主体功能区规划过程中,很多地方都力争进入重点开发区域或者优化开发区域行列,不愿意进入限制开发区域或禁止开发区域行列;二是在主体功能区建设过程中,限制开发区域和禁止开发区域可能难以做到生态保护与生态建设,而是千方百计发展比较收益较高的工业.因此,如果完全依靠市场的力量,没有政府干预,各地不可避免会产生增加工业投资的冲动,轻视农业,忽视生态保护,主体功能区划会导致区域之间的利益冲突.如下表:主体功能区视阈下的区域间生态补偿制度创新徐诗举,査道懂(铜陵学院,安徽铜陵244061)摘要:实施主体功能区规划战略会引发区域之间的利益冲突,现行区域间生态补偿制度不健全制约了主体功能区战略的实施.本文认为,在主体功能区建设背景下,必须建立政府主导下的区域间生态补偿制度,并对建立区域间大气生态补偿制度、主体功能区之间的土地开发权补偿制度和流域间生态补偿制度等提出初步构想.关键词:主体功能区;生态补偿;政府主导中图分类号:F06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260X (2012)04-0053-04基金项目:本文是2012年度教育部人文社科规划基金项目“主体功能区视阈下的城乡土地置换问题研究———以皖江城市带为例”(12YJA790157)和2011年度铜陵学院人才科研启动基金项目“主体功能区建设背景下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创新”(2011tlxyrc03)的阶段性成果主体功能区类型主体功能定位比较收益外部正效应地方政府动力优化开发区重点开发区生产工业产品高很小或为负冲动限制开发区的农业区生产农业产品低较大动力不足限制开发区的生态区禁止开发区生产生态产品很低或无大无动力主体功能区划与地方利益冲突53--. All Rights Reserved.2区域生态补偿机制不健全制约主体功能区建设主体功能规划与建设在区域(空间)理论与实践上都是重要创新.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区的主体功能是生态保护和生态修复,因此,这些地区的财政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都将受到影响.生态补偿的本质就是调节各利益相关者在生态、环境和经济等方面利益的不平衡,而基于主体功能区的生态补偿制度重点在于解决区域之间的利益不平衡,其利益相关者是各类主体功能区.或者说,生态补偿调节的对象是不同的公共利益主体,而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单位或个人.因此,为了落实限制开发区和禁止开发区的功能定位,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同时提高当地人民生活水平,政府需要建立与创新生态补偿制度.目前国家实行的退田还湖、退耕还林、退牧还草、天然林保护等生态补偿政策,大部分采取工程项目投入形式,且补偿年限偏短,缺少配套项目支撑,没有形成完善的政策系统.更没有从促进区域协调发展角度出发,将生态补偿与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结合起来考虑.由于没有形成完善的区域生态补偿政策体系,导致限制、禁止类开发区域用于生态环境修复与维护的资金难以落实,也缺少足够的财力引导和促进限制、禁止类开发区域超载人口流出.必须指出,由于生态环境的外部性较大,跨区域的生态补偿必将涉及众多的利益主体,并且环境产权归属界定较为复杂,企图通过市场途径解决区域间生态补偿问题,必然面临交易成本过高,谈判时间过长,成功可能性小的风险.综观全国,到目前为止,凡是跨省的生态补偿,没有一个成功的案例[1].例如,黄山市是新安江流域上游的水源涵养区,而杭州市是新安江流域下游的受益区,从2004年起,安徽省黄山市与浙江省杭州市就共同就新安江流域生态补偿问题开始协商,安徽与浙江两省以及黄山、杭州两市党政和环保部门,就建立新安江流域生态补偿问题进行了10多次的谈判与协商;原国家环保总局调研组也专门对新安江流域生态补偿问题进行数次调研;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四次会议后,建立新安江流域生态补偿机制被全国人大常委会定为2006年度重点督办的12件建议案之一;2007年,新安江流域被国家发改委等列为全国中小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建设四大试点流域.但是,历时5年,皖浙两市间的生态补偿机制仍旧是“水中月”、“镜中花”.因此,生态环境是公共产品,上级政府尤其是中央政府在区域间生态补偿中应当发挥主导作用,实践证明,试图完全通过市场方式解决不同区域之间的生态补偿问题很难行得通.由于现行的区域性生态补偿制度不健全,使本来就贫困的限制、禁止类开发区域的经济社会发展更加落后,居民收入水平与优化、重点类开发区域的差距越来越大.同时也严重影响到限制、禁止类开发区域生态保护的成效.结果是上游地区投入,下游地区受益,欠发达地区投入,富裕地区受益.总之,限制、禁止类开发区域生态保护和建设任务重、投入大,却没有得到合理的补偿,造成区域发展差距不断扩大.3政府主导下的区域间生态补偿制度创新3.1建立政府主导下区域间生态补偿制度的理论分析关于解决区域间的外部性问题,一般有二种方案可供选择:一是基于科斯定理,建立排污权交易市场,即通过产权明晰条件下的市场主体间的充分自由交易来消除外部性问题;二是基于庇古的外部性理论理,征收排污税(费)和提供财政补贴,即通过政府对负外部性行为征收矫正性的税收和对正外部性行为提供鼓励性的补贴来解决外部性问题.前者强调市场交易的作用,后者主张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至于两种方案的优缺点,相关文献论述较多,在此不做过多评述.笔者认为,在主体功能区建设背景下,建立区域间排污权交易市场会受到更多因素制约.首先,受到市场交易主体确立的问题制约.科斯定理的产权交易效率是基于完全竞争市场假设条件,即通过众多企业或居民之间的竞争,达到市场均衡的效率水平.主体功能区建设背景下,区域间生态补偿的目的是促进主体功能区之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或者用以弥补生态修复成本,是区域之间的利益关系调整,现实条件下,能够代表区域利益的只能是当地政府,政府间交易不可能是完全竞争市场,难以实现最优效率.其次,受到排污权分配问题制约.若将更多的排污权分配给重点、优化类开发区域,显然有违区域间生态补偿的初衷;若将更多的排污权分配给限制、禁止类开发区域,显然与主体功能区定位相矛盾.再次,受到市场交易条件问题制约.限制、禁止类开发区域的排污权是受限制的权利,只能用于交易,而不能使用,一种受限制的权利的市场交易价格显然要低于正常交易价格,也难免会导致效率低下.因此,单纯的排污权交易无法适用于主体功能区建设背景下的区域间生态补偿,必须将科斯定理与庇古的外部性理论理有机结合,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区域间生态补偿制度,需要产生负外部性地区(优化开发区域和重点开发区域)对产生正外部性地区(限制开发区域和禁止开发区域)提供生态补偿. 3.2建立政府主导下区域间生态补偿制度的初步构想由于空气、土地和水是构成生态环境的三大最54--. All Rights Reserved.基本要素,区域间生态环境的外部性,主要应当考虑三种情况:一是由于空气流动,上风地区对空气质量的影响会造成下风地区受益或受损;二是由于主体功能区规划引起土地开发权转移,限制、禁止类开发区域因为土地开发权受到限制而受损,重点、优化类开发区域则因为享有更多的土地开发权而受益;三是由于河(江)水流动,上游地区对水质的影响会造成下游地区的受益或受损.因此,在主体功能区建设背景下,区域间生态补偿制度,主要应解决好区域间大气生态补偿制度、主体功能区之间的土地开发权补偿制度和流域间生态补偿制度.3.2.1建立区域间大气生态补偿制度由于风云变幻莫测,大气流向不定,踪迹漫无边际,空气流动的外部效应造成的受益受损主体较为模糊,其受益受损区域范围不明确,显然不能采取一对一的谈判形式来解决.虽然市场微观主体(企业)之间可以通过碳交易来解决外部性问题,如上文所述,但是其并不适用于解决区域间(政府间)的生态补偿问题.因为空气具有完全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特征,是典型的纯公共产品,提高空气质量也是全社会公共需要.按照现代公共经济学原理,与纯公共产品对应的价格形式是税收,因此,可以通过设计庇古税方案解决区域间空气生态补偿问题.国际上关于空气污染税收主要包括碳税和硫税,考虑到征收空气污染税会增加企业和居民负担,我国应当采取循序渐进方式逐步建立与完善空气污染税制度.当前可以考虑先开征碳税,以后再考虑征收硫税;率先在优化开发区域进行碳税试点,条件成熟再向重点开发区域推广;目前只向企业征收碳税,以后酌情对个人征收;开始使用较低税率征收,逐步按照边际治污成本征收.碳税的计税依据是二氧化碳排放量,应当采用从量定额税率形式.由于碳税在地区间分布不均匀,而且容易转嫁,应当作为中央税比较合理,并建立大气生态补偿基金.大气生态补偿基金主要应用于中央对限制、禁止类开发区域的生态补偿,既可以增加其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也可以增加对植树造林等有利于净化空气项目的专项转移支付.限制、禁止类开发区域主要功能是进行环境保护与生态修复,提供涵养水源、防风固沙、净化空气、调节气候等生态服务,对全国或较大范围地区起到重要的生态屏障作用,其行为在区域间具有正外部性效应.重点、优化类开发区域主要功能是发展经济,是生态服务的受益者,在享受新鲜空气的同时,还排放废气,造成生态环境破坏,其行为在区域间具有负外部效应.庇古税方案的实施,一方面有利于促进重点、优化类开发区域转变经济增长方式,降污减排,提高资源利用率;另一方面为限制、禁止类开发区域提高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加强生态环境建设提供资金保障.因此,庇古税方案的实施,最终能够体现优化、重点类开发区域对限制、禁止类开发区域的生态补偿.若按照财政部的建议一开始每吨CO2只征收10元的低税率[2],按照每年CO2排放55.47亿吨[3]计算,我国每年可征收碳税500多亿元.在主体功能区建设背景下,除了安排部分碳税收入用于能源开发利用等科技投入外,大部分应当形成大气生态补偿基金,用于对限制、禁止类开发区域生态补偿.具体补偿办法,可以综合考虑限制、禁止开发区域面积和人口两个因素来确定.令:全国限制、禁止类开发区总人口为TR;全国限制、禁止类开发区总面积为TM;各省限制、禁止类开发区人口为Rn(n=1,2,3,4……);各省限制、禁止类开发区面积为Mn(n=1,2,3,4……);全国计划年度安排大气生态补偿基金总额为TC;则中央对N省计划年度大气生态补偿金额= (M n/TM×50%+R n/TR×50%)×TC注:公式中50%表示权重,这里表示人口与土地权重各占50%.3.2.2建立主体功能区之间土地开发权转移生态补偿制度土地出让金收入是土地使用权性质改变带来的收益,土地开发对地方政府提供最直接的收入就是土地出让金收入.主体功能区规划是国土空间开发的战略性、基础性和约束性规划,是对未来国土空间开发做出的总体部署,对不同国土空间的功能定位、发展方向、开发方式及开发强度等做出明确规定.优化开发区和重点开发区主要是规划为工业化和城镇化地区.限制开发区和禁止开发区是主要规划为粮食主产区和生态功能区.主体功能区规划实质上是规定了不同地域空间单元的土地开发权.优化开发区和重点开发区被赋予更多的将农业用地转化为工业用地的权利,地方因此可以取得更多的土地出让金收入,例如,根据2009年12月中国60个城市土地市场交易情报,上海市、杭州(包含余杭、萧山)市、北京市土地出让金收入位居前三甲.限制开发区和禁止开发区则被限制或剥夺了进一步开发土地的权利,必然因此导致地方经济利益的损失.土地出让金是土地开发权价格或货币形态,是土地使用权性质改变带来的收益.例如,若将农业用地变更为城市建设用地,土地售价会立即暴涨,这种收益主要源于国家的国土空间规划,即中央允许地方对土地使用性质的改变,并非来自权利人的投资或劳动.土地(除了农村集体土地以外)都55--. All Rights Reserved.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所有权就包括开发权,不然还叫什么所有权?既然是国家所有,就是全民所有.因此,土地开发收益不能只归当地使用,至少中央应当拿大头,地方拿小头,以避免土地收益地方所有所导致的新的不公平和地方竭泽而渔、发土地财.因此,我国的土地开发权主要归国家所有,而目前与之相联系的土地出让金收入完全归属地方政府,显然不妥.由于主体功能区规划造成地区间土地开发权益不均衡,为了减少地区间围绕土地出让金而产生矛盾与利益冲突,笔者认为,应当尽快改革不利于主体功能区建设的土地出让金制度.首先,考虑到土地出让金收入规模巨大,因此必须纳入预算管理,强化预算监督.其次,在进一步明确中央与地方事权与财权关系的前提下,随着地方税体系的完善,应逐步提高土地出让金收入上划中央的比例,目前可以考虑将中央与地方的分成比例定为60:40,以遏制当前愈演愈烈的“土地财政”趋势,中央政府土地出让金收入主要用于建立土地开发权生态补偿基金.最后,土地出让金收入主要用于增加对限制开发区与禁止开发区的生态补偿.2011年全国土地出让金总额达到3.15万亿元[4],主要分布在大中城市,扣除用于“三农”支出后还剩余3万亿元.按照中央地方60:40分成,中央可取得土地出让金1.8万亿元,并主要用于对限制开发区与禁止开发区的生态补偿.具体补偿办法,可以也同样综合考虑限制、禁止开发区域面积和人口两个因素来确定.令:全国限制、禁止类开发区总人口为TR ;全国限制、禁止类开发区总面积为TM ;各省限制、禁止类开发区人口为R n (n=1,2,3,4……);各省限制、禁止类开发区面积为M n (n=1,2,3,4……);全国计划年度安排土地开发权生态补偿基金总额为TD ;则中央对N 省计划年度土地开发权生态补偿金额=(M n /TM ×50%+R n /TR ×50%)×TD 注:公式中50%表示权重,这里表示人口与土地权重各占50%.显然,土地出让金制度的改革,一方面有利于抑制地方政府对土地的盲目、无序开发,保护了耕地和生态环境;另一方面体现了优化、重点类开发区域对限制、禁止类开发区域的土地开发权的补偿.3.2.3建立流域间生态补偿制度按照主体功能区规划的要求,江河源头的上游地区一般都界定为限制或禁止开发区域.由于江河有形,水流有道,流向固定,河(江)水流动的外部效应产生的受益受损主体相对明确,流域间生态补偿主体相对容易界定,江(河)上游区域保护水源,下游区域受益,下游区域理所当然应对上游区域进行补偿.同时,实行下游地区直接对上游地区补偿的制度,有利于体现“谁投资、谁受益,谁污染、谁补偿”的原则,也更加符合公平与效率的一般原则.但是,实践证明,由于有些流域跨度较大,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利益相关者数量多,再加上缺少制度约束与政策引导,目前我国采取谈判形式并不能够有效解决流域间生态补偿问题.针对我国目前流域间一对一谈判方式造成生态补偿的低效率,笔者认为应当发挥上一级政府的调控作用,健全流域间生态补偿机制,建立政府主导下的流域间生态补偿制度.按照公共产品层次性理论,提高全国性(省际间)的生态环境质量是中央政府的职责,提高地方性(一定行政区域内部)的生态环境质量是地方政府的职责.因此,主体功能区建设背景下,凡是涉及到省际间的流域生态补偿问题,应当由中央政府出面解决,凡是涉及到县际间的流域生态补偿问题,应当由省级政府出面解决,以此类推.流域生态补偿资金主要通过“以水养水”的方式筹集,具体思路是:根据流域跨度决定其管理和权益归属,即跨省江河由中央政府收取水资源费和污水排放费,跨县江河由省级政府收取水资源费和污水排放费,以此类推;水资源费率、污水排放费率主要根据水环境容量、水资源的稀缺性程度以及流域治理难度综合确定,实行一河(江)一率;水资源费和污水排放费由环保部门和国税部门联合征收;对其收入建立流域生态补偿基金,水资源费主要用于弥补上游地区放弃开发的损失,水污染费主要用于对流域内生态环境治理.上级政府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召集上下游流域地方政府,对具体的费率调整、资金使用、生态环境治理方案制定等问题进行协商.采取“以水养水”的生态补偿方式,一方面是在上级政府主导下,通过流域内各个地方政府之间共同协商来进行的(科斯定理的运用);另一方面采取对下游地区收取水资源费和污水排放费的办法对上游地区进行补偿(庇古税方案).显然,“以水养水”的生态补偿方式是对科斯定理与庇古税方案的有机结合.———————————————————参考文献:〔1〕主体功能区规划:重整河山?http://www.sina..〔2〕财政部.缘年内开征碳税个人生活排放暂不征税;.2009-9-23.〔3〕马建堂.国际统计年鉴———2010[M].中国统计出版社,2010.〔4〕韩俊.深化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依法保障农民土地财产权益[N].农民日报,2012-02-08(0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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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和改善行政执法的若干思考

加强和改善行政执法的若干思考

加强和改善行政执法的若干思考
黎昕
【期刊名称】《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
【年(卷),期】2001()6
【摘要】加强和改善行政执法是我国推进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关键所在。

文章从现实出发,有力分析,指出加强和改善行政执法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进而提出若干行政执法应遵循的重要原则,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当前实际情况,文章重点论述了在现实条件下如何加强和改善行政执法,为我国行政执法水平的提高指出了一条现实途径。

【总页数】5页(P31-35)
【关键词】行政执法;依法行政;依据法律原则;机构改革;行政执法程序;执法人员;中国
【作者】黎昕
【作者单位】福建社会科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1;D920.0
【相关文献】
1.关于加强和改善县级教育行政执法的思考 [J], 陈应鑫
2.检察机关行政执法监督若干问题探讨——基于检察机关行政执法监督实践引发的思考 [J], 金亮
3.谈关于城管执法体制、机制改革的若干问题福建永春县行政执法局姜静静--关于当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制体制建设的思考 [J], ;
4.加强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工作的若干思考 [J], 左春玲
5.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推进体育行政执法改革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地方体育行政执法工作的若干意见》解读 [J], 裴娜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最新行政法论文2篇

最新行政法论文2篇

行政法论文2篇行政法论文2篇行政法论文(1)关于随手拍的法理思考1. 随手拍能否作为证据的材料?答:一般而言,只有同时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才能被认定为是证据。

首先,随手拍作为客观存在的事实,具有客观性。

其次,随手拍能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交通违章、违法的事实情况,但随手拍的照片有可能成为污蔑他人违法的工具,所以其关联性较弱。

最后是随手拍并不具有合法性,其原因在于普通市民并不享有行政处罚权,随手拍并不具有合法性。

综上,随手拍更多的只是一种线索而不能作为证据。

2. 公民有没有权拍交通执法?答:没有。

交通执法属于交警部门,在《行政处罚法》中有明文规定调查取证是行政执法机关行使处罚权的组成部分,是不能委托公民行使的。

3. 随手拍能不能成为交警执法的根据?答:不能,随手拍原则上只能作为交警执法的线索,而不能作为交警执法的根据。

总结:在实践中来看,随手拍引发了一系列的问题,比如部分人员以随手拍作为谋生的工具,成为职业拍客,还有滋生偷拍等不良行为,以及执法主体的合法性和责任问题,都是随手拍政策所面临的难题。

现阶段而言,随手拍还是一种争议激烈的措施。

这一方面需要完善关于随手拍的法律程序,各个地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本地区的地方性法律、法规建立相关的法律程序,另一方面在实践中要求拍客除了要记下违法日期、违法地点、车型号牌等信息外,至少还要拍摄两张以上的违法行为过程图。

交警部门将会对情况进行调查,如果情况属实,会将该起违法行为录入违法系统,涉及车辆将会被处罚,而举报者也会获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现金奖励。

行政法论文(2)近几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机动车辆的增多。

起诉到法院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也逐年增多。

但有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法律法规却没有随之健全,还只是停留在原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上,而《民法通则》对这类案件的处理只作原则性的规定。

《处理办法》虽作了较具体的规定,但又存在许多界定不明确的地方,这就造成人民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无法准确把握尺度,使各地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做法不一,产生分岐。

行政法论文范文

行政法论文范文

行政法论文范文行政法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法律部门,是调整国家行政权利的行使和由此形成的行政关系的法律标准体系。

以下是的行政法论文范文,行政法是控制国家行政活动的法律部门。

它设置行政机构的权利,标准这些权利行使的原那么,以及为那些受行政行为损害者提供法律补救。

社会学问题都具有各自的人性假设根底,而法律无论是从详细的法律条文还是从法理层面都应该是以它所认定的人性假设作为根底和引导的,人性的预设是它的理论分析框架的出发点和逻辑推理的前提。

不同的人性假设理论构成了不同的行政管理理论的原点,也构成了不同的行政法理论的根底。

对于人性这个复杂而广泛的问题,很多中西方历史上的思想家都从不同的侧面进展了深化的探究与论证。

而所谓人性论,是指关于人的本性或本质的思想和理论。

第一,性善论下的行政法。

在中国,长久以来,有以孔孟为代表的性善论。

孔子重视人的作用,但他的思想中有浓重的天命成分,孟子虽也有浓重的天命思想,认为有意志的天是世界的主宰,但是他同时又认为人皆有四心,只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人皆可以成为尧舜,从而引出了他在政治管理上的仁政思想。

孔子和孟子的这种性本善的人性论观点,认为人在本质上是仁慈的,人是有道德的并且可以承受道德的约束。

在这样的逻辑前提下,孔子提出“自省”“自责”,孟子提出“推恩”“行善”“修德”。

从如今的行政法主体的角度来看,对于行政主体,性善论下是要求官员们可以注重修身,内省,道德自律。

同时在选任官员上也是将人的道德品行视为第一位的东西,在品行端正的前提下,再考察人的才能。

而国家的行政行为,与其说是对国家的管理,不如说是对伦理道德的践行。

行政活动的归宿点,对人,在于人格的完善,对社会,那么在于保持它的和谐状态。

基于性善论的观点,政府也可被假设为一个有道德的善的人,那么它应该是公正无私,慈善博爱的利他主义者。

如此一来,其在政治上的设计必然是非约束性的。

对于行政相对人,那么是以人为本,注重教化。

但是随着经济的高速开展,政府权利寻租与民争利,经济建立中的“政府失灵”和日益增多的政治丑闻等,已经性善论也许是值得疑心的。

功能视角下的行政赔偿先行处理程序

功能视角下的行政赔偿先行处理程序

功能视角下的行政赔偿先行处理程序
赵元成
【期刊名称】《政治与法律》
【年(卷),期】2007(000)004
【摘要】行政赔偿程序的制度设计离不开本国行政法治的整体环境.行政先行处理程序的存在并非普适的,但该程序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在我国目前的行政赔偿程序中,行政先行处理程序难以同行政赔偿的诉讼程序和一并处理程序相协调,甚至成为阻碍行政赔偿制度发展的桎梏.因此,克服行政先行处理程序中的缺陷,对于建构一套完整的行政赔偿程序,促进行政法治建设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总页数】5页(P66-70)
【作者】赵元成
【作者单位】杭州师范大学法学院,浙江杭州,31005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F3
【相关文献】
1.行政赔偿先行处理程序价值研究 [J], 宋广奇
2.行政赔偿先行处理程序之困境与出路 [J], 房旭
3.完善当下行政赔偿先行处理程序的思考 [J], 陈祥萍
4.中美行政赔偿先行处理程序之比较研究 [J], 张华
5.论行政赔偿先行处理程序的模式 [J], 刘晓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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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

物权法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

物权法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
张昕辉;谢涛
【期刊名称】《山西建筑》
【年(卷),期】2007(033)026
【摘要】阐述了建立物权法对于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性,介绍了我国制定物权法的原则,并论述了物权法在维护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确认和巩固改革开放胜利成果、推动改革开放深入进行等方面的重要意义.
【总页数】2页(P239-240)
【作者】张昕辉;谢涛
【作者单位】长沙南方职业学院学生工作处,湖南,长沙,410004;湖南省人才流动服务中心,湖南,长沙,41000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C916
【相关文献】
1.加强行政调解制度建设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重要保障 [J], 杨峰
2.树立正确的荣辱观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 [J], 王健
3.《物权法(草案)》审议老总纵论发展大计之一:《物权法》是部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法 [J], 赵鸿涛
4.司法公正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 [J], 王可航;陈艳红
5.物权法是促进广西林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保障 [J], 黄宗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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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的规范分析行政法论文(1)_行政许可的规范分析行政法论文(1)

行政许可的规范分析行政法论文(1)_行政许可的规范分析行政法论文(1)

一、问题的提出行政许可是行政许可法的基础概念,对于行政许可概念的理解不同、对其内涵和性质的把握不同,往往会影响到对行政许可法的理解,进而影响该法在实际运用过程中的预期效果。

因此,对行政许可概念及其性质的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那么什么是行政许可?它的本质和内涵又是怎样的呢?《行政许可法》第2条提供了一个简单的定义,该法规定:“本法所称的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虽然行政许可法提供了这样的一个定义,但这个定义还是相对简单的,用于解决行政许可的具体问题仍然是比较困惑的,何况它又回避了对行政许可本质的解答。

在这里有一个疑问,就是作为一个立法定义是否有必要达到对其本质揭示的程度?抑或立法定义与学理定义的界限在哪里?(在现今我国的大部分法律中,只有少数几部法律中的立法定义涉及到对其性质的揭示,如《民法通则》第54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该条的规定使得法律行为概念严格限缩在合法行为的界域内,即只要是法律行为,就只能是合法行为,将能够引起法律意义的事实行为排除在法律行为之外。

由此观之,我们可以推断出,立法定义并不必然涉及到对其性质的揭示,当然这个推断在逻辑上是不严密的。

)但作为一种学理或学术的分析,势必不能回避对行政许可性质的解答。

[i] 在对行政许可的性质作一番解答之前,有必要回顾一下我国学界对行政许可性质的研究状况。

[ii]目前,我国学界关于行政许可的观点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赋权说”。

[iii]这一观点的核心是行政主体赋予相对人某项权利或某种资格,因此,行政许可是一种赋权行为。

如“行政许可是行政主体应行政相对人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法律权利的行政行为。

”[iv] 二是“解禁说”。

[v]该学说的核心内容是将行政许可看做对法律一般禁止事项的解除。

行政法学理论的批判与反思

行政法学理论的批判与反思

行政法学理论的批判与反思近年来,行政法学作为法学研究的重要分支领域之一,受到了广泛的关注和探讨。

然而,在对行政法学理论的深入研究和审视中,也浮现出一些批判和反思声音。

本文将对行政法学理论的一些问题进行批判与反思,旨在提出对行政法学理论的发展和完善的建议。

行政法学的理论框架存在着某种程度上的僵化和固化。

在目前的行政法学领域,一些理论框架已经形成了固有的模式,难以适应现实社会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例如,对行政行为的定义和分类方式,已经无法完全包容现代行政实践的多样性和复杂性。

因此,我们需要对行政法学的理论框架进行审视和批判,推动其能够更好地适应时代的变化和需求。

行政法学的理论研究过于理论化和脱离实践。

行政法学作为一门应用性的学科,理应与实际行政实践相结合,为行政执法提供理论指导和规范。

然而,在实际研究中,行政法学往往过于注重理论推演和概念定义,而忽视了对实际案例和实践问题的研究与分析。

因此,我们需要批判行政法学理论研究的这种倾向,强调理论与实践的结合,重视对实际问题的研究。

第三,行政法学的研究范畴与国际接轨存在差距。

随着全球化的进程和国际交往的日益增加,行政法学的研究也应该与国际接轨,吸收国际先进理论和经验。

然而,目前的行政法学研究还存在一定的固步自封的倾向,缺乏对国际行政法学研究的深入探讨和借鉴。

因此,我们需要批判行政法学的国际视野不足,鼓励学者们开展国际比较研究,推动行政法学的国际化发展。

对行政法学理论的批判和反思应该注重多元化的视角。

行政法学作为涉及社会各个领域的学科,需要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和研究。

例如,从行政主体的角度,我们可以对行政机关的权力是否过于集中进行批判和反思;从行政执法的角度,我们可以对行政执法行为是否合法、合规进行审视。

因此,对行政法学的批判和反思不能仅仅关注单一视角,而应该多维度、多角度地进行研究。

行政法学的批判和反思需要注重与其他学科的对话和交流。

行政法学作为法学研究中的一个分支,与其他学科如政治学、社会学等具有密切的联系。

行政法方面的作文

行政法方面的作文

行政法方面的作文行政法方面的作文篇1一.我国行政不作为司法审查制度的缺陷(一)受案范围方面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和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我国行政不作为司法审查的受案范围仅限于:申请许可证或执照类,申请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申请发放抚恤类,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不作为,行政复议机关的复议不作为。

总体上来说,这种关于行政不作为司法审查受案范围的局限性主要在于:(1)可诉的行政不作为仅限于侵害到行政相对人个人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不作为和行政复议不作为。

我国现行法律对行政不作为诉讼的救济范围规定得过于狭窄,无法对所有的行政不作为给予应有的补救,这不仅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有效的保障,更严重的是,行政不作为严重地降低了行政效能,同时影响了政府形象,是官场腐败的另一种形态。

(2)行政不作为的诉讼标的仅限于人身权、财产权的侵害。

其他权益则需要法律、法规的规定。

不过,在一些单行行政法律规范和司法实践之中,行政不作为的诉讼标的有逐渐扩大的趋势,如受教育权。

(3)行政不作为的诉讼主体资格受到严格限制。

起诉主体是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如果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且在具体行政行为的范围内,则不能算作适格的起诉主体(被诉主体也有限制)。

不过,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对当事人的起诉资格做出了一些扩大,如竞争权人、相邻权人的起诉资格得到确认,但仍然否定了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起诉资格。

(二)起诉期限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超过2年。

”上述规定内蕴以下学理:(1)包括明确拒绝的积极的作为和消极的不作为行为在内;(2)未告知诉权和起诉期限,亦当然包括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作为,不可能告知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情形。

浅析行政事实行为的若干问题

浅析行政事实行为的若干问题

浅析行政事实行为的若干问题
李瑶
【期刊名称】《甘肃农业》
【年(卷),期】2005(000)010
【摘要】长期以来,行政法学理论界对行政事实行为的关注是比较少的,对行政事实行为的研究是行政法学领域里比较薄弱的一环,这是不利于行政法制建设和行政法学理论体系的健全的.从现有的状况来看,随着<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颁布实施以后,行政法学理论界逐渐关注行政事实行为问题.本文将从行政事实行为概念辨析、行政事实行为的特征、行政事实行为的地位以及其诉讼价值、行政事实行为的救济问题四个方面谈谈对行政事实行为的认识.
【总页数】1页(P116)
【作者】李瑶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武汉,34006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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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行政法有关的论文(文档4篇)

与行政法有关的论文(文档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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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行政法有关的论文第一篇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行政法分析随着国家的改革开放,我国的经济得到了飞速发展,同时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已成为国家和社会经济建设中的首要任务。

在我国农村内部,人民的生活水平有所提高,但人民之间的贫富距离随着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大,同时,农村的不稳定因素在增加。

加强农村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推动性的作用,同时对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一、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现状我国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指通过采取一些行之有效有效的方法,从而预防和制约我国农村经济建设中存在的违法犯罪行为。

①众所周知,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村人口总数占我国人口总数的绝大一部分。

因此,完善我国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有利于巩固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有利于为我国现代化的建设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

目前,我国在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上还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农村土地承包流程不符合规范我国农村目前在土地承包问题上,对土地承包者和土地所有权转让者的定义界定不明确,对土地合同的签署和土地合同的最终解除没有流程上的明文规定。

更为严重的是有的村委会为了开办个人工厂、扩大道路设施,私自挪用农民的土地,完全不按土地承包流程运作,对于农民应得的土地补偿款也迟迟不发。

这些问题都直接侵犯了农民自身利益,容易引发农民与村委会之间的纠纷,甚至引起大的农民群体性事件。

例如近期发生在河北唐山顺城县顺城村关于农村土地承包问题的一则案例:唐某拥有对土地的所有权,且本打算在此盖房,巧的是本村道路扩建正好占了其一大部分土地。

村委会在未征得唐末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占去了他的土地,且对于国家应该给唐某的补偿金一直未给,类似事件也同样发生在周某和张某身上。

三人在和村委会交涉未果的情况下,组织了一大批村民直接围堵了县委会,甚至发生了流血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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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诉讼法的联系和区别
姓名:谢涛学号200808140101 班级:08本科法学一班
论文题目:三大诉讼法的联系和区别
论文大纲:
三大部分 1 讲述三大诉讼法的重要性以及浅谈三者的相关内容:
2 浅谈三大诉讼法的主要联系:
3 细谈自己对三大诉讼的主要区别的了解:(包括调解、中级人民法院管
辖的案件、地域管辖的确定原则、公开审理的情形、是否准许撤诉、
二审的审理范围这六个部分)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类交往日益密切,人与人以及人与社会的联系、交流进一步加强,从而进一步推动着社会的发展。

不过事物总是一分为二的,人类在交往过程中的频繁出现的不和谐,使得人们之间的矛盾、争议、纠纷也频繁出现。

因而为了更好的促进社会的发展,解决这些争议、纠纷的重要性日益突出。

当代社会解决争议、纠纷的途径有很多,譬如:自行和解、协商、仲裁以及司法程序,但最直接彻底公正同时也最有权威性的解决途径就是司法程序,也就是所谓的“诉讼程序”。

诉讼涵盖了三大诉讼,即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民事诉讼解决民事争议,刑事诉讼解决犯罪和刑罚问题,行政诉讼解决行政争议。

在我国,诉讼程序的主体是法院,即由法院来主持诉讼程序的进行。

总的来说,三大诉讼程序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三者缺一不可,只有在三大诉讼同时协调的情况下,社会上的矛盾、争议、纠纷才能有条不紊,清晰明了的解决。

因此它们之间存在着联系和许多的相似点。

首先,三大诉讼的基本原则有着许多的一致性,例如公开审判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等等。

其次,审理案件的实体法依据已基本相同,主要为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再次,诉讼证据的主要表现形式也基本相同,主要包括书证、物证、视听材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称述、鉴定结果和勘验笔录等,当然由于行政诉讼的特性,现场笔录也是行政诉讼很重要的证据。

最后。

就是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都负有举证责任。

当然,由于三大诉讼的案件性质存在着根本的不同,因此它们之间便存在众多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关于调解:
1、行政诉讼中:
(1)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2)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诉讼案件,可以适用调解。

2、民事诉讼中:
(1)调解是一项基本原则,在自愿和合法的基础上,只要案件性质适合调解,人民法院均可以进行调解;
(2)对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必须首先进行调解。

3、刑事诉讼中:
(1)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可以进行调解;
(2)对《刑事诉讼法》第170条前两项规定的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刑事诉讼法》第170条(1)告诉才受理的案件(2)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3)对公诉案件和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三项规定的自诉案件,不适用调解。

《刑事诉讼法》第170条(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1、行政诉讼中:
(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下列情况属于此类案件①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人民法院不宜受理的案件②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③重大涉外诉讼或涉及港、澳、台的案件④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2、民事诉讼中:(最高院管全国重大影响及其认为应由自己审判的案件高院管辖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案件)
(1)重大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如专利纠纷案件等。

3、刑事诉讼中:
(1)管辖除最高院和高院管辖以外的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2)可能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3)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
(三)地域管辖的确定原则
1、行政诉讼中:分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
(1)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为一般原则;
(2)经复议而由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①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②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所使用的规范依据切对定性产生影响的③撤消部分撤消或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

最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和复议机关都具有管辖权。

特殊地域管辖:
(1)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提起的诉讼,也可以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2)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2、民事诉讼中:地域管辖可以分为普通管辖、特别管辖、协议管辖、专属管辖、共同管辖
(1)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为一般原则,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为例外规定;
(2)民事诉讼中有大量的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

普通管辖:原告就被告,例外对被监禁的人提起诉讼时以原告住所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时则以经常居住地为管辖。

特别管辖:是指以诉讼标第的所在地争议的法律事实发生地为标准确定的管辖。

协议管辖:在争议发生之前或之后,当事人用书面协议的方式选择管辖法院。

国内民事案件只只限于合同和法律有管辖权的法院选择。

涉外民事案件包括涉外合同和财产权益纠纷可以选择中国或外国法院如选择中国法院则不能违背级别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专属管辖:因不动产纠由不动产所在地、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由港口所在地、因继承遗产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

共同管辖:原告可以想其中任何一个法院提起,如原告同时向两个以上法院提起,则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3、刑事诉讼中:
(1)犯罪地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辖为辅;
(2)最初受理地法院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法院审判为辅。

(四)公开审理的情形
1、行政诉讼:
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注意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在不同的诉讼中,是应当不公开还是可以不公开。

2、民事诉讼中:
(1)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应当不公开审理;
(2)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可以不公开审理。

3、刑事诉讼中:
(1)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以及14岁以上不满16岁未成年被告人的案件,应当不公开审理;
(2)当事人提出的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应当不公开审理;
(3)16岁以上不满18岁未成年被告人的案件,可以不公开审理。

(五)是否准许撤诉
1、行政诉讼中:
在宣判前,原告撤回自己诉讼请求的分申请撤诉和视为申请撤诉。

原告起诉后法院判决或裁定前撤回起诉请求,如果没有规避法律,损害国家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法院应当准予撤诉。

视为申请撤诉原告没履行法定诉讼义务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且又未提出暂不交纳诉讼费用申请的。

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也可以裁定不予准许;不准许原告撤诉的,可以在原告拒不到庭时作出缺席判决。

2、民事诉讼中:
分为申请撤诉和按撤诉处理
申请撤诉①必须是原告提出申请②向受诉法院提出③必须在诉讼程序开始之后宣判裁定作出前④申请撤诉是否准许由法院裁定。

必须在宣判前,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也可以裁定不予准许;不准许原告撤诉的,可以在原告拒不到庭时作出缺席判决。

按撤诉处理:①原告应预交而未预交法院通知预交,仍不预交或申请减缓免未获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受理费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②无行为能力的法定代理人当理合法传唤无正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③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原告经当理合法传唤无正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按撤诉处理。

3、刑事诉讼中:
(1)公诉案件:在宣判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也可以裁定不予准许;
(2)自诉案件:在宣判前,自诉人出于自愿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六)二审的审理范围
1、行政诉讼中: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判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

2、民事诉讼中
(1)第二审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查;
(2)第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第二
审的审理范围可以不受上诉请求范围的限制。

3、刑事诉讼中: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

(二十)决定再审的案件是否停止原裁判的执行
1、行政诉讼中: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2、民事诉讼中:
(1)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2)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的再审申请符合应当再审的情形的,应当在立案后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3、刑事诉讼中:
人民法院决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以上就是本人参照相关资料及自己所学的一些见解对三大诉讼法之间的联系和区别的小小归纳,存在不足或是问题,悉听指正和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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