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建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指南(试行)》的通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指南(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3.08.01•【字号】青建工〔2023〕223号•【施行日期】2023.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指南(试行)》的通知青建工〔2023〕223号西宁市城乡建设局、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相关保险机构、建筑施工企业:为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工作,切实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管控、事故预防功能,防范化解建筑施工生产安全风险。
我厅研究制定了《青海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指南(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3年8月9日青海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指南(试行)编制说明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关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规定,规范建筑工程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行为,充分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管理的作用,保障投保单位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安监总办〔2017〕140号)《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青发〔2017〕15号)《青海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青安办〔2021〕41号)《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青海省应急管理厅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青海监管局关于推进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青建工〔2022〕193号)等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规范》(AQ9010—2019)等标准,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相关单位,经调查研究,结合我省实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本服务指南。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9年度建筑工程春季开复工检查的通知-青建工〔2019〕99号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9年度建筑工程春季开复工检查的通知正文:----------------------------------------------------------------------------------------------------------------------------------------------------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9年度建筑工程春季开复工检查的通知青建工〔2019〕99号西宁市、海东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各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各经济开发区建设部门:为认真贯彻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复工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和易军副部长讲话精神,落实省安委会工作部署,深入开展“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和“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全面做好2019年度全省建筑工程春季开复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范围全省行政区域内新建、在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二、检查方式采取企业自查、县级检查、市(州)抽查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督查的方式进行。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经济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对所辖区域内的建筑工程进行100%检查,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各县(市、区)在建工程抽查率不低于30%,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同期对各地进行督查。
三、检查内容(一)市场行为检查1、工程建设五方责任主体“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法人授权委托书”落实情况;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在岗履职情况;现场专业技术人员、安管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2、建设单位履行工程建设程序情况;建筑工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
3、施工现场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及在岗履职情况。
(二)质量检查冬季施工工程实体质量情况,重点对混凝土构配件、砌体是否受冻、强度是否达到设计要求进行检测。
加强对在建安置住房和保障性住房质量排查工作。
(三)安全检查1、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工程质量安全手册》等,对开复工工程项目进行全面检查。
青建工〔2011〕381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件
青海省财政厅
青建工〔2011〕381号
关于发布青海省各地区定额机械费调整系数的通知
西宁市建委,各州、地住房城乡建设局,有关单位:近年来,构成施工机械费的要素价格不断上涨。
为正确反映市场要素价格变动情况,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利益,根据国家规定并结合本省实际情况,我厅组织有关单位对定额施工机械费进行了测算,根据测算情况修订了青海省各地区定额机械费调整系数,现予以批准发布。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修订的青海省各地区定额机械费调整系数,适用于本省各地区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仿古建筑工程、房屋修缮工程、抗震加固工程及市政维护工程。
二、新修订的青海省各地区定额机械费调整系数自6月1日起执行。
三、原发布的《青海省定额机械费调整系数》青建工〔2005〕127号文自5月31日停止执行。
附件:青海省各地区定额机械费调整系数表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青海省各地区定额机械费调整系数表
2.西宁市区指城中、城东、城西、城北及东川工业园区、南川工业园区、生物科技园区等管辖范
围内
的项目。
3.计算公式:地区机械费=定额基价机械费×地区机械调整系数。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青海省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人工费单价的通知-青建工〔2014〕611号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青海省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人工费单价的
通知
正文:
----------------------------------------------------------------------------------------------------------------------------------------------------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青海省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人工费单价的通知
青建工〔2014〕611号
西宁市建委,海东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各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建筑施工、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为使我省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人工费单价适应建筑市场实际,经调研测算,决定对我省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人工费单价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预算定额人工费单价适用于我省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园林绿化、仿古建筑、房屋修缮、市政维护等工程。
二、调整后的青海省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人工费单价表见附件。
计取施工管理费等费用仍按定额人工单价39.13元/工日为基数,调整后日工资单价与定额人工费单价的差额计税后列入工程总造价。
三、调整后的预算定额人工费单价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已完成的工程量和已竣工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
四、本通知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
附件:青海省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人工费单价表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12月16日
附件【人工费附表.
xls】
——结束——。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青海省通用安装工程计价定额》《青海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的通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青海省通用安装工程计价定额》《青海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06.10•【字号】青建工〔2021〕142号•【施行日期】202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青海省通用安装工程计价定额》《青海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的通知青建工〔2021〕142号西宁市城乡建设局,海东市、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推进工程造价改革,落实定额动态调整机制,满足工程建设计价需求,规范建设市场计价行为,根据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组织修编了2020版《青海省通用安装工程计价定额》《青海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现予以发布。
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青海省通用安装工程计价定额》《青海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适用于青海省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通用安装工程和市政工程,适用于施工发包与承包的计价活动,是使用国有投资的工程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结)算、招标控制价的依据,也是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的基础,也可作为编制企业定额、投标报价、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鉴定的重要参考。
二、《青海省通用安装工程计价定额》《青海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原颁发的2016版《青海省通用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与基价》《青海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与基价》停止执行,7月1日之前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项目按合同约定执行。
三、《青海省通用安装工程计价定额》《青海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由青海省建设工程造价站负责管理解释。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1年6月10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青建工〔2019〕164号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青建工〔2019〕164号西宁市城乡建设局,海东市、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淡化前置审批,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和《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质〔2016〕226号)精神,现就建筑业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三类人员”配备(一)建筑业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新办理申请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按照以下标准核准:企业负责人不少于2人;项目负责人按企业资质类别,每个专业至少1名注册人员进行核准,如不同资质类别具有相同专业的注册人员,人员数量不累加(资质标准未要求注册建造师的除外);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
建筑业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新办理申请时,如涉及交通、水利等相关资质时,由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初审。
(二)建筑业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时,如企业资质项内容未发生变化的,根据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核,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
企业资质增项、升级或企业重组、改制、合并、分立等安全生产条件发生变化的企业申报延期时,按照新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房屋市政工程高处坠落事故预防指南(试行)》的通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房屋市政工程高处坠落事故预防指南(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3.10.24•【字号】青建工〔2023〕301号•【施行日期】2023.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房屋市政工程高处坠落事故预防指南(试行)》的通知青建工〔2023〕301号西宁市城乡建设局、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海东市、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施工、监理企业:为有效遏制我省近年来高处坠落事故频发的态势,加强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全面规范和落实高处作业安全措施,我厅制定印发《青海省房屋市政工程高处坠落事故预防指南(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3年10月24日青海省房屋市政工程高处坠落事故预防指南(试行)目录一、总则二、各方主体责任(一)建设单位(二)施工单位(三)监理单位三、基本要求(一)教育培训要求(二)作业人员要求(三)技术措施要求(四)防护用品要求四、个体防护(一)安全帽(二)安全带(三)劳保用品五、防护设施(一)临边防护设施(二)洞口防护设施(三)安全网(四)安全通道、加工防护棚(五)安全防护棚与防护挑网六、设备设施防护(一)脚手架(二)操作平台与登高设施(三)吊篮(四)塔式起重机与施工升降机七、作业防护(一)基坑工程(二)模板工程(三)钢筋绑扎工程(四)混凝土浇筑工程(五)吊装与安装工程(六)门窗工程(七)屋面与外墙工程八、劳动纪律(一)严禁违章作业(二)严禁违章指挥(三)严禁违反劳动纪律(四)严格遵守极端天气条件下作业要求一、总则(一)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全面规范和落实高处作业安全措施,有效防范和遏制高处坠落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青海省安全生产条例》《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指南。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印发《关于推动智能建造与新型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印发《关于推动智能建造与新型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01.01•【字号】青建工〔2021〕330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城乡建设其他规定,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印发《关于推动智能建造与新型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青建工〔2021〕330号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来青考察重要讲话精神,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的指导意见》(建市〔2020〕60号)和《关于加快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的若干意见》(建标规〔2020〕8号)精神,充分发挥建筑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支柱作用,推进建筑工业化、数字化、智能化,加快建造方式转变,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青海重要讲话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围绕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总体目标,以发展新型建筑工业化为载体,以装配式建筑为抓手,以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升级为动力,大力推行智能建造在工程建设各环节应用,推动智能建造与新型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实现建筑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
二、发展目标到2025年,建筑工业化、数字化、智能化水平显著提高,建筑产业互联网平台初步建立,能耗值及污染物排放大幅下降,智能建造与新型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政策体系和产业体系初步建立,形成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产业集群和智能建造龙头企业,建成一批智能建造示范工程。
到2035年,企业创新能力大幅提升,整体竞争力明显增强,产业基础、技术装备、建筑安全质量水平全面提升。
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取得显著进展,智能建造水平和建筑品质大幅提高,建筑工业化全面实现。
青建工2019 434号文
青建工2019 434号文根据青建工2019 434号文的要求,我们将就关于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相关内容进行深入探讨。
本文将分为三个部分进行论述: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重要性、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主要内容和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实施方法。
一、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重要性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是保证建筑工程质量的基础和保障,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可以确保建筑工程的安全性。
建筑工程的主要目标是为人们提供一个安全可靠的居住和工作环境,质量管理可以有效控制施工过程中的风险,减少工程事故的发生,保护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
其次,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可以提高项目的经济效益。
优质的建筑工程将减少后期维修和管理的成本,延长建筑的使用寿命,提高建筑物的价值。
通过质量管理,可以提升工程的质量水平,提高客户满意度,增加企业声誉,为企业创造更多的商业价值。
此外,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还可以促进行业的发展。
一个良好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可以规范行业内的各个环节,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素养和技术水平,推动行业的技术进步和创新,增强国内建筑工程市场的竞争力。
二、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主要内容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主要内容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项目质量标准的制定和落实。
在项目启动阶段,应明确项目的质量目标和标准,制定相应的技术规范和施工方案,并通过严格的管理措施,确保质量标准得到有效实施。
其次是质量控制和监督。
质量控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通过各种技术手段和检测方法,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和控制,及时纠正和预防质量问题的发生。
监督是指对施工单位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其按照质量要求进行施工,并对现场进行定期巡查和检验,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
还有一项重要内容是质量信息的收集和分析。
通过建立完善的质量档案和数据库,对建筑工程的各个环节和关键部位进行数据采集和分析,为提高质量管理水平提供科学依据,并及时总结和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经验和技术。
三、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实施方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实施方法有很多种,可以根据不同的项目和具体情况来选择。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11.03•【字号】青建工[2011]805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建工〔2011〕805号)西宁市建委、房产局,各州、地住房城乡建设局:为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工作,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及时受理和妥善解决,现将《青海省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日青海省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工作,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及时受理和妥善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原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青海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在建设过程中或保修期内发生的工程质量投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简称投诉人)通过来访、信函、电子邮件等形式向住房城乡建设或房地产主管部门反映或投诉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依法由有关单位处理的活动。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标准。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工作。
各州(地、市)及县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在建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工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交付使用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工作。
受理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工地扬尘防治工作督导检查的通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工地扬尘防治工作督导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3.09.04•【字号】青建工〔2023〕253号•【施行日期】2023.09.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污染防治正文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工地扬尘防治工作督导检查的通知青建工〔2023〕253号西宁市城乡建设局,海东市、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相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青发〔2022〕20号)《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工地扬尘防治检查标准(试行)〉和〈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治理考核评分标准〉的通知》(青建工〔2021〕256号)要求,进一步加强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工地扬尘防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压实参建各方建筑施工工地扬尘治理主体责任(一)建设单位责任。
建设单位应承担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的首要责任,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及时拨付和核查施工单位扬尘治理资金的使用情况,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督促施工单位编制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方案,并落实各项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二)施工单位责任。
施工单位应承担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的主要责任,针对施工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扬尘治理方案,严格按照《建筑施工工地扬尘防治检查标准(试行)》的要求,细化管控措施和管理责任;实行施工总承包管理的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应督促分包单位全面落实各项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三)监理单位责任。
监理单位应承担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理责任,对扬尘治理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扬尘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建筑工地应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督促整改到位。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的通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02.25•【字号】青建工〔2022〕46号•【施行日期】2022.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设工程合同正文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的通知青建工〔2022〕46号为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各项制度,健全根治欠薪工作长效机制。
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十部门《关于印发〈青海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22〕10号)等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等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银行管理在我省行政区划内注册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均可开展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设立和代发农民工工资业务。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开展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代发工资业务前,应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交《代发工资银行服务承诺书》,并完成银行专户代发系统和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省管理系统”)的对接调试工作。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列入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户工资银行名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便于施工企业和建设单位选择。
对存在未履行《代发工资银行服务承诺书》《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管理三方协议》;违约开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或违约办理农民工银行卡;无故延误农民工工资入账;监管不力造成账户资金被挪用;未按月向省管理系统推送专用账户资金情况和代发工资信息等行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一经查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其移出代发工资银行名录,终止其已代发工资项目的代发工作,且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设立和代发农民工工资业务。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启用青海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系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启用青海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
用管理系统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工程监理
【发文字号】青建工[2015]300号
【发布部门】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5.08.17
【实施日期】2015.08.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启用青海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系统的通知
(青建工〔2015〕300号)
西宁市建委、海东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各州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指导意见》精神,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总体部署,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立了“青海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并于7-8月份对全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业务人员进行了培训。
为保障“信息系统”顺利推广和应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9月1日起,外省建筑企业办理进青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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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4年度“青海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考评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4年度“青海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考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05.11•【字号】青建工〔2024〕142号•【施行日期】2024.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4年度“青海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考评实施方案》的通知青建工〔2024〕142号西宁市城乡建设局,海东市、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贯彻落实我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相关部署,结合《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建质〔2014〕111号)要求。
特制定本方案,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2024年度“青海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考评实施方案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4年5月11日2024年度“青海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考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我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相关部署,结合《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建质〔2014〕111号)要求。
全面推进我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行《青海省工程质量安全手册(2023版)》《青海省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图集》,提升建筑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现结合我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考评目标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以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为抓手,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及施工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升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提高事故预防能力,促进我省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二、考评主体、对象及依据(一)考评主体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范围内“青海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的考评工作,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的考评推荐工作。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中秋国庆假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中秋国庆假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3.09.26•【字号】青建工〔2023〕284号•【施行日期】2023.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正文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中秋国庆假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青建工〔2023〕284号西宁市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城市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建设局,海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秋、国庆佳节将至,做好节日期间安全生产工作任务艰巨,责任重大。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深刻汲取近期外省事故教训,进一步强化各项安全防范责任措施,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全力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强化政治担当,认真贯彻“三管三必须”要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切实把安全作为发展的前提、基础和保障。
要坚决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要求中。
要层层压紧压实各级领导干部责任,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分管同志靠前指挥,亲力亲为,深入一线督导检查,以“时时放心不下”的紧迫感和责任感,严之又严、细之又细、实之又实地落实各项安全措施,持续提升抓好安全生产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要增强红线意识、底线思维,坚持以防为主,采取更加坚决有力措施,坚决遏制事故发生,牢牢守住安全发展的底线,保障好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进一步强化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监管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针对中秋、国庆假期事故易发生类型和易发生部位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加强对危大工程和高风险作业的监管,重点防控基坑、模板工程、脚手架、暗挖工程、起重机械及高处作业、有限空间作业、临时用电等施工作业环节。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3.05.25•【字号】•【施行日期】2023.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西宁市城乡建设局,海东市、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西宁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各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省内施工企业,各相关施工劳务企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取消建筑劳务企业资质推进建筑劳务用工制度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青建工〔2018〕116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备案(以下简称施工劳务资质备案)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工作自2023年7月1日起,我省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专业作业备案资质证书统一进行换发,换发后资质类别及等级统一变更为“施工劳务备案”,不再区分专业。
(一)换发范围:具有我省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专业作业备案资质证书的企业。
(二)换发条件:(1)1名技术负责人(具有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或高级工以上资格);(2)企业法人须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A类);(3)2名专职安全员,须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类);(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技术工人不少于7人。
除企业法人外,企业人员中一人具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和技术工人证书的,可以作为专职安全员和技术工人考核,一人同时具有多本技术工人证书的,只能作为一人考核。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可以参照《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青建工〔2019〕164号)予以认定。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3.11.06•【字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建工〔2023〕317号西宁市城乡建设局,海东市、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经济开发区建设部门,各建设单位,各建筑业企业: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促进建设项目设计、采购、施工阶段工作深度融合,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我厅制定了《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经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第10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3年11月6日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发包和承包第三章合同与结算第四章各方主体责任与义务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工程总承包模式的应用和发展,促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设计、施工等各阶段的深度融合,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风险分担原则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采用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若含勘察)或者设计、施工总承包(若含勘察)模式,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立即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在建项目安全隐患排查的紧急通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立即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在建项目安全隐患排查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01.09•【字号】青建工〔2022〕3号•【施行日期】2022.0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立即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在建项目安全隐患排查的紧急通知青建工〔2022〕3号2022年1月8日,海北州门源县发生6.9级地震。
为确保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在建工程不发生因地震灾害引发次生、衍生事故灾难,预防质量安全事故发生,请有震感的地区立即开展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质量安全隐患排查,现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一、排查重点(一)工程质量方面。
1.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要重点核查地基沉降和垂直度,天然地基是否存在砂土液化影响,复合地基、桩基础等是否存在震害影响以及影响程度;2.主体结构分部工程重点核查“1?8”地震前浇筑的未达到龄期的混凝土以及砌体工程填充墙砌体、填充墙砌体门洞等重点部位;3.装饰装修分部工程要重点核查幕墙及其他装饰构件是否存在震害影响以及影响程度;4.安装分部工程要重点核查大型风机、风管、桥架和给排水管等吊装设备、管道支吊架是否稳固,以及跨越变形缝各类桥架、管线补偿措施是否破损失效。
(二)施工安全方面。
1.深基坑、高边坡、建筑起重机械、脚手架、模板支架等易受地震影响的危大工程,以及施工现场是否存在的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隐患,特别是对工人宿舍、厨房、办公室、仓库等临时搭设设施科学选址的排查治理;2.起重机械的基础、垂直度、附着装置、连接件、各类安全装置安全情况,脚手架和模板支撑的承力杆件、连墙件、纵横向水平杆及扫地杆、剪刀撑、扣件安全情况,操作平台、卸料平台安全情况;3.基坑(沟槽)的变形以及边坡稳定、支护结构受损情况,主体结构垂直度情况;4.施工现场防护设施、工地围墙、临时施工用电安全情况。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和预拌混凝土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和预拌混凝土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3.08.09•【字号】青建工〔2023〕215号•【施行日期】2023.08.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和预拌混凝土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青建工〔2023〕215号西宁市城乡建设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海东市、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各相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质量强国建设纲要》和省领导批示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相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和预拌混凝土工作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行为和市场秩序,决定开展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和预拌混凝土工作专项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范围及内容(一)建设单位1.将检测业务通过施工单位委托给检测机构,检测合同的签署单位是建设单位,付款单位是施工单位;或将检测业务委托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超资质范围的检测机构。
2.工程项目(含未批先建项目)不签订书面合同委托检测业务,委托检测业务时减少检测抽样数量、压缩合理检测时间;将同一单位工程的同一类别的检测项目委托多家检测。
3.未履行见证取样送样职责或未委托监理履行见证取样送样职责。
4.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5.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
(二)施工单位1.伪冒检测机构编造虚假检测报告。
2.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未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制样并送检。
3.在取样、制样、养护、送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违规委托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建材生产厂家等代为制作样品。
(三)监理单位1.未认真履行见证取样送样制度,未按标准要求见证取样,检测样品不采用唯一性标识,弄虚作假。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启用新版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服务平台的通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启用新版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服务平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3.08.16•【字号】青建工〔2023〕228号•【施行日期】2023.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启用新版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服务平台的通知青建工〔2023〕228号西宁市城乡建设局,海东市、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经济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各代发工资银行,各设备服务商,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企业:为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实名制管理,充分发挥实名制管理工作在根治欠薪和规范市场行为等方面的拓展应用,做好向省农民工工资支付预警平台数据录入推送工作,我厅对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进行了升级改造(以下简称新版平台),现就启用新版平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新版平台涵盖实名考勤、系统预警、工资保证金监管、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监管、信用行为管理、项目状态申报、分包单位管理、住建云显、统计分析和数据共享推送等功能。
定于2023年8月21日正式上线运行,原平台系统将于2023年9月30日停止运行,2023年10月1日起所有在建项目纳入新版平台监管。
平台网址:https://:5030/#/web/home。
二、2023年8月5日后取得建筑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在新版平台进行管理,新版系统增强了项目信息和人员信息管理功能。
各项目经理和项目劳资专管员应认真履职,按照操作手册(附件)录入项目的总承包合同、分包合同、人员合同、总包代发协议、工程款支付担保、工资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专户开户单、资金托管协议、工程款收款凭证等信息。
缺少其中一项或人员信息不一致的(其中关键岗位人员、技能工人及监理人员信息,将与青海省工程云系统进行比对匹配),将予以黄灯预警,5日内不能整改到位的,将转为红灯预警,并与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系统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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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建工〔2009〕543号
关于调整《青海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的通知
西宁市、海东行署、各自治州建设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青海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青建工〔2005〕1号)自2005年1月1日施行以来,随着国家和本省有关政策的调整,相关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计算规定发生了较大变化。
为了更加合理地确定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充分发挥投资效益,保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利益,我厅对费用计算规则进行了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费用计算规则予以印发,并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青建工〔2005〕1号文件发布的费用计算规则中与本费用计算规则不一致时,以本费用计算规则为准。
本费用计算规则由青海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管理和解释。
附件:青海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
二○○九年十二月二日
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财政部经济建设司,省政府办公厅、省发改委、省审计厅、省经委、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及各商业银行省分行、驻青部队,省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本厅各领导、有关处(室、站、办),存档。
附件:
青海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
一、说明
1、本费用计算规则与《青海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青建工〔2004〕34号)及《青海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基价》(青建工〔2004〕229 号)、《青海省房屋修缮工程定额与基价》(青建工〔2006〕127号)、《青海省市政维护工程定额与基价》(青建工〔2007〕186号)、《青海省建筑安装工程节能定额与基价》(青建工〔2008〕448号)配套使用,是我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和定额计价法计算建设工程造价的依据;是编制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竣工结算、调解和处理工程造价经济纠纷、鉴定工程造价的依据,也是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的基础;是财政、审计确定工程项目投资的依据。
2、施工组织措施费、管理费、利润、规费均以人工费(分部分项工程人工费+施工技术措施人工费)为取费基础。
计算建设工程造价时,以定额人工费日工资标准(39.13 元/工日)为取费基础,各地人工费、机械费调整系数仍按青建工〔2005〕127号文件规定执行,调整增加的人工费、机械费计税后列入工程总造价。
工程所在地海拔高程超过2000 米时应考虑高原人工、机械降效因素,人工、机械降效系数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工程所在地的实际海拔高程依照定额中的参考系数在合同中约定,降效增加的人工费、机械费计税后列入工程总造价。
3、本费用计算规则中费率标准按单位工程类别划分。
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工程类别划分为三类,原一、二类工程类别标准不变,三类及其以下合并为三类。
大规模土石方工程不分人工与机械施工均按工程类别执行同一取费标准。
园林绿化工程、市政维护工程不分工程类别执行同一取费标准。
建筑劳务分包工程执行《青海省建筑劳务分包工程计价管理暂行办法》(青建法〔2008〕251号)规定。
4、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在工程建设招投标中为不可竞争费用。
《青海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计取与管理办法》(青建工〔2006〕205号)中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组成、使用和管理方法不变,计取办法按本费用计算规则执行。
费率标准中安装工程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适用于单独发包的安装工程。
5、规费在工程建设招投标中为不可竞争费用,应按规定标准计取。
竣工结算时,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如实提供缴纳规费的发票。
6、施工企业投标报价时施工组织措施项目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除外)与管理费、利润可按本费用计算规则规定费率计算,也可按费用计算规则规定的计算方法自行计算确定。
7、建筑节能专项检测费是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专项费用,施工过程中建筑节能材料必须进行节能检测。
招标人编制清单时在其他项目清单中以“暂列金额”列项,计算方法按《关于建筑节能工程专项检测费用列入工程造价的通知》(青建工〔2007〕254号)执行。
二、费率标准
(三)税金
三、取费程序表(一)工程量清单计价法
2、工程量清单计价法计价程序
(二)定额计价法计价程序
注:人工增加费=定额人工费×人工调整系数×人工降效系数机械增加费=定额机械费×机械调整系数×机械降效系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