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1589 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要点教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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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1589-2004道路车辆外廓尺寸

GB1589-2004道路车辆外廓尺寸

《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

GB1589-2004

Limits of dimensions , axle load and masses for road vehicles

前言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本标准是对GB 1589-1989《汽车外廓尺寸限界》的第一次修订。

本标准与GB 1589-1989《汽车外廓尺寸限界》相比主要区别如下:

--增加三轮汽车、三轴客车、挂车的外廓尺寸限值要求;

--增加车辆通道圆和外摆值的测量方法及要求;

--增加汽车、挂车和汽车列车的轴荷及总质量的限值要求;

--增加对汽车、挂车和汽车列车的“其他要求”

--修改客车、货车等车辆的外廓尺寸限值要求。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代替GB 1589-1989《汽车外廓尺寸限界》。

本标准对新定型产品自实施之日起执行,对在生产产品自发布之日起十二个月后执行。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通部、公安部共同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第一汽车集团公司、东风汽车公司。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 1589-1989。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的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的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在道路上使用的汽车(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26000kg的汽车起重机除外)、挂车及汽车列车。本标准不适用于军队装备的专用车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整理]GB 1589- 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

[整理]GB 1589- 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

前言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本标准是对GB 1589-1989《汽车外廓尺寸限界》的第一次修订。

本标准与GB 1589-1989《汽车外廓尺寸限界》相比主要区别如下:

——增加三轮汽车、三轴客车、挂车的外廓尺寸限值要求;

——增加车辆通道圆和外摆值的测量方法及要求;

——增加汽车、挂车和汽车列车的轴荷及总质量的限值要求;

——增加对汽车、挂车和汽车列车的“其他要求”

——修改客车、货车等车辆的外廓尺寸限值要求。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代替GB 1589-1989《汽车外廓尺寸限界》。

本标准对新定型产品自实施之日起执行,对在生产产品自发布之日起十二个月后执行。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通部、公安部共同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第一汽车集团公司、东风汽车公司。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 1589-1989、GB 1589-1979。

GB 1589-2004

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的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的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在道路上使用的汽车(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26000kg的汽车起重机除外)、挂车及汽车列车。本标准不适用于军队装备的专用车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589-2004《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高质量限值》

GB1589-2004《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高质量限值》

《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

GB1589-2004

Limits of dimensions , axle load and masses for road vehicles

前言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本标准是对GB 1589-1989《汽车外廓尺寸限界》的第一次修订。

本标准与GB 1589-1989《汽车外廓尺寸限界》相比主要区别如下:

--增加三轮汽车、三轴客车、挂车的外廓尺寸限值要求;

--增加车辆通道圆和外摆值的测量方法及要求;

--增加汽车、挂车和汽车列车的轴荷及总质量的限值要求;

--增加对汽车、挂车和汽车列车的“其他要求”

--修改客车、货车等车辆的外廓尺寸限值要求。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代替GB 1589-1989《汽车外廓尺寸限界》。

本标准对新定型产品自实施之日起执行,对在生产产品自发布之日起十二个月后执行。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通部、公安部共同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第一汽车集团公司、东风汽车公司。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 1589-1989。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的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的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在道路上使用的汽车(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26000kg的汽车起重机、混凝土泵车及消防车除外)、挂车及汽车列车。本标准不适用于军队装备的专用车辆。

注:汽车起重机、混凝土泵车及消防车的最大允许总质量的最大限值为55000kg。

gb1589-《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要点教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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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

GB1589-2004

Limits of dimensions , axle load and masses for road vehicles

前言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本标准是对GB 1589-1989《汽车外廓尺寸限界》的第一次修订。

本标准与GB 1589-1989《汽车外廓尺寸限界》相比主要区别如下:

--增加三轮汽车、三轴客车、挂车的外廓尺寸限值要求;

--增加车辆通道圆和外摆值的测量方法及要求;

--增加汽车、挂车和汽车列车的轴荷及总质量的限值要求;

--增加对汽车、挂车和汽车列车的“其他要求”

--修改客车、货车等车辆的外廓尺寸限值要求。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代替GB 1589-1989《汽车外廓尺寸限界》。

本标准对新定型产品自实施之日起执行,对在生产产品自发布之日起十二个月后执行。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通部、公安部共同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第一汽车集团公司、东风汽车公司。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 1589-1989。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的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的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在道路上使用的汽车(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26000kg的汽车起重机、混凝土泵车及消防车除外)、挂车及汽车列车。本标准不适用于军队装备的专用车辆。

注:汽车起重机、混凝土泵车及消防车的最大允许总质量的最大限值为55000kg。

GB1589-2004《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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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1589-2004《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

前言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本标准是对GB 1589-1989《汽车外廓尺寸限界》的第一次修订。

本标准与GB 1589-1989《汽车外廓尺寸限界》相比主要区别如下:

--增加三轮汽车、三轴客车、挂车的外廓尺寸限值要求;

--增加车辆通道圆和外摆值的测量方法及要求;

--增加汽车、挂车和汽车列车的轴荷及总质量的限值要求;

--增加对汽车、挂车和汽车列车的“其他要求”

--修改客车、货车等车辆的外廓尺寸限值要求。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代替GB 1589-1989《汽车外廓尺寸限界》。

本标准对新定型产品自实施之日起执行,对在生产产品自发布之日起十二个月后执行。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通部、公安部共同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公安部交通管理

科学研究所、第一汽车集团公司、东风汽车公司。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 1589-1989。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的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的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在道路上使用的汽车(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26000kg的汽车起重机、混凝土泵车及消防车除外)、挂车及汽车列车。本标准不适用于军队装备的专用车辆。

注:汽车起重机、混凝土泵车及消防车的最大允许总质量的最大限值为55000kg。

解读GB1589-2004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

解读GB1589-2004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

解读GB1589-2004《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标准

点题

一辆本能承载10吨的汽车却标为承载1.99吨;本该承重两吨的货车,稍加改造后却装上了15吨的货物......近几年,这种被业内人士称为“大吨小标”、超载超限的车辆越来越多,它严重干扰了汽车运输市场秩序,威胁到道路交通安全,给社会造成了极大危害。

今年4月1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了GB1589-2004《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从源头上遏制了“大吨小标”、超载超限车辆的制造,使道路车辆生产行业健康发展。

明确各种车辆载重限制

该标准以车辆总质量和轴荷指标约束车辆在使用中的超载行为。在标准执行中,结合运输和交通管理措施,在路面执法中严加控制;以尺寸参数控制超限车辆的使用,对于特殊车辆进行明确和规范,杜绝常规运输和作业车辆超限;以挂车、二轴货车的尺寸分级指标约束车辆在设计、制造中的“大吨小标”行为。

在4.1.1条中,对货车和挂车提出了在不同吨位、轴数情况下的车长分组限值,并将栏板货车的栏板高度列入标准,防止了超载超限。对于一轴、二轴及三轴半挂车(不是用于运送车辆的专用半挂车)的车长,对不同最大设计总质量及不同轴数时的挂车车长限制加以规定,从而约束挂车的“大吨小标”行为。

在4.3.2条中,从设计上,对三轮和四轮货车、常用挂车和半挂车的不同结构与最大设计总质量的关系加以规定,对货运车辆提出各种结构情况下最大设计总质量的最低指标,将两类车辆的违规空间压缩到最小,限制不合理的车辆产品的制造和使用,防止“大吨小标”。

GB 1589-2004 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

GB 1589-2004 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1589-2004

代替GB/T 1589-1989 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Limits of dimensions, axle load and masses for road vehicles

2004-04-01 发布2004-10-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前言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本标准是对GB 1589-1989 《汽车外廓尺寸限界》的第一次修订。本标准与GB 1589-1589 《汽车外廓尺寸限界》相比主要区别如下:——增加三轮汽车、三轴客车、挂车的外廓尺寸限值要求(4.1.1);——增加车辆通道和外摆值的测量方法及要求(4.1.2.4、附录A);——增加汽车、挂车和汽车列车的轴荷及总质量的限值要求(4.2、4.3);——增加对汽车、挂车和汽车列车的“其他要求”(4.4);——修改客车、货车等车辆的外廓尺寸限值要求(原标准(4.1 、4.2、4.3),现标准4.1.1 、

表1)。本标准的附录A 为规范性附录。本标准代替GB 1589-1989 《汽车外廓尺寸限界》。本标准对新定型产品自实施之日起执行,对在生产产品自发布之日起12 个月后执行。本标准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通部、公安部共同提出。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公安部交通科学

研究所、第一汽车集团公司、东风汽车公司。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 1589-1989 、GB 1589-1979

GB 1589-2019 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共5页文档

GB 1589-2019 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共5页文档

前言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本标准是对GB 1589-1989《汽车外廓尺寸限界》的第一次修订。

本标准与GB 1589-1989《汽车外廓尺寸限界》相比主要区别如下:

——增加三轮汽车、三轴客车、挂车的外廓尺寸限值要求;

——增加车辆通道圆和外摆值的测量方法及要求;

——增加汽车、挂车和汽车列车的轴荷及总质量的限值要求;

——增加对汽车、挂车和汽车列车的“其他要求”

——修改客车、货车等车辆的外廓尺寸限值要求。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代替GB 1589-1989《汽车外廓尺寸限界》。

本标准对新定型产品自实施之日起执行,对在生产产品自发布之日起十二个月后执行。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通部、公安部共同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第一汽车集团公司、东风汽车公司。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 1589-1989、GB 1589-1979。

GB 1589-2019

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的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的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在道路上使用的汽车(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26000kg的汽车起重机除外)、挂车及汽车列车。本标准不适用于军队装备的专用车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589-2004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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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

GB 1589—2004

前言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本标准是对GB 1589-1989《汽车外廓尺寸限界》的第一次修订。

本标准与GB 1589-1989《汽车外廓尺寸限界》相比主要区别如下:

--增加三轮汽车、三轴客车、挂车的外廓尺寸限值要求;

--增加车辆通道圆和外摆值的测量方法及要求;

--增加汽车、挂车和汽车列车的轴荷及总质量的限值要求;

--增加对汽车、挂车和汽车列车的“其他要求”

--修改客车、货车等车辆的外廓尺寸限值要求。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代替GB 1589-1989《汽车外廓尺寸限界》。

本标准对新定型产品自实施之日起执行,对在生产产品自发布之日起十二个月后执行。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通部、公安部共同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第一汽车集团公司、东风汽车公司。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 1589-1989。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的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的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在道路上使用的汽车(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26000kg的汽车起重机除外)、挂车及汽车列车。本标准不适用于军队装备的专用车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589-2004标准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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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车辆的最大允许轴荷限值
1、单轴
汽车及挂车单轴的最大允许轴荷不得超过表2规定的 最大限值。
2、并装轴
汽车及挂车并装轴的最大允许轴荷不得超过表3规定 的最大限值。 3、其它类型的车轴 对于其它类型的车轴,其最大允许轴荷不得超过该 轴轮胎数X 3000 kg。
表2 汽车及挂车单轴的最大允许轴荷的最大限值
表1 汽车、挂车外廓尺寸的最大限值
车辆类型 轴数 汽车 最大设计质量G(㎏) 车长(㎜) 6000 6000 车宽(㎜) 2000 2500 车高(㎜) 2500 4000 最高设计车速小于70km/h 的四轮货车 二轴 G≤3500
3500<G≤8000
8000<G≤12000 G>12000 三轴 四轴 半挂车 一轴 二轴 三轴 G≤20000 G>20000
四、其它要求
1、汽车驱动轴的轴荷不得小于汽车最大总质量的 25%。 2、四轴汽车(自卸车除外)的最大允许总质量的数值 (单位:均不能超过其最前轴至最后轴的距离的数值 (单位:m)的5倍。 3、挂车及二轴货车的货箱栏板高度不得超过 600mm。二轴自卸车、二轴及二轴以上货车的货箱 栏板高度不得超过800mm,二轴及二轴以上自卸车 的货箱栏板高度不得超过1500mm。
半挂车
一轴 二轴 三轴
注1:当驱动轴为每轴每侧双轮胎且装备空气悬架时,最大允许总质量的最大限值为 26000kg; 注2:当驱动轴为每轴每侧双轮胎且装备空气悬架时,最大允许总质量的最大 限值为17000kg; 注3:对于最高设计车速小于70km/h的四轮货车,最大允许总质量的最 大限值为4500kg; 注4:当驱动轴为每轴每侧双轮胎且装备空气悬架时,最大允许总质量 的最大限值为32000kg;

《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

《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

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

GB 1589—2004

前言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本标准是对GB 1589-1989《汽车外廓尺寸限界》的第一次修订。

本标准与GB 1589-1989《汽车外廓尺寸限界》相比主要区别如下:

--增加三轮汽车、三轴客车、挂车的外廓尺寸限值要求;

--增加车辆通道圆和外摆值的测量方法及要求;

--增加汽车、挂车和汽车列车的轴荷及总质量的限值要求;

--增加对汽车、挂车和汽车列车的“其他要求”

--修改客车、货车等车辆的外廓尺寸限值要求。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代替GB 1589-1989《汽车外廓尺寸限界》。

本标准对新定型产品自实施之日起执行,对在生产产品自发布之日起十二个月后执行。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通部、公安部共同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第一汽车集团公司、东风汽车公司。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 1589-1989。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的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的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在道路上使用的汽车(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26000kg的汽车起重机除外)、挂车及汽车列车。本标准不适用于军队装备的专用车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589-2004《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高质量限值》

GB1589-2004《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高质量限值》

《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

GB1589-2004

Limits of dimensions , axle load and masses for road vehicles

前言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本标准是对GB 1589-1989《汽车外廓尺寸限界》的第一次修订。

本标准与GB 1589-1989《汽车外廓尺寸限界》相比主要区别如下:

--增加三轮汽车、三轴客车、挂车的外廓尺寸限值要求;

--增加车辆通道圆和外摆值的测量方法及要求;

--增加汽车、挂车和汽车列车的轴荷及总质量的限值要求;

--增加对汽车、挂车和汽车列车的“其他要求”

--修改客车、货车等车辆的外廓尺寸限值要求。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代替GB 1589-1989《汽车外廓尺寸限界》。

本标准对新定型产品自实施之日起执行,对在生产产品自发布之日起十二个月后执行。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通部、公安部共同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第一汽车集团公司、东风汽车公司。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 1589-1989。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的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的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在道路上使用的汽车(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26000kg的汽车起重机、混凝土泵车及消防车除外)、挂车及汽车列车。本标准不适用于军队装备的专用车辆。

注:汽车起重机、混凝土泵车及消防车的最大允许总质量的最大限值为55000kg。

1589-2016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 轴荷及质量限值

1589-2016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 轴荷及质量限值
板 式货车/半 挂车、平板 式货车/半 挂车、自卸 式 货 车/半 挂 车 、低 平 板 专 用 半 挂 车、长 头 半 挂 牵 引 车、长头铰 接列车 、中 置轴挂 车、中置轴 车辆运 输挂车、中置 轴车辆 运输列 车、乘用车 列车、货 车 列车、专用 作业车 、油 田专用 作业车 、半 挂车销 轴距、半挂车 前回转 半径、空气 悬架的 定义; ———修 改了车 辆外廓 尺寸限 值(4.1.1),分 成两个 限 值 表 格:栏 板 式、仓 栅 式、平 板 式 、自 卸 式 货 车 及 其 半挂车 外廓尺 寸的最 大 限 值 (表 1)及 其 他 汽 车、挂 车 及 汽 车 列 车 外 廓 尺 寸 的 最 大 限 值 (表 2); ———修 改了间 接视野 单侧外 伸量的 要求(见4.1.2.1); ———修 改了汽 车的后 轴与牵 引杆挂 车的前 轴之间 的距离 不应小于 3000mm 的要求(见 4.1.2.3); ———增 加了半 挂牵引 车和半 挂车的 要求(见4.1.3); ———将 并装轴(见 2004年版 4.2.2)改成轴组(见 表3); ———修 改汽车 及挂车 轴荷限 值,将单轴 和并装 轴(见2004年版)合 并成一 个表格(见 表3); ———修 改每侧 单轮胎 最大允 许轴荷 限值(见表 3); ———修 改二轴 货车驱 动轴轴 荷限值(见 2004年版 表2)为11500kg(见 表3); ———修 改了二 轴挂车 的轴距 ≥1800mm 时 轴荷限值 为18000kg(见表 3); ———删 除了最 大设计 总质量 及最小 限值(见2004年版4.3.2); ———修 改了二 轴货车 及牵引 杆挂车 ,每 轴每侧 为双 轮 胎 时 的 最 大 允 许 总 质 量 限 值 为 18000kg(见 表 4); ———增 加了中 置轴挂 车的最 大允许 总质量 限值(见表 4); ———修 改了四 轴汽车 列车的 最大允 许总质 量限值 为36000kg(见表4); ———增 加了二 轴挂车 ,每 轴每侧 为单轮 胎,且安装 名 义 断 面 宽 度 不 小 于 425 mm 轮 胎,最 大 允 许 总 质 量限值 为18000kg(见表 4脚注 d); ———修 改了汽 车和汽 车列车 通道圆 和外摆 值的要 求(见4.4.1、4.4.2); ———增 加了半 挂车销 轴距小 于或等 于公式 计算得 出的长 度 ,免做 附录 B试验 的要求(见 4.4.3); ———增 加了后 悬的要 求(见4.5); ———增 加了货 箱栏板 高度应 含盖的 要求(见4.6.3); ———增 加了低 平板专 用半挂 车、混凝土 泵车、消防 车、清 障 车 、汽 车 起 重 机、油 田 专 用 作 业 车 的 要 求 (见 4.7); ———增 加了附 录 A 外廓尺 寸测量 规定; ———修 改了车 辆通道 圆与外 摆值测 量方法(见 附录 B)。 本标准 由中华 人民共 和国工 业和信 息化部 、交 通运输 部、公安部共 同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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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

GB1589-2004

Limits of dimensions , axle load and masses for road vehicles

前言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本标准是对GB 1589-1989《汽车外廓尺寸限界》的第一次修订。

本标准与GB 1589-1989《汽车外廓尺寸限界》相比主要区别如下:

--增加三轮汽车、三轴客车、挂车的外廓尺寸限值要求;

--增加车辆通道圆和外摆值的测量方法及要求;

--增加汽车、挂车和汽车列车的轴荷及总质量的限值要求;

--增加对汽车、挂车和汽车列车的“其他要求”

--修改客车、货车等车辆的外廓尺寸限值要求。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汽车外廓尺寸限界》。GB 1589-1989本标准代替

本标准对新定型产品自实施之日起执行,对在生产产品自发布之日起十二个月后执行。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通部、公安部共同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第一汽车集团公司、东风汽车公司。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 1589-1989。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的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的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在道路上使用的汽车(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26000kg的汽车起重机、混凝土泵车及消防车除外)、挂车及汽车列车。本标准不适用于军队装备的专用车辆。

注:汽车起重机、混凝土泵车及消防车的最大允许总质量的最大限值为55000kg。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3730.1 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

GB/T 3730.2 道路车辆质量词汇和代码(idt ISO 1176:1990)

GB/T 3730.3 汽车和挂车的术语及其定义车辆尺寸(neq ISO 612:1978)

3 术语和定义

GB/T 3730.1,GB/T3730.2,GB/T3730.3中确立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4 要求

本标准规定的车辆应满足4.1、4.2、4.3、4.4的相应要求。

4.1 车辆外廓尺寸要求

4.1.1 车辆外廓尺寸限值

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的外廓尺寸应不超过表1规定最大限值。

4.1.2 车辆外廓尺寸的其他要求

4.1.2.1 当汽车或汽车列车处于满载状态、外后视镜底边离地高度小于1800 mm时,其单侧外伸量不得超出汽车或汽车列车最大宽度处200 mm。外后视镜底边离地高度大于或等于1800 mm时,其单侧外伸量不得超出汽车或汽车列车最大宽度处250 mm。

4.1.2.2 汽车的顶窗、换气装置等处于开启状态时不得超出车高300 mm。

4.1.2.3 汽车的后轴与挂车的前轴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3.00 m(牵引中置轴挂车除外)。

必须能在同一个车辆)不计具有作业功能的专用装置的突出部分(汽车和汽车列车4.1.2.4

通道圆内通过,车辆通道圆的外圆直径D1为25.00m,车辆通道圆的内圆直径D2为10.60m。汽车和汽车列车由直线行驶过渡到上述圆周运动时,任何部分超出直线行驶时的车辆外侧面垂直面的值(车辆外摆值)T 不得大于0.80m(测量方法见附录A)。

表1 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的最大限值单位为毫米

1车车车车辆类

322000

4600

1600

三轮汽的四轮最高设计车速小70km/6000

20002500

46000

最大设计总质量≤3500k

>3500k最大设计总质

7700且≤8000k65货二>8000kg,

最大设计总质82504000

7800半挂牵引汽且≤12000k7>12000kg900最大设计总质11000最大设计总质量≤20000k

三12000>20000kg

最大设计总质

12000四

12000 乘用车及二轴客车

8)9)40002500乘用车及客13700 三轴客车

车18000 单铰接客车

8)10)4000

25008600 一轴半挂车挂车.

11) 10000 二121300三

8000挂旅中置7000最大设计总质量≤10000k

其他挂8000

>10000kg

最大设计总质131650铰接列8250汽1540014列20000

货车列

1)挂车车长为挂车最前端至最后端的距离;

2)即原三轮农用运输车,下同;

3)当采用方向盘转向、由传动轴传递动力、具有驾驶室且驾驶员座椅后设计有物品放置空间时,车长、车宽、车高的限值分别为5200mm、1800mm、2200 mm;

4)指低速载货汽车,即原四轮农用运输车,下同;

5)车长限值不适用于不以运输为目的的专用作业车;

6)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26000kg的汽车起重机的车长限值为13000mm;

7)当货厢与驾驶室分离且货厢为整体封闭式时,车长限值增加1000mm;

8)对于货厢为整体封闭式的厢式货车(且货厢与驾驶室分离)、整体封闭式厢式半挂车及整体封闭式厢式汽车列车,以及车长大于11000mm的客车,车宽最大限值为2550mm;

;4200mm定线行驶的双层客车车高最大限值为9).

10)运送不可拆解物体的低平板专用半挂车车宽限值3000mm;车长限值不适用于运送不可拆解物体的低平板专用半挂车、运送车辆的专用半挂车(但与牵引车组成的列车长度需符合本标准规定)和运送单箱长度大于12.2m(40英尺)集装箱的框架式集装箱半挂车;

11)对于整体封闭式厢式半挂车、框架式集装箱半挂车,以及组成五轴汽车列车的罐式半挂车,车长最大限值为13000mm;

12)自2008年1月1日起,在高等级公路上使用的整体封闭式厢式半挂车,车长最大限值为14600mm;

13)运送不可拆解物体的低平板列车和运送单箱长度大于12.2m(40英尺)集装箱的框架式集装箱列车除外;自2008年1月1日起,与整体封闭式厢式半挂车组成的铰接列车在高等级公路上使用时,车长最大限值为18100mm;

14)运送不可拆解物体的低平板挂车列车车宽限值3000mm;

15)对于集装箱挂车列车指装备空集装箱时的高度。2007年1月1日以前,集装箱挂车列车的车高最大限值为4200mm。

4.2 车辆的最大允许轴荷限值

4.2.1 单轴

汽车及挂车单轴的最大允许轴荷不得超过表2规定的最大限值。

表2 汽车及挂车单轴的最大允许轴荷的最大限值单位为千克

最大允许轴荷最大限值车辆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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