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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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管理办法

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管理办法

《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管理办法》惠市劳社〔2009〕86号关于印发《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区)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物价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及各分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惠府令第60号),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物价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惠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惠州市财政局惠州市卫生局惠州市物价局惠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三日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下称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和支付标准的管理,加强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下称医保基金)的支出管理,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有关部委制定的《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的管理。

(一)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应是符合以下条件的各种医疗技术服务项目和采用医疗仪器、设备与医用材料进行的诊疗项目:1、临床诊疗必须是安全有效、费用适宜的诊疗项目;2、物价部门已制定收费标准的诊疗项目;3、由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提供的医疗服务范围内的诊疗项目。

(二)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按《惠州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及市物价、卫生主管部门下发的新增或修订的有关诊疗项目的范围和目录进行管理。

(三)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采用排除法分别规定为医保基金不予支付的诊疗项目范围和医保基金支付60%费用的特殊诊疗项目范围。

第三条医保基金不予支付的诊疗项目范围(职工医疗保险个人帐户除外).医保基金不予支付的诊疗项目,是指一些非临床诊疗必需、效果不确定以及属于特需医疗服务的下列诊疗项目:(一)非疾病治疗项目类1、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

东莞市社会保险诊疗项目范围

东莞市社会保险诊疗项目范围

附件二:东莞市社会保险诊疗项目范围(2011年版)一、《东莞市社会保险诊疗项目范围(2011年版)》(以下简称《诊疗目录》)中“诊疗项目范围”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各种医疗技术劳务项目和采用医疗仪器、设备及医用材料进行诊断、治疗的项目:(一)临床必需、安全有效、费用适宜的诊疗项目;(二)由物价部门制定了收费标准的诊疗项目;(三)由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提供的定点医疗服务范围内的诊疗项目。

二、《诊疗目录》的划分规定《诊疗目录》分为“社会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社会保险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和“工伤保险专门规定项目”。

其中,“社会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采用排除法确定,“社会保险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采用准入法确定。

《东莞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中未收录及物价部门未定价的项目,社会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社会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主要包括非基本医疗范围、非临床诊疗必需、效果不确定的诊疗项目以及属于特需医疗服务的诊疗项目;未纳入区域卫生规划、未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许可的大型医疗设备诊疗项目;按国家及本市有关质量管理规定检测不合格的大型医疗设备诊疗项目;超出国家、省和市医疗保险政策支付范围的项目。

此类诊疗项目的费用,社会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社会保险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主要是一些临床诊疗必需、效果确定但容易滥用或费用昂贵的诊疗项目,非工伤的参保人发生此诊疗项目的费用,先由参保人按规定比例自付后,再按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支付。

“工伤保险专门规定项目”是指工伤保险有专门规定的项目。

三、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应加强管理,遵循坚持基本医疗原则,优先使用国产普及型材料,优先使用常规的、经济有效的项目,以病情为依据有针对性地使用,避免将特殊项目常规化、套餐化,确因病情需要使用特殊检查项目的必须提供充分的依据,保证特殊检查结果达到国家卫生部门规定的阳性率标准。

对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不合理诊疗、重复诊疗和过度诊疗等情况,按规定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理。

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

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

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为指导和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确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意见》,结合我省(广东)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是指由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参保人员在接受诊断、治疗和护理过程中必需的生活服务设施。

二、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设施费用主要包括住院床位费及门(急)诊留观床位费。

对已包含在住院床位费或门(急)诊留观床位费中的日常生活用品、院内运输用品和水、电、空调费等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另行支付,定点医疗机构也不得再向参保人员单独收费。

三、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生活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费用,主要包括: (一)就(转)诊交通费、救护车出诊费、担架员随救护车出诊费; (二)空调费、电视费、电话费、婴儿保温箱费、食品保温箱费、电炉费、煤火费、电冰箱费及损坏公物赔偿费、自带风扇电费、洗头加电吹风费; (三)陪护费、陪人床费、护工费、洗理费、门诊煎药费、尿布费; (四)膳食费(含营养餐、药膳); (五)书刊报纸费、文娱活动费以及其它特需生活服务费用; (六)各种与诊疗无直接关系的费用(如脸盆费、口盅费、餐具、牙具费、日常清洁卫生费、 卫生塑料袋费、拖鞋费、卫生纸费、排尿排便器具费、排污费、押瓶费等)。

四、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分以下三类: 1.普通住院病床位费标准; 2.无菌隔离以及危重病人抢救的住院床位费标准(如:监护病房、复苏室、ICU、CCU、层流病房、器官移植病房等); 3.门(急)诊留观床位费标准。

以上支付标准由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省、市物价部门规定的床位费标准执行。

门(急)诊留观床位费支付标准不得高于普通住院病房床位费标准。

五、参保人员住院期间的实际床位费低于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的,以实际床位费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高于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的,在支付标准以内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超出部分由参保人员自付。

惠州医保是如何报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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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医保是如何报销的社会保障卡作⽤⼗分⼴泛。

持卡⼈不仅可以凭卡就医进⾏医疗保险个⼈账户实时结算,还可以办理养⽼保险事务;办理求职登记和失业登记⼿续;申领失业保险⾦;申请参加就业培训;申请劳动能⼒鉴定和申领享受⼯伤保险待遇;在⽹上办理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等。

惠...想要了解更多关于惠州医保是如何报销的的知识,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社会保障卡作⽤⼗分⼴泛。

持卡⼈不仅可以凭卡就医进⾏医疗保险个⼈账户实时结算,还可以办理养⽼保险事务;办理求职登记和失业登记⼿续;申领失业保险⾦;申请参加就业培训;申请劳动能⼒鉴定和申领享受⼯伤保险待遇;在⽹上办理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等。

惠州社保卡报销范围意外,⽆声⽆息的降临,为意外买单的就是保险。

所以参加医疗保险就是⼀种对⾃⾝负责的保障。

近⽇,有惠州市民说,我在惠州参保,但是在外地住院,该怎么进⾏医疗保险报销呢?异地住院费⽤报销依据惠州医保异地住院费⽤报销法律依据:主要依据《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惠府[2010]74号)及《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惠府[2010]129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异地住院费⽤报销流程参保⼈可协带相关材料到社保办⼤厅9号和10号窗申报,随到随办,不⽤预约,对于缺少材料的,⽤⼀次性纸质告知。

申报受理后由医⽣负责初审和复核,同时进⾏电话异地查询或由稽核科实地核实。

并在20个⼯作⽇内审核完毕,医疗费⽤将通过银⾏拨付到参保患者账户,需进⼀步核实的医疗费审核拨付时间可延长⾄45个⼯作⽇。

同时参保患者须在出院后60天内,备齐资料到市社保局医疗待遇核发科办理报销⼿续,逾期不予受理。

异地住院费⽤报销申请资料1、《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异地住院费⽤报销申请表》;2、参保患者本⼈⾝份证复印件并核对原件(已办理异地就医登记的提供复印件);3、参保患者因病⾏动不便委托直系亲属代办的须提供户⼝薄或结婚证等有效证件材料复印件并核对原件;4、参保患者由单位⼈事⼲部代办的,须提供代办⼈复印件并核对原件以及所在单位加盖公章和法⼈代表签字的证明;5、转院审批表,⾃⾏转院的提供社保局(分局)核实的备案表,异地急诊住院的提供⼊院前急诊或门诊病历和住院病历⾸页,新⽣⼉住院的提供出⽣医学证明复印件并核对原件;6、转省外住院的参保患者须提供往返异地医院的有效依据(车船票、机票或住宿票等,已办理异地就医登记的除外);7、住院治疗相关单据(均需盖章原件):医疗费⽤发票、医疗费⽤明细汇总清单、疾病诊断证明书、出院⼩结;8、参保患者医保卡复印件,⽆医保卡的需提供本⼈在本市开户银⾏帐户复印件。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医保规[2023]7号)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医保规[2023]7号)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管理办法
的通知(粤医保规[2023]7号)

【期刊名称】《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4()2
【摘要】各地级以上市医疗保障局:为规范公立医疗机构特需医疗服务行为,根据国家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有关规定和我省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广东省医疗保障局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总页数】5页(P44-48)
【作者】无
【作者单位】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
【相关文献】
1.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医保规[2020]4号)
2.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障省内跨市就医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粤医保规〔2021〕5号
3.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按病种分值付费(DIP)医疗保障经办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粤医保规〔2023〕1号
4.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广东省乡村振兴局广东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粤医保规〔2023〕4号)
5.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
于延长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管理办法有效期的通知(粤医保规【202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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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加快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惠府办〔2017〕30号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加快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惠府办〔2017〕30号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加快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加快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惠府办〔2017〕3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惠州市加快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实施方案》业经十二届3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卫生和计生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0月23日惠州市加快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32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医疗联合体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卫医发〔2016〕75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卫生强省的决定》(粤发〔2015〕1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7〕49号),加快推进我市医疗联合体(以下简称医联体)建设和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2017年,基本搭建医联体制度框架,全面启动多种形式的医联体建设试点,全市三级公立医院全部参与并发挥引领作用,至少建成一个有明显成效的医联体。

到2020年,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全面推进医联体建设,形成较为完善的医联体政策体系。

所有二级公立医院和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参与医联体。

不同级别、不同类别医疗机构间建立目标明确、权责清晰、公平有效的分工协作机制,建立责权一致的引导机制,使医联体成为服务、责任、利益、管理共同体,区域内医疗资源有效共享,基层服务能力进一步提升,有力推动形成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模式。

医疗保险条例汇编(一)

医疗保险条例汇编(一)

医疗保险条例汇编(一)惠州市地方税务局二00八年十二月目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1998-12-14国发[1998]44号) (3)●广东省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1999-11-30 粤府办[1999]104号).................................................. 错误!未定义书签。

●惠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2007-9-1 惠府令第43号).................................................................... 错误!未定义书签。

●惠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2004-8-9 惠府[2004]83号).................................................... 错误!未定义书签。

●惠州市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2004-7-1 惠府办[2004]31号)............................................................................ 错误!未定义书签。

●惠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2001-5-14)错误!未定义书签。

●惠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 错误!未定义书签。

●惠州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 错误!未定义书签。

●惠州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试行办法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1998年12月14日国发[1998]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加快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保障职工基本医疗,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和重要保障。

在认真总结近年来各地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

惠州市医疗保险报销比例是多少

惠州市医疗保险报销比例是多少

惠州市医疗保险报销⽐例是多少医疗保险⼀般指基本医疗保险,是为了补偿劳动者因疾病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建⽴的⼀项社会保险制度。

不同地区关于医疗保险的规定也不尽相同。

惠州市医疗保险报销⽐例是多少?惠州市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是什么?如何报销惠州市医疗保险?想了解更多关于惠州市医疗保险报销⽐例是多少的知识,就跟店铺⼩编⼀起来看看吧。

⼀、惠州市医疗保险报销⽐例是多少1.参加A类居民医疗保险的,住院统筹基⾦最⾼年限额为40万元。

2.参加B档居民医保的,每年住院报销统筹基⾦最⾼限额为50万元。

3.参加职⼯医保的,每年住院报销统筹基⾦最⾼限额为60万元。

⼆、报销范围医保基⾦承担60%费⽤项⽬1、N乳头⽴体照像、眼视盘+N纤维层照像、⽆他性希⽒束⼼电图、窦房结功能测定、程序结功能测定等及其他单项费⽤在500元(含500元)以上的检查项⽬。

2、⼈⼯关节、⼈⼯喉、⼈⼯晶体、⾎管⽀架和钢板、⼼脏起搏器、伽玛⼑治疗、光⼑治疗、⼼脏激光打孔、快中⼦治疗项⽬及总费⽤或单次项⽬(不含⼿术费)治疗费⽤在3000元以上(含3000元)的项⽬(肿瘤病⼈使⽤医疗直线加速器治疗时除外)。

⾮医保基⾦诊疗项⽬范围1、各种美容、健美项⽬以及⾮功能性整容、矫形⼿术;减肥、增胖、增⾼项⽬;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以及医疗咨询、医疗鉴定等。

2、微波照射、电热、电磁等医疗设备进⾏的检查项⽬;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外置活动的功能补偿性器具;各种⾃⽤的检查和治疗器械等。

3、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除肾脏、肝脏、⼼脏瓣膜、⾓膜、⽪肤、⾎管、⾻、⾻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近视眼矫形术;⽓功疗法、⾳乐疗法和⼼理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

包括⽓功费、⾃动按摩床治疗费、体操费、药物熏蒸治疗费、药浴费等。

4、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及⼈⼯辅助⽣殖技术的诊疗项⽬;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

三、报销条件报销的条件:1.申请⼈已经办理参保⼿续、⾜额缴交医疗保险费2.合作医疗指定医疗机构就医;3.参保⼈在备案医疗机构就医发⽣了住院医疗费⽤,并先⾏⽀付现⾦,且保存有关单据和资料。

惠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惠府[2009]103号

惠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惠府[2009]103号

惠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正文:---------------------------------------------------------------------------------------------------------------------------------------------------- 惠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惠府〔2009〕10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六月二十三日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根据《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惠府令第60号,以下称《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居民是指具有本市户籍的城镇和农村户籍居民;职工月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以货币形式支付给职工本人的全部劳动报酬。

一般包括:各种形式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属于劳动报酬性的工资收入等。

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是指职工上年度月工资总额的平均数。

职工医保是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灵活就业人员);居民医保是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社保所是指乡镇(街道)社会保险管理所;特困群众是指本市户籍人员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农村“五保户”、城镇“三无对象”(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和经市、县(区)人民政府确认的其他特殊困难居民及完全丧失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居民;医保费是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费;医保基金是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包括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和医疗保险救助基金;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具有本市户籍的下岗失业人员及未实现就业的居民;社会申办退休人员是指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在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及其下属机构(以下称社保经办机构)按月领取养老金的无单位退休人员;大学生是指在本市各类高等院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学生和非在职研究生;困难企业是经县(区)以上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认定为生产经营确有困难的国有、集体企业;基层卫生服务机构是指乡镇卫生院、行政村卫生站和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定点机构是指参保人按照长住地就近的原则,选定作为本人或家庭成员门诊首诊的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和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的自付部分是指参保人住院治疗时发生的符合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并由个人按一定比例支付的部分医疗费用;参保证明是指由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居民参保证明或参保职工目前使用的社保IC卡。

惠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2022版)培训

惠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2022版)培训
11、第二十八条 参保人员投诉乙方工作人员违规行为的,乙方应认真查实, 如情况属实,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药品和诊疗项目
1、第二十九条 乙方应当严格按照省、市的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 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医用材料目录,以及本市的支付标准, 为参保人提供合理、必要的基本医疗服务。超出目录和标准范围的费用, 甲方不予支付。按规定甲方不予支付的医疗保险费用,乙方应及时作财 务核销处理。乙方应当加强医保目录外项目的管理,严格控制自费项目 的使用比例,切实减轻参保人个人负担。
8、第二十四条 乙方应当保证参保人员知情同意权。参保人员住院期间发 生的药品(甲、乙类药品除外)、诊疗项目、医用材料、特需服务等费 用,须由参保人员按相应比例或个人全部负担的,乙方应事先征得参保 人或其家属同意,并签字确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人等患者应当由其监护人签字确认)。乙方应当向参保人员提供医疗费 用查询服务和每日费用清单,清单中应列明各项目费用和医疗保险报销 类型,并承担解释责任。
药品及医用材料应当保存真实完整的购进和使用记录,并建立真实、完 整、准确的购销存台账。药品、医用材料的购进记录应当包含名称、规 格、剂型(型号)、产地、批准文号、数量、价格等信息,确保其使用 的可追溯性。甲方可根据管理的需要调查了解上述信息或建立管理系统, 乙方应予以配合。
3、第三十一条 乙方对参保人用药应当遵循临床用药规范和药品说明书, 严格掌握目录内部分药品的限定支付范围并留存用药依据便于甲方核查。 违反临床用药规范或特殊限定范围、缺乏相关依据的费用,甲方不予支 付。
二、就医管理
3、第十七条 乙方应严格按规定为就诊的参保人建立门诊及住院病历,就 诊记录及其相关就医资料应清晰、准确、完整、真实,并妥善保存备查 (门诊处方、住院病历应按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相关规定保存)。乙方应 当做到住院医嘱、病程记录、检查结果、治疗单记录和票据、费用清单 等相吻合。

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医疗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1994]72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医疗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1994]72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医疗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医疗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1994]72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现将《广东省医疗收费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一九九四年六月二十一日广东省医疗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收费管理,促进医疗事业的发展,保护群众就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和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医疗服务的单位(包括个人行医)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医疗服务是防病、治病、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的具有公益性的社会福利事业,各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全社会医疗服务收费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第四条国家和集体办的医疗单位为群众提供的服务分为基本医疗服务和特需医疗服务。

基本医疗服务是指病患者从医疗单位获得的必需的检查和治疗(包括诊治、检查、检验、住院护理、手术、理疗等)。

特需医疗服务是指医院为了满足患者在某些方面的特殊需要,并由患者或其家属自愿选择的医疗服务,包括特需病区、特诊室、专家咨询门诊、特约会诊等所提供的服务(其中部分规定项目,事前必须经患者或家属签名同意)。

第五条基本医疗服务的收费项目由省物价、卫生、财政部门统一管理;引进新设备、新技术新增医疗服务收费项目,由市(指地级市,下同)物价部门会同市卫生、财政部门批准,并报省物价、卫生、财政部门备案。

未经批准的项目不得收费。

第六条基本医疗服务收费标准,除计划生育手术费以及省属、中央及部队驻穗医疗卫生单位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卫生、财政部门审批外,各地基本医疗收费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卫生、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物价、卫生、财政部门备案。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惠州市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惠州市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惠州市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6.29•【字号】惠府办[2012]34号•【施行日期】2012.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惠州市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惠府办〔2012〕3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惠州市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卫生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惠州市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实施方案为加快完善我市基层卫生服务体系,提升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整体水平和能力,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向村级延伸,进一步减轻群众就医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31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意见》(卫办农卫发〔2010〕48号)、《惠州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惠市委发〔2010〕9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总体部署,以减轻群众看病负担为目标,以探索村卫生站体制改革为核心,推进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提高服务能力,更好地解决群众看病就医问题,推动我市农村医疗卫生事业健康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

镇村卫生服务以公益性为目标,改革现有的村卫生站管理体制,合理规划和配置村卫生资源,优化村医生队伍,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完善村卫生站补偿机制等,在全市逐步建立“三制”、“六统一”,即对人员实行聘用制、工资补助制和社会保险制,对村卫生站实行统一行政管理、统一人员管理、统一业务管理、统一财务管理、统一药械管理和统一考核管理的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模式。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

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卫生厅(局)、物价局(委员会)、中医(药)管理局: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我们制定了《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的意见》和《关于确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一九九九年六月三十日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的意见为了指导各地确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出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各种医疗技术劳务项目和采用医疗仪器、设备与医用材料进行的诊断、治疗项目:(一)临床诊疗必需、安全有效、费用适宜的诊疗项目;(二)由物价部门制定了收费标准的诊疗项目;(三)由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的定点医疗服务范围内的诊疗项目。

二、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通过制定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和目录进行管理。

制定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和目录既要考虑临床诊断、治疗的基本需要,也要兼顾不同地区经济状况和医疗技术水平的差异,做到科学合理,方便管理。

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负责组织制定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见附件),采用排除法分别规定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和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

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主要是一些非临床诊疗必需、效果不确定的诊疗项目以及属于特需医疗服务的诊疗项目。

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主要是一些临床诊疗必需、效果确定但容易滥用或费用昂贵的诊疗项目。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根据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的规定,组织制定本省的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

2012年惠州市现行有效社保政策法规

2012年惠州市现行有效社保政策法规

2012年惠州市现行有效社保政策法规目录社会保险法 (2)实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13)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18)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20)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24)广东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27)广东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责任分担与转移基金管理办法 (28)惠州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 (30)关于明确2011年度我市有关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通知 (33)关于调整我市社保费缴费基数上下限的通告 (33)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和基数的通知 (35)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36)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 (46)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转诊(院)诊治及异地就医管理办法 (56)惠州市人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管理办法 (58)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管理办法 (62)关于调整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与部分待遇的通知 (67)惠州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67)惠州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 (68)惠州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 (71)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通过,2011年7月1日生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完善基层医疗服务体系行动计划

完善基层医疗服务体系行动计划

完善基层医疗服务体系行动计划一、健康中国战略为卫健事业提供政策支持人民健康是百姓幸福和国家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标志。

《关于实施健康中国行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标志着我国卫生健康工作理念、服务方式从以治病为中心向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的重大转变,为建立我国大卫生、大健康的政策体系、全方位全周期保障人民健康提供了根本遵循。

2020年4月,惠州市成立健康惠州行动推进委员会,深入统筹推进健康惠州行动工作,加快推进惠州2+1现代产业深度融合,推动卫生健康事业和生命健康产业高质量发展。

大健康理念已成为全社会共识,国家、省、市的健康建设行动为惠阳区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提供了指引和政策支持。

二、完善基层医疗服务体系1、完善基层医疗资源配置加固筑牢基层双网底功能,完成一街道一中心、一镇一院、一村一站标准化建设。

一是优化淡水医疗卫生资源,按淡水实际服务人口,设立第二、第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二是力争2022年底前,完成沙田卫生院新业务大楼建成并交付使用,三和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全面投入使用;力争2024年前,完成秋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扩建,新土于镇约场门诊部综合楼建成并交付使用;在现有3间发热门诊和11间发热诊室的基础上,规范化建设并使用基层医疗机构发热门诊、预检分诊点,全面优化全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资源配置。

2、促进基层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卫协调发展一是推广全科医师团队责任制服务模式:以全科医师为主、社区护士为辅、公卫医师参与,开展好基本医疗服务,包括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高危人群及中老年人健康管理,常见病、多发病诊断与治疗,现场应急护理及转诊服务等。

二是全面落实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促进公共卫生与家庭医生签约相互融合,齐头并进,进一步提升医疗服务体系的公共卫生服务功能。

三是完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强化基层公共卫生体系,提高公共卫生服务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3、规范村卫生站工作开展一是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成立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相关系列工作实施方案和考核方案,明确责任人,对村卫生站进行业务指导。

关于印发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修订版)的通知

关于印发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修订版)的通知

发文单位: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文号:苏劳社医[2009]5号颁布日期:2009-05-31生效日期:2009-05-31关于印发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修订版)的通知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和适应医疗科技进步的客观需要,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22号)和苏劳医[1999]17号文件的要求,按照《江苏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分类标准,省厅对2008年印发的诊疗服务项目支付范围进行了增补,并对部分项目内容进行了完善和调整,制定了《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以下简称《医疗服务项目支付标准》)。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医疗服务项目支付标准》适用于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全省范围内统一使用。

各统筹地区要严格执行,不得调整或另行制定。

二、省统一制定《医疗服务项目支付标准》,并建立《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标准库》(以下简称《医疗服务项目库》),实行统一分类,统一编码,统一管理。

医疗服务项目库中的项目内容随基本医疗保险诊疗服务项目政策调整作相应调整。

三、诊疗服务项目、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依照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标准和支付比例的不同,执行分类管理,共分为三类:(一)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服务项目(丙类):1、综合医疗服务类挂号费、体检费、救护车费、陪护床费、会诊费、静脉氧输液仪给氧、家庭巡诊费、围产保健访视、传染病访视、出诊费、建立健康档案、疾病健康教育、尸体料理费等。

2、医技诊疗类(1)尸体解剖与防腐处理。

(2)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

(3)自身免疫病的实验诊断蛋白芯片法、遗传疾病的分子生物学诊断、分子病理学诊断技术等。

惠州城乡居民医保怎么报销及报销比例政策说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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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惠州城乡居民医保怎么报销及报销比例政策说明惠州城乡居民医保怎么报销及报销比例政策说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简称新农合)两项制度,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

惠州市民城乡居民医保怎么报销呢?所需材料和报销流程比例是如何规定的?本文为你介绍关于惠州城乡居民医保怎么报销及报销比例政策说明相关知识。

惠州医保门诊报销比例1.职工医保:一级医院80%,二级医院60%,三级医院55%(单次限额:140元)2.城乡居民医保:一级医院75%,二级、三级医院转诊40%(单次限额:60元)惠州医保住院报销比例1.职工医保:95%(连续缴费6个月以上)或50%(连续缴费不满6个月)2.城乡居民医保:在惠州市内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报销比例分别为95%、85%、75%惠州医保住院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1.职工医保:60万元2.居民医保B档:50万元如何缴费?居民医保由参保居民按自然年度缴交,在一个年度内新参加居民医保的,应一次性缴纳当年医保费。

参保居民可凭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到户口所在地的社保所办理参保手续,并在社保所刷卡缴费或在建行网点缴费。

连续参保的参保居民原则上应在每年的10月1日起至12月31日缴纳下一年度的医保费。

参保居民从缴纳医保费的次月起按规定享受医保待遇。

社保基数怎么算报销比例一览表:用人单位主动为职工办理一次性补缴的各时段缴费标准按各地当年确定对应时段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当年没有缴费基数和比例的按当年定额标准执行)计算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以广州市为例,全市统一缴费基数不低于2139元、缴费比例为20%,即最低缴费为427.8元/月。

相关阅读:社保补缴主要分为五大类型:1、企业原因未,可以要求企业补缴;2、在职介中心、人才中心存档的人员及灵活就业人员,可以补缴;当然,如存档期间领取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不能补缴;被判刑、劳改、收监期间,不可补缴;你进入北京前,如是外地户籍,进入北京前不能补缴;如果是北京市户口从农业转到非农业,农转非之前不能补缴;3、员工调动,社保关系转移不畅,造成社保中断,可以补缴;4、员工试用期开始缴纳社保,社保应该是从试用期开始缴纳,试用期补缴要求企业补缴;5、外地员工辞职空档期,无工作单位,如需补缴可以找代理公司进行。

惠州中心人民医院特定门诊申办流程

惠州中心人民医院特定门诊申办流程

惠州市中心人民医院
特定门诊申办流程
注:患者如需复印相关资料,在本院住院的患者可于出院两周后携带相关证件前往五号住院楼三楼病案统计室按相关流程办理;门诊患者若所持资料为我院出具的,亦可携带相关证件前往五号住院楼三楼病案统计室按相关流程办理。

附:1、《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特定门诊申请表》;
2、《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目录及医
保基金支付基本医疗费用年度限额标准》.
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特定门诊申请表
定点医疗机构名称:
注:1、本表由一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主诊医师填写。

2、治疗方案要求简述治疗、用药情况.
3、申请人需提交特定病种诊断相关的检查资料。

4、此表为参保人结算特定门诊病种费用的依据。

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目录及医保基金
支付基本医疗费用年度限额标准
参保人患2项以上(含2项)特定门诊病种疾病的,其年度基本医疗费限额标准以其中基本医疗费限额标准最高的一种确定,并在此基础上增加定额1000元。

惠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惠州市民政局关于惠州市医疗救助保险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

惠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惠州市民政局关于惠州市医疗救助保险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

惠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惠州市民政局关于惠州市医疗救助保险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7.12.18•【字号】惠民〔2017〕259号•【施行日期】2017.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社会救助,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关于印发《惠州市民政局关于惠州市医疗救助保险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惠民〔2017〕25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惠州市民政局关于惠州市医疗救助保险服务工作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惠州市民政局2017年12月18日惠州市民政局关于惠州市医疗救助保险服务工作方案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基本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6〕2号)和《广东省民政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效衔接的通知》(粤民发〔2017〕84号)等文件精神,为构建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加强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衔接,发挥制度合力,结合《惠州市开展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二次补偿工作方案》和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总体目标。

加强政策衔接,发挥制度合力。

率先在全省乃至全国探索实施二次医疗救助,最大限度减轻困难群众医疗负担;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提升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水平,实现保障对象住院就医即时结算即时救助。

切实提升我市医疗救助保障水平,继续保持我市医疗保障水平全省领先。

(二)基本原则。

一是以人为本,提高医疗救助水平。

以减轻困难群众医疗负担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机制,在全省乃至全国率先试行二次医疗救助,提高救助标准和服务水平,有效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二是统筹衔接,实现“一站式”结算融合。

加快推进与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衔接融合的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平台建设,实现资源共享、结算同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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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管理办法》
惠市劳社〔2009〕86号
关于印发《惠州市社会
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
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物价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及各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惠府令第60号),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物价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惠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惠州市财政局
惠州市卫生局惠州市物价局
惠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
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下称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和支付标准的管理,加强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下称医保基金)的支出管理,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有关部委制定的《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的管理。

(一)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应是符合以下条件的各种医疗技术服务项目和采用医疗仪器、设备与医用材料进行的诊疗项目:
1、临床诊疗必须是安全有效、费用适宜的诊疗项目;
2、物价部门已制定收费标准的诊疗项目;
3、由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提供的医疗服务范围内的诊疗项目。

(二)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按《惠州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及市物价、卫生主管部门下发的新增或修订的有关诊疗项目的范围和目录进行管理。

(三)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采用排除法分别规定为医保基金不予支付的诊疗项目范围和医保基金支付60%费用的特殊诊疗项目范围。

第三条医保基金不予支付的诊疗项目范围(职工医疗保险个人帐户除外)。

医保基金不予支付的诊疗项目,是指一些非临床诊疗必需、效果不确定以及属于特需医疗服务的下列诊疗项目:
(一)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1、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

包括治疗色斑、脱痣、激光美容扁平疣、除皱、美容按摩、美体、美容洁牙、美容镶牙、牙裂不齐矫正、色斑牙治疗,治疗口吃、腋臭、多毛症等的费用;
2、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
3、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

包括各种体检、疾病普查普治、社会调查、疾病跟踪随访的各种费用;
4、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

包括健康咨询、婚育咨询、心理咨询;精神病人司法鉴定、劳动能力鉴定、验伤及其他医学鉴定的费用。

(二)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2、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
3、各种自用的检查和治疗器械。

包括各种人体生理功能检测仪器、牵引带、药枕、药垫、药泵、热敷袋、频谱照射治疗仪等;
4、《惠州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及物价、卫生行政部门下发的新增或修订的有关诊疗项目中“除外内容”和“说明”中未明确规定可另外计费的医疗器械,一次性医用材料等。

(三)治疗项目类
1、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
2、除肾脏、肝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
3、近视眼矫形术;
4、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包括气功费、自动按摩床治疗费、体操费、药物熏蒸治疗费、药浴费等。

(四)其它项目类
1、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
2、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第四条医保基金支付60%费用的特殊诊疗项目,是指一些临床诊疗必需的、效果确定但易滥用或费用昂贵的诊疗项目:
(一)特殊检查项目类
1、N乳头立体照像;
2、眼视盘+N纤维层照像;
3、无他性希氏束心电图;
4、窦房结功能测定;
5、程序结功能测定;
6、视觉诱发电位;
7、听觉诱发电位;
8、体感诱发电位;
9、运动诱发哮喘试验;
10、经食道超声心电图;
11、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
12、伽玛显像;
13、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扫描仪(SPECT);
14、CT、核磁共振成像(MRI);
15、医疗直线加速器;
16、其他除明确不列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单次费用在500元(含500元)以上的检查项目。

(二)特殊治疗项目类
1、人工关节、人工喉、人工晶体、血管支架等植入性器材;
2、心脏起搏器;
3、伽玛刀治疗;
4、微波透热照射治疗;
5、光刀治疗;
6、心脏激光打孔;
7、快中子治疗项目;
8、其他除明确不列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每件套材料或单次治疗的费用在3000元以上(含3000元)的项目。

第五条参保人发生的诊疗项目费用,属于医保基金不予支付目录内的,医保基金不予支付;属医保基金支付60%费用(特殊诊疗项目)目录内的,先由参保人按40%自付后,医保基金再按规定的比例支付。

第六条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中心的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医疗保险范围。

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检查和治疗项目内容如下:
1、血液常规、大、小便常规、非数字化X线照射、心电图和黑白B超;
2、肌肉注射、皮下注射、皮内注射、静脉输液(含一次性注射器、输液器)、换药和清创缝合。

第七条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管理。

(一)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是指由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参保人在接受诊断、治疗和护理过程中必需的设施。

(二)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费用主要包括物价部门已规定的住院床位费及门(急)诊留观床位费等。

对已包含在住院床位费或门(急)诊留观床位费的基本配置的日常生活用品,配置设施、水、电、医疗废物集中处理费等费用,医保基金不另行支付,定点医疗机构也不得向参保人单独收费。

(三)医保基金不予支付的生活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的费用,主要包括:
1、挂号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病历工本费、就(转)诊交通费、陪护费、护工费、洗理费、清洁费、门诊煎药费、膳食费、电视费、电话费、食品保温箱费、电磁炉费、电冰箱费、水电费、营养费、卫生纸费、证书费、陪人床位费、院外会诊费、会诊交通费、损坏公物赔偿费、文娱活动费(精神病除外)。

2、病人住院使用的脸盆、口盅、药杯、卫生袋等生活用品费。

3、医保基金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医疗服务设施项目。

第八条医保基金支付标准管理
(一)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普通住院病房床位费标准执行,最高不超过60元/日(含空调降温费)。

危重病人的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按《惠州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或市物价、卫生行政部门修订的有关标准执行。

(二)医疗保险门(急)诊留观床位费用支付标准按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确定,但不得超过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最高支付标准。

(三)定点医疗机构要公开本机构的医疗保险床位费标准,在安排病房或门(急)诊留观床位时,应将所安排的床位费标准告知参保人或家属。

参保人或家属可以自主选择不同收费标准的病房或门(急)诊留观床位。

由于床位不足或其他原因使定点医疗机构把参保人安排在超医疗保险床位费标准的病房时,应首先征得参保人或家属的同意。

(四)参保人住院床位费高于医疗保险床位费标准的,在标准以内的费用,由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超出部分由参保人自付。

第九条劳动保障、财政、卫生、物价、食品药品监督等有关部门要加强联系,密切协作,共同做好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管理工作。

第十条本办法与《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同时实施,原《惠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管理办法》(惠市社保[2001]11号)及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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