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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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饶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西省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饶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西省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饶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1.22•【字号】饶府办发〔2021〕6号•【施行日期】2021.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江西省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饶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清山风景名胜区、上饶高铁经济试验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上饶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已经第68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1年1月22日上饶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房源筹集与资金使用第三章保障对象第四章申请与审核第五章实物配租第六章租赁补贴第七章使用与退出第八章运营管理第九章责任与监督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城镇住房困难群体基本住房需求,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坚持实物保障与租赁补贴并举,逐步建立满足困难群众多样化居住需求的住房保障体系,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意见》(赣建保〔2016〕1号)及《关于加强城镇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赣建字〔2019〕4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住房保障发展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准入、分配、使用、退出、运营管理及租赁补贴实施等相关工作。

本细则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及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等新市民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分为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两种保障方式。

第三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相关政策的制订,对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江西:启动公租房项目政府购买服务试点

江西:启动公租房项目政府购买服务试点

起 ,凡有意从事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机构可以在中 购的一种信用卡 。公务采购卡不能取现 , 不能积分, 国政府采购网或其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分 网站进行 也不能用于个人消费 ,主要用于通用类货物政府采
网上 登 记 。网上登 记遵 循 “ 自愿 、 免费 、 一 地登 记 、 全 购指 定渠 道 的采 购结 算 , 渠 道 包括 8 家 供货 商 场 以 国通 用 ” 的原则 。 及政 府采 购 确定 的 电商 平台 。
作提出了多项要求。一是各相关单位要加强对 《 办 边推出。2 0 1 4 年先将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受理 、 资 法》 的学习。 基础电信企业要加强对《 办法》 贯彻实施 格审查 、 入户调查及人住后的动态监管 、 清退 ; 公共 的组织领导 ,明确责任分工 ,努力提高队伍业务索 租赁住房的维护维修 ;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的保安保 质, 规范招标投标行为和招标代理行为 行业 、 协会 洁等便于操作、 条件成熟 、 亟待解决的 3 项服务项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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努力提高资金节支率, 最大限度节约政府财政资 定承接主体。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全 施 ,
额保 障 。住房 保 障管理 部 门测算 每 年 的住房 保 障类 金 。年 初 至今 , 调 兵 山市 政府 采 购 预算 总 额 为 1 1 9 8 购 买服 务所 需资 金 , 报 同级 财政 部 门审 核后 纳 入年 万 元 , 实际 采购 额 1 0 8 8 万元 , 节约 资金 达 1 1 0万元 , 度 部 门预算 ,政府 购买 服务 支 出按 国库 支付 有 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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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 明 年 起
政 府采 购代理机构 可直接 网 卜 登记

公共租赁住房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公共租赁住房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观察-政策法规OBSERVE公共租赁住房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资〔2018〕10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公共租赁住房资产(以下简称公租房资产)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租房资产管理行为本办法所称公租房资产.是指地方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持有的,纳入城镇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提供的住房公租房资产包括公租房项目中的住宅.以及配套的非住宅资产(公共用房、经营性用房、车位、设施设备用房等房屋建筑物)企业所有的公租房及行政事业单位所持有的非保障性质的住房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制定全国公租房资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地方各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公租房资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开展财务管理、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按国家和本地区有关规定权限办理本级政府公租房资产相关预算、资产相关收入收缴、处置事项审核,以及组织资产报告编制、审核、汇总等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按国家和本地区有关规定权限办理本级政府公租房资产的登记入账、配置、使用、处置、信息管理以及编制资产报告等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城镇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公租房保障的具体工作第四条公租房资产管理原则:(一)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二)合理配置、高效使用、规范处置;(三)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绩效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第二章资产配置第五条公租房资产配置方式包括建设(含改扩建)、购置、调剂、接受捐赠等第六条公租房资产配置依据主要是:(一)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或年度计划;观察-政策法规OBSERVE(二)公租房实际需求;(三)公租房资产存量情况及绩效评价结果;(四)政府财力及债务状况等。

第七条地方各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级政府公租房资产配置计划公租房资产配置计划包括当年公租房资产的增减套数、面积、资金需求和来源、上一年度资产存量以及配置方式、经营维护等情况:公租房资产配置计划随同部1'J预算一同上报财政部门,申请资金纳入部门预算匸第八条地方各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经批准的公租房资产相关预算.第九条地方各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采用建设、购买等方式配置公租房资产的.应执行国家有关招投标、政府采购等法律法规规定。

抚州公租房申请条件

抚州公租房申请条件

抚州公租房申请条件摘要:1.抚州公租房的定义和目的2.抚州公租房的申请条件3.抚州公租房申请所需资料4.抚州公租房的申请时间和流程5.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和创业人员的申请条件6.结语正文:抚州公租房是解决新就业职工等夹心层群体住房困难的一个产品,其主要目的是为广大城市无房或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的家庭提供经济适用的住房。

那么,如何申请抚州公租房呢?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抚州公租房的申请条件和所需资料。

一、抚州公租房的申请条件1.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2.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3.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二、抚州公租房申请所需资料1.本人手写申请书(黑色水性笔书写,签名按手印)2.申请人共同申请人(除申请人之外的家庭成员或合租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正反两面)3.申请人的收入证明、财产证明等材料三、抚州公租房的申请时间和流程抚州公租房的申请时间一般为每年的9 月份,具体时间可能会有所调整,需要关注当地政府的公告。

申请流程一般包括:报名、资料审核、公示、配租等环节。

四、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和创业人员的申请条件1.申请人具有市区常住户籍,或持有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期内的《浙江省居住证》2.申请人具有中级(含)以上职称,或高级(含)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本科及以上学历且毕业未满5 年3.申请人在市区无房综上所述,抚州公租房的申请条件主要包括住房、收入、稳定就业等方面,申请所需资料主要包括身份证明、收入证明等。

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和创业人员在申请时,还需满足一定的户籍和职称要求。

有需求的朋友们可以根据以上信息,提前准备好相关材料,并在规定时间内申请。

南昌市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上市申请表

南昌市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上市申请表

年南昌市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上市申请表————————————————————————————————作者:————————————————————————————————日期:南昌市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上市申请表申请意愿:□申报地或异地调剂实物配租□租赁补贴□经济适用房上市申请人联系电话户籍所在区(开发区、新区)户籍所在街办户籍所在社区目前居住地址申报家庭人口数申报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申请日期:年月日填表须知1、南昌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配租(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工作依据《南昌市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暂行办法》(洪府厅发〔2014〕65号)、《南昌市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和回购操作程》(洪府厅发〔2016〕11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申请人在提出申请前,须认真阅读有关条款。

2、此表一式三份,由申请人向户籍(居住证)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设立的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上市)申请受理窗口提交。

3、《南昌市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上市申请家庭声明及授权》是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许可政府专项救助部门对其房屋、车辆、住房公积金、就业、户籍、婚姻、死亡等基本信息与财产、收入状况进行核查的书面授权,申请人及所有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须亲自在户籍(居住证)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设立的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上市)申请受理窗口签字并加盖手印。

公共租赁住房摇号中签(经济适用住房上市)申请家庭,自申请之日至申请家庭退出本市住房保障政策止,该《声明及授权》有效;公共租赁住房摇号未中签的申请家庭,自申请之日至当次公共租赁住房中签公告发布止,该《声明及授权》有效。

4、申请表填写注意事项:(1)本市市区户籍的申请人,“目前居住地址”填写现阶段实际居住地址;非本市市区户籍的申请人,“目前居住地址”填写所持居住证地址(地址须具体至社区)。

(2)“本人申请前六个月收入总计”填写本人申请之日上溯六个月的各项收入总计。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01.04•【字号】赣建字〔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赣州市城市住房服务中心: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着力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我厅制定了《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4年1月4日附件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方式的实施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2019年修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2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赣府厅发〔2020〕34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江西省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暂行办法

江西省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暂行办法

江西省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暂行办法(赣建字[2012]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等管理工作,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0]6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新建、改建和筹集,符合相应规定,享受了相关优惠政策、国家和地方财政补贴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公共租赁住房均包含廉租住房。

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指导、监督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地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受理、审核、公示、轮候以及配租、租后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申请和审核第四条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主要是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城镇职工和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一)申请人具有本地城镇户籍,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含)以下的。

(二)申请人无本地城镇户籍,来本地连续稳定工作6个月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提供同期暂住证明,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地均无住房的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15平方米(含)以下的。

(三)符合上述条件家庭中,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可以申请廉租住房。

具体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结合本地产业发展、人口资源环境承载力及住房保障能力等实际确定。

同时应根据本地实际,定期调整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应当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已成年单身子女。

第六条符合第四条第(一)项条件的本市城镇户籍家庭,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符合第四条第(二)项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向申请人工作单位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第七条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申请、审核要严格执行“三级审核、三榜公示”制度。

通过了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申请审核的,由市、县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发放书面通知。

赣州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赣州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赣州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的准入与退出管理,加快建立规范有序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体制,确保准入退出公开、公平、公正,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11号令)、《江西省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暂行办法》(赣建字[2012]2号)、《赣州市中心城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赣州市政府第47号令)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中心城区行政区域内,由政府组织新建、改建和筹集,符合相应规定,享受了公共租赁住房优惠政策、国家和地方财政补贴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公共租赁住房均包含廉租住房,成套直管公房逐步纳入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公共租赁住房的准入、退出与后续管理坚持依法客观、部门联动、信息交换的原则,建立住房保障、民政、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房产、税务、工商、金融管理和住房公积金监管等多部门协查机制。

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审查相关信息并出具证明,准确掌握申请人家庭结构、住房、收入和财产状况。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财政、民政等部门根据中心城区人均居住水平和居民年收入的变化情况,定期调整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的申请条件,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同时,向社会公布每年度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规模、建设地点和公开摇号分配计划。

第二章申请与审核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一)申请人具有本地城镇户籍,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含)以下的;(二)申请人无本地城镇户籍,来本地连续稳定工作6个月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提供同期暂住证明,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地均无住房的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含)以下的。

第六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廉租住房:(一)申请家庭中至少有一人取得市中心城区城镇常住户口3年以上,家庭成员必须在市中心城区工作和生活,相互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和扶养关系;(二)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符合市政府确定的租住廉租住房的最低收入标准;(三)申请家庭为无房户,或者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市政府批准的租住廉租住房的面积标准。

保障性住房领域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保障性住房领域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保障性住房领域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保障性住房领域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进一步发挥保障房改善民生的重大作用,规范全县保障房管理运营,确保保障房分配、使用等环节公平、公正、公开,按照国家和省市保障房管理分配相关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目标任务清退由于家庭人口、住房、收入等变化不符合保障房条件的对象,清退长期空置、转租(转借)对象,做到精准配租。

二、组织领导为做好保障房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成立保障房管理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由计东红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统筹负责保障房管理专项整治工作。

三、整治对象已分配并入住保障房的家庭。

四、整治内容和实施步骤专项整治从2023年4月开始,至2023年12月结束,此后转入常态化。

(一)配租对象家庭信息采集。

进行入户走访调查,采集配租对象家庭人口、户籍、住房、财政供养、人均收入、车辆信息等情况,核实是否存在转租(转借)行为、是否长期闲置等。

(4月7日4月30日)(二)配租对象家庭信息核实。

财政供养人员信息由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配合完成;户籍信息由县公安局配合完成;车辆信息由县交警大队配合完成;低保信息由县民政局配合完成;住房情况由县房产交易和物业事务中心完成;其他信息根据需要由相关成员单位配合完成。

(5月4日7月7日)(三)清退标准按下列8类执行:1.转租、转借所承租保障房的;2.承租人提供虚假资料套取、骗取保障房的;3.承租人未按规定时间进行审核、续签合同,违规居住的;4.已购买商品房的;5.改变所承租保障房用途的;6.在保障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7.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保障房的;8.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承租房屋租金,多次催缴且拒不缴纳的。

(四)清退时限。

根据核查信息对违规租赁保障房管理的住户进行分类整治,并下达书面通知限期清退。

(7月10日9月15日)(五)强制清退。

对不符合保障条件拒不清退的住户,由县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按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强制清退。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发文字号】赣府发[2016]42号【发布部门】江西省政府【发布日期】2016.10.20【实施日期】2016.10.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6〕42号 2016年10月20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健全我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保障城乡特困人员基本需求为目标,在全省全面建立城乡统筹、政策衔接、运行规范、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切实维护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权益。

(二)基本原则。

坚持城乡统筹。

统筹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管理体制、资金筹集、对象范围、供养标准、供养内容、管理服务。

坚持托底供养。

强化政府保障职责,科学合理制定救助供养标准,加强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衔接,为城乡特困人员提供基本生活、照料服务、疾病治疗和殡葬服务等方面托底保障。

坚持属地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管理服务和资金保障等工作。

坚持社会参与。

鼓励、引导、支持社会力量通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慈善捐赠、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积极参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

二、制度内容(一)救助供养对象。

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完善我县住房保障体系,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问题,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建设、分配、使用、管理及监督。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投资或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我县公共租赁住房的行政管理部门,牵头协调全县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计划、建设和管理等工作,具体组织实施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对象的资料审核、建库、配租、租金收取、房屋回收等工作。

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五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住房建设计划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县国土、发改、财政等部门,结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政策、人口政策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求情况编制,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由县政府划拨使用。

第七条县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由政府指定的机构负责建设,房屋产权由政府指定的机构所有。

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归投资建设的单位所有。

第八条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收购、改建等多种渠道筹集。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第三章资金管理和政策支持第九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的来源渠道:(一)中、省、市安排的专项资金;(二)县财政年度预算安排资金;(三)部分土地出让收益;(四)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五)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公积金贷款。

第十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贷款的本金和利息由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和财政性资金等偿还。

第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租金收入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章准入管理第十二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申请人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申请人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三)申请对象为无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低于上年度本县城镇居民人均住房面积60%的困难家庭、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后就业人员,进城务工无住房人员;(四)家庭年人均收入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县上年底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o第十三条申请人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其直系亲属有住房资助能力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最新江西省商品房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全文

最新江西省商品房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全文

You have to make friends with people who dare to accuse you of your shortcomings, criticize you face to face, and stay away from people who flatter your shortcomings and who have been joking about you!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江西省商品房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全文导读:为加强商品房屋租赁管理,规范商品房屋租赁行为,维护商品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房屋租赁行业越来越盛行,如今大多人都选择租房。

也因此,纠纷问题也越来越多,国家的调控也日间加强,有关于房屋租赁的条款也在不断更新。

为了方便大家更了解房屋租赁政策,网的为您整理更新《江西省商品房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全文,帮助在江西省内租房的大众更清楚的了解法规,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江西省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屋租赁管理,规范商品房屋租赁行为,维护商品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商品房屋租赁(以下简称房屋租赁)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房屋租赁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屋租赁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和房屋使用安全知识的宣传,建立房屋租赁管理系统,定期分区域公布不同类型房屋的市场租金水平等信息。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属于违法建筑的;(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三)权属有争议的;(四)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五)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0.18•【字号】赣府厅发[2010]67号•【施行日期】2010.10.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0〕67号2010年10月18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重要意义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水平,按照合理标准筹集,面向城市中等偏下收入的住房困难家庭等群体出租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

近年来,我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力度逐步加大,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条件得到较大改善。

但仍有部分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无力通过市场租赁或购买住房。

同时,随着城镇化快速推进,新就业职工的阶段性住房支付能力不足矛盾日益显现,外来务工人员居住条件也亟需改善。

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对于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扩大住房保障范围,有效缓解中等偏下收入家庭阶段性居住困难,加大民生保障和改善力度;对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促进住房合理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加大投入,积极稳妥地发展公共租赁住房。

二、规划建设(一)各市县要结合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产业政策、人口政策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求情况,编制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纳入当地2010-2012年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和“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分年度组织实施。

南县公租房申请标准

南县公租房申请标准

南县公租房申请标准
南县公租房是为了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而设立的一项政策性保障性住房项目,旨在提供经济适用住房,帮助符合条件的家庭解决住房问题。

为了保障公租房资源的合理分配和使用,南县制定了一系列的公租房申请标准,下面将对其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公租房的申请对象主要是城镇低收入家庭,包括无房或住房条件特别差
的低收入家庭、新就业农民工、城市困难职工等。

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向当地住房保障部门提出公租房申请。

其次,申请家庭需符合一定的经济条件。

具体来说,家庭的月人均收入不得超
过当地规定的低保标准,并且家庭的住房面积不得超过规定的标准。

此外,家庭成员在本市范围内无住房,或者有住房但住房条件特别差的,也可以符合申请条件。

再次,申请家庭需符合一定的社会条件。

比如,家庭成员在本市范围内无住房,或者有住房但住房条件特别差的,也可以符合申请条件。

同时,申请家庭需符合当地户籍、纳税、社会保障等方面的规定,具备一定的社会保障和纳税记录。

最后,申请家庭需遵守公租房管理规定。

一旦获得公租房资源,家庭需按时足
额缴纳租金,严禁擅自转租、挪用或改变公租房用途,否则将被取消公租房资格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南县公租房申请标准主要包括申请对象、经济条件、社会条件和管
理规定等方面。

家庭在申请公租房时,需严格符合以上标准,并如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同时,政府部门也将依据这些标准,公平、公正地分配和管理公租房资源,确保低收入家庭能够公平享有保障性住房的权利。

希望符合条件的家庭能够按照规定积极申请,获得应有的帮助和支持。

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房)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房)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房)管理的通知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关于做好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常态申请受理和审核工作的通知(赣市住保办子[2013]2号),安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远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研究,决定对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受理、审核、分配、变更及后期管理工作进行调整和规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请对象(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申请人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在18至60周岁,女性年龄在18至55周岁(对越战反击战退役军人年龄可放宽至65周岁);2.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本县城区无房或家庭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含)以下;3.申请家庭人均收入在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倍以下并未购买商业用房,正式公职人员为一人以下;4.欣山镇城区及城乡结合部所属村(居)家庭人口(直系亲属)3人(含)以上拆迁户当年总拆迁补偿额不高于20万,家庭人口(直系亲属)5人(含)拆迁户以上当年总拆迁补偿款不高于40万;5.车价10万元以下(以新车发票为准)或排量在1.6L以下(营运车除外);6.申请人无欣山镇非农户籍,应在欣山镇连续稳定工作6个月以上(以劳动合同和安远县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手册及缴费票据原件为准)。

(二)申请廉租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申请人应取得欣山镇非农户口1年以上,共同申请人必须在城区工作和生活,相互之间有法定的赡养和抚养关系;2.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本县城区无房或家庭住房建筑面积12平方米(含)以下;3.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在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下并未购买非营运汽车、商业用房;4.申请家庭为低保户或家庭成员中存在残疾人员。

二、申请时间1.对越战反击战退役战军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即时申请;2.拆迁户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在拆迁时限后一个月内集中申请;3.其他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行集中申请。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保障公平分配,规范运营与使用,制定了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欢迎大家阅读与收藏!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保障公平分配,规范运营与使用,健全退出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运营、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

第五条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第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都有权进行举报、投诉。

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申请与审核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国办发[2004]92号文件的通知-赣府厅发[2005]11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国办发[2004]92号文件的通知-赣府厅发[2005]11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国办发[2004]92号文件的通知正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国办发[2004]92号文件的通知(赣府厅发[2005]11号2005年3月22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92号)精神,切实做好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营造农民进城就业政策环境(一)统筹农民进城就业。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作为重要职责,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并把农民进城就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制订本地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的实施方案,加强协调,建立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二)改革户籍管理制度。

简化农民进城落户的审批手续,取消不合理收费,降低农民进城的门槛。

在县级市城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及其他建制镇,凡有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人员及与其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均应根据本人意愿办理城镇常住户口。

要推进大中城市户籍制度改革,放宽农民进城就业和落户条件。

(三)完善计划生育服务。

认真贯彻国家和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

各级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对农民进城就业人员与居住地人口同管理、同服务,依法提供计划生育、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

对长期在外就业且具有用工单位所在地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提供的计划生育证明手续的农民工,任何部门都不得要求其返回户籍地接受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四)多渠道解决农民工子女就学。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问题,切实保障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南昌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南昌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南昌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区(开发区,新区)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承租资格审核、配租、租赁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水平,按照合理标准筹集,面向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出租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开发区、新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本区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承租资格审核、配租、租赁及其监督管理等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规划、建设、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价格和监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应当坚持“政府支持、社会参与、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规范管理、只租不售”的原则。

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实行实物配租、有偿居住和期限承租。

第二章房源筹集第六条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包括:(一)政府出资新建(集中建设和配建)或者改建的住房;(二)政府出资收购或者租赁的住房;(三)腾退的公有住房;(四)社会捐赠的住房;(五)纳入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年度计划,各类企业、大中专院校和科研院所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住房;(六)纳入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年度计划,各类投资主体出资建设的住房;(七)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七条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集体宿舍;成套建设的,单套建筑面积应当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执行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予以重点保障。

确需新增建设用地的,在省切块下达的保障性住房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中优先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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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暂行办法》(赣建字[2012]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等管理工作,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0]6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新建、改建和筹集,符合相应规定,享受了相关优惠政策、国家和地方财政补贴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公共租赁住房均包含廉租住房。

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指导、监督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地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受理、审核、公示、轮候以及配租、租后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申请和审核第四条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主要是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城镇职工和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一)申请人具有本地城镇户籍,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含)以下的。

(二)申请人无本地城镇户籍,来本地连续稳定工作6个月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提供同期暂住证明,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地均无住房的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15平方米(含)以下的。

(三)符合上述条件家庭中,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可以申请廉租住房。

具体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结合本地产业发展、人口资源环境承载力及住房保障能力等实际确定。

同时应根据本地实际,定期调整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应当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已成年单身子女。

第六条符合第四条第(一)项条件的本市城镇户籍家庭,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符合第四条第(二)项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向申请人工作单位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第七条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申请、审核要严格执行“三级审核、三榜公示”制度。

通过了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申请审核的,由市、县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发放书面通知。

对申请廉租住房或者租金补贴的,要建立和完善相关部门收入审核联审联批制度,住房保障、民政、公安、工商、税务、社保、金融等部门及街道、社区协作配合,规范受理流程,严格收入审核:(一)申请家庭如实填报家庭收入、资产、住房状况等证明材料及书面诚信承诺;提交书面授权书,声明同意审核机关调查核实其家庭住房和资产等情况。

(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通过书面审查、入户调查、信息查证、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收入、资产、住房状况进行调查核实。

(三)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自有房产(包括店面、车位、写字楼等非住宅)和现住房状况、房产上市交易、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以及享受过房改和住房保障优惠政策等情况进行审核。

(四)民政部门提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低保证明以及受救济等情况;公安部门提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车辆、户籍登记核查信息;工商部门提供个体工商登记或投资办企业等相关信息;税务部门提供申请之月前12个月报税、完税信息;社保部门应提供社会保险缴纳信息;人民银行协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相关银行账户信息;证监部门应提供股票信息;保监部门应提供商业保险投保及缴费信息。

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市、县住房保障部门。

第八条每个申请家庭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根据家庭代际、性别、年龄结构和家庭人口等因素,配租参考标准为:单身家庭(包括未婚),配租集体宿舍或者小套型;子女未满10周岁的家庭,配租小或者中套型;子女年满10周岁的家庭,配租中或者大套型;4人(含)以上家庭,配租中或者大套型。

大、中、小套型面积标准由市、县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住房保障能力确定。

第九条对符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家庭实行轮候配租制度。

轮候期间,申请家庭收入、人口、住房、资产等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在家庭情况变动后30日内告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经审核后,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上报上级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并对变更情况进行登记。

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由所在市县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取消资格。

第十条申请家庭有原住房的,原住房为承租公房(包括直管、自管)的应当腾退,原住房由公房产权单位或者房屋所在地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收回。

第三章分配和出租第十一条市、县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计划管理。

根据筹集房源情况,在每年12月制定下一年度本市县公共租赁住房公开摇号分配计划,经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共租赁住房分配计划应在市、县政府网站和当地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调整实施计划的,应在本级政府批准后10个工作日内公布调整信息。

第十二条市、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以及投资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筹集并持有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统一由项目所在市、县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开配租。

第十三条市、县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公共租赁住房分配采用全程公开、透明操作、现场摇号的方式进行。

(一)公共租赁住房具备入住条件60天前编制分配出租和运营管理方案,经批准后,在市、县政府网站和当地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

公告内容包括房源位置、套数、户型面积、始租日期、租金标准、租赁管理、供应对象范围、登记时限、登记地点等。

(二)已通过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的家庭,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到指定地点进行意向登记。

市、县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格复核并将通过复核的家庭纳入参加摇号名单。

(三)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的家庭优先配租;申请家庭成员中有60周岁(含)以上老人、患大病人员、重度残疾人员、优抚对象及退役军人、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成年孤儿优先配租。

(四)公共租赁住房公开摇号分配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在确定参加摇号家庭范围后,结合分配住房套型,公开摇号,直接确定家庭所对应的房号。

摇号分先后秩序,对本条第(三)项规定的申请家庭优先公开摇号,优先保障;剩余房源向其它家庭公开摇号。

中签家庭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该房屋列入下一次公共租赁住房公开摇号房源。

(五)申请人选房确认后,市、县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向申请人发放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通知单,申请人在收到配租通知单30日内,凭配租通知单、身份证明与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其中需腾退原住房的家庭应先办理完原住房腾退手续。

第十四条社会单位建设和持有的公共租赁住房,优先解决本单位通过公共租赁住房资格审核的职工家庭居住需求,配租工作由社会单位组织实施。

(一)社会单位应当在市、县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在房屋具备入住条件60天前编制配租及运营管理方案,并组织配租。

(二)社会单位应将本单位通过公共租赁住房资格审核的职工家庭名单,在本单位和单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予以公布。

(三)社会单位组织公开摇号或抽签后,中签家庭与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签订市、县统一制式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配租房屋和家庭信息经单位确认后,报市、县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社会单位配租后房源仍有剩余的,应当在选房工作完成后30日内,将剩余房源情况报市、县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由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按第十三规定向社会公开配租。

第十五条未在规定时间内选房或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的,视同放弃一次配租资格,可继续轮候。

同一家庭只能放弃两次配租资格,超过两次须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公共租赁住房公开摇号配租活动可邀请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风行风监督员以及新闻媒体参加,接受社会监督。

有条件的,摇号全过程应由公证部门全程监督。

配租结果应在市县政府网站、当地新闻媒体或社会单位公布。

第十七条市、县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申请配租信息管理平台,实现动态管理。

(一)市、县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申请及轮候家庭档案,根据轮候家庭住房、人口、收入变动情况,及时调整申请家庭信息,实现对轮候家庭档案的动态管理。

(二)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建立健全房屋使用档案,完善纸制档案和电子档案的收集、管理工作,保证档案数据完整、准确,并根据租赁家庭变动情况及时变更住房档案,实现公共租赁住房档案的动态管理。

第十八条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应在完成申请家庭选房签约工作后15个工作日内,将配租家庭情况、身份证号及所选房号等情况录入信息管理平台,并作为房屋产权单位享受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税费减免的依据。

第十九条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内容包括:租赁房屋的基本情况、租金标准及调整原则、租金收取方式、租赁期限、修缮责任、合同解除、违约责任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等。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由双方约定,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可以按月、季或年收取,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第二十条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原则上为同地段、同品质、同类型普通商品房市场租金的60%。

廉租住房租金相当于同地段、同品质、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的10%。

物业服务费不高于本地普通商品房物业服务费平均水平。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物业服务费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调整一次。

社会单位配租给本单位职工家庭的,租金标准可低于市、县政府确定的同地段、同类型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

符合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条件的家庭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可享受相应额度的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家庭成员缴纳了住房公积金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交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

第四章租后管理第二十一条承租家庭因家庭人口变化等原因需调整配租房屋的,可向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市、县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复核同意后,提出调整意见。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中有套型匹配的空置房屋,产权单位根据调整审批意见予以调换,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按规定腾退原承租的住房。

项目中没有套型匹配的房屋,由产权单位建立承租家庭调房需求库。

第二十二条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经复核,承租家庭继续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由承租家庭推举新的承租人与房屋产权单位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家庭无共同承租人的,租赁合同自动终止。

第二十三条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向原申请所在地市、县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复核,继续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产权单位办理续租手续;不符合条件的不能续租,承租家庭应退出住房。

第二十四条租赁期内承租家庭自愿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向产权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办理相关腾房手续,在规定期限内腾退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在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10个工作日内,应书面通知承租家庭原申请所在市、县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成员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租赁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应在规定期限内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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