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2019】计划生育条例全文解读-word范文模板 (3页)
2018-2019-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word范文模板 (10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提倡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者可再生育。
下面是由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希望能够帮到您!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自治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实行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发展经济相结合、与帮助群众劳动致富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四条夫妻双方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不实行计划生育是违法行为。
第五条各级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各级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执行本地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任务的第一责任人。
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是考核各级政府及其负责人工作实绩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六条县级以上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计划生育工作,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本条例的具体实施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政府其他有关工作部门应当结合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计划生育协会、人口学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协助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2018-2019】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word版 (2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编辑修改,推荐下载使用!==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X年3月24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
该《条例》分总则、人口规划与管理、生育调节、奖励与社会保障、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法律责任、附则7章38条,自201X年3月24日起施行。
下面就来和羽利小编一起看看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吧。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 第23号《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由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X年3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X年3月24日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201X年3月24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对《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本市各级卫生和计划生育、发展改革、公安、民政、统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信息通报制度,促进人口信息资源的综合开发和利用,实现人口信息共享。
二、将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接受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对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负主要责任。
四、将第十六条修改为: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假期七天。
五、将第十七条修改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双方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一)再婚夫妻婚前仅生育一个子女,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二)再婚夫妻婚前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三)夫妻共同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和分布。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以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费用。
第六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成绩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公民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人口规划与管理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人口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八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人口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在本辖区内的贯彻落实工作。
第九条本市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合理调控人口数量、人口年龄结构、人口分布的政策及制度,使人口状况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资源、环境的承载能力相适应。
第十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信息系统,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信息的汇集和管理工作,开展人口总量、人口结构、人口出生和死亡、人口迁移等人口变动和发展趋势的中、长期预测工作。
2018-2019-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全文-精选word文档 (12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全文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一篇关于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全文,欢迎大家查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保障人口安全,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户籍或者居住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和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少生优生。
第四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坚持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建立健全统筹协调、依法管理、优质服务、综合治理、宣传教育与利益导向相结合的长效工作机制。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负责编制人口发展规划,加强行政执法和技术服务队伍建设,保障经费投入,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通报制度,完善目标责任考核,健全基层管理服务网络,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实施。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行政,文明执法,查处违法行为时可以调查取证,组织技术鉴定,但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人口和计划生育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2018-2019】关于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的规定-word范文 (5页)
【2018-2019】关于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的规定-word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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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的规定
产假多少天?
201X年产假的规定为:女职工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98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产后休息83天。
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现行的国家产假规定是201X年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
草案调整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将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由90天延长至98天,并规范了产假待遇。
不论是女职工产假,还是男方看护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的标准支付假期工资。
1、产前假工资规定
孕期工资
女职工怀孕七个月以上(按28周计算),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
提醒注意的是,请长病假女职工不享受产前假。
这两个半月的产前假只能按预产期在产假前执行。
至于女职工请产前假期间的工资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
保胎假期间的工资
《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1982年,现在有效)中规定,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据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
【2018-2019】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推荐word版 (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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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依法管理、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负责本条例的贯彻实施。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的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每年的一月为全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月。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国家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分类指导,加强管理和检查监督,保证人口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的落实。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山东人口计划生育条例及解读
⼭东⼈⼝计划⽣育条例及解读⼭东⼈⼝计划⽣育条例及解读 新的《⼭东省计划⽣育条例》具体做出了哪些内容的修改?下⾯为⼤家带来⼭东⼈⼝计划⽣育条例全⽂及解读,欢迎浏览! 相关解读 新条例将原条例第⼗九条“提倡⼀对夫妻⽣育⼀个⼦⼥”的规定,修改为“提倡⼀对夫妻⽣育两个⼦⼥”,删去了晚婚晚育的有关规定。
新条例将第⼆⼗⼀条改为第⼆⼗条,修改为:“具有下列情形之⼀,经批准可以再⽣育⼦⼥: (⼀)夫妻⽣育两个⼦⼥,有⼦⼥经依法鉴定为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医学上认为可以再⽣育的; (⼆)夫妻曾患不孕不育症,依法收养两个⼦⼥后⼥⽅⼜怀孕的; (三)再婚夫妻⼀⽅已⽣育两个⼦⼥,另⼀⽅未⽣育或者⽣育⼀个⼦⼥,再婚后⽆共同⽣育⼦⼥的; (四)再婚夫妻⼀⽅已⽣育⼀个⼦⼥,另⼀⽅未⽣育,再婚后已共同⽣育⼀个⼦⼥的; (五)再婚夫妻各⽣育⼀个⼦⼥,再婚后已共同⽣育⼀个⼦⼥的; (六)省⼈民政府卫⽣和计划⽣育⾏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新条例将第⼆⼗五条改为第⼆⼗⼀条,第⼀款修改为:“符合本条例第⼆⼗条规定再⽣育⼦⼥实⾏⽣育审批制度。
申请再⽣育⼦⼥的夫妻,应当在妊娠前到⼀⽅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证申领地的乡镇⼈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育证。
” 新条例规定,“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育⼦⼥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并给予男⽅护理假七⽇。
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 晚婚晚育假删除、婚假变3天、产假增加60天……今后,想在⼭东⽣娃你只知道这些还不够,今天就为⼤家奉上最全⼭东省计⽣条例修正案解读。
1超⽣所缴社会抚养费标准降低 对不符合条例规定每多⽣育⼀个⼦⼥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由原来规定基数的3到6倍,改为按规定基数的3倍征收。
符合法定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育第⼀个⼦⼥,逾期未补办结婚登记的,由原来按照规定基数的1/2征收社会抚养费,改为按规定基数的1/5征收。
2六种情况可再⽣育⼦⼥ 新条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经批准可再⽣育⼦⼥: ☆夫妻⽣育两个⼦⼥,有⼦⼥经依法鉴定为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医学上认为可以再⽣育的; ☆夫妻曾患不孕不育症,依法收养两个⼦⼥后⼥⽅⼜怀孕的; ☆再婚夫妻⼀⽅已⽣育两个⼦⼥,另⼀⽅未⽣育或者⽣育⼀个⼦⼥,再婚后⽆共同⽣育⼦⼥的; ☆再婚夫妻⼀⽅已⽣育⼀个⼦⼥,另⼀⽅未⽣育,再婚后已共同⽣育⼀个⼦⼥的; ☆再婚夫妻各⽣育⼀个⼦⼥,再婚后已共同⽣育⼀个⼦⼥的; ☆省⼈民政府卫⽣和计划⽣育⾏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人口及计划生育条例》解读(普通版通稿2016)
2021/1/25
《条例》的重点内容
一、三项原则
以人为本、法制引领、城乡统筹
二、四个方面
生育政策、奖励扶助政策、 服务管理、 社会抚养费征收政策
三、三大特点
立法技巧更精准 政策措施更人性 依法行政更规范
2021/1/25
Hale Waihona Puke 立法技巧更精准一、名称规范
市和区县——市、区县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和计划生
现行《条例》
第二十一条
再婚夫妻,符合下列条件 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 子女,但是复婚夫妻除外:
第五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三十四条
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 应当指导育龄人员自主选择 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 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
2021/1/25
表述规范
第六十六条
不履行计划生育管 理职责和义务的部门,由 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 处分。
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四)第一个子女患有遗传
(二)其中一个或者两个子
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 女患有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
但经医学干预后,市或区县(自 为正常劳动力,但是经医学干
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预后,市或者区县(自治县)
组织鉴定可以生育正常婴儿的; 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
鉴定可以生育正常婴儿的。
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 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 可持续发展,推行计划生 育,调控人口总量,提高 人口素质,优化人口结构, 促进家庭幸福、社会和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 口与计划生育法》以及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 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2018-2019-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优秀word范文 (15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篇一:广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自治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实行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发展经济相结合、与帮助群众劳动致富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四条夫妻双方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不实行计划生育是违法行为。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执行本地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任务的第一责任人。
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是考核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工作实绩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计划生育工作,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本条例的具体实施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工作部门应当结合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计划生育协会、人口学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优质文档】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解读-word范文 (3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解读广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新条例)。
新条例对生育政策、计划生育管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流动人口计生服务管理等内容进行了修改和调整,将于201X年1月1日起与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同步施行,据了解,这在全国计划生育地方性法规修订中属首例。
省卫生计生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广东省委、省人大、省政府坚决拥护中央决定,高度重视生育政策调整工作,各有关部门积极推动、多方协调、抓紧推进,才使得《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能如此快速地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该负责人介绍,《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修订始终坚持“三个原则”。
一是法制统一的原则。
遵循《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修改思路,并充分考虑我省工作实际,实现与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内在统一。
二是以人为本的原则。
新条例的修订进度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尽早出台,尽早让群众享受生育政策调整的成果。
新条例删除了很多与“全面两孩”政策不相协调的规定,省际间生育政策的适用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由当事人自行选择适用等等,这些都凸显了以人为本的原则。
三是坚持操作性与实用性并重的原则。
奖励优待按照“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的原则,兼顾了《条例》的操作性和实用性。
提倡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者可再生育新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并明确界定“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子女的,属于超生”。
关于再生育,新条例规定了三种可再生育的情形,一是因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可再生育两个子女;二是因子女死亡,现只有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三是有些情形如再婚家庭的再生育情况比较复杂,还需要进一步研究论证后再出台规定。
2024年计划生育条模板
2024年计划生育条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维护人口和谐发展,促进国家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章家庭计划生育第二条家庭计划生育是指夫妻在法定婚龄内,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自愿合理选择生育子女的行为。
第三条夫妻共同行使计划生育权利,有权自愿选择生育的时间、次数和年龄间隔。
第四条鼓励夫妻咨询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获得相关的生殖健康信息和咨询,科学合理地制定生育计划。
第五条培养家庭计划生育意识,倡导晚婚晚育、间断生育和限制生育,推广人口优生知识,提高计划生育服务水平。
第三章政府责任第六条国家依法制定和完善计划生育政策,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群众的计划生育意识,保障计划生育权益。
第七条政府应当加大计划生育服务资源的投入,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服务网络,提供咨询、技术和生育服务,满足群众的实际需要。
第八条政府要加强计划生育政策的宣传和培训工作,推动计划生育司法适用的普及和规范。
第四章单位责任第九条单位要加强对职工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提供相关服务,鼓励优生优育,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第十条单位要组织开展计划生育宣传和培训活动,提供计划生育咨询服务,并为符合条件的职工提供计划生育奖励。
第十一条单位要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工作机制,制定相应的奖惩措施,确保计划生育制度的落实和执行。
第五章个人责任第十二条个人要积极配合单位开展计划生育工作,主动接受计划生育宣传和培训,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规。
第十三条个人要合理制定生育计划,遵守间断生育、限制生育的原则,合理控制生育次数和年龄间隔。
第十四条个人要关注和保护自身的生殖健康,积极接受生育健康检查,确保生殖能力和生殖健康。
第十五条个人要积极参与计划生育知识宣传,为社会和家庭的健康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单位或者有关机构依法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一)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未办理生育证明或者超生的;(二)未履行计划生育报道义务,拒绝接受计划生育服务的;(三)有其他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的。
计划生育条例相关资料介绍_条例_
计划生育条例相关资料介绍计划生育是指有计划的生育子女的措施,计划生育于1982年3月13日成为中国一项基本国策。
主要内容及目的是: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从而有计划地控制人口。
广东省的计划生育,大家了解吧!计划生育是什么《婚姻法》将计划生育作为一个基本原则确立在总则之中。
1、对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而言,计划生育就是在全国或整个地区范围内,对人口发展进行有计划的调节,使人口的增长同社会和经济的发展相适应。
对一个汉族家庭或一对汉族育龄夫妇而言,则是有计划的安排生育子女。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决定》认识到全面加强中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艰巨性和紧迫性《决定》指出,人口问题始终是制约中国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是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因素。
同时,必须清醒地看到,中国人口发展呈现出前所未有的复杂局面,低生育水平面临反弹的现实风险。
21世纪上半叶,会迎来总人口、劳动年龄人口和老年人口高峰。
今后十几年,人口惯性增长势头依然强劲,总人口每年仍会净增800-1000万人;难以适应激烈的综合国力竞争的要求;劳动年龄人口数量庞大,就业形势更加严峻;;出生人口性别比居高不下,给社会稳定带来隐患;流动迁移人口持续增加,对公共资源配置构成巨大挑战;贫困人口结构趋于多元,促进社会均衡发展的任务十分艰巨。
总之,人口众多、人均占有量少的国情,人口对经济社会发展压力沉重的局面,人口与资源环境关系紧张的状况,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所面临的突出矛盾和问题。
2.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提倡晚婚、晚育、优生、优育。
计划生育对人口的出生增长实行计划调节和控制,以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①一个家庭或一对育龄夫妇有计划地安排生育孩子的时间和数目,以适应家庭和社会的需要;②在一定社会范围内(如国家或地区)有计划地安排人口出生的数量和确定生育对象,即对人口发展进行有计划的调节,使人口发展同经济、社会的发展相协调。
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某年全文
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某年全文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统筹谋划,综合治理,创新发展。
实行计划生育,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提高人口素质,增进家庭幸福,促进社会和谐。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经费。
二、人口与发展规划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卫生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人口发展规划,制定本省人口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省人口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计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三、生育政策第七条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
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第八条夫妻双方户籍均在本省,且一方或者双方为独生子女的,可以生育四个子女。
四、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第九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应当纳入公共卫生服务体系。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开、科学、合理的原则。
第十条育龄夫妻应当自觉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接受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等方面的知识教育。
五、生育支持政策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改善生育环境,提倡社会共同参与,保障公民合法的生育权利。
六、法律责任(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的;(二)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提交婚前医学检查证明的。
第十四条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附则第十五条本条例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20年2月1日施行的《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同时废止。
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某年全文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参考文档】计划生育条例全文-word范文 (3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计划生育条例全文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计划生育条例全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十八届五中全会公报10月29日宣布,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孩子。
实施了36年的独生子女政策即将宣告终结。
国家卫计委副主任王培安此后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需要全国人大通过《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订,然后各地再依法组织实施。
他强调,全国人大修法通过之日,就是这个政策生效之时。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于201X年正式实施,其中第18条规定,“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这条规定与全面二孩政策内容相悖。
国家卫计委计划生育基层指导司司长杨文庄此前曾表示,修订的内容主要是《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8条以及相关条文,同时,配套的法规规章也需要做相应的修订。
完成修法后,全国各地将统一实施全面二孩政策,而不是像单独二孩政策出台时由各省自行修订地方条例后分头实施。
此次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明确在全国统一实施全面二孩政策,并对奖励保障等配套制度作了调整完善。
此前国家卫计委曾表示,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后,对于自愿生育一孩的,将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等相关奖励优待政策。
按照修法程序,《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由国家卫计委组织草拟。
根据王培安的介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修法工作从今年3月份就开始了。
国家卫计委组织了7个小组的专家团队进行全面二孩政策的研究和分析,其中一个小组就是修法小组。
卫计委完成的修法草案先递交国务院法制办,然后交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
【2018-2019】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实用word文档 (3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一篇关于“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201X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第66号》,《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由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X年9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具体内容如下: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201X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决定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十九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审批,可再生育:“(一)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其中一个或者两个子女均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两个或者以上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四)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生育一个或者两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五)再婚夫妻经批准再生育的子女,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六)因子女死亡无子女的,可再生育两个子女;“(七)因子女死亡只有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条例
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条例更新时间:2005-5-18 16:10:4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军队计划生育工作,保障实行计划生育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军队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军队所有单位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和军队有关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健全组织机构,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依法管理计划生育。
第三条军队所有人员应当遵守国家和军队有关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第四条军队依法保障军队人员合法生育、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实行计划生育的权益。
第五条军队计划生育工作贯彻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的方针,坚持与部队全面建设相结合,与官兵成长进步相结合,与建立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六条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在中央军委领导下,负责军队计划生育工作的组织领导,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组织拟制军队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指导全军开展计划生育工作;(二)审定全军计划生育工作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三)审批军师职领导干部人口理论集训计划;(四)定期总结全军计划生育工作,推广计划生育工作经验;(五)组织实施全军性计划生育工作的评比、表彰活动;(六)中央军委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承办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拟制全军计划生育工作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执行;(二)组织和指导全军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婚育管理;(三)组织军队计划生育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四)组织军师职领导干部人口理论集训和军级以上单位计划生育干部培训;(五)编报全军计划生育工作经费预算和决算,监督、检查计划生育工作经费的使用管理;(六)制定全军避孕药具需求计划,负责避孕药具的订购、分配和管理;(七)负责全军计划生育工作统计,接待和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八)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领导小组赋予的其他职责。
最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
最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最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计划生育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即按人口政策有计划的生育。
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最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希望大家可以了解一下!(河北省)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双方无子女的公民结婚后,可以自愿安排生育第一个子女。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过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一)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二)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三)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子女的;(四)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或者相当此标准的其他非遗传性残疾者,只有一个子女的;(五)夫妻双方均为全国一千万以下人口的少数民族,只有一个子女的;(六)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在本省定居的台湾、香港、澳门同胞,只有一个子女的;(七)从事海洋作业的沿海渔区的渔民,只有一个子女的;(八)山区、坝上的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子女的;(九)农村中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的居民,只有一个子女的;(十)从事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且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矿工,只有一个女孩的;(十一)平原、丘陵的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女孩的;(十二)再婚夫妻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两个以下子女的;(十三)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属于其他特殊情况的。
(山西省)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应当符合本条例规定。
禁止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一)第一个子女经地(市)以上独生子女病残儿童医学鉴定机构鉴定,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二)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三)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或归国华侨的。
夫妻一方经地(市)以上医疗机构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鉴定患不育(孕)症,依法收养子女后怀孕的,经批准可以生育一个子女。
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一)只有一个女孩的;(二)在未被列入移民规划的山区贫困自然村居住7年以上,只有一个子女的;(三)男到有女无儿家落户、赡养扶助女方父母的;(四)男方的同胞兄弟或同胞兄弟的配偶,年龄超过30周岁,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鉴定,没有生育能力的。
【最新2018】计划生育进站条例-范文模板 (7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计划生育进站条例篇一:第二轮进站查体工作实施方案@@@@镇@@@@年第二轮进站查体工作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市、县工作要求,确保完成全年工作任务,切实做好“月访季查”工作,结合我镇实际,决定从@年5月7日开始,在全镇开展第二轮进站查体专项活动。
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任务目标主要任务是做好育龄妇女查体和节育措施落实。
工作目标是已婚育龄妇女查体进站率达到99.5%以上,应落实节育措施已婚育龄妇女的措施落实率达到99%以上,节育措施落实及时率、到位率达到99%以上。
二、时间安排:1、全镇从5月7日到5月18日为集中入村查体时间,由计生服务中心人员分成两个工作组,到村为育龄妇女进行健康查体。
2、5月18日至6月30日为集中销号和扫尾时间。
三、工作措施各村要把第二轮查体作为近阶段中心工作任务,精心组织、周密安排,集中力量、集中时间,全力把第二轮查体工作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一)严密组织、确保已婚育龄妇女全体进站查体。
按照“全员、分类、统一”的原则,组织45周岁以内的所有已婚育龄妇女进行查体,以掌握孕情、环情。
要充分利用已婚育龄妇女健康查体系统,健全育龄妇女管理信息、提高信息采集率,杜绝冒名顶替、弄虚作假等现象。
对所有进站尾子,要逐一分析原因,摸清情况,列入重点监控对象,落实管理责任,实行备案和销号制。
落实党员干部“三清一带头”制度。
发挥村规民约、协约担保的作用,紧紧盯住重点人群不放松,紧紧盯住党员干部及其近亲属不放松,紧紧盯住孕情跟踪不放松。
要制定严格的任务目标、奖惩措施、责任追究办法,确保进站工作质量,做到不留死角、不留尾子。
以集中查体与重点清理第一轮进站尾子相结合,最大限度提高进站率,减少违法生育。
(二)深入排查,全面托清已婚育龄妇女底数。
要以村为单位,彻底托清“四个底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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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条例全文解读
计划生育条例是大家格外关注的一部条例,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
于201X计划生育条例的全文解读,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这意味着备受民众关注的全面二孩政策离正式实施又近了一步。
十八届五中全会公报10月29日宣布,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孩子。
实施
了36年的独生子女政策即将宣告终结。
国家卫计委副主任王培安此后在新闻发
布会上表示,需要全国人大通过《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订,然后各地再依法
组织实施。
他强调,全国人大修法通过之日,就是这个政策生效之时。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于201X年正式实施,其中第18条规定,“国家稳
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这条规定与全面二孩政策内容相悖。
国家卫计委计划生育基层指导司司长杨文庄此前曾表示,修订的内容主要
是《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8条以及相关条文,同时,配套的法规规章也需要做相应的修订。
完成修法后,全国各地将统一实施全面二孩政策,而不是像单
独二孩政策出台时由各省自行修订地方条例后分头实施。
此次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明确在全
国统一实施全面二孩政策,并对奖励保障等配套制度作了调整完善。
此前国家卫计委曾表示,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后,对于自愿生育一孩的,将
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等相关奖励
优待政策。
按照修法程序,《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由国家卫计委组织草拟。
根据王培安的介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修法工作从今年3月份就开
始了。
国家卫计委组织了7个小组的专家团队进行全面二孩政策的研究和分析,其中一个小组就是修法小组。
卫计委完成的修法草案先递交国务院法制办,然后交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
最后一关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修法正式完成。
根据此前各方信息,《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有可能在12月底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审议通过,预计201X年1月1日正式实施。
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的消息在70后备孕群里引起欢呼,但他们也在担心,离全国人大通过修法还有一段时间,这段
时间仍然不敢提前怀孕,生怕被罚。
多位70后女性告诉《第一财经日报》,她们所在的单位仍然管得很严,12月份的查体马上开始,一旦发现怀孕,就会被建议去医院做流产手术或者辞职。
群里一位70后女性不堪压力,已经在无奈之下去做了流产手术。
更多的再孕女
性处在担忧和恐惧中。
“她们怕影响全单位领不到计划生育奖。
其他同事也责怪我不该这么着急
怀孕,我都42了,你说能不着急吗?”赵女士刚经历了再次怀孕的喜悦,又面
对被单位催逼去做流产的恐惧。
此前,国家卫计委方面在谈及全面二孩政策时,曾经表示“性急的现在怀
孕也可以了”。
这是因为,再生育是否合规是按照孩子出生的时间算,而从五
中全会后开始怀孕,等到孩子出生,全面二孩政策肯定已经实施。
但是由于各地基层计生部门依然严格按照过去一孩化的工作要求办,导致
很多大龄女性无法顺利取环备孕。
根据统计,全面二孩8700万目标人群中有50%是40~49岁的育龄女性。
对
这些女性来说,时间的流逝就意味着再孕机会的减少。
鉴于此,多位人口学者
建议,卫计委应该责成各地计生部门立即转换观念,为70后女性开通绿色生育通道,为她们顺利再生育提供好服务。
福建省统计局普查中心副主任姚美雄则
认为,70后女性相对80后、90后,生育意愿要高一些,如果这些有生育意愿
的人群不能够顺利再生育,全面二孩政策放开后能够增加的出生人口很有可能
会低于此前预期,中国人口少子化和超低生育率的状况将难以扭转。
从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对现行生育政策进行重大调整,作出全面实施一对
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的决策部署以来,何时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就成为社会
关注的焦点。
2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审议,政策落地的时间表有望推出。
为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提供法律支撑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自201X年施行以来,对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稳定低生育水平,维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促进计划生育事业健康稳定发
展起到了重要推动和保障作用。
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形势的变化,
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成为新的政策要求。
对此,党
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积极开展
应对人口老龄化行动”的重大建议,国务院也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修改人
口与计划生育法。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李斌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的说明中表示,法律修改的总体思路,一是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紧紧围绕实施全面两
孩政策进行修法;二是调整完善奖励保障等计划生育配套制度,为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提供法律支撑;三是采用修正案的形式,对存在分歧、暂时形不成共识的问题以及适合在配套法规中解决的问题,暂不修改。
修正案草案最令人关注的是对现行生育政策的调整。
草案明确提出:国家
提倡一对夫妇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地方自行规定;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对再生育子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同时,草案还删除了原法中“鼓励公民晚婚晚育”的条款,以及原法中关
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等条款。
但草案也明确提出按照
“老人老办法”的原则,法律修改前按照规定正在享受和将来应当享受奖励扶
助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独生子女父母和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父
母仍可继续享受奖励和扶助。
完善依法生育的奖励保障措施
调整完善奖励保障等计划生育配套制度也是此次修改的一大亮点。
根据全面实施两孩政策新形势,草案规定符合政策生育的夫妻,可以获得
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草案还对辅助生殖技术作出更加严格的规定,明确禁止买卖精子、卵子、
受精卵和胚胎,未经批准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将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
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在审议报告中指出,调整生育政策不仅需要修改
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还要重视解决相关具体问题,比如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流
动人口管理、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政策、失独家庭的社会保障、计划生育服务
的改善等,同样涉及一些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修订问题。
建议国务院及有关
部门抓紧做好有关法规和配套政策的衔接工作,使新修正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能得到正确、全面地贯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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冬是清寒的。
站在有风的地方,悄然回首,看见来时的路。
一路有花的娇艳,
有草的青葱,有树的挺拔,有鸟的鸣叫。
抬起头,天空蓝的清澈。
风起时,有
笑颜。
冬,是寂寞的。
万物都归于沉静中,孕育着来年的昌盛。
隐忍才是最有力的,
也因此,寂寞的冬天给人以太多的幻想与渴望。
会去渴望温暖的一炉壁火,也
会想要一个温暖的怀抱。
围炉煮雪,相拥着取暖。
习惯了把心情种在寂寞里过冬,深耕一陇陌上的花开。
等待着,下一季的盛景。
不会忘记冬的情怀,圣诞节的钟声会敲响,冬有自己的辉煌。
静静的写下一首
小诗,待到花开时,扦插在那枝头,为冬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