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赖与信赖利益赔偿新论
信赖利益损失赔偿范围的具体确定
信赖利益损失赔偿范围的具体确定核心内容:信赖利益损失赔偿范围的具体确定。
首先确定信赖利益损失赔偿范围就有两种不同观点,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作为保障债权实现及债务履行重要措施的制度与联系密切。
一方面,违约责任是债务不履行所导致的结果,是以债务存在为前提的;另一方面,违约责任是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国家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和承担责任的法律表现所谓的“信赖利益的损失”是指一方实施某种行为后,足以使另一方对其产生信赖(如相信其会订立合同),并因此而支付了一定的费用,后因对方违反诚信原则使该费用不能得到补偿。
信赖利益的损失是构成责任的一个重要的条件,也是缔约过失责任赔偿的范围。
只有相对人遭受了信赖利益的损失,缔约过失责任才可能成立,如果没有实际损害且必须是信赖利益的损害,则谈不上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
那么信赖利益损失的赔偿范围如何确定呢?信赖利益损失赔偿范围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信赖利益损失赔偿范围只能是直接损失,包括:(1)缔约费用,包括邮电、文印费用,赴订约地或察看标的物所支付的合理费用;(2)准备履约和所支付的费用,如为运送标的物或受领对方给付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信赖合同成立而购买房屋、机器设备或雇工支付的费用;(3)因缔约过失导致合同无效、被变更或被撤销所造成的实际损失;(4)因身体受到伤害所支出的医疗费等合理费用;(5)因支出缔约费用或准备履约和实际履行支出费用所失去的利息等。
另一种观点认为,信赖利益损失赔偿范围除了直接损失,而且还包括间接损失:(1)因信赖合同有效成立而放弃获利机会的损失,亦即丧失与另订合同机会所蒙受的损失;(2)因身体受到伤害而减少的误工收入;(3)其他可得利益损失等。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其理由有:第一,信赖利益损失是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缔约过失责任的主要法律特征有:1、法定性,缔约过失责任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2、相对性,缔约过失责任是缔约违背依诚信原则所负有的和缔约过失的结果,只能在缔约当事人之间产生;3、财产性,即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财产责任;4、补偿性,因一方当事人的缔约过失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时,该当事人即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以补偿相对人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信赖利益赔偿是否以履行利益为限
信赖利益赔偿是否以履行利益为限作者:孟然来源:《科学与财富》2017年第24期摘要:本文首先由司法判例引出所要论述的论题,之后,进一步展开理论界对于信赖利益赔偿是否以履行利益为限的研究,并且详细介绍对于信赖利益赔偿应否以履行利益为限制,目前存在的肯定说、否定说和折中说的观点。
然后,从比较法的司法实践角度,对信赖利益赔偿是否以履行利益为限的司法实证判例进行研究。
最后,作者简要论述对于我国关于信赖利益是否以履行利益为限的立法完善。
关键词:信赖利益履行利益信赖利益赔偿以履行利益赔偿为限制一、导言(一)由万向阳案引发的思考—信赖利益赔偿是否以履行利益为限在万向阳案件中,万向阳根据正大岳阳推介的“公司﹢农户”合作养鸡项目,与正大岳阳签订《委托饲养合同》,万向阳投资固定资产如鸡舍等,由正大向阳公司长期提供技术指导和流动资产如饲料等,合同期限从2009年12月30日至2010年12月31日。
在履行合同半年后,万向阳共获得代养报酬60000元,但是在协商2011年度合作养鸡合同时,正大向阳公司要求万向阳与其他公司继续签订合同,而万向阳未同意。
至此,双方停止合作。
法院认为正大向阳应该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但赔偿范围不应该超过履行利益。
且在受害人有过失的情况下,应当减轻或者免除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过错大小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法院认为在万向阳共投入建设成本1429829万元,还有100余万元未能收回的情况下,酌情认定由正大岳阳公司赔偿万向阳各项损失850000元较为适宜。
二、信赖利益赔偿是否以履行利益为限(一)信赖利益赔偿是否以履行利益为限的理论研究信赖利益赔偿额是否应该以履行利益额为限制是学者很久以来争论的话题,有的学者持肯定说,认为信赖利益,损害赔偿的额度应当被限制在履行利益的额度之内;有的学者持否定说认为,损害赔偿应以对损害后果的全部赔偿为原则,凡损害后果与损害行为有因果关系者,均在赔偿之列。
亦有学者采折中说,认为,上述二说均有其合理方面也有不足之处,故不应片面采取其中任何一种,而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联系具体的案件作出不同的处理。
我国信赖利益损害赔偿综述
作者简介: 周杰 , 新疆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生, 研究方向: 马克思主义法哲学。 中图分类号 : D 9 2 0 . 4
一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4 ) 1 - 2 9 7 - 0 2
作者彻 头彻尾 地清楚 界定 了它 的定义, 区分 了它所服 务 的 目的 。 ” 0 义务, 因此 , 合 同无 效 , 仅指 不发 生履行 效 力 , 并非不 发生任 何效 关于信 赖利 益 的定义 界定 , 中 外学界 也有 不同 的观 点。 力。 ( 2 ) 主观 意思表 示说 。法 学家 雷基 斯尔认 为 , 对 善意 的第三 1 . 利 益损 害说 在 大 陆法 系中 , 大 多秉 持该 说: 信赖利 益是 指 由于其 他事 由 人 所赋予 的信赖 利益赔 偿应 当基于 公平 的原则 , 故 赔偿义务 应当 而 造 成该行 为 ( 尤 其是 合 同) 不成立 或无 效对 原本法 律主 体认 为 根 据 当事人 一方 的主观 是否 属于 故意 , 如 若不 属于主 观的 故意 , 应 生效 的行 为所 产生 的损 失 , 又 称 消极损害 。 但 以利 益损 害界 定 则 不必履 行赔 偿 义务 。 信 赖利 益会 造成逻 辑上 的混乱 、 引发 了语词上 的矛 盾 , 所 以该 学 说在理 论 界没有 得到 更多 的认 同 。 2 . 信赖利 益 说 该 说认 为 , 基 于对 合 同成立 的信赖 基础 之上所 带来 的利益 。 该 学说 以利 益获得 从而 界 定信赖 利益 , 从逻 辑 思维 、 理论依 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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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 1 4・1 ( 下) ◆理 论 新探
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
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摘要:损害赔偿是民法的核心。
损害赔偿的发生,有的基于侵权行为,也有基于法律行为。
就后者而言,其损害又可分为信赖利益的损害和履行利益的损害。
信赖利益,是指由于一方当事人先前的予信行为导致相对人产生合理的信赖,因法律承认并保护这一信赖而获得利益状态。
当事人相信法律行为有效成立,而因某种事实发生,该法律行为(尤其是合同)不成立或无效而产生的损失,就是信赖利益的损害,又称为消极利益之损害。
于此情形.被害人得请求赔偿行,赔偿义务承担者在经济上应使其回复到未信赖法律行为(尤其是合同)成立或有效时的状态。
本文就什么是信赖利益,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作主要讨论。
关键词:信赖利益损害赔偿我国现行合同法未采用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问题,但在学术上是认可信赖利益这一概念的。
在学理上进一步认识信赖利益的含义,统一对信赖利益的理解,将信赖利益之赔偿引入违约赔偿情况下加以适用,对于立法、司法和学理上认识违约赔偿的范围具有重要意义。
一、信赖利益的定义什么是信赖利益?王泽鉴认为,“信赖利益者,指当事人相信法律行为有效成立,而因某种事实之发生,该法律行为(尤其是契约)不成立或无效而生之损失,又称为消极利益之损害”[1]史尚宽先生认为,“信赖利益,即信无效之法律行为为有效所受之损害,亦称为消极的行为上之利益或消极契约上之利益”[2]。
王泽鉴和史尚宽两位学者的观点反映了大陆法系的基本认识。
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到,信赖利益是因信赖法律行为(主要是合同)而所受的损失,但它只适用于合同不成立或无效情况下,而不适用于合同违约的情况下。
大陆法学者所理解的信赖利益赔偿的范围,包括必要的缔约费用、为准备履行合同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丧失其他缔约机会所受到的损失,以及在当事人根据合同已作出的履行,还包括当事人向对方所作的交付。
二、信赖利益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基础及赔偿范围关于信赖利益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基础,有六个方面。
第一,契约因标的不能之无效;第二,错误意思表示之撤销;第三,悬赏广告之撤销;第四,法律行为无效与损害赔偿;第五,无代理权人于行为时不知无代理权时的信赖利益之损害赔偿;第六,订约上过失。
论缔约中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
论缔约中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作者:杨阳来源:《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05期摘要本文以缔约中的信赖利益为研究对象,从信赖利益和损害赔偿的角度探讨了与其相关的理论和实践问题,以期不断完善我国的信赖利益赔偿制度,保护交易安全,促进诚实信用的市场道德的形成。
关键词信赖利益信赖利益赔偿立法完善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135-01一、信赖利益的内涵富勒认为,“没有几篇专题论文称得上其作者彻头彻尾的清楚界定了他的定义,区分了所服务的目的。
”对于信赖利益内涵的讨论,亦存在诸多学说:第一种、损失说,认为信赖利益是指当事人相信法律行为的有效成立,而因某种事实的发生,该法律行为(尤其是合同)不成立或无效而产生之损失,又称消极利益之损害。
①第二种、利益说,(1)信赖利益是指信赖合同有效成立所带来的利益;②(2)信赖利益是指一方基于其对另一方将与其订约的合理信赖所产生的利益。
③第三种、不利益说,认为信赖利益是指法律行为无效而相对人信赖其行为有效,因无效之结果所蒙受之不利益。
故信赖利益又名消极利益或消极的合同利益。
④第四种、权利说,认为信赖利益是指缔约人在缔约过程中因对相对人缔约行为的信赖而享有的,现在利益不受侵害及对未来可得利益善意期待的权利。
⑤笔者认同杨立新教授的观点,即信赖利益是指缔结合同当事人因信赖对方当事人的允诺而产生的利益;信赖利益损失,则是指另一方缔约人违反先契约义务而使合同不能成立,导致信赖人所支付的代价和各种费用不能得到弥补的财产损失。
⑥二、缔约中信赖利益损害赔偿研究当事人为了订立契约而进行接触至契约生效前的过程中,都有可能侵害信赖利益,赔偿为通常的救济方法。
(一)信赖利益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及构成要件信赖利益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具体包括:⑦1.在要约、承诺阶段。
由于一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没有尽到保护、通知、保密等义务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责任。
最新 信赖利益损失赔偿责任制度之探讨-精品
信赖利益损失赔偿责任制度之探讨[摘要] 本文从分析信赖、信赖利益的概念入手,论证了信赖是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规范目的。
它是一种新型的责任制度,只能产生于缔约过程之中;是对先合同义务的违反;是造成他人信赖利益损失所负的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弥补性的民事责任。
本文拟对缔约过失责任制度予以阐述,对目前颇有争议的一些理论问题做一粗浅探讨,以期达到很好地理解和适用缔约过失责任,防止不适当扩大之目的。
[关键词] 信赖缔约过失责任一、信赖(reliance on promise)与信赖利益(reliance interest)何谓信赖?这个问题与信赖利益的概念一样令人迷惑,按信赖一词系“美国法所创建”,因此,其基础含义只有在美国法所创建语境下才能比较得到正确理解。
在美国法中,信赖乃是基于对允诺(promise)的一种期待态度,因而对允诺的违反使受允诺人感到“他被剥夺了一些属于他的东西”。
因此,信赖实际上涉及的只是一种期待,在这种期待中,并未涉及是否有损失的问题,在信赖中加入损失的问题,将混淆信赖与信赖利益的区别。
关于“信赖利益”,自富勒发表了《合同损害赔偿中的信赖利益》一文之后,引发讨论几十年,迄今难有一个普遍被接受的定义,按照王泽鉴先生的观点,“信赖利益者,指当事人相信法律行为有效成立,而因某种事实之发生,该法律行为(尤其是契约)不成立或无效而生之损失,又称消极利益”,与此种消极利益相对应的是积极利益,即所谓履行利益,指法律行为(尤其是合同)有效成立,但因债务不履行而生之损失,富勒在《合同损害赔偿中的信赖利益》一文中称之为期待利益。
这是一种因信赖而已经支出的既存利益。
二、信赖、信赖利益与缔约过失责任为什么要追究缔约过失者的责任?通说认为是因为缔约过失行为违反了先合同义务,而此种义务乃源于民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
笔者认为,这一答案只回答了一半,只是说明了缔约过失者应承担责任的法律和法理依据,而没有涉及“缔约过失责任”这一法律制度的规范目的,也就是没有回答责令缔约过失者承担责任所欲达到的法律目的。
论信赖利益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
论信赖利益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摘要】目前,我国虽然已经初步建立了信赖利益损害赔偿制度,但是在立法层面和司法实践方面还存在着缺陷,本文立足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在借鉴国内和国外先进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及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对我国信赖利益损害赔偿制度进行了初步研究,提出现行《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规定的信赖利益损害赔偿制度在立法和司法中存在的缺陷和不足,并从信赖利益的概念界定、适用范围、归责原则等反面提出完善建议。
【关键词】信赖利益;损害赔偿;完善一、信赖利益的概念目前学术界对何为信赖利益存在着不同的观点,主要有以下三种学说:“利益说”、“损失说”、“处境变更说”。
其中,“利益说”将信赖利益与履行利益等同,履行利益是一种将来的利益,但信赖利益是一种固有利益。
“损失说”认为当事人只有在合同不成立或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才会发生信赖利益的损失,而事实上在合同撤销、合同有效的场合下也会发生信赖利益的损失。
“处境变更说”实际上是“损失说”的另一种说法。
综上所述,这三中学说对于信赖利益的定义都没有抓到其本质,不能准确的定义信赖利益。
但我们要适用某个具体制度时,首先必须要明确这一制度的概念,因此,本文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明确信赖利益的概念。
笔者认为对信赖利益应该从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来理解。
广义上的信赖利益指缔约一方因合理信赖另一方的行为而支出了相应费用。
民法上通过履行利益和狭义的信赖利益赔偿对此种信赖利益实现保护。
例如,在表见代理中代理人事实上并没有代理权,但是因为信赖人在交易中支付了一定的对价,为了保护信赖人的利益,法律拟制此时发生如同有权代理的法律效果,使其在实质上有效。
这种情形发生时,信赖人不需要主张信赖利益损害赔偿就可以获得救济。
本文论述的是狭义上的信赖利益,是指双方在缔约过程中,一方实施某种行为后,另一方对此产生信赖,并支付了一定对价,后因前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导致合同未成立或者无效,导致已支付对价的损失。
我国信赖利益损害赔偿综述
我国信赖利益损害赔偿综述作者:周杰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03期摘要 1936年富勒在《合同损害赔偿中的信赖利益》一文中吸取耶林的思想,正式提出信赖利益,关于“信赖利益”的定义,中外颇有争议,但能肯定的是信赖利益在其所维持的一种体现人文关怀的诚信社会秩序和其所追求的动态安全、交易安全的法律价值中,发挥着巨大作用。
信赖利益损害赔偿问题法律却没有明确的规定,存在较大的争议,也是实践中的棘手问题。
本文对信赖利益及其损害赔偿范围作了界定,并对信赖利益是否应以履行利益、期待利益为限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信赖利益信赖利益损害赔偿期待利益履行利益作者简介:周杰,新疆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法哲学。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297-02一、前言1936年富勒在《合同损害赔偿中的信赖利益》一文中吸取耶林的思想,正式提出信赖利益。
正是基于信赖利益,无论是大陆法系的“缔约过失责任”,还是英美法系的“允诺禁反言”都使得债法体系不断完善。
从总体上看,两个理论都对两大法系的制定法和法理学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并促使我们重新考虑合同法和侵权行为法之间的关系。
但信赖利益的赔偿问题法律却没有明确的规定,存在较大的争议,也是实践中的棘手问题,通过本文研究,主要达到以下几个目的:首先,在总结专家学者们对信赖利益之认识的基础上,努力界定信赖利益的具体内涵,把握信赖利益损害赔偿的请求权。
其次,对于信赖利益赔偿范围的界定,目前理论界争论的有超过履行利益规则、合理预见规则、过失相抵规则、损益相抵规则等,应遵守哪些规则,这是一个很值得探讨的问题。
最后,探讨信赖利益损害赔偿的适用场合,使信赖利益更好的完善债法体系,广泛应用于现实社会生活中,更具操作性。
二、关于信赖利益的理论综述(一)信赖利益的含义富勒和他的学生帕迪尤开创了英美法系关于信赖利益保护的先河,提出了关于信赖利益的概念进行准确的界定是非常困难的。
浅谈信赖利益赔偿请求权和范围
浅谈信赖利益赔偿请求权和范围摘要:当事人在进行民事活动中,基于诚信原则,一方当事人善意过失地信赖法律行为有效,而由于某种事实的发生导致无效,信赖人不得向相对方请求其财产上所受的损害与所失利益,在法律明文规定下还可请求因法律行为无效遭受的非财产损失。
关键词:信赖利益赔偿请求权赔偿范围在民事活动,由于自身的故意或过失导致他人权益受损害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以恢复填补受害人所受的损害,包括履行利益的损害也包括信赖利益的损害。
所谓履行利益的损害是指法律行为有效成立,但由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而遭受的损害,又称积极利益的损害。
所谓信赖利益的损害是指“法律行为外形上虽成立,但实际上无效,当事人一方因善意无过失信其有效致受之损害”。
一、信赖利益赔偿请求权的依据对于信赖利益损害赔偿请求权法律性质如何,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有主张缔约过失说,有主张善意说,有主张原因说。
1、缔约过失说系德国法学权威耶林所倡,他认为契约订立之际,当事人间即成立与契约类似之信任关系,当事人即负有交易上注意之义务,诸如通知、保护、说明等义务,此等义务,不但于契约成立或契约履行时有之,即于契约之缔结时应有之,“从事契约缔结的人,是从契约交易外的消极范畴进入契约上的积极义务的范畴,其因此而承担的首要义务,是于缔约时须善尽必要的注意。
法律所保护的,并非仅是一个业已存在的契约关系,正在发生中的契约关系也应包括在内。
否则契约交易将暴露于外,不受保护,缔约一方当事人不免成为他方疏忽或不注意的牲牺品,契约的缔结产生了一种履行义务,若此种效力因法律上的障碍而被排除时,则会产生一种损害赔偿义务,因此,契约无效,仅指不发生履行效力,非谓不发生任何效力。
简言之,当事人因自己过失致使契约不成立者,对信其契约有效成立的相对人,应赔偿基于此信赖而生的损害”。
(2)2、善意说,法学家雷基斯尔认为,信赖利益赔偿,旨在基于公理,以保护善意无过失之信赖人,故赔偿义务之责任根据,不应由赔偿义务人本身求之,实应由相对信赖人求之,即以信赖人之善意无过失为己足,而不必赔偿义务人有无故意或过失。
合同损害赔偿中的信赖利益是什么意思
合同损害赔偿中的信赖利益是什么意思当合同的当事⼈不履⾏合同上所规定的义务的时候,如果给对⽅造成了⼀定的财产上的损失,这个时候就会由违约的⼀⽅赔偿遭受损失的⼀⽅,那么,合同损害赔偿中的信赖利益是什么意思?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合同损害赔偿中的信赖利益是什么意思信赖利益⼀词源于⼤陆法的损害赔偿制度和英美法上的违约救济制度。
如果是买卖合同,被欺诈⽅的信赖利益是基于对对⽅合理的信赖⽽对履⾏合同做的必要准备⽽⽀持的费⽤,信赖利益的赔偿原则就是使善意的被欺诈⽅的地位恢复到订约之前。
赔偿合同损失的规则⼀、可预见性规则可得利益的求偿需坚持客观确定性,即预期取得的利益不仅主观上是可能的,客观上还需是确定的。
因违约⾏为的发⽣,使此利益丧失,若⽆违约⾏为,这种利益按通常情形是必得的。
可得利益的求偿不得任意扩⼤,对此,《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第74条规定,赔偿损失“不得超过违反合同⼀⽅在订⽴合同时依照他当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事实和情况,对违反合同预料到或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
”中国原涉外经济合同法和原技术合同法也有相同规定。
原涉外经济合同法第⼗九条规定:“当事⼈⼀⽅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因此所受到的损失,但是不得超过违反合同⼀⽅订⽴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原技术合同法第⼗七条第⼆款规定“当事⼈⼀⽅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因此所受到的损失,但是不得超过违反合同⼀⽅订⽴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损失。
”法律采取预见性限制赔偿范围的随意扩⼤。
预见性有三个要件:⑴预见的主体为违约⼈,⽽不是⾮违约⼈。
⑵预见的时间为订⽴合同之时,⽽不是违约之时。
⑶预见的内容为⽴约时应当预见的违约损失,预见不到的损失,不在赔偿范围之列。
⼆、减轻损失规则减轻损失规则(以下简称为减损规则)最先是从英国普通法上发展出来的。
在美国,《法律重述·合同》(第⼆版)第350条规定了该规则。
关于信赖与信赖利益
信赖与信赖利益考马新彦吉林大学教授上传时间:2001-11-5浏览次数:8254字体大小:大中小关键词: 信赖/信赖利益/期待利益/损害赔偿 Trust/Trust benefit/Expected benefit/Compensation 内容提要: 信赖是当事人相信要约或合同而为签订合同所导致的财产减少和与他人订约机会的丧失,信赖利益是对合同或要约赋予了信赖一方当事人所故有的,因信赖可能或已经受到损失的利益,对信赖利益的救济包括期待利益损害赔偿和信赖损害赔偿两种手段,且对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不应以期待利益为限。
Trust refers to the relevant party believes the property,sreduce and the lost chance of signing a contract caused bythe contract because of trusting the offer or contract. Thetrust benefit here refers to the benefit that the contract oroffer has entitled to one party and may or has caused the loss. The remedy to the trust benefit includes two ways:compensations for the expected benefit and the trust benefit. The compensation to trust benefit should not only berestricted into the expected benefit.一、信赖与信赖利益之界定“可以断定,当今没有几篇专题论文称得上其作者彻头彻尾地清楚界定了他的定义,区分了所服务的目的。
浅议信赖利益损害赔偿
制度 , 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保护模式还是有显 著不同。大陆法系之信赖利益赔偿制度作为缔约过 失之责任而存在 , 渐形成 了缔约——无效——信 逐 赖利益赔偿责任的模式 ; 而英美法则通过信赖法则 以法律的强制力使依据法律原本无效的法律行为发 生有效法律行为的法律效力 , 即通过对法律行为效 力的本质性的改变来救济信赖一方 当事人所遭受的 信赖损害。大陆法系的规定虽然逻辑严谨但容易造 成思维的僵化和适用的不灵活 , 依照其学说信赖利 益 的赔 偿必 须 以合 同 的 不成 立 、 效 以及 可 撤 销 为 无 前提 , 而不考虑在合 同有效成 立或合 同解除情形下
特 殊场 合 , 当事人 订 约 的希 望 落 空 有 可 能 使其 陷入
个客观标准即第三人标准来判断当事人 的主观预
见状态。( ) 2 过失相抵规则。信赖利益赔偿是否适 用过失相抵规则在立法上有很大的争议。依德国民 法和台湾地区民法之规定 , 受害人对损害 的发生与 有过失的, 根本不得请求赔偿 。笔者认 为信赖必须 是合理和善意的无过失行为。如果受害人对损害的 发生有过失则无信赖可言 , 不存在信赖利益损害赔 偿, 更不 用说 有适 合 过 失 相 抵 规则 的空 间 。 因此 在 信赖利益 赔偿场 合 中不 应该适 用 过失相 抵规 则。 () 3 减损 规 则 。在缔 约 中信 赖 人 负有 减 损 义 务 , 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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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 , 损害赔 偿 的其 他规 则有 : 1 可预见 规 ()
则 。它是 指违 约损 害赔偿 的范 围不 得超 过违 约一方 在订立 合 同时 已经 预见 到或应 当预 见 到的 因违约所
造成的损失 。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确定 中也同样适
关于信赖损害赔偿责任的几点思考
关于信赖损害赔偿责任的几点思考作者:钟舒燕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02期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信赖保护的必要性愈加重要,因此在我国建立完善的信赖利益损害赔偿制度将对保护交易安全、促进诚信市场的建立有重要意义。
固有利益的赔偿范围法律已有明确的规定,而信赖利益的赔偿范围法律却没有明确的规定,存在较大的争议,也是实践中的棘手问题。
本文拟对缔约过失责任制度予以阐述,对目前颇有争议的一些理论问题进行思考,以期达到很好地理解和适用缔约过失责任,防止不适当扩大之目的。
关键词信赖保护固有利益法律缔约过失作者简介:钟舒燕,华南理工大学。
一、信赖与信赖利益究竟信赖代表什么意思?与信赖利益一样,信赖的概念让人非常迷惑,信赖以此源自于美国法律内容,所以,在对于它的基础意义的理解上,只有在美国法相应的环境下才可以得到较为正确的答案。
在美国法中,对于信赖一词的解释是:所谓信赖,这是建立在“许诺”基础上的对于许诺内容的一种对应的期待态度,又由于双方许诺内容的违反导致被许诺人感受到“属于他的一切仿佛都被剥夺了”。
所以,就实际而言,只是一种对诚信内容的期待,在这种期待的过程中,还未对利益的损失进行涉及,在信赖的问题中加入了一定的损失内容,就会极大程度的干扰对信赖利益以及信赖的区分。
所谓的信赖利益,按照目前我国最具有的说服力的一种说法,即是:信赖利益所有人,指的是当事人因为对于法律行为的相信而有效成立的,但是又因为某些因素的干扰,导致这种法律行为(尤其指代契约)失去效果甚至是不成立而造成的损失,其又被称呼为“消极利益”,既然有消极利益,那么自然有积极利益,积极利益指的是对许诺内容的履行,期间双方建立的法律行为或者是相关合同有效、成立,但是又因为对内容不履行而造成了损失,富勒先生称呼其为期待利益。
同时,这也是一种既存利益——许诺内容由于信赖并且已经支出。
根据上述的界定,我们可以这样认为,所谓的信赖其实是信赖利益产生的前提,但是这里的利益并不是指的因为当事双方互相的信赖从而获得的具有积极效应的利益,正相反的是,它特别指的是当事人因为相互间的信赖前提而产生的一系列相应的支出,这种支出既包括机会上,同时也包括财产上,只有当这种支出接收到一定程度的补偿时,“在此种场合所收到的保护利益就可以被称之为信赖利益”。
浅谈信赖利益赔偿请求权和范围
浅谈信赖利益赔偿请求权和范围在民事活动,由于自身的故意或过失导致他人权益受损害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以恢复填补受害人所受的损害,包括履行利益的损害也包括信赖利益的损害。
所谓履行利益的损害是指法律行为有效成立,但由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而遭受的损害,又称积极利益的损害。
所谓信赖利益的损害是指“法律行为外形上虽成立,但实际上无效,当事人一方因善意无过失信其有效致受之损害”。
一、信赖利益赔偿请求权的依据对于信赖利益损害赔偿请求权法律性质如何,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有主张缔约过失说,有主张善意说,有主张原因说。
1、缔约过失说系德国法学权威耶林所倡,他认为契约订立之际,当事人间即成立与契约类似之信任关系,当事人即负有交易上注意之义务,诸如通知、保护、说明等义务,此等义务,不但于契约成立或契约履行时有之,即于契约之缔结时应有之,“从事契约缔结的人,是从契约交易外的消极范畴进入契约上的积极义务的范畴,其因此而承担的首要义务,是于缔约时须善尽必要的注意。
法律所保护的,并非仅是一个业已存在的契约关系,正在发生中的契约关系也应包括在内。
否则契约交易将暴露于外,不受保护,缔约一方当事人不免成为他方疏忽或不注意的牲牺品,契约的缔结产生了一种履行义务,若此种效力因法律上的障碍而被排除时,则会产生一种损害赔偿义务,因此,契约无效,仅指不发生履行效力,非谓不发生任何效力。
简言之,当事人因自己过失致使契约不成立者,对信其契约有效成立的相对人,应赔偿基于此信赖而生的损害”。
(2)2、善意说,法学家雷基斯尔认为,信赖利益赔偿,旨在基于公理,以保护善意无过失之信赖人,故赔偿义务之责任根据,不应由赔偿义务人本身求之,实应由相对信赖人求之,即以信赖人之善意无过失为己足,而不必赔偿义务人有无故意或过失。
3、原因说,原因说者认为,凡以自己之行为,使对方当事人信其法律行为有效存在,如竟因某种原因而无效或不存续者,则不论其人主观上有无过失,对于信赖人概应负赔偿之责。
张付杰律师:信赖利益受损成功索赔
张付杰律师:信赖利益受损成功索赔
张付杰律师:信赖利益受损成功索赔
在实际办案过程中,会出现房屋买卖合同不成⽴、被确认⽆效或被撤销的情形,在此种情形下,合同⼀⽅的信赖利益如何保障,是当事⼈最关⼼的。
张付杰律师按:合同⼀⽅因过错致使另⼀⽅信赖利益受损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律师承办的⼀起房屋买卖,因卖家的恶意致使房屋买卖合同被撤销,历时7个⽉,房价均价上涨3000元,⽆奈的当事⼈希望⾃⼰的信赖利益得到维护。
本案现已审结,信赖利益的赔偿主张得到了法院的⽀持,介于此,将办案经验与⼤家分享。
房屋买卖合同不成⽴、被确认⽆效或被撤销,信赖合同有效成⽴致受害⼈的⼀⽅要求另⼀⽅赔偿信赖利益损失的,应予⽀持,受害⼈对损害的发⽣或扩⼤亦有过失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侵害⼈的赔偿责任。
信赖利益损失包括所受损害和所失利益,所受损害包括缔约费⽤、准备履⾏所⽀出的费⽤等,所失利益主要是指当事⼈信赖合同有效成⽴⽽丧失另订其他有利合同的机会损失等,但损失不应超过当事⼈订⽴合同时预见或应当预见道德因合同不成⽴、确定⽆效或被撤销可能造成的损失。
损失赔偿数额以不超过履⾏利益为限。
法律规定信赖利益(3篇)
第1篇一、引言信赖利益,作为法律保护的一种重要利益,是指权利主体在法律行为过程中,基于对法律规定的信赖而产生的利益。
在现代社会,信赖利益的保护对于维护法律秩序、促进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法律规定的角度,对信赖利益的概念、法律依据、具体表现及保护措施进行深入探讨。
二、信赖利益的概念信赖利益,是指权利主体在法律行为过程中,基于对法律规定的信赖而产生的利益。
这种利益包括但不限于财产利益、人身利益、精神利益等。
信赖利益具有以下特点:1. 法律性:信赖利益源于法律规定,具有法律依据。
2. 信赖性:权利主体在法律行为过程中,基于对法律规定的信赖而产生。
3. 义务性:法律主体在履行法律义务时,应尊重和保护他人的信赖利益。
4. 实质性:信赖利益具有实际价值,对权利主体具有重要意义。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作为我国民事领域的基本法律,对信赖利益的保护做出了明确规定。
例如,《民法典》第122条规定:“因他人过错,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是我国合同领域的基本法律,对信赖利益的保护也有明确规定。
例如,《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对信赖利益的保护做出了明确规定,如第6条规定:“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对信赖利益的保护也有明确规定,如第54条规定:“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具体表现1. 合同信赖利益在合同关系中,当事人基于对合同条款的信赖,产生相应的信赖利益。
如一方当事人因对方违约而遭受损失,可依法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2. 法律行为信赖利益在法律行为过程中,当事人基于对法律规定的信赖,产生相应的信赖利益。
最高法:基于信赖利益实施的违法建设行为,应当补偿投入损失??裁判要点案涉建筑虽系违法,但是...
最高法:基于信赖利益实施的违法建设行为,应当补偿投入损失☑裁判要点案涉建筑虽系违法,但是...
最高法:基于信赖利益实施的违法建设行为,应当补偿投入损失
☑裁判要点
案涉建筑虽系违法,但是,当事人实施违法建设行为,确实得到行政机关的审批、许可。
行政机关发现审批行为与规划不符后,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不再继续为当事人补办相关手续,事实上撤回了先前的审批行为,由此给当事人造成的前期投入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规定的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补偿责任。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7)最高法行申68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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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 津 法 学
T  ̄j e Si c i i L c ne nn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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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 e a .0 n rl No 1 8
法学研究・
信 赖 与 信 赖 利 益 赔 偿 新 论
薄 守省
( 北京航空航 天大学 法学 院, 北京 10 9 ) 011
摘
要: 信赖和信赖利益赔偿并无必然联 系, 信赖 利益 赔偿 与过错也无必然联 系, 信赖利益赔偿 与期待利益 赔偿也 非
绝对的排斥 , 在例 外情况下可以同时主张 , 信赖利益赔偿不限于合 同不成立、 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 在合 同合法有效但
又不适宜给 予期待利益赔偿时 , 可以适用信赖利益赔偿 。 也
( ) 三 信赖与信赖利益赔偿 的关系
可见, 信赖的要件有如下几个方面 : , 第一 允诺人 在明确了信赖和信赖利益的含义后 , 我们来分析 作出了允诺 ; 第二 , 受允诺人或第三人相信该允诺并 信赖与信赖利益赔偿 的关系。它们是不同层级的概 实施或放弃了某种行为; 第三 , 允诺人对受允诺人或 念。信赖是使允诺产生约束力的原因之一 , 与之相对 第三人实施某种行为或放弃某种行为可 以 合理预见; 的是对价; 信赖利益赔偿则是救济的方式、 目标或指
以; 比如 甲允诺 送给 乙一 笔钱 , 丙本 来是想送 给 乙一 赖利益实为损害。有的研究者将信赖利益定义为权
笔 钱 的, 听说 甲已经允诺 送给 乙钱 , 丙于 是决定不 给 利 , 笔者认 为是 不妥 当 的囡 。而另 有研究者 认为所谓
乙钱了, 甲的允诺导致了丙的放弃送钱 , 这就是允诺 “ 信赖利益” 是一种既存利益翻有的认为信赖利益不 ; 导致 了 “ 第三人实施某种行 为或放弃某种行 为” 。第 是利益 , 而是损害鞠还有的认为 , ; 信赖利益既不是利 三, 对于救济措施 , 第一次合同法重述规定的是“ 全部 益, 也不是损害, 而是一种赔偿方法圈 。认为信赖利益 的合同赔偿” 第二次合同法重述改为可以依据信赖 是赔偿方法的见解是有一定深度的。 , 程度的不同, 以维护公正为限, 给予灵活救济。
关键词 : 信赖 ; 过错 ; 信赖利益 ; 信赖利益赔偿 ; 期待利益赔偿 中图分类号 : 9 36 D2 . 文献标志码 : A 文章编号 :6 4 8 8 (0 10 - 0 3 0 1 7 - 2 X 2 1)4 0 2 . 6 -
信赖及信赖利益赔偿理论源 自 国。13 年富 吗? 美 96 合同合法有效的情况下就一定不适用信赖利益赔 勒和他的学生帕蒂尤共同发表的《 合同赔偿 中的信赖 偿 吗?本文将逐一进行讨论分析 。 利益》 一文, 是信赖和信赖利益赔偿问题的奠基之作 , 对合同赔偿问题 的发展做 出了重 大贡献 。此后 , 学 在 者及法官的共同努力下, 信赖和信赖利益赔偿的理论 和实践在美 国 日趋成熟 。 这一理论还 被包括 中国在 内
在“ 信赖 利益” 这一 老题 目之下 , 存在几 点没有说 项允诺 , 仍然 如果允诺人应 当合理地预见到其 允诺 将会 引
清楚 的 问题 。因此本文斗胆 自称 为“ 新论 ” 。
起受允诺人 实施或放弃实施某种 确定 的 、 实质性 的行
现有研究主要存在两个 问题 。第一个 问题是 : 为 , 且事实 上确实 引起 了此 种后果 , 我 并 如果 只有强制
国学者在信赖和信赖利益赔偿这一问题上的分歧很 履行此项允诺才能够避免不公正 的结果 , 么此项允 那 大, 理解并 不深刻 , 至在 同一 篇 文献 中存在前 后 矛 诺对允诺人是有约束力 的。这一规定并没有 出现“ 甚 ” 信 盾; 第二个问题是 : 对于信赖和信赖利益的许多基本 赖”r i c) , ( lne字样 但其背后的理念就是信赖。 ea 方面, 尚没有说清楚 , 或存在不准确认 识。 践是处在 实 这一条文并不是凭 空 出现 的。在此之前 , 国法 美 永恒发展之中的, 理论只有着眼于实践 , 才能够跟上 官已经为这一条文的出现进行了司法实践上的准备。 实践 。 从这种意义上讲 , 法律是永 远落后 于实践的 。 本 要理解美国法上的信赖理论 , 必须要先了解其对价理 论, 否则就不可能真正 明白信赖理论在美 国合 同法 中 文 主要是从 案例人手 , 反证于理 论 , 在前人 研究 的基 础上 , 对信赖和信赖利益问题提出一些 自己的看法 , 的地位 。 对价 (os eao) cni rtn是英美合 同法 的核心。 d i 与 供学界及 实务界参 考 。 大陆法系采用“ 意” 协议” 合 或“ 来定义合 同不 同 , 国 美 目前关 于信赖 和信赖利益 , 尚未说 清楚 的主要有 法 采用 “ 诺 ”po i ) 定义合 同 。但不 可 能所有 允 (rms 来 e 如下几个问题 : 第一 , 信赖和信赖利益赔偿是什么关 的允诺都视为合同, 那样将引起社会混乱 , 英美法因 系? 信赖的救济一定就是信赖利益赔偿吗? 第二, 信赖 此发明了对价来限制允诺。一项允诺, 只有拥有对价 利益赔偿与过错是什么关系? 过错是信赖利益赔偿的 的支持, 在法律上才是可以强制履行的。 也就是说 , 在 前提吗?第三 , 信赖利益赔偿与期待利益赔偿是什么 英美法上 , 同就是 “ 加对 价”或者是 “ 价 的 合 允诺 , 有对
是信赖或信任 , 其内涵恰恰就是合同法重述第 9 条 损害赔偿 、 0 返还财产、 禁令 、 违约金等属于并列概念。 的表述。 这样, 不再借助于对价 , 信赖就成了使允诺产 可强制履行就是可获得法律救济的意思。 生约束力的另外一个理由。 霍尔姆斯就不赞成信赖理 ( ) 么是信赖利益 二 什
第四, 如果允诺人不履行允诺 , 将会对受允诺人产生 导思想之一 , 与之相对的是期待利益赔偿; 信赖利益 不是救济 不公正。同时具备了这四个要件, 就可以说构成了信 赔 偿与期 待利益赔 偿都是赔偿的指导方针 ,
赖 , 因此可 以强制履行 , 允诺 这与对价无关 。
措施。它们在概念层级上应当低于救济措施 , 是救济
关系? 它们是相互抵触、 不能兼容的吗? 第四, 信赖利 允诺”没有对价的允诺原则上是没有约束力的, 。 不管 益赔偿 一定是合 同不 成立 、被撤 销或无 效 时才适 用 允诺人多么信誓旦旦。比如赠与允诺 , 如果允诺人反
收稿 日期 :0 1 O — 1 2 1 一 6 1
作者简介 : 薄守省(9 1)男 , 沂南人 , 17一 , 山东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讲师 , 法学博士 , 主要从事 国际法和商法研究。
论。它认为如果承认信赖可以使允诺产生约束力 , 那 关于信赖利益, 按照富勒的文章 , 信赖利益就是 将从根上斩断对价② 。 指受允诺人基于对允诺的信赖而采取行动或放弃行 有人论称, 信赖理论的出现根本上动摇了对价的 动而遭受 的地位 的不利改变 。具体包 括费用 的支 出、 基础 , 整个英美合 同法可能就要灭亡 了[这有些危 言 利益 的放弃 、 会 的丧 失 以及身心 、 1 ] 。 机 财产等 有形无形 耸听。 实际上信赖理论只不过是对价理论的一个修正 的损害 , 等等。 只要是地位的不利改变 , 都可以视为信 和补充。 原则上允诺仍然需要有对价支持才能产生约 赖利益损 害 , 限于物质 的财产损失 , 不 还可 以包括精 束力 , 只是这一原则 的一个例外而已。 信赖 神或身体 的痛苦 。鉴于实践生活的复杂 , 我们不可 能 18 年《 90 第二次合同法重述》 颁布, 其第 9 条规 事先穷尽信赖利益的具体范围。因此, 0 所列的范围都 定 :对 于一项允诺 , “ 如果允诺人可 以合理预见到其允 是非穷尽性 的。 诺会 导致受允诺 人或第 三人实施某 种行 为或 放弃某 可见, 信赖利益并非积极的利益, 而是一种损失 种行 为 , 并且该允诺在事实上导致 了此种行为 的实施 或损害。 也许称之为“ 信赖损害” 更为确切 , 但要改变 或 放弃 , 如果 只有通过强 制履行该允 诺 , 能够避免 信赖利益的习惯说法不易。信赖利益赔偿的 目 才 标在 不公正 的结果 , , 那么 即使没有对价 , 该允诺也是有 约 于补偿 受允诺人 已经受到 的损失 或损害 ,而不是让
悔, 受允诺人是不能要求强制履行的 。这一要求在实
这里有必要解释一下何谓“ 可强制履行” 合同 。《
践中导致了很多不公平, 可以说是对价理论的一个缺 法重 述》 于 强制履 行使 用 的是“no e et一词 , 关 efcm n” r 陷。为 了维护公平 , 国法官首先开始 了行动 。早在 同 时还使用 了 b d g( 美 i i 有约束力 的或有 拘束力 的) nn 。 19 年,内布拉斯加州最高法院判决 的 Rces 88 i t 诉 美 国合 同法按 效力把允诺 分为 四种 :可强制履 行 的 kt Sohr cto n一案①承认 了没有对价 的允诺 的约束力 。沙 (noeebe; , ef cal)不可强制履行的(nn rebe; r uef cal)可撤 o 利文大法官在分析中指出, 有的人认为受允诺人的信 销 的(eoal)无效 的(o ) 可强制履行就是具有 rvcbe; vi 。 d 任( i ) ft 可以构成对价 , ah 但本案判决并未采用这一观 法律约束 力 的意思 ,其 与实际履行 (pc cpr r sei eo- i f f 点, 而是 以衡平的禁止反悔(qib s pe 作出 m le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 eual et p1 t e o ) ac) i 可强制履行描述的是 了有利 于原告 的判决 。 衡平法 上的禁止反悔 的理念就 合同的效力状态 , 实际履行则是一种具体的救济 , 与
的世 界许多 国家所借鉴 和吸 偿的关系
( ) 么是信 赖 一 什
毫无疑问, 最权威的应该是美国《 合同法重述》 中 2 第一次合 同法重述》 于“ 9 关 合理 引起 论进 行 了广泛的研究 ,发表 了数 量众多 的论文论著 。 的定义 。13 年《 实质性 的行为 的允诺 ” 的第 9 O条规定 :一 “ 但在 研究 了学界 目前 的主要观点 之后 , 本文 作者发 现 了确定 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