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冶金等工贸行业及综合监管行
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1〕1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进一步推进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以下统称冶金等工贸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通知》)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制定了《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把推动冶金等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作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重要途径,并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保证有效推进。
各有关企业要把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与深入贯彻落实《通知》精神结合起来,积极开展创建达标活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二○一一年八月二日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考评说明1.本评分细则适用于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企业(以下统称冶金等工贸企业)根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申请、外部评审及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监督审核等相关工作。
冶金等工贸企业已有专业评定标准的,优先适用专业评定标准。
2.本标准共有13项一级要素、42项二级要素及194条企业达标标准。
3.在评分细则中的自评/评审描述列中,企业及评审单位应根据评分细则的有关要求,针对企业实际情况,如实进行得分及扣分点说明、描述,并在自评扣分点及原因说明汇总表(见附表)中逐条列出。
4.本评定标准中累计扣分的,均为直到该考评内容分数扣完止,不出现负分。
有特别说明扣分的(在考评方式中加粗的内容),在该类目内进行扣分。
5.本评定标准共计1000分,最终标准化得分换算成百分制。
换算公式如下:标准化得分(百分制)=标准化工作评定得分÷(1000-不参与考评内容分数之和)×100。
(完整版)冶金等工贸行业安全大检查综合性检查表(“基础管理”类事故隐患检查表)
附表 1企业(公章):时间:隐患类别1.1 资质证照1.2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1.3 安全规章制度1.4 安全教育培训隐患内容1.1.1 缺少资质证照1.1.2 资质证照未合法有效1.1.3 其他1.2.1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含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设置缺陷1.2.2 安全管理人员(含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缺陷1.2.3 其他1.3.1 安全生产责任制缺陷1.3.2 安全管理制度缺陷1.3.3 安全操作规程缺陷1.3.4 制度(文件)管理缺陷1.3.5 其他1.4.1 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教育培训不足说明未按国家相关要求取得合法的营业执照、消防验收(备案)文件、涉及危(wei)险化学品的企业需要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资质证照。
未按国家相关要求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含职业健康管理机构)。
未按要求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含职业健康管理人员),人员配备不足或者所配备的人员不符合要求等。
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未按规定建立、健全所需的安全管理制度,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生产设备设施报废管理、隐患排查管理、应急管理、事故管理、安全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安全投入、相关方管理、作业安全管理等。
未按规定建立、健全所需的安全操作规程,如设备设施安全操作规程等。
制度编制、发布、修订等过程不规范,或者记录(台账、档案)的数量、格式、内容不明确,填写不规范等。
未按规定取证或者年度教育培训不足等。
检查情况感谢你的欣赏隐患类别1.5 安全投入1.6 相关方管理1.7 重大危(wei)险源管理1.8 个体防护装备1.9 职业健康隐患内容1.4.2 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教育培训不足1.4.3 普通从业人员教育培训不足1.4.5 其他1.5.1 安全投入提取不足1.5.2 安全投入使用缺陷1.5.3 其他1.6.1 相关方资质缺陷1.6.2 安全职责约定缺陷1.6.3 安全教育、监督管理缺陷1.6.4 其他1.7.1 重大危(wei)险源辨识与评估缺陷1.7.2 登记建档备案缺陷1.7.3 重大危(wei)险源监控缺陷1.7.4 其他1.8.1 个体防护装备配备不足1.8.2 个体防护装备管理缺陷1.8.3 其他1.9.1 职业危害项目申报缺陷说明未按规定取证,证件过期或者证件与实际岗位不符等。
安监总管四〔2011〕87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1〕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精神,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全国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安委办〔2011〕18号)和《全国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的要求,制定了《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工作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抓好落实。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二○一一年六月八日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工作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做好全国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工作,加强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和评审人员(以下简称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和评审人员)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审组织单位管理(一)评审组织单位是指由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考核确定、统一负责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组织工作的单位。
(二)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的评审组织单位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确定;地方安全监管部门根据工作实际自行确定安全生产标准化二、三级企业的评审组织单位,并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汇总,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备案。
(三)评审组织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和办公设施,具有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2.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评审组织程序文件、评审单位管理流程、评审档案管理制度等;3.设有专职工作人员,其应具备与其承担评审组织工作相适应的能力;4.参加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文件和标准化等知识的培训;5.严格按照安全监管部门的工作要求,依法依规办事,认真组织开展评审工作。
黑龙江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监督管理,促进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有效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辖区内依法注册登记,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监管职责的非煤矿山、化工(危险化学品)、医药、烟花爆竹和工贸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的分类分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的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坚持属地管理、科学评定、分类指导、动态管理的原则,实施差异化监督管理。
第四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指导全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工作。
市(地)、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省直管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县(市、区)、农垦管理局、森工林业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机构或者人员的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职责,由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确定。
产业园区安全生产机构或者人员的分类分级监督管理职责,由其派出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确定。
第二章分类管理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分类,根据行业和生产经营活动特点,分为第一类和第二类生产经营单位。
第一类生产经营单位是指地下矿山、露天矿山(采石场)、尾矿库(选矿厂)和石油天然气生产单位;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需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石油库(原油、成品油)、需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且储存设施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经营单位;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单位;规模以上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确定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冶金等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预警系统技术标准(试行)》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冶金等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预警系统技术标准(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4.05.23
•【文号】安监总厅管四[2014]63号
•【施行日期】2014.05.2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
正文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冶金等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预警系统技术标准(试行)》的通知
(安监总厅管四〔2014〕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提高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以下统称冶金等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质量,提升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预警水平,根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我局制定了《冶金等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预警系统技术标准(试行)》,现予以印发。
申请一级标准化的企业,需按照本标准建立预警系统。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把推动冶金等工贸行业企业建立安全生产预警系统,作为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重要途径,督促二、三级企业参照本标准积极开展预警工作,全面辨识企业安全风险,提升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水平。
各地区、各有关企业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联系
(电话:************)。
附件:冶金等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预警系统技术标准(试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4年5月23日。
冶金等工贸企业监督检查重点事项
水冷元件情况
★氧枪等水冷元件未配置出水温度与进出水流量差检测、报警装置及温度监测,与炉体倾动、氧气开闭等联锁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6
容器耳轴检测情况
★盛装铁水、钢水与液渣的罐(包、盆)等容器耳轴应按国家标准规定要求定期进行探伤检测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
《高温熔融金属吊运安全规程》(AQ7011-2018)
3
人员密集场所设置情况
★操作室、会议室、交接班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应避免设置在铁水、钢水与液渣吊运影响的范围内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
……
《炼钢安全规程》(AQ2001-2018)
8.4.4炼钢车间铁水、钢水或液渣,应使用铸造起重机,铸造起重机额定能力应符合GB50439的规定。
《高温熔融金属吊运安全规程》(AQ7011-2018)
6.1.2炼钢企业吊运铁水、钢水或液渣,应使用带有固定龙门钩的铸造起重机,铸造起重机额定能力应符合GB50439的规定。
《高温熔融金属吊运安全规程》(AQ7011-2018)
5.7高温熔融金属和熔渣吊运行走区域禁止设置操作室、会议室、交接班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澡堂等人员集聚场所;危险区域附近的上述建筑物的门、窗应背对吊运区域。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全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责任制检查情况的通报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全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责任制检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12.26•【字号】黑安监[2013]50号•【施行日期】2013.12.26•【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全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责任制检查情况的通报(黑安监〔2013〕50号)各市(地)、省直管县(市)安全监管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安全监管局:为进一步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扎实推进安全监管依法行政各项工作,根据《关于印发2013年度全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方案的通知》(黑安监发〔2013〕14号)要求,省安全监管局于2013年12月份组织开展了全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情况检查工作。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检查情况总体看,各单位以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为契机,积极转变政府职能,改进和创新工作方法,在规范抽象和具体行政行为、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升安全监管能力等方面进行了有益尝试和探索,取得了较好效果。
(一)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
各单位从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高度认真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普遍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将其列入重要工作日程,推进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深入开展。
牡丹江市安监局制定实施了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规划,完善了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合法性审查和责任追究制度。
双鸭山市安监局认真梳理行政执法依据,分解行政执法任务,明确了主管领导、分管领导、执法科室和执法岗位执法人员的执法范围、执法权限、执法标准和执法责任。
省森工总局安监局将2013年确定为“安全生产执法年”,在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的同时,还开展了规范性文件清理活动,并向社会进行了公告。
(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开展情况。
各单位以履行法定职责为基准,普遍制定实施了年度行政执法计划,行政执法行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效能进一步提高。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冶金企业煤气安全管理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冶金企业煤气安全管理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1.04.07•【文号】安监总厅管四[2011]70号•【施行日期】2011.04.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原材料工业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冶金企业煤气安全管理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安监总厅管四〔2011〕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各地区、各冶金企业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冶金企业煤气安全管理专项检查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0〕63号)的要求,认真组织开展了煤气安全管理专项检查工作。
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进行了专项检查和重点抽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19个省(区、市)进行了调研督导,召开15个座谈会予以推动,对63家企业进行了重点抽查。
开展专项检查的8个月期间,全国共发生冶金煤气中毒较大以上事故2起、死亡7人,比开展专项检查前8个月减少了5起、40人,分别下降71.4%和85.1%,促进了冶金行业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冶金企业安全生产基础管理水平得到了一定提升。
现将专项检查工作情况通报如下:一、2010年专项检查工作情况(一)认真部署,核实数据。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高度重视,及时转发文件,召开专门会议进行部署和业务培训,积极推进专项检查工作。
除宁夏、海南、西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没有专项检查任务及2个未提供完整数据的省份以外,全国26个省(区、市),共有750家冶金企业纳入了本次专项检查,共有高炉1056座、转炉689座、焦炉354、各类煤气柜462个,从业人员172.52万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1.43万人,2009年产铁53841.2万吨、产钢54858.3万吨。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上海、浙江、安徽、江西、山东、河南、甘肃、青海等省(市)报送了全部专项检查材料。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7.23•【字号】黑安监发[2012]136号•【施行日期】2012.07.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原材料工业正文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通知(黑安监发〔2012〕136号)各市(地)、省直管县(市)安全监管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安全监管局:近期,省安全监管局组织召开2次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座谈会,从座谈情况看,我省工贸行业标准化建设仍面临一些突出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创建工作进展缓慢。
目前全省工贸行业规模以上企业达标率仅为39.9%,距离60%的年度达标任务仍有很大距离,达标创建工作滞后。
二是底数不清。
一些市(地)辖区内工贸行业企业具体数目不清楚。
三是措施不力。
宣传教育不深入、不广泛,工作推进办法单一,缺少创新,未与“打非治违”、隐患排查治理等重点工作有机结合。
四是存在畏难情绪。
一味强调开展标准化创建工作存在的客观问题,缺乏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为切实解决这些问题,进一步加强工贸行业标准化建设工作,现将有关工作要求如下:一、进一步摸清底数各市(地)安监局要迅速行动,开拓思路,强化与统计、工信、工商、税务等部门的沟通协调,进一步调查辖区内冶金等工贸企业总体状况,主要包括企业名称、生产规模、行业分类、主要产品等基本信息,并于8月15日前建立完成信息档案,报省局监管二处。
二、进一步加大规模以上企业标准化建设推进力度各市(地)安监局要按照《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总局关于开展全国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要求,有计划、有步骤的加大规模以上企业标准化建设推进力度,今年至少要完成60%规模以上企业标准化建设目标。
要进一步强化所辖县(区)、企业标准化建设指导服务工作,督促完成自评阶段的企业尽快登陆《冶金等工贸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信息管理系统》(http:///sps/loginaction!initPage.action),开展网上申报工作。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1〕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精神,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全国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安委办〔2011〕18号)和《全国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的要求,制定了《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工作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抓好落实。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二○一一年六月八日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工作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做好全国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工作,加强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和评审人员(以下简称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和评审人员)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审组织单位管理(一)评审组织单位是指由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考核确定、统一负责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组织工作的单位。
(二)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的评审组织单位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确定;地方安全监管部门根据工作实际自行确定安全生产标准化二、三级企业的评审组织单位,并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汇总,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备案。
(三)评审组织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和办公设施,具有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2.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评审组织程序文件、评审单位管理流程、评审档案管理制度等;3.设有专职工作人员,其应具备与其承担评审组织工作相适应的能力;4.参加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文件和标准化等知识的培训;5.严格按照安全监管部门的工作要求,依法依规办事,认真组织开展评审工作。
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第一季度全省非煤矿山和冶金等工贸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情况的通报
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第一季度全省非煤矿山和冶金等工贸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公布日期】2021.04.21•【字号】黑应急发〔2021〕49号•【施行日期】2021.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第一季度全省非煤矿山和冶金等工贸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情况的通报黑应急发〔2021〕49号各市(地)应急管理局:2021年第一季度,我省非煤矿山和冶金等工贸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起数、死亡人数有较大幅度上升,给安全监管工作造成极大压力,形势十分严峻。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现将一季度事故情况通报如下:一、安全生产形势2021年一季度,我省非煤矿山和冶金等工贸行业领域累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8起,死亡8人。
其中,非煤矿山行业未发生事故,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2020年持平;同比2019年下降1起、1人,分别下降100%、100%。
冶金等八大行业共发生事故8起、死亡8人,同比2020年增加4起、4人,分别上升100%、100%;同比2019年增加2起、1人,分别上升33.3%和14.3%。
通过事故分析,全省非煤矿山和冶金等工贸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主要呈现三方面突出特点:一是个别市地事故多发。
哈尔滨市发生生产安全事故4起,死亡4人,占比50%。
二是工贸行业领域事故频发。
8起事故均为工贸行业领域,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双上升,且幅度较大。
三是“三违”行为引发事故比例持续高位。
经初步判断,8起事故均为“三违”行为引发。
二、事故基本情况(一)1月8日,大庆市肇州县同顺家俱城一名搬运工人在三层背对安装升降平台的货物进出门,用肘部挑起棉门帘,迈上升降平台时,坠落到一层载货平台,造成多处摔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1月10日,哈尔滨滨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车间工人操作镗床钻孔过程中,袖子卷入旋转的主轴,造成操作者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工作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1〕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精神,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全国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安委办〔2011〕18号)和《全国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的要求,制定了《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工作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抓好落实。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二○一一年六月八日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工作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做好全国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工作,加强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和评审人员(以下简称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和评审人员)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审组织单位管理(一)评审组织单位是指由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考核确定、统一负责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组织工作的单位。
(二)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的评审组织单位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确定;地方安全监管部门根据工作实际自行确定安全生产标准化二、三级企业的评审组织单位,并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汇总,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备案。
(三)评审组织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和办公设施,具有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2.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评审组织程序文件、评审单位管理流程、评审档案管理制度等;3.设有专职工作人员,其应具备与其承担评审组织工作相适应的能力;4.参加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文件和标准化等知识的培训;5.严格按照安全监管部门的工作要求,依法依规办事,认真组织开展评审工作。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07.08•【字号】黑安办发[2011]50号•【施行日期】2011.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安办发〔2011〕50号)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安委会,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安委会,省政府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现将《黑龙江省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八日黑龙江省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黑龙江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0〕89号)精神,全面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促进我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全面落实国发〔2010〕23号和黑政发〔2010〕89号文件精神,按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以下简称《基本规范》)及各行业(领域)安全标准化工作要求,通过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加强安全基础建设,提升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推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现企业本质安全。
二、工作目标完善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和制度规范,健全工作机制,推广先进经验,强化推进措施。
全省工矿商贸和交通运输行业(领域)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其中,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冶金、机械等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要达到以下目标:(一)非煤矿山:2011年底前,地下矿山、尾矿库、大中型露天矿山达到安全标准化三级标准,小型露天矿山、采石场50%达到安全标准化最低等级;2012年底前,小型露天矿山、采石场70%达到安全标准化最低等级;2013年底前,所有小型露天矿山、采石场100%达到安全标准化最低等级。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全省涉氨制冷企业安全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全省涉氨制冷企业安全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8.20•【字号】黑安监[2014]67号•【施行日期】2014.08.20•【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全省涉氨制冷企业安全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黑安监〔2014〕67号)各市(地)安全监管局,省直管县(市)安全监管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安全监管局:按照《关于开展全省涉氨制冷企业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黑安监〔2014〕-23号。
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全省开展了为期一个月的涉氨制冷企业安全专项检查。
6月下旬,省安全监管局对哈尔滨、牡丹江、佳木斯等市专项检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督查。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全省涉氨制冷企业安全专项检查工作开展情况按照省局工作部署,涉氨制冷企业开展了自检自查,各市、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对本辖区内涉氨制冷企业开展了专项检查。
通过检查,摸清了底数,建立了台账。
经调查,全省现有涉氨制冷企业572户,其中,冷库311户,食品加工企业192户,屠宰加工企业69户。
目前,正常营业480户,季节性停产25户,停业整顿67户。
其中,液氨储量10吨以上的35户。
检查中共查出隐患和问题2667项,下达隐患整改指令书439份,限期整改367户,责令停产整顿67户,关闭取缔19户,实施行政处罚42万元,下达督办通知6份,在媒体曝光1户,有力地促进了液氨制冷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改善,进一步提升了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二、存在问题(一)部分县(市、区)冶金等工贸行业安全监管力量薄弱,对辖区涉氨制冷企业监管不到位。
有的县(市、区)负责冶金等工贸行业安全监管人员只有一人,同时还要分管其他工作,在人员少,工作量大,时间紧的情况下,往往顾此失彼,难以保质保量完成各项工作。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全省开展各类园区企业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检查的通知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全省开展各类园区企业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06.19•【字号】黑安监函字[2013]91号•【施行日期】2013.06.19•【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与放射卫生正文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全省开展各类园区企业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检查的通知(黑安监函字〔2013〕91号)各市(地)、省直管县(市)安全监管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安全监管局:为推动全省各类园区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开展,切实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主体责任,加大职业健康监管力度,维护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结合我省实际,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各类园区企业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理念,实现社会和谐,深入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促进全省各类园区企业全面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提高预防能力和水平,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
二、工作目标通过对全省各类园区企业开展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检查,全面掌握全省各类园区企业职业健康工作状况,推动各类园区加强职业健康管理,建立健全相应管理机构,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督促企业认真落实职业病预防主体责任,强化职业健康工作,增强企业和劳动者职业病防护意识,提高企业职业病综合防治能力和水平,改善工作场所作业环境,使劳动者真正实现体面的劳动,保证全省园区科学发展、安全发展。
三、检查范围指我省范围内由政府集中统一规划指定专门设置某类特定行业、形态的企业、公司等,并进行统一管理的区域,包括工业园区、技术开发区、经济开发区、产业园区、科技园区、科技合作区、农业园区、加工产业园区、示范基地等,对上述各类园区及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全面检查。
四、检查方式省安全监管局将分3个组对全省各个园区进行全覆盖检查(分组名单见附件1)。
关于冶金等工贸行业安全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管四函〔2014〕43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
冶金等工贸行业安全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复函
安监总厅管四函〔2014〕43号
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冶金等工贸行业安全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请示》(黔安监呈〔2014〕12号)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造纸等工贸企业配套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管四函〔2013〕180号)适用于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以下统称冶金等工贸行业)企业。
二、冶金等工贸行业企业配套建设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新(改、扩)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执行,实行备案制度。
三、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冶金等工贸企业,在进行相关经营活动时,须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
四、鉴于冶金等工贸行业企业内部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运输环节较多,各省级安全监管局应结合地方工作实际,明确具体监管职责和手段,做好相关工作。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4年4月30日。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和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和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04.27•【字号】黑安监发〔2017〕15号•【施行日期】2017.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与放射卫生正文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和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黑安监发〔2017〕15号各市(地)、省直管市安全监管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安全监管局:现将《黑龙江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和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7年4月27日黑龙江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和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切实加强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和职业病防治工作,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7〕28号)及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一体化工作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通过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和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工作,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着力整治各类隐患和问题,不断改进生产工艺,强化职业健康管理,全面提升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保障水平,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
二、整治重点(一)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
一是对存在非煤矿山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安全设施设计未按规定报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或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合格便投入生产或使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一律严厉查处。
二是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投入生产,或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或暂扣、撤销、吊销、注销仍进行生产,或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生产等非法行为的,一律按照有关规定上限处罚。
三是建立完善线索和案件移交机制,对盗采矿产资源、超层越界开采、以勘探名义实施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加大打击力度。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治理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治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7.09•【文号】安监总管四[2012]93号•【施行日期】2012.07.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治理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2〕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针对一个时期以来全国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贸行业企业(以下简称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较大事故多发的状况,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加强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事故防范工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定于2012年7月中旬至12月,在全国集中组织开展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治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开展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治理的必要性和工作目标(一)必要性。
有限空间包括封闭、半封闭设备,地下有限空间和地上有限空间等。
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时,存在缺氧窒息、气体中毒、爆炸等危险。
2011年全国工贸企业发生有限空间作业较大事故15起、共死亡57人,分别占工贸企业较大以上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的37.5%和35.0%;2012年以来发生较大事故10起、共死亡37人,分别占工贸企业较大以上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的37.0%和37.0%,同比分别上升66.7%和76.2%。
这些事故暴露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方面存在严重问题:一是部分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对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工作不重视、不到位。
二是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不扎实,作业人员缺乏有限空间作业基本安全知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三是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在未对作业现场进行通风,未对有毒有害气体进行检测,没有防护人员监护的情况下组织作业。
四是防护用品配备不足,作业人员缺乏必要的自救器、防毒面具等防护装备和气体检测监控仪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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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冶金等工贸行业及综合监管行业领域劳动防护用品检查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
【发文字号】黑安监函字[2013]75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3.05.30
【实施日期】2013.05.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冶金等工贸行业及综合监管行业领域劳动防护用
品检查工作的通知
(黑安监函字〔2013〕75号)
各市(地)、省直管县(市)安全监管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安全监管局:
2012年,省安全监管局在冶金等工贸行业执法检查过程中,抽检6个批次安全帽,经检测全部为不合格产品,对从业人员生命构成严重威胁。
为进一步加强冶金等工贸行业及综合监管行业领域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切实保障从业人员健康与人身安全,依据《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省安全监管局决定开展冶金等工贸行业及综合监管行业领域劳动防护用品检查。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和重点
(一)检查范围:冶金、建材、有色、机械、轻工、纺织、烟草、贸易等行业生产经营场所以及新、改、扩建工程项目;国家和省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农民工使用的安全帽、安全带等劳动防护用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铁路工程、公路工程、水利工程、电力工程、通信工程(项目)等建筑工地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使用和管理情况。
(二)检查重点: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防护鞋、焊接眼面防护具等。
二、检查内容
(一)企业是否按照《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和《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等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二)企业是否按规定教育、监督从业人员正确佩带、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三)企业是否有劳动防护用品专项经费,是否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管理制度。
(四)劳动防护用品是否超过使用期限,是否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应当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等情况。
三、检查时间和方式
检查采取各地自检自查、省局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6月1日-7月30日,各地要对本辖区冶金等工贸行业及综合监管行业领域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使用和管理情况开展自检自查,对检查中发现无安全标志的、假冒伪劣或超过使用期限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要坚决禁止使用。
对疑似不合格的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等劳动防护用品要现场抽样封存,责成企业派人送法定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验检测(抽样要求见附件),经检测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省安全监管局将适时组织检查组,抽查各地自检自查情况。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