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肺结核疫情报告登记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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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核病管理工作制度

结核病管理工作制度

结核病管理工作制度
为了加强肺结核病人的管理,降低肺结核发病率,特制定如下制度:1成立结核病管理领导小组,由分管领导兼任组长;
2每年进行对全体医务人员及乡村医生的业务培训,认真做好转诊工作,建立奖惩制度,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报告;
3认真做好日的结核病宣传日的宣传工作,加强流动人口及学校学生防治结核病的宣传发动及健康教育工作;利用广播媒体及其他宣传工具进行宣传;把政府的免费诊治结核病的政策宣传到家喻户晓;及时发放上级下发的有关宣传资料;4发现病人后,及时上网报告结核病传报卡,认真做好凝似门诊登记及上网录入工作;并按规定时间及时填报肺结核病报告等。

5本辖区居民(包括暂住人口),有咳嗽、咳痰两周以上或有咯血症状的患者可持本人身份证或单位证明,小孩持户口簿,由临床医生写好转诊单到县疾控中心肺结核防治所进行免费检查。

6所有医疗保健卫生人员,发现结核病和疑似病人时,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实施办法》要求,在6小时内向上级疾控中心上报传染病报告卡,并做好疫情登记,不得迟报、漏报、瞒报。

7本辖区居民(包括暂住人口)被确诊为肺结核病人或疑似病
人(因其他病而住院的病人除外)的,均应由临床医生详细填写转诊单转至上级疾控中心肺结核防治所就诊,不得擅自戴留病人,并详细填写转诊登记本中。

结核病信息登记报告制度

结核病信息登记报告制度

结核病信息登记报告制度
一、本院为法定结核病责任报告单位,本院执行职务的医务人员均为责任报告人。

二、在诊疗过程中其他门诊首诊医生发现肺结核可疑症状者、肺结核患者和疑似肺结核患者应负责开具院内转诊单将病人转到呼吸科门诊进行诊治和管理。

三、如其他科室住院病人中发现疑似肺结核患者要请呼吸科会诊,明确诊断,转诊至结核病房,特殊情况下不能转诊的患者需在结核病医师指导下,进行规范抗结核治疗。

四、门诊医生对所有的就诊患者填写《门诊日志》,对发现的肺结核患者和疑似肺结核患者都必须填写《传染病疫情报告卡》,传染病报告卡的填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报告卡》填卡说明的要求。

(详细内容在传染病报告卡的背面)
五、如果病人需住院治疗,根据首诊报告制度,由接诊医生进行疫情报告.
六、放射科设立《X光检查登记本》,对有肺部出现可疑阴影者,在登记本上用红笔标注,并将阳性检查结果反馈给首诊医生。

七、检验科设立《痰涂片检查登记本》,检查人员对每一份痰检标本进行详细记录,对结核菌阳性者,在登记本上
用红笔标注,并及时将痰菌阳性者名单反馈给首诊医生。

八、各科室按照要求对信息管理资料保存和安全管理,公共卫生科疫情员负责每天收集院内各科室的传染病报告卡,并进行质量检查(有无缺项、漏项及逻辑错误),24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

结核病登记报告制度

结核病登记报告制度

结核病登记报告制度结核病是一种由结核分枝杆菌引起的慢性传染病,主要侵袭肺组织,但也可侵犯其他器官。

结核病的传播途径多样,主要通过空气传播和食物传播。

为了有效控制结核病的传播,提高结核病的监测和报告工作,各地卫生健康部门实施了。

结核病登记报告制度是指通过设置统一的登记报告系统,对确诊结核病患者进行登记,并随时更新患者的相关信息,以便及时监测疫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并及时通报,加强结核病的管理和控制工作。

下面我们来详细介绍结核病登记报告制度的内容:1. 确诊结核病患者的登记- 医疗机构在诊断为结核病患者后应及时将患者的基本信息登记在结核病登记系统中,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联系方式、家庭住址等信息。

- 除基本信息外,还要记录患者的病史、病情、治疗方案、用药情况等详细信息,以便医疗机构对患者进行跟踪管理和监测。

2. 结核病患者的分类与报告- 根据结核病患者的病情严重程度、传染性等因素,将患者分为不同的分类,如肺结核病例、肺外结核、首次发现结核病例、化疗失败病例等。

- 医疗机构在确定患者分类后,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要求,及时向卫生健康部门报告患者的相关信息,并按时更新患者的治疗情况。

3. 结核病患者的跟踪管理- 医疗机构应定期跟踪管理结核病患者,了解患者的病情变化、治疗效果等情况,及时调整治疗方案,并记录在结核病登记系统中。

- 对于治疗效果不佳或存在药物耐药情况的患者,医疗机构应积极指导患者加强治疗,并定期向卫生健康部门报告。

4. 结核病疫情监测与分析- 卫生健康部门应定期对结核病患者的登记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和评估,及时掌握疫情动态,发现异常情况并做出相应应对措施。

- 根据监测结果,卫生健康部门可以制定有针对性的结核病防控方案,加强对重点人群和高风险区域的监测与管理。

5. 结核病信息共享与报告- 医疗机构、卫生健康部门应加强信息共享,确保结核病患者的登记信息及时准确地传递,并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疫情情况。

肺结核病管理制度

肺结核病管理制度

肺结核病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基本原则为了加强对肺结核病的管理,提高医院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水平,保障职工和患者的健康,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情况,订立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全部科室及相关人员,包含医生、护士、患者及其他有关人员。

第三条目标和任务本制度的目标是全面防控肺结核病,确保医院内的肺结核患者及相关人员能够及时诊断、治疗和杜绝传播。

本制度的任务是加强对肺结核病的防备和管理,提高医务人员的防护意识,优化医疗流程,保护职工和患者的健康。

第二章肺结核病的防备第四条宣传教育1.医院应定期开展肺结核病的宣传教育活动,向职工和患者普及肺结核的基本知识,提高防控意识。

2.医院应在明显位置张贴宣传海报,宣传肺结核的病因、传播途径和防备方法,并配备宣传资料供患者和职工参考。

第五条早期筛查1.医院应建立健全的早期筛查机制,对肺不安全因素较高的患者进行定期筛查,包含但不限于常规体检、胸部X光检查和结核菌素试验。

2.对于有症状或高风险的患者,医院应及时布置肺结核相关检查,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六条高风险患者管理1.对于已确诊或疑似患有肺结核的患者,医院应及时将其纳入肺结核患者管理系统,并建立档案记录其个人信息、检查结果和治疗情况。

2.对于高风险患者,医院应乐观自动开展相关随访和干涉工作,确保他们的治疗效果和病愈情况。

第三章肺结核病的管理第七条患者就诊流程1.患者在就诊时应自动告知医务人员是否有相关症状或接触史。

2.医务人员对疑似肺结核患者应做好防护措施,包含佩戴口罩、手套等。

3.医务人员应依照相关流程指引,及时布置相关检查和治疗。

第八条耐药肺结核病的管理1.对于耐药肺结核病患者,应建立特地的管理制度,严格执行个体化治疗方案。

2.医院应及时报告耐药肺结核病相关信息,搭配上级卫生部门的监测和管理工作。

第九条动态监测1.医院应建立肺结核病动态监测机制,每月定期向上级卫生部门报送病例报告,并按要求上报数据和信息。

医院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

医院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

医院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做好传染病的登记报告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服、谎报和漏报。

一、临床医生必须按规定做好门诊日志的登记工作,填写传染病报告卡要项目齐全,字迹清楚,不得有缺项,漏项。

二、传染病疫情报告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

发现甲类传染病疫情应在2小时内报告,乙类传染病及丙类传染病疫情24小时内报告。

三、发现传染病暴发,特大食物中毒或其他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时,首诊医生应也最快的速度和方式报告医院感染管理办公室并同时上报县疾病控制中心。

四、医院每月对门诊和住院登记日志进行自查和核对,避免传染病疫情漏报。

五、医院由专门人员负责传染病疫情的网络直报工作。

六、医务工作者在医疗活动中发现不明原因的疾病暴发和流行时,应以最快的速度报告医院感染管理办公室并同时上报县疾病控制中心。

七、医务工作者在医疗工作中未按要求进行门诊日志登记的,对传染病疫情瞒报、谎报、缓报甚至是漏报或不报的,将给予严重处罚,造成传染病暴发和流行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计算机网络管理维护及人员配置(一)配备专用计算机1台进行疫情网络直报工作;(二)配备2名工作人员负责传染病疫情报告卡的收集、录入、初审及相关传染病管理工作,建立AB角工作制。

二、责任报告人填卡要求责任报告人在首次诊断传染病病人后,应立即填写完整的合格的传染病纸质报告卡。

包括初次报告、订正报告(含死亡订正)。

医生填卡时,尽力询问病人的详细现住地址,得到病人的准确可靠地址,具体到乡镇、街名和门牌号。

三、直报人员职责及网络填报要求(二)直报人员负责每日的收卡、录入、初审工作。

常规录卡应在每日17点前完成;特殊情况应立即录入,不得延误;(三)在国家疫情网络直报系统中,按要求直接网络直报。

(四)在国网录卡时,将“现住址国标”下拉框逐级选至乡镇级;(五)若病人为学生,必须在患者单位栏内填写学校正式全称及班级名称,勿用简称;(六)建立完整的计算机工作日志、通讯日志、维修记录等;妥善保管好用户编码及密码,确保直报系统处于正常、安全的运行状态;(七)纸质卡片是电子疫情资料形成的重要原始依据,要保留3年备查。

卫生院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及报告程序

卫生院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及报告程序

卫生院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及报告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传染病信息报告工作管理规范》《传染病监测信息网络直报工作技术指南》制定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

责任报告人:门诊首诊医生、医学检验人员、疾病预防控制人员、社区卫生服务人员、乡村医生、个体诊所医生均为疫情责任报告人。

网络直报人员:由我院疫情防控人员负责,该人员必须经昆明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集中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云南省疫情网络直报人员培训合格证》。

报告病种:甲、乙、丙类及其它规定报告的传染病(1)甲类传染病:鼠疫、霍乱;(2)乙类传染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人感染H7N9禽流感。

(3)丙类传染病: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手足口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4)其他传染病、非淋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水痘、森林脑炎、结核性胸膜炎、人感染猪链球菌、不明原因肺炎、不明原因、其它。

(5)执行职务的医务人员发现其他传染病暴发、流行以及原因不明的传染病后、应及时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报告内容:报告内容包括常规疫情报告(法定传染病报告),特殊疫情报告(暴发疫情、重大疫情、灾区疫情、新发现的传染病、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传染病菌中、毒种丢失的报告。

(1)甲、乙、丙类传染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报传染病告卡》的要求填报。

报告卡统一用A4纸印制,使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项目完整、准确、字迹清楚,填报人签名。

卫生室肺结核病管理制度

卫生室肺结核病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卫生室对肺结核病的防治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卫生室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领导1.成立肺结核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卫生室主任担任组长,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肺结核病的防治工作。

2.领导小组下设肺结核病防治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配备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

三、预防措施1.加强宣传教育:通过举办讲座、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普及肺结核病防治知识,提高群众自我防护意识。

2.开展健康体检:定期对社区居民进行健康体检,发现疑似肺结核病患者,及时进行筛查。

3.落实预检分诊制度:对前来就诊的患者进行预检分诊,对疑似肺结核病患者进行隔离治疗。

4.加强疫情报告:严格执行传染病报告制度,对发现的肺结核病病例,及时上报相关部门。

四、诊断与治疗1.建立肺结核病诊断小组,由专业医生组成,负责对疑似肺结核病患者进行诊断。

2.对确诊的肺结核病患者,按照国家规定的治疗方案进行治疗,确保治疗效果。

3.加强患者管理:对正在治疗的患者,定期进行随访,了解病情变化,调整治疗方案。

4.实行分类管理:对活动期肺结核病患者进行集中治疗,对稳定期患者进行居家治疗。

五、隔离与防护1.设立隔离病房,对疑似和确诊的肺结核病患者进行隔离治疗。

2.加强医护人员防护: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如口罩、手套、防护服等,确保医护人员在工作中不受感染。

3.对密切接触者进行筛查:对确诊患者的密切接触者进行筛查,发现疑似病例,及时进行隔离治疗。

六、监督与检查1.卫生室定期对肺结核病防治工作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接受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对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3.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七、附则1.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本制度由卫生室肺结核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3.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和完善。

2024年结核病防治工作制度、职责(2篇)

2024年结核病防治工作制度、职责(2篇)

2024年结核病防治工作制度、职责结核病是由结核分枝杆菌引起的慢性传染病,严重威胁着全球人类的健康。

为了加强对结核病的防治工作,我国在2024年制定了一系列的工作制度和职责。

一、结核病防治工作制度1. 结核病病例报告和登记制度:所有诊断出的结核病病例都必须进行报告和登记,以便及时采取措施控制疫情的蔓延。

2. 结核病人医疗和救治制度:针对结核病人,要完善相应的医疗救治制度,确保每位患者都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

3. 结核病广泛接触者筛查制度:对与结核病患者有过近距离接触的人群,进行广泛的筛查,以防止感染的扩散。

4. 结核病疫苗接种制度:加强对结核病疫苗接种的宣传和推广,确保儿童和青少年都能接种到结核病疫苗,提高人群的免疫力。

5. 结核病流行监测和分析制度:建立完善的结核病流行监测和分析制度,及时发布结核病疫情信息,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6. 结核病病例追踪和管理制度:对已经报告和登记的结核病病例进行追踪监测和管理,同时做好相关的宣教工作,防止病情的进一步扩散。

7. 结核病耐药监测和防治制度:建立结核病耐药监测网络,及时掌握耐药情况,采取措施防止和控制结核病的耐药问题。

8. 结核病卫生教育制度:加强对公众的结核病健康教育,提高人们对结核病防治的认识和意识,培养正确的卫生习惯。

二、结核病防治工作职责1.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结核病防治工作的政策、法规和规范,组织实施结核病防治工作,指导、检查和评估各级卫生机构的结核病防治工作。

2. 医疗卫生机构:负责结核病的诊断、治疗和康复工作,提供结核病预防、控制和卫生教育服务。

3.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结核病流行病学调查和监测工作,开展结核病疫苗接种工作,开展结核病广泛接触者的筛查和管理工作。

4. 教育部门:负责推广结核病防控知识,组织开展结核病健康教育工作,培养学生正确的卫生习惯。

5. 公安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开展结核病病例的追踪和管理工作,控制结核病感染的流动性。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全文_办法_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全文_办法_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结核病防治工作,有效预防、控制结核病的传播和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结核病防治机制。

加强宣传教育,实行以及时发现患者、规范治疗管理和关怀救助为重点的防治策略。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结核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结核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加强结核病防治能力建设,逐步构建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防治服务体系。

第四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结核病防治的疫情监测和报告、诊断治疗、感染控制、转诊服务、患者管理、宣传教育等工作。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卫生部组织制定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技术规范和标准;统筹医疗卫生资源,建设和管理全国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对全国结核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评价。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拟订本辖区内结核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辖区内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的建设和管理,指定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统筹规划辖区内结核病防治资源,对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给予必要的政策和经费支持;组织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

第七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结核病防治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一)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开展规划管理及评估工作;(二)收集、分析信息,监测肺结核疫情;及时准确报告、通报疫情及相关信息;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疫情处置等工作;(三)组织落实肺结核患者治疗期间的规范管理;(四)组织开展肺结核或者疑似肺结核患者及密切接触者的追踪工作;(五)组织开展结核病高发和重点行业人群的防治工作;(六)开展结核病实验室检测,对辖区内的结核病实验室进行质量控制;(七)组织开展结核病防治培训,提供防治技术指导;(八)组织开展结核病防治健康教育工作;(九)开展结核病防治应用性研究。

肺结核病规章制度

肺结核病规章制度

肺结核病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和控制肺结核病,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对肺结核病的预防、控制和治疗工作。

第三条国家和地方政府应当加强对肺结核病的宣传和监测工作,提高全民的健康意识和防病能力。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当积极配合政府的肺结核病防治工作,不得散布虚假信息、造谣传谣。

第五条对于已经确诊的肺结核病患者,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隔离治疗,确保不传播给他人。

第六条对于疑似肺结核病病例,应当及时送医院进行检查确诊,确保不延误治疗时机。

第二章预防第七条开展肺结核病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肺结核的相关知识,提高人们的预防意识和健康素养。

第八条建立健全的监测系统,及时发现和报告疑似病例,确保快速反应,避免疫情扩散。

第九条对于高危人群,如吸烟者、酗酒者、HIV感染者等,应当加强监测和干预措施,降低感染风险。

第十条加强对医务人员和防疫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对肺结核病的认识和应对能力。

第三章控制第十一条制定肺结核病的防治计划,确定工作重点和任务,并加强协调和监督,确保计划的顺利实施。

第十二条对于疑似或确诊的肺结核病患者,应当进行隔离治疗,直至康复并符合解除隔离的标准。

第十三条对于密切接触者,应当进行健康监测和随访工作,确保及时发现任何变化。

第十四条开展普遍筛查工作,对于高风险人群进行定期检测,及时发现和治疗患者。

第四章治疗第十五条配合专业医生的治疗方案,按时按量服药,坚持治疗不间断,直至治愈。

第十六条在治疗期间要遵守医生的嘱咐,不得擅自停药或更改治疗方案。

第十七条在治疗期间应当注意休息,保持合理的饮食和作息时间,避免感染他人。

第五章管理第十八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和组织,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十九条制定相应的预算支持肺结核病的防治工作,保障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十条建立健全的信息管理系统,确保病例的准确报告和数据的统计分析。

医院传染病报告制度

医院传染病报告制度

医院传染病报告制度一、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和本院实际工作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各科发现传染病都应及时报告疫情,实行首诊医师负责制。

由首诊医师填写传染病报告卡,疫情报告部门为医院疾病预防控制管理科,由尹波负责,专职疫情网络报告人员为武晓东。

三、报告范围:甲类传染病: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丙类传染病:手足口病、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其他传染病:非淋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水痘、肝吸虫病、生殖道沙眼衣原体感染、恙虫病、森林脑炎、结核性胸膜炎、人感染猪链球菌、人粒细胞无形体病、不明原因肺炎、AFP、中东呼吸综合征、埃博拉出血热、发热伴血小板减少综合征、寨卡病毒等国家规定的其他传染病。

国家规定的其他传染病,根据其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需要列入乙类、丙类传染病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并予以公布。

四、报告时限:实行首诊负责制,甲类传染病于2小时内报告,乙类和丙类传染病24小时内报告。

五、疫情报告接受科室:本院疾病预防控制管理科。

六、传染病的诊断:接诊医师按照相关的诊疗方案规范诊断。

七、传染病的登记:接诊医师诊断为传染病或者疑似传染病时,要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并在科内的传染病登记本上进行登记,不得漏项缺项。

八、异常信息的反馈:按传染病异常信息反馈制度进行反馈。

九、报告方式:填写传染病报告卡,报告要求填写全面,字迹清楚,工作单位和地址详细,发病日期和诊断日期准确。

发现甲类传染病应立即(不得超过2小时)电话报告办公室(应急办)医务科、疾控科、院感科,经医务科组织专家会诊仍确诊或疑似的甲类传染病,由办公室(应急办)迅速上报院领导和区卫计委相关部门,疾控科立即报告疾病控制中心。

肺结核工作制度及流程

肺结核工作制度及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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肺结核疫情报告制度

肺结核疫情报告制度

肺结核疫情登记报告转诊制度1、目的为进一步规范传染病管理,及时上报并登记肺结核疫情,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全院医务人员,重点为影像科医师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和上级有关文件规定4、内容4.1信息报告部门及报告人公共卫生科负责肺结核的信息报告管理工作,执行首诊负责制,影像人员和临床医师要依法依规及时报告法定传染病,负责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要求的落实。

发现肺结核病人要填写转诊单,转县结防所,并做好登记。

4.1.1建立健全肺结核诊断、登记、报告、培训、质量管理和自查等制度。

4.1.2负责对本单位相关医务人员进行传染病诊断标准和信息报告管理技术等内容的培训。

4.1.3负责传染病信息报告的日常管理、审核检查、网络报告(数据交换)和质量控制,定期对本单位报告的传染病情况及报告质量进行分析汇总和通报。

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传染病疫情调查和信息报告质量考核与评估。

4.2病种和诊断分类肺结核为法定传染病中的乙类传染病,属于临床诊断病例。

发现肺结核及可疑病人都应填写及时,通过网络发送报告卡到公共卫生科。

4.4登记与报告责任报告人在诊疗过程中应规范填写门诊日志、放射登记。

首诊医生在诊疗过程中发现肺结核病人、疑似病人应按照要求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报告卡》。

4.5填报要求《传染病报告卡》统一格式,可采用电子形式填报,内容完整、准确,填报人签名。

传染病报告卡中须填报患者有效证件号码;患者为学生或幼托儿童须填报其所在学校/幼托机构全称及班级名称;14岁以下(包括14岁)儿童均应填写家长姓名。

4.6报告时限发现肺结核及疑似病人及时向县结防所转诊,最晚不能迟于6小时。

4.7报告数据管理4.7.1审核。

传染病报告管理人员须对收到的电子肺结核报告卡的信息进行错项、漏项、逻辑错误等检查,对有疑问的报告卡必须及时向填卡人核实。

4.7.2订正发生报告病例诊断变更、已报告病例因该病死亡或填卡错误时,应及时进行订正报告,并重新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卡片类别选择订正项,并注明原报告病名。

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制度

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制度

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制度一、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做好传染病疫情管理工作。

二、每个执行职务的医务人员均为责任疫情报告人,报告人必须熟悉法定传染病病种、报告方式和报告时限,做到不迟报、不漏报、不错报、不瞒报。

三、执行首诊医师负责制,建立门诊工作日志登记簿。

四、首诊医师发现法定传染病患者、病原携带者或疑似患者时,应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报告卡〃,填写项目要完整、准确、清晰。

五、法定传染病病种:1、甲类传染病:鼠疫、霍乱。

2、乙类传染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3、丙类传染病: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六、报告程序及时限:1、甲类传染病、乙类传染病中的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的患者、病原携带者或疑似患者,或发现其他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暴发时,一经诊断,应立即电话报告防保科,同时将〃传染病报告卡〃报送至防保科,防保科在2小时内网络直报,同时电话报告***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对其它乙、丙类传染病患者、疑似患者和规定报告的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诊断后应于24小时内将〃传染病报告卡〃报送至防保科(确诊或疑似肺结核患者,包括结核性胸膜炎患者,在填写〃传染病报告卡〃的同时填写〃肺结核患者转诊单〃,一式三联,白色报防保科,红色给患者,黄色由防保科交区疾控中心结核科;性病患者同时填写〃性病报告卡〃)。

医疗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工作规范

医疗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工作规范

医疗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工作规范为指导医疗机构进一步规范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确保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系统的正常运行,为传染病疫情预防控制决策提供快速、准确的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一、医疗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职责1、医疗机构应当实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引导至相对隔离的分诊点进行初诊。

2、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传染病诊断、报告和登记制度。

在诊疗过程中,填写病历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对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进行疫情报告,并妥善保管各种资料。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还同时负责收集和代报责任范围内的村卫生所及个体诊所报告的传染病信息.3、对医护人员进行传染病防治知识、技能及疫情报告知识的培训.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还同时承担责任范围内村卫生所及个体诊所医生的培训工作.4、成立领导小组,负责做好医院传染病疫情登记、报告工作的督导、检查;根据有关法规、政策制定和修订本单位疫情报告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5、设立具体部门科室负责传染病疫情报告的日常管理和传染病疫情网络直报工作,对本单位传染病疫情报告质量进行质量控制,定期对本单位报告的传染病疫情资料进行汇总分析。

6、落实传染病报告奖惩制度,针对实际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中疫情报告的漏报率、及时率、完整率和准确率等指标,对相关医务人员进行考评,奖优罚劣,不断提高传染病报告质量。

二、医护人员传染病诊疗登记、报告制度(一)门诊日志和出入院登记等相关记录1、所有医疗机构必须建立规范的《门诊日志》,至少要包括就诊日期、姓名(14岁以下儿童需填写家长姓名)、性别、年龄、职业、现住址、病名(初步诊断)、发病日期、初诊或复诊9项基本内容。

《门诊日志》应由临床医生填写,病名项目应填写诊断的病名,不能填写症状;对于门诊量较大的医疗机构,可指定其他具备医护资质的人员协助填写除诊断项目外的相关内容,待病人就诊结束,由接诊医生填写诊断内容,并签名确认。

肺结核管理制度

肺结核管理制度

肺结核病管理制度为了加强肺结核病人的管理,降低肺结核发病率,特制定如下制度:
1、临床医师发现初诊和复诊病灶为活动性需要继续用药的肺结核病人应及时做好痰检及胸片检查后必须按规定填写好肺结核报告卡,及时上报。

2、发现病人后,放射科和防保科必须各负其责,分别做好摄片登记和肺结核病人登记,并按规定时间及时填报肺结核病报告等。

3、凡属于归口管理对象,除收入住院外,临床医师必须开具转诊三联单,并耐心做好病人的思想工作,全部转诊到结核病防汉所,接受正规化治疗,提高转诊到位率.
4、化验室对肺结核痰检病人要有专门的登记保存涂片。

5、防保科人员应及时做好X线摄片登记与核对工作,每月一次,发现漏报者必须及时补登补报。

6、门诊药房不配搞抗肺结核药物处方,住院病人一律规范化疗方案治疗,出院后,并及时转市疾控中心门诊并好转诊登记。

结核病归口管理制度
一、本辖区居民(包括暂住人口),有咳嗽、咳痰两周以上或有咯血症状的患者可持本人身份证或单位证明,小孩持户口簿,由临床医生写好转诊单到县疾控中心肺结核防治所进行免费检查.
二、所有医疗保健卫生人员,发现结核病和疑似病人时,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实施办法》要求,在6小时内向市疾控中心上报传染病报告卡,并做好疫情登记,不得迟报、漏报、瞒报。

三、本辖区居民(包括暂住人口)被确诊为肺结核病人或疑似病人(因其他病而住院的病人除外)的,均应由临床医生详细填写转诊单转至市疾控中心肺结核防治所就诊,不得擅自戴留病人,并详细填写转诊登记本中。

四、对因其他病住院的传染肺结核病人出院后,立即转自市疾控中心肺结核防治所进行督导治疗.
五、本中心为加强对结核病的归口管理工作实行奖惩分明制度。

医院传染病报告制度

医院传染病报告制度

医院传染病报告制度传染病疫情登记和报告制度1.认真按实记载门诊日志,门诊日志为发现、检索传染病的基础资料。

2.检验科、放射科发现传染病的阳性结果时,电话报告防保科和临床首诊医师。

检验科专人负责填写传染病登记本和痰检登记本,放射科专人负责填写肺结核病登记本和肺结核转诊三联单。

3.传染病疫情报告实行首诊负责制,任何责任疫情报告人在首次诊断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或接到检验科或放射科的报告后,应立即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卡上标记的星号部分必填,内容完整、准确,字迹清楚,同时电话报告防保科。

4.责任疫情报告人对报告病例诊断变更、已报告病例死亡或填卡错误时,应重新填写传染病报告卡进行订正报告,卡片类别选择订正项,并注明原报告病名。

对报告的疑似病例,应及时进行排除或确诊。

订正后及时电话报告防保科。

5.传染病报告病种包括:法定传染病(甲类2种、乙类25种、丙类10种和卫生部决定列入乙类、丙类传染病管理的其它传染病);省级人民政府决定列入乙类、丙类管理的其他地方性传染病和其它暴发、流行或原因不明的传染病;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和不明原因死亡病例等重点监测疾病。

6.传染病报告实施属地化管理。

防保科在接到传染病信息报告后,根据传染病报告要求和时限,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网络直报(甲类、乙类甲管的传染病、其它传染病和不明缘故原由疾病暴发时应在2小时内,其它乙、丙类的传染病和规定报告的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应在24小时内)或德律风报告或XXX,并当真填写传染病总登记簿和肺结核转诊登记簿。

储存传染病报告卡3年。

7.发现15岁以下急性弛缓性麻痹(AFP)疾病病人应立即电话报告防保科,同时填写传染病报告卡,要求询问患儿家长姓名、住址、电话号码。

8.一样平常诊治过程中发觉传染病暴发苗头,应立即德律风报告防保科,防保科核实后及时向市XXX报告。

9.防保科对收到的传染病报告卡进行审核,对有疑问的报告卡必须及时向填卡人核实。

及时做好订正报告。

每日对报告信息进行查重,对重复报告信息进行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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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肺结核疫情报告登记管理制度
一、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法》及《结核病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所有医务人员均为传染病疫情责任报告人。

二、责任报告人发现肺结核病人、疑似病人,应立即通过医院 HIS 系统填写传染病报告卡报至公共卫生科,疫情专职人员立即审核并通过国家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自诊断至通过国家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报出不得超过24小时(当日诊断当日报)。

三、医生发现肺结核病人、疑似病人,应立即填写"肺结核患者或疑似肺结核患者转诊单"。

捋病人转至其居住地结核病防治机构进行治疗。

四、各科室质控员负责本科室的肺结核报告管理工作,并实行科主任、护士长负责制,科室质控员每月对本科室的传染病报告工作进行自查,自查结果上报公共卫生科。

五、对结核病疫情,不得瞒报、迟报、漏报,疫情报告列人科室综合目标责任制管理,严重者捋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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