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声诊断仪使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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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声诊断仪使用管理制度

一、技术操作人员必须依法取得相应执业资格,实行持证上岗。未取得相应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超声波检查诊断业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超声诊断人员未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相应资格的,要取得市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

二、超声诊断仪的管理、使用,实行科室领导负责制和使用者责任制,坚持谁使用谁负责和主管领导承担连带责任的原则。孕妇做B 超检查,B超操作人员要坚持两人在场操作,共同签名填写《孕妇超声波检查登记表》。

三、现有超声诊断仪操作人员分别由市卫生局和人口计生局进行登记造册、备案。对超声诊断仪增减和操作人员的变动情况要及时上报。

四、超声诊断仪操作人员要严守职业道德,遵纪守法。未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严禁任何机构和个人利用超声诊断仪等技术手段从事胎儿性别鉴定。

五、违反本制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科室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六、除超声检查外,利用其它技术手段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适用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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