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是否能够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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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是否能够和解

传统观念认为刑事案件是不存在和解问题的。刑事诉讼是国家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对犯罪是不能和解的。只有自诉案件,自诉人才可以和被告人和解。如父亲告儿子虐待罪,儿子表示悔过,得到父亲的谅解。父子和解,法院则不能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公诉案件,是否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害人没有决定权。

新《刑事诉讼法》增加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一章。全文如下:

第二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第二百七十七条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第二百七十八条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对新《刑事诉讼法》的以上规定,我的理解是:

1.所谓刑事诉讼和解,主要是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和解。但不限于附带民事诉讼,还不包括退赔等。

2.附带民事诉讼和解了或者退赔了,不影响对被告人的定罪。

3.被害人对被告人谅解了,对被告人可以从轻处理。

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刑的,检察院可以决定不起诉。法院量刑时可以从宽处罚。

案例;

蔡某放在书架上的一张一万元的存折丢失。蔡某报案后,警方通过侦查,认为蔡某女儿的男朋友高某(高中生)有重大嫌疑。经调查,高某酷爱摩托车,曾找父母要钱买摩托车,遭到父母训斥。高某最近买了一辆摩托车。高某有蔡家门钥匙。高某被捕后承认在女朋友家书架上偷了存折取出,并买了摩托车。高家父母到蔡家赔礼道歉,并替儿子返还一万元。蔡家父母找到公安局,称这一万元本来就是准备给高某买摩托车用的,没想到被偷了。要求对高某宽大处理。公安局侦查终结报检察院,检察院认为高某虽构成盗窃,但情节轻微,且主动退赃,

得到被害人谅解,为了蔡、高两家关系和谐,决定对高某不予起诉。

刑事和解的限制条件:

1.刑事和解仅限于《刑法》分则第四章规定的侵犯人权罪和第五章规定的侵犯财产罪。其他各章规定的犯罪不适用刑事和解。

2.故意犯罪,刑事和解只适用与应当处三年以下刑罚的案件,应当判三年以上刑罚的案件不适用和解。

如强奸罪应当判3——7年有期徒刑。被害人无权要求和解。

3,过失犯罪,不受三年以下刑罚的限制。但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类过失犯罪不适用和解。

4.对累犯不适用于和解。

5.和解必须由被害人自愿提出,必须是被害人得到了满意的赔偿和道歉,主动要求司法机关对被告人从轻处理。而不能由被告人一方贿买被害人改变证言。

如甲将邻居乙打成轻伤,甲主动带乙去医院看上,照顾乙的生活,给

乙送去营养品和一笔赔偿金。乙原谅了甲,主动要求对甲从宽处理,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法院才可以对甲从轻量刑。

如甲将邻居乙打成轻伤,为了逃避罪责,给了乙一大笔钱,要求乙改变证词说自己是不小心摔伤的。这不属于刑事和解,而属于妨碍作证。法院会加重对甲的处罚。

设立刑事和解制度的意义:

1.有利于被害人及时得到赔偿或者挽回损失。

2.有利于犯罪人认错改错。

3.有利于亲属之间、邻里之间、朋友之间、同事之间的和谐,有利于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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