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社区健康服务若干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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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与医院双向转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与医院双向转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与医院双向转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6.16•【字号】深卫基妇发[2008]23号•【施行日期】2008.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与医院双向转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卫基妇发〔2008〕23号)各区卫生局、光明新区社会事务办公室,市属各医疗卫生单位: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发展社区健康服务的实施意见》(深府〔2006〕130号),实现“小病在社区、大病进医院、康复回社区”的医疗服务模式,构建以社区健康服务为基础,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与医院合理分工、密切协作的新型城市卫生服务体系,经研究,现印发《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与医院双向转诊管理办法(试行)》,请遵照执行。

各区卫生局、市属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制定适合本区、本医院的双向转诊实施方案,并对该项工作在医院的临床科室和社区健康服务中心的实际运行情况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二○○八年六月十六日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与医院双向转诊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与医院双向转诊行为,建立分片负责、网格化管理的双向转诊体系,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双向转诊的单位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知情选择的原则。

从维护患者利益出发,充分尊重患者的选择权,真正使患者享受到“双向转诊”的方便、快捷、经济、有效。

(二)分级管理的原则。

小病在社区,大病在医院:一般常见病、多发病、诊断明确的慢性病、康复期患者在社区健康服务中心诊治,疑难病、危急重症在大型医院和专科医院确诊治疗。

(三)综合权衡的原则。

为提高患者疾病诊治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上转患者到医院时应考虑患者病情与医院的专科、专病特色。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举办我市首届社区健康服务中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举办我市首届社区健康服务中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举办我市首届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全科医学临床技能比赛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深卫人发[2011]308号【发布部门】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1.04.26【实施日期】2011.04.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举办我市首届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全科医学临床技能比赛的通知(深卫人发〔2011〕308号)福田、罗湖、盐田、南山区卫生人口计生局,宝安、龙岗区卫生局,光明、坪山新区公共事业局,市直属各医院:为全面贯彻落实2011年全市卫生和人口计生工作会议精神,实施“提质增效”战略,进一步提高我市社区健康服务能力,推进基层公共卫生平台和全科医学学科建设,规范并强化临床技能的训练,更好地服务于社区居民,我委决定举办深圳市首届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全科医学临床技能比赛。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比赛时间:2011年5月26日-27日。

二、比赛地点:全科医学临床技能中心(福田区福华路5号区公卫中心五楼)。

三、比赛组织:首届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全科医学临床技能比赛由我委委托市社区卫生协会承办。

比赛设分区赛和总决赛。

分区赛由各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的社康中心及其举办医院进行选拔。

总决赛由市社区卫生协会负责在全科医学临床技能中心举办。

(一)分区赛:2011年5月3日-15日,由各赛区自行安排;(二)总决赛:2011年5月26日-27日,在全科医学临床技能中心举行。

各区选拔赛应于2011年5月15日前完成,并确定和报送参加全市决赛的队伍,福田区1-3支、罗湖区1-2支、南山区1-3支、宝安区3-5支、龙岗区3-5支、盐田区、光明及坪山新区各1支代表队。

每支代表队由3名参赛选手组成(2名医生1名护士)。

四、参赛选手及资格(一)全市各社康中心医务人员方可参加比赛。

(二)参赛选手要求为已经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护士执业注册证书》的医生和护士。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制定《深圳市2006-2010年社区健康服务中心设置规划》的通知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制定《深圳市2006-2010年社区健康服务中心设置规划》的通知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制定《深圳市2006-2010年社区健康服务中心设置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05.12.07•【字号】深卫发[2005]144号•【施行日期】2005.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制定《深圳市2006-2010年社区健康服务中心设置规划》的通知(深卫发〔2005〕144号)各区卫生局:为加快我市社区健康服务工作的发展,科学规范地建设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完善网络建设,扩大服务覆盖面,用二年时间达到一个社区一个社区健康服务中心,用五年时间完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到2010年,全市建成社区健康服务中心750家,覆盖服务人口750万人以上,形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满足人民群众健康需求,功能完善,布局合理的城市卫生服务体系。

根据许宗衡市长、梁道行副市长的指示精神,现就制定2006-2010年我市社区健康服务中心设置规划,提出以下要求:一、充分认识加强社区健康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发展社区健康服务,对贯彻落实以人为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科学发展观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发展社区健康服务,是完善城市公共卫生体系,加强基层预防保健网络建设,合理配置卫生资源,满足人民群众健康需求的重要举措;是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有效措施;是加强城市社区建设,丰富社区服务内容,固本强基和文明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巩固“清无”成果的重要保证;是全面推进劳务工合作医疗的基础。

各区务必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新时期社区健康服务工作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认清形势,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我市社区健康服务工作。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区要高度重视,明确责任,各区分管领导亲自抓,由区卫生局牵头,联合民政、规划、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建设等部门,街道办事处积极配合,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制定各区2006-2010年社区健康服务中心设置规划。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健康服务规范管理的通知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健康服务规范管理的通知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健康服务规范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06.12.25•【字号】深卫基妇发[2006]59号•【施行日期】2006.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健康服务规范管理的通知(深卫基妇发〔2006〕59号)各区卫生局、市属各医疗卫生单位:为了进一步加强社区健康服务中心的管理,确保社区健康服务中心的公益性,就医疗收费、药品管理、医疗保险、财政补助经费等管理,特重申以下规定:一、规范医疗收费管理1、社区健康服务中心要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各项政策法规,收费严格按照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和标准进行。

2、社区健康服务中心要备好收费清单,如当事人需要应无条件予以提供。

3、社康中心收支账目齐全,做好收入、支出和交接班记录,现金日清月结,与举办医院财务科交收手续完整。

二、规范药品管理1、院办院管的社康中心不得独立进行药品采购,必须由举办医院统一采购、配送药品。

2、严格执行药品标签制度,保证用药安全。

发放药物和提供治疗前要清晰的向被服务对象或其监护人讲清楚费用,指导阅读药物标签,并保留联系电话或住址信息。

3、举办医院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逐步降低药品售价,保证社康中心的药品售价不高于医院本部的价格。

三、加强医疗保险管理举办医院要加强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劳务工医疗保险的管理,要严格执行医疗保险的有关规章制度,为参保人提供适宜的服务。

四、加强财政经费管理1、严格社区健康服务财政经费管理,各社区健康服务中心的举办医院应按照财政财务有关规定在医院总帐下设立专帐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严禁违反规定挤占、挪用、截留,并接受上级财务监管和专项审计。

2、社区健康服务中心的启动经费和维持经费必须用于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业务发展,包括基本设施建设、基本设备的购买和维护、人员培训及开展日常业务活动。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社区健康服务中心药品管理的通知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社区健康服务中心药品管理的通知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社区健康服务中心药品管理的
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
【发文字号】深卫发[2001]82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卫生局
【发布日期】2001.10.09
【实施日期】2001.10.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社区健康服务中心药品管理的通知
(深卫发[2001]82号)
各区卫生局、市属及驻深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了保障社区健康服务中心的药品质量和居民用药安全、便捷,落实市药监局、市纠风办、市卫生局及市工商局整顿和规范管理医疗器械市场经济秩序的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社区健康服务中心的药品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提供便捷的用药服务
社区健康服务中心要努力实现服务模式转变,以人为中心、家庭为单位、社区为范畴,提供连续的、综合的健康服务,完成包括健康促进、卫生防病、妇幼保健(含计生技术服务)、慢病管理及疾病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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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意见》

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意见》

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新华社北京11月9日电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

全文如下:我国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自2000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下发以来,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在服务居民群众、搞好城市管理、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历史起点,城市基层正在发生新的深刻变革,社区居民委员会承担的社会管理任务更加繁重、维护社会稳定的功能更加突出,居民群众对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服务需求更加迫切,但不少社区居民委员会还存在着组织不健全、工作关系不顺、工作人员素质偏低、服务设施薄弱、工作经费难以落实等问题,影响了社区居民委员会功能作用的发挥,影响了城市社区建设的整体推进。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适应新形势新任务需要,进一步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健全城市基层管理和服务体制,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就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正确把握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一)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以服务居民群众为宗旨,以提高居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促进社区和谐为目标,着力加强和改进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设施建设,努力把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成为功能完善、充满活力、作用明显、群众满意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进一步健全完善以社区党组织为核心的城市社区组织体系,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奠定组织基础。

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分类管理办法及标准1101

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分类管理办法及标准1101

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分类管理办法及标准1101深卫人发〔2010〕872号关于印发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的通知各区卫生局、光明和坪山新区公共事业局,市属各医疗卫生单位:为推动我市社区健康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加强资源配置工作,落实《深圳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路径》(深卫人发〔2010〕204号)任务要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分类管理办法(试行)》、《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分类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分类管理办法(试行)2、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分类标准二○一○年十一月三日附件1: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我市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工作要求,加强对社区健康服务机构设置与运行的管理,实现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建设规范、资源到位、功能落实、科学管理、监管有效的目标,根据国家发改委、卫生部《关于印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规划的通知》(发改社会〔2009〕2567号),以及卫生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等相关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健康服务机构是指在我市范围内设置的、经区级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社区健康服务中心。

第三条根据社区健康服务机构的服务范围、功能任务、设施条件、服务能力等,设置一类(街道级)、二类(居住地)、三类(功能区)社康中心三个管理类别,对社区健康服务机构进行规划建设、审定分类、资源配置、监督管理、绩效评估,并对社区健康服务机构的管理类别予以公开。

第四条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对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分类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定本辖区社区健3康服务机构适用的管理类别,并按其类别进行规划建设、资源配置和监督管理,加强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建设,完善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布局。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我市医务人员健康促进的工作意见的通知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我市医务人员健康促进的工作意见的通知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我市医务人员健康促进的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6.02•【字号】深卫发[2009]84号•【施行日期】2009.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我市医务人员健康促进的工作意见的通知(深卫发〔2009〕84号)各区卫生局、光明新区社会事务办,市属医疗卫生单位:为加强我市医务人员健康促进工作,不断提高医务人员健康水平,更好地为居民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我局制定了《关于加强我市医务人员健康促进的工作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加强我市医务人员健康促进的工作意见二○○九年六月二日附件:关于加强我市医务人员健康促进的工作意见医务人员承担着救死扶伤的神圣职责,其健康状况不仅关系到个人和家庭的幸福,更影响到医疗保健和救死扶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直接关系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发展。

2008年我局以课题研究的方式委托有关专家开展《深圳市医务人员健康状况及其影响因素研究》。

研究结果显示我市医务人员健康状况不容乐观:一是我市医务人员主要慢性病患病率或异常指标检出率处于较高水平;二是我市医务人员焦虑和抑郁阳性率偏高。

研究发现,我市医务人员慢性病现患的危险因素有工作时间长、睡眠时间少、用餐不规律、运动少等;焦虑和抑郁现患的危险因素还包括久站、休假少、医院暴力、患慢性病等。

为加强我市医务人员健康促进工作,不断提高医务人员健康水平,更好地为居民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以人为本,切实加强并深入推进医务人员健康促进工作,全面提高我市医务人员健康水平,为居民提供更好的医疗卫生服务。

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

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

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授权发布)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新华社北京11月9日电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

全文如下:我国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自2000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下发以来,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在服务居民群众、搞好城市管理、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历史起点,城市基层正在发生新的深刻变革,社区居民委员会承担的社会管理任务更加繁重、维护社会稳定的功能更加突出,居民群众对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服务需求更加迫切,但不少社区居民委员会还存在着组织不健全、工作关系不顺、工作人员素质偏低、服务设施薄弱、工作经费难以落实等问题,影响了社区居民委员会功能作用的发挥,影响了城市社区建设的整体推进。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适应新形势新任务需要,进一步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健全城市基层管理和服务体制,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就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正确把握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一)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以服务居民群众为宗旨,以提高居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促进社区和谐为目标,着力加强和改进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设施建设,努力把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成为功能完善、充满活力、作用明显、群众满意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进一步健全完善以社区党组织为核心的城市社区组织体系,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奠定组织基础。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规范社区健康服务中心服务承诺与披露信息的通知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规范社区健康服务中心服务承诺与披露信息的通知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规范社区健康服务中心服务承诺与披露信息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07.04.29•【字号】深卫基妇发[2007]22号•【施行日期】2007.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卫生局关于规范社区健康服务中心服务承诺与披露信息的通知(深卫基妇发〔2007〕22号)各区卫生局、市属各医疗卫生单位: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作为公益性卫生服务机构,良好的服务需要得到社区居民的了解、支持和监督。

我市社区健康服务中心自2000年开始实行每年年初向辖区居民承诺服务目标、年底对所做承诺项目进行自行评估并将结果向社区进行公布,此项措施对于增进社区居民对社康中心的了解和加强民主监督起到了很好的效果。

为了进一步规范此项工作,现做如下规定:一、各社区健康服务中心按照统一的要求(附件1)制作《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优质服务承诺》和《十项免费服务》(附件2),固定安装于社康中心显著位置。

二、每年元月底前向社区公布当年度的工作计划和上一年度的评估结果(具体内容见附件3、4),接受社区居民查询,增进与社区居民沟通,接受社区公众的监督。

各社区健康服务中心根据本社区实际确定具体指标,原则上不减少全市统一的公示服务项目或降低服务标准,但可以适当提高或增加。

三、本工作是我市社区健康服务“五位一体”综合监管体系(承诺-披露-分析-发布-奖罚)的重要环节,请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各举办医院高度重视,在今年6月底前统一制作并完成安装《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优质服务承诺》标牌。

相关任务落实情况将继续纳入全市社区健康服务年度评估的内容。

附件:1、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优质服务承诺2、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十项免费服务3、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年度服务计划公示基本内容4、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年度服务结果公示基本内容二○○七年四月二十九日附件1: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优质服务承诺我们的服务主动、热情、周到、专业我们将提供一、一站式服务精简就医流程,整合服务内容,为居民提供六位一体的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

深圳市卫生计生委关于进行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开展中医药工作

深圳市卫生计生委关于进行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开展中医药工作

深圳市卫生计生委关于进行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开展中医药工作情况调查的通知【法规类别】中药管理【发文字号】深卫计中医[2014]3号【发布部门】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4.01.20【实施日期】2014.01.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深圳市卫生计生委关于进行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开展中医药工作情况调查的通知(深卫计中医〔2014〕3号)各区(新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地市级以上创建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有关工作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发[2011]36号)文件精神,我市于2012年启动了创建全国社区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活动,到2013年底,罗湖区已成功创建成为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光明新区、南山区、福田区、盐田区和宝安区均已顺利通过创建全国基层中医药先进单位市级评估。

为进一步了解我市创建全国社区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活动以来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开展中医药工作的情况,经研究,决定再次进行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开展中医药工作情况书面调查,请各单位如实填报附件中的调查表。

此表以医院为单位进行填报,市属医院直接上报我委中医处,区属医院填写后报所在区(新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由区(新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汇总后于2月28日前将纸质版报我委中医处401室,同时将电子版发送至中医处邮箱(zhongyichu308@)。

附件: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开展中医药工作情况调查表(联系人:武肇玲,联系电话/传真:25535993)深圳市卫生计生委2014年1月20日附件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开展中医药工作情况调查表医院名称(区卫生局)盖章:填表人:联系电话:。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评估指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评估指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评估指导标准>的通知》的决定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深卫发[2002]58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卫生局
【发布日期】2002.07.16
【实施日期】1997.06.2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废止<关于进一步加强医院(卫生院)太平房管理工作的通知>等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1月17日实施日期:2008年11月17日)废止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医院
(卫生院)太平房管理工作的通知》等11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2年7月16日深卫发[2002]58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

现决定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医院(卫生院)太平房管理工作的通知》等11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

我局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
《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评估指导标准》的通知
(1997年6月26日深卫社发[1997]31号)
各区卫生局、市属各医疗卫生保健单位:
现将《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评估指导标准》印发给你们。

该方案是根据市政府颁布的《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工作方案》制订,将作为我市社区健康服务试点阶段期末评估的标准和今后年度评估的依据,可以作为我市社区健康服务的具体操作指南。

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评估指导标准。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基本标准的通知-深卫发[2007]73号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基本标准的通知-深卫发[2007]73号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基本标准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基本标准的通知(深卫发〔2007〕73号)各区卫生局、市属各医疗卫生单位:为贯彻落实《关于发展社区健康服务的实施意见》(深府〔2006〕130号),根据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发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基本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五月二十一日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基本标准一、服务范围根据《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中心设置规划》设置社区健康服务中心。

每个社区健康服务中心服务1-2万人口,原则上一个社区设置一个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但在范围较大、人口较多的社区和比较独立的大型企业内也可以根据需要增设社区健康服务中心。

社区健康服务中心设置规划的制订、修订由市卫生局决定。

二、命名原则社区健康服务中心须以“XX社区健康服务中心”登记注册,命名原则是:举办单位(可选)+识别名(所在社区名)+社区健康服务中心。

三、基本内容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应按照有关规定提供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包括向辖区内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和慢性病的诊疗服务以及健康促进、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提供综合性、连续性的就诊服务、家庭服务和双向转诊服务,原则上不设置其他二级专科。

在登记注册时必须完成社区诊断并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建档率达到户籍居民60%以上、暂住居民20%以上。

四、人员配置(一)建立以全科医师为骨干的团队,每万人口至少配备2名全科医师和1名公共卫生执业医师。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发展和规范我市社会组织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发展和规范我市社会组织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发展和规范我市社会组织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中共深圳市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9.24•【字号】深办[2008]66号•【施行日期】2008.09.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发展和规范我市社会组织的意见》的通知(深办〔2008〕66号)各区委、区政府,各街道党工委、街道办事处,市委各部委办,市直各单位,市各人民团体,中直和各省(区)市驻深各单位,市属各企业:《关于进一步发展和规范我市社会组织的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四日关于进一步发展和规范我市社会组织的意见社会组织作为政府和企业之外的承担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非营利组织,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中发挥着积极作用。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坚持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努力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示范市的若干意见》(深发〔2008〕5号)的要求,促进我市社会组织规范、有序、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解放思想,坚持培育发展与管理监督并重,在发展中规范,以规范促发展,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完善市场经济体制、促进民主政治建设、发展先进文化、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示范市的建设。

(二)基本原则。

1.解放思想,先行先试。

准确把握社会组织在公民社会中的功能定位,继续发扬“敢闯敢试”的特区精神,加大转变政府职能力度,为社会组织的生存发展和发挥作用提供空间;加大社会领域的投入和改革力度,扶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改革创新社会组织发展的体制和机制,着力培养社会自治能力。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社区服务发展的若干意见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社区服务发展的若干意见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社区服务发展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0.23•【字号】深府[2008]234号•【施行日期】2008.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社区服务发展的若干意见(深府〔2008〕23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快我市社区服务发展,落实十七大报告关于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扩大公共服务的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4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我省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粤府〔2007〕6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意见。

一、加快我市社区服务发展的重要意义随着经济发展、社会转型和体制转轨,以及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广大居民尤其是困难群体和特殊群体,对社区服务的需求日益增多,发展社区服务的呼声日益强烈。

大力发展社区服务,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为民服务的体现;对于解决居民实际困难、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和稳定、促进"和谐深圳、效益深圳"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各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我市社区服务发展的重要性,将其列入政府部门的工作内容,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工作力度,推动我市社区服务快速发展。

二、加快我市社区服务发展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创建"六好"平安和谐社区为核心,以满足社区居民的物质、文化和生活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发挥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各类社区社会组织、驻社区单位以及社区居民的积极作用,重点抓好社区公共服务,积极开展社区自助、互助和志愿服务,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发展商业服务。

(二)总体目标。

以社区工作站为平台,将政府的公共服务覆盖到社区;建立社会工作者服务制度,由社工引领义工,为社区特殊困难群体提供公益性、福利性服务;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开展专业化、个性化服务;指导支持居委会组织社区居民开展自助和互助服务;加强政策引导,鼓励社会力量在社区发展便民利民的商业服务。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社区健康服务的实施意见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社区健康服务的实施意见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社区健康服务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7.27•【字号】深府[2006]130号•【施行日期】2006.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社区健康服务的实施意见(2006年7月27日深府〔2006〕130号)社区健康服务是城市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大力发展社区健康服务,构建以社区健康服务为基础,社区健康服务机构与医院、预防保健机构分工合理、协作密切的新型城市卫生服务体系,对于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优化城市卫生服务结构,方便群众就医,减轻费用负担和建立和谐医患关系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我市的社区健康服务工作经过10年的发展已经基本形成了方便、廉价、高效、数字化和一体化管理的全市性网络,为保障群众健康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发展过程中仍存在投入不足、基础设施与服务能力不适应居民快速增长需求等薄弱环节。

为深化我市卫生体制改革,大力发展社区健康服务,满足群众的基本卫生服务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明确我市发展社区健康服务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为建设和谐深圳效益深圳服务。

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将发展社区健康服务作为深化城市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有效解决看病难和看病贵问题的重要举措,作为构建新型城市卫生服务体系的基础,着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为居民提供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

(二)基本原则。

坚持社区健康服务的公益性质,注重卫生服务的公平、效率和可及性。

坚持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参与,实施院办院管发展社区健康服务;坚持公共卫生与基本医疗并重,中西医并重,分类指导,防治结合;坚持实施区域卫生规划,健全社区健康服务网络;坚持以居民的需求为导向发展社区健康服务。

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附件1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建立健全优质高效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加强和改进社区健康服务,努力全方位全周期保障市民健康,提高居民健康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定义】本办法所指的社区健康服务,是指以解决社区重点人群主要卫生健康问题和提高居民健康水平为主要目标,以社区健康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社康机构)为主要提供主体,为市民提供的集预防、医疗、保健、康复、健康教育为一体的基本卫生健康服务。

第三条【基本原则】社区健康服务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坚持新时代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强化政府责任,坚持公益性,引导全社会共同参与,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促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均等化。

第四条【政府责任】社区健康服务是社区建设和基层治理的重要内容。

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承担社区健康服务主体责任,将社区健康服务体系建设纳入辖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组织管理、投入保障、监督评价机制。

市、区机构编制、发展改革、教育、民政、财政、人力资源保障、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建设、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医保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保障和促进社区健康服务事业的发展。

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应配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推进社区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协助提供业务用房、开展入户调查、居民健康档案建档、家庭医生签约等工作。

第五条【供给机制】政府鼓励多形式、多渠道发展和完善社区健康服务体系。

社康机构不分投资主体,在社区健康服务准入、财政补助、社会医疗保险定点、科研教学、学科建设和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医务人员职称评审等方面享有平等权利。

第六条【行业管理】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主管全市社区健康服务工作,负责制定社区健康服务相关政策、规划、规范、标准并监督执行。

各区(新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辖区社区健康服务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社康机构设置第七条【设置要求】社康机构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许可制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深卫社发[1997]第38号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许可制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深卫社发[1997]第38号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许可制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许可制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深卫社发[1997]第38号)各区卫生局、市属各医疗卫生保健单位:为了加强我市社区健康服务工作,根据《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工作方案》及《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制订了《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许可制实施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许可制实施意见(试行)2、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基本标准一九九七年八月十五日附件1: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许可制实施意见(试行)第一条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颁发的《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工作方案》及《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等有关法规制定本文意见。

第二条凡按照《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工作方案》规定开展社区健康服务的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必须符合本实施意见规定的条件,经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取得《社区健康服务执业许可证》。

第三条凡开展社区健康服务的机构,按深圳市政府有关规定统一称为“XX社区健康服务中心”。

第四条社区健康服务中心是非独立法人的基层医疗保险机构,直接隶属于各街道(镇)一级的医疗卫生保健单位或其他医疗卫生保健单位管理。

第五条区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全市区域卫生规划的总体布局,确定设置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不能乱布点和滥布点。

第六条设立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开展社区健康服务,必须严格审批。

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建、审核,报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第七条申请开展社区健康服务,设立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当地区域卫生规划;(二)举办单位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三)符合《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基本标准》;(四)符合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确定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建设示范点创建单位的通知-深卫基妇发[2003]66号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确定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建设示范点创建单位的通知-深卫基妇发[2003]66号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确定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建设示范点创建单位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确定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建设示范点创建单位的通知(深卫基妇发〔2003〕66号)各区卫生局、市属及驻深医疗卫生单位:为了加快发展我市社区健康服务工作,规范社区健康服务的管理,在参照省卫生厅示范点的基础上,经过各区卫生局及市属单位的推荐,共有20家社区健康服务中心被选定为市级示范点创建单位,名单见附件。

请各有关单位按照《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市级示范点推荐条件》(深卫基妇发〔2002〕28号)的要求,不断加强机构建设,继续深入开展社区健康服务“六位一体”的各项工作。

我局将在适当时候组织专家进行考核验收,合格者予以挂牌。

附件: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建设示范点创建单位名单二○○三年十月二十九日附件: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建设示范点创建单位名单1、人民北社区健康服务中心2、泥岗社区健康服务中心3、水库新村社区健康服务中心4、鹿滨社区健康服务中心5、文锦社区健康服务中心6、益田社区健康服务中心7、下沙社区健康服务中心8、笋梨田社区健康服务中心9、草埔东社区健康服务中心10、文锦北社区健康服务中心11、海湾社区健康服务中心12、莲城社区健康服务中心13、建新社区健康服务中心14、坂田社区健康服务中心15、流塘社区健康服务中心16、马鞍山社区健康服务中心17、翻身社区健康服务中心18、民治社区健康服务中心19、下村社区健康服务中心20、劳动社区健康服务中心——结束——。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包》的通知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包》的通知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包》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07.10.08•【字号】深卫发[2007]139号•【施行日期】2007.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爱国卫生正文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包》的通知(深卫发﹝2007﹞139号)各区卫生局,市属及有关医疗卫生单位:为贯彻落实深圳市政府《关于发展社区健康服务的实施意见》(深府[2006]130号),进一步加强我市社区健康服务的体系建设与规范管理,提高我市社区健康服务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公共卫生任务要求,结合我市当前公共卫生任务、居民健康水平和需求状况,按照政府对社区健康服务机构的要求、配套资源以及我市社区健康服务的发展状况,我局组织制定了《深圳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包》,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深圳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包》包含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流程、配套资源、管理与监督、考核与评估等六部份内容,是我市社区健康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市社区健康服务的工作规范和服务指南。

二、《深圳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包》是我市制订社区健康服务公共卫生配套政策、建立补偿机制和人力资源配置的主要依据,也是我市制定社区健康服务工作绩效评估体系的依据。

三、《深圳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包》对每项社区健康服务所需的硬件设备、人员配置、服务支持等作了相应要求,各单位要根据相关要求及社区的健康服务需求,配置相应设备及足够的专(兼)职人员,从硬件和软件上提供服务支持,满足社区居民的健康服务需求。

请各单位在日常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不断推进我市社区健康服务工作,提高服务水平。

二○○七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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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社区健康服务若
干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药品管理
【发文字号】深卫发[2001]65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卫生局
【发布日期】2001.08.03
【实施日期】2001.08.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社区健康服务若干意见》的通知
(深卫发[2001]65号)
各区卫生局、市属及驻深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社区健康服务政策,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社区健康服务工作,深化改革,提高社区健康服务覆盖面和服务水平,特制订如下措施,请遵照执行。

附件: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社区健康服务若干意见
深圳市卫生局
二00一年八月三日附件:
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社区健康服务若干意见
社区健康服务作为我市卫生改革的重要举措,五年来全市建立了二百多个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使所在社区居民可以享有“六位一体”的优质服务,极大地方便了社区居民。

五年来,我市社区健康服务的网络建设是严格按照区域卫生规划进行布点,严格按照市政府《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实施方案》、《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许可制实施方案》和《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年度评估标准》等三个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执行,发展势头非常良好,从总体上是规范的。

但随着社区健康服务的不断深入,特别是国家有关社区健康服务的方针政策不断出台,我市社区健康服务面临一些新情况、出现一些新问题,现就如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社区健康服务提出如下若干意见。

一、加强领导,大力发展社区健康服务。

发展社区健康服务是我国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和内容,社区健康服务网络将发展成为我市卫生服务体系“二级网”的其中一级,对提高我市卫生服务效率具有意义重大;也有利于从根本上遏制卫生服务领域之中的假冒伪劣产品和服务,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因此,发展社区健康服务是整个系统的大事。

相对来说,我市的社区健康服务刚刚起步,底子非常薄弱,因此,各单位和各级领导一定要加强领导,抓住机遇,进一步转变观念,保证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和信息等资源投入。

管辖社区健康服务中心达三家或以上的医院,设立社区健康服务部,统筹管理全院的社区健康服务工作,社区健康服务部同时负责实施医院周围社区居民的社区健康服务工作,提高我市社区健康服务的覆盖面和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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