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贯彻《条例》树立安监新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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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贯彻《条例》树立安监新理念
2004年2月1日,《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
《条例》颁布实施之后,大量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落在了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的身上,各级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要抓住机遇,为实现监督管理工作的有效性和权威性,监督的职责要从“服务型”向“执法型”转变,以新的理念指导工作,对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条例》明确了建设活动各方主体的安全责任。
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中居主导地位,监理单位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重要保障,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中处于核心地位。
加强对建设活动各方主体行为规范的安全监督,是建设安全生产的重要保证。
一、建设单位的行为规范
长期以来,对建设单位的监督管理一直不够重视,建设工程安全责任也未明确,但鉴于建设单位的特殊地位和作用,它的行为对建设工程安全行为有重大影响,《条例》明确了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监督的重点内容:
1.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赛争的原则,严格工程的招标投标制度,应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2.工程实行总承包制度,禁止工程肢解发包。
3.施工现场及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对施工单位做好施工交底。
4.工程概算时,保证施工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的落实。
5.针对由多个承包单位施工的工程,对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具备统一协调管理的有效措施和手段。
二、监理单位的行为规范
传统概念上的监理行为是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等进行全面控制,不承担对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责任。
《条例》出台,明确了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责任,主要体现在:
一方面监理单位有责任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及其专项工程施工
方案进行审查,应当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另一方面在监理过程中,监理单位应当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组织施工,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甚至暂停施工。
三、施工单位的行为规范
建设工程的施工是工程建设的关键环节,施工现场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决定了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需要有针对,制度和措施。
监督的重点内容:
1.从事建设工程及其专业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工程。
依法分包的工程,施工前应当签定总分包施工合同,并制订安全生产协议,明确各自安全生产责任。
2.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安全技能的培训,以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
对于机械操作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做到持证上岗。
3.对危险性大、专业性强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工程安全施工方案,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后实施;施工前对作业人员进行施工安全技术交底。
4.执行施工安全强制性标准,开展生产的监督检查,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现象。
5.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具有规定的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等有效证书。
6.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7.保证办公、生活设施的安全使用,控制施工噪音、粉尘等环境污染,提高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水平。
8.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安全生产人命关天,不仅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而且关系到国家经济的全面、稳定、可持续发展。
各安全监督机构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以人为本,强化依法安监的理念,规范市场主体安全生产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