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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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章程全文

成都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章程全文

成都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章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规划编制水平,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集中统一管理,建立科学、民主、公平、公正的城乡规划决策机制,确保城乡规划依法、规范、有序实施,根据国家、省城乡规划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成都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规委会)是市政府进行城乡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受市政府委托就城乡规划建设的重大问题进行审议,向市政府提出审议意见。

第三条规委会的工作宗旨是:依照城乡规划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强化城乡规划管理,鼓励公众参与,切实提高城乡规划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维护公共利益,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第四条规委会的主要职责是审议我市城乡规划和涉及城乡规划的重大方针政策。

第二章规委会的构成与设置第五条规委会设主任委员会、顾问委员会、城乡规划与政策专业委员会、建筑与环境景观艺术专业委员会、规委会办公室。

第六条规委会委员由公务人员和专家、公众代表组成。

设名誉主任1名,由市委书记担任;设主任1名,由市长担任;设副主任2名,由常务副市长和分管城市建设的副市长担任。

公务人员由省政府秘书长、省建设厅厅长、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分管城市建设副秘书长和各区(市)县政府、市发改委、市经委、市建委、市交委、市农委、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文化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体育局、市旅游局、市商务局、市信息办、市林业园林局、市城管局、市房管局、市人防办、市交管局、市公安消防支队等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

专家、公众代表共7人,任期3年。

第七条主任委员会委员由规委会主任、副主任、省政府秘书长、省建设厅厅长、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分管城市建设副秘书长和市发改委、市建委、市交委、市规划局、市国土局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八条顾问委员会委员由规划、交通、建筑、工程、地理、环境、艺术、社会、经济、法律等方面的国内外资深专家组成。

第九条城乡规划与政策专业委员会、建筑与环境景观艺术专业委员会各设主任1名(由规委会办公室副主任兼任),委员分别由相关职能部门(单位)负责人、专家、公众代表并不少于15人的单数成员组成。

成都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1990年修正)

成都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1990年修正)

成都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199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0.11.07•【字号】•【施行日期】1988.12.07•【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成都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1988年10月26日成都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1988年12月7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根据1990年8月24日成都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改1990年11月7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的《成都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修正案》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国务院批准的《成都市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成都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都必须符合成都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服从城市规划管理,执行本条例。

第三条成都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必须遵循“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合理发展经济、调整工业布局”、“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妥善保护名胜古迹和有价值的古建筑”、“合理用地、节约用地”、勤俭建国和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基础设施先行的原则,不准“见缝插针”;严格控制建筑密度和人口密度,切实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高城市建设的综合效益。

第四条成都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并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和完善分区规划及详细规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成都市城市规划区外各区(市)、县的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该行政区的规划管理工作,受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按照批准的总体规划,参照本条例,实施规划管理。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1.12•【字号】成办发[2011]19号•【施行日期】2011.0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成办发〔2011〕19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成都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一月十二日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川委厅〔2010〕43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成都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意见》(成委发〔2010〕17号)精神,设立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的职责。

将市城市管理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承担的中心城区菜市场建设的相关职责划入市建委。

(二)取消的职责。

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划出的职责。

1. 将指导全市村镇房屋产权证发放的职责划归市房管局。

2. 将负责城市建设档案管理的职责划归市规划局。

(四)加强的职责。

1. 加强统筹城乡建设职责,推进建筑节能,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2. 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监督管理。

3. 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管理,促进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经营。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责调整,市建委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乡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全市城乡建设政策措施、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城乡建设行政执法监察工作。

(二)负责编制城乡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发展规划,参与编制城乡基础设施各类专项规划;牵头组织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研究;负责重点工程建设的综合协调;指导区(市)县城乡建设工作。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建筑项目规划条件、“一书两证”变更及规划方案调整管理办法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建筑项目规划条件、“一书两证”变更及规划方案调整管理办法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建筑项目规划条件、“一书两证”变更及规划方案调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一、目的依据为加强建筑项目规划条件、“一书两证”变更及规划方案调整管理,规范行政审批行为,进一步提高规划管理工作的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市中心城、高新区及天府新区范围成都直管区内的建筑项目规划条件、“一书两证”变更及规划方案调整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市其它区域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一书两证”、规划条件因过期失效需重新办理的,不适用于本办法。

三、承办单位或处室建筑项目规划条件、“一书两证”变更及规划方案调整管理,按照“谁审批谁管理"的原则确定承办单位或处室。

第二章《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变更管理一、申请前提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筑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因政策变化、城乡规划修改、原选址用地因客观原因无条件实施等原因确需变更《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可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二、办理条件《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变更应符合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三、变更程序承办单位或处室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将变更后的选址方案予以公告,对有重大分歧意见的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重新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附图。

在重新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时,原证照及附图原件收回,加盖注销专用章(蓝章)及局技术专用章;原卷宗内存档页、审批表、审查工作表、业务办公会记录表及相关图纸加盖注销专用章(蓝章)及局技术专用章。

第三章规划条件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变更管理一、申请前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以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筑项目原则上不得变更规划条件。

新版 成都市城镇及村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新版 成都市城镇及村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成都市城镇及村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成都市规划管理局目录第一部分总则 (1)1、目的 (1)2、适用范围 (1)3、临第一、第二、第三绕城高速公路退界 (1)第二部分卫星城及区域中心城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第一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2)1.1“三线” (2)1.2 用地比例 (2)1.3 建设用地规划指标控制 (2)1.4 建设用地停车 (4)第二章建筑形态管理 (5)2.1城市形态 (5)2.2建筑面宽 (5)2.3建筑高度 (5)2.4建筑间距 (6)2.5建筑屋顶 (7)2.6建筑退界要求 (7)第三章公共开敞空间规定 (8)3.1城市中心 (8)3.2 公园绿地 (8)3.3 湖泊水系 (9)3.4 环城公园 (9)第四章公共服务设施规定 (9)4.1城市公共服务中心 (10)4.2 社区服务中心 (10)4.3工业集中发展区(点)公服设施配置 (11)第五章城市道路交通规划 (12)5.1 总体要求 (12)5.2 公共交通 (12)5.3 慢行交通 (13)第六章地下空间规定 (13)6.1 推动地下空间开发利用 (13)6.2 地下综合管廊 (13)第七章市政公用设施规定 (14)7.1 给水 (14)7.2 排水 (14)7.3 再生水 (15)7.4 能源 (15)7.5 防灾减灾 (16)第三部分小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17)第一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17)1.1“三线” (17)1.2用地比例 (17)1.3 建设用地规划指标控制 (17)1.4建设用地停车 (18)第二章建筑形态管理 (19)2.1建筑面宽 (19)2.2建筑高度 (19)2.3建筑间距 (19)2.4建筑屋顶 (20)2.5 建筑退界 (20)第三章公共开敞空间规定 (22)3.1城市中心 (22)3.2 公园绿地 (22)3.3 湖泊水系 (22)第四章公共服务设施规定 (23)4.1公共服务中心 (23)4.2 社区服务中心 (23)4.3工业集中发展区(点)公服设施配置 (24)第五章城市道路交通规定 (24)5.1 总体要求 (24)5.2 公共交通 (25)5.3 慢行交通 (25)第六章地下空间规定 (26)6.1 推动地下空间开发利用 (26)第七章市政设施规定 (26)7.1 给水 (26)7.2 排水 (26)7.3 再生水 (27)7.4 能源 (27)7.5 防灾减灾 (28)第四部分特色镇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9)第一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29)1.1生态保护红线 (29)1.2 城镇发展边界 (29)1.3用地分类与标准 (29)1.4 空间布局 (30)1.5建筑容量规划控制 (30)第二章建筑形态及风貌 (30)2.1建筑高度 (30)2.2建筑界面 (31)2.3建筑间距 (31)2.4建筑退界 (31)2.5建筑风格与细部 (32)第三章公共开敞空间规划 (32)3.1绿地体系 (32)3.2 节点及标志物 (32)第四章公共服务设施 (32)4.1 镇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 (32)4.2其他设施 (34)4.3 旅游设施配置 (34)第五章功能复合与更新 (34)5.1功能复合 (34)5.2功能更新 (34)第六章道路交通规定 (34)6.1镇域道路 (34)6.2城镇道路 (35)第七章市政设施规定 (35)7.1 给水 (35)7.2 排水 (35)7.3 电力 (36)7.4 环卫 (36)7.5 综合防灾 (36)第五部分农村新型社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37)第一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37)1.1 用地选址 (37)1.2 用地标准 (37)1.3建筑布局及风貌 (38)1.4 建筑退界 (38)第二章公共服务设施 (39)2.1 布局原则 (39)2.2公共配套设施指标 (39)2.3 其他设施 (39)第三章市政基础设施 (39)3.1 基本原则 (39)3.2 道路工程 (39)3.3 给水 (40)3.4 排水 (40)3.5 电力 (40)3.6 燃料 (40)3.7 综合防灾 (40)第六部分历史文化保护规划管理规定 (41)6.1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 (41)6.2文物保护单位和优秀近现代建筑 (42)6.3 小城市历史文化资源保护 (42)6.4 川西林盘传统聚落保护与改造 (42)第七部分附则 (43)附表 (44)附表1:成都市域城镇体系 (44)附表2:成都市特色镇名单 (44)附表3: 建筑间距图示 (45)附表4: 城乡用地分类及代码 (46)附表5: 镇建设用地分类及代码 (46)附录名词解释 (48)第一部分总则1、目的为统筹全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加快推进市域城镇及村庄在空间、形态、生态和管理等方面的转型升级,提升城乡规划建设质量,特制定本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6.28•【字号】•【施行日期】2006.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六年六月二十八日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市、县(市、区)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川委厅〔2006〕12号)精神,成都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改组为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

市发展改革委是研究拟订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进行总量平衡,指导总体经济体制改革和宏观调控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入职能。

1.原市发展计划委员会除“组织编制全市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协调能源发展中重大问题,研究提出全市节能措施和推进新能源的开发利用;负责成品油经营批发、零售许可证和加油站监督管理工作”职责外的所有职能。

2.原市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承担的指导、协调各类综合配套改革的职能。

3.市经委承担的除“负责全市工业企业的循环经济发展及工业企业的节能、节水、节电、节材、清洁生产”以外的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职能。

(二)划出职能。

1.原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承担的“组织编制全市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协调能源发展中重大问题,研究提出全市节能措施和推进新能源的开发利用;负责成品油经营批发、零售许可证和加油站监督管理工作”的职能划归市能源办。

2.原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承担的“编制全市交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的职能划归市交委。

2、成都市统筹城乡规划的经验总结

2、成都市统筹城乡规划的经验总结

成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专题研究之五成都市统筹城乡规划的经验总结研究报告︱成都市规划管理局中国人民大学城市规划与管理系前言新型工业化与健康城镇化是中国实施邓小平三步走战略、到2l世纪中叶实现现代化的两大主题。

统筹城乡发展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系统协调推进新型工业化和健康城镇化的重大战略举措。

成都市自2003年以来,坚持不懈地以统筹城乡发展为核心,统揽成都经济社会事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经过7年创新实践,初步探索出一条城市与乡村共繁荣、经济与社会同发展、人与自然相和谐的科学发展路径,初步形成新型工农关系和城乡关系。

在经济社会持续协调发展的同时,有效淡化、消除乃至避免了改革开放以来许多地区高速发展过程中积累的共性矛盾,探索出一条不同于沿海先发地区的健康城镇化道路。

成都正在以全面和谐的发展为基础,向世界现代田园城市这一更高目标奋进。

“十二五”时期是我国发展的重大战略机遇期,同时也将面临更为错综复杂的国际国内形势,依旧处于各类风险的高发期,是我国避免落入中等收入陷阱,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

总结、推广成都统筹城乡发展的有效经验,对于探索解决中国“三农问题”、推进城镇化健康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成都统筹城乡发展始终坚持以科学规划为先导统揽全局,有效破解我国规划工作中长期以来由于重技术规划轻公共政策、重城市轻农村、条块分割所产生的城市与乡村之间、经济与社会之间、人与自然之间的矛盾与冲突,初步形成了新型城乡形态,并有效承载和统领成都经济社会各项事业蓬勃发展。

成都统筹城乡规划经验的核心内容是:始终坚持将统筹城乡发展规划作为依法行政、科学发展的基础,始终明确规划的统领地位,突出规划公共政策属性,持续提升统筹城乡规划理念,创新“强化两头、简化中间”的城乡规划管理体制,坚持以“三个集中”为纲的城乡一体化工作方法,探索形成有效促进健康城镇化和构建新型城乡关系的规划模式。

一、明确统筹城乡发展规划是依法行政、科学发展的基础2003年以来,成都推进统筹城乡发展过程中始终坚持将统筹城乡规划作为依法行政、科学发展的基础,始终明确规划的统领地位,突出规划公共政策属性,确保在城乡一体化规划的指导下推进成都城乡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城乡规划公开规定》的通知-成办发[2009]58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城乡规划公开规定》的通知-成办发[2009]58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城乡规划公开规定》的通知正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城乡规划公开规定》的通知(成办发〔2009〕58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成都市城乡规划公开规定》已经2009年10月22日市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三日成都市城乡规划公开规定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增强城乡规划工作的公开性,强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应当按照本规定公开。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第三条(主管部门)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乡规划制定与实施的公开工作,并具体负责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等五城区(含成都高新区)城乡规划制定与实施的公开工作;其他区(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规划管理职责负责所辖区域内城乡规划制定与实施的公开工作。

第四条(规划制定公开)成都市城市总体规划、县域城乡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村规划、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草案以及修改方案,在报送审批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公告。

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方案的公告时间不少于10日,其他草案和修改方案的公告时间不少于30日。

公告期满后,方可将城乡规划报送审批。

城乡规划经依法批准后,应当自批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布。

第五条(内容要求)城乡规划草案以及修改方案和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公开的内容,应当包括相应的图纸、文本和说明,并同时明确下列事项:(一)公开的起止时间、相关说明以及公众提交意见的方式、期限;(二)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的生效时间;(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机构名称、办公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乡村规划师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乡村规划师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乡村规划师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9.17•【字号】成府发[2010]37号•【施行日期】2010.09.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乡村规划师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成府发〔2010〕37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成都市乡村规划师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创新。

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成都市乡村规划师制度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快推进世界现代田园城市建设,夯实乡村规划工作基础,提高农村地区规划管理水平,加强基层规划干部队伍建设,建立适应城乡统筹发展需求的规划体系,现就在全市逐步建立乡村规划师制度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建立乡村规划师制度的总体要求2012年底前,分期分批建立覆盖全域的乡村规划师制度。

全市223个乡镇,除纳入各级城市规划区的27个乡镇外,其余196个乡镇均设立乡村规划师。

根据“全域成都”规划和世界现代田园城市示范线建设要求确定的105个重点乡镇,每个乡镇配备1名乡村规划师;其他建设规模较小的91个一般乡镇,每2-3个乡镇配备1名乡村规划师,全市共配备乡村规划师约150名。

二、乡村规划师的定位和职责乡村规划师是区(市)县政府按照统一标准招聘、征选、选调和选派并任命的乡镇专职规划负责人。

涉及乡村规划问题,所负责的乡村规划师必须有明确意见。

乡镇党委、政府要充分听取和尊重乡村规划师的意见。

其具体职责是:(一)负责就乡镇发展定位、整体布局、规划思路及实施措施向乡镇党委、政府提出意见与建议;参与乡镇党委、政府涉及规划建设事务的研究决策。

(二)负责代表乡镇政府组织编制乡村规划,提出具体的规划编制要求,对规划编制成果进行审查把关并签字认可后,按程序报批。

(三)负责代表乡镇政府对政府投资性项目进行规划把关并签字认可后,按程序报批。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程》的通知-川办发[2007]12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程》的通知-川办发[2007]12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程》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程》的通知(川办发[2007]12号)《市、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程》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市、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建立科学、民主、公平、公正的城乡规划决策机制,确保城乡规划依法、规范、有序实施,根据国家、省城乡规划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城乡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规委会)是城市人民政府进行城乡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受城市人民政府委托就城乡规划建设的重大问题进行审议,向城市人民政府提出审议意见。

设市城市和所在镇常住人口5万人以上的县应当设立规委会。

其他县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决定是否设立规委会。

第三条规委会的工作宗旨是:依照城乡规划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强化城乡规划管理,鼓励公众参与,切实提高城乡规划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维护公共利益,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第四条规委会的主要职能:(一)审议城市发展战略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专项规划。

(二)审议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因重大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

(三)审议城市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

(四)城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包括审议城市设计和建筑设计方面的地方性技术规则、规定等。

第五条规委会的工作经费纳入城市人民政府公共财政预算。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规程制定规委会章程(含规委会的产生、任期、议事规则等)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城乡规划工作规则(全文)

城乡规划工作规则(全文)

城乡规划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区城乡规划的指导协调和统一治理,建立科学、民主、公平、公正的城乡规划决策机制,确保城乡规划依法、规范、有序实施,根据GJ、省有关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规委会”)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统一指导、协调、研究、检查和落实全市城乡规划治理工作。

第三条规委会的工作宗旨是:依照城乡规划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强化城乡规划治理,实行“阳光”政务,切实提高城乡规划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维护公众利益,促进全市城乡经济社会的又好又快进展。

第四条规委会的主要职能:(一)协调处理全市城乡规划全局性、长远性、跨区域性的重大问题。

(二)研究论证城市进展战略规划、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包括年度建设计划)、操纵性详细规划以及各类高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等总体规划。

(三)研究论证重大的概念规划、重要地区(城市核心、城市门户、主要道路等区域)及地标性建筑的城市设计。

(四)审查建设项目规划建筑方案:1、中心城区400平方公里规划用地范围内道路红线40米以上道路两侧的大型建筑;2、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单体建筑和5万平方米以上小区的建筑设计方案。

(五)审查市政道路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方案:城区主干路及重要区域道路桥梁的设计文件;大型公共广场、体育场、会展中心、车站等设计方案。

(六)审查城市重点地段景观环境工程设计方案,主要包括城市公共绿地、公园、雕塑、小品等。

(七)审查城市对外交通及高压线、输油输气管线等重大基础设施通道、枢纽地区的空间管制。

(八)审议城市规划治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和技术规定。

(九)经市政府确定需要提交规委会研究的其它事项。

第二章机构第五条规委会由市政府领导和市直有关部门领导组成。

规划委员会主任由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城乡规划的副市长担任;委员由市建规局、住建局、发改委、公安局、综合执法局、监察局、民政局、财政局、国土局、交通局、水务局、林业局、环保局、统计局、文广局、外事旅游局、双创办、进展研究中心、城投公司、电信公司、高新区管委会、榆阳区、横山县RM政府主要负责人组成。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成都市绿地系统规划(2013-2020)》的批复-成府函〔2015〕44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成都市绿地系统规划(2013-2020)》的批复-成府函〔2015〕44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成都市绿地系统规划(2013-2020)》的批复
正文:
----------------------------------------------------------------------------------------------------------------------------------------------------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成都市绿地系统规划(2013-2020)》的批复
成府函〔2015〕44号
市林业园林局、市规划局:
你们《关于请求批准〈成都市绿地系统规划 (2013-2020)〉的请示》(成林业园林发〔2015〕62号)收悉。

该规划已经成都市城乡规划委员会2014年第8次主任会议审议通过。

经研究,市政府原则同意《成都市绿地系统规划 (2013-2020)》。

请你们会同有关部门、单位认真实施,抓好城市绿地系统的规划、建设和维护管理,巩固创建园林城市的成果,不断改善城市生态环境。

成都市人民政府
2015年4月8日
——结束——。

《成都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

《成都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

成都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1988年10月26日成都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1988年12月7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根据1990年8月24日成都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1990年11月7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的《成都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修正案》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国务院批准的《成都市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成都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都必须符合成都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服从城市规划管理,执行本条例。

第三条成都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必须遵循“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合理发展经济、调整工业布”、“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妥善保护名胜古迹和有价值的古建筑”、“合理用地、节约用地”、勤俭建国和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基础设施先行的原则,不准“见缝插针”;严格控制建筑密度和人口密度,切实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高城市建设的综合效益。

第四条成都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并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和完善分区规划及详细规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成都市城市规划区外各区(市)、县的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该行政区的规划管理工作,受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按照批准的总体规划,参照本条例,实施规划管理。

第二章建设规划管理第五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严格控制新建大、中型生产项目。

必须建设的项目,在作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设计时,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和统筹安排,并会同有关部门选址、发给“选址意见书”,一并报市政府批准,不得建设具有污染和其他公害的企业和项目。

【公文范文】城乡规划委员会议事规章制度

【公文范文】城乡规划委员会议事规章制度

城乡规划委员会议事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下称市规委会)是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城乡规划管理的议事机构,负责审议全市规划和规划管理中的重要事项,其审议结果作为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决策的依据。

为规范市规委会的工作程序,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市规委会的宗旨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规划工作的方针政策,提高城乡规划决策的科学性,依法保证规划管理工作顺利实施,科学调配城市资源,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健康发展。

第三条市规委会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关于规划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落实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城乡规划方面的重大战略决策和工作部署;审议或审定各类城市规划及规划的调整;审定重大建设项目选址和重要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审查中心城区拟出让土地的规划;审议或审定城乡规划、城市设计和建筑设计方面的地方性技术标准和规定;履行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它职责。

第二章人员组成、工作机构及其职责第四条人员组成市规委会主任由市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分管副市长担任,主持规委会工作;委员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规划、建设、发改、国土、环保、房管、铁路、民航、水利、信息产业、消防、人防、电力、安全生产监督、公共事业管理等有关部门和东胜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专家学者组成,委员因人事变动或其它原因调整的由接替其行政职务的同志接任。

专家学者原则上不少于全体委员人数的1/5,按照自愿、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推选,由市人民政府聘任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每届任期与市人民政府任期同步。

与议题有关的旗区、单位负责人、主要工作人员列席市规委会会议。

第五条工作机构及其具体职责市规委会下设办公室和专家咨询组。

(一)办公室是市规委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市规划局。

办公室主任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兼任,常务副主任由市规划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专职工作人员(需具有三年以上规划工作经历)不少于3名。

办公室具体职责:1.负责市规委会及专家咨询组各项会议的组织和准备工作;2.负责市规委会及专家咨询组审议意见、会议纪要及其它文件的起草和整理工作;3.负责市规委会的换届准备工作,负责聘任、增补专家,取消专家资格的准备工作;4.负责监督检查各项规划执行情况,协调规划建设工作中的有关事项;5.完成本规则规定的其它事项,承担市规委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章程

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章程

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全省新型城镇化和城市工作,增强城乡规划决策的科学性和权威性,确保城乡规划规范有序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X发〔X〕X号),《X省城乡规划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省城乡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规委会)是省政府统一指导协调全省城乡规划工作,并对有关问题进行审议决策的议事协调机构。

第二章机构设置和工作职责第三条省规委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组成。

省规委会主任由省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副省长担任。

省规委会委员由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文物局、省旅游局、省人防办、省测绘地理信息局、省电力公司、省地方电力集团公司等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第四条省规委会的主要职责为:(一)协调处理全省城乡规划中全局性、长远性、跨区域性的重大问题,协调处理规划改革试点时期的难点问题;(二)审查全省和跨行政区域城镇体系规划;(三)审查设市城市总体规划、省级以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以及规划实施过程中的重大规划调整;(四)指导、检查设市城市规划的编制与实施;(五)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省规委会委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省规委会会议并有表决权;(二)对省规委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三)对涉及城乡规划的重大问题进行监督,并就提交省规委会研究的议题提出建议。

第六条省规委会委员应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省规委会章程,支持省规委会工作;(二)承担省规委会委托的有关审查和审议任务;(三)落实执行省规委会有关决议。

第七条省规委会下设三个机构:(一)办公室。

设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省规委会日常工作。

主任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主任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分管负责同志担任。

成都市社会主义新农村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成都市社会主义新农村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成都市社会主义新农村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成都市社会主义新农村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9年6月17日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七月三日一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全市农村地区住房建设规划建设的管理,统筹推进城乡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土地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统筹推进"三个集中"、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中心城区以外的县城、城镇、独立工矿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各类建设项目(包括农村新型社区建设项目、农村聚居点建设项目、旧场镇改造、林盘聚居点整治建设项目及其配套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项目和其他各类建筑工程项目)的规划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机构)市级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全市农村规划建设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区(市)县相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农村单体建筑三层及以上的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工程规划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镇(乡)政府负责本区域内单体建筑三层以下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

农村村民委员会负责对本村区域内规划建设实施社会监督。

第四条(管理原则)农村地区规划建设应遵循"安全、适用、经济、省地"的指导思想和"发展性、多样性、相融性、共享性"的原则,满足《成都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技术导则》、《成都市农村新型社区建设技术导则》、《成都市川西林盘保护整治建设技术导则》、《镇(乡)村建筑抗震技术规程》、《四川省农村居住建筑抗震设计技术导则》、《成都市村镇居民自建房工程技术及施工质量控制要点》等技术标准。

第五条(社会监督)充分发挥农村村民委员会和群众的监督作用。

成都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的决定(2012)

成都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的决定(2012)

成都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的决定(2012)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12.10•【字号】•【施行日期】2012.12.10•【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城乡规划正文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的决定(2012年8月31日成都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12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2012年12月10日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对《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六十五条修改为:“对无法确定当事人的违法建设,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公共媒体以及在违法建设所在地,对强制拆除决定书予以公告。

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后仍无法确定当事人的,市或者区(市)县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实施强制拆除或者没收。

”二、将第六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市或者区(市)县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增加一款,作为该条第三款:“对正在进行的违法建设,责令停止建设而不停止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扣押其施工设施设备;违法建设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采取应急或者临时措施,强行制止违法建设,消除违法结果。

”本修改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将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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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负责会议筹备、会议记录和审议意见的起草以及文件档案的整理、存档工作。
(五)负责推选专家、公众代表和顾问委员,报规委会主任会议审议,并将专业委员会专家和公众代表名单向社会公布。
(六)督办规委会决定、意见的执行,定期向规委会主任会议汇报。
(七)负责处理规委会日常事务性工作。
(三)审议重要地段和重大项目[注2]规划方案的选址、标准、形态、建设标准和规模等。
(四)审议我市城乡规划技术管理体制、机制,听取全市违法建设查处情况。
(五)确定规委会专家、公众代表、顾问委员会委员、专业委员会委员名单。
(六)审议规委会工作章程、规定等。
(七)审议规委会主任、副主任认为应提请规委会审议的事项。
(三)审议规委会主任、副主任认为应提请建筑与环境景观艺术专业委员会审议的事项。
第十六条规委会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一)起草规委会章程、各项规定和操作规程等。
(二)承办规委会的各类会议。
(三)负责收集规委会议题(拟上报规委会主任会议或全体会议审议的议题应经议题申报部门的分管副市长同意)。
第二十条顾问咨询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由规委会办公室主任主持。
第二十一条专委会会议由专委会主任主持,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每次参加会议的委员不得少于7人,其中,与审议议题有关的职能部门(单位)负责人应参加。审议议题由规委会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确定,会议纪要由规委会办公室整理,主持人审核,规委会办公室主任签发。
第二条成都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规委会)是市政府进行城乡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受市政府委托就城乡规划建设的重大问题进行审议,向市政府提出审议意见。
第三条规委会的工作宗旨是:依照城乡规划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强化城乡规划管理,鼓励公众参与,切实提高城乡规划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维护公共利益,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第九条城乡规划与政策专业委员会、建筑与环境景观艺术专业委员会各设主任1名(由规委会办公室副主任兼任),委员分别由相关职能部门(单位)负责人、专家、公众代表并不少于15人的单数成员组成。
专家、公众代表任期3年。
第十条规委会办公室设在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设主任1名,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设副主任1名,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业务主管负责人担任。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章程》的通知
成府发[2008]47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成都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章程》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七日
成都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规划编制水平,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集中统一管理,建立科学、民主、公平、公正的城乡规划决策机制,确保城乡规划依法、规范、有序实施,根据国家、省城乡规划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十二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派驻城市规划督察员列席规委会全体会议、主任会议、专委会会议。
பைடு நூலகம்
第二十三条规委会主任会议和专委会会议采用议决制,重要事项可由主持人决定采用票决制。票决须获得参会人数的1/2以上委员同意方可视为通过。
第二十四条审议通过的城乡规划按规定程序报相关审批机关审批,其中:
(一)重点镇总体规划由市政府审批。
(二)市级及中心城区专项规划由市政府审批。
(三)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全市其他重要区域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市政府审批(由分管城市建设的副市长根据主任会议纪要或专委会会议纪要签发批复)。
(四)全市城乡规划技术标准和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报市政府审批(由分管城市建设的副市长根据主任会议纪要或专委会会议纪要签发批复)。
(三)审议全市城乡规划技术标准和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四)审议规委会主任、副主任认为应提请城乡规划与政策专业委员会审议的事项。
第十五条建筑与环境景观艺术专业委员会受规委会委托,就审议议题提出审议意见。其主要职责:
(一)审议非重要地段的城市设计。
(二)审议重大建设项目规划条件。
第五章规委会工作经费
第二十五条规委会的工作经费纳入市政府公共财政预算。
第二十六条工作经费的主要用途为:专家聘用、咨询调研、各种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以及其他必要的开支。
第二十七条规委会工作经费预算由规委会办公室负责编制,报规委会主任会审议。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由规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顾问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就城乡规划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提供咨询意见。
第十四条城乡规划与政策专业委员会受规委会委托,就审议议题提出审议意见。其主要职责:
(一)审议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全市其他重要区域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
(二)审议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规划选址。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八)负责规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规委会的会议制度
第十七条规委会会议分全体会议、主任会议、顾问咨询会议、专委会会议。
第十八条全体会议由规委会主任主持,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全体委员参加,每次参加会议的委员不得少于本委员会委员总数的2/3.
第十九条主任会议由规委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主任委员会委员参加,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审议议题由规委会主任或副主任确定;会议纪要由规委会办公室整理,规委会主任签发。
第四条规委会的主要职责是审议我市城乡规划和涉及城乡规划的重大方针政策。
第二章规委会的构成与设置
第五条规委会设主任委员会、顾问委员会、城乡规划与政策专业委员会、建筑与环境景观艺术专业委员会、规委会办公室。
第六条规委会委员由公务人员和专家、公众代表组成。设名誉主任1名,由市委书记担任;设主任1名,由市长担任;设副主任2名,由常务副市长和分管城市建设的副市长担任。公务人员由省政府秘书长、省建设厅厅长、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分管城市建设副秘书长和各区(市)县政府、市发改委、市经委、市建委、市交委、市农委、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文化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体育局、市旅游局、市商务局、市信息办、市林业园林局、市城管局、市房管局、市人防办、市交管局、市公安消防支队等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
专家、公众代表共7人,任期3年。
第七条主任委员会委员由规委会主任、副主任、省政府秘书长、省建设厅厅长、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分管城市建设副秘书长和市发改委、市建委、市交委、市规划局、市国土局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八条顾问委员会委员由规划、交通、建筑、工程、地理、环境、艺术、社会、经济、法律等方面的国内外资深专家组成。
第三章规委会的职责
第十一条规委会全体委员会主要职责:审议成都市城市总体规划、区(市)县城市总体规划。
第十二条主任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审议城乡发展战略以及城乡规划政策、制度、标准。
(二)审议区(市)县县域总体规划、区(市)县城市总体规划、重点镇总体规划、市级以上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市级以上风景旅游区规划、市级及中心城区专项规划、全市近期建设规划、重要地段[注1]城市设计等规划的定位、范围、目标、规模、功能布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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