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复习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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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复习大纲
1、一般而言可保风险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风险不是投机的,即仅有损失机会而无获利可能的风险。

(2)风险必须是偶然的,包括发生的可能性和发生的不确定性。

(3)风险必须是意外的:一是风险的发生或风险损害后果的扩展都不是投保人的故意所为;二是风险的发生是不可预知的。

(4)风险不许是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即要满足风险经营的大数法则要求。

(5)风险应有发生重大损失的可能性,这样才会有对保险的需求。

2、何谓动态风险和静态风险,举例说明。

静态风险是指自然力的不规则变动或人们行为的错误或失当所导致的风险。

静态风险一般与社会的经济、政治变动无关,在任何社会经济条件下都是不可避免的。

动态风险是指由社会经济的或政治的变动所导致的风险。

静态风险与动态风险的差别:损失与否不同、影响范围不同、发生特点不同
3、什么叫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
1) 保险深度:保险的保费(全社会的保费总额)在 GDP 中的比重
2) 保险密度:人均保费
4、何谓原保险和再保险?
原保险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直接订立合同,确立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投保人将危险转移给保险人。

原保险简称“保险”,我们平时用的最多的就是原保险。

再保险是指保险人将所承保到的保险业务的一部分或全部,向另一个保险人再一次保险,也就是保险的保险,这种方式也称“分保”。

5、保险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合同,有下列一些独有的法律特征:
保险合同的特性:(1)双务性(2)射幸性(3)补偿性(4)条件性(5)附和性(6)个人性
双务性:当事人双方都享有权力和承担义务,一方的权力即为另一方的义务。

射幸性:保险合同旅行的结果建立在事件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基础上(偶然性)
补偿性:保险人对投保人所承担的义务仅限于损失部分的补偿,赔偿不能高于损失的数额。

条件性:只有在合同所规定的条件的得到满足的情况下,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才履行自己的义务。

附和性:由当事人的一方提出合同的主要内容,另一方知识做出取或舍的决定,一般没有商议变更的余地。

个人性:保险合同所保障的是遭受损失的被保险人本人,而不是遭受损失的财产。

6、投保人应具备的条件是:
(1)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3)负有缴纳保险费的义务。

7、保险利益构成的条件是什么?
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标的是保险合同中所载明的投保对象,是保险事故发生所在的本体,即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生命、身体和健康。

特定的保险标的是保险合同订立的必要内容。

但是订立保险合同的目的并非保障保险标的本身。

尽管保险利益与保险标的的含义不尽相同,但两者的关系则是相互依存的。

一般的说,在被保险人没有转让保险标的的情况下,保险利益以保险标的的存在为条件:保险标的存在,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也存在;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也将蒙受经济上的损失。

8、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是什么?
人身保险指以人的寿命(或称为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发生死亡、伤残、疾病、年老等事故或生存至规定时点时给付保险金的保险业务。

9、变额人寿保险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变额人寿保险与传统寿险相比较,其通常具有以下特点:
首先,其保费的缴纳与传统寿险产品相同,是固定的,但保单的保险金额在保证一个最低限额的条件下,却是可以变动的。

变额寿险也是因此而得名的。

变额寿险保险金额的变动取决于投保人所选择的投资分立账户的投资效益。

第二,变额寿险通常开立有分立账户(分立账户是美国的叫法,在加拿大叫独立账户,而在中国则叫投资账户)。

在寿险公司内部,对应于传统终身寿险的保单责任准备金的资产都要记入保险公司的综合投资账户,为了使这些资金获得较为稳定的资产回报率,保险公司将之投资于一系列的较为安全的项目;而对应于变额寿险的保单责任准备金的资产,则单独开立一个分立账户或多个不同收益、风险特性的分立子账户,由投保人或保单所有人自由选择,由保险公司本身或委托基金公司专业经营。

投保人缴纳的保费,在减去费用及死亡给付分摊额后被存入选择的投资分立账户。

第三,变额寿险保单的现金价值随着客户所选择投资组合中投资业绩的状况而变动,某一时刻保单的现金价值决定于该时刻其投资组合中投资分立账户资产的市场价值。

10、责任保险的适用范围: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依法应负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或经过特别约定的合同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

包括: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

11、再保险与原保险有什么区别?
(1)主体不同:原保险主体一方是保险人,另一方是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再保险主体双方均为保险人。

(2)保险标的不同:原保险中的保险标的既可以是财产、利益、责任、信用,也可以是人的声明与身体;再保险中的标的只是原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承包合同责任的一部分或全部。

(3)合同性质不同:原保险合同中的财产保险合同属于经济补偿性质,人身保险合同属于经济给付性质;再保险合同全部属于经济补偿性质,再保险人负责对原保险人所支付的赔款或保险金给予一定补偿。

12、非比例再保险具有哪些优点和缺点?
(1)优点:
①非比例再保险使分出公司能将风险控制在一定的限度之内,有利于其业务经营的稳定。

②非比例再保险起赔点以内的大量小额赔款由分出公司承担,因此分出公司付出的保险费较少。

③非比例再保险无须分出公司编制业务报表,且帐务计算比较简单,通常是年初预付保险费,年终予以结算,比较节省经营费用。

④在非比例再保险中,接受公司可以较早得到保险费,而且既不需要提存保险费或赔款准备金,也不需要支付保险费手续费,可以充分地运用资金。

所以再保险人乐于接受这种再保险方式。

(2)缺点:
①在非比例再保险中,一般没有分保佣金的规定,即再保险接受人不分摊分出公司承揽及管理业务的费用,显然,这对分出公司较为不利。

②非比例再保险通常不要求再保险人提存准备金,这样使分出公司得不到接受公司履行义务的保证,使分出公司承担着一定的信用风险。

③非比例再保险保险费率不像原保险那样有客观的标准,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分出公司的主观意志,给较为合理地制订再保险费率带来一定的困难。

④在非比例再保险中,分出公司自负责任额的确定与保险金额及风险大小无直接关系。

13、什么叫风险管理
风险管理是指人们对各种风险的认识、控制和处理的主动行为。

它要求人们研究风险的发生和变化规律,估算风险对社会经济生活可能造成损害的程度,并选择有效的手段,有计划有目的地处理风险,以期用最小的成本代价,获得最大的安全保障。

14、风险的不确定性包括哪三方面的内容?
(1)空间上的不确定性;(2)时间上的不确定性。

(3)损失程度的不确定性。

15、保险市场自由化的内涵是指什么?
保险市场自由化不是一个政治概念,它用来描述市场竞争的状况,如准入准出限制、国外保险公司的国民待遇、监管方式、消费者财产权与其他权益等等。

保险市场自由化是保险业适应经济发展形势变化、满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客观要求所必须采取的对策。

保险市场自由化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表现:一是放宽对费率的管制。

过高的费率必然损害到被保险人的利益,而过低的费率则不利于保险人的经营。

适度地放宽费率管制,利于保险企业间的竞争。

二是保险服务自由化。

消费者对保险商品的需求在内容和形式上都在不断发生着变化,因此保险企业必须不断通过开发新险种和提供新服务来满足市场需求。

三是放宽对保险公司设立的限制。

保险市场精英主题的增加有利于改变保险市场卖方垄断的局面,也有利于保险业的竞争。

此外适度开放本国的保险市场也是市场自由化的一个主要方面。

16、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相同点与不同点?P42
商业保险,又称合同保险或自愿保险。

所谓商业保险,即保险双方当事人(保险人和投保人)自愿订
立保险合同,由投保人交纳保险费,用于建立保险基金;当被保险人发生合同约定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事件时,保险人履行赔付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为依靠工资收入生活的劳动者及其家属提供基本生活条件,促进社会安定而举办的保险。

主要险种有社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三种。

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的主要内容。

1.实施方式不同:商业保险一般是自愿保险,只有少数险种是强制性保险。

而社会保险的险种均为强制性险种,体现社会公平、兼顾效率。

2.举办主体不同:商业保险由专营的保险公司举办,遵循等价有偿的商业原则;而社会保险一般由政府主办,以社会安定为目的的非营利性保险。

3.保费来源不同:商业保险的保险费是由投保人缴纳;而社会保险的保险费一般由雇主和雇员一起承担,雇主和雇员分担比例各国有所不同,基金不够,则由财政贴补。

4.保险金额不同:商业保险中的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由保险礼仪的价值决定,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是由投保人的需要及其支付能力所决定。

社会保险的保险金额由国家统一规定,一般只能保证基本的生活费、基本的医疗保健费用。

17、保险合同的必备条件:
要素:(1)保险合同的主体: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保险人、投保人;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被保险人、保单所有人、受益人
(2)保险合同的客体: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可保利益
(3)保险合同的内容:主要条款——当事人的姓名和住所、保险标的、保险金额、保险费、保险期限
形式——投保单、暂保单、报废收据、保险单
18、什么叫保险合同的终止,导致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有哪些?
保险合同的终止是指当事人之间由合同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因法律规定的原因出现时而不复存在。

(1)合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
(2)合同因解除而终止
(3)合同因违约失效而终止
(4)合同因履行而终止
19、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是什么?
财产保险是指以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的发生导致财产的损失,以金钱或实物进行补偿的一种保险。

财产保险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广义的财产保险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保证保险等;狭义的财产保险是以有形的物质财富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

本处所要分析的是狭义的财产保险。

20、代位权产生的原因
在足额保险合同的场合,通常来说,当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全部损失时,保险人应依据保险价值进行全部赔偿。

如果保险标的物存有残值,则保险人对此享有物上代位权,也可以作价折给被保险人,在给付保险金中扣除该部分价值;当保险事故发生造成部分损失时,保险人应按实际损失确定给付的保险金数额。

如果保险人以提供实物或修复服务等形式作为保险赔偿的方式,保险人于赔偿后享有对保险标的物的物上代位权,或者当修复增加了保险标的物的实际价值或其功能明显改善时,保险人在赔款中可扣除掉给被保险人的增加利益。

21、何谓两全保险和两全保险的特点
两全保险是指在保险期间内以死亡或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寿保险,也称为生死合险,是将定期死亡保险和生存保险(生存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满时仍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寿保险)结合的保险形式。

两全保险是储蓄性极强的一种保险。

两全保险的纯保费由危险保险费和储蓄保险费组成,危险保险费用于当年死亡给付,储蓄保险费则逐年积累形成责任准备金,既可用于中途退保时支付退保金,也可用于生存给付。

由于两全保险既保障死亡又保障生存,因此,两全保险不仅使受益人得到保障,同时也使被保险人本身享受其利益。

22、简述飞机机身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作为运输工具保险中的主要类别,飞机保险实际上是以飞机及其相关责任风险为保险对象的一类保险。

机身保险以各种飞机本身作为保险标的,它适用于任何航空公司、飞机拥有者、有利益关系者以及看管、控制飞机的人。

保险人对飞机机身的承保责任通常以一切险方式承保,即除外责任以外的任何原因造成的损失或损坏,保险人均负责赔偿。

机身险的保险金额通常采取不定值方式承保,但也有保险公司对飞机机身采取定值保险的方式,对飞机损失的赔偿是在保险限额内选择现金赔付或置换相同的飞机。

飞机第三者责任保险,则专门承保飞机在保险期间可能造成第三者的损失且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风险,其性质类似于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它实行赔偿限额制。

23、什么叫自留额和分保额
对于每一危险单位或一系列危险单位的保险责任,分保双方通过合同按照一定的计算基础对其进行分配。

分出公司根据偿付能力所确定承担的责任限额称为自留额或自负责任额;经过分保由接受公司所承担的责任限额称为分保额,或分保责任额或接受额。

自留额与分保额可以以保额为基础计算,也可以以赔款为基础计算。

计算基础不同,决定了再保险的方式不同。

自留额与分保额可以用百分率或者绝对数表示。

根据分保双方承受能力的大小,自留额与分保额均有一定的控制,如果保险责任超过自留额与分保额的控制线,则超过部分应由分出公司自负或另行安排分保。

为了确保保险企业的财务稳定性及其偿付能力,许多国家通过立法将再保险的自留额列为国家管理保险业的重要内容。

24、再保险在宏观和微观各具哪些作用?
保险在微观经济中的作用:主要是指保险作为经济单位或个人风险管理的财务手段所产生的对微观主体的经济效应。

(一)有利于受灾企业及时恢复生产(二)有利于企业加强经济核算(三)有利于企业加强危险管理(四)有利于安定人民生活(五)有利于民事赔偿责任的履行
保险在宏观经济中的作用:是保险功能的发挥对全社会和国民经济总体所产生的经济效应。

(一)保障社会再生产的正常进行(二)推动商品的流通和消费(三)推动科学技术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四)有利于财政和信贷收支平衡的顺利实现(五)增加外汇收入,增强国际支付能力
(六)动员国际范围内的保险基金
小结:保险在宏观和微观经济活动中的作用有二:一是发挥社会稳定器作用,保障社会经济的安定;二是发挥社会助动器的作用,为资本投资、生产和流通保驾护航。

25、成数再保险优缺点:应该指出的是,成数再保险的优点是主要的,这是成数再保险被广泛采用的重要原因。

两个优点即合同双方利益一致,手续简便;
两个缺陷是指它缺乏弹性,同时难以达成风险责任的均衡化。

26、农业保险的特点:
(1)农业保险面广量大
(2)农业保险受自然风险和经济风险的双重制约
(3)农业保险的风险结构具有特殊性
(4)高风险与高赔付率并存
(5)农业保险需要政府的支持
一、案例分析:
1、离婚了我还是受益人吗
原本是一对恩爱的小夫妻,却因为男方家“烦人”的亲戚们最终选择了分开,而由男方意外去世带来的一笔保险赔偿金又让这个原本就痛苦万分的家庭再起风波。

“离婚了,我还是赵兴(化名)人身险的受益人吗?”带着这个疑问,陈琳(化名)走进了浙江援手律师事务所。

“烦人”的亲戚让夫妻翻脸
赵兴和陈琳大学毕业后在同一家广告公司上班,一见倾心的两人在2000年2月喜结连理,但从此以后,陈琳的烦心事也接踵而至。

因为夫妻俩有一套二室一厅的房子,2000年9月至2004年,赵兴的妹妹、哥哥一家、父母先后住到他们家。

频繁的人来人往让陈琳再也无法忍受,两人间的隔阂越来越深,经常为此事争吵的他们在2005年初协议离婚,从此分道扬镳。

12万赔偿金到底该归谁
今年8月,赵兴不幸在一场交通事故中去世,来自保险公司的一笔12万元的赔偿金又让陷入悲痛中的陈琳和赵兴父母再次翻了脸。

原来,赵兴在2002年曾在这家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人身险,保险受益人填的是陈琳,根据保险合同,陈琳将获得12万元的赔偿金。

但赵兴父母却坚决不同意陈琳作为受益人来领取这笔赔偿金,“这12万元应该作为我儿子的遗产由我们来继承,或者至少分给我们一半,如果全部给陈琳的话,我们就起诉她”。

此案该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1)保险合同指定的受益人有效。

赵兴在2002年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人身险,指定保险受益人为其妻陈琳。

赵兴购买保险时身体健康,思维正常,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因此,他指定的受益人是有效的。

(2)保险事故发生属于偶然事件,不存在道德风险,保险公司应该履行赔偿责任。

(3)按照保险法规定,受益人不存在丧失受益权和放弃受益权的情况下,保险金的请求权和所有权均属于受益人。

虽然赵兴和陈琳已经离婚,不论何种原因导致赵兴未在生前向保险公司申请变更受益人,且事故发生纯属偶然,不存在受益人故意伤害、致死受益人行为,因此,陈琳仍然是合法受益人,因此在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死亡,其生前指定了受益人,且受益人不存在丧失受益权和放弃受益权的情况下,那么保险公司应将保险金全额给付受益人陈琳。

(4)至于赵兴父母关于“这12万元应该作为我儿子的遗产由我们来继承,或者至少分给我们一半,如果全部给陈琳的话,我们就起诉她”的请求,属于民事纠纷,属于民事法律调整范围,与保险公司赔偿无关。

2、王某系桑塔纳车主,于2001年8月7日在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22万元、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为20万元,保险期限为一年。

该车于次年5月24日通过南京市工商局旧机动车辆交易市场将该车卖给李某,由于车管部门日期限定,当日车辆未能过户,直至8月份才过户。

5月25下午2时许,
李某驾驶该车由南京开往江阴,在312国道上与另一辆车相撞,致使该车驾驶员赵某死亡,车辆全损。

事故经交警处理,认定李某负全责,赔偿赵某家属14.6万元。

事故发生后,王某即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出索赔。

保险公司调查后认为,该车转卖手续已办理完毕,但原车主王某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单未及时过户,应当拒赔。

原车主王某不服,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法院认为,车辆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交通事故时驾驶员负全部责任,造成的损失除免赔20%外,其余部分保险公司应负责赔偿,保险公司以保险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前已转卖为由拒绝赔偿理由不充分,判决保险公司一次性赔偿王某车辆损失17.6万元和第三者责任损失11.68万元。

你认为法院的判决是否合理,为什么?
答:法院的判决是不正确的。

因车辆实际已经转卖,双方已经实际完成买卖行为,所有权实际已发生转移,而过户只是政府管理部门便于管理的一项规定,没有过户并不能说明买卖没有发生,更不能说所有权没有转移。

所以王某对该车已失去了保险利益,保单对王某无效,而新车主李某因没有到保险公司办理保单批改过户手续,保单对他也没产生法律效力。

所以保险公司拒赔是有理的。

3、2001年1月5日,某市汽车出租公司将其所有的新款夏利轿车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险、第三者责任险和附加盗窃抢劫险,被保险人为该出租汽车公司。

保险期限一年。

合同签订后,出租汽车公司如期交了保险费。

同年5月2日,出租汽车公司将其中一辆夏利轿车过户给汪某,同时,汪某与汽车出租公司订立合同,车辆仍由出租公司管理,并约定汪某每年向出租公司交纳管理费和各种税费,车辆以出租公司的名义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保险费由汪某个人交付。

同年10月20日,汪某驾车运营时,在某地遭到歹徒劫持,并将其夏利车抢走。

事故发生后,出租汽车公司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以标的转让没有通知保险公司办理批改为由拒赔。

出租汽车公司不服,遂起诉到法院。

法院认为,出租汽车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出租车公司将保险车辆转让给汪某,虽然没有通知保险公司,但该车仍由出租汽车公司管理,保险事故发生后,出租车公司对该车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请问: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因出租公司虽然已把车辆转让给了汪某,失去了所有权,但保险利益除因所有权产生外,按保险利益原则,经营管理权同样可以产生保险利益,所以出租公司因管理该车辆而拥有保险利益,出租公司与保险公司订立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保险公司在车辆出险后应该赔偿。

4、2001年1月17日晚8时左右,某中专学校的学生吴某由市内返回学校,突然一辆中巴车从后面将他撞倒,当即便被人送往医院抢救。

经当地的交通管理部门裁决,此次事故是由于中巴车刹车系统出了故障而导致的,车主负有全部责任。

吴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共计4500元,车主全部承担了,吴某由于被撞后落下轻度残疾,车主又另行支付了残废补助金2万元。

吴某所在的学校在事故发生前已为在校的全体学生投保了学生意外伤害保险及附加医疗保险,每人保额5000元。

在车主已经支付了伤残金和全部的医药费后,保险公司是否还要履行支付医疗费和伤残保险金的义务?
答:保险公司还要履行支付伤残保险金的义务,但不需要支付医疗费。

因吴某的学校已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医疗险,意外伤害保险不行使代位权,被保险可以获得双份赔偿。

但医疗险属于补偿性质,不能获得双份赔偿,因车主已经承担了医疗费,保险人就不必再支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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