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原理与精要》读书报告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引言随着全球化的发展,涉外民事关系的发生频率不断增加。
而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各不相同,这就给解决涉外民事关系带来了法律适用的问题。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国际社会形成了一系列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以便确保正义和公平。
本文将重点探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意义、适用范围和解决方法等问题。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意义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是为了解决不同国家之间涉及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规定。
其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为各国提供了一个统一的法律适用标准,避免了因为法律差异而导致的不公平和混乱。
2.保护当事人权益:涉外民事关系往往涉及不同国家的当事人,而这些当事人可能面临着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和司法体系的限制。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为当事人提供了一种保护机制,确保他们的权益不受损害。
3.促进国际合作与交流: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制定促进了国际间的合作与交流。
不同国家可以通过制定共同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来解决共同面临的问题,增进彼此之间的了解和合作。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适用范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适用范围涵盖了各个领域的民事关系,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法、侵权法、家庭法等。
在具体适用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合同选择条款:在涉外合同中,当事人通常可以选择适用哪国法律。
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原则进行选择。
2.民事侵权行为:当涉及到民事侵权行为时,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的法律。
通常可以考虑侵权行为发生的地点以及哪国法律与其有最密切联系。
3.家庭法问题:在处理涉外家庭法问题时,通常需要考虑当事人的国籍、居住地以及家庭关系的实际情况。
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原则进行选择。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解决方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解决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1.直接适用法:当不同国家的法律适用法存在差异时,可以通过直接适用相关国家法律的方式解决。
浅谈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总则
浅谈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一般规定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了明确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合理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依照本法确定。
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和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第三条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
第五条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六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
第七条诉讼时效,适用相关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
第八条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
第九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
第十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
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
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看完了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给我最大的印象就是它是一部规范涉外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
调整在国际交往中产生的包括涉外民事主体关系、涉外物权关系、涉外婚姻家庭关系、涉外继承关系、涉外知识产权关系、涉外合同关系、涉外债权关系等涉外民事关系,主要解决上述各类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
它的产生有利于在涉外民商事审判中正确适用法律,平等地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终保障涉外民事关系的正常发展。
但是这部法律也存在一些瑕疵,比如其中规定适用的我国现行的有关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是散布在不同的民事法律法规之中的,不仅分散、难成一体,而且不便于统筹兼顾,难于对一些共同性的问题、需要协调的问题,比如识别问题、外国法的查明问题作出统一的规定。
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的立法思考
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的立法思考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是指适用于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包括冲突法规范和实体法规范,适用于处理涉外民事诉讼和涉外商事仲裁等案件。
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在国际交往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对于维护国家主权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国内外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的现状并不十分完善。
在国内层面,我国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还不够完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我国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的规定比较零散,缺乏系统性。
现有的法规和政策都是单独规定的,缺乏一个统一的立法框架来规范涉外民事法律关系。
我国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的立法层次较低,缺乏权威性。
很多规定都是部门规章或地方性法规,甚至还有不少是政策性的文件,没有上升到法律层面。
我国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的规定比较笼统,缺乏可操作性。
不少规定都是原则性的表述,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和司法解释,导致实践中难以操作。
为了完善我国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满足国际交往和国内实践的需要,我们提出以下立法思考:应当制定一个统一的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将现有的法规和政策进行整合,形成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
应当提高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的立法层次,将现有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上升到法律层面,以保证其权威性和法律效力。
应当在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中增加具体实施细则和司法解释,以保证其可操作性和实用性。
具体而言,我们建议在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中明确以下内容:确定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的适用范围和调整对象,例如自然人、法人、婚姻家庭、继承、物权、合同等领域。
规定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的原则和精神,例如平等、公正、诚信、适当原则等。
明确不同情况下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的选择方式,例如当事人协议选择、仲裁机构或法院根据最密切原则确定等。
规定涉外民事诉讼和仲裁的程序和制度,例如涉外民事诉讼的管辖权、送达、取证、判决和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等。
增加对不同国家法律适用的规定,例如不同国家法律之间的冲突解决方式、对外国法律的查明和适用等。
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最密切联系精神
定位不 同。《 法律适用法》 对最密切联系原则 的采 用和定 位是 多层 次 的 , 具体 来讲 , 可 以分 为 以下 三个
层次 。
1 . 作 为辅 助原 则 。《 法律 适用 法 》 第 2条规 定 : “ 涉外 民事 关 系 适 用 的法 律 , 依 照本 法 确定 。其 他
法律 对涉 外 民事关 系 法 律适 用 另 有 特别 规 定 的 , 依
作者简介 : 王贵枫 ( 1 9 8 3 一) , 男, 河南郸城人 , 博士生 , 主要从事 国际私法研究 。
收 稿 日期 : 2 0 1 4—1 1— 2 4
照其规定。本法和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 用没有 规定 的 , 适 用 与 涉 外 民 事关 系 有 最 密切 联 系 的法律 。 ” 依照该条规定 , 可 以推知涉外民事关系法 律适 用 的逻 辑 是 : 其 他法 律 的特 别 规 定一 法律 适 用法 的规定一 最 密 切联 系 的法 。 只有 《 法律 适 用 法》 和其 他法 律对 某 涉外 民事 关 系法 律 适 用均 未 规 定 的情 况下 , 才适 用 与 该 涉外 民事 关 系有 最 密 切 联 系 的法 律 。这就 赋予 了最 密切联 系原 则辅 助原则 的 地位 , 兜 底适 用 。 最 密切联 系原则虽 然其 表 面上是 补缺或 补漏 原 则, 但实 际上 成为 无 法 律选 择 规 则 时 选择 法律 的根 本 原则 J 。民事关 系体 系庞 杂 , 且 在 不 断 发展 变 化 中, 而《 法律适用法》 和其他民事法律所规定的冲突 规 则仍 显疏 简 , 出现 无 法 律选 择 依 据 的涉 外 民事 关 系在所 难免 。 因此 , 《 法律适 用 法 》 对 最 密 切联 系原 则 也是 委 以重任 。 2 . 构成 系属 公 式 。所 谓 系 属公 式 , 就 是 把 一 些 解决法 律 冲突 的规 则 固定 化 , 使它 成 为 国际 上公 认 的或 为大 多数 国家 所 采 用 的处 理 原 则 , 以便 解 决 同 类 性质 的 法 律关 系 的 法律 适 用 问题 J l 嘶。“ 最 密 切 联系 的法 ” 即属 于 常见 的 系 属公 示 之 一 , 用 于 解 决 不 同性 质 的涉外 民事 关 系 , 尤 其适 用 于 涉 外 合 同关 系 】 1 。《 法 律适 用 法》 第4 1条规 定 : “ 当事 人 可 以 协议选 择合 同适 用 的法 律 。 当事 人 没有 选 择 的 , 适 用履行 义 务最 能体 现该合 同特 征 的一方 当事人 经常 居所地 法 律 或 者 其 他 与 该 合 同有 最 密 切 联 系 的法 律。 ” 当事 人没有 协 议选 择 合 同适 用 的法律 时 , 该 条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原理与精要》读书报告
《原理与精要》读书报告【摘要】本篇报告是笔者在仔细阅读完齐湘泉老师编写的《原理与精要》后,以主要章节为线索从著作者研究的问题、研究的方法、研究的立论和论点、研究的论据和资料运用以及本书的贡献和创新等方面进行分析和理解的,旨在阐明本书的主要内容以及对实践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读书报告一、本书概况前言部分主要阐述了《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制定的现实背景、通过的历史过程以及重大意义,并对该法的实施效果做了大胆的展望和预测。
九章的正文是本书的主体,详细介绍了《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各章节的理论渊源和具体规定。
最后的附录部分,包括《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全部法条以及作者撰写本书的后记。
二、重点章节解读本书第一章为中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立法,作者从调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的名称入手,辨析了调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的名称,以实证方式解析了法律适用法,追溯了中国法律适用法立法的历史,叙述了《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制定过程。
得出我国调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的名称应为法律适用法的结论。
在辨析调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名称时,作者放眼世界,追溯历史,分别作了横向对比与纵向分析,引用了其他国家大量的立法资料和理论依据。
在谈到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起源时,作者独具匠心地列举了古代历史事件(诸如汉代“刘细君和亲案”、“昭君和亲案”等)来证明自己的论点,大大加强了本书的趣味性和可读性。
另外,作者花了大量的笔墨叙述了《法律适用法》的制定过程,每次专家组的汇集与讨论作者都像写故事一样写明时间与地点,由此可以看出齐湘泉老师对自己所从事的国际私法学科有着发自内心的热爱。
最后,从2009年9月到2010年10月,《法律适用法》终于三读通过,在我国成为正式法律。
本章是从宏观上对《法律适用法》的制定到出台做了叙述性的描写,告诉了读者这部法律是什么,为以后各章着重描写法律问题作了很好的理解性的铺垫。
第二章是本书的重中之重,论述了我国《法律适用法》的立法宗旨与调整对象,探讨了《法律适用法》与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的关系;与我国国内法的关系、与外国法的关系,并说明了总则中各个原则的理论来源,对后文具有指导作用。
解读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A a c t h wl— sa l h d Co fc fL ws S s e i ia Gln e a e Ne y e t b i e n l to a y t m n Ch n t s i
i g wih c n ito a s u s ti mp ra tt i a is l u l a s a e fr r a h n fe t n t o f c flwsis e .I s i o t n o Ch n tefb twil lo h v a —e c i g efc s l
l e aiey c mp e e Ch n s o f c fl y tm s b e u l p b hi e lw n e r ly f r ltv l o l t i e e c n i to ws s se ha e n b itu y t sn w a a d g ne al l a s a i g,i s o l e wec me y b t i e e a d fr in r . pe k n t h u d b l o d b oh Ch n s n o e g e s Ke r s: i a;lg sa in;c n ito a y wo d Ch n e il t o o f c fl ws l
T u n -a U G a gj n i
(colfL w, n e h M cu Maa , hn ) Sho a U &  ̄ yo aa , cu C i o f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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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浅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作者:张璐来源:《科学与财富》2016年第24期摘要:《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出现,标志着中国国际私法立法进入了一个新的时代。
从整体上看,它在很大程度上完成了中国国际私法立法的系统化和现代化,弥补了原有立法的不足,立法定位准确。
但从侧面看,在立法的一些细致问题方面又存在些许不足。
关键词:法律适用法;涉外民事关系;外国法查明随着国际间交流的深入,中国人与外国人的交往也越来越频繁。
我们常常会听到诸如这样的消息:中国女星汤唯嫁给了韩国著名导演金泰勇;赵薇大手笔买下法国级别最高的梦洛酒庄;某编剧抄袭了好莱坞的剧本;某网红开始做起了日本代购;某中国留学生毕业后留在了澳洲工作等等。
这种生活方式的改变,使得国际间的婚姻关系备受考验、物权纠纷颇为吸精、知产侵权获得关注、劳动合同争议不断。
因此,涉外案件已不再是新鲜事物,它普遍地存在于我们的生活当中,为了迎合国家的发展和生活的步伐,2010年10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迎来了国际私法立法方面新的结晶《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它于2011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一、法律适用法之立法成就在法律适用法的立法过程中,从名称到体例的选择,从原则到规则的制定,社会各界都在各抒己见,可谓莫衷一是。
随着法律适用法的施行,实践中很多棘手的纠纷得到解决,同时也引起了新的“纷争”。
但纵观全局,在很大程度上法律适用法使得中国国际私法的立法更加系统化和体系化,填补了之间很多立法的空白,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和时代特点。
1、立法定位精准法律适用法在制定过程中以实用性、体系化、中国风为立法目标,立法定位准确。
在立法技术方面,并用硬性规定与灵活规范,利于解决实践中多变的问题。
善于借鉴其他国家和国际上先进的立法技术和经验,如强调意思自治原则并适用于侵权领域等,都具有明显的国际特色。
2、内容愈见丰富法律适用法不仅在技术上有所见长,在内容上也是日渐丰富。
如新增了强制性规定、反致等,总则可见。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及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
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 充了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内容,即以特
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 征履行性为主,辅以其他最密切联系 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 的判断方法,增强了最密切联系原则 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 的可操作性。新法还增加了消费者合 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 同和劳动合同准据法的规定。 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及司 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民 四 庭
沈红雨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理解与适用及司法解释的制定情况
提 纲
总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出台背景及主要内容 •一、新旧法的的适用关系 •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三、最密切联系原则 •四、强制性法律的直接适用 •五、外国法的查明
浅析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浅析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内容摘要: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自2011 年4 月1 日实施至今,刚好有一个年头。
较之于之前的民法通则,法律适用法不管从结构上、内容上还是自身的特点来看,都有它的进步意义。
结构上更加系统和全面,内容上更为合理和完善,特点上融入了中国的特色,注重继承和创新相结合。
我国的法律适用法的颁布与实施顺应了国际私法的发展潮流,使得涉外的民事关系中的纠纷问题的解决有法可依。
但是,这部法律并不就已经是尽善尽美的,它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关键词:法律适用法结构内容特点不足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从上世纪八十年代中期以来,在《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中对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作出了相关规定,在处理涉外民事争议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在实践中,随着对外交往的增多,涉外民事争议日趋复杂。
这就使得需要一部全面的具体的法律来应对日益对外交往中遇到的纠纷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中国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应运而生。
在第一章的一般规定的第一条中明确了此法的目的:为了明确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合理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从结构而言,法律适用法的系统性更强,完成了我国冲突规则的系统化和现代化。
现行冲突规则不够系统、全面且已部分过时,有些冲突规则甚至相互抵触,法律、法规中的冲突规则与司法解释中的冲突规则也存在不和谐之处。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共计8章、52 条,就民事主体、婚姻家庭、继承、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等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做出了系统、全面的规定,从而结束了我国冲突规则不系统、不全面和部分不合时宜的局面。
第一次将冲突规则集中规定在同一部单行法律中。
对于对外开放日益频繁的我国来讲,法律适用法的颁布与实施在解决涉外民事关系的纠纷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具有进步意义。
从内容上看,法律适用法较之于之前的相关法律,在涉外民事关系方面更为合理、全面。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国际交流的日益频繁,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问题日益凸显。
本文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立法背景、主要内容、适用范围以及法律适用原则等方面进行探讨,旨在为我国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提供参考。
一、立法背景1.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涉外民事关系日益增多,涉及领域广泛,如合同、知识产权、婚姻家庭、继承等。
2. 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尚不完善,对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缺乏统一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争议。
3. 为适应国际社会的发展趋势,我国需要制定一部专门规范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的法律。
二、主要内容1. 适用范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适用于我国境内发生的涉外民事关系,包括合同、知识产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等领域。
2. 法律适用原则: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确立了以下原则:(1)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可以约定适用其本国法或国际惯例。
(2)最密切联系原则:当意思自治原则不能适用时,应当考虑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3)公共秩序保留原则:当适用外国法律可能损害我国公共秩序时,可以不予适用。
(4)法律适用优先原则:在适用外国法律时,应当优先适用我国法律的规定。
3. 法律适用规则:(1)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适用其本国法或国际惯例。
当事人未约定的,适用合同签订地法。
(2)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的取得、保护、转让等,适用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本国法。
(3)婚姻家庭: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等,适用当事人共同住所地法。
(4)继承:遗产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
(5)侵权责任:侵权行为地法与侵权行为人本国法有竞合时,适用侵权行为地法。
三、适用范围1. 合同:包括买卖、租赁、承揽、运输、保险等合同。
2. 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等。
3. 婚姻家庭:包括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等。
4. 继承:包括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5. 侵权责任:包括人身损害、财产损害等。
四、法律适用原则1. 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可以约定适用其本国法或国际惯例。
浅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最密切联系精神
浅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最密切联系精神下文为大家整理带来的浅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最密切联系精神,希望内容对您有帮助,感谢您得阅读。
最密切联系说是当代冲突法理论的精粹,备受青睐。
冲突法的现代化及其程度可以从其对最密切联系精神的汲取程度得以确证。
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法律适用法》)在世界范围内都算是一部较新的冲突法,自然也汲取了最密切联系精神。
这不仅体现在《法律适用法》带有最密切联系字样的条款中,就是一些看似非常传统的条款也透露出强烈的最密切联系精神。
但是《法律适用法》对最密切联系精神的贯彻仍是残缺不全的,需要进一步加强,方能与时俱进。
一、最密切联系精神的明示表达《法律适用法》对最密切联系精神的汲取,最直观的反映是其部分条款明确载有最密切联系字样。
《法律适用法》52条中,共有5个条款直接使用了最密切联系一词。
所涉条文虽少,但足以说明其对最密切联系精神的重视。
从总体上看,《法律适用法》明示表达的最密切联系精神具有以下鲜明特点。
(一)法律地位:多层次最密切联系原则在各国冲突法立法中被广泛采用,但其法律地位有别,这主要取决于各国立法对其定位不同。
《法律适用法》对最密切联系原则的采用和定位是多层次的,具体来讲,可以分为以下三个层次。
1.作为辅助原则。
《法律适用法》第2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依照本法确定。
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和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没有规定的,适用与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依照该条规定,可以推知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的逻辑是:其他法律的特别规定法律适用法的规定最密切联系的法。
只有《法律适用法》和其他法律对某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均未规定的情况下,才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这就赋予了最密切联系原则辅助原则的地位,兜底适用。
最密切联系原则虽然其表面上是补缺或补漏原则,但实际上成为无法律选择规则时选择法律的根本原则。
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颁布实施,对于我国国际私法界来说,无疑令人为之欢欣鼓舞,成为一座新的里程碑。
试图从之前的法律规定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之间的差异入手,探讨其进步之处。
标签:国际惯例;最密切联系;意思自治;保护弱方当事人利益1 系统化完善冲突规则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公布之前,我国关于涉外民事关系的冲突规范散列于许多法律之中,没有一个系统、全面的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冲突规范,并且部分内容已过时,某些冲突规范彼此之间甚至相互抵触,法律、法规中的冲突规范与司法解释中的冲突规范也有许多不相适应的地方。
造成了法律适用上的混乱,增加了司法实践中的难度。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作为新近的立法,在许多方面均吸收了当代各国国际私法立法的先进经验,结合了国内众多学者的意见,并且充分考虑到了我国的现实情况。
达到了立法观念的科学化、立法手段的现代化和立法内容的国际化。
其形式结构严密、逻辑严谨,分为总则、分则和附则。
本法主要规定不仅改善了以往相关涉外民事关系法律立法结构和形式上的残缺不全,同时在内容上有效地避免了立法的冗长、繁杂、重复和矛盾。
2 去除国际惯例在法律中的规定《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条第2款规定:“本法和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相比较之前的民法通则,删除了对国际惯例的适用。
国际私法中的国际惯例分为两类。
一类属于国际强行法规范,就如《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所称的作为通则并经接受为法律的那些国际习惯。
另一类则是国际贸易惯例,也称为商人习惯法。
商人习惯法只具有任意法的性质,供从事国际商业交往的当事人任意采用。
也就是说,即使经国家认可采用,也只有当事人接受,才对当事人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
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2000)规定“希望使用INCOTERMS2000的商人,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该合同受INCOTERMS2000的约束。
述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有限理性和自由裁量权为视角
适 用 中 国法律 的强制性 规定 ; 明确彻底 舍弃反制 制度 ; 小公共 秩序 的适用 范围 ; 门规定 仲裁协议 的法 缩 专
律适 用 ; 确定外 国法 查明的原则 ; 采取梯次 适用方式解决法律适 用 问题 。
笔 者长期 关 注 中国国际 私法 的立法 问题 , 撰 写 了系列 文 章 。在 《 并 河南 省政 法 管理 干 部 学 院学报 》 20 04年第 2期发 表 的《 中国 国际私法 立 法 的理 想 与 现实——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民法 ( 案 ) 第 九编 评 草 ) 析》 文 中指 出 : 国国际私 法立法 理 想 的模 式 就是 采 取 法典 形 式 , 是 鉴 于我 国实 际情 况 , 行 法 规 一 中 但 单
( ) 会主义 倾 向的假 设 。 3机
经济人 的假设 , 即把人类 行 为界定 为追 求财 富最 大化 。人 的一切行 为 都表现 为趋 利避 害 , 谋求 自身 利 益最 大化 。正 如亚 当 ・ 密说 道 :我 们 每天 所需 要 的食 物 和饮 料 , 是 出 自屠夫 、 斯 “ 不 酿酒 家 或 烙 面 师
但 其也 存在 需要 完善 的地 方 , 没有 将 最密切联 系原 则上升 为基 本原 则的地 位 。
关 键词 : 限理性 ; 有 自由裁量权 ; 法律 适 用法》 《
中图分 类号 : 9 7 文献标识 码 : 文章编号 :0 5— 2 5 2 1 )2— 12— 9 D9 A 2 9 3 7 ( 0 2 0 0 2 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以下简称《 ( 法律适用法》 由第十一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 ) 会 常务委员会第 十七 次会议 于 2 1 00年 l 2 0月 8日通过 , 并于 2 1 4月 1日起开始施行 。这是新 中国第 01年 部 关于 冲突法 的单 行法规 。这部法律 的 出台, 不仅体现 了我 国国际私法 学者 长期不懈 努 力的结果 , 而且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导言: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是指规定涉外民事关系中适用何种法律的法律规则和原则。
随着全球化的不断发展,涉外民事关系逐渐增多,国际交往越来越频繁,因此为了解决涉外民事关系中的法律适用问题,各国纷纷制定了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本文将重点探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涵义、适用原则和具体适用方法。
一、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涵义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主要是指适用于跨境民事关系的法律规则和原则,旨在解决涉外民事关系中法律适用的问题。
涉外民事关系是指当事人中至少有一方具有外国国籍或者涉及两国及以上国家之间的利益纠纷。
涉外民事关系的特殊性在于涉及多个国家之间的法律制度和文化差异,因此在解决其法律适用问题时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原则和方法。
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的原则在涉外民事关系中,存在着一系列适用法律的原则。
其中,最重要和最基础的原则是国际私法原则。
国际私法原则主要包括国籍原则、居住地原则和最紧密联系原则。
国籍原则指的是适用当事人国籍国法律;居住地原则指的是适用当事人居住地法律;最紧密连接原则指的是适用与案件最有紧密联系的法律。
除了国际私法原则之外,还有公序良俗原则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是指当适用适用外国法律与当地公序良俗相抵触时,应适用当地法律。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当事人可以约定适用的法律。
三、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的具体方法涉外民事关系中的法律适用可以采用以下几种方法。
首先,可以通过双重国籍的方式进行法律适用。
即双重国籍的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其其中一个国籍的法律。
其次,可以通过选择当事人居住地法律的方式进行法律适用。
当事人居住地法律适用以解决法律适用问题,尤其适用于居住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
第三,可以通过最紧密联系法律的方式进行法律适用。
即首先确定案件与哪个国家的法律的联系最为紧密,然后适用该国法律。
最后,可以通过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方式进行法律适用。
即当事人可以约定适用哪国的法律。
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实质正义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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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适 用 法 》 实 质 正 义 ; 护 弱者 合 法 权 益 ; 果 导 向规 则 ; 密切 联 系 原 则 《 ; 保 结 最
中 图分 类 号 : 9 D9 7 文献 标 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 6 23 5 2 1 ) 2 0 4 — 6 1 7 — 3 X( 0 1 0 — 0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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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制度》读书笔记模板
第一节物之所在地法原则 第二节中国关于不动产物权法律适用的规定 第三节中国关于动产物权和特殊物权法律适用的规定 第四节国有化
第一节涉外合同及其法律冲突 第二节意思自治原则 第三节最密切原则 第四节中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 第二节特殊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
第一节不当得利的法律适用 第二节无因管理的法律适用
第一节知识产权概述 第二节专利权 第三节商标权 第四节著作权
第一节国际货物买卖 第二节国际货物运输 第三节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第四节代理 第五节信托 第六节破产 第七节票据
第一节船舶物权的法律适用 第二节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 第三节海难救助的法律适用 第四节共同海损的法律适用 第五节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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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绍
赵旭东,教授,1959年5月生,山东省栖霞县人。现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博士后导师、中国 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院长。曾挂职兼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副厅长。
目录分析
第二章冲突规范与 准据法
第一章涉外民事关 系法律适用概述
第三章涉外民事关 系的主体
第四章婚姻家庭的法 律适用
第五章继承的法律适 用
第六章物权的法律适 用
第七章合同的法律适 用
第八章侵权的 1
法律适用
第九章不当得 2
利和无因管理 的法律适用
3 第十章知识产
权的法律适用
4 第十一章商事
关系的法律适 用
5
第十二章海事
第一节涉外民事关系的含义 第二节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中的法律冲突 第三节涉外民事关系的调整方法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研究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研究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研究随着全球化的加速发展,人们的交流与交往日趋频繁。
在国际交往中,民事关系不可避免地会产生,而知道如何处理这些民事关系及如何确定适用的法律,就显得尤为重要。
涉外民事关系是指当事人双方具有不同的国籍、当事人之间的交易跨越国界、当事人在境外实施民事行为等情况下涉及到的民事关系。
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仅仅涉及到法律的选择,但却在实际应用中,影响着民事关系的正常运转,因此有必要对此进行深入的研究。
当两个国家的法律规则不同,针对相同问题给出的答案可能也不尽相同,于是在处理涉外民事关系时,确立适用哪个国家法律,便成为了一个很重要的问题。
在国际私法领域,法律适用一般分为“规则”适用和“自愿”适用两种方式。
1.规则适用法规则适用法是指根据一定的适用规则,将合同中的事项或民事关系属于哪个国家的法规限定到具体的国家或地区中去,并对属于该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做出适用,确定其作为合同适用法的法律。
常见的适用规则包括:当事人国籍原则、交易地原则、约定合同适用法、德国的德佛尔法等。
(1)当事人国籍原则当事人国籍原则即将外国人的民事关系适用其国籍所在国法律的规则。
在应用这种原则时,应注意到的是,根据这一原则适用外国法律,有时可能因涉外民事关系中常见的无国籍人而无法适用。
而对于双重国籍的人,国际上常采用居住国的法律为适用法,并联合其另外一个国籍所在的国家予以补齐。
(2)交易地原则交易地原则是指把民事关系所发生的地点作为法律适用的基础,将具体问题适用所在地的国家法律的规则。
应用交易地原则时,要注意的是,若是交易的地点被认为是一个良好的投资国家,其有可能会安排自己的国家法律作为适用法,若是所在地的法律属于不确定或有争议的,则可能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3)约定合同适用法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具体的适用法,这种方式可以增加合同中约定的合法性,贡献了贸易合同及其他类型合同的国际化。
同时也减少了对外国法律知识的依赖。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适用及其反思
作者: 郭玉军[1];樊婧[1]
作者机构: [1]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湖北武汉430074
出版物刊名: 社会科学辑刊
页码: 42-47页
年卷期: 2013年 第2期
主题词: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意思自治;最密切联系;外国法查明
摘要:�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在我国涉外司法实践中具有被援用的条文数量较少,被援用条文较为集中,法院适用新法的意愿较高等特点。
同时,由于新法的复杂性和立法的疏漏,法院在适用新法时仍然出现了我国涉外民商事审判领域中常见的用法不恰当和说理不准确等问题。
我国涉外司法审判实践对于有争议的条文的运用为我们检验新法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启示,这对今后新法的完善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对我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法的认识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法》的认识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是我国第一次通过立法来构建法律适用法的体系框架,生效于2011今年4月1日。
伴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颁布和生效,一些问题终于有了答案。
如,围绕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我国一直缺乏一个正式的法律名称来表达这方面的法律规则。
这方面的法律规则究竟有哪些以及这方面的法律体系究竟由哪些规范构成一直是一个未解决的问题。
不管从外部框架,还是内部结构,该法都符合我国当下的国情,形成我国法律适用法体系的独特结构,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我国,系统化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国际私法)立法是近代以来西学东渐和法制现代化的产物。
在中国现代立法史上,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立法一直深受外国国际私法立法和学说的影响。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法的第一章“一般规定”在我国的国际私法领域中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填补了过去在识别、反致、外国法的查明、法律规避等方面的立法空白。
本法创新性地以经常居所为主要连结点,对民事主体、婚姻家庭、继承、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方面所作的法律适用具体规定,既总结了改革开放以来的涉外民事审判经验,也顺应了当代国际私法的发展潮流。
新的冲突规则在内容上更为合理、全面和完善。
发现其既有进步性体现,同时也仍有不足。
但总的来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通过和公布是我国立法工作的进步性体现。
在我们的周围其实发生着很多有关涉外的案件,举个例子,甲是深圳人,在深圳有固定的住所,出差到美国认识了华裔美籍人乙,在美国结婚并长期居住,后因感情不和等原因,双方决定离婚,但因为财产分配问题谁也不让谁。
对于这类案件,中国法院和美国法院都有管辖权。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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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理与精要》读书报告作者:伍萌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06期【摘要】本篇报告是笔者在仔细阅读完齐湘泉老师编写的《原理与精要》后,以主要章节为线索从著作者研究的问题、研究的方法、研究的立论和论点、研究的论据和资料运用以及本书的贡献和创新等方面进行分析和理解的,旨在阐明本书的主要内容以及对实践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读书报告一、本书概况前言部分主要阐述了《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制定的现实背景、通过的历史过程以及重大意义,并对该法的实施效果做了大胆的展望和预测。
九章的正文是本书的主体,详细介绍了《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各章节的理论渊源和具体规定。
最后的附录部分,包括《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全部法条以及作者撰写本书的后记。
二、重点章节解读本书第一章为中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立法,作者从调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的名称入手,辨析了调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的名称,以实证方式解析了法律适用法,追溯了中国法律适用法立法的历史,叙述了《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制定过程。
得出我国调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的名称应为法律适用法的结论。
在辨析调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名称时,作者放眼世界,追溯历史,分别作了横向对比与纵向分析,引用了其他国家大量的立法资料和理论依据。
在谈到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起源时,作者独具匠心地列举了古代历史事件(诸如汉代“刘细君和亲案”、“昭君和亲案”等)来证明自己的论点,大大加强了本书的趣味性和可读性。
另外,作者花了大量的笔墨叙述了《法律适用法》的制定过程,每次专家组的汇集与讨论作者都像写故事一样写明时间与地点,由此可以看出齐湘泉老师对自己所从事的国际私法学科有着发自内心的热爱。
最后,从2009年9月到2010年10月,《法律适用法》终于三读通过,在我国成为正式法律。
本章是从宏观上对《法律适用法》的制定到出台做了叙述性的描写,告诉了读者这部法律是什么,为以后各章着重描写法律问题作了很好的理解性的铺垫。
第二章是本书的重中之重,论述了我国《法律适用法》的立法宗旨与调整对象,探讨了《法律适用法》与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的关系;与我国国内法的关系、与外国法的关系,并说明了总则中各个原则的理论来源,对后文具有指导作用。
个人认为,第二节和第三节是第二章的重点,这两节分别阐述了涉外民事关系的两大原则,即最密切联系原则与意思自治原则。
这两节分别从两大原则的产生与演进,各国立法和国际条约对两大原则的采纳,以及该两大原则的适用领域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而详细地论述。
作者开篇就指出《法律适用法》取得的立法成果之一是把最密切联系原则这种法律规则选择方法提升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总的补充原则,使我国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有了兜底条款。
接下来,作者以奥汀诉奥汀案引出最密切联系原则的首次践行。
各种国际条约(诸如《关于信托的法律适用及其承认的公约》、《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法法律适用公约》等)以及世界上多数法律适用法均采纳了最密切联系原则,而且阐明该原则主要适用在合同和侵权领域。
接下来,引出我国法律适用法对该原则的认可态度及采纳程度。
作者先从《法律适用法》出台以前我国有关立法(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8年《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2007年《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对最密切联系原则的规定(仅适用于合同邻域)引出《法律适用法》的规定,即法律适用法规定最密切联系原则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所有领域,提升了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地位。
并对该条规定从立法技术、社会影响等方面给予了高度评价。
关于意思自治原则的论述采用与最密切联系原测相似的方法,即通过横向对比、列举案例、纵向发展的方法得出我国《法律适用法》将意思自治原则上升为法律适用基本原则是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根本性的变革这一结论。
这种写作方法对比清晰,层层递进,重点鲜明,使得读者心中有格局,不仅使读者了解到我国《法律适用法》对两大原则的具体规定,而且使读者全面而深刻地了解到这样规定的法理和现实原因,可见作者的写作颇具逻辑性和严谨性。
第四节阐述了“直接适用的法”与公共秩序保留的关系。
作者指出,“直接适用的法”在是否是直接规范、直接适用的法的效力、是否是公法方面引起了截然对立的两派争议。
作者对比了赞成者和反对者的理由及依据,最后对“直接适用的法”进行了梳理,得出如下结论:“直接适用的法”是一种新型的法律适用规范,是一种集单边法律适用规范和和公共秩序规范为一体,又有别于单边法律适用规范和公共秩序规范的法律适用规范和公共秩序规范的法律适用规范。
因为有了之前的铺垫,所以作者的观点得出的顺理成章,水道渠成,不管是结构上还是内容上都十分严谨。
关于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作者从该制度的法律特征,起源及立法等方面作了较为详细的论述。
在纵观了世界其他国家对该制度的采纳情况后,作者再次回到我国《法律适用法》的立法上,即我国对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一贯持肯定态度,而且进行了较为完备的立法,《法律适用法》将“直接适用的法”和“公共秩序保留”分别规定,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公共秩序保留制度。
个人认为,第八节的反致制度是本章另一个重点。
所谓反致,是法律适用法特有的一项制度,是指法院审理某一涉外民事案件,依本国法律适用规范的指引应适用某外国法,但该外国法律适用规范却指向法院地法或第三国法,法院适用本国实体法或第三国实体法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作者从反致制度存在的价值、产生的条件、引起的争议等多方面全方位地对反致制度本身进行了理论上的分析。
接着,作者列举了法国、德国、瑞士、奥地利、日本、英国、美国等国家对反致的态度得出了多数国家认可反致这一结论。
最后,对比完后,再次落脚到我国立法对反致的态度,即我国《法律适用法》明确反对反致制度。
尽管我国法律这么规定,作者还是表明了自己的学术立场,认为从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来看,反致制度是应该被我国所采纳的。
由于立法上的拒绝,作者从感情上对该制度以后在我国的发展做出了希望,结客观与主观于一体,体现了作者“只唯实,不唯上”的治学态度,也体现了作者对该项问题的关切。
第三、的内容是民事主体,也是法律适用法总则的最后一部分。
前三节主要写了自然人作为涉外民事关系主体的法律适用,诸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以及自然人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法律适用。
作者指出,世界各国立法关于自然人权利能力的取得和消灭的规定是相同的,即都为“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但具体到“何为出生,何为死亡”的问题上,各国的法律规定又不相同。
接下来,作者通过列举一些不同国家的标准引出在解决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冲突方面主要采用属人法。
接着,作者再次把焦点对准我国,指出我国法律适用法关于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规定也是以属人法为标准,只是我国属人法抛弃了国籍国法原则,采用“经常居住地法原则”,形成属人法以经常居所地法为主、住所地法为辅、国籍国法为补充的格局。
更重要的是,作者指出了我国这一立法的先进性:即采用经常居所地法作为属人法的国家不是很多,我国《法律适用法》以经常居所地法为属人法在立法上是超前的。
关于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的写作结构与民事权利能力这一节相似。
由于自然人是涉外民事关系中最主要的主体,因此作者花了大量笔墨说明这一问题,从自然人具有法律人格到其背后的价值理念,再到各个国家关于“出生”和“死亡”的不同标准,再到我国关于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立法变化,作者以对比论证的方法进行阐述,有法有理,有历史有现实,彻底而清晰地论证了这一问题,使读者对此项规定了然于心。
与自然人相对,在涉外民事关系中另一个重要的主体即为法人。
作者通过考察匈牙利、奥地利、马其顿等国家对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法人组织机构及股东权利等事项的法律适用,得出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适用法人的属人法,而各个国家对属人法又有着不同的理解和规定。
最后,落实到我国,我国《法律适用法》也是采用属人法,且这种属人法为登记地国法和法人主营业地法律。
本节的写作结构与第一、二节相似,内容全面完整,结构紧凑。
本书从第四章到第八章,每章一个主题,分别阐述了涉外婚姻家庭的法律适用、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涉外物权的法律适用、涉外债权的法律适用以及涉外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
该几章均遵循以下写作结构:世界其他国家对该问题所采用的适用方法、理论上的利弊分析、我国对该问题在历史上的立法活动以及我国《法律适用法》最终确定的适用方法。
在写作方法上,作者依然以实证分析、对比论证和举例论证为主,引用了大量的宏微观资料,包括其他国家的立法、该问题产生的理论渊源、该问题的实践等,使读者再一次全方位多角度地厘清了我国立法的依据和目的。
个人认为,物权与债权的重要性略高一筹。
法律适用法中的物权,其基础是民法中的物权,且含有涉外或跨国因素,这些因素决定了法律适用法所规范的物权核心问题是物权的法律适用问题,即涉外的或跨国的物权关系应受何种法律调整或规制的问题。
我国《法律适用法》采用分割制分别规定了不动产物权、动产物权、权利质权的法律适用,且三者的适用方法各不相同。
对于不动产物权,我国采用“物之所在地法”规定“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而对动产物权的规定,我国引入了完全的意思自治原则,这在世界范围内都是领先的,且采用选择性法律适用规范,当事人可以无限选择法律。
对于无形财产的法律适用,我国《法律适用法》将无形财产的有价证券和权利质权进行了区分,对权利质权,适用质权设立地法律,而对于有价证券则适用有价证券权利实现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有价证券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我国《法律适用法》对物权的规定在立法技术上十分先进,既遵循了一些古老悠久的原则,又体现了法律适用多元化的趋势,可谓与时俱进,方便灵活。
在有关债权的法律适用中,个人认为,其中的合同的法律适用最为重要。
因为涉外民事关系主要调整的就是基于意思自治而产生的诸多合同关系。
不管是在国内还是在涉外,合同都占据了民事关系的绝大部分。
正是基于涉外实践中合同的大量存在,作者用了100多页对该问题进行详尽地论述。
这其中不仅有理论渊源,理论争议,世界各国对此立法的不同,还有作者在考察资料后的主观评价和观点倾斜。
对于合同法律适用的方法,作者从最原始的理论争议(分割论与单一论的博弈)入手,在列举了大量的法律资料和理论学说后,指出我国《法律适用法》虽未对合同的法律适用并未明确是采取单一制还是分割制,但作者认为我国应采取分割制。
还指出对合同法律适用的规定是有条件的选择性法律适用规范,很好地体现了主观论和客观论的统一。
最后,作者高屋建瓴,对我国《法律适用法》中有关合同的规定作了总结性的评价,即采取以意思自治原则为主,客观性援引的法律和最密切联系原则选择的法律为补充的立法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