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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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依据和划分标准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依据和划分标准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依据和划分标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依据和划分标准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事关事故双⽅是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甚⾄是刑事责任的关键,也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对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的责任作出的具体认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实际上是对交通事故因果关系的分析,是对造成交通事故原因的确认,要避免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简单等同于民事责任的分担,应将其作为认定当事⼈承担责任或者确定受害⼈⼀⽅也有过失的重要证据材料。《中华⼈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的⾏为对发⽣交通事故所起的作⽤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的责任”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必须依法确认事故中各⽅当事⼈的法定义务;依法确认各⽅当事⼈法定义务的优先原则;确认各⽅当事⼈的⾏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和过错的严重程度;根据各⽅当事⼈的⾏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确认不同的交通事故责任。交通事故认定应掌握⾏为责任原则、因果关系原则、路权原则和安全原则。

(⼀)⾏为责任原则

如果当事⼈对某⼀起交通事故负有责任,则必定因其由⾏为引起,没有实施⾏为的当事⼈不负事故责任。

交通事故认定是确定当事⼈⾏为在事故中所起作⽤程度的技术认定,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应实事求是地表述当事⼈⾏为在事故中所起作⽤的程度,不须考虑法律责任问题。《中华⼈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

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的⾏为对发⽣交通事故所起的作⽤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的责任”。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过错认定原则。当事⼈的⾏为对发⽣交通事故所起的作⽤;即指有因果关系的⾏为在事故中的所起的作⽤;过错的严重程度。其中“过错的严重程度”是以“当事⼈的⾏为”为前提的。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先看“当事⼈的⾏为对发⽣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然后,确定该⾏为过错的严重程度”。

交通事故责任是如何判定的?

交通事故责任是如何判定的?

交通事故责任是如何判定的?

⼀、认定事故当事⼈责任的原则

《中华⼈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的⾏为对发⽣交通事故所起的作⽤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的责任;

⼆、事故责任认定的标准

1、交通事故当事⼈⾏为对发⽣交通事故所起的作⽤

所谓事故当事⼈⾏为对发⽣交通事故所起的作⽤,实际上⾸先是民法上关于民事责任成⽴要件中的因果关系原则;

认定事故当事⼈的责任,⾸先要看⾏为⼈的⾏为和事故的发⽣和损害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如果没有因果关系,即使⾏为⼈的⾏为属于严重违法⾏为,也不承担事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例如某⼈⽆证驾驶,严格遵守了通⾏的规则,也没有任何驾驶错误,在这种情况下,对因后车追尾造成的交通事故不承担事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事故当事⼈⾏为对发⽣交通事故所起的作⽤”除了包含因果关系原则外,还发挥了衡量当事⼈⾏为对事故形成的原因⼒的作⽤;所

谓“⾏为对事故形成的原因⼒”,主要是指在当事⼈没有过错或者难以认定过错场合,确定事故损害的⼀个标准;原因⼒的研究和运⽤,在我国⽬前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实践中涉及较少;《实施条例》的上述规定,实际上为通过“原因⼒”来分配责任提供了法律空间;

2、交通事故当事⼈过错的严重程度

过错在民法上有两种形式:客观上的过错和主观上的过错;所谓客观过错,就是当事⼈的⾏为具有明显的违反法律的事实,⽽不管⾏为⼈的主观意识状态,只要⾏为⼈的⾏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构成过错;主观过错,主要是指当事⼈的过于⾃信、疏忽⼤意等主观意识状态;

论无人驾驶汽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

论无人驾驶汽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

论无人驾驶汽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

【摘要】

随着无人驾驶技术的不断发展,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责任划分、损害赔偿、法律法规和责任保险等方面都存在着一系列挑战和问题。

本文从引言部分的背景介绍和研究目的出发,深入分析了无人驾驶汽

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原则、责任划分、损害赔偿、法律法规以及责任

保险等方面。结合现有研究,全面综述了无人驾驶汽车交通事故的侵

权责任问题,并就未来研究方向进行了展望。本文旨在为无人驾驶汽

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领域的研究提供参考和指导,促进相关法律法规

的完善和落实,为无人驾驶技术的合理发展和社会安全保障提供支

持。

【关键词】

无人驾驶汽车, 交通事故, 侵权责任, 责任认定, 责任划分, 损害赔偿, 法律法规, 责任保险, 综述, 未来研究方向

1. 引言

1.1 背景介绍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无人驾驶汽车逐渐走进我们的生活。无人

驾驶汽车的出现为人们的出行带来了便利,但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关

于交通安全和责任认定的问题。无人驾驶汽车在道路上行驶时,遇到

交通事故的情况不可避免,而如何确定无人驾驶汽车交通事故中的侵

权责任成为了亟待解决的问题。

在传统的交通事故中,责任的认定主要是通过司法机构进行调查

和裁决,涉及到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等方面的规定。无人驾驶汽车的出

现给责任认定带来了新的挑战,因为在无人驾驶汽车交通事故中,往

往涉及到人、车和技术三者之间的复杂关系。

对于无人驾驶汽车交通事故的侵权责任认定,需要在法律法规的

基础上加以细化和完善,以确保在交通事故中各方的权益得到保护,

促进无人驾驶汽车技术的健康发展。本文将从无人驾驶汽车交通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主体认定的理论和实务

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主体认定的理论和实务

的《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侵权 责任 法 》 中没 有
度 地 获得 补偿 对 于 赔 偿 人 内部 的 份额


系 的 第 三 人 都 可 能 成 为机动 车 侵 权 损 害
规 定 的 情 形 提 出处 理 意 见 。 德 国 从 2 个 方面 来 界 定 保 有 人
是 获 得 运 行 利 益 提供 运 行 费 用 者

日本《 机动车损

颁 布后 我 国 在 认 定 机 动 车损 害 赔偿 责
害 赔 偿保 障法 》 第 3 条 明 确 规 定 机动 车
损 害 赔 偿 责任 人 是 将 机 动 车 供 为 自 己
的运 行 之 用 者


及 时 的救济 并在


定程 度上 抑 制损害
任 主 体 方面 有 了 重 要 的 法 律保 障
, 。

应该 依 据 对 运 行 控 制 的驾 驭 能 力程 度 或

赔偿 责 任 的 主wenku.baidu.com体

因 此 , 确认 承 担 责 任

运 行 利 益 的 追 求获 取 程 度

的 主 体 就 显 得 极 为复 杂

七 十 六 条 强 制地 《 道 路 交通 安 全 法 》

被 盗 机 动 车肇 事 后 由谁 承 担 损 害 赔 偿 责

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与责任的承担

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与责任的承担

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与责任的承担一、前言

机动车交通事故是社会生活中常见的问题,其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造成了严重影响。因此,明确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对于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公民安全、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从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

1. 事故责任主体

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首先要明确事故责任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驾驶员是机动车交通事故的直接责任主体。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其他人或单位也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事故发生地点

机动车交通事故发生地点也是判定归责的重要因素之一。如果发生在

路口或者十字路口等容易出现纠纷的地方,那么往往需要考虑多方面因素来确定具体的归责情况。

3. 事故发生时间

事故发生时间也是判定归责的重要因素之一。如果事故发生在夜间或者雨天等视线不好的情况下,那么往往需要考虑驾驶员是否采取了合理的安全措施。

4. 事故责任比例

机动车交通事故中,往往存在多方责任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根据各方责任的大小来确定具体的归责情况。如果某一方承担了较大的责任,那么其应当承担相应比例的赔偿责任。

5. 事故证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中,证据是判定归责的重要依据之一。如果某一方能够提供充分、确凿的证据来证明自己没有承担全部或部分责任,那么其应当获得相应程度的减轻或免除赔偿责任。

三、机动车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

1. 直接损失赔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直接损失时,受害人有权向侵权人请求赔偿。直接损失包括财产损失和非财产损失两种。其中,财产损失包括车辆损失、修理费、医疗费、误工费等;非财产损失包括精神损害赔偿、死亡赔偿金等。

道路交通事故处责任认定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责任认定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责任认定规定

很多的⼈由于不遵守交通规则导致很多的事故的发⽣以及很多的⽣命的逝世,所以任何时候我们都是需要按照交通规则进⾏办事,交通事故的发⽣也是需要进⾏责任的认定,以下就由店铺⼩编对于该⽅⾯的知识进⾏介绍。

道路交通事故处责任认定

第⼀,《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第五条规定: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的责任是:处理交通事故现场、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处罚交通事故责任者、对损害赔偿进⾏调解。⽽没有也不可能有对犯罪嫌疑⼈的刑事责任作出认定的规定。第⼆⼗四条规定了具体的⾏政处罚标准,如对造成重⼤事故,负次要责任的,或者造成⼀般事故,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处⼗⽇以下拘留或者五⼗元以上⼀百五⼗元以下罚款。该办法第⼆⼗⼆条也规定:当事⼈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五⽇内,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即对该具体⾏政⾏为不服者,可依该条之规定,向上级⾏政机关寻得⾏政救济。因此,责任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作为道路交通管理的⾏政机关,对交通事故责任⼈之间或者责任⼈与受害⼈之间的⾏政违法⾏为所作出的⾏政责任认定书。依据它,公安机关对责任⼈予以⾏政处罚,对道路交通民事侵权案进⾏⾏政调解。⽽且,刑事诉讼法第⼗⼆条明确规定:未经⼈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都不能确定有罪。即说明,对刑事责任的认定,只能由⼈民法院决定,这也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体现。所以,公安机关不能依据⾏政法规对犯罪嫌疑⼈(被告⼈)刑事责任作出认定,法院也不能依据⾏政机关作出的⾏政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的刑事责任。

第⼆,责任认定不是证据问题,⽽是法律问题

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司法解释

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司法解释

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司法解释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包括主体责任的认定、赔偿范围的认定、责任承担的认定、诉讼程序的认定以及范围的认定。对于交通事故赔偿司法解释的具体内容,下⾯店铺⼩编为您详细解答。

⼀、关于主体责任的认定

第⼀条机动车发⽣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或者管理⼈有下列情形之⼀,⼈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有过错,并适⽤侵权责任法第四⼗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原因之⼀的;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因饮酒、服⽤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或者管理⼈有过错的。

第⼆条未经允许驾驶他⼈机动车发⽣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四⼗九条的规定请求由机动车驾驶⼈承担赔偿责任的,⼈民法院应予⽀持。机动车所有⼈或者管理⼈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具有侵权责任法第五⼗⼆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三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责任,当事⼈请求由挂靠⼈和被挂靠⼈承担连带责任的,⼈民法院应予⽀持。

第四条被多次转让但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发⽣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责任,当事⼈请求由最后⼀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承担赔偿责任的,⼈民法院应予⽀持。

第五条套牌机动车发⽣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责任,当事⼈请求由套牌机动车的所有⼈或者管理⼈承担赔偿责任的,⼈民法院应予⽀持;被套牌机动车所有⼈或者管理⼈同意套牌的,应当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或者管理⼈承担连带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依据和划分标准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依据和划分标准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依据和划分标

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划分建立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基础之上。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在我国有统一的规定,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我国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等一系列法律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基础上,对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进行了较为粗略的划分。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事关事故双方是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的关键,也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对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作出的具体认定。下文是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交通事故认定相关知识,欢迎阅读!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事关事故双方是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的关键,也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对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作出的具体认定。公安交通管

理部门的责任认定实际上是对交通事故因果关系的分析,是对造成交通事故原因的确认,要避免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简单等同于民事责任的分担,应将其作为认定当事人承担责任或者确定受害人一方也有过失的重要证据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必须依法确认事故中各方当事人的法定义务;依法确认各方当事人法定义务的优先原则;确认各方当事人的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确认不同的交通事故责任。交通事故认定应掌握行为责任原则、因果关系原则、路权原则和安全原则。

交通事故的认定标准

交通事故的认定标准

交通事故的认定标准

交通事故是指在道路上发生的车辆碰撞、翻车、坠落、火灾、爆炸以及行人被车辆撞伤的事件。交通事故的认定标准对于保险理赔、法律责任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下面将介绍交通事故的认定标准,以便大家在遇到交通事故时能够及时了解相关规定。

首先,交通事故的认定需要考虑事故的发生地点和时间。一般来说,交通事故发生在道路上,包括城市道路、乡村道路、高速公路等。事故发生的时间也需要明确,因为不同时间段交通流量不同,对于事故的认定会有一定影响。

其次,交通事故的认定需要考虑事故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交通事故责任主要分为全责、同责和无责。全责是指一方承担全部责任,同责是指双方各自承担一定责任,无责是指双方都不承担责任。在认定事故责任时,需要考虑车辆行驶的速度、车辆的位置、交通信号灯的状态等因素。

再次,交通事故的认定需要考虑事故的损失和伤害情况。在交通事故中,往往会造成车辆损坏、人员伤亡等情况。对于损失和伤害的认定,需要考虑事故现场的情况、医疗证明、车辆维修记录等证据。

最后,交通事故的认定需要考虑证据的充分性和真实性。在认定交通事故时,需要充分收集事故现场照片、视频、证人证言、交警调查报告等证据,以确保认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总之,交通事故的认定标准是保障交通安全、维护交通秩序的重要依据。希望大家在遇到交通事故时,能够了解相关规定,保护自己的权益,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

侵权纠纷案例分析:道路交通事故的法律责任分配

侵权纠纷案例分析:道路交通事故的法律责任分配

侵权纠纷案例分析:道路交通事故的法律责

任分配

案例:道路交通事故的法律责任分配

时间:2008年3月15日

地点:某市郊区

事件概述:

2008年3月15日上午8点半左右,A先生驾驶自己的私家车沿某

市郊区一条笔直的道路行驶,目的地是位于市内的一家公司。与此同时,B女士驾驶一辆货车从另一个方向驶来,她正准备在这个路口左转进入一个小巷。

随着两车相距越来越近,B女士猛然发现自己与A先生驶向同一个地方,而紧急踩下了刹车。然而,由于货车超载,其制动系统不完善,刹车无效,导致B女士无法及时停下车辆。

结果是,B女士的货车猛烈地追尾撞击了A先生的私家车。由于撞击力非常强烈,A先生的车辆被撞得严重受损,A先生也因此受了轻微

的伤。紧接着,B女士的货车又撞上了路边的一棵大树,导致车辆严重变形,B女士和她的乘客纷纷受伤。

法律责任分配:

1. A先生的责任:

根据事故现场勘查和证人陈述,A先生在事故发生时并未犯下明显交通违法行为,并且其行驶速度也符合道路限速要求。因此,A先生在此次事故中没有直接责任。

2. B女士的责任:

B女士作为货车的驾驶员,在左转之前没有确保左后方车辆的通过,这是一个明显的交通违法行为。此外,B女士的货车存在超载问题,使得其刹车失效。因此,B女士在该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

3.其他责任:

由于B女士的货车与树木相撞,导致车辆严重变形,进而造成乘

客受伤。鉴于货车超载,货物未经合理固定,从而导致事故后的二次

撞击,货车所有人也应承担部分责任。

律师的点评:

针对该案件,我们可以从法律责任和补偿问题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1.法律责任分配:

交通事故的侵权责任有哪些构成要件

交通事故的侵权责任有哪些构成要件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平安法》的规定,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构成要件除上述一般要件外,还应包括以下三个构成要件。

1.道路要件

交通事故必须是在公共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道路是构成交通和交通事故的空间条件,没有道路就谈不上道路交通事故。根据《道路交通平安法》第119条的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由此可见,乡村小道以及企事业单位内部并仅供内部使用的路段和场所等不属于《道路交通平安法》中所称的“道路〞。非在该“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损害赔偿不适用《道路交通平安法》的规定。

2.车辆要件

道路交通事故必须是车辆所致的交通事故。根据《道路交通平安法》的规定,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所谓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在道路上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以畜力驱动,在道路上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最大外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然而笔者认为这一规定有欠妥当。首先,从国际上通行的做法看,属于危险作业的交通运行的一般只限于机动车,而不包括非机动车;其次,正因为把交通运行确认为了危险作业才在责任的归责原那么上实行无过错责任,非机动车带来的危险性明显小于机动车,因此非机动车和机动车要求同样高的注意义务,实行无过错原那么,对非机动车方有失公允。

3.交通要件

交通事故必须是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对于机动车而言,以前我国学者认为运行是与静止状态相对而言的。因此,机动车一方处于正确停放状态而引起的事故都不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不适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法而只能适用民法原那么处理。然而,在国外却对“运行〞有不同的学说,他们对运行的含义作了扩大的`解释,即都认为“只要机动车存在于交通当中,不管是停止还是行车,如果造成了其他相关交通者的危险,均相当于运行,均要依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法规定承当责任。笔者认为,这一解释的出发点是为了加强对受害者的保护,符合现代私法的根本理念,我国司法实践中应采这一解释。

道路交通事故法律责任分配的合理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法律责任分配的合理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法律责任分配的合理依据

摘要:对于道路交通事故的法律责任分配,其具体原则和方法一直是相关研究的热点,也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本文旨在探讨道路交通事故法律责任分配的合理依据,并提供一些相关案例,为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关键词:道路交通事故,法律责任,原则,方法,案例

正文:道路交通事故是指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行人在道路上由于交通原因发生的各种意外事件。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要区分责任单方事故和责任分摊事故。对于责任单方事故,由责任方承担全部责任;而对于责任分摊事故,则需要在法律规定的责任原则和方法下进行责任的分配。

首先,对于道路交通事故的法律责任分配,应遵循法律原则——谁犯错,谁负责。即根据事故发生时,当事人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来确定责任方。例如,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超速行驶导致的事故,应由机动车驾驶员承担全部责任;而行人在红灯亮起时闯红灯导致的事故,则应由行人承担全部责任。

其次,对于责任分摊事故,应采用“多方责任、按份承担”的原则。即在确定责任比例时,根据各方责任大小进行责任的分配。例如,两辆车并线造成的刮擦事故,由于两方均存在一定的过错,所以应该按照责任的大小进行50:50的责任分配。

此外,对于对于客观原因导致的事故,应根据原则“无过错原则,事故无责”的原则进行处理。即没有任何当事人存在疏忽

失察或过错,事故系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在技术上无法解决的情况下发生的,应该以无过错责任原则进行处理。

以上是道路交通事故的法律责任分配的一些原则和方法。下面提供一些相关案例来进行说明。

案例一:甲方开车行驶在二级公路上,超车不慎与丙方的车辆发生碰撞。依据法律责任原则,甲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构成要件有哪些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构成要件有哪些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构成要件有哪些

道路交通事故的侵权民事责任构成需下列四要件:

1、事故当事人的违章行为。

2、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了损害事实。

3、交通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交通事故当事人主观上的过错或者过失。

交通事故责任构成要件有哪些?

交通事故责任是从哪些方面来认定的?

构成要件有哪些?

本文对此作了详细介绍,详情请看下文。

道路交通事故侵害了事故当事人的人身健康权及造成其财产损害,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应受到刑法的制裁。而大量的交通事故尚未构成犯罪,只能用民法中的侵权责任来调整。

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构成要件有哪些

道路交通事故的侵权民事责任构成需下列四要件:

1、事故当事人的违章行为。

事故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应负交通事故责任,没有违章行为的当事人不负事故责任

2、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了损害事实。

损害他人健康的客观存在是构成侵权损害民事责任的前提。如果没有造成损害,或者某种行为可能会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并没有成为客观事实,就谈上交通事故责任。

3、交通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所谓因果关系,是指交通事故中,客观存在着一种内在的必然联系。

如果违章行为与这起交通事故的发生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

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存在的因果关系是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一个重要条件。

4、交通事故当事人主观上的过错或者过失。

交通事故的发生都是因交通事故当事人心理上存在着过失,即当事人对发生交通事故应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知道违章行为可能引起交通事故却轻信能够避免。如果当事人存在着故意造成的不属于交通事故的范畴。

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

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

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交通工具的日益普及,道路交通事故不断增加。对于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一直是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出发,分析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

一、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主体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主体应当依据事故的原因及责任的大小确定。损害赔偿责任主体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驾驶员:如果是由于驾驶员的违规行为导致交通事故,那么驾驶员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2.车主:如果车主没有尽到保管义务,导致交通事故发生,那么车主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3.机动车辆驾驶人和非机动车辆驾驶人:无论是机动车辆驾驶人还是非机动车辆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都可以作为赔偿责任主体。

4.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的所有人:无论是机动车辆还是非机动车辆的所有人,如果在使用车辆时出现交通事故,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案例分析

1.司机违法逃逸致人死亡

案例描述:小明在绿灯亮着的情况下,骑着自行车过马路。这时,一辆小车闯红灯撞上了小明,导致小明当场死亡。司机违法逃逸,警方通过调查找到了司机。

法律解析: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机动车违法逃逸,造成人员死亡的,应当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在民事责任方面,司机应当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

2.非机动车与机动车相撞

案例描述:小红骑着自行车准备过马路,不慎撞上了一辆小轿车,摔伤了手臂。小红认为是小轿车的驾驶员闯红灯导致了事故。

法律解析: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非机动车与机动车相撞时,如果证明是机动车的驾驶员有过错,机动车的驾驶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此案例中,小红应当先行报警寻求救助,然后立即到医院进行治疗。同时,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损害赔偿。

侵权责任案例分析:道路交通事故

侵权责任案例分析:道路交通事故

侵权责任案例分析:道路交通事故案例:道路交通事故

事件描述:

2010年1月15日,江苏省苏州市,下午5点左右,在一条繁忙的市区路口,发生了一起严重的道路交通事故。当时,一辆红色轿车

(车牌号:苏A12345)与一辆白色货车(车牌号:苏B98765)发生碰撞。据目击者称,事故发生时,红色轿车开得较快,而白色货车在转

弯时,未按规定的车速减速。

碰撞之后,红色轿车左前方车头严重受损,驾驶员下车后显得有

些恍惚。白色货车则出现了倾斜,司机被卡在驾驶室内,左腿明显受伤。事故发生后不久,医护人员和交警赶到了现场,将伤者送往医院,并进行了交通事故调查。

事件调查:

经过调查取证,警方得知了事故的一些细节。根据现场勘察和目

击者的证言,红色轿车由一名年轻男子驾驶,名为张某(24岁),行

驶方向为东向西;白色货车则由一名中年男子驾驶,名为杨某(40岁),行驶方向为南向北。据红色轿车驾驶员张某称,在绿灯亮起后,他以正常速度通过路口时,白色货车突然转弯,并未减速,导致两车

相撞。

交警部门在调查中发现,白色货车在事故发生前并未打开转弯的

方向指示灯,并且根据监控视频显示,货车的转弯时间也较短,未能

给其他司机提供足够的反应时间。根据交通法规,转弯车辆在通过路

口时应减速,并提前开启转弯方向的转向灯。

伤者赔偿:

根据医院的诊断报告,张某具有严重的颈椎扭伤和脑震荡,需要

至少三个月的治疗和康复。杨某则被诊断为左腿骨折,需要进行手术

治疗,并需要卧床休息至少两个月。

根据交通事故责任法的规定,肇事者应对事故中的人员伤亡和财

产损失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院的审判规定,张某作为肇事的一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源自文库 目的作用
为贯彻党的十八大提出的五位一体的重大战略部署,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快形成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 制,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及时化解矛盾、保护道路交通事故的各方参与人尤其是受害人的 合法权益,是人民法院践行为民司法的必然要求,也是最高人民法院制定《解释》的价值基础和现实依据。
三、关于责任承担的认定 第十三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 “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 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投保人允许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致使投保人遭受损害,当事人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 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投保人为本车上人员的除外。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 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侵权人以已向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支付死亡赔偿金为理由,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 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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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5项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依此,《道路交通安全法》将交通事故的原因规定为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而不仅仅是过失)和意外,这就确认了机动车在道路上运行是一种高度危险作业。根据《民法通则》第123条的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据此在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上应当实行无过错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将无过错责任原则作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但是其中也体现了过失相抵原则和优者危险负担原则,也就是说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实行的是以无过错责任原则为主,以过失相抵原则和优者负担原则为辅的归责体系。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受害人无须证明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也不得以自己无过错作为免责和减轻责任的抗辩事由。但是,如果受害人有过失,其过失造成的损害部分与全部损害相比,可予以抵消。《民法通则》第132条“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的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项“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的规定,就是过失相抵原则的体现。

所谓优者危险负担,是指在受害人具有过失的情况下,考虑到双方对道路交通安全运行注意义务的轻重,按机动车辆危险性的大小以及危险回避能力的优劣,分配交通事故的损害后果。具体而言,在机动车与行人之间,两者在行使通行权方面的地位事实上是不平等的,相对于机动车而言,行人明显处于弱者地位,由于机动车比行人危险性大,其注意义务就应当重,这样在承担民事责任时,机动车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同等条件下承担的责任更重。因此在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中,如果机动车方无过错而行人具有完全过错,机动车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依优者危险负担原则不能免责,而只能主张过失相抵减轻自己的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关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的规定,就是优者危险负担原则的体现。

二、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重大基本问题之一。对交通事故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理解要考虑到交通事故自身的特点,其责任的构成要件除了符合民法普通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外,还需要具备一些特别的要件,对此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作了相应的规定。

(一)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

在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不同的,一般有“三要件说”(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过错)和“四要件说”(损害事实、因果关系、过错和行为的违法性)。在“四要件说”中,侵权责任是以过错为归责原则的。而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机动车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采无过错责任原则,因此,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一般要件就只包含了三个要件,即,机动车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事实、机动车交通事故致人损害行为的违法性以及机

动车交通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

1.机动车交通事故致人损害事实

损害是侵权行为损害赔偿法律关系赖以发生的根据,是构成侵权行为的前提和必要条件。一个人只有在受到损害的情况下,才能请求法律救济,未造成任何损害的行为和事件,不可能引起侵权民事责任的发生。虽然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不以过错为其构成要件,但也必须遵循“无损害无赔偿”的准则,必须以损害事实的存在为基础。具体说,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首先必须以发生交通事故为条件,如未发生交通事故即使机动车驾驶员有违章驾驶的事实或有发生交通事故的危险,可能承担其他法律责任,但不会承担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

2.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行为的违法性

如何理解行为的违法性?不少人认为道路交通侵权行为的违法性就是只违反交通管理法规、规章,因此有人将机动车致害人一方的违章行为作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笔者认为这种理解是片面的。在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案件中,如果严格要求机动车交通事故致害人一方有违章行为才承担民事责任,势必导致受害人处于极为不利的境地。因为,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有其特殊性,有些情况下,损害的发生是由于机动车致害人一方的违章行为造成的,有些情况完全由非机动车一方或行人的违章行为造成的,甚至有些交通事故则完全由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等造成的。在这些情况下,坚持机动车致害人一方具有违章行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免过于僵化。因此,笔者认为,应对“行为的违法性”作广义的理解,即只要机动车交通事故致害人实施了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益的行为就认为该行为有违法性,就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3.因果关系

如何判定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是一个相当复杂的问题,尤其是在传统民法所持的必然因果关系理论下,很多新型的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成立面临着诸多困难,对受害人的民事救济十分不利。在机动车交通侵权领域,由于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复杂性,因果关系的认定比一般侵权损害因果关系的认定更加困难和复杂。为适应社会的发展变化,同时也为减轻机动车受害人的举证负担,更迅速地救济受害人,各国通过制定特别法对机动车事故中的人身损害赔偿实行无过失责任原则,并实行因果关系推定原则。因果关系的推定原则是日本侵权法学者在德国相当因果关系理论的基础上发展来的。其含义是在一些特殊的案件中如果受害人对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举证困难或者无法举证,依照一般的社会知识经验作为判断标准,一个行为能够造成这种损害,在实际中这种行为又确实造成了这种损害,即可认定二者之间存在相当因果关系。法官可以推定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被告举证证明推翻因果关系推定,被告举证能够推翻因果关系推定的,被告不承担侵权责任,不能推翻的,则侵权责任成立。这种规则对于保护由于高科技原因造成的侵权损害的受害人,无疑是有利的。其实该规则已在我国有关环境侵权的案件中适用,大多数学者认为除了适用于环境侵权外还应扩大这一规则的适用范围。其实因果关系推定规则的关键在于举证责任的倒置,而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4条就举证责任转移问题作了详细的规定,在因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赔偿诉讼中,对于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担举证责任。现《道路交通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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