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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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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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规定(完整正式规范)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医疗废物管理,明确职责要求,防止因医疗废物收集、处置不当引起疾病发生、传播和环境污染,保障人民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条医疗废物实行属地化管理。

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负责制定医疗废物管理的相关制度和措施;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的法规、制度;组织全市医疗废物管理监督检查。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协调有关行政部门和本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的法规、制度;对本辖区内所有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对医疗卫生机构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一)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及落实情况;(二)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的工作情况;(三)污水、传染病人或疑似传染病人排泄物的消毒处置情况;(三)有关医疗废物管理的登记资料和记录;(四)医疗废物管理工作中,相关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五)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露、扩散和意外事故的上报及调查处理情况;(六)进行现场卫生学监测;(七)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医疗废物管理第一责任人,应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内部处置流程所涉及各部门的负责人是医疗废物管理的部门责任人,对本部门医疗废物的安全履行管理职责。

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等工作的专(兼职)工作人员或管理人员对医疗废物的安全处置和管理履行相应职责。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的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的收集、运输、贮存、处置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明确专人负责,确保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

第二章医疗废物分类与收集第四条医疗废物应当按照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和化学性废物进行分类收集。

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置明显的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容器或包装袋,并在容器或包装袋上标明废物类别。

第六条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将医疗废物分类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或包装袋中,确保不泄露、不散落。

第三章医疗废物运输与贮存第七条医疗废物应当使用专用车辆进行运输,运输过程中应当密封、防漏、防遗撒。

第八条医疗废物贮存设施应当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确保医疗废物不污染环境、不危害人民群众健康。

第九条医疗废物应当定期从贮存设施中运出,运至具备相应资质的处置单位进行处置。

第四章医疗废物处置第十条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处置资质和技术能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进行处置。

第十一条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应当确保处置过程中不产生二次污染,处置后的残留物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十二条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处置记录制度,记录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数量、处置方法和处置结果等信息。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相关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医疗废物泄露、散落或者非法处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环境保护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储存、运输、处理和处置活动。

第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制定医疗废物管理计划,明确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加强医疗废物培训和宣传教育,提高医疗卫生人员的环境保护意识。

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储存、运输、处理和处置的全程监控体系,确保医疗废物得到安全、合规的处理和处置。

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医疗废物的源头控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医疗废物的产生和排放。

第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与环境保护、卫生、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公安等部门的协作,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联动机制。

第二章分类与收集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医疗废物的特性和危害程度,将医疗废物分为以下五类:(一)感染性废物:携带病原微生物,可能引起感染性疾病的废物。

(二)损伤性废物:含有尖锐物品,可能对人体造成伤害的废物。

(三)化学性废物: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性、反应性等特性的废物。

(四)药物性废物:过期、失效、变质、被污染的药品和医疗器械。

(五)其他废物:除上述四类废物外的其他废物。

第八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医疗废物的分类,采取相应的收集措施,确保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

第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医疗废物收集容器和包装物配备明显标识,便于识别和分类。

第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定期对医疗废物收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分类收集意识和技能。

第三章储存与运输第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置专门的医疗废物储存场所,确保医疗废物储存安全、合规。

第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医疗废物储存场所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储存设施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定期称重、登记和记录,确保医疗废物的去向可追溯。

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全文完整版)

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全文完整版)

医疗废物管理制度一、引言医疗废物是指在医疗机构、研究机构以及相关保健活动中产生的具有传染性、有毒性、危险化学性等特征的固体、液体、气体等废弃物。

医疗废物的不当处理和管理可能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严重影响。

因此,制定和实施科学合理的医疗废物管理制度非常重要。

本文档旨在规范医疗废物的管理和处理流程,并提出相应的管理措施,以确保医疗废物的安全处置和环境保护。

二、法律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垃圾管理条例》2.《医疗废物分类与处理技术规范》3.《医疗废物管理实施细则》三、医疗废物分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垃圾管理条例》,医疗废物分为四类:1.感染性废物:包括被感染的器械、材料、用过的药品、临床实验动物尸体等。

2.医疗废物:包括导管、注射针头、和打针压铬子等。

3.化学药品废物:包括过期药品、药品包装材料等。

4.辐射废物:包括放射性药品、放射治疗用品等。

四、医疗废物处理流程1.废物收集:医疗废物应按照分类要求进行分类收集,并使用符合标准的废物容器进行临时存放。

2.废物运输:废物收集容器应密闭,并使用封条进行封闭,以防废物泄漏。

废物运输应选择合格的专用车辆,并遵守相关运输规范。

3.废物暂存:医疗废物暂存区应设置在无人员经常活动的区域,废物暂存期一般不超过七天。

4.废物处理:医疗废物处理应根据废物的特性和数量,选择合适的处理方式,如焚烧、高温高压灭菌、化学处理等。

5.废物监测:医疗废物处理过程中,应进行废物监测,以确保处理效果符合相关标准。

6.废物排放:经过处理的医疗废物可以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要求进行安全排放或转运处置。

五、医疗废物管理措施1.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的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并明确专人负责医疗废物管理工作。

2.每个临床科室应配备适量的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容器,并进行定期更换和消毒。

3.医疗废物处理车间应具备必要的设施和设备,确保废物处理过程的安全和环保。

4.废物处理人员应经过培训,具备相应的知识和技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处理工作的安全、高效进行。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规定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规定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医疗废物管理的要求,订立本规章制度,规范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环境安全。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机构全部与医疗废物管理相关的活动,包含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运输、处理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定义1.医疗废物:指在医疗卫生机构中产生的,具有传染性、化学性、毒性或其他特殊危害性的固体、液体或气体废弃物。

2.医疗废物管理人员:指负责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相关人员。

3.医疗废物收集容器:指特地用于收集医疗废物的容器。

4.医疗废物运输工具:指特地用于运输医疗废物的工具,如车辆、容器等。

5.医疗废物处理单位:指具备医疗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

第二章医疗废物分类和收集第四条医疗废物分类依据医疗废物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将医疗废物分为以下几类: 1.感染性医疗废物:包含手术废物、病理、血液及其制品等传染性废物。

2. 化学性医疗废物:包含药品废品、化学试剂及其容器、药品包装废弃物等。

3. 有害性医疗废物:包含废弃药品、废弃破损的玻璃制品、废弃的注射器及其容器等。

4. 其他医疗废物:包含废弃纸张、废弃塑料制品、废弃食品等非传染性、非化学性、非有害性的废物。

第五条医疗废物收集1.医疗废物收集容器应具备密闭性、防漏性、耐腐蚀性等特点,并标明收集日期和相关警示标识。

2.不同类别的医疗废物应分别放入对应的收集容器中,严禁混装。

3.医疗废物收集容器应存放在特地的集中存放区,严禁将收集容器放入一般垃圾桶。

4.收集容器装满后,应即时加盖,并按规定时间和路线进行运输。

第三章医疗废物运输和处理第六条医疗废物运输1.医疗废物运输应由本单位布置专人或委托专业医疗废物运输单位进行,保证运输安全和环境卫生。

2.医疗废物运输工具应具备密闭、防漏、耐腐蚀等特点,并定期进行清洁和消毒。

3.医疗废物运输过程中,应遵守交通规定,避开发生医疗废物泄露或散落的情况。

卫生部令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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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令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规定The latest revision on November 22, 2020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 36 号《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已于2003年8月14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吴仪二○○三年十月十五日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疗废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危害,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医疗废物进行管理。

第三条卫生部对全国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第二章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职责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

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并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要求、有关人员的工作职责及发生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内容包括:(一)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各产生地点对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和工作要求;(二)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的产生地点、暂时贮存地点的工作制度及从产生地点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的工作要求;(三)医疗废物在医疗卫生机构内部运送及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的有关交接、登记的规定;(四)医疗废物管理过程中的特殊操作程序及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紧急处理措施;(五)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过程中有关工作人员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

第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置负责医疗废物管理的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指导、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过程中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二)负责指导、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过程中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工作;(三)负责组织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发生时的紧急处理工作;(四)负责组织有关医疗废物管理的培训工作;(五)负责有关医疗废物登记和档案资料的管理;(六)负责及时分析和处理医疗废物管理中的其它问题。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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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规定1. 引言为了保障医疗卫生机构的安全环境以及社会和环境的卫生健康,特订立本《医疗废物管理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全部医疗卫生机构,包含但不限于医院、诊所、卫生院等。

2. 定义2.1 医疗废物:指医疗活动中产生的具有传染性、化学性、群体性及其他不安全性的废弃物。

2.2 医疗卫生机构:指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设立,从事医疗服务、病愈护理、防备保健等活动的公开机构。

2.3 医疗废物管理人员:指医疗卫生机构内负责医疗废物管理的专职人员。

2.4 医疗废物管理区域:指医疗卫生机构内特地设立的用于存放、收集、处理和处理医疗废物的特定区域。

3. 医疗废物的分类和包装3.1 医疗废物的分类:依据医疗废物的性质和特点,将其分为以下几类:•传染性医疗废物:包含病床用品、手术用品和患者排泄物等。

•化学性医疗废物:包含化学试剂、药品过期残留、化学处理废液等。

•锐器类医疗废物:包含手术刀片、注射器等锋利且易穿刺人体的物品。

•医药废物:包含药品包装料子、废弃药品及其包装等。

3.2 医疗废物的包装:依照相关规定,医疗废物应当进行正确包装,包装要求如下:•传染性医疗废物:应使用密封的双层黄色塑料袋进行包装,袋内标注“传染废物”。

•化学性医疗废物:应使用耐腐蚀、密封性好的特殊容器进行包装,容器表面标注化学品不安全性标志。

•锐器类医疗废物:应分别使用高压针头容器、专用刀片容器等进行单独包装。

•医药废物:应进行分类存放,并与其他类型的医疗废物分开包装。

4. 医疗废物管理区域和设备要求4.1 医疗废物管理区域: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立医疗废物管理区域,区域应具备以下要求:•废物存放:设有不同类型的废物存放区域,区分存放传染性、化学性、锐器类及医药废物。

•废物收集:设有专用的废物收集容器,容器应具备防漏、防溢、易清洁等特点。

•废物运输:有规范的废物运输通道,确保废物安全运输至处理区域。

4.2 医疗废物管理设备要求:医疗废物管理区域应配备以下设备:•废物包装工具:供应相应的废物包装工具,如塑料袋、容器等。

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全文完整版)

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全文完整版)

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全文完整版)医疗废物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医疗废物的管理工作,减少对人体和环境的危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合用于医疗机构、药店和相关单位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

第三条医疗废物应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分类、采集和处理,禁止直接弃置。

第四条所有医疗机构、药店和相关单位应制定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同时,应定期检查和评估,不断完善制度。

第二章医疗废物分类第五条医疗废物按照其危害程度分为:感染性医疗废物、化学性医疗废物、放射性医疗废物、普通医疗废物。

第六条感染性医疗废物指的是含有或者被病原体感染的医疗废物,包括医疗废液、固体废物、制备废物以及输液器等。

第七条化学性医疗废物指的是含有危(wei)险化学品和有害物质的医疗废物,包括化学药剂、废电池以及荧光灯管等。

第八条放射性医疗废物指的是含有放射性物质的医疗废物,包括放射性药品、放射性仪器等。

第九条普通医疗废物指的是无害废弃物或者处于治疗过程中且未受过污染的医疗废物,包括普通诊疗用的牙签、纱布等。

第十条医疗机构、药店和相关单位应根据医疗废物的不同性质进行分类、包装和标识。

第三章医疗废物采集和包装第十一条医疗机构、药店和相关单位应制定医疗废物采集和包装方案,明确采集和包装的方式、时间和地点。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药店和相关单位应定期对废弃物进行清理和采集,确保医疗废物不外泄。

第十三条感染性医疗废物应使用双层黄色医疗废物袋进行采集和包装,包装时应注意避免直接接触。

第十四条化学性医疗废物应使用密闭的特种容器进行采集和包装,标示名称、危(wei)险性等信息。

第十五条放射性医疗废物应使用特种容器进行采集和包装,并进行严格标示。

第十六条普通医疗废物应采集并放入普通垃圾袋内,并分类投放。

第四章医疗废物处置第十七条医疗机构、药店和相关单位应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进行医疗废物的处置。

第十八条感染性医疗废物应进行无害化处理,处理方法包括高温高压、微波辐射等。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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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规定医疗废物,指的是医疗卫生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物,包括医院、诊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药店、药房、药监机构、诊疗机构、疾病预防机构、临床测试实验室、中药制剂工厂、医药废物处理中心、生产医用器械的制造企业、医学科学研究单位等从事医疗、预防、治疗、保健活动的各类机构。

医疗废物的管理,是为了保护环境和人民健康,规范医疗机构的废物处理行为,确保废物的安全处理,防止污染和传染疾病的发生。

一、医疗废物的分类1.感染性废物:包括病人排泄物、各种用过的敷料、输液器、注射器、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等;2.医疗固体废物:包括废旧纱布、废旧绷带、过期的药品等;3.化学废物:包括废弃药品、过期药品、药瓶等;4.辐射性废物:包括放射性药品、放射性医用器械等;5.医疗污水:包括放射性废水、化学废水等。

二、医疗废物的包装和运输1.应在废物产生现场进行分类、包装,并按照废物的性质和类别采取适当的封装方法;2.医疗废物应当被单独包装,并在包装上标明废物类型、废物性质、产生单位、产生日期等信息;3.对于感染性废物,应当使用颜色鲜明的特定容器进行包装,以便于识别和区分;4.废物的运输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规,采取封闭式运输,确保废物不泄露、不溢出;5.废物的运输人员应经过专门培训,熟悉废物的分类、包装和运输要求,具备相应的安全防护知识。

三、医疗废物的处理与处置1.医疗废物产生的单位应当建立废物处理和处置制度,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2.各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具备相应的处理和处置能力;3.感染性废物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采用高温蒸汽消毒、化学物质消毒或其他无害化处理方法;4.医疗固体废物应进行分类处理,分别投放到对应的垃圾桶中,由专门的废物处置单位进行处理;5.化学废物应按照国家相关法规进行安全运输和封存,将其交由专门的废物处理单位进行处理;6.辐射性废物的处理应符合国家相关法规和安全要求,遵循放射性废物管理的专门规定;7.医疗污水应接入医疗废水处理系统进行净化处理,达到国家相关排放标准。

医疗废物管理规定

医疗废物管理规定

医疗废物管理规定随着医疗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医疗需求的增加,医疗废物的产生量也在不断增加。

医疗废物的处理和管理是医疗机构和社会各界共同关心的问题。

为了保护环境和公共卫生,我们有必要建立医疗废物管理的规定和标准。

一、医疗废物的分类和识别医疗废物根据其危险程度和处理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四类:1. 感染性医疗废物:包括临床、病理诊断和治疗过程中产生的感染性废物,如临床用的注射器、针头、手术刀片等。

2. 化学性医疗废物:包括临床、病理诊断和治疗过程中产生的化学性废物,如废弃药物、化学试剂、废弃药品包装物等。

3. 其他医疗废物:包括临床、病理诊断和治疗过程中产生的其他非感染性和非化学性废物,如一次性使用的手套、口罩、护士床单等。

4. 常规垃圾:包括医疗机构内产生的普通垃圾,如食品残渣、办公室废纸等。

医疗机构必须对各类医疗废物进行准确识别和分类,以便进行正确的处理和处置。

二、医疗废物的处理和处置1. 感染性医疗废物的处理和处置感染性医疗废物必须在原处分离、分类、标记,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确保不会对环境和人体造成污染。

感染性医疗废物应按照相关规范进行高温高压处理或焚烧,不得直接处理或随其他废物一同处理。

2. 化学性医疗废物的处理和处置化学性医疗废物必须进行专门分类、包装,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输运、储存和处置。

对于有毒有害的化学废物,应选择专业合格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3. 其他医疗废物的处理和处置其他医疗废物应进行分类、包装和标记,以防止交叉感染和环境污染。

一次性使用的材料和器械应直接送往焚烧设施进行无害化处理。

对不可再利用的材料和器械,应采取合适的方法进行处置。

4. 常规垃圾的处理和处置医疗机构产生的常规垃圾应与医疗废物分开收集、运输和处置。

常规垃圾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分类、包装,并送交指定的垃圾处置单位进行处理。

三、医疗废物管理的责任与义务医疗机构是医疗废物管理的主体,必须落实责任与义务,确保医疗废物得到正确处理和处置。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规定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规定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规定医疗废物是指在医疗过程中产生的可以传播疾病的生物医疗废物和其他医疗废弃物。

由于医疗废物中包含有毒、有害成分,如果不加以妥善处理,会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因此,医疗卫生机构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医疗废物的管理。

一、医疗废物的分类管理医疗废物根据危害性和处理方式的不同,分为四类:感染性医疗废物、化学性医疗废物、辐射性医疗废物和普通医疗废物。

1.感染性医疗废物感染性医疗废物是指含有病原体的废物,如病人的分泌物、排泄物、创面敷料等。

感染性医疗废物应该单独收集、单独包装,并进行高温高压处理或焚烧。

2.化学性医疗废物化学性医疗废物是指含有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废物,如废弃药品、化学试剂和废液等。

化学性医疗废物应该进行专门收集和妥善处理,避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3.辐射性医疗废物辐射性医疗废物是指含有放射性物质的废物,如放射性药品和放射性治疗设备的废弃物。

辐射性医疗废物应严格管理,只能由具备辐射防护资质的单位进行收集和处理。

4.普通医疗废物普通医疗废物是指没有明显感染性、化学性和辐射性的医疗废物,如废纸、废塑料等。

普通医疗废物可通常与城市生活垃圾一同处理,但需要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分类收集和包装。

二、医疗废物的收集和包装1.收集设施2.包装要求医疗废物应使用符合要求的专用包装袋进行包装,包装袋应具备耐穿刺、抗撕裂、防渗漏的特性,并标明包装日期和危险标志。

三、医疗废物的运输和处理医疗废物的运输和处理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规要求。

1.运输要求医疗废物在运输过程中应使用密闭容器进行运输,并在车辆上标明“医疗废物运输”。

运输过程中应注意防止废物泄漏和传播病原体。

2.处理方式医疗废物的处理方式包括高温高压处理、焚烧、化学处理和填埋等。

具体的处理方式应根据废物的危害程度和性质来决定,并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

四、医疗废物管理的责任和监督五、医疗废物管理的意义与挑战医疗废物管理是医疗卫生机构的重要任务,合理有效地管理医疗废物,可以保护环境、防止疾病传播,并且多数医疗废物还可以进行回收利用。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规定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规定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规定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疗废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危害,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医疗废物进行管理。

第三条卫生部对全国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第二章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职责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

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并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要求、有关人员的工作职责及发生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内容包括:(一)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各产生地点对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和工作要求;(二)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的产生地点、暂时贮存地点的工作制度及从产生地点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的工作要求;(三)医疗废物在医疗卫生机构内部运送及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的有关交接、登记的规定;(四)医疗废物管理过程中的特殊操作程序及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紧急处理措施;(五)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过程中有关工作人员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

第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置负责医疗废物管理的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指导、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过程中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二)负责指导、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过程中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工作;(三)负责组织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发生时的紧急处理工作;(四)负责组织有关医疗废物管理的培训工作;(五)负责有关医疗废物登记和档案资料的管理;(六)负责及时分析和处理医疗废物管理中的其它问题。

医疗废物和废液管理规定和职责

医疗废物和废液管理规定和职责

医疗废物和废液管理规定和职责
本文是关于医疗废物和废液管理规定和职责的说明。

根据以下
法律,我们已经建立了一系列方针和程序:
1.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2. 《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3. 《医疗机构感染管理规定》
医疗废物是指在医疗卫生服务活动中产生或者具有传染性、危
险性、毒性或者放射性的垃圾。

医疗机构应当对医疗废物采取分类、包装、运输、贮存、处理和监督检查等措施。

医疗废物应当分别存放、分类、包装,并在专门的医疗废物贮存间暂存。

医疗废物应保
持干燥,不得混放其他物品,严禁倾倒于空旷场地、下水道、河道、海洋及其他自然环境。

医疗机构应当在医疗废物暂存间设立专职管理人员,并对其进
行培训、考核,加强对医疗废物的监管和管理。

进口医疗废物应当
按照规定实行审批、备案和申报制度。

医疗废液是指医疗机构中各种液体垃圾,包括具有传染性、有机污染物和化学污染物等。

医疗机构应设置废水预处理设施,对医疗废液进行处理,达到排放标准。

禁止将未经处理的医疗废液和无证排污设施排放,不得倒入地面、排入河流、湖泊或海洋中。

为保护公共卫生,医疗机构应当对医疗废物和废液管理负起职责,加强对医疗废物的分类、包装、运输、贮存、处理和监管,确保医院环境卫生和医疗安全。

同时,还需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提高医疗从业人员对医废管理的重要性的认识。

医疗废物管理制度规定

医疗废物管理制度规定

医疗废物管理制度规定一、总则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医疗废物的收集、运输、处置和利用,确保医疗废物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影响最小化。

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制定并执行。

二、医疗废物分类根据《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的规定,医疗废物分为感染性医疗废物、化学性医疗废物、尖锐废物、药物废物和其他医疗废物。

对于不同类别的医疗废物,应采取相应的收集、运输、处置和利用方式。

感染性医疗废物是指含有病原体的医疗废物,主要包括使用过的纱布、手术刀片、输液袋等。

化学性医疗废物是指含有化学物质的医疗废物,主要包括废弃药品、化验剩余液体等。

尖锐废物是指具有刺伤危险的医疗废物,主要包括使用过的注射器、手术刀等。

药物废物是指含有药物成分的医疗废物,主要包括废弃药品包装、过期药品等。

其他医疗废物是指除上述几种类型以外的医疗废物,如废弃医用设备、废旧手术服等。

三、医疗废物收集1. 各医疗机构应根据医疗废物的特性,配备相应的医疗废物收集容器,并按照医疗废物分类要求进行收集装入相应的容器中。

2. 感染性医疗废物应采用双层密封包装,内层用红色黏贴标识,外层用黑色黏贴标识。

化学性医疗废物应采用双层密封包装,内层用黄色黏贴标识,外层用黑色黏贴标识。

尖锐废物应采用特殊容器收集,不得混装其他废物。

药物废物应分开包装,不得与其他废物混装。

3. 医疗机构应设置统一的医疗废物收集区域,限制非相关人员进入,并保持清洁和通风。

四、医疗废物运输1. 医疗废物的运输应由具有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公司或单位进行,运输车辆应符合规定的要求,装有明显的医疗废物标识,并严格按照规定的路线和时间进行运输。

2. 运输过程中,应严格按照不同类型的医疗废物进行分装和隔离,避免混装混运,确保废物不泄漏。

3. 运输过程中,禁止随意停靠和抛撒医疗废物,避免对周围环境和公众造成危害。

五、医疗废物处置1. 医疗废物处置应交由合法具有医疗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规定(三篇)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规定(三篇)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规定医疗废物管理是一项关系到人体健康、环境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工作。

医疗卫生机构作为医疗废物的主要产生单位,有责任合理管理医疗废物,防止其对环境和人体健康构成威胁。

本文将重点介绍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的相关规定。

一、医疗废物的分类与处理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废物主要分为四类:感染性废物、化学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和一般性废物。

各类废物的处理方式如下:1. 感染性废物:包括用过的注射器、针头、纱布、手套等与患者直接或间接接触的废物。

这类废物必须进行高温高压灭菌处理后方可回收利用或无害化处理。

2. 化学性废物:包括药物残留、化学试剂、废液等。

这类废物应根据其特性进行分类存放,并向环保部门报告后送专业处理机构进行无害化处理。

3. 药物性废物:包括过期药品、废药、病人用剩的药物等。

这类废物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分类存放,并由相关机构进行回收处置。

4. 一般性废物:主要包括纸张、塑料、纺织品等与医疗行为无直接关联的废物。

这类废物应进行分类存放,并按照普通垃圾进行处理。

二、医疗废物的收集与储存医疗卫生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医疗废物收集和储存设施,确保医疗废物的安全运输和储存。

具体要求如下:1. 收集容器:医疗废物应使用专门的收集容器进行收集,容器表面应标明废物类别,容器应具备密封性能,防止废物泄漏。

2. 集中收集:医疗废物应按照类别进行集中收集,不同类别的废物不得存放在同一容器中,避免交叉污染。

3. 标识与分类:医疗废物收集容器应明确标识废物类别、单位名称、收集日期等信息,并根据废物种类进行分类存放,方便后续处理。

4. 储存要求:医疗废物应储存于封闭、防火、防腐蚀、冷藏等条件适宜的储存区域,储存区域应设有警示标识,避免未经授权人员进入。

三、医疗废物的运输和处置医疗废物的运输和处置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废物的安全处理和环境的保护。

具体要求如下:1. 运输管理:医疗废物运输车辆应具备废物运输资质,车辆内部应设有隔离装置,避免废物泄漏。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规定范文(3篇)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规定范文(3篇)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规定范文医疗废物是指在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包括传染性医疗废物、化学性医疗废物、放射性医疗废物、创伤性医疗废物、药品废物以及其他医疗废物等,对环境和人体健康具有一定危害性的废弃物。

为了保护环境和人们的健康,医疗卫生机构需要制定医疗废物管理规定,并按照规定进行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运输、处置等工作。

下面是一份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规定的范本,供参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疗废物的管理,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机构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医疗卫生机构内产生的全部医疗废物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医疗废物管理应坚持废物产生单位负责制、生产单位和治理单位共同负责的原则,强化源头减量、分段分类、可再利用、危害减量和安全处置的要求。

第四条医疗废物管理的目标是:最小化医疗废物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的危害,并最大程度地实现医疗废物的资源化利用。

第五条医疗废物管理应遵循“谁产生、谁治理”的原则,医疗废物产生单位负责医疗废物的收集、分装、箱贴和转运,医疗废物治理单位负责医疗废物的处置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应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员的医疗废物管理意识,促进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七条本规定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医疗废物管理委员会制定,并报机构领导批准。

第二章医疗废物的分类和收集第八条医疗废物的分类按照危害程度和处理方式进行,分为以下几类:1.传染性医疗废物:包括病原体、细胞培养物、含有病原体的生物制品等;2.化学性医疗废物:包括酸碱废液、废药品、废化学试剂、过期药品等;3.放射性医疗废物:包括放射性药品、放射性示踪剂、放射性器械等;4.创伤性医疗废物:包括注射器、针头等;5.药品废物:包括过期药品、药品包装废弃物等;6.其他医疗废物:包括废弃药物、废气体、废管道、废纸张等。

第九条医疗废物应按照分类要求进行收集和分装。

2023年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规定

2023年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规定

2023年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规定医疗废物是指医疗机构在医疗、预防、研究、教学等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物。

由于医疗废物涉及到大量的有害物质,不正确的管理和处理可能会对人类健康和环境造成严重影响。

因此,医疗废物管理一直是医疗卫生机构必须认真对待的重要问题。

为了规范和加强医疗废物的管理,2023年,我国出台了一系列医疗废物管理规定,以下是其中的主要内容:1.医疗废物分类管理医疗废物应按照其性质和危险程度进行分类管理。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医疗废物分为一般医疗废物、有害医疗废物和感染性医疗废物三类。

医疗机构要进行废物分类,在产生、收集、暂存、运输、处理等环节都要按照分类要求进行操作。

2.医疗废物收集和存储设施要求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收集和存储设施,设施要达到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

医疗废物收集容器要经过密封处理,防止废物外溢和肆意丢弃。

不同类型的医疗废物要单独收集存储,并进行标识。

3.医疗废物运输要求医疗机构要选择具有医疗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进行医疗废物运输。

医疗废物运输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运输管理规定,并采取防止泄漏、洒落和交叉污染的措施。

对于涉及感染性医疗废物的运输,要特别加强防护措施。

4.医疗废物处理要求医疗机构应当选择具有医疗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医疗废物处理,确保处理过程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

对于感染性医疗废物,应当采用高温压力焚烧等方式进行处理,确保彻底消毒。

有害医疗废物的处理要采取环保措施,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

5.医疗废物监管和问责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医疗废物的监管,对违反规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处罚和问责。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自身管理,确保医疗废物的正确处理和安全运输,避免因此引发的安全事故。

医疗卫生机构在2023年面临的医疗废物管理规定非常严格,但这也是为了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安全。

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医疗废物管理,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人员培训和意识教育,确保规定的有效实施。

只有这样,才能有效控制和减少医疗废物对环境和人类健康的影响,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规定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规定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规定
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医疗废物管理规定:
1. 分类管理:医疗废物应根据其性质和危害程度进行分类管理,包括感染性废物、化学性废物、药物性废物、放射性废物和一般医疗废物等。

2. 分区存储:医疗废物应设置专门的存放区域,按照分类进行存放,并与其他废物分开存放,确保不交叉污染。

3. 包装标识:医疗废物应进行有效的包装,并标明废物的名称、分类、特殊处理要求等信息,使用统一的标识符号。

4. 临时暂存:医疗废物应在临时暂存区域进行暂存,暂存时间不应超过七天,必要时应进行灭菌处理。

5. 处理方式:医疗废物的处理方式包括焚烧、化学处理、物理处理等,并需选择合适的处理单位进行处理。

6. 监督管理:医疗卫生机构应设立医疗废物管理责任人,负责制定和实施废物管理制度,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7. 培训宣传:医疗卫生机构应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医疗废物管理的培训和宣传,提高其对废物管理的认识和意识。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规定只是一般性的指导,具体的医疗废物管理规定可能会因地区、国家、医疗卫生机构类型等因素而有所不同,建议根据实际情况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进行详细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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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规定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规定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规定医疗卫生机构是人们获得医疗保健和治疗服务的重要场所,因此它所产生的医疗废物也是不容忽视的问题。

为保证医疗废物的安全处理,我国出台了《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规定》。

一、医疗废物的分类医疗废物根据其危害程度和生物学性质可分为:有害垃圾、医疗废液、废药品、医疗器械、污染物和一般垃圾六类。

1. 有害垃圾:包括感染性废物、注射器、针头、口罩等对人体健康有风险的废弃物。

2. 医疗废液:泌尿系统、呼吸系统等患者生理系统产生的排泄液、手术创面感染液等。

3. 废药品:包括过期药物、化学药品废渣、病人用过的药品等。

4. 医疗器械:使用后不再具备医疗用途或损坏药品瓶、试剂瓶、注射器等。

5. 污染物:废油、废水、废气等有较大的污染性质。

6. 一般垃圾:如废纸、废塑料袋、食品残渣等与医疗废物混在一起的废弃物。

二、医疗废物管理的基本原则1. 严格分类管理:将医疗废物按照性质、危害程度分类,选择合适的处理方式。

2. 远离人群:医疗废物集中地点离员工工作区域、病人区域、门诊区域等要远离一定的距离。

3. 二次污染防止:收集、储存、运输、处理过程中,应尽量避免二次污染,防止污染环境和影响人群健康。

4. 安全可靠:医疗废物处理过程要确保安全、稳定和可靠,防止任何不安全事件发生。

三、医疗废物管理的具体措施1. 医疗废物收集和储存:医疗卫生机构要设置医疗废物收集设施和储存场所。

集中存放的医疗废物要有密闭防渗漏的容器或包装物。

不同种类的医疗废物要分类收集储存。

2. 医疗废物运输:医疗废物运输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选择专业的运输车辆和人员,确保医疗废物的安全、及时运输。

3. 医疗废物处理: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医疗废物的类别,选择合适的处理方式。

例如,有害垃圾要进行无害化处理,医疗废液要进行合法的排放,废药品要定期清理并运往相关单位进行处理等。

四、医疗废物管理的责任分工1. 医疗卫生机构管理者应当制定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负责组织医疗废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等工作。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运送医疗废物,应当遵 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使用有明显医疗废物 标识的专用车辆。医疗废物专用车辆应当达到防渗漏、防遗 撒以及其他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
1
第二十七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 在运送医疗废物过程中应当确保安全, 不得丢弃、遗撒医疗废物。
2
第五章 监 督 管 理
如废弃的化学试剂、化学消毒剂、汞血压计、汞温度计等。
病理性、药物性、化 学性废物均放入专用 容器中;
感染性垃圾装入黄色 垃圾袋;
损伤性废物放入锐器 盒;
生活垃圾装入黑色垃 圾袋,可回收利用垃 圾用白色塑料垃圾袋。
收集运送
01
03
分类收集,禁混;禁漏;禁 污(利器放入利器盒内,非 利器放入包装袋内)。
第七章 附 则
医疗废物分为5类
感染性
感染性废物是指携带病原微生物具有引发 感染性疾病传播危险的医疗废物塑料制品, 医疗废物,包括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 物污染的物品,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垃圾等。
病理性
病理性废物是指在诊疗过程中产生的人体废弃物和医学试验动物尸体, 包括手术中产生的废弃人体组织、病理切片后废弃的人体组织、病理 腊块等。
建立医疗废物暂存处、设备,不 得露天存放,并设专人负责管理。
做好登记,内容 包括来源、种类、 重量和数量、交 接时间、最终去 向及经办人签名 等,资料保存三 年。
对垃圾暂存处、 设施及时清洁和 消毒处理,禁止 转让买卖医疗废 物。
医疗垃圾存放时 间不得超过2天, 每日工作结束后 对运送工具进行 清洁消毒。
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露、扩散和意外事 故发生时,应在48小时内及时上报卫生行 政主管部门;导致传染病发生时,按有关 规定报告,并进行紧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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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规定Company number【1089WT-1898YT-1W8CB-9UUT-92108】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疗废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危害,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医疗废物进行管理。

第三条卫生部对全国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第二章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职责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

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并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要求、有关人员的工作职责及发生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内容包括:(一)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各产生地点对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和工作要求;(二)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的产生地点、暂时贮存地点的工作制度及从产生地点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的工作要求;(三)医疗废物在医疗卫生机构内部运送及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的有关交接、登记的规定;(四)医疗废物管理过程中的特殊操作程序及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紧急处理措施;(五)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过程中有关工作人员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

第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置负责医疗废物管理的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指导、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过程中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二)负责指导、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过程中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工作;(三)负责组织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发生时的紧急处理工作;(四)负责组织有关医疗废物管理的培训工作;(五)负责有关医疗废物登记和档案资料的管理;(六)负责及时分析和处理医疗废物管理中的其他问题。

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时,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采取相应紧急处理措施,并在48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调查处理工作结束后,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调查处理结果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每月汇总逐级上报至当地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每半年汇总后报卫生部。

第八条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健康损害,需要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的重大事故时,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采取相应紧急处理措施。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2小时内逐级向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健康损害,需要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的重大事故时,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采取相应紧急处理措施。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6小时内逐级向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6小时内向卫生部报告。

发生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传染病传播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的事故有可能发生时,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及有关规定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过程中所需要的专业技术、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和紧急处理知识等,制订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章分类收集、运送与暂时贮存第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对医疗废物实施分类管理。

第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及时分类收集医疗废物:(一)根据医疗废物的类别,将医疗废物分置于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的包装物或者容器内;(二)在盛装医疗废物前,应当对医疗废物包装物或者容器进行认真检查,确保无破损、渗漏和其他缺陷;(三)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化学性废物不能混合收集。

少量的药物性废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废物,但应当在标签上注明;(四)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五)化学性废物中批量的废化学试剂、废消毒剂应当交由专门机构处置;(六)批量的含有汞的体温计、血压计等医疗器具报废时,应当交由专门机构处置;(七)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应当首先在产生地点进行压力蒸汽灭菌或者化学消毒处理,然后按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八)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具有传染性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九)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使用双层包装物,并及时密封;(十)放入包装物或者容器内的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不得取出。

第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产生地点应当有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的示意图或者文字说明。

第十三条盛装的医疗废物达到包装物或者容器的3/4时,应当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使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封口紧实、严密。

第十四条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外表面被感染性废物污染时,应当对被污染处进行消毒处理或者增加一层包装。

第十五条盛装医疗废物的每个包装物、容器外表面应当有警示标识,在每个包装物、容器上应当系中文标签,中文标签的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产生日期、类别及需要的特别说明等。

第十六条运送人员每天从医疗废物产生地点将分类包装的医疗废物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运送至内部指定的暂时贮存地点。

第十七条运送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前,应当检查包装物或者容器的标识、标签及封口是否符合要求,不得将不符合要求的医疗废物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

第十八条运送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时,应当防止造成包装物或容器破损和医疗废物的流失、泄漏和扩散,并防止医疗废物直接接触身体。

第十九条运送医疗废物应当使用防渗漏、防遗撒、无锐利边角、易于装卸和清洁的专用运送工具。

每天运送工作结束后,应当对运送工具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

第二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

第二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建立的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达到以下要求:(一)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人员活动区和生活垃圾存放场所,方便医疗废物运送人员及运送工具、车辆的出入;(二)有严密的封闭措施,设专(兼)职人员管理,防止非工作人员接触医疗废物;(三)有防鼠、防蚊蝇、防蟑螂的安全措施;(四)防止渗漏和雨水冲刷;(五)易于清洁和消毒;(六)避免阳光直射;(七)设有明显的医疗废物警示标识和“禁止吸烟、饮食”的警示标识。

第二十二条暂时贮存病理性废物,应当具备低温贮存或者防腐条件。

第二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医疗废物交由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依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填写和保存转移联单。

第二十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

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第二十五条医疗废物转交出去后,应当对暂时贮存地点、设施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处理。

第二十六条禁止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转让、买卖医疗废物。

禁止在非收集、非暂时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禁止将医疗废物混入其它废物和生活垃圾。

第二十七条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地区,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自行就地处置其产生的医疗废物。

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一)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应当消毒并作毁形处理;(二)能够焚烧的,应当及时焚烧;(三)不能焚烧的,应当消毒后集中填埋。

第二十八条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时,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及时采取紧急处理措施:(一)确定流失、泄漏、扩散的医疗废物的类别、数量、发生时间、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二)组织有关人员尽快按照应急方案,对发生医疗废物泄漏、扩散的现场进行处理;(三)对被医疗废物污染的区域进行处理时,应当尽可能减少对病人、医务人员、其它现场人员及环境的影响;(四)采取适当的安全处置措施,对泄漏物及受污染的区域、物品进行消毒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置,必要时封锁污染区域,以防扩大污染;(五)对感染性废物污染区域进行消毒时,消毒工作从污染最轻区域向污染最严重区域进行,对可能被污染的所有使用过的工具也应当进行消毒;(六)工作人员应当做好卫生安全防护后进行工作。

处理工作结束后,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事件的起因进行调查,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预防类似事件的发生。

第四章人员培训和职业安全防护第二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本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全体工作人员对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认识。

对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第三十条医疗废物相关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当达到以下要求:(一)掌握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熟悉本机构制定的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各项工作要求;(二)掌握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的正确方法和操作程序;(三)掌握医疗废物分类中的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安全防护等知识;(四)掌握在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处置过程中预防被医疗废物刺伤、擦伤等伤害的措施及发生后的处理措施;(五)掌握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情况时的紧急处理措施。

第三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接触医疗废物种类及风险大小的不同,采取适宜、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为机构内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和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必要时,对有关人员进行免疫接种,防止其受到健康损害。

第三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生被医疗废物刺伤、擦伤等伤害时,应当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并及时报告机构内的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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