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合作条约(PCT)国际申请的审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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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局一旦确定了国际申请日,该申请自国际申请日 起在所有指定的缔约国具有与其本国申请同等的效力。 •由一个专利局(受理局)对国际申请进行形式审查。
•由一个专利局(国际检索单位)对国际申请进行检索 并制定国际检索报告。
专利合作条约(PCT)概述
•所有的国际申请及其国际检索报告都由WIPO下设的 国际局进行统一的国际公布,并由国际局将公布的文 件传送给指定局。 •如果申请人提出要求,再由一个专利局(国际初步审 查单位)对国际申请请求保护的发明是否具有专利性 提出“初步的、无约束力”的意见,制定一份国际初 步审查报告,供申请人及申请人选定的成员国参考。 •专利合作条约没有涉及专利申请的授权,授予专利权 的任务仍由被指定给予保护的每个缔约国的专利局完 成。授予专利的实质性条件,包括关于现有技术的标 准,应当适用于该国本国法的规定。因此,仅是提出 国际申请,而不会产生“国际专利”。
PCT国际申请
一、PCT国际申请 1、国际申请的申请人 • 申请人至少有1人是PCT规定缔约国国民或居 民可以提出国际申请。申请人在国际申请的 请求书中应当如实填写作为其国籍的国家名 称和作为其长期居所的国家名称。
• 几个申请人共同提出一份国际申请的,不同 的申请人可以分别对应于不同的指定国,即 分别作为不同指定国的申请人。
PCT国际申请
5、要求优先权 • 国际申请可以要求一项或几项主题相同的在先申请 的优先权。 • 要求优先权的国际申请应当在请求书中包含一项声 明,声明的内容包括在先申请的提交日、在先申请 的申请号和受理在先申请的国家等。如果在国际申 请提出时没有包含要求享有在先申请优先权的书面 声明,或者声明的内容有错误, 允许申请人在随后4 个月内补正。 • 申请人在做出要求优先权的书面声明后,应当向受 理局或者直接向国际局提交作为优先权要求基础的 在先申请的副本(即优先权文件)。
2、国际申请的主管受理局
• 国际申请应当向规定的受理局提交。
PCT国际申请
• 一般来说,PCT缔约国的国民和居民所在国的国家局 应当是主管受理局。如果申请人的国籍和居所分属于 不同缔约国,可以由申请人从中选择一个国家局作为 国际申请的受理局。
• 另外,不管是哪个缔约国的国民或居民,除了可以向 本国国家局提交申请外,都可以向国际局提交国际申 请。 • 以地区组织加入PCT的欧洲专利公约组织、欧亚专利 公约组织、非洲地区工业产权组织和非洲知识产权组 织等成员国的国民和居民还可以分别向EPO、欧亚专 利局、ARIPO或OAPI专利局提交申请。
PCT国际申请
6、申请文件格式与内容的标准化 PCT对国际申请文件的格式和内容的撰写方式规定 了统一的标准。任何缔约国的法律在国际申请的形 式和内容方面不能提出与PCT不同的或额外的要求。 申请文件的标准化是PCT程序的优点之一。
(1)请求书:请求书由国际局统一制定;可以选择 使用PCT-EASY软件打印请求书;如果使用PCT- EASY软件,在提交请求书纸件的同时还要附上软盘; 请求书具有以下特点:
专利合作条约(PCT)概述
•行政规程对实施细则中明文规定按行政规程办理的事 项做出了补充规定,对适用实施细则的具体细节做出 了规定。 •为帮助受理局、国际检索单位、国际初步审查单位执 行条约为其规定的任务,WIPO出版了受理局指南、 国际检索指南、国际初步审查指南; •为帮助申请人正确利用PCT申请体系,并向申请人提 供必要的信息,WIPO出版了PCT申请人指南; •上述指南仅提供指导和参考,不是法规性文件,当指 南与正式法规发生抵触时,要以条约、细则、行政规 程的规定为准。
国际局:国际局是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国际 局对专利合作条约的实施承担中心管理的任务,负责: 保存全部依据条约提出的国际申请文件正本;国际申 请的公布出版;在申请人、受理局、国际检索单位、 国际初步审查单位以及指定局(或选定局)之间传递 国际申请以及与国际申请有关的各种文件;此外,国 际局作为受理局也负责受理国际申请。
(2)说明书:PCT实施细则第5条对说明书的撰写方 式做出了规定。
应当按照“技术领域”、“背景技术”、“发明内 容”、“附图概述”、“本发明的(最佳)实施方 式” 、“工业实用性”等6个部分的方式和顺序撰 写,并建议在每一部分前加上相应的标题。
PCT国际申请
如果国际申请中包含核苷酸或氨基酸序列的公开, 说明书中应当包括序列表作为说明书的单独部分提 交,并加上“序列表”标题。该序列表应当符合 PCT行政规程附件C的标准。多数国际检索单位还 要求提供计算机可读形式的序列表。申请人应当将 载有序列表的软盘连同申请文件一起向受理局提交, 软盘不构成申请文件的一部分,仅为检索目的提供 给检索单位使用。
专利合作条约(PCT)概述
国际检索单位:由国际专利合作联盟大会指定负责对 国际申请进行国际检索的国家局或政府间组织被称为 国际检索单位,其任务是对国际申请作出现有技术的 检索报告。国际检索单位共有11个:奥地利专利局、 澳大利亚专利局、中国知识产权局、欧洲专利局、西 班牙专利与商标局、日本特许厅,韩国工业产权局、 俄罗斯专利局、瑞典专利局、美国专利与商标局和加 拿大专利局(2004年开始工作)。 国际初步审查单位:由国际专利合作联盟大会指定负 责对国际申请进行国际初步审查的国家局或政府间组 织被称为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其任务是对作为国际申 请主题的发明是否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实用性提 出初步的、无约束力的意见,制定出国际初步审查报 告。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共有11个:即11个国际检索单 位同时也是国际初步审查单位。
专利合作条约(PCT)概述
二、专利合作条约内容简介 •专利合作条约的规定主要涉及在缔约国之间对专利申 请的提出、检索和审查等方面进行合作,其的目标是 建立起PCT申请体系。 •申请人只须以一种语言向一个专利局(受理局)按照 PCT的要求提出一份申请(国际申请),并且在申请 中指定PCT缔约国(指定国)。
(4)附图:
PCT国际申请
在对理解发明必要的情况下,国际申请必须包含有附 图。
流程图和图表应当作为附图,化学式或数学式可以作 为说明书、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也可以作为附图。
(5)摘要:PCT实施细则第8条对摘要撰写做出了规定。
摘要应当是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及附图所包含内容的 概括。摘要应当在内容允许的情况下尽可能简明,用 英文书写或译成英文时最好在50-150个词之间。摘要 的撰写原则是使其成为特定领域技术人员检索时的有 效查阅工具。
PCT国际申请
4、国家的指定和保护类型的选择 • 申请人在作指定时,可以要求某个缔约国的保护, 也可以要求获得地区专利的保护。 • 国际申请是指保护“发明”的申请,可以解释为涉 及发明专利、发明人证书、实用证书、实用新型和 各种增补专利和增补证书的申请。不属于上述范围 之内的其它形式的工业产权的申请,如外观设计, 不能作为PCT意义上的国际申请提出。 • 从2004年1月1日起,国际申请一经提出,便具有自 动指定在申请日时已正式生效的所有缔约国的效力, 申请人无须再作出具体的国家指定,而保护类型的 选择则推迟到进入国家阶段时再做出。
专利合作条约(PCT)概述
三、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和行政规程 •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和行政规程是PCT申请体系 运作的法律依据。 •专利合作条约共八章,涉及国际申请程序的规定主要 是前三章。第一章是关于提出国际申请、进行国际检 索和完成国际公布的规定,凡是符合要求的国际申请 都要历经第一章规定的程序。第二章是关于国际初步 审查程序的规定,由于该程序是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才 启动的,所以第二章条款的适用是可选择的、非强制 性的。第三章是对各程序都适用的共同规定。 •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对条约明文规定按细则办理的 事项做出了补充规定,对有关管理的要求和程序做出 了规定,对贯彻条约规定中的具体细节做出了规定。
专利合作条约(PCT)概述
五、PCT申请程序的好处 • 简化提出申请的手续,及时获得在各指定国 均为有效的国际申请日。 • 推迟决策的时间。 • 准确地投入资金。 • 完善申请文件。 • 减轻成员国国家局的负担。
专利合作条约(பைடு நூலகம்CT)概述
六、我国加入和利用PCT的情况 • 我国于1994年1月1日正式成为PCT缔约国。 从该日起中国知识产权局成为PCT受理局,接 受我国国民和居民提出的国际申请;同时申 请人在国际申请中可以指定中国,中国知识 产权局作为PCT的指定局。从我国加入PCT起, 中国知识产权局就被指定为国际检索单位和 国际初步审查单位。 • 2003年1-10月,我局共受理PCT国际申请927 件,通过PCT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数 量为19666件。
PCT国际申请
(3)权利要求书:PCT条约第6条及实施细则 第6条对权利要求书的撰写做出了规定。
权利要求要得到说明书的充分支持,应当确 定要求保护的内容;
关于权利要求引用国际申请其他部分,例如 引用说明书、附图时的规定; 在适当的情况下,权利要求应由陈述部分和 特征部分两部分组成,即包括对现有技术的 指明和对请求保护的技术特征的表述; 多项从属权利要求不能被另一多项从属权利 要求所引用。
PCT国际申请
3、国际申请的语言 • 申请人必须使用受理局接受的一种语言提出国际申 请。 • 受理局在规定可以接受的语言时,主要考虑以下三 方面因素: 负责对该受理局接受的国际申请进行国际检索的主 管国际检索单位能够接受的语言;
国际公布允许使用的语言;
作为受理局的国家局的工作语言。
• 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接受的语言是中文和英文。
请求书中必须包含申请人请求按PCT规定处理本国 际申请的明确说明;
请求书中应当包含对缔约国的指定;
PCT国际申请
请求书中必须写明申请人的国籍和居所; 请求书中可以对不同的指定国填写不同的申请人, 也允许对不同的指定国填写不同的发明人; 要求优先权的国际申请,在先申请是在受理局提出 的,申请人可以在请求书中做出标记,请求受理局 为其准备优先权文件并传送到国际局; 国际申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主管国际检索单位的, 申请人应当从中选择并填写在请求书中; PCT对填写格式作了十分具体的规定,例如:日期 必须按照日、月、年的顺序书写;姓名必须按照姓 在前、名在后地书写;表明国家时应当使用WIPO标 准ST.3填写代码等。
专利合作条约(PCT)概述
指定局:申请人在国际申请中指明的、要求 对其发明给予保护的那些加入专利合作条约 的缔约国或政府间组织被称为指定国,被指 定国的国家局被称为指定局。 选定局:申请人按照专利合作条约第二章选 择了国际初步审查程序,在国际初步审查要 求书中所指明的、预定使用国际初步审查结 果的那些加入专利合作条约缔约国或政府间 组织被称为选定国,选定国的国家局即为选 定局。选定应限于已被指定的国家。
专利合作条约(PCT)概述
四、PCT国际申请体系的特征
专利合作条约(PCT)概述
• PCT申请程序中的职能机构 受理局:受理国际申请的国家局或政府间组织被称为 受理局。其中国家局是指缔约国授权发给专利的政府 机关,政府间组织是指地区专利条约的成员国授权发 给地区专利的政府间机关,如欧洲专利局等。多数国 家加入专利合作条约后,其国家局即成为接受本国国 民或居民提交国际申请的受理局。
专利合作条约(PCT)国际申请的审查程序 第一部分:专利合作条约(PCT)概述 第二部分:PCT申请和其国际阶段的程序
第三部分:PCT申请进入国家阶段的程序
专利合作条约(PCT)概述
一、专利合作条约的产生和发展 1、1883年,签订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公约 确立了“国民待遇原则”和“优先权”原则。 2、1970年6月,签订了《专利合作条约》;1978年1 月正式生效;1978年6月在18个缔约国实施;到 2003年10月缔约国数量增加到123个。条约统一了 国际申请需要办理的手续。 3、近年来,PCT正在进行着改革,其目的在于进一步 加强在专利领域中的国际合作的力度,向国际化的 方向发展,进一步减少在专利申请、专利审批中的 重复劳动,从而减轻申请人和各国专利局的负担。 预计专利合作条约还将不断修订、不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