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法有关问题研究(doc 12页)
田纪云副委员长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执法检查组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
田纪云副委员长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执法检查组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99.01.01•【分类】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正文田纪云副委员长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执法检查组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1999年)同志们:听了各执法检查组的汇报,对五省(市)贯彻实施《产品质量法》的情况有了比较全面的了解。
各检查组认真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此次执法检查的各项要求,本着实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围绕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密切的重点产品,深入基层了解情况,认真研究法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总结各地贯彻实施《产品质量法》的宝贵经验,研究各地执法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实事求是地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措施,并与当地省(市)人大和政府通过座谈的方式交流了情况。
可以说,此次执法检查重点突出,方式灵活,对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分析比较深刻,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具有较强的针对性。
各检查组还通过听取汇报和召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对修改完善《产品质量法》提出了一些具体建议,这将有助于促进国务院正在进行的《产品质量法》的修改,对我国产品质量总体水平的提高和产品质量法制建设也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从这次检查的情况看,五省(市)贯彻实施《产品质量法》的指导思想是明确的,工作是认真的,措施是得力的,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但是,我们也看到,当前产品质量形势依然严峻,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今天出席会议的,有负责产品质量工作的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和法院、消费者协会的负责同志,希望各级政府和有关执法机关正确分析质量形势,充分认识提高产品质量、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针对执法检查中提出的问题、意见和建议,认真研究整改措施,进一步深入贯彻《产品质量法》,狠抓产品质量工作,使我国产品质量的总体水平在不太长的时间内有一个大幅度的提高。
质量管理体系中的法规和法律要求
质量管理体系中的法规和法律要求在现代商业环境中,质量管理体系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质量管理体系的目标是确保产品和服务的质量符合法规和法律的要求,以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和企业的声誉。
本文将探讨质量管理体系中涉及的法规和法律要求,并介绍其重要性。
一、质量管理体系概述质量管理体系是指通过规范和管理一系列质量控制和改进的活动,以确保产品或服务符合质量要求。
质量管理体系通常基于国家或行业相关的法规和法律要求,旨在确保企业生产的产品和提供的服务安全可靠。
二、国家法规和法律要求的重要性国家法规和法律要求是质量管理体系的基础。
它们为企业提供明确的质量标准和要求,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保证市场的公平竞争。
遵守国家法规和法律要求对企业来说是义务和责任,也是企业获得可持续发展的前提。
三、产品质量法规和法律要求1.《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是中国针对产品质量管理的基本法律法规。
它规定了产品质量的基本要求,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规范了产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
2.认证标准一些行业的产品需要通过认证标准,例如ISO 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 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等。
这些认证标准要求企业建立和实施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流程,以确保产品质量符合相关要求。
四、服务质量法规和法律要求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中国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核心法律。
它规定了提供商品和服务的责任,明确了消费者的权益和维权途径。
2.服务行业标准不同行业还有相应的服务质量标准,例如银行业的服务管理办法、医疗行业的服务质量标准等。
这些标准要求企业提供高质量的服务,确保消费者的权益得到保护。
五、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实施为了确保企业符合法规和法律要求,建立和实施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至关重要。
以下是关键步骤:1.法规和法律要求的研究企业应对质量管理相关的法规和法律进行深入研究,了解适用于自身业务的具体要求。
2.制定质量管理计划企业应制定质量管理计划,明确各项质量管理活动的流程、责任和目标。
产品的合理使用期限与质量保证责任
产品的合理使用期限与质量保证责任内蒙古赤峰市工商局刘国军一、问题的提出工商机关或者消协组织在受理消费者申诉过程中,遇到超过“三包”期限的商品质量投诉(就消费关系而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商品”与《产品质量法》中的“产品”的含义是相同的,为引用上的便利,本文分别沿用“产品”和“商品”的概念),往往以销售者对于超过“三包”期限的商品不负有免费修理义务为由,告知消费者应当自费修理。
相关法院也有类似判例,2011年8月11日《人民法院报》第7版《产品保修期过后的自身损坏并非产品责任》介绍的一起小区业主诉开发商安装的壁挂燃气炉未达到宣称使用年限要求其赔偿维修费用案中,业主因该壁挂炉宣传资料标明设计使用寿命超过15年,而实际使用不足5年就因电脑主板故障无法继续使用,送指定售后单位维修后,支出维修费用1100元,要求开发商承担维修费用。
开发商以产品实际使用期限已超过保修卡载明的“免费保修期限2年”为由,拒绝承担维修费用。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开发商作为壁挂炉的提供者,在不能证明业主使用不当的情况下,未能达到宣称的使用年限,应对业主的经济损失予以赔偿。
开发商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以“产品保修期过后的维修费应由买受人负担”为由,改判驳回了业主的诉讼请求。
通过互联网检索,与二审法院持相同观点的人并非少数。
根据全国人大网发布的《合同法释义》对该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解释,标的物的“质量保证期”与“保质期”属同一含义的概念,而产品的保质期限就是产品的“合理使用期限”。
消费者支付商品的价款后,有权享有《消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商品应当“达到合理使用期限”的权力。
销售者提供的产品未达到其承诺的使用期限,属于“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依照《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关于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通过“采取补救措施”保证壁挂炉继续满足“15年的使用寿命”的质量承诺,或者通过协商“赔偿损失”的方式解决纠纷。
中国法治六十年——产品质量法理论研究综述
[ 图分类 号 ]D 49 中 F6
[ 献标识 码 ]A 文
[ 文章编 号 ] 17 22 (0 9 l 一03 0 62— 78 20 ) l 18— 3
产品质量法 是调整 在生 产 、 流通和 消费过程 中 因产 品质量所 发生 的社 会法 律规 范 的总 称 … 。
定华主编的《 产品质量法概论》 。 J
进经验 , 突破了产品责任 的狭小范 围, 并体现 了其
应 有 的基本 原则 : 一是 强化 国家 对产 品质量监督 管 理 的原则 ; 二是 保 护 消 费者 利 益原 则 ; 是奖 励 与 三 惩 罚相 结合 的原则 ] 。 ‘
随着 相关 立法 的加强 , 国产 品质量法津 法规 我
同 日实施 , 志 着 产 品质 量 法 规 建设 跨 上 了新 台 标
的规定。新中国成立之初 , 由于长期实行高度集中 的计划经济体制 , 我国虽然对质量工作有所重视 ,
但并未将 它摆到应 有 的位 置 , 本上 未用法 律手段 基
阶。19 97年 3月 1 4日公布的刑 法修正案增加 了
量 法理 论进一 步发展 。
【 关键词 ] 产品质 量法 ; 法律体 系; 点 问题 热 [ 者简介 ] 李 丽 , 南政 法 大学经 济 法硕 士研 究生 , 庆 40 3 ; 杰 , 作 西 重 00 1 胡 西南政 法 大学 经济 法硕 士
研 究生 , 职 于 中国农 业发展银 行 四川分行 风 险管理 处 , 供 四川 成都 6 0 0 10 0
一
品缺陷分 为 四种 : 制造缺 陷 、 设计缺 陷、 警示缺陷和 开发缺 陷 ] 。关 于 “ 合 理 危 险 ” 不 的认 定 , 学者 有
作 出总结 : 第一 , 产者 对产 品 可 能具有 的危 险没 生 有预 见 ; 者 已经 预见 却没 有作 出警 示 。第二 , 或 生
关于产品质量法相关问题的研究探析
关于产品质量法相关问题的研究探析作者:孙丽丽来源:《活力》2012年第24期[关键词]质量法;产品质量责任;诉讼时效随着生产力和科技的发展,产品种类日益增多,其内在性能和操作的复杂性加强,法律所奉行的“买者注意”无法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卖者注意”原则被提上日程。
产品的极大丰富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成就,但是,不合格产品及缺陷产品也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突如其来的灾难。
因此,研究、完善和更好的适用产品责任法律制度,有利于保护消费者,更好地应对国际竞争。
那么,产品的范围如何界定?缺陷产品如何认定?产品责任由谁承担?精神损害赔偿如何适用?本文主要就这几个问题深入探讨和论证,提出可行性建议,以期对我国产品责任立法和司法实践有所启迪。
一、我国产品质量法现状我国的产品责任立法起步较晚,1986年4月5日,国务院颁发了《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标志着保护消费者的法律思想的产生”,其规定的“产品质量责任”概念,是“现今对产品质量问题并用三种法律责任的滥觞”。
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并于2000年7月通过了《产品质量法》修正案。
我国的产品责任法采取分散立法模式, 1993年通过的《产品质量法》是一部颇具中国特色的综合性法律文件,包括两大内容:产品责任法与产品质量管理法。
二、我国产品质量法中的几个重要范畴1.产品。
产品是产品责任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构筑产品责任法体系和确立产品责任的基点,但不同的国家对产品的认定又不尽相同。
因此,实践中适用产品责任法首当其冲要明确的问题就是产品的认定。
我国的《产品质量法》第2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第三款规定:“建筑工程不适合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
”2.产品质量。
产品质量法的有关问题研究探讨
产品质量法的有关问题研究探讨摘要近年来产品质量问题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在司法案例中与质量相关的案件也逐渐增多,为此本文对产品质量法的有关问题进行探讨。
本文对产品质量法中产品范围的界定、缺陷产品的认定、产品责任的承担、赔偿的适用性等进行探究,并提出相对可行的建议。
关键词产品质量法产品范围缺陷认定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4-247-02大量丰富的产品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产物,然而随之而来的质量问题也给人类的生活带来了很大的干扰。
在司法案例中,与质量问题相关的案例数量越来越多,涉外的产品质量案例也屡见不鲜。
因此,建立更加完善的产品质量及责任法律制度,对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利、更好应对国际竞争十分重要。
本文旨在对产品范围的界定、缺陷产品的认定、产品责任的承担、赔偿的适用性等进行探究,并提出相对可行的建议,以期能够对产品责任立法及司法实践有所启迪。
一、我国《产品质量法》及国外《产品责任法》的立法现状分析20世纪以来,产品责任法成为许多发达国家的新型法律部门。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产品丰富度极大提高,其内在性能以及操作的复杂性增大,因此许多发达国家相继制定了产品责任法。
目前外国的产品责任法大致有三种模式:一是扩大、解释、适用原合同法及侵权法中的相关规则;二是采用非单独立法的形式对产品责任进行规定;三是采用产品责任单独立法的形式。
在立法的体例方面,产品责任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产品的范围、产品缺陷定义、产品责任的承担、责任法律关系主体、产品责任范围、责任承担方式及赔偿的适用等方面。
我国的产品责任立法形成相对较晚。
由于曾经长时间处于计划经济体制管理之下,产品生产以及交换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且权益保护意识并未广泛兴起。
到了80年代中期,产品的责任问题日益凸显,这就推动了我国产品责任立法的进行。
《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首先对产品的制造者及销售者承担的责任进行了规定;1986年4月5日颁布的《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表明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等思想的初现;1993年2月22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正式通过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2000年7月《产品质量法》修正案正式通过。
产品质量侵权和违约责任
浅谈产品质量侵权责任和产品质量违约责任内容提要:本文采用比较法学的研究方法,对产品质量违约责任和产品质量侵权责任从性质、责任主体、归责原则、责任的构成要件、承担责任的方式、适用法律等方面进行了分析和比较。
在此基础上,着重研究了产品质量违约责任与产品质量侵权责任的竞合情况下的法律适用问题。
一、两种不同产品质量责任随着社会经济的繁荣,产品品种越来越多,伴随而来的产品质量问题也越来越多,如何正确认识这些产品质量纠纷准确适用法律和保护当事人各方合法权益的关键所在。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该条款对产品质量规定了三项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为不合格产品,因产品质量不合格而引起的责任称为产品质量责任。
产品质量责任是指因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的有关法规、质量标准以及合同规定的产品适用、安全和其它特性的要求,给用户造成损失后,由产品的生产者和经销者所承担的民事责任。
这里的损失既包括不合格产品对用户的经济效益的影响,也包括不合格产品给用户及他人的人身和财产造成的损害。
因此,这种民事责任既包括了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即产品质量违约责任,又包括了因产品质量问题而引起的一种特殊的损害赔偿责任,即产品质量侵权责任。
鉴于这二种责任分别由不同的实体法调整,本文试就它们各自的内容、特点及处理谈点浅见。
二、产品质量侵权责任和产品质量违约责任的区别产品质量侵权责任和产品质量违约责任都是行为人实施民事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但因责任基础不同而有很大的区别:(一)两种责任的性质不同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不当得利返还责任等属于一个阶位的民事责任。
产品质量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二、我国关于质量安全立法存在的问题及进一步完善的建议首先,虽然我国已经颁布了包括《产品质量法》在内的一系列法律,但是由于立法和执法上的缺陷使得近年来大量产品质量安全案件得不到公平的审理,严重影响了我国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同时使得产品质量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
而由于立法上的漏洞,很多具体行业没有法律进行规范,导致近年来我国产品安全问题频发。
《产品质量法》作为最重要的产品质量调整规范,其本身就存在很大的局限性。
产品质量法中的“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产品质量法。
这样的一个定义将很多商品排除在产品质量法的规范范围之内。
其次,产品责任承担的前提是有缺陷的产品,与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不同,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标准。
但是在实践中,某一强制性标准可能并不包含产品的全部安全性能指标,因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都是人制定出来的,它会受到人们认识能力的限制,所以,即使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产品也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可能,这样就会导致有些使用具有不合理危险但又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而受害的消费者难以获得赔偿。
鉴于此,对于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应当规定同时适用不合理危险标准,违反任何一项规定均可认定具有缺陷。
再次,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依照本法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从而明确了我国产品质量责任的主体是生产者与销售者,并且该法还分别详细地规定了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与义务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与义务。
但是,我国《产品质量法》并没有直接给生产者、销售者下定义,在当今生产日益社会化、销售方式多样化的情况下,会给该法的实施带来操作上的困难。
最后,《产品质量法》将产品责任限制在我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但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越来越多的外国厂商将产品销售到我国,涉外产品责任案件必将日益增多,当国外产品对我国消费者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而发生涉外产品责任,国外生产商或出口商就可以主体不合格为由提出抗辩,从而使国内消费者难以运用法律手段向国外生产者或出口商索赔;而且依据冲突规范所指引的实体难以适用,影响了法律间的协调统一。
党校研究生经济法考试复习题
党校研究生经济法考试复习题1、经济法形成的一般原因和规律:1、经济法的产生必须以发达的商品经济为条件。
2、经济法的产生只能同社会化大生产相联系。
3、经济法是国家自觉发挥组织和管理社会经济职能并使之制度化、法律化的产物。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1、投资主体不同:公司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2、转投资不同:对于一个自然人股东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对外进行投资时,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个人独资企业在转投资方面则完全没有限制,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个人完全可以通过受让股份或购买股票的方式成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3、民事责任承担主体不同: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中,民事责任的承担主体有二,一为公司,二为股东。
个人独资企业的民事责任承担主体则显得较为单一,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条、第18条的规定,“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4、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不同,也是最本质的不同。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对债权人承担有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对债权人则承担无限责任。
3、产品质量责任与产品责任的联系与区别:联系:(1)、引起产品质量责任的原因即“产品质量不合格”与引起产品责任的原因即“产品存在缺陷”有重叠之处。
(2)、产品质量责任与产品责任的承担主体都可以是生产者和销售者。
(3)、产品质量责任与产品责任的责任承担方式都可以是损害赔偿责任。
区别:(1)、引起两种责任的原因即“产品质量不合格”和“产品存在缺陷”的范围不同。
(2)、产品质量责任是综合责任而产品责任是单一的民事责任。
4、税法的基本原则:(一)、税收法定原则。
法定原则要求征税主体、纳税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税率、税收优惠等税收要素必须且只能由立法机关在法律中加以规定。
[精文优选]产品质量法有关问题研究.doc
产品质量法有关问题研究产品的极大丰富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成就,但是,不合格产品及缺陷产品也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突如其来的灾难。
司法实践中类似的产品责任案例逐年增多,经济的全球化及中国加入WTO后,涉外的产品责任案例屡见不鲜,因此,研究、完善和更好的适用产品责任法律制度,有利于保护消费者,更好地应对国际竞争。
那么,产品的范围如何界定?缺陷产品如何认定?产品责任由谁承担?精神损害赔偿如何适用?本文主要就这几个问题深入探讨和论证,提出可行性建议,以期对我国产品责任立法和司法实践有所启迪。
1我国《产品质量法》与国外的《产品责任法》立法现状分析产品责任法是20世纪以来主要发达国家新兴的法律部门。
随着生产力和科技的发展,产品种类日益增多,其内在性能和操作的复杂性加强,法律所奉行的“买者注意”无法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卖者注意”原则被提上日程。
从20世纪70年代末起,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家相继制定了产品责任法。
当前外国产品责任立法大体有三种模式:一是扩大解释、适用原合同法、侵权法中的有关规则;二是在相关法律如《消费者保护法》中,对产品责任作出规定;三是就产品责任单独立法,采用此种立法模式的国家占多数,如美国、日本、德国、欧盟、意大利等。
[1]就立法体例而言,现代各国产品责任法主要由以下内容构成:产品的范围、产品缺陷的含义;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产品责任法律关系的主体;产品责任范围及承担责任的方式与损害赔偿的构成;司法救济的程序性规定等。
我国的产品责任立法起步较晚,在《民法通则》颁布以前,没有系统的产品责任法律制度。
由于长期处于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商品的生产和交换受限,产品致人损害的情况极少,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并未受到足够重视。
直到80年代中期,产品致人损害的现象日益突出,现代意义上产品责任问题的出现,促使参考了美国和欧共体的严格责任制度的《民法通则》122条规定的出现,规定[1]张宏远.我国产品质量法与西方产品责任法制比较.中国质量指南,2002对产品制造者和销售者课以严格责任。
产品质量法中产品的定义_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产品质量法中产品的定义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 引言1.1 产品质量法简介产品质量法是一项重要的法律规定,其目的是确保产品在生产过程中达到一定的质量标准,并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该法案为政府和企业提供了监督和管理产品质量的框架,并规定了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1.2 产品的定义重要性在产品质量法中,对于产品的定义至关重要。
准确定义产品可以帮助政府、企业和消费者理解其范围和特点,从而更好地识别合格和不合格的产品,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公众利益和安全。
1.3 研究目的和意义本文旨在深入探讨产品质量法中对于产品的定义,包括从法律角度和行业标准角度两个方面进行分析解释。
通过概述说明以及解释,我们将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产品质量法并认识到对于企业合规经营以及保障消费者权益所带来的影响和意义。
以上就是“1. 引言”部分内容。
文章将从引言开始,通过对产品定义、分类及特点分析、合格与不合格产品辨析、法规要求详解以及解释与应用问题分析进行论述,最后给出结论与建议。
希望对您的长文撰写有所帮助!2. 产品的定义2.1 法律角度下的定义在产品质量法中,产品被定义为经过生产、加工或组装而成的物品,包括商品和服务。
从法律角度来看,产品是指能够满足消费者需求并以营利为目的制造或提供的有形或无形物质。
2.2 行业标准下的定义根据行业标准的观点,产品是通过特定过程和技术制造或提供的一种具体物品。
行业标准通常会详细规定了产品所需符合的要求、技术规范以及测试方法等内容。
这些标准有助于确保产品在设计、制造和使用方面能够达到预期性能。
2.3 聚焦研究范围和对象在本文论述中,我们将主要关注法律角度下对于产品的定义。
因为在产品质量法中明确定义了产品,并规定了相关管理措施与要求。
针对不同类型的商品或服务,都应遵守相应法律法规中给出的定义及相关要求。
此部分内容主要介绍了在不同视角下对于"产品"这一概念的不同解释。
从法律角度看,产品是指经过生产、加工或组装而成的物品,包括商品和服务。
论产品质量法的问题与完善
论产品质量法的问题与完善作者:张振杰来源:《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15期摘要产品质量法是维护消费者权益的主要法律。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成熟,产品质量法应该更多地强化其私法的特点,弱化其公法的特征。
本文指出正确解释产品概念的特征,是确认产品责任的前提,分析产品责任和产品认证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可以发现法律规定的不足以及法律实施的问题。
关键词产品产品认证产品责任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5-343-02产品质量法是促进经济发展和保障社会稳定的重要法律之一,完善的产品质量法在高效规范企业经营的同时还能有效地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促进经济稳定发展,起到“自动稳定器”的作用。
随着国家发展和社会进步,产品质量法在实施和解释方面都有新的发展。
一、产品的概念产品质量法中所规定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但不包括建设工程产品和军工产品。
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述规定的产品范围,适用《产品质量法》规定。
军工产品是指武器装备、弹药及其配套产品,包括专用的原材料,元器件。
由于军工产品的特殊性,其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
因核设施、核产品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从立法技术上讲,我国法律同时使用了概括法和排除法来界定产品。
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应当具备两个条件:第一,经过加工、制作。
未经加工、制作的天然物品不是这部法所称的产品,如矿产品、农产品。
加工、制作包括工业上的和手工业上的。
第二,用于销售。
因而只是为了自己使用的加工、制作品也不属于产品质量法意义上的产品。
我们认为,应该使用“流通”替换“销售”。
因为有些产品是企业为了营销目的无偿赠送消费者。
应用扩大解释方法,可以认为“用于销售”包括各种情形,只要产品是以销售为目的生产、制作的,不论它是经过销售方式到达消费者或用户手上,还是经过其它方式,都属于产品质量法所规定的产品。
浅谈产品标准缺失在质量监督中的危害
浅 谈产 品标 准缺 失在质 量监 督 中的 危害
广州质量监督检测研究 院 郭 毅 刘灿 郑慷
产 品质量 是指产 品实际特性对使 用要 求 的适应程度 。产品质量 问题事关人 民群众 的生命 财产安全 ,事关 社会 的和谐 与稳定 ,是一个 只能抓紧抓好 的重大 问题 。尽 管我 国产 品质量法实施 25年来发挥 了积极作用 ,但 假 冒伪 劣仍屡禁 不止 ,质 量安全 事件 时有发生 。 “毒 跑道 ” “瘦身 钢筋了恶劣的社会影 响。
《中华人 民共和 国产 品质量法 》 (以下简称 : 《产 品质量法 》 )第 十二条 规定 : “产品质量应 当检验合 格 ”。所谓合 格 ,是指产品 的质量状况符合标准 中规定 的具体指标 。
一 、 产品标 准的定义 对产 品结 构 、规格 、质量 和检 验方法所做 的技术规定 ,称为产 品标准 。产 品标 准按其适用范 围,分别 由 国家 、部 门和企业制定 ;它是一定时期和一定范 围 内具有约束力 的产 品技术 准则 ,是产 品生产 、质量检验 、 选 购验收 、使用维护和洽谈贸易的技术依据 。 二 、产品标准的现状 随着 经济 的发展 、科技 的进 步 ,产品标准总会存在一 定的滞后 。一些涉及人 身安全 、健康 的产 品国家标 准迟迟没有 出台 ,如 纸尿裤 、瑜伽垫 的一些有 害物 质项 目尚无 国家标准 。一些 新产业 、新产 品标准制定不 能 及 时跟进 ,如近几年 快速发展 的共享单车 ,直 ̄1J2o17年才在上海公布首个 团体 标准 ,之前一直缺乏统一 的质 量标准 ,存 在质量 隐患 。如铝易 开盖 ,两个 国家标准 中 “易开盖 的主要尺寸 ”条 款仅包括206盖型 ,物理性 能也没有 明确定义适用 的盖型范 围。但 随着制罐制 盖技术与工艺 的改进 ,更 为环保节能 的202盖型 已代替206 盖型成为全球 的主流 的产品 ,国内企 业也 已大 面积生产202盖型 。现 有标准未 能涵盖市场 主流产品 。全 国人 大常委会组成执法检查组 ,在最近一次对 《产 品质 量法 》实施情况进行 的检查 中 ,明确指 出存在标准 老化 问 题 ,有些指标 已不适应现实情况 。 三 、产品标 准缺 失在质量监督 中的危害 产 品质量监督是对产 品质量进行 的监督性检验 ,所 以产 品质量指标数据 和检测方法 (包括所使用仪器 、 设 备 )对产品检验最终结果和判定产 品质量合格与否起着至关重要 的作用 。
铁路产品质量抽查工作有关问题探讨
2020年11月(总第409期)·37·质量管理QUALITY MANAGEMENT第48卷Vol.48第11期No.11铁道技术监督RAILWAY QUALITY CONTROL收稿日期:2020-08-04作者简介:杨全亮,高级工程师0引言近年来,中国铁路快速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截至2020年7月底,全国铁路营业里程达到14.14万km ,其中高速铁路3.6万km 。
但铁路运输安全形势依然严峻,铁路产品质量还有待进一步提升。
推动铁路产品源头质量提高,助力铁路高质量发展,还有大量工作要做。
为此,自铁路政企分开改革以来,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铁路总公司)及部分所属单位开展了多年产品质量抽查工作,在推动产品质量提升、保持产品质量稳定、规范市场竞争、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等方面取得了良好成效。
面对铁路改革发展的新形势,国铁企业需要总结多年来产品质量抽查实践经验,系统分析抽查工作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结合相关制度修订完善,重点对以下几方面问题进行研究探讨。
1依法合规完善产品质量抽查相关制度企业开展产品质量抽查工作,属于企业内部质量控制行为,与国家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监督抽查在法理依据、技术依据、抽查对象、抽样地点、经费来源、不合格产品处置等方面有着本质的区别。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铁集团”)产品质量抽查的法理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公司章程等;技术依据除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外,还包括国铁集团的技术标准和标准性技术文件等;抽查对象是在国家铁路上运用的,涉及人身安全、铁路安全及运输质量的重要产品,被抽查产品应为明确销往国铁集团及其所属单位的产品;抽样地点原则上是国铁集团所属的采购单位或使用单位,确需在供应商处进行抽样的应有合同依据;产品质量抽查所需费用由国铁集团专项经费安排,不给产品供应商增加额外负担;对于不合格产铁路产品质量抽查工作有关问题探讨杨全亮(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科技和信息化部,北京100844)摘要:立足近年来铁路产品质量抽查工作实践,分析铁路产品质量抽查相关制度、职责分工和重点抽查对象。
产品质量法实施问题研究
产品质量法实施问题研究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消费者对产品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我国自1993年开始实施了《产品质量法》。
然而,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对产品质量法实施中的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一、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需加强产品质量法是保障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法律依据,但由于市场环境的不断变化和新技术的涌现,现行的产品质量法需要不断修订和完善。
目前,我国的产品质量法还存在以下问题:1. 法律责任不明确:对于产品质量问题,法律法规中的相关责任划分并不明确,导致一些企业漠视产品质量问题,不愿意承担责任。
2. 法律法规与实际需求不符: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与市场实际需求脱节,未能及时跟上科技和经济的发展步伐,不能满足当前消费者的新需求。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建议:1. 加强对产品质量法的修订工作,明确相关责任划分,确保企业对产品质量问题承担法律责任。
2. 建立健全产品质量法修订机制,定期对法律进行评估和修正,与市场需求保持一致。
二、监督执法力度需加强产品质量法的实施离不开监督执法的支持。
然而,目前监督执法力度仍然不够,导致一些企业可以逃避责任和法律的制裁。
针对此问题,我们提出如下建议:1. 增加监督执法力度,加大对产品质量不合格企业的惩罚力度,对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罚。
2. 加强对企业的监督,建立健全产品质量监督机制,减少不合格产品进入市场的风险。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需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是产品质量法实施的核心,但目前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消费者对于产品质量的监督和维权意识相对较低,无法有效保护自己的权益。
其次,一些企业为了降低成本而降低产品质量,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针对此问题,我们提出如下建议:1. 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的宣传,提高消费者对产品质量的认知和自我保护能力。
2. 建立健全消费者维权机制,为消费者提供便捷的维权途径,保护其合法权益。
四、企业责任需加强企业是产品质量法实施中的主体,其责任不可或缺。
产品质量法实施过程中的问题
产品质量法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在产品质量法实施过程中,常常会遇到一些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这些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
首先,我们将介绍一些常见的质量问题,然后分析其原因,并提出一些建议来改善产品质量。
一、假冒伪劣产品的泛滥假冒伪劣产品对消费者的利益产生了严重的损害。
一些不法商家通过以次充好的手段降低成本,并将这些劣质产品以正常价位销售给消费者。
这不仅影响了市场的公平竞争,而且也对消费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构成威胁。
造成假冒伪劣产品泛滥的原因主要有:监管不力、法律法规不完善、缺乏有效的打假机构等。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加强监管:建立健全的监管体系,提高对市场的监管力度,加大对假冒伪劣产品的打击力度。
2.完善法律法规:修订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对假冒伪劣产品制造和销售的处罚力度,同时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3.建立打假机构:设立专门的打假机构,加强对假冒伪劣产品的查处和打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质量标准执行不到位在产品质量法实施过程中,一些企业存在质量标准执行不到位的问题。
这可能是由于企业对质量标准的理解不足,缺乏对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认可,或者是对质量监督抽检的不重视等原因造成的。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加强培训和宣传:加强对企业的质量标准培训和宣传,提高企业对质量标准的理解和认识。
2.建立质量管理体系:鼓励企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开展质量管理认证,推动企业全面提升产品质量。
3.加强质量监督抽检:加大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检力度,加强对产品质量标准的执行情况的监管,对不达标产品进行处罚。
三、售后服务不到位在产品质量法实施过程中,一些企业存在售后服务不到位的问题。
这给消费者带来了困扰,也损害了企业的声誉。
售后服务不到位的原因可能是企业对售后服务的重视程度不够,或者是对售后服务体系的建设不完善等。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加强企业培训:加强对企业售后服务的培训,提高企业对售后服务的重视程度,倡导企业建立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
产品质量法的典型案例研究
产品质量法的典型案例研究随着消费者对产品质量和安全要求的不断提高,产品质量成为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重要一环。
产品质量法作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工具,对于维护市场秩序和推动企业良性竞争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通过对产品质量法的典型案例进行研究,剖析相关法律规定的适用和实践效果,以期提供对于法律保障产品质量的一些参考。
一、A公司“不合格产品事件”案例A公司是一家知名食品企业,因生产销售了一批“不合格产品”,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
根据《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该批产品由于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构成了“不合格产品”。
根据《产品质量法》,企业应当对生产销售的产品质量负责。
企业在销售产品前,应当确保其符合相关强制性标准,并且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的产品信息。
A公司未能履行相关责任,导致“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给消费者带来了潜在的安全隐患。
在该案例中,监管部门对A公司进行了调查,并依法进行了相应的处罚。
法律对于这类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惩罚措施。
通过此案例,我们可以看到产品质量法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B公司“产品质量虚假宣传”案例B公司是一家生产电子产品的企业,在广告宣传中宣称其产品具有超高的性能和质量。
然而,在消费者投诉后,经过相关部门的调查发现,该公司的产品存在虚假宣传行为,产品性能与广告宣传描述严重不符。
依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企业在宣传产品质量时,应当真实、准确地描述产品性能和特点。
B公司的虚假宣传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误导了消费者的购买决策。
针对此案例,监管部门对B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并要求其立即停止虚假宣传,消除误导。
产品质量法的出台和实施,对于打击虚假宣传行为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维护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购买权益。
三、C公司“三无产品”案例C公司是一家小型制造企业,该公司生产的一款电子产品在市场上被检验机构检测出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被公认为“三无产品”,即无质量标准、无质量管理、无可追溯性。
产品质量法中的产品安全标准
产品质量法中的产品安全标准在现代社会中,随着科技和工业的发展,产品的质量和安全问题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
为了确保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产品质量法。
本文将重点介绍产品质量法中的产品安全标准,以及其对企业和消费者的重要意义。
一、产品安全标准的定义和作用产品安全标准是指针对某一类产品在设计、制造、使用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危险和风险,制定的安全要求和技术规范。
其目的是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预防潜在的风险和事故发生。
产品安全标准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性:产品安全标准的制定,可以规范产品的设计、制造流程和使用要求,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符合相关标准,减少产品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的发生。
2. 维护消费者权益:产品安全标准的实施可以有效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高消费者的购买信心,减少不必要的经济和人身损失。
3. 促进产品创新和竞争力:产品安全标准的制定要求企业在设计和生产过程中充分考虑产品的安全性,并通过技术创新提升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同时,产品安全标准也可以作为企业之间竞争的重要指标,促进产品质量和安全的提升。
二、产品安全标准的制定和实施产品安全标准的制定和实施一般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 研究和分析:根据产品的特性、用途和相关法规,对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风险进行研究和分析,为制定安全标准提供依据。
2. 制定标准:在研究和分析的基础上,制定产品安全标准,明确产品的设计、制造、使用等方面的要求和规范。
标准的制定需要综合考虑技术可行性、经济成本和社会效益等因素。
3. 宣传和培训:制定好的产品安全标准需要向企业和消费者进行宣传和培训,确保他们能够正确理解和遵守相关标准。
同时,相关部门也需要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保标准的有效实施。
4. 更新和完善:产品安全标准需要根据科技和工业发展的进展及时进行更新和完善。
随着新技术和新材料的引入,新的安全隐患和风险也会出现,因此标准的更新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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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有关问题研究
产品的极大丰富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成就,但是,不合格产品及缺陷产品也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突如其来的灾难。
司法实践中类似的产品责任案例逐年增多,经济的全球化及中国加入WTO后,涉外的产品责任案例屡见不鲜,因此,研究、完善和更好的适用产品责任法律制度,有利于保护消费者,更好地应对国际竞争。
那么,产品的范围如何界定?缺陷产品如何认定?产品责任由谁承担?精神损害赔偿如何适用?本文主要就这几个问题深入探讨和论证,提出可行性建议,以期对我国产品责任立法和司法实践有所启迪。
1我国《产品质量法》与国外的《产品责任法》立法现状分析产品责任法是20世纪以来主要发达国家新兴的法律部门。
随着生产力和科技的发展,产品种类日益增多,其内在性能和操作的复杂性加强,法律所奉行的“买者注意”无法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卖者注意”原则被提上日程。
从20世纪70年代末起,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家相继制定了产品责任法。
当前外国产品责任立法大体有三种模式:一是扩大解释、适用原合同法、侵权法中的有关规则;二是在相关法律如《消费者保护法》中,对产品责任作出规定;三是就产品责任单独立法,采用此种立法模式的国家占多数,如美国、日本、德国、欧盟、意大利等。
[1]就立法体例而言,现代各国产品责任法主要由以下内容构成:产品的范围、产品缺陷的含义;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产品责任法律关系的主体;产品责任范围及承担责任的方式与损害赔偿的构成;司法救济的程序性规定等。
我国的产品责任立法起步较晚,在《民法通则》颁布以前,没有系统的产品责任法律制度。
由于长期处于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商品的生产和交换受限,产品致人损害的情况极少,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并未受到足够重视。
直到80 [1]张宏远.我国产品质量法与西方产品责任法制比较.中国质量指南,2002
年代中期,产品致人损害的现象日益突出,现代意义上产品责任问题的出现,促使参考了美国和欧共体的严格责任制度的《民法通则》122条规定的出现,规定对产品制造者和销售者课以严格责任。
1986年4月5日,国务院颁发了《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标志着保护消费者的法律思想的产生”,其规定的“产品质量责任”概念,是“现今对产品质量问题并用三种法律责任的滥觞”。
[2]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并于2000年7月通过了《产品质量法》修正案。
我国的产品责任法采取分散立法模式,《民法通则》和《产品质量法》构筑起当前我国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的框架,没有形式意义上的、独立的产品责任法,其主要内容规定于《产品质量法》中。
1993年通过的《产品质量法》是一部颇具中国特色的综合性法律文件,包括两大内容:产品责任法与产品质量管理法。
2我国产品质量法中的几个重要范畴
2.1 产品
产品是产品责任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构筑产品责任法体系和确立产品责任的基点,但不同的国家对产品的认定又不尽相同。
因此,实践中适用产品责任法首当其冲要明确的问题就是产品的认定。
我国的《产品质量法》第2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第三款规定:“建筑工程不适合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
”
2.2 产品质量
国际标准化组织将质量定义为:“产品或服务满足明确或潜在需要的特征和[2]李春田.对产品质量法的理解.万方数据.2001
特性的总和。
”全面理解的产品质量具有以下特征:(1)适用性;(2)性能;(3)耐用性;(4)可靠性;(5)安全性;(6)竞争性;(7)维护性;(8)美学性;(9)经济性;(10)时空性。
产品质量在国际上是采用一种系列管理标准,即ISO9000系列标准,它于1987年3月由国际化组织(简称ISO)正式颁布实施。
ISO9000是在总结工业发达国家质量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包括下面5项内容:ISO9000“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标准”、ISO9001“质量体系——开发设计、生产、安装和服务的质量保证模式”、ISO9002“质量体系——生产的安装和质量保证模式”、ISO9003“质量体系——最终检验和试验的质量保证模式”、ISO9004“质量管理和质量体系要素指南”。
[3]
1998年我国开始等效采用ISO9000系列标准,1992年又决定等同采用,1993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
2.3 产品缺陷
我国的《产品质量法》第46条对产品缺陷做了完整定义,“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此规定体现了我国司法实践中认定产品缺陷的双重标准,即“不合理危险”和“不符合法定安全标准”。
前一标准借鉴了美国第二次侵权法重述402A的规定,避免了以列举方式定义导致的法律疏漏。
[4]后一标准的立法思想是生产者负有遵循关于产品安全性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法定义务,不符合该标准就应认定为有缺陷。
3 产品质量法中产品责任制度
[3]梅定涛.完整和准确地判定产品质量.中国期刊网,2001
[4]王岩、沈赏.略论我国产品质量法及国际借鉴.大庆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1,(16):2
3.1 产品质量责任
由于我国的产品责任主要规定于《产品质量法》中,故采用该法中的产品质量责任概念。
那么,产品质量责任与国外立法普遍采用的产品责任概念有什么区别和联系呢?外国法中的产品责任是指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因生产、销售有缺陷的产品致使他人遭受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是确定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此种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的产品质量责任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质量标准以及合同规定的对产品适用、安全和其他特性的要求,致人损害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包括民事责任(产品瑕疵担保责任或产品侵权赔偿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比较而言,民事责任中的产品侵权赔偿责任与外国法中的产品责任概念的内涵与外延是基本相同的。
3.2 产品责任归责原则
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产品损害事故发生后,应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还是以已发生的客观损害事实作为价值判断标准从而使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则。
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产品责任构成要件的前提和基础。
产品责任归责原则是确定产品责任主体承担因产品缺陷导致人身或财产损害产生的赔偿责任即产品责任的标准或依据,它是产品责任法的灵魂,是解决产品责任问题的理论依据。
3.2.1 历史沿革
西方国家的产品责任法归责原则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合同责任时期、疏忽责任时期及严格责任时期。
第一,合同责任时期(19世纪到20世纪20年代)。
强调“无合同,无责任”原则。
第二,疏忽责任时期。
疏忽责任要求制造者履行谨慎的注意义务,制造者应
对产品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但是举证责任上,由原告即消费者负担证明制造者未尽注意义务的责任。
第三,严格责任时期。
1963年,美国加州最高法院审理的Greenman V. Yuba Power Product一案中首次提出了严格责任,法官在判决中确立了著名的格林曼规则。
3.2.2 我国产品责任归责原则
我国《产品质量法》的归责原则和西方国家一样也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合同责任、疏忽责任和严格责任。
第一,合同责任在产品的民事责任中产生的最早。
这种责任通常由买卖合同或买卖法、合同法加以规定。
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规定有关产品的责任或约定责任担保。
第二,疏忽责任是指由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的疏忽,使产品有缺陷,并造成使用者或消费者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后所承担的一种侵权责任。
这种责任产生于合同责任之后,是单方行为所引起的一种债权债务关系,这种责任加强了对生产者的约束,使其必须注意产品设计的合理安全性,对产品可能造成的危害做出预先通知,必须对产品进行适当的安全检测,必须使产品达到一定的质量标准。
第三,严格责任是指产品有缺陷使产品的使用者或消费者受到损害而由生产者、销售者承担的一种民事赔偿责任。
严格责任比疏忽责任更容易确定生产者、销售者的责任。
因为消费者不需证明生产者、销售者的疏忽,而只要证明损害是由产品缺陷造成的就足够了。
通过研究可以发现,我国的产品质量法规定了不同责任主体的不同责任种类。
我国的产品责任主体较广泛,包括产品生产者和产品销售者。
就生产者对其缺陷产品致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必须承担无过错责任这一点。
《产品质量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