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水资源保护的立法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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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水资源保护的立法问题探讨

(1)、效率原则。效率原则在许多国家都是评价政府活动及体制的合理性的重要标准之一,管理的有效性和管理机构的效率始终应作为设置体制的基本目标。而管理系统的专门化和管理体制的单一权力机构,有助于减少决策和办事过程中的消耗,可以增长效率、克服无责任性和混乱性。如果将水资源保护管理权分散于多个政府部门或各区域性部门,不只是简单的确定权力分工,为实质上是使机构之间具有了竞争性,这种竞争既有正面效应,如调动个部门的积极性,形成保护水资源的共同努力;也有负面效应,为鼓励个部门利用一切可行的机会去追求短期利益提供了便利。因为,如果一个部门不这样做,则其他部门便会这样做。其结果是导致水资源这样的公共资源的开发走到可悲的地步。当相关的方面包括了大量的权力重叠和交叉的小公共权力,而各个小的公共权力又只能够规范几个较小的与作用方面有关的权力的行为时,"公众悲剧"就会在几个较小权力的竞争中发生:而个较小的权力机构沉溺于权力的病态竞争,则无法去注意和实现该权力的真正目标,从而导致效率低下或不计效率,使公共权力变成否定性的负值游戏。因此,应充分认识"系统专门化才能增长效率"的意义,吸取过去水资源保护管理体制中普遍存在的因权力分散而导致的低效率的惨痛教训,避免"公众悲剧"和"非集权化的恶性循环"的发生。在此意义上,水资源保护管理体制的构建必须以效率作为基本目标,选择通过加强大权力者或通过增加专门机构的决策能力、增加对专门化系统的组建、合并与强化的体制。具体而言,就是要真正赋予水资源保护机构以决策权、监督权、协调权和执行权,使其能够担负起统一管理的责任,保证管理的效率。

(2)、协调原则。水资源的公共性和对其使用方式的多元性决定了其资源保护管理的任务绝对不可能是单一机构就能完成的,必须有各相关部门的配合,而这种配合必须是协调的。协调是为了避免采取互不相容的政策,控制各机构的活动与决定,使大家步调一致地追求已确定的共同目标和目的。协调既要避免矛盾、又要解决矛盾,既有预防性、又有战略性,既有程序性、又有实质性。在对水资源保护的管理过程中,必然会产生权力的交叉与分割,存在实际上的权力相对分散的多元化体制,也必然会出现分权与平衡的问题。这种情况下,就必须正确处理统一管理与分权的关系,在保证管理效率的前提下,确立合理解决矛盾的原则,建立广泛的处理机构间权力冲突的机制。这种机制表现在法律上就是要明确各管理部门的具体职责与权限,明确各部门行使职权的法律程序和行为范围,以协调各部门在长江水资源保护管理中的关系。在协调原则下,统一管理是基本目标,各部门在这一目标下分权与平衡:必要的权利交叉既有侧重点又有勾通程序,适当的权力分割也不是互相推诿和扯皮的借口。统一管理机构与分管机构之间的关系也是相互配合和依存的关系,它们各自均有明确的地位、功能和作用,既不能相互替代,也不能相互竞争,而是为了实现共同的管理目标各负其责。具体而言,水资源保护管理机构在水资源管理体制中处于核心地位,水流域内的各区域性环境保护部门、水利管理部门以及渔政渔港管理部门、航道管理部门等均是协管部门,各部门应在法律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进行管理;同时,还必须接受统一管理部门的宏观调控,及时调整工作方向,避免因权力的竞争损害权力目标的实现。过去,正是由于没有统一的水资源保护立法,才出现了管理上的种种混乱,现在要制定有关法规,当然首先要解决好管理体制的协调问题,确立各部门间的正常关

系,以保证管理目标的实现。

(3)、民主决策原则。水资源保护管理从一定意义上看就是对水资源这种公共资源的分配与控制。在对水资源供给的分配中,不仅需要有效,也需要公正、合理。使这种分配有益于实现环境保护的总体目标,有益于实现社会的共同利益,即公众的长远利益。而集体决策、民主决策,便是应用正义与公平的必要条件。这就需要合作与参与,需要有对决策过程的了解和提出批评的权利,更需要有参与和对决策进行修改的程序。因此,在功能性权力集中的同时,还必须建设决策性权力的协调合作机制,以使决策科学、公正、合理。保证合理、公正的水资源管理体制存在于民主决策与功能权力集中的复合结构之中。多元的决策与集中的控制执行相结合才能构成"完善"的水资源保护管理体制。为保障民主决策原则的实现,在水资源保护管理体制的构建中,就必须充分注意各管理机构、各管理相对人的民主权利,在法律上赋予他们相应的地位与权力,设置必要的程序,保证这些权力的实现。

五.参考文献

1曲格平:《关注生态安全之二:影响中国生态安全的若干问题》,载《环境保护》2002年第7期

2肖风劲、欧阳华:《生态系统健康及其评价指标和方法》,载《自然科学学报》第17卷第2期(2002年3月),第203页。

3.王树义《水权制度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3年12月

4.王蓉《中国环境的法律制度的经济学分析》法律出版社 2003年6月1号

5.韩洪建《水法学基础》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04年12月1日

6.刘国涛《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4年1月1号

7.刘青松主编《环境保护法的概能》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版

我国水资源法律保护现状与对策研究

[摘要]水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最为重要的自然资源之一。当前,我国水资源保护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存在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针对我国水资源的立法保护、执法保护、司法保护方面的实际情况,对我国水资源法律保护现状与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综合分析,并从立法、执法、司法三个方面提出对策建议。对改善我国水资源法律保护工作现状,逐步完善我国水资源法律体系和科学的管理体制建设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水资源;法律保护现状;对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TV21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1184(2012)04-0008-04

[收稿日期]2012-05-25

[作者简介]田飞(1986-),男,四川安岳人,研究生,主攻方向:环境资源保护法学。

Study on Current Situation of Water Resources Legal

Protection and its Countermeasure

TIANFei

(Law school of Yunnan university, Kunming 650091,YunNan, China)Abstract:Water resources is one of the most important natural resources for human survival and development. Currently, the water resources protection work has made some achievements in China, but there still exist some problems needed to resolve. This article will discuss the legislation, the law enforcement and protection and the judicial protection analysis of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water resources protection, thus to find out the problems and to give suggestions of improving it from the legislation, enforcement, judicial aspects.

Key words:Water Resources;Legal protection situation and Improvement suggestions

水资源是在一定经济技术条件下能够被人类利用并能逐年恢复的淡水资源的总称[1]。本文所论述的水资源仅限于狭义的定义范畴,即与人类生活和生产活动以及社会进步息息相关的淡水资源总和[2]。水资源是“数量”和“质量”的高度统一,然而当前我国水资源现状却不容乐观,一方面面临水资源总量不足——全国人均水资源占有量仅为世界人均占有量的1/4,中国是世界上公认的13个水资源最为贫乏的国家之一[3];另一方面又面临因水环境污染而导致的水资源质量严重下降的问题——全国90%以上的城市水环境严重恶化,城镇附近河流或水域已成为“排污沟、臭水池”[4],这也对我国水资源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文立足于我国水资源法律保护现状分析,探究其存在的问题,并从法律层面提出完善建议。

1我国水资源法律保护现状

1.1我国水资源保护的立法现状

《宪法》(2004年)第9条第2款和第26条第1款中关于自然资源的保护规定显然适用于水资源的保护,构成我国水资源立法保护的核心和基础。以宪法为核心和基础,国家制定并颁布了水资源保护最为重要的专门性法律《水法》。《水法》对水资源规划,开发利用和保护,以及对水资源的配置和节约使用,水事纠纷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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