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决中级专业技术干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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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

解决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解决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沪人[1999]122号各区、县人事局、公安局(分局),各部、委、办、局(集团公司),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人事(干部)部门:根据人事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工作的通知》(人发[1999]80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解决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夫妻两地分居问题通知如下:一、本市人员因夫妻两地分居,其在外地的配偶属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含聘用制干部,下同),在沪有接收单位,且本人或在外地配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将其在外地的配偶调入本市工作。

未成年子女可随迁进沪。

1、获得省(市)部级以上荣誉称号者、获得省(市)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的主要完成者、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被聘任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博士学位获得者、处级以上管理人员,以及在外地配偶符合本市引进人才政策规定条件的人员。

2、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三年的人员、工作满三年的硕士学位获得者;以及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获得硕士学位,夫妻两地分居满三年的人员。

3、夫妻两地分居满五年的人员。

4、家庭有特殊困难的人员。

二、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解决夫妻两地分居,由在上海的一方提出申请,既可由工作单位申报,也可以个人申报。

由工作单位申报的,市直属单位向市人事局申报;委托市人才服务中心人事代理的单位通过市人才服务中心向市人事局申报;其他单位向注册地所在区(县)人事局申报。

由个人申报的,通过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向区(县)人事局申报。

三、本市建立解决夫妻两地分居计算机网上政务服务系统。

市、区(县)人事局可通过该系统在网上办理调沪手续。

市、区(县)人事部门承办调沪事宜时,应将在沪一方和调沪人员基本信息及办理情况及时输入该系统,符合系统内设条件的,即可核发市人事局的落户证明。

四、各公安派出所(警察署)凭市人事局出具的《申报户口证明信》和公安部门签发的《准予迁入证明》和《户口迁移证》办理落户手续。

国务院在京各部门因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从京外调(迁)入人员审批工作

国务院在京各部门因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从京外调(迁)入人员审批工作

一、政策适用范围: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在京中管企业(国家国资委直属)存在夫妻两地分居情况的在职人员(为单位正式员工且具有北京市常住户口)二、政策条件:1、[1991]12号)、[2003]55号)处2满352006中国国家人事部、公安部??调令号报文部委拟调人性别占用指标情况京内一方年龄学历职务随迁数(2006)0693 中国冶金建设集团段艳丽女获硕士后工作三年郑圣聚36岁硕士工程师1 (2006)0694 中国冶金建设集团欧阳丹女聘中级职称满三年马文军31岁大学本科工程师??(2006)0543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刘波男获硕士后工作三年齐易31岁硕士经济师??(2006)0544 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宋琳琴女获硕士后工作三年张义42岁硕士高级工程师1(2006)0692 国家测绘局张腊梅女聘中级职称满三年杨敏40岁中专及以下工程师??1、劳动合同、23、结婚证;4、有随迁子女的,应审查子女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证明(须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和有关子女随迁政策,如系再婚,应审查丧偶证明或离异后关于子女抚养权归属的、具有合法效力的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等);5、京外方干部、工人、无业人员或农民的身份证明,按干部、工人调动的,应审查其京外工作单位同意调出函,京内单位同意调入函。

6、《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拟调人员登记表》(进京一方为干部)7、《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办文备案表》(进京一方为工人)8、9、(1、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人员向所在单位提出解决分居的申请。

2、所在单位同意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时,人事部门经报单位领导审核同意后,以研究所正式发文号向北京分院组织人事处行文,申报进京人员材料(须从院ARP人力资源系统上传)纸至材料交换即可。

3、各单位具体负责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的审核工作,按照“承办人审查—处室复核—领导签批”的步骤进行。

4、各单位在审核完成后,所有报送材料的复印件须注明“经与档案及原件对照审核无误”字样,承??5需知)1、京外方为干部:行文式样和所需材料:??关于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调××到京工作的函××××工”批。

中央组织部、民政部、公安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逐步解决职工夫妻长期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

中央组织部、民政部、公安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逐步解决职工夫妻长期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

中央组织部、民政部、公安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逐步解决职工夫妻长期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组织部,公安部,民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80.01.21•【文号】中组发[1980]4号等•【施行日期】1980.01.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央组织部、民政部、公安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逐步解决职工夫妻长期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1980年1月21日中组发(1980)4号公3(1980)019号民发(1980)4号(80)劳总计字25号)目前各地都有一部分职工夫妻长期两地分居,不仅给职工生活带来一定的困难,对生产建设也有一定影响。

解决职工夫妻两地分居问题,是关系到调动广大职工社会主义积极性的一件大事。

各级组织、人事、劳动和公安部门,应当在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以认真负责的态度,按照统筹兼顾、适当安排的方针,从有利于生产建设,有利于支援边疆和三线建设出发,根据工作需要与可能,既要逐步解决夫妻长期两地分居职工的实际困难,又要适当控制城市人口、职工总数和商品粮销量的原则,区别不同情况和先后缓急,采取多种措施,有计划有步骤地解决这个问题。

为此,特作如下通知:一、对于分居两地的双职工,一般应本着大城市就中小城镇,内地就边疆,一二线地区就三线地区的原则,通过组织调动解决。

凡按这一原则调动的,不要强调人数对等。

双方应主动联系,互相支持,细致地做好职工的思想工作,调入地区应妥善安排工作。

大城市之间,中等城市之间和县(镇)之间分居的双职工,可以互相调动,彼此都应积极支持,不要强调人数对等。

调进或调出应根据工作需要、家庭实际情况等各种因素,具体协商确定。

从边疆调往内地,从三线地区调往一二线地区,从小城市调往大中城市,从各地调往京、津、沪三市的,要从严掌握。

中央一级机关及其在京单位两地分居的双职工,一般应将在京一方调往京外一方所在地区就近安排工作;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将分居的双方调往第三地本系统所属单位安排工作。

通过解决夫妻两地分居办理北京户口的方式

通过解决夫妻两地分居办理北京户口的方式

通过解决夫妻两地分居办理北京户口的方式接下来俺先声明一下,办理北京市户口的办法有N多种,像大学生毕业时的工作落户、外地户口的人才引进、公安机关的夫妻投靠等等,实在是很多很多。

俺下面的文字只针对夫妻分居的情况,全称应该叫作是“干部调京(解决夫妻分居)”的这种情况,其他的方式下文均不涉及。

如果您想寻求彼种方式的信息,请自行查询相关的网站。

btw:如果你是应届毕业生,不想费那么多事儿,觉得这年头用银子最简单最直接,水木上一些大师级人物还是不错的。

首先,这里给出一个北京市人事局关于解决夫妻分居的网址:/policy/view.asp?id=26。

这里的文字虽然很多很繁杂,但绝对是最权威最官方的。

因为你提出的申请最后掌握批准与否大权的就是北京市人事局!俺知道这些公文性质的文字总是比较晦涩难读的,不过!!!强烈建议你耐住性子好好读完它,因为这里清楚地说明了申办所需要符合的条件、申办的流程、需要提供的材料等等大家最关心的问题。

大家首先关心的应该是自己是否满足申请的条件吧?如此就先说说需要符合的条件问题。

这里有两点容易被忽视的前提条件:一是在京一方必须是已经毕业参加工作的;二是京外一方必须是“干部”身份。

为方便起见,以下以“你”来代表在京一方,也就是有北京市户口的一方;而以“你爱人”来代表京外一方,也就是外地户口想要办成北京户口的一方。

一是什么意思?就是说如果你必须已经毕业工作了。

如果你还是学生,那么你的那个放在学校集体户口的所谓北京户口是没有用滴,你还是先毕业找个北京的单位,把自己的户口落到北京再说吧=.=二是什么意思?其实就是这个办理的事项正如其全名所言,乃是“干部调京”的一种,也正是因为这个“干部”,所以是由北京市人事局来审批。

否则像夫妻投靠,农转非这种,都是归公安机关管的。

也正因为是“干部调京”,所以你爱人的身份必须是“国家干部”。

那么何谓“干部”?这个问题就复杂鸟,不过我们也不需要去弄明白这个几乎变成历史名词的概念。

人事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工作的通知-人发[1999]80号

人事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工作的通知-人发[1999]80号

人事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工作的通知正文:---------------------------------------------------------------------------------------------------------------------------------------------------- 关于进一步做好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工作的通知(人发〔1999〕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公安厅(局),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24号)精神,做好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的工作,对于体现党和政府对广大干部的关心,密切与人民群众的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现就进一步做好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优先解决有突出贡献者和业务骨干的夫妻两地分居问题。

对于获得省级以上荣誉称号者、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的主要完成者、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被聘任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三年人员、处级以上管理人员、博士学位获得者及工作满三年的硕士学位获得者的夫妻两地分居问题,不受年龄、分居时间、指标方面的限制,及时予以解决。

二、调整有关政策,加大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工作力度。

中小城市可逐步放开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政策;有条件的大城市要逐步放宽条件;对于人口压力较大的特大城市,在严格控制人口迁移性增长的同时,要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缓解当地干部夫妻两地分居的矛盾。

三、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及其所属在京单位的干部夫妻两地分居,按照中央、国务院关于既要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又要严格控制北京市城市规模的精神,除符合第一条规定条件的外,要继续坚持有出有进的原则予以办理。

解决干部夫妻分居的相关文件(人调发[1991]12号、人发[1999]80号、人办发[2003]55号)

解决干部夫妻分居的相关文件(人调发[1991]12号、人发[1999]80号、人办发[2003]55号)

文件一:关于国务院各部门从京外调入干部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调发 [1991 ] 12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从京外调入干部的指标精神,一九八三年劳动人事部发出《关于国务院各部门从京外调入干部的审批意见》(劳人干[1983]38号)。

经过几年来的实践证明,这个文件对搞好国务院各部门干部队伍的建设,控制北京市人口的增长,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随着改革的不断变化,从京外调入干部工作出现了一些新问题、新情况,需要总结经验,对有关规定加以完善。

现对国务院各部门及其所属在京单位从京外调入干部审批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审批条件(一)因工作需要从京外地区调入干部的审批条件国务院各部门及其所属在京单位缺编,应首先在京内调剂解决。

确属工作需要,在京内无法调剂,必须从京外调入干部时,需制定调入调出干部计划,做到有出有进,利于干部交流。

1.使用我部下达的京外调干指标,从京外地区调入干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其所属从事社会科学研究的事业单位和具有政府管理职能的公司因工作需要从京外地区调入干部,要严格控制在我部下达的京外调干指标数额和规定的专业内,拟调干部应是经过三年以上基层工作锻炼,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专业技术骨干。

拟调干部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包括处级干部)的,年龄应在45岁以下;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年龄应在50岁以下。

2.按国务院或我部所批专项指标从京外地区调入干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其所属在京单位,有特殊原因(如新建、扩建单位或地处远郊区县的单位)所需干部,京内地区难以解决,确需从京外调入的,由部委报文申请专项指标。

十人以上者(含十人),报国务院审批。

国务院批准后,由人事部具体办理调入干部审批手续。

十人以下者,报人事部审批。

用人单位应按下达的专项指标数额及规定的专业调入干部。

调入干部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包括处级干部)的,年龄一般应45岁以下;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年龄一般应在50岁以下。

解决干部夫妻分居的相关文件(人调发[1991]12号、人发[1999]80号、人办发[2003]55号)

解决干部夫妻分居的相关文件(人调发[1991]12号、人发[1999]80号、人办发[2003]55号)

文件一:关于国务院各部门从京外调入干部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调发 [1991 ] 12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从京外调入干部的指标精神,一九八三年劳动人事部发出《关于国务院各部门从京外调入干部的审批意见》(劳人干[1983]38号)。

经过几年来的实践证明,这个文件对搞好国务院各部门干部队伍的建设,控制北京市人口的增长,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随着改革的不断变化,从京外调入干部工作出现了一些新问题、新情况,需要总结经验,对有关规定加以完善。

现对国务院各部门及其所属在京单位从京外调入干部审批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审批条件(一)因工作需要从京外地区调入干部的审批条件国务院各部门及其所属在京单位缺编,应首先在京内调剂解决。

确属工作需要,在京内无法调剂,必须从京外调入干部时,需制定调入调出干部计划,做到有出有进,利于干部交流。

1.使用我部下达的京外调干指标,从京外地区调入干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其所属从事社会科学研究的事业单位和具有政府管理职能的公司因工作需要从京外地区调入干部,要严格控制在我部下达的京外调干指标数额和规定的专业内,拟调干部应是经过三年以上基层工作锻炼,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专业技术骨干。

拟调干部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包括处级干部)的,年龄应在45岁以下;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年龄应在50岁以下。

2.按国务院或我部所批专项指标从京外地区调入干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其所属在京单位,有特殊原因(如新建、扩建单位或地处远郊区县的单位)所需干部,京内地区难以解决,确需从京外调入的,由部委报文申请专项指标。

十人以上者(含十人),报国务院审批。

国务院批准后,由人事部具体办理调入干部审批手续。

十人以下者,报人事部审批。

用人单位应按下达的专项指标数额及规定的专业调入干部。

调入干部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包括处级干部)的,年龄一般应45岁以下;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年龄一般应在50岁以下。

关于解决中级专业技术干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京人干字[1993]第4号)

关于解决中级专业技术干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京人干字[1993]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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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决中级专业技术干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
京人干字[1993]第4号颁布时间:1993.05.05
各区、县人事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人事(干部)处:
近年来,我市各级人事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的知识分子政策,努力为知识分子办实事,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充分发挥他们在首都经济建设中骨干作用,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为了进一步解决我市专业技术干部的家庭困难,稳定干部队伍,促进首都经济和各项事业的发展,决定今年在继续严格控制首都人口迁移性增长的同时,把有限的进京指标重点用于解决我市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干部夫妻两地分居。

解决的范围是:
一、在京一方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干部;
二、夫妻双方都是国家高等院校本科毕业生,在京一方工作满三年的干部;
三、京外一方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且系北京急需的专业技术干部;
具备上述条件之一,并经区、县、局(总公司)人事部门考核,确属各单位业务骨干者,可不受各单位进京指标限制,由区、县、局(总公司)报市人事局审批。

对于干部因家庭困难要求调京问题,按照市十届人大政府工作报告中关于“严格控制户籍人口迁移增长”的要求,将继续坚持总量控制,有进有出,实行指标控制的办法。

各单位接此通知后,要对需要调京干部的材料和人事档案以及在京一方专业技术干部的有关考核材料,认真审核,严格把关,秉公办事,对于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

北京市人事局
1993年5月5日。

解决夫妻两地分居困难调沪服务指南

解决夫妻两地分居困难调沪服务指南

解决夫妻两地分居困难调沪服务指南服务依据:1、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解决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沪人[1999]122号)2、《关于进一步做好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工作的通知》(人发[1999]80号)服务条件:一、申请主体由夫妻分居中在沪方作为申请人,由夫妻分居中在沪方的(在沪)所在单位作为申报单位,提出申请。

二、受理条件本市户籍的人员因夫妻两地分居,其在外省市的配偶系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含聘用制干部),且在职或辞职后人事关系挂靠在当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中心的,身体健康,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在沪有接收单位,并签订聘用期3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按规定申报,办理其在外省市配偶的工作关系转移来沪,未成年子女可随迁进沪。

1、夫妻双方中一方是获得省(市)部级以上荣誉称号者,或是获得省(市)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的主要完成者,或是有突出贡献的青年专家,或是被聘任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须有任职资格),或是博士学位获得者,或是党政机关处级以上的人员;2、在外地的配偶系符合本市当年引进人才条件的人员;3、在沪方是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须有任职资格)或获得硕士学位后在沪工作满3年的人员;以及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须有任职资格)或获得硕士学位,夫妻两地分居满3年的人员;4、夫妻两地分居满5年的人员5、有特殊困难的人员。

申报材料:材料由在沪方单位人事凭单位介绍信递交1、申报单位的申请报告(函);2、申请人(在沪方)本人向所在单位的书面申请报告;3、申报单位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证磁卡(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执照、法人代码证)(以上证件核对原件、留复印件);4、填写完整的《上海市照顾困难调沪人员情况登记表》(申报单位、调入单位、申请人分别填写签署意见并盖章);调出单位未签署意见和盖章的,由调出单位(须具有人事调动权)另行出具本人政治表现及同意调动函(商调函);5、夫妻双方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2份);6、双方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核对原件,留复印件),副高专业技术职务及以上人员还需提供职称诚信认定证明;7、调入方由本市二级或以上医院出具的近期体检表;8、调入方在沪接收单位出具的同意调入函以及聘任期3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核对原件、留复印件,试用期内暂不受理),并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证磁卡(核对原件、留复印件);9、双方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2份);双方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提供详细地址页和个人信息页);在沪方户口簿上不能准确反映出在沪方何时因何原因进沪的,另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10、婚育证明(核对原件,留复印件)无子女:结婚证书、女方户籍所在地计生委出具的已婚未育证明(留原件);有子女:结婚证书、子女出生证明和独生子女证。

两地分居政策

两地分居政策

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有关政策规定为做好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工作~根据人事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工作的通知》,人发[1999]80号,及《关于调整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中央直接管理企业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政策的通知》,人办发[2003]55号,文件精神~现将有关政策整理并通知如下:基本条件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不受年龄、分居时间、指标限制,,1,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者,,2,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的主要完成者,,3,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4,被聘任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5,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三年的人员,,6,处级以上管理人员,博士学位获得者,,7,工作满三年的硕士学位获得者,,8,中央企业总部职能部门正副职、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分居两年以上~可免指标,,1,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含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单位,现任主任科员职务且年满30岁人员,,2,大学本科毕业八年、年满30岁的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3,长期在基层一线工作~生活困难较大且年满35岁的其他人员。

三、对因指标限制、分居时间长、有特殊困难的干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采取总量控制~分期办理的方式逐年予以解决。

上报材料一、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京内方是干部~京外方也是干部~按干部调动手续办理~需如下材料:1、使用《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办文备案软件》拨号报送电子材料,2、使用《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办文备案软件》打印出:,1,《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报批件》1份,,2,《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拟调人员基本情况》,附表1,1份,3,《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附表2)2份。

,3、结婚证复印件1份,4、京内方常住户口卡复印件1份,5、随迁子女证明材料,6、《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上“调动人单位或住址”应填写其在外地的工作单位、档案存放机构或住址与其户籍所在地对应起来,7、如调动人已办理完调动手续、工作关系在京请附当时的:(1)干部调动介绍信,(2)工资转移介绍信,(3)档案转递单。

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有关规定及办文指南

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有关规定及办文指南

作者:来源:发布时间:一、两地分居解决干部夫妻从京外地区调入干部的条件:根据国家人事部《关于国务院各部门从京外调入干部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调发[1991]12号)规定,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从京外地区调入干部,须占用出京干部户口指标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方可办理:1.夫妻双方均为干部,女方在京工作2年以上,且夫妻一方父母在京居住(常住户口在京)。

此类干部家庭生活基础在京,可不受分居时间、年龄和职务限制,只要有指标即可解决夫妻分居问题。

2.京内一方为干部(指男方或女方在京而夫妻双方父母不在京的),应分居5年以上或年满30岁,工作需要,确实离不开的业务骨干。

其中在京干部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副处以上党政职务,可放宽到分居3年以上或年满28岁。

3.女方在京为工人,京外男方是干部的,应分居5年以上或女方年龄30岁以上。

4.男方在京为工人,京外女方是干部的,应分居10年以上或男方年龄35岁以上。

此外,根据人事部、公安部联合下发《关于因进一步做好干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工作的通知》(人法[1999]80号)的文件和《关于调整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中央直接管理企业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政策的通知》(人办发[2003]55号)的规定,以下条件不受年龄、分居时间限制,不占出京干部户口指标,予以办理。

1.在京干部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者;2.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的主要完成者;3.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4.被聘任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5.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3年的人员;6.处级以上管理人员;7.博士学位获得者;8.硕士学位获得者工作满3年;9.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含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单位)现任主任科员职务且年满30岁人员; 10.大学本科毕业8年、年满30岁的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11.长期在基层一线工作,生活困难较大且年满35岁的其他人员。

(说明:9-11条为人事部2003年6月从新调整的政策。

【2018-2019】京人发〔1997〕106号-推荐word版 (9页)

【2018-2019】京人发〔1997〕106号-推荐word版 (9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京人发〔1997〕106号篇一:人员调京(解决夫妻两地分居)201X人员调京(解决夫妻两地分居)来源:信息公开发布时间:201X.11.141.事项名称人员调京2.子项人员调京(解决夫妻两地分居)3.事项类别非行政许可审批4.设定依据1.《中央组织部、民政部、公安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逐步解决夫妻长期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中组发〔1980〕4号、公3〔1980〕019号、民发〔1980〕4号、〔80〕劳总计字25号);2.《工人跨省对调工作的几项规定》(〔83〕市劳配字第124号);3.《关于解决京津沪三市工人夫妻分居的通知》(〔86〕市劳配字第357号);4.《关于解决我市少数工人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请示》(〔87〕市劳配字第63号);5. 《关于解决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干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93〕京人干字第4号);6.北京市人事局关于解决民营科技与高新技术产业单位在市、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存档人员的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试行)(京人发〔1997〕106号)。

7.《关于工人单调进京问题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信发〔201X〕48号);8.《关于对<关于工人单调进京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京劳社信发〔201X〕67号);9.《关于工人单调进京有关条件的补充通知》(京劳社信发〔201X〕162号);5.审批对象自然人6.实施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7.办理处室流动调配处8.其他共同审批部门无9.是否为初审否10.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11.受理方式纸质材料与网上受理同步12.办公地点市人力社保局流动调配处(永定门西街5号)13.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14.办理条件(一)在京一方为市属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在京一方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中级以上职称;2、夫妻双方为大学本科毕业生,在京一方工作满三年;3、京外一方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且系本市急需人才。

两地分居政策

两地分居政策
四、对于因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而在城市落户人员,各地区、各部门均不得收到城市增容费和类似增容费的费用。各地公安部门应凭县(市)以上人事部门出具的工作调动证明和户口迁移证明办理落户手续。
解决的方法很简单,就是越快结束两地分居越好。俗话说有得必有失,想得到夫妻团聚的生活,或许就要损失一些既得的利益,当然得与失孰轻孰重就要看双方的客观实际与彼此的心理承受力了,无论谁损失都是为了整个家庭的利益。只要婚姻在、情感在、爱还在,即便有些损失也是值得的。
关于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
三、我局拟在六月中旬召开夫妻两地分居工作汇报会望各地(市)抓紧总结前段工作经验,提出跨地、跨省调整四、在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时,对工程师、讲师、主治医生、农艺师、助理研究员等以上的专业、技术骨干,要优先照顾解决。上述专业技术骨干夫妻均在本省,本地区的,应积极采取措施,尽快解决。需要跨地区,跨省调整的应尽先调查摸清情况,分批进行调整。
一、优先解决有突出贡献者和业务骨干的夫妻两地分居问题。对于获得省部级以上荣>称号者、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的主要完成者、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被聘任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三年的人员、处级以上管理人员、博士学位获得者及工作满三年的硕士学位获得者的夫妻两地分居问题,不受年龄、分居时间、指标方面的限制,及时予以解决。
附:拟调干部登记表(式样)(略)
中组部人事部劳动部等相关部门曾多次出台过解决夫妻两地分居的政策规定,各地方政府或政府部门也出台过不少的相关规定。可是, 老兄,你应该明白,现在的调动并不是讲政策,讲的是关系和人民币。这个,我是深有体会的。
下面是有关解决夫妻两地分居的3个全国性的文件规定,供老兄你作参考。
一、各地区(市)人事局按照中央组织部等四个部门的联合通知要求,组织调查,摸清夫妻分居情况,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调整解决。对夫妻在本地区内长期分居,家庭生活确有实际困难的,要争取在上半年调整一批,总结经验,推动这项工作的进行。

《关于解决存档人员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解决存档人员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颁发部门】: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办公室【颁布日期】:1998-5-7【法律文号】:京人服通[1998]1号【执行日期】:1998-5-7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办公室京人服通[1998]1号《关于解决存档人员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委托存档单位:现将《关于解决存档人员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实施细则》印发于后。

此《细则》是北京市人事档案社会管理中心在办理此项工作时的具体操作程序,请各单位按《细则》的要求办理存档人员夫妻两地分居问题。

关于解决存档人员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实施细则为贯彻执行北京市人事局《关于解决民营科技与高新技术产业单位在市、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存档人员的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试行)(京人发[1997]106号)的精神,更好地为委托单位和存档人员服务,现就实施中的具体问题规定如下:一、关于办理的范围办理的范围是在市人才服务中心立户的民营科技与高新技术产业单位集体委托存档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

1.立户是指由北京市人事档案社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档案中心)与用人单位就其聘用人员的管理签定协议,并在档案中心设立户头进行管理的形式。

申请解决存档人员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单位应是在档案中心立户的单位。

2.集体委托存档是指立户单位根据立户协议将其聘用人员的人事档案及人事关系交由档案中心管理。

申请人应属立户单位集体委托存档人员。

3.本细则所称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包括干部身份的存档人员和在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被聘用的其他存档人员。

4.民营科技与高新技术产业单位,由市、区、县科委认定并出具有关证明。

下列人员暂不列入办理范围:①无工作;②因私出国出境;③在外地应聘工作;④其他不符合办理条件人员。

北京市外国企业服务总公司、北京外航服务公司、北京外交人员服务局等对外服务单位委托存档的人员,可按原有渠道解决分居问题,暂不列入本细则解决范围。

二、关于办理的条件存档方与被调方符合下列条件时,方可申报解决夫妻两地分居,需随迁的人员,应符合随迁人员范围。

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有关规定及办文指南

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有关规定及办文指南
3
三、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从京外地区调入干部的指标: 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的指标是出京干部户口指标。它是指
中央、国家机关及其所属在京单位在职国家正式干部,由于解决 夫妻两地分居、工作需要等原因进行工作调动而由北京迁到其他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户口指标。这类指标一律以北京市公安 局签发的北京市常住户口《迁移证》(复印件)为准。出国留学、 离退休、辞职、辞退等人员及工人的户口《迁移证》复印件无效。
出京干部户口指标有效期限,从户口迁出之日起 12 个月内 有效,超过十二个月后不使用的,需提前 2 个月到人事教育局调 配与编制处办理备案手续,否则指标作废。
办理指标备案手续时,各单位须填写《调出北京地区干部户 口指标备案登记表》(附后),并附北京市常住户口《迁移证》复 印件(各单位需留存一份在使用备案指标时使用)报人事教育局。 凡使用备案户口指标时,必须附上北京市常住户口《迁移证》复 印件。
2.京内一方为干部(指男方或女方在京而夫妻双方父母不 在京的),应分居 5 年以上或年满 30 岁,工作需要,确实离不 开的业务骨干。其中在京干部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副 处以上党政职务,可放宽到分居 3 年以上或年满 28 岁。
3.女方在京为工人,京外男方是干部的,应分居 5 年以上 或女方年龄 30 岁以上。
出京干部户口指标的使用:此类指标原则上只能在本单位内 部使用,单位之间支援指标,必须有正当理由,并且支援单位人 事部门出具同意支持户口指标的函件。发现本单位干部夫妻两地 分居情况严重,又无特殊理由将指标借用有关单位的,我局将予 以没收。 四、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从京外地区调入人员所需材料:
各单位在上报干部夫妻两地分居调入干部的材料时,其中各
1.在京干部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者; 2.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的主要完成者; 3.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4.被聘任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5.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 3 年的人员; 6.处级以上管理人员; 7.博士学位获得者; 8.硕士学位获得者工作满 3 年; 9.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含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单位)现任 主任科员职务且年满 30 岁人员; 10.大学本科毕业 8 年、年满 30 岁的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 人员; 11.长期在基层一线工作,生活困难较大且年满 35 岁的其 他人员。 (说明:9-11 条为人事部 2003 年 6 月从新调整的政策。) 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在大城市之间进行对调: 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可以在北京与大城市(津、京、

解决夫妻两地分居管理办法(新增)

解决夫妻两地分居管理办法(新增)

解决夫妻两地分居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家人事部发《关于国务院各部门从京外调入干部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应进一步做好干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工作的通知》和《关于调整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中央直接管理企业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政策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和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总裁办负责通过中国科学院北京分院(以下简称北京分院)解决员工夫妻两地分居问题,负责资格的审查、公司资料的起草、个人材料的初审及后续材料的更替等工作。

第三条公司解决员工夫妻两地分居无指标限制,凡满足办理条件者均可申请。

第四条员工户籍应为北京,本司工龄满8年或级别主管(技术5级)经上(公司急需人才除外)。

第五条除第四条要求外,员工还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一)被聘任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二)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三年(三)获得博士学位(四)工作满三年且获得硕士学位(五)大学本科毕业八年,年满30岁并分居满2年的专业技术人员(六)夫妻双方均为干部身份,夫妻父母应至少一方户籍为北京(七)员工为干部身份,夫妻双方父母户籍均不在京,分居5年以上或年满30岁(如员工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可放宽到分居3年或年满28岁)。

(八)员工为工人身份,配偶为干部身份,家庭生活有特殊困难且工作需要不宜调出的:(1)员工为女性,分居5年以上或员工年龄30岁以上(2)员工为男性,分居10年以上或员工年龄35岁以上(九)夫妻双方均为工人身份的不予办理第七条符合条件的员工须于每年4月或8月提出书面申请报总裁办登记备案,并上报所需材料(见附件《上报材料清单》)。

第八条总裁办负责汇总人员信息,并审核材料的完整性及真实性。

审核要点为:(一)员工及其配偶是否符合政策规定条件,各类材料之间逻辑关系是否清晰,主要证明材料中姓名、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等彼此之间是否一致,如不一致,需由相关机关进行更正或开具证明说明。

户籍材料中的有关信息如发生变化,要提前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进行变更;(二)对照员工人事档案,审核相关证明材料原件,核实人员情况,确保材料真实有效。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皖政[1990]24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皖政[1990]24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
正文:
----------------------------------------------------------------------------------------------------------------------------------------------------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
(1990年3月27日皖政〔1990〕24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国发〔1989〕81号)已翻印发给你们,现结合我省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国家级和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取得博士学位和被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以及获得省、部级科技、星火三等奖以上奖励的专业技术干部,其夫妻两地分居要及时给予解决;对被聘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和夫妻分居十年以上的其他干部,其夫妻两地分居,要有计划、有步骤、分期分批予以照顾解决。

二、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要坚持合理流动的原则。

提倡和鼓励干部到山区、贫困地区和基层、企事业单位工作。

在调配干部时,凡符合上述流向的,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积极给予支持。

三、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我省不实行专项户口指标控制。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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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决中级专业技术干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人事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人事(干部)处:近年来,我市各级人事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的知识分子政策,努力为知识分子办实事,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充分发挥全心全意在首都经济建设中骨干作用,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为了进一步解决我市专业技术干部的家庭困难,稳定干部队伍,促进首都经济和各项事业的发展,决定今年在继续严格控制首都人口迁移性增长的同时,把有限的进京指标重点用于解决我市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干部夫妻两地分居。

解决的范围是:
一、在京一方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干部;
二、夫妻双方都是国家高等院校本科毕业生,在京一方工作满三年的干部;
三、京外一方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且系北京急需的专业技术干部;
具备上述条件之一,并经区、县、局(总公司)人事部门考核,确属各单位业务骨干者,可不受各单位进京指标限制,由区、县、局(总公司)报市人事局审批。

对于干部因家庭困难要求调京问题,按照市十届人大政府工作报告中关于“严格控制户籍人口迁移增长”的要求,将继续坚持总量控制,有进有出,实行指标控制的办法。

各单位接此通知后,要对需要调京干部的材料和人事档案以及在京一方专业技术干部的有关考核材料,认真审核,严格把关,秉公办事,对于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北京市人事局
1995年5月5日
审批项目名称:干部调京(解决夫妻两地分居)(审批类)
审批项目编号:BJXSARSOO7-1-2002(北京行审A类人事007号-1子项-2002年)
审批项目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国发〔1989〕81号)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10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一、受理:
条件:
申办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拟解决夫妻两地分居在京一方受聘企业情况证明材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或民营科技企业认定证书、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认定证书、驻京研发机构认定证书、环保企业认定证书、软件企业认定)、解决夫妻两地分居的申请。

(依据:《关于解决民营科技与高新技术产业单位在市、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存档人员的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试行)(京人发[1997]106号)第二条第二款)
2、拟解决夫妻两地分居的在京一方情况证明材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户口本。

(依据:《关于解决中级专业技术干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京人干字〔1993〕第4号)第一、二、三条,《关于解决民营科技与高新技术产业单位在市、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存档人员的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试行)(京人发[1997]106号)第二条第二款)
3、拟解决夫妻两地分居的京外一方情况证明材料:结婚证书、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同意调出函、同意接收函、本人档案、本人鉴定、近期体检表,如有子女随迁的还需提供:独生子女证(或二胎生育证明)、在校学习证明或待业证明等。

(依据:《关于解决中级专业技术干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京人干字〔1993〕第4号)第一、二、三条,《关于解决民营科技与高新技术产业单位在市、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存档人员的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试行)(京人发[1997]106号)第二条第二款)
4、审批流程表:《干部调京审批表》(一式一份),《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一式三份)。

(依据:《关于解决中级专业技术干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京人干字〔1993〕第4号)第四条、《关于解决民营科技与高新技术产业单位在市、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存档人员的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试行)(京人发[1997]106号)第二条第二款)
标准: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关于解决民营科技与高新技术产业单位在市、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存档人员的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试行)(京人发[1997]106号)第二条)
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核:
标准:
1、属本处管理权限范围内的项目;(《关于解决中级专业技术干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京人干字〔1993〕第4号)第一条,《关于解决民营科技与高新技术产业单位在市、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存档人员的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试行)(京人发[1997]106号)第一条第一款)
2、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关于解决民营科技与高新技术产业单位在市、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存档人员的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试行)(京人发[1997]106号)第二条)
3、京内一方受聘于北京市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需符合:在京一方具有北京常驻户口,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或中级及以上专业
技术职务的干部;或夫妻双方都是国家高等院校本科毕业生,在京一方工作满三年的干部;或京外一方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且系北京急需的专业技术干部;(依据:《关于解决中级专业技术干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京人干字〔1993〕第4号)第一、二、三条)
在京一方受聘于高新技术企业、民营科技企业、跨国公司地区总部、驻京研发机构、环保企业、软件企业的需符合:在京一方具有北京市常住户口,且被在京单位聘用一年以上现仍被聘用的,其配偶系干部(含聘用制干部)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存档时间满1年的;或具有硕士学位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且存档时间满2年的;或夫妻双方均系大学本科毕业且在京一方存档时间满3
年的;或在京一方处满30岁、存档时间满5年、其配偶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且系我市急需的人员。

取得博士学位或在工作中获得省(市)级及以上部门奖励、表彰的先进个人,可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予以办理。

(依据:《关于解决民营科技与高新技术产业单位在市、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存档人员的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试行)(京人发[1997]106号)第一条第二款)
4、拟调京人员的档案记载与本人提供的证明材料相符。

(依据:《关于解决中级专业技术干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京人干字〔1993〕第4号)第四条、《关于解决民营科技与高新技术产业单位在市、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存档人员的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试行)(京人发[1997]106号)第二条第二款)
时限:3个工作日
三、审定:
标准:同审核标准。

核实:按审定标准进行核准审定。

时限:4个工作日
四、告知: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员办事结果;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时限:2个工作日
大家提供一下干部调京(两地分居)都需要给市人事局提供的材料,我基本整理全了。

顺便说一下,我是在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爱人是山东中学教师。

提交市人事局材料目录:
1、干部调京审批表(1)
2、京外一方学历证书(复印件1)
3、京外一方户口册(复印件1)
4、京外一方身份证(复印件1)
5、接收函(1)
6、京外一方原单位同意调出函(1)
7、调动人员登记表(3)
8、在京一方身份证(复印件1)
9、在京一方户口册(复印件首页、本人页各1)
10、结婚证(复印件1)
11、在京一方学位证(复印件1)
12、在京一方学历证(毕业证复印件1)
13、双方签名申请书(1)
5月10日补充材料:
1、京外一方原单位上级主管单位(县教育局)同意调出函(请注意,这个不是《干部介绍信》,《干部介绍信》俗称调
令,一开始不要。

我理解错了,到山东把调令都开出来了,所以现在比较被动)
2、京外一方户籍证明(因爱人户口册上还是未婚,所以修改为已婚,派出所出具证明)
3、京外一方《机关事业单位高等学校毕业生见习期满考核定级表》
4、京外一方《正规全日制院校毕业生确定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呈报表》
5、京外一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变动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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