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文书

合集下载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我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有关情况的通报-陕建发〔2020〕1109号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我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有关情况的通报-陕建发〔2020〕1109号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我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有关情况的通报正文:----------------------------------------------------------------------------------------------------------------------------------------------------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我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有关情况的通报陕建发〔2020〕1109号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西咸新区住房城乡建设局,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筑工人管理,维护建筑工人和建筑企业合法权益,按照《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全省自2018年8月1日起,在建筑工程中全面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化管理。

目前,全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全省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化管理工作开展以来,各地住建部门高度重视,迅速行动,建筑工人基本信息、在建项目、从业记录、建筑工人变动状态监控、诚信评价等信息采集录入量逐月提高,实名制信息化管理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

截止2020年8月11日(16点30分),全省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已经纳入在建项目数2642个,有考核数据项目数1376个,有考勤数据项目监测上班工人数112057人,更新率为52.08%,在全国排名第13位。

平台在建项目数最多的是西安市,更新率前3名是榆林市、宝鸡市、延安市,进步幅度较大的是渭南市、安康市,进展较慢的是铜川市、西咸新区、汉中市。

二、主要成效(一)积极开展系统重复项目删除工作。

2020年4月初,住建部要求各省开展删除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平台上的重复项目工作,我省涉及重复项目163个。

为此,各地负责填报系统的同志按照“陕西省重复项目清单”上的项目,对照项目所在地区和项目名称,逐个项目认真组织开展删除工作。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陕建发[2014]18号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陕建发[2014]18号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陕建发[2014]18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管委会建设环保局,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陕西省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1月10日厅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4年1月17日陕西省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加强建设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的征集、记录、披露、使用、系统建设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行业信用信息(以下简称信用信息),是指识别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活动的建设行业主体(包括建设单位、建设类企业及其注册执业人员、岗位资格人员等相关从业人员)身份,反映其守法情况、经营状况、履约能力、商业信誉等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第四条征集、记录、披露和使用信用信息,应当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安全性,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和审慎的原则,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全省统一的信用信息征集、记录、披露和使用管理制度,发布信用信息记录范围目录、信用评价标准,并监督执行;(二)建设和管理全省统一的建设行业信用体系管理平台和建设行业主体信用档案(以下简称信用档案);(三)建立与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本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外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之间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四)按照建设行业分级管理权限和本办法规定,负责相关信用信息的征集、记录、披露和使用;(五)指导设区市、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六)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3.18•【字号】陕建发[2011]49号•【施行日期】2011.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陕建发[2011]49号)各设区市城建局、规划局、房管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厅机关各处室:为扎实推进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切实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按照省政府《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陕政办发〔2010〕118号)、省法制办《关于全面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通知》(陕府法发(2011)4号)要求,省厅制定了《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请结合全国稽查执法工作安排部署的贯彻落实,积极开展行政处罚裁量权规范工作。

二○一一年三月十八日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方案(2011年3月)按照陕西省法制办公室《关于全面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通知》(陕府法发(2011)4号)要求,结合厅机关执法体制实际,现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制定以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坚持一切行政处罚合法、合理、公平、公正和程序正当原则,以细化、量化、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为主要内容,强化执法监督,推进依法行政。

二、组织领导及处室分工省厅成立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组长由李子青厅长担任,XXX副厅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处室处长组成。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厅政策法规处,办公室主任由高晓琳兼任。

处室分工:法规处负责起草厅机关《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试行);安全处、建管处、标准定额处、规划处、节能处、房地产处、城建处、公积金处等业务处室起草所管行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陕西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适用规则(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类)

陕西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适用规则(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类)

陕西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适用规则(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类)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行政处罚行为,公平、公正地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陕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全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全省各级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城市管理领域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执法机构)实施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执法机构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内,综合考虑建设工程类别、规模、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及带有“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要求的非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及违法性质、违法情节、违法手段、违法后果等因素,合理确定适用处罚种类、处罚额度或者不予处罚的权限。

第四条坚持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做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结合,本规则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细化为从轻,一般,从重三个处罚阶次,罚款幅度按照法定罚款最高额度的30%以下、30%-70%、70%-100%划分为三个区间;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及带有“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要求的非强制性条文的条款数量,确定罚款额度,以确保处罚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五条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需要当地执法机构配合的,当地执法机构应积极予以配合。

第六条执法机构发现需要由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则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并及时将行政处罚建议和相关证据材料逐级上报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和安全主体责任的通知-陕建发[2014]82号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和安全主体责任的通知-陕建发[2014]82号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和安全主体责任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和安全主体责任的通知(陕建发[2014]82号)各设区市建设规划局(建委)、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建设环保局,各相关企业:为进一步落实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和安全主体责任,推进建筑业动态监管,不断提高全省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水平,构建监管长效机制,现就加强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和安全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健全企业质量和安全管理机构(一)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是企业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建立健全并监督落实企业质量和安全管理各项制度。

(二)企业必须设立负责质量和安全管理工作的专门机构,配备专职质量和安全管理人员,明确管理机构及人员职责。

(三)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取得个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四)企业质量和安全管理机构专职管理人员的配备应分别满足以下要求,并应根据企业规模和管理需要予以增加:总承包特级企业各不少于6人,总承包一级企业各不少于4人,总承包二级、三级企业和专业承包一级企业各不少于3人,专业承包二级、三级企业及劳务分包企业各不少于2人。

(五)企业质量和安全管理机构应每月对企业所有在建项目进行不少于1次的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并对检查中发现的质量和安全隐患督促项目部及时整改。

(六)企业质量和安全管理机构对项目的检查重点是:项目部各项质量和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项目专职质量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情况,项目经理及各类持证人员在岗履职情况,各种规范标准执行情况,质量和安全日常检查、定期检查、季节性检查及隐患整改情况。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陕西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1.12.09•【字号】陕建发[2011]282号•【施行日期】2011.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的通知(陕建发[2011]282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房管局、房管办)、物价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发展改革局:为了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建立和维护公开、公正、透明的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着力解决目前部分商品房销售中存在的虚假宣传、信息不透明、价格欺诈等问题,现就加强我省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一、加强舆论引导,营造有利于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氛围各地要高度重视舆论引导,积极宣传和解读房地产市场调控成效。

要从严把握和执行房价控制目标,着力改善供求关系,促进房价合理回归。

要继续实施差别化住房信贷、税收政策和住房限购措施,坚决遏制投机投资性购房,合理引导住房需求。

对市场上出现的虚假宣传、虚假促销等违规销售行为,各级房地产主管部门要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法从严查处,同时要发挥媒体舆论的监督作用,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提供舆论支持。

二、加强对普通商品住房开发成本的测算及销售价格的引导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普通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的管理。

价格主管部门要结合去年同地段、同类型商品住房价格及当年新建住房调控目标实际,准确测算开发成本,确定合理利润。

在广泛征求开发建设单位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商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合理提出商品房备案指导价,并通过当地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引导开发建设单位制定商品房销售价格,并进行价格备案,建立健全商品房价格备案公示制度。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建部督查情况的通报-陕建质发〔2017〕87号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建部督查情况的通报-陕建质发〔2017〕87号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建部督查情况的通报正文:----------------------------------------------------------------------------------------------------------------------------------------------------关于住建部督查情况的通报陕建质发〔2017〕87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局)、西安市市政公用局、西安市地铁办、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建设环保局、韩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神木县、府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相关协会、部分企业:根据住建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全国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督查的通知》(建办质函〔2017〕342号)文件要求,住建部第二督察组于2017年7月18日至22日对我省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进行了督查。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住建部督查组在我省五天时间里,主要听取了我省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工作情况汇报,就相关问题进行了交流,查看了主管部门的资料,抽取了西安市5个在建工程项目,长安区1个在建工程项目。

从施工质量、安全管理2个方面进行了仔细认真的检查,对我省的建筑行业质量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的充分肯定。

7月22日住建部督察组反馈“陕西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能够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要求,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作部署,积极推进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一定成效”。

二、主管部门情况住建部在我省督查期间,西安市建委和长安区高度重视,第一时间积极与省厅对接,配合省厅迎接检查,能够提前主动请示省厅派出4个检查组,对西安市在建项目进行了全面细致的排查,并且认真细致的做好督察组在陕工作期间的服务保障工作。

省质监总站能够在第一时间派出专人与西安市一道做好项目的排查和抽查项目的迎检工作,省市两级质监站在检查期间派出质量、安全部门负责人全程陪同检查,积极协调项目参建单位做好项目检查时的配合工作。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的通知-陕建发〔2018〕43号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的通知-陕建发〔2018〕43号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的通知陕建发〔2018〕43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房管局、房管办),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韩城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督检查力度,保持高压严查态势,持续打击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净化市场环境,维护购房者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决定从3月15日起至12月15日开展全省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厉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正当经营行为主要包括以下行为:(一)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直接或采取内部认购、交纳诚意金、排号等形式变相预售商品房;(二)不一次性公开销售全部准售房源,捂盘惜售或变相囤积房源;(三)未按规定在销售场所公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房屋预测面积、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及监管银行名称等信息;(四)违反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相关规定,擅自挪用预售款项;(五)委托未经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六)商品房销售不予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房屋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七)将未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商品房擅自交付使用的;(八)将已经销售并作为商品房销售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销售给他人;(九)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十)其他违反房地产市场管理法律法规政策的行为。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建筑施工督查工作的情况通报-陕建质发〔2017〕81号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建筑施工督查工作的情况通报-陕建质发〔2017〕81号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建筑施工督查工作的情况通报正文:----------------------------------------------------------------------------------------------------------------------------------------------------关于全省建筑施工督查工作的情况通报陕建质发〔2017〕81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局、建委),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规划建设局,韩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神木、府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对建筑施工领域有关指示精神和住建部的工作要求,严格落实工程建设五方主体责任,严厉打击工程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环境,切实加强工程建设领域质量监管,全面提升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水平。

按照省厅《关于开展全省建筑施工督查工作的通知》(陕建质发〔2017〕56号)要求,2017年6月由省厅领导带队组成三个工作组,在全省范围对房屋建筑工程和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检查,主要采取查看建设主管部门资料、随机抽查建筑施工项目、现场通报反馈问题隐患等方式,共计检查工程项目60个,建筑面积共计372.9万平方米。

2017年7月5日省厅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两个在建项目进行了检查。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各地开展工作情况各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能够严格落实《关于印发陕西省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陕建质发〔2017〕34号)、《关于印发陕西省扬尘污染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陕建发〔2017〕77号)、《关于印发陕西省严厉打击工程质量安全违法行为加强全面工程质量监管专项实施方案的通知》(陕建质发〔2017〕50号)等一系列文件要求,抓市场整顿,抓工程质量,抓安全管理,在净化建筑市场环境,加强质量安全管理等工作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

陕西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适用规则、自由裁量基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类》-V1

陕西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适用规则、自由裁量基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类》-V1

陕西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适用规则、自由裁量基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类》-V1近期,陕西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以及自由裁量基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类相继公布,引起了广泛关注。

本文将针对这两类规则进行探讨,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其含义、适用范围以及实施方式。

一、陕西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适用规则1.定义:陕西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适用规则是指在执行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时,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自由裁量的基准指南。

2.适用范围:适用于陕西省内发生的住房城乡建设违法行为,并且仅适用于某些违法行为的罚款金额、时间、方式等方面进行自由裁量。

3.实施方式: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群众造成的影响等因素,可以在规定的罚款基准范围内进行自由裁量。

同时,还需考虑违法行为的主体是否有主动纠正、积极配合等情况,来决定具体的罚款金额和处罚方式。

二、自由裁量基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类1.定义:自由裁量基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类是指在审查和验收消防设计时,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自由裁量的基准指南。

2.适用范围:适用于陕西省内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并且仅适用于某些审查、验收环节的规定。

3.实施方式:根据建筑物的功能、结构、使用人数等因素,以及消防设施的布置、配备等要求,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自由裁量。

同时,还需考虑建筑物的安全性和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等问题,以确保消防设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以上是针对陕西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以及自由裁量基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类的一些介绍和解释。

通过深入了解和研究这些规则,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住房城乡建设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从而为保障社会和谐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10.28•【字号】陕建发[2012]292号•【施行日期】2012.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的通知(陕建发[2012]292号)各设区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建委)、城市建设管理局(市政局、市容园林局)、房地产管理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规划土地环保建设局、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属各单位:现将《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2年10月28日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第一条[制定目的]为规范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活动,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具备条件]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律法规知识和专业技能,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并领取省政府行政执法证件。

未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和证件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第四条[行政执法依据]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建设部《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规定的法定程序,严格按法定的方式、步骤、顺序、期限实施。

第五条[行政执法原则]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当事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执法公信力。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房地产领域违法违规典型案例的通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房地产领域违法违规典型案例的通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房地产领域违法违规典型案例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05.06•【字号】陕建房发〔2022〕5号•【施行日期】2022.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房地产领域违法违规典型案例的通报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省纪委《关于印发2021年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工作安排的通知》(陕纪办〔2021〕1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8部门关于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建房〔2021〕55号)要求和省住建厅《2021年整治房地产领域问题专项工作实施方案》(陕建发﹝2021﹞68号)统一安排部署,全省各级房地产、物业、中介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积极行动,把群众反映强烈的住房领域突出问题作为整治工作的重点,加大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违规销售、不按合同约定交房、房地产“黑中介”非法牟利、物业服务搞垄断等侵害群众利益违法违规行为的整治,并对查处的典型案例予以公开曝光。

经研究决定,现将各地查处的西安首府置业有限公司擅自发布房源信息等房地产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进行通报。

具体名单见附件。

各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检查机制,对房地产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定期予以公开曝光,形成震慑,营造良好的房地产市场环境,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

附件:房地产领域违法违规典型案例附件房地产领域违法违规典型案例一、西安首府置业有限公司擅自发布房源信息案例1.基本情况:2021年7月,市民于先生反映西安首府置业有限公司存在欺骗行为,通过其居间服务购买商铺后一直未交房。

经调查,于先生所购商铺实际为某开发企业所有,并未委托西安首府置业有限公司出售,中介机构未核实相关情况导致交易纠纷产生。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建筑市场秩序整治工作督导调研情况的通报-陕建管函〔2020〕1098号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建筑市场秩序整治工作督导调研情况的通报-陕建管函〔2020〕1098号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建筑市场秩序整治工作督导调研情况的通报正文:----------------------------------------------------------------------------------------------------------------------------------------------------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建筑市场秩序整治工作督导调研情况的通报陕建管函〔2020〕1098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企业:根据《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全省建筑市场秩序整治工作开展督导调研的通知》(陕建管发〔2020〕31号)安排,省厅于10月中旬组织开展了对全省建筑市场整治工作督导调研,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本次督导调研共分三个组,主要采取检查组随机选取的方式抽查建筑施工项目,对10个设区市及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开展建筑市场秩序整治工作督导调研。

共计抽查工程项目41个、预拌混凝土企业36家,下发执法建议书14份。

二、检查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1.市场行为方面:部分项目存在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的问题;个别项目存在建设单位违法将土石方、桩基工程等肢解发包的问题;个别项目存在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阴阳合同的现象;部分项目经理、总监存在不到岗履职的现象;项目管理人员无岗位证书或人员配置不满足要求,人员变更未及时办理相关手续;监理人员配备不足,个别项目监理人员无证上岗或持无效证件上岗。

2.现场资料方面:部分监理单位监理日志记录与现场实际不符,监理日志、旁站记录不规范;个别项目监理例会纪要签字不规范。

3.预拌混凝土企业方面:企业技术人员配备不足,技术负责人空缺和未交社保现象严重;试验室未按资质标准要求配备相关人员,人员流动性大,试验人员普遍存在证书过期、无证上岗,试验报告冒用离职人员签名现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未建立专项试验室。

陕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

陕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

陕西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为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质量和水平,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一、基础标准部分(一)主体合法1.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具备法定资格。

2.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3.被处罚主体认定准确。

(二)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1.违法事实与情节认定清楚,表述准确。

2.认定违法主体和违法行为的证据充分,并且主要证据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

(三)适用法律正确1.实施行政处罚有明确、有效的法律依据。

2.适用法律正确,且引用条、款、项、目准确、完整。

3.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四)程序合法1.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的步骤、顺序实施行政处罚。

2.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

3.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履行告知义务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4.对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依法举行听证。

5.行政处罚决定经过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履行集体讨论程序;依法应由上一级行政机关批准或决定的行政处罚案件,必须上报。

6.应当送达的法律文书依照法定程序和法定时间送达,并有送达回证。

7.依法应当移送其他机关的案件,必须移送。

二、文书规范标准(100分)(一)立案阶段(共5分)立案审批文书(1)有案件来源,即注明案件是来自现场检查、举报、交办还是移送等内容;(1分)(2)有案情记载;(1分)(3)有承办人意见,应注明当事人可能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1分)(4)有行政机关负责人的审批意见、签名和日期;(1分)。

(5)在规定时间内立案。

(1分)。

(二)调查取证阶段(共35分)1、检查(勘验)笔录(共10分)(1)有现场检查的起止时间、场所记载;(2分)(2)现场检查的内容清楚;(2分)(3)有被检查人的基本情况;(2分)(4)现场检查情况记录准确、客观、全面;(2分)(5)有被检查人对笔录的意见及签名(被检查人不在现场或拒绝签名的,应有见证人或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名并说明原因)。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陕建发〔2019〕1002号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陕建发〔2019〕1002号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陕建发〔2019〕1002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房产局,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城市建设管理局(市政公用局、园林环卫局、集中供热和燃气管理办公室)、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市政管理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西咸新区建设环保局、规划局,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神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和府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为进一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省厅对本部门印发的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以下5份文件宣布废止。

凡宣布废止的省厅文件,自通知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管理依据。

序号废止的规范性文件标题文号清理意见清理理由 1 关于印发《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的通知陕建法发〔2014〕3号废止该项职责已移交省发改委 2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跟踪指导考核市级重点镇建设的通知》陕建发〔2013〕269号废止其内容已被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重点示范镇文化旅游名镇(街区)建设的通知》(陕办字〔2016〕49号)替代 3 关于印发《陕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的通知陕建发[2012]23号废止此3个文件,已经被省住建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等办法的通知》(陕建发〔2018〕121号)替代 4 关于印发《陕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的通知陕建发[2012]24号废止 5 关于印发《陕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陕建发[2012]25号废止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9年1月2日——结束——。

陕西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适用规则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类-V1

陕西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适用规则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类-V1

陕西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适用规则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类-V1陕西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适用规则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类近年来,随着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各省市相继出台了很多相关规定,以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陕西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适用规则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类也是其中之一。

下面,我们就此话题进行更深入的探讨。

一、陕西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适用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陕西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适用于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领域中的违法行为。

其中,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类属于该规则适用范围之内。

二、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类的处罚基准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类的处罚基准主要包括四个方面:1.违反消防设计规范或者未经消防设计审查就施工的,对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予以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违反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规定的,对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予以警告,并强制改正;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将未通过消防验收的建筑工程交付使用的,对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予以暂扣或者吊销建筑工程许可证,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4.违反消防验收规范或者未经消防验收就投入使用的,对投入使用单位予以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类的相关解释在陕西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应用中,还涉及了一些相关解释,其中包括:1.在消防设计审查过程中,如果施工单位存在利用各种手段规避消防设计审查的行为,那么将以违反消防设计规范处理,同时还可能面临其他法律责任。

2.在消防验收过程中,如果投入使用单位存在拒绝消防验收或者采用欺骗等手段通过验收的行为,那么将以违反消防验收规范处理,同时还可能面临其他法律责任。

3.在出现三次以上违法行为的情况下,将依照相应的法律程序,对相关单位进行吊销建筑工程许可证,接受行政处罚。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规范性
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2.12.13
•【字号】陕建发[2012]335号
•【施行日期】2012.12.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法制工作
正文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规范性文件的
通知
(陕建发[2012]335号)
各设区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建委)、城市建设管理局(市政局、市容园林局)、房地产管理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规划土地环保建设局、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有效。

根据《陕西省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一般为五年,除程序性规定、技术规范和实施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外,确因工作需要继续施行的,应尽快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重新制定发布。

现将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附件: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2年12月13日
附件。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提升城管执法服务水平活动方案》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提升城管执法服务水平活动方案》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提升城管执法服务水平活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4.30•【字号】•【施行日期】2020.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关正文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提升城管执法服务水平活动方案》的通知陕建发〔2020〕119号各设区市城市管理执法局、杨凌示范区城市管理执法局、西咸新区城市城市管理和交通运输局、韩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现将《陕西省提升城管执法服务水平活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0年4月30日陕西省提升城管执法服务水平活动方案2020年是城市管理执法队伍“强基础、转作风、树形象”三年行动的执法“服务水平提升年”,也是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成效检验年。

为进一步提升全省城市管理执法服务水平,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现就今年提升城管执法服务水平活动提出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城市治理和执法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断巩固和拓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成果,全面树牢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改进城市管理执法方式,提升服务水平和管理能力,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让人民群众满意度明显增强,对城市管理执法的社会认可度明显提高。

二、时间、方法和内容(一)动员部署阶段(5月11日-24日)。

各市(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要广泛进行宣传发动,统一思想认识,全面了解掌握行动开展的意义、内容和要求。

根据本方案并结合实际,制定细化本地区具体实施计划,明确责任分工、具体事项、实施步骤和工作要求。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陕西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文书格式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〇一〇年十二月陕西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文书格式目录1、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2、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3、询问笔录4、检查(勘验)笔录5、现场照片证据6、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7、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8、法定代表人证明9、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0、授权委托书11、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2、有关单位审批材料13、抽样取证通知书14、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表15、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16、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17、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18、责令改正通知书19、案件调查终结报告20、执法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行政处罚案件记录21、行政处罚案件处理审批表22、行政处罚告知书23、陈述、申辩笔录24、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25、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26、行政处罚听证公告27、行政处罚听证笔录28、行政处罚听证报告29、处罚行政决定书30、送达回证31、罚没款物收据32、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33、行政处罚案件结案报告34、案卷封面35、卷内目录36、卷内备考表处罚文书之一(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存根联)编号:(当事人名称或姓名)于年月日时,在(违法地点)因(行为方式)的行为,违反了(法律依据名称条款)的规定。

执法人员当场告知其违法事实、依据和权利,(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情况)。

现依据(法律依据名称条款),本机关当场决定对其处以(1)警告;(2)罚款千百拾元的处罚。

缴款方式:(1)当场收缴。

(2)要求其在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至(银行名称、账号、账户)。

当事人签名: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名称、证号:联系地址:邮编:电话:执法人员签名:年月日…………………………………(加盖行政机关骑缝章)……………………………………(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当事人名称或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地址:你(单位)于年月日时,在(违法地点)因(行为方式)的行为,违反了(法律依据名称条款)的规定,事实确凿。

本机关执法人员当场向你(你们)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

并听取了你(你们)的陈述申辩(或:对此,你(你们)未作陈述申辩)。

现依据(法律依据条款),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千百拾元整(大写)。

¥:缴纳罚款方式:(1)当场收缴。

(2)要求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至(××路×号××××银行)。

账号:0000000000户名:(×××专户)。

逾期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名称)或(上一级行政机关名称)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执法人员签名及执法证号: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印章)年月日处罚文书之二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审批表处罚文书之三询问笔录询问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询问地点:询问人:、工作单位及职务:记录人:工作单位及职务:被询问人:身份证号:工作单位:电话:住址:邮编:与本案关系:询问人表明身份、出示证件及为被询问人确认的记录:我们是××机关的行政执法人员,这是我们的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出示证件,并记录持证人员姓名和证件号),请您确认。

告知陈述(申辩)权利:询问内容:询问人、记录人被询问人第页共页处罚文书之四检查(勘验)笔录检查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检查地点:被检查人名称:法定代表人被检查人姓名:性别民族身份证号:工作单位:电话:住址:邮编:与本案关系:见证人:单位(住所):检查人:、工作单位及职务:记录人:工作单位及职务:检查人员表明身份、出示证件及为被检查人确认的记录:我们是××机关的行政执法人员,这是我们的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出示证件,并记录持证人员姓名和证件号),请您过目确认。

现场情况:检查人、记录人被检查人见证人第页共页处罚文书之五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处罚文书之六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内容:证明当事人身份注:复印件需当事人签字处罚文书之七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证明内容:证明当事人身份注:复印件上需加盖单位印章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处罚文书之八法定代表人证明证明内容:证明当事人身份注:复印件上需加盖单位印章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处罚文书之九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内容:证明当事人身份注:复印件上需加盖单位印章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处罚文书之十授权委托书证明内容:证明当事人身份处罚文书之十一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内容:证明当事人身份注:复印件上需加盖单位印章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处罚文书之十二有关单位审批材料注:复印件上需加盖单位印章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处罚文书之十三(行政执法机关名称)抽样取证通知书编号::你(单位)因行为,违反了《××法》第×条第×款第×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地点或场所)的下列物品予以抽样取证。

被抽样取证人:年月日行政执法人员:、年月日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印章)年月日处罚文书之十四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表处罚文书之十五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编号::因你(单位)(案由)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法》第××条、第×款的规定,(为防止证据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下列物品予以先行登记保存证据。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物品自年月日至年月日,以方式,存放于。

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转移证据。

被先行登记保存证据人:年月日行政执法人员:、年月日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印章)年月日处罚文书之十六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物品处理通知书编号::本机关于年月日向你(单位)作出了《(行政机关名称)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罚登存通字[ ]第号),对等物品先行登记保存证据。

保存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

现根据《××法》第×条第×款第×项的规定,对被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物品作出的处理。

被先行登记保存证据人:年月日行政执法人员:、年月日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印章)年月日处罚文书之十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编号::经查,你(单位)于年月日,在,进行的行为,违反了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立即停止上述行为,并于年月日,携带下列材料到听侯处理:1.对上述行为的书面说明或检查;2. ;3. 。

逾期不到或继续上述行为的,本机关将依法处罚。

特此通知(行政机关印章)年月日当事人签字:时间: 年月日执法人员签字: 时间: 年月日(一式两联。

第一联存根,第二联交当事人)处罚文书之十八责令改正通知书编号::经查,你(单位)于年月日,在,进行的行为,违反了《》第条第款第项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本机关将依法处罚。

特此通知(行政机关印章)年月日当事人签字时间: 年月日执法人员签字: 时间: 年月日(一式两联。

第一联存根,第二联交当事人)处罚文书之十九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调查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调查人员签名:、。

当事人违法的证据:1、2、3、……违法行为等次:(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将违法行为确定为轻微、一般、严重或者特别严重)应受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法的某条要全文引出):行政处罚建议:1、2、3、注:本格式只提供样式,具体制作时因案情不同可长可短。

处罚文书之二十执法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建设行政处罚案件记录案由: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地点:主持人:记录人:出席人员姓名及职务:(本行政机关有关负责人)其他人员姓名及职务:执法人员提出案件调查情况及拟处罚意见:讨论记录:处罚文书之二十一行政处罚案件处理审批表处罚文书之二十二(ⅹⅹ执法机关)行政处罚告知书编号::由本机关立案调查的一案,已经本机关调查终结。

经查,你(单位)于年月日,在,进行行为,违反了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请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书之起三日内向(地址:)进行陈述和申辩。

联系电话:。

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执法机关印章)年月日当事人(签章):处罚文书之二十三陈述、申辩笔录时间:年月日时分到时分地点:执法人员:记录人:陈述申辩人:性别:出生年月:电话:工作单位:职务:现住址:陈述申辩内容:陈述申辩人签名:执法人员签名:注:由陈述申辩人在每页同时注明“此记录属实”字样。

如有涂改之处,请陈述申辩人按手印或盖章或签名。

共页第页处罚文书之二十四(ⅹⅹ执法机关)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编号::由本机关立案调查的一案,已经本机关调查终结。

经查,你(单位)于年月日,在,进行的行为,违反了的规定。

根据的规定,本机关决定拟对你(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要求陈述和申辩,并有权要求举行听证。

请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书之起三日内向本机关提出。

联系电话:。

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执法机关印章)年月日处罚文书之二十五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编号::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你(单位)年月日提出的听证申请,本机关定于年月日时分在举行(不)公开听证,请你(单位)准时参加。

听证主持人:任职部门:职务:听证员:任职部门:职务:记录人:任职部门:职务:你(单位)如申请主持人回避,可在听证举行前向本机关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

你(单位)可以委托1~2名代理人参加听证;无故不按时参加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人:电话:地址:(行政机关印章)年月日处罚文书之二十六行政处罚听证公告编号: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三)项规定,本机关定于年月日时分在就一案举行公开听证。

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参加听证会,如申请参加听证会,请在年月日到本机关办理参加听证会有关手续。

特此公告。

联系人:电话:地址:(行政机关印章)年月日处罚文书之二十七行政处罚听证笔录听证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听证地点:听证方式:听证申请人:工作单位:身份证号:法定代表人:电话:住址:邮编:委托代理人:工作单位:职务:利害关系人:工作单位: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工作单位:职务:案件承办人:职务:职务: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人:听证事项:告知权利:听证内容:听证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委托代理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案件承办人: 记录人:第页共页处罚文书之二十八行政处罚听证报告案由:听证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听证地点:听证方式: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人:听证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委托代理人:案件承办人:工作单位:听证会基本情况:案件事实:处理意见及建议: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年月日第页共页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性别年龄工作单位:电话:住址:邮编:本机关于年月日对一案立案调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