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公共用地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

合集下载

地下空间解释

地下空间解释

附件2关于《广州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为加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合理开发利用本市地下空间资源,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保障地下空间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我局起草了《广州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起草情况说明如下:一、制定《办法》的背景和必要性(一)背景情况。

目前,有关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立法十分薄弱。

《物权法》、《城乡规划法》、《人民防空法》、《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等法律、规章明确了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基本原则,但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存在的诸多实际问题未作具体规定。

地方立法现状较为滞后,仅上海、天津、杭州、深圳等地出台了一些政策文件,但还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地下空间规划、建设、开发利用和权属登记等关键性问题。

近年来,我市在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立法上进行了积极探索。

市城乡建设委、规划局、民防办等部门分别就地下空间涉及的不同问题进行了政策调研及制定工作,例如市建委牵头草拟了《广州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条例(草案)》、《广州市地下管线公共管廊建设管理规定》,市防办起草了《关于加强广州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广州市公共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草案)》,市规划局起草了《广州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等,为《办法》的制定提供了大量调研成果和政策思路的积累。

我局对《办法》的起草工作非常重视,与规划、建设、民防、地铁等单位组成了起草工作小组,多次召集环保、规划、建设、民防、地铁、城投集团等单位专题研究,迅速明确了起草的工作思路和责任分工。

根据各职能部门分别从城市规划、土地利用、开发建设、确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等方面提供的政策意见,结合到上海、杭州、深圳等地的调研成果,并经向各职能部门征求意见,我局汇总形成了《办法》。

(二)必要性。

1.地下空间开发是拓展城市发展空间的现实需要。

随着城市的快速发展,城市建设用地紧缺,地下空间已成为城市发展的重要空间资源。

自然资源部关于探索推进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指导意见

自然资源部关于探索推进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指导意见

自然资源部关于探索推进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4.07.31•【文号】自然资发〔2024〕146号•【施行日期】2024.07.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自然资源部关于探索推进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指导意见自然资发〔2024〕1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为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资源节约工作的意见》,统筹推进城市地下空间合理开发利用,充分挖掘地下空间资源潜力,提高土地要素配置的精准性和利用效率,使优势地区有更大发展空间,增强城市综合承载能力,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现就进一步探索推进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推进城市地下空间合理开发利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促进城市地下空间资源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为目标,细化土地管理政策单元,强化规划引领、优化供应体系、加强产权保护、改进监测监管,建立健全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政策体系,探索推进城市地下空间有序开发利用,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空间支撑和要素保障。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要遵循以下原则:因地制宜、有序开发。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要与城市发展阶段、功能定位、空间布局相适应,充分考虑地质、水文等自然环境条件和环境保护、文物保护、防洪排涝抗震等要求,尽可能降低自然灾害风险,明确可开发利用和限制、禁止开发利用区域,合理确定开发利用时序。

统筹规划、分类指导。

地下空间要与地表、地上空间统筹规划,协调人防、交通、防洪排涝等相关规划,处理好相邻关系,在充分考虑安全的前提下,明确准入要求,实行分类指导。

根据需要,依法设立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等,加强规划实施全过程监管。

公共优先、复合利用。

坚持把公共利益放在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首位,加强城市地下空间安全韧性建设要求,服务民生、平急两用、平战结合,实行竖向分层立体综合开发和横向空间连通开发,坚持安全环保,推进复合利用。

海口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2011年修正)

海口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2011年修正)

海口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2011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口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21•【字号】海府[2011]92号•【施行日期】2010.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海口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2010年4月2日海口市人民政府海府〔2010〕18号发布据2011年8月21日《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口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并以海府〔2011〕92号公布)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有效筹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提高城市建设水平和综合服务能力,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省物价局、财政厅、住建厅《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琼价费管〔2010〕99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本办法所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城市人民政府强制征收的专项用于城市道路、桥涵、给排水、路灯照明、环卫设施、园林绿化、消防、城市防洪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和维护的资金。

第三条市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

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和标准进行监督管理。

市政府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进行监督、审计。

第四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设项目报建的建筑面积计征,具体标准为:(一)单位、企业建设项目和个人开发的非自住性质建设项目按220 元/m2 计收;(二)居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私宅建设项目按50 元/m2 计收。

第五条减免征收范围(一)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如下:1、城市基础设施,包括城市道路、桥涵、给排水、污水处理、环卫、园林绿化、消防、变配电、燃气、公共交通站场、城市防洪救灾等市政基础设施。

海口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海口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发改[2006]524号

海口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海口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发改[2006]524号

海口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海口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海口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海口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发改[2006]524号)各有关单位:《海口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第十三届52次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

二○○六年七月二十日海口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改善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条件,加快重点建设项目建设步伐,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点建设项目,是指符合国家、省和市的产业政策,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下列项目:(一)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生态环境建设中的重点建设项目;(二)产业发展以及对产业技术进步和经济结构调整有重大影响的项目;(三)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重点建设项目;(四)市政府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三条市重点建设项目每年确定一次,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正在施工或已具备开工条件的,可确定为年度重点建设项目;未具备开工条件的,可确定为重点前期项目。

重点建设项目具体标准依据每年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确定。

第四条重点建设项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常务副市长和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市政府办公厅、发改、财政、建设、交通、水务、教育、卫生、国土环保、规划、审计和监察等部门的主要领导。

领导小组下设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机构),负责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的日常工作。

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机构设在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我国城市地下空间用地分类与利用特征

我国城市地下空间用地分类与利用特征

412024.02 / The Vitality and Utilization of Urban-Rural Public Space 城乡公共空间活化与利用地下空间发展特征,对于理解我国不同城市地下空间利用特征、高标准建设城市地下空间具有重要意义。

1 城市地下空间用地分类城市地下空间是对地下空间概念的延伸[1],从城市规划的角度来看,城市地下空间是通过地下空间开发潜力评价后具备开发可能的空间资源,既包括具备开发可能但尚未开发的部分,又包括已利用的部分,可以理解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地面以下已经形成的或尚未开发但在现有技术条件下可开发的。

本文所研究的城市地下空间就是这部分地下空间。

当前各地区地下空间用地分类标准尚不统一,导致地下空间难以实现统一管理。

2020年自然资源部印发《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下文统称《指南》),《指南》适用于国土调查、监测,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耕地保护,以及土地审批、供应、管理等自然资源管理的全过程[2],因此地下空间的地类划分必须充分对接《指南》。

本着科学、简明、并列不交叉的原则,以承载功能作为主要依据,在划分用地类型时对于与地上空间承载功能一致的沿用《指南》,参考《指南》和地下空间工程和地下空间设施分类,将城市地下空间分为7个一级类、15个二级类及多个具体设施,分类结果如表1所示。

2 我国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现状2.1 我国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总体状况我国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始于20世纪50年代,以人防工程建设为主[3],1978年第三次全国人防工作会议提摘要 随着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建立,统一国土空间用地分类,对于国土资源的规划管理十分重要。

城市地下空间规划一直是规划体系中的薄弱环节,用地分类的不统一导致各地地下空间规划管理面临困难。

文章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用地分类标准,对地下空间用地进行地类划分,并通过梳理调查国内主要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现状,研判我国主要城市地下空间发展特征,提出当前地下空间开发面临的共性问题和管理难点,并给出策略建议。

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

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
第 3 章 建筑工程规划管理.......................................................................................................... 18 3.1 建筑布局...........................................................................................................................18 3.2 建筑退让...........................................................................................................................18 3.3 建筑间距...........................................................................................................................20 3.4 建筑高度...........................................................................................................................21 3.5 建筑面宽...........................................................................................................................21 3.6 场地竖向...........................................................................................................................21 3.7 停车设施配建...................................................................................................................21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指导意见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指导意见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1.09•【字号】琼府办〔2023〕3号•【施行日期】2023.0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指导意见琼府办〔2023〕3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产业项目发展规划和用地保障的意见》(琼府〔2021〕44号)精神,为推动全省城市地下空间集约节约、合理有序、综合开发,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适应城市现代化和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加快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需求和城市发展需要,坚持因地制宜、综合利用、科学规划、分步实施,建立健全城市地下空间规划,规范完善城市地下空间建设管理,科学推进城市地下空间保护开发,优先保障应急防灾、人民防空、地下交通、市政工程、地下公共空间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合理促进经营性项目建设,统筹实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战备效益,推动国土空间资源高效利用。

二、主要任务(一)开展城市地下空间资源调查评价。

各市县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状况调查和资源评价,了解地面、地下及周边现有建(构)筑物、市政设施、地下管网、人民防空工程、文物古迹等,结合规划编制、用地管理、工程建设、监测监管、地质调查、地质断裂、防灾减灾等需要,查清现有地下建(构)筑物种类、构成、范围、用途、权属、建造时间,明确各类地下资源的适建规模、分布情况,评估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现状问题和空间适宜性,在资源利用、自然灾害等方面识别潜在风险。

各市县政府组织住房城乡建设、水务、通信、电力、交通运输、人民防空等行业主管部门对职责范围内的现状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和其他地下建(构)筑物进行普查并完成数据建档,整合收集地下空间基础调查、规划建设管理、用地权属及附属建(构)筑物确权登记等相关数据,汇交至省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适时推行三维地籍管理技术应用,实现信息共建共享、管理动态智能。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集约节约利用城市空间资源,提升城市整体防护和综合承载能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对涉及国防、人民防空、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矿产资源等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地下空间】本办法所称地下空间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地表以下空间,包括单建式地下空间和结建式地下空间。

单建式地下空间是指独立开发建设,不依附于地表建筑物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

利用市政道路、公共绿地和公共广场等公共用地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属于单建式地下空间。

结建式地下空间是指结合地表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

第四条【基本原则】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地上地下综合利用、安全环保、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

第五条【开发方向】本市地下空间分为浅层、中层和深层。

地下空间实行分层开发利用,近期内应充分开发利用浅层、中层空间,远期逐步探索深层空间的利用。

禁止在地下空间建设住宅、中小学教学用房、幼托、养老等项目。

开发利用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地下空间的,应当符合相关规定,不得建设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地下空间开发项目。

第六条【政府职责】市、区(含新区管理机构)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领导,建立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综合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开发利用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负责地下空间的规划、用地供应和不动产产权登记等工作。

住房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综合管廊建设、运营的监督检查,负责地下空间工程建设以及物业服务的监督管理,负责地下空间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涉及人防工程建设、使用的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地下轨道交通设施建设、运营的监督管理。

2020年(城市规划)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改版

2020年(城市规划)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改版

(城市规划)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改版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把海口建成具有热带海岛风光的生态花园城市、健康型宜居城市、滨海旅游度假休闲胜地的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根据《海口市城市规划条例》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与规范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海口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实施城市规划管理、进行城市建设,应按本规定执行。

海口市规划区内的临时建设、村镇建设按相关专业要求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海口市城市建设和规划管理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与适建范围第四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分类,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化用地和特殊用地等九大类(详见表2.1),不包括水域和其他用地。

第五条在计算城市建设用地标准时,人口计算范围必须与用地计算范围相一致。

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城市设计或特定地区规划)和《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详见表2.2)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凡《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并超出《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规定的,应先提出调整申请,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表2.1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2.2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1、√允许设置2、×不允许设置3、О是否设置,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设计要求确定第八条为充分利用城市规划区内的岸线土地资源,建设滨海旅游渡假胜地,东海岸、海口外滩(含海甸岛、新埠岛)、西海岸的临海一线用地,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控制要求外不再安排居住用地。

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的几点对策与建议

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的几点对策与建议

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的几点对策与建议一、背景地下空间是指地表以下构筑物的总称。

如地下商场、地下停车场、地铁、矿井、军事设施、防灾设施、隧道等建筑空间。

在地上空间越来越紧迫的今天,地下空间是人类的一个重要发展方向。

国外在地下空间起步较早,自1845年伦敦地铁的建设起已发展160余年,中国的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源于上世纪50年代,经历了上世纪60年代的“深挖洞、广积粮”后,于1986年提出“人防工程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经过60余年的发展,现正处于高速发展的时期。

近些年,各大城市均加大了地下空间的投入,近30个城市进入城市地铁与轻轨建设的高速发展期,并以此为拓展,综合发展城市地下空间。

原因大致有四个方面:一是可解决地面土地利用紧张问题;二是可整合地下建筑资源;三是可更好利用原有地下设施,特别是结合轨道交通设施,使人在地下行走的环境得到改善;四是会给城市地下管道设备设施带来较好梳理功能。

但是,与地面建筑不同,城市地下空间一旦建成就改变了地质结构,很难再次调整,并且由于其无法建设外部消防通道,标高低于道路标高,防灾压力较大。

2007年,我国颁布了《物权法》,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权属问题做了初步界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各大城市为了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相继出台了地下空间开发的相关法规,并将地下空间纳入城市发展的重要评定体系,积极推进城市地下空间的综合开发利用。

三、案例研究——广州珠江新城地下空间开发珠江新城地下空间南起海心沙,北到黄埔大道,东起珠江大道东,西至珠江大道西,规划用地70多公顷,建筑面积接近50万平方米,是目前为止全国规模最大、最复杂的民用地下空间项目之一。

曾先后经过多轮国际竞赛,德国欧博迈亚、美国SWA等国际机构对珠江新城地下空间的建设提出许多优秀的建议。

珠江新城地下空间包括地下人行通道、地下道路隧道及其他市政设施、地下配套商业、地下综合设备用房、地下车库、地下旅客自动输送系统、区域真空垃圾收集系统等。

地下空间开发与利用(DOC)

地下空间开发与利用(DOC)

地下空间开发与利用陈孝琼15120992隧道1507班摘要地下空间作为一种宝贵的自然资源,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在对它进行有序、合理、经济、高效的开发和利用,将其广泛应用于交通仓储、防空、环保、能源、居住、商业等领域。

近年来,随着城市经济迅猛发展,社会生产力不断提高,人们对城市发展的需求也不断增加,此时地下空间资源应运而生,成为解决现代城市问题、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

地下空间的重点开发地区为地铁线路及车站、城市主干道及交叉点、中心广场(绿地)、商业中心、大型居住区及大型公共设施等。

城市以地铁线路为坐标轴线来开发地下空间,能够带动地铁周边地区的发展,通过地铁集聚的巨大人流,吸引更多的投资和建设,有利于调整城市的整体结构。

本文将在杭州市的地下空间开发与利用的既有基础上,分析地下空间开发和利用的特点,同时结合国内外其他其案例,提出自己的一些观点和建议。

关键词城市地下空间特点AbstractUnderground space as a kind of precious natural resources, many countries all over the world to it in the orderly, rational, economic and efficient development and utilization, it will be widely applied in traffic storage, air defens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energy, residential,commercial, etc.With the social and economic strength of the ascension of cities and the demand of the urban development, urban underground space resource has become an important strategic resources, the development and utilization of urban space has become to realize th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the city is one of the most important ways.The key development areas for metro lines and stations, urban main road and the junction, central plaza (green), business center, large residential area and large public facilities. The subway line as the development and utilization of underground space is very important in the development of the axis, the urban spatial structure adjustment and the improvement of the area function and plays a very important role.The article will analyze the features of the underground space based on Hangzhou city.Meanwhile,I will give some opinions and suggestions based on examples at home and abroad.Key words:Urban underground space,Features第一章绪论1.1 背景随着我国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城市化进程越来越快,到本世纪中叶,城市化率将达到60%。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XX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和管理,科学合理开发城市地下空间资源,适应城市现代化和城市可持续发展建设的需要,保障地下空间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辖区内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和管理。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仅指利用市政道路、公共绿地、公共广场等公共用地开发的地下空间视为“单建地下空间”。

第四条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和管理应贯彻统一规划、综合开发、科学利用、依法管理的原则,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战备效益相结合,兼顾人民防空和防灾等需要。

第五条市城乡规划、人防、城乡建设、自然资源、不动产登记部门分别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划管理、建设工程管理、用地和产权登记管理。

市人民政府其他相关部门及各城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第六条城市地下空间规划是城市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应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科学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

第七条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编制应注意保护和改善城市的生态环境,科学预测城市发展的需要,坚持因地制宜,统筹兼顾,全面规划,分步实施。

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应竖向分层立体综合开发,横向相关空间互相连通,地面建筑与地下工程协调配合。

第八条编制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必备的城市勘察、测量、水文、地质、防灾减灾等资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承担编制任务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要求。

第九条城市地下空间规划作为城乡规划的专项组成部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进行审批和调整。

城市地下空间规划需要变更的,必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由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

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征求意见稿)-

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征求意见稿)-

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征求意见稿)目录第1章总则 (4)1.1目的及依据 (4)1.2适用范围 (4)1.3与详细规划的关系 (4)1.4分区管理 (4)1.5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 (4)第2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5)2.1城市用地分类 (5)2.2使用性质及兼容 (5)2.3建设内容 (5)2.4开发强度控制 (16)2.5工业仓储用地管理 (16)2.6公共服务设施配建 (16)2.7建设地块管理 (17)第3章建筑工程规划管理 (18)3.1建筑布局 (18)3.2建筑退让 (18)3.3建筑间距 (20)3.4建筑高度 (21)3.5建筑面宽 (21)3.6场地竖向 (21)3.7停车设施配建 (21)第4章景观与环境规划管理 (24)4.1城市景观控制要求 (24)4.2场地景观控制要求 (24)4.3建筑物景观控制要求 (24)4.4辅助性建(构)筑物及设施景观设计要求 (25)第5章市政道路及管道线工程规划管理 (26)5.1城市道路 (26)5.2机动车出入口设置 (26)5.3公交停靠站 (27)5.4道路交叉口 (27)5.5人行天桥及地下通道 (28)5.6电力线 (28)5.7城市排水工程 (29)5.8城市综合管线 (30)第6章附则 (32)6.1解释权 (32)6.2生效日期 (32)附录1:计算规则 (33)1.1建筑面积 (33)1.2基底面积 (36)1.3绿地面积 (36)1.4建筑间距 (36)1.5建筑高度 (37)附录2:海口旧城区范围 (39)第1章总则1.1目的及依据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海口市城乡规划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1.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海口市主城区内除个人住宅、临时建筑、历史建筑外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方案设计和规划管理。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模式与管理策略研究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模式与管理策略研究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模式与管理策略研究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发展对土地资源的需求越来越大,而城市地下空间作为一种被广泛利用的资源,正逐渐引起人们的关注。

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模式和管理策略成为城市规划和管理的重要课题。

本文将围绕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模式与管理策略展开讨论。

一、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模式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模式是指在城市地下空间中,为了满足城市发展需要而采取的一系列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

根据不同的需求和目标,可以有多种开发利用模式。

1. 地下商业模式地下商业是指将商业活动转移到地下进行的一种模式,可以缓解城市地面的交通拥堵和用地压力。

地下商业可以包括地下购物中心、地下超市和地下商业街等。

这种模式可以提供更多的商业服务和就业机会,同时也能为市民提供更加舒适和便利的购物环境。

2. 地下交通模式地下交通模式包括地铁、地下通道和地下停车场等。

随着城市人口的增加和交通需求的提高,地下交通模式可以缓解地面交通压力,提高交通效率,改善城市交通流动性。

通过合理规划和建设地下交通网络,可以提供更加便捷和高效的交通服务,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贡献力量。

3. 地下公共设施模式地下公共设施模式是将一些城市公共设施转移到地下进行的模式,如地下地铁站、地下垃圾处理中心和地下排水系统等。

这种模式可以提高城市公共设施的使用效率,减少占地面积,改善城市环境,并提供更加安全和便捷的公共服务。

二、城市地下空间管理策略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需要科学合理的管理策略来保障其正常运营和发展。

下面将介绍几种常见的城市地下空间管理策略。

1. 规划管理策略规划是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重要步骤,需要根据城市发展的整体规划进行规划设计。

规划管理策略包括确定地下空间的用途和布局,建立合理的开发标准和规范,确保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与城市整体规划相协调。

2. 安全管理策略安全是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首要考虑因素。

地下空间涉及到电力、供水、排水、通风等多个方面,需要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包括监测、检测、维护和紧急处理等措施,确保地下空间的安全可靠运行。

建筑项目的地下空间开发与利用

建筑项目的地下空间开发与利用

建筑项目的地下空间开发与利用地下空间作为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城市土地资源的有限性,地下空间的开发与利用愈发受到重视。

本文将从地下空间的潜力、开发技术和利用方式等方面进行探讨,旨在探究如何更好地开发和利用建筑项目的地下空间。

一、地下空间的潜力地下空间作为一种新兴的城市资源,具有广阔的潜力。

首先,地下空间可以为城市提供宝贵的土地资源。

由于城市土地短缺和地价高涨,合理利用地下空间可以有效缓解土地紧张的问题。

其次,地下空间具有良好的环境特性。

地下空间不受气候和季节限制,可以提供恒定的温湿度条件,适合用于各类设施和活动场所的建设。

此外,地下空间还具有保护建筑和历史遗迹等文化资源的功能,可以有效地保护城市的历史遗产。

二、地下空间的开发技术地下空间的开发技术是实现地下空间利用的重要保障。

在地下空间的开发过程中,需要考虑地下水、土质条件、地下设施等因素的影响。

地下勘察和探测是地下空间开发的基础工作,通过对地下环境的全面了解,可以为后续的施工和利用提供准确的数据支持。

在地下空间的开发中,常用的技术包括隧道工程、地下城市综合开发、地下商业街等。

1. 隧道工程隧道工程是地下空间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广泛应用于城市交通和供水排水等领域。

隧道工程的施工技术不断创新,如横向钻孔技术、盾构技术等,大大提高了隧道工程的施工效率和安全性。

2. 地下城市综合开发地下城市综合开发是一种综合利用地下空间的方式,将商业、居住、文化等功能合理布置在地下空间中。

通过地下城市综合开发,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地下空间的利用效益,提供更多的城市公共服务和功能。

3. 地下商业街地下商业街是指将商业设施布置在地下空间中,为市民提供购物、休闲等娱乐活动的场所。

地下商业街的建设可以有效缓解城市交通拥堵和商业用地紧张的问题,提升城市的整体形象和功能。

三、地下空间的利用方式地下空间的利用方式多种多样,根据不同的需求和功能,可以选择合适的利用方式。

海口市建筑工程土方、桩基础施工管理规定

海口市建筑工程土方、桩基础施工管理规定

海口市建筑工程土方、桩基础施工管理规定【发文字号】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发布部门】海口市政府【公布日期】1996.09.18【实施日期】1996.09.18【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海口市建筑工程土方、桩基础施工管理规定(1996年9月18日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发布)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建筑工程土方施工单位和机械打桩施工单位的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基础打桩施工质量,控制土方、泥浆和噪音对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的污染,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从事建筑工程的土方施工单位,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在本市进行桩基础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先办理资质审查、打桩许可证和打桩登记,经工商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并在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进市)注册登记和领取施工任务通知书后,方可进行桩基础施工作业。

第四条工程建设单位需要单项进行基础施工或施工总承包单位需要对外分包桩基础施工的(包括在海南省建设厅办理施工报建的),也须按第三条的规定办理手续后方能进行桩基础施工。

第五条土方、泥浆装运和打桩机械的使用范围必须遵守如下规定:(一)土方、泥浆的装运必须严格遵守本市关于施工工地规范作业“三个合格”的规定,即:围档合格规定、装车出场合格规定和汽车装运合格规定。

(二)锤击钢筋混凝土预制桩基础及锤击沉管灌注桩只适用于金融贸易、金盘工业、永万、海甸岛东部、海甸岛沿江五路西北片、金鼎、长秀、长流新区等开发区内使用,市区内一律禁止使用。

(三)钻孔桩的施工适用于全市范围,但必须做好存浆池。

泥浆要及时清运,不得外溢出工地围档以外。

(四)凡基础工程涉及需要外运的土方、泥浆和建筑垃圾,如承包给其他单位装运时,施工单位应保证装运工作符合有关要求,如发现违反本规定者将一并追究发包的施工单位责任。

(五)市区内采用锤击木麻黄桩及小口径预制电杆的桩基础,必须做好对周围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防范措施。

(六)各种桩机的施工作业一般不得在午休及夜休期间进行施工作业。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超容积率用地管理规定》的通知-海府[2005]33号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超容积率用地管理规定》的通知-海府[2005]33号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超容积率用地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超容积率用地管理规定》的通知(海府[2005]3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口市超容积率用地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5月12日市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二00五年六月二日海口市超容积率用地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依法监管超容积率用地行为,维护土地管理的正常秩序,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范围内对超容积率用地的具体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权分别负责本规定的实施,市政府其它职能部门予以协助。

第四条超容积率用地是指土地使用权人经法定程序批准提高原容积率或未经批准擅自超过原容积率的建设用地行为。

第五条土地使用权人必须遵照土地出让合同或用地批文规定的条件进行土地开发利用,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进行建设,容积率不得擅自更改。

第六条经法定程序提高容积率的,应补交土地差价。

土地使用者须自批准之日起15日内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补办手续,按补办手续时该宗地评估的楼面地价的100%补交超出容积率部分的地价款。

第七条未经合法批准擅自超过原容积率建设的,根据其对城市规划影响程度,分别采取限期拆除、责令整改、罚款后补办相关手续等方式处理:(一)对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和非法占用土地的,依法予以拆除,并依照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二)对影响城市规划但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按原规定容积率限期改正,并依照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三)对城市规划和市容景观影响不严重、且有合法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罚并收取市政设施配套费后,补办规划手续。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海口市公共用地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我国城市土地资源紧缺问题的加剧进一步促进了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

我国城市地下空间开发迅猛发展,由于地下空间利用具有难恢复、难估算等特点,地下空间规划日益受到重视。

下文是海口市公共用地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欢迎阅读!海口市公共用地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市城市公共用地地下空间(以下简称“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形成的单建式地下工程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公共用地地下空间,是指本市辖区内市政道路、广场和公园绿地的地下空间。

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形成的单建式地下工程(以下简称“地下工程”)分为民用工程和人防工程。

本办法所称民用工程,是指开发用于商业、金融、旅游、娱乐、停车场等经营性用途,或修建用于防灾、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的地下工程。

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是指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工程和地下疏散干道。

本办法所称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经依法批准建设,净高大于2.2米(含2.2米,地下停车库净高可适当放宽)的地下建(构)筑物水平投影所占地下空间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三条地下空间的开发建设应当贯彻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依法管理的原则,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战备效益相结合,优先发展防灾减灾、人民防空、保护资源、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需要。

第四条市发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工程项目的核准或备案管理工作。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的规划管理工作。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管理工作。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工程施工的管理工作。

市人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人防工程的管理工作。

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市消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消防管理工作。

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及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地下工程建设管理的相应工作。

第二章规划用地管理第五条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进行专项规划。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的发展方向和战略目标编制,规划期限与城市总体规划保持一致,并体现竖向分层立体综合开发、横向相关空间连通、地面建筑与地下工程协调配合的原则。

第六条在地下空间专项规划确定适宜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地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作出具体规定,明确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范围、使用性质、总体布局、开发强度、出入口位置和连通方式等内容。

第七条尚未编制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重要地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编制地下空间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纳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地下空间建设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地下空间规划应与人民防空工程规划相融合,统筹兼顾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城市交通、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环境保护、防空防灾等功能。

第九条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按照下列方式执行:(一)人防工程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依法采用划拨方式取得;(二)民用工程用于国防、人民防空专用设施、防灾、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的,其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依法采用划拨方式取得;(三)民用工程用于商业、金融、旅游、娱乐、停车场等经营性用途的,其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应依法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等出让方式取得;(四)对符合协议出让条件的,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取得。

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在土地供应时一并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规划使用条件及指标组织实施。

第十条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登记、出让金、使用年限按以下方式执行:(一)除人防工程外,地下工程的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下)登记。

经确权登记,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下)证书。

(二)用于商业、金融、旅游、娱乐、停车场等经营性用途的民用工程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协议方式出让的,负一层按同地段地面商业用地基准地价的一定比例收取,其中停车场按20%收取,其他商业设施按40%收取;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负一层按同地段地面商业用地成交价的30%收取。

负二层按照负一层的50%收取,负二层以下每层按照上一层的50%收取。

(三)用于商业经营性用途的民用工程的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用途为商业用地(地下),地下空间使用权出让年限不超过40年。

除用于商业经营性用途的民用工程外,其他地下工程的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最高年限按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建设使用管理第十一条地下工程建设必须符合城市地下空间规划,服从规划管理,明确平时开发利用原则和战时技术保障措施。

第十二条城市中心区、重点防护区、人员密集区和主要商业区的地下工程建设应满足人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防护功能和防护标准要求。

第十三条地下工程开工前,应当按照地上建设项目的基本建设程序,依法办理立项、环保、规划、土地、人防、消防和施工许可等手续。

未取得规划、施工许可证的,不得开工。

第十四条地下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安装、工程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五条地下工程的设计文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设计审查。

第十六条地下工程必须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

施工单位认为有必要改变设计方案的,应由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建设单位应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地下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制定周密的施工方案,内容包括工期计划、工序流程、场地布置、资金调度等;涉及相邻财产安全的关键部位的施工方案应当通过专家论证。

地下工程施工方案应当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地下工程施工需要挖掘道路、涉及影响交通的,建设单位应当征得市政市容、交警部门的同意,并与各管网单位、市政设施管养单位签署相关协议。

第十九条地下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科学合理地协调地表空间和地下空间的承载、震动、污染、噪声及相邻建筑物的安全,不得破坏地下市政管线功能,不得影响树木正常生长和绿地的使用功能,应当减少对地面交通运输的影响,不得妨碍地表的规划功能,不得对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和附着物造成危害。

第二十条地下工程的专用设备、器材的定型、生产应当执行国家统一标准。

消防设施、器材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配置,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第二十一条地下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和规范。

第二十二条地下空间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统筹安排综合配套设施。

除用于修建人防工程、防灾、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外,用于商业、金融、旅游、娱乐等经营性用途的地下工程建设应当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二十三条地下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个月内向市城市建设档案馆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第二十四条地下工程由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进行管理,并接受建设、人防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在依法取得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地下空间内建造的房屋,建设单位可按照房屋登记有关规定,依法申请房屋登记,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利用地下空间建设的人防工程,不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由市房屋登记机构将其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第二十六条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规定的用途利用地下空间,不得擅自改变。

确需变更地下空间用途的,使用权人应当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规划意见,并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用途变更登记手续,同时补交出让金。

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应加强地下工程的使用管理,做好工程的维护管理和设施维修、更新。

要建立健全维护管理制度和工程维修档案,确保工程、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第二十八条平战结合的地下工程,平时由建设或使用单位进行管理,并应保证战时能迅速提供有关部门和单位使用。

第二十九条政府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投资开发建设地下工程,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对其投资建设的地下工程有权依法进行自营或转让、租赁。

第三十条因发生战争、自然灾害或其它紧急状态,经市政府批准,可以依法征用地下空间,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得拒绝。

因国防、民防、防灾、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需要,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提供便利。

第三十一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信息系统,并对其进行动态管理。

除涉及国家安全等需保密以外,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信息资源应当实现共享。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本办法实施后,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依照《海口市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三)对不合格的建设项目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地下空间开发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未向市城市建设档案馆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办法对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与管理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中有关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人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地下空间建设对策“九龙治水”近些年,许多城市在建设中常常遭遇这般尴尬:计划埋设管道的线路,已有其他造好的地下工程,使得管道线路不得不改道,因此成本大增。

此外,高层建筑的桩基给地下空间开发造成新的障碍,对地下铁道、地下管线等有延续性的工程建设造成非常大的困难。

施伟忠说,这些问题的深层次体制原因,在于城市地下空间管理存在“九龙治水”问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