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2009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合集下载

最新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最新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最新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在我们⽇常⽣活中,⼤家可以看见有⼈新闻上或者⾝边有交通事故发⽣,事故发⽣总是令⼈伤感。

那么,最新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呢?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些有关于这⽅⾯的法律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那么,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是怎样的呢?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是根据哪些法律依据制定的呢?下⽂,店铺⼩编将为您介绍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依据的知识,欢迎阅读了解。

发⽣交通事故造成损失后,“找谁索赔”、“损失多少”等问题是受害⼈最关⼼的问题。

《交通安全法》第七⼗六条对机动车与⾏⼈、⾮机动车驾驶⼈发⽣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规定了严格责任原则,以体现对交通弱势群体的保护。

与过去⽆过错原则(赔偿10%)有很⼤区别。

⼀般情况则都要由机动车⼀⽅承担民事责任。

除⾮证明损害是由受害⼈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有证据证明⾮机动车驾驶⼈、⾏⼈有过错,且机动车驾驶⼈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可以减轻责任。

减轻责任部分为10%⾄50%之间,法和条例均未规定,拟请⾼法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关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

交通事故赔偿项⽬,是指交通事故当中肇事者给予受害者的赔偿所包含的项⽬,主要包括医疗费、误⼯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期间伙⾷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残疾赔偿⾦、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活费、死亡赔偿⾦。

《⼈⾝损害赔偿解释》在赔偿项⽬⽅⾯和赔偿标准⽅⾯贯彻了全⾯赔偿的原则。

其中赔偿项⽬⽅⾯增加了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两项,并⽤“残疾赔偿⾦”代替“残疾者⽣活补助费”。

具体体现在《⼈⾝损害赔偿解释》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受害⼈遭受⼈⾝损害的赔偿项⽬包括:医疗费、误⼯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受害⼈因伤致残的赔偿项⽬除第1项外还包括:残疾赔偿⾦、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全国2009年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全国2009年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全国2009年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一、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项目的赔偿标准《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赔偿项目方面和赔偿标准方面贯彻了全面赔偿的原则。

其中赔偿项目方面增加了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两项,并用残疾赔偿金代替残疾者生活补助费。

具体体现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 (一)受害一、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项目的赔偿标准《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赔偿项目方面和赔偿标准方面贯彻了全面赔偿的原则。

其中赔偿项目方面增加了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两项,并用“残疾赔偿金”代替“残疾者生活补助费”。

具体体现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一)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二)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项目除第1项外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三)受害人死亡的赔偿项目包括:除第1项费用外,还包括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四)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的慰抚金。

二、道路交通事故财产赔偿金额的赔偿标准(一)残疾赔偿金的赔偿标准《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5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

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1.残疾赔偿金性质的确定残疾赔偿金的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还是精神损害赔偿?这在理论和实务上并不是一个十分明确的问题。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是以《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为依据,确定残疾赔偿金的性质是指对因残疾而导致的收人减少或者生活来源丧失给予的财产损害性质的赔偿,否定了法释[2001」7号《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残疾赔偿金性质的确定。

甘肃省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甘肃省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甘肃省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甘肃省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旨在保障交通事故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道路交通安全。

根据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发布的《甘肃省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以下是对甘肃省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的详细解读。

首先,对于因交通事故导致人身伤亡的赔偿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对于因交通事故导致人身伤亡的赔偿,应当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损失进行合理赔偿。

甘肃省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明确规定了不同程度伤残的赔偿金额,包括轻伤、重伤、致残和死亡的赔偿标准,以及相应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费用的赔偿标准。

同时,对于因交通事故导致的精神损害,甘肃省也有相应的赔偿标准,以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对于因交通事故导致财产损失的赔偿标准。

甘肃省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对于财产损失的赔偿也有明确规定,包括车辆损失、财产损失、误工费等。

根据事故责任认定和损失情况,确定合理的赔偿金额,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甘肃省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还规定了对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赔偿程序和赔偿时限的相关规定,以保障受害人能够及时、合理地获得赔偿。

同时,对于恶意逃逸、拒不履行赔偿义务的行为,也有相应的处罚和补偿规定,保障社会公共利益。

总的来说,甘肃省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的出台,是为了保障交通事故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道路交通安全。

各方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障赔偿的公正、合理和及时性,共同维护良好的交通秩序和社会稳定。

希望通过相关部门的不懈努力,能够进一步完善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制度,提高赔偿标准的公正性和透明度,为道路交通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作出积极贡献。

甘肃赔偿标准

甘肃赔偿标准

甘肃赔偿标准
甘肃省作为我国西部地区的重要省份,其赔偿标准一直备受关注。

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决定〉的决定》文件规定,甘肃省对于人身损害的赔偿标准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首先,对于因工作受伤或者患职业病的劳动者,甘肃省规定了相应的赔偿标准。

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决定〉的决定》文件规定,劳动者因工作受伤或者患职业病,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的,按照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进行赔偿。

对于工伤保险待遇不足以赔偿的部分,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

其次,对于因交通事故受伤的人员,甘肃省也有相应的赔偿标准。

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决定〉的决定》文件规定,对于因交通事故受伤的人员,应当依法享有交通事故伤害赔偿。

赔偿标准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

此外,对于其他意外伤害的赔偿标准也有明确规定。

根据《甘
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
决定〉的决定》文件规定,对于其他意外伤害,应当依法享有相应
的赔偿。

赔偿标准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

总的来说,甘肃省对于人身损害的赔偿标准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保障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这也提醒广大市民在日常生活中
要加强安全意识,预防意外伤害的发生,保护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
产安全。

希望全社会能够共同努力,营造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

2009年全国各省赔偿标准

2009年全国各省赔偿标准

2009年全国各省赔偿标准2009年山东省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根据2009年2月11日公布的山东省200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报告规定,2009年山东省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的数据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6305元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1007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641元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4077元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6407元2009年湖北省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计算标准根据2009年3月公布的湖北省200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报告规定,2009年湖北省人身损害赔偿(含交通事故)计算标准的数据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3152.86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4656.382009年河南交通事故赔偿标准1、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4454元2、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3044元3、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3231元4、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8837元2009年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根据福建省统计局2008年统计数据,结合我省实际,现将2009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费用标准通知如下:一、我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死亡、残疾赔偿金)为17961.45/年;二、我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被抚养人生活费)为12501.12/年;三、丧葬费11141.5元/年;四、农民人均可纯收入(死亡、残疾赔偿金)为6196.07元/年;五、农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被抚养人生活费)为4661.94元/年;六、职工平均工资:22283元/年2009年江苏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苏高法电【2009】69号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费用标准(2008年度)的通知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根据江苏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发布的《江苏省200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现将2008年度我省相关赔偿费用标准所依据的统计数据通报如下: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8680元【51.17元/天,1556.7元/月】2、城镇居民生活消费支出11978元【32.81元/天,998.16元/月】3、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7357元【20.16元/天,613.08元/月】4、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5328元【14.60元/天,444.00元/月】职工年平均工资和江苏省分细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表,待统计局数据公布后再做通报。

2009年交通事故典型案例分析素材

2009年交通事故典型案例分析素材

2009年交通事故典型案例分析素材一、专业运输车辆交通违法造成重大交通事故1、大型客车超员行驶造成交通事故案件经过:2009年1月6日8时20分许,王某驾驶天津牌照大型客车,沿新华路由南向北行驶,行至承德道交口时,遇张某骑自行车沿承德道由西向东行驶,王某因车上载人过多,造成制动失效,所驾驶大客汽车前部与张某骑的自行车左侧接触,造成张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

2009年2月26日17时55分许,蓟县驾驶人林某超员驾驶大客车,沿蓟县北外环由西向东行驶至营坊桥处发生侧翻,造成乘车人张某、王某、李某受伤,朱某、郑某经医院救治无效死亡。

案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第九十二条规定: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大客车超员行驶多是出于经济利益的驱使,载客超员会造成车辆过重,制动性能降低,制动距离延长。

同时超过车辆限定的载客人数后,乘车人员不能在车辆设定的座位就座,乘客的危险系数增高,且此部分增设的座位不能纳入到乘客保险中,出事故后,乘客伤亡极易得不到应有的赔偿。

乘车空间狭小使车厢内人员拥挤,发生交通事故时造成的损害也将加大。

交警提示:客运公司、客车司机不能只顾经济利益不顾交通安全,要时刻将自身、乘客与他人的交通安全摆在首位,一定要按照客车核定载客人数承载,不得超载,更不能为了超员行驶私自拆改座位、增设座位。

乘车人为了自身安全和权益,应主动拒绝乘坐超员行驶的车辆,并有义务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举报超员运营的行为。

2、客车超速行驶造成交通事故案件经过2009年8月31日7时50分,李某(男,天津某政府机关)驾驶“柯斯达”牌大客车行驶至京津塘高速下行137.7公里时,因超速行驶,遇紧急情况未能及时采取措施,用车辆的右前部撞到停驶在硬路肩的由张某(男,河南省村民)驾驶的河南牌照大型货车后尾部,造成李某乘车人王某、曹某当场死亡,杨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乘车人赵某、王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2009版)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2009版)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2009版)来源:桂林律师:日期:2009-07-26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款。

第二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合同由本条款与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

凡与交强险合同有关的约定,都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条交强险费率实行与被保险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相联系的浮动机制。

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

保险费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批准的交强险费率计算。

定义第四条交强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交强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

第五条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六条交强险合同中的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其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分为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以及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第七条交强险合同中的抢救费用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受伤时,医疗机构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害人,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保险责任第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甘肃平凉车祸伤残九级判定案例

甘肃平凉车祸伤残九级判定案例

甘肃平凉车祸伤残九级判定案例原告xxx诉称:2015年8月24日11时10分许,第一被告驾驶第二、第三被告所有的甘L16945号中型自卸货车沿安青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2公里处将同方向原告碰撞碾压致伤。

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武警陕西省总队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上肢碾挫伤、上肢开放性外伤累及肌腱、肱骨外髁骨折、桡骨骨折。

住院14天后转到平凉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右上肢毁损伤并多发骨折术后、上呼吸道感染,住院44天,此后又到武警陕西省总队医院进行二次手术,住院4天。

原告的伤情右上肢损伤经甘肃明证司法物证鉴定所鉴定为九级伤残。

该起交通事故经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交警大队崆公交认字(2015)第33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第一被告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

第二、第三被告为甘L16945号中型自卸货车在第四被告处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保险期间为2015年3月6日零时起至2016年3月5日二十四时止。

现原告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向于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72808.5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740元、营养费2560元、护理费5601.92元、伤残赔偿金83216元、交通费3739.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2000元、鉴定费1500元,减去被告已付的17000元,再赔偿184165.97元;要求被告永安财险平凉中心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优先向原告支付赔偿款;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全部承担。

被告观点被告xxxxx辩称:对本起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责任认定无异议,答辩人愿意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xxxxx辩称:对本起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责任认定无异议。

事故发生后,答辩人已给原告垫付医疗费8100元、给付现金500元、原告从交警队领取现金18000元,合计26600元。

答辩人是甘L16945号车的实际车主,挂靠在被告平凉双星商贸运业公司名下经营,被告xxxxx是答辩人雇佣的驾驶员。

答辩人为事故车辆在被告永安财险平凉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限额为5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并投保了不计免赔特约险。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为民办“12件、27项实事”实施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为民办“12件、27项实事”实施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为民办“12件、27项实事”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甘政办发[2009]37号【发布部门】甘肃省政府【发布日期】2009.02.24【实施日期】2009.02.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为民办“12件、27项实事”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09〕37号2009年2月24日)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现将《2009年为民办“12件、27项实事”实施方案》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民生问题,坚持从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积极为民办实事,取得了显著成效。

今年,省委、省政府决定要为民办“12件、27项实事”,并在省十一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向全省人民做出了庄严承诺。

为确保这些实事的落实,切实把实事办好,造福广大人民群众,省政府办公厅会同有关厅局制定了《2009年为民办“12件、27项实事”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各有关部门、各市州要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目标责任,细化落实措施,确保按期限、高质量完成任务。

一、加强领导,细化措施。

各副省长按照分工,分别负责“12件、27项实事”的组织领导,省政府办公厅负责协调、督查工作。

各主办部门分别是“12件、27项实事”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具体责任人。

要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完善工作责任制,切实把每件实事的工作质量、进度要求和完成时限等任务分解到部门、到人。

各协作单位要主动加强协调配合,积极衔接和解决存在的问题,推进各项办实事工作顺利进行。

市州政府是每件实事的具体组织实施主体,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层层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落实必要的配套资金,强化全过程跟踪管理,确保把每件实事办实、办好。

二、加快拨付资金,严格资金使用管理。

交通事故适用赔偿标准

交通事故适用赔偿标准

交通事故适用赔偿标准在交通事故当中,针对事故造成的损失计算相应的赔偿是当事人之间最关心的问题,也是最容易导致纠纷产生的原因,那么你知道交通事故适用赔偿标准是什么吗?我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下面一起来看看吧,相信会对你有所帮助。

一、交通事故适用赔偿标准(一)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包括以下项目: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或护理误工费、社保补缴费、重新入职损失费、重新找工作短期生活费、暂时失业费。

住院生活或采购费、返乡跨省交通费、县内交通费、跨县交通费、护理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跑腿费、起诉取证跑腿费、差旅费、因伤服药输液对人体产生的危害或缝合伤疼费、各类复印费、衣物报废或财产损失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

精神损害是一种外人无法计量的无形伤害,对于精神损害的大小和程度一般无法用物质尺度来衡量,因此,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只能依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包括地区经济环境,当事人的身份,当事人的家庭背景,当事人在案件中责任的大小,社会影响力等由法官依据自由裁量权在一个类似客观合理适当的范围内进行确定。

(二)财产损失赔偿标准财产损失赔偿标准,以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来确定赔偿数额。

直接损失的赔偿标准:原则上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对于局部可修复的车辆、设施和物品,应当赔偿维修费;因局部损失导致贬值的,还应当赔偿贬值部分的损失;对于无法修复的,应当赔偿其实际价值。

间接损失的赔偿标准:受害人因交通事故遭受的间接损失,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例如,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

二、交通事故的分类1、按后果分类轻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者财产损失的数额中机动车事故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

交通肇事罪是否应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

交通肇事罪是否应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

交通肇事罪是否应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交通事故,我们每一个人都不陌生,或者是亲身经历,或者是从电影、电视、报纸、手机新闻等媒介中获知。

交通事故的发生无论是对受害者还是肇事者,都是有百害而无一利。

对于受害者轻则健康受损、伤残,重则死亡,对于肇事者轻则赔偿受害者经济损失,重则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判刑。

而在因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情况下,肇事者很有可能构成了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是一般交通事故的升级,对事故当事人双方来说都会造成巨大影响。

这种影响不仅仅是物质上、经济上的损失,肇事者也会因此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而对于死者的家属和家庭,虽然会用金钱作为补偿,但事实上,这种身体和精神上的巨大伤害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因为人的生命至高无上,但是,生命在交通事故面前,却是异常脆弱的,一击即溃。

案例简介2018年10月15日,被告人陈某驾驶货车沿某市民航路由西向东行驶,行至秦家屯镇王家窝堡村五公里处时,与前方同方向的行人王某相撞,造成车辆损坏,王某当场死亡。

经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王某系因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经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陈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无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在案发现场被公安民警传唤到案。

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王某的家属也向法院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陈某赔偿王某家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86.5万元,其中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

法院经审理,最终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事附带民事部分,除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未支持外,其余请求均得到法院不同程度的支持。

王某因交通事故死亡,肯定会给王某的家人造成极大的精神伤害,但为什么法院没有支持精神损害赔偿部分的诉讼请求呢?律师分析如果本案是一般的交通事故案,精神损害赔偿金部分法院肯定是应当支持的,但如果肇事者构成了交通肇事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被害人家属诉请的精神损害赔偿是无法获得司法救济的。

甘肃省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甘肃省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Never underestimate your power to change yourself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甘肃省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赔偿标准:交通事故一般可以分为三种赔偿:人身损害赔偿、致残赔偿、死亡赔偿。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道路交通事故是我们在日常生活中经常会遇到的,无论是在自己身边还是发生在别人的家庭中,一旦遭遇道路交通事故,很可能就毁掉一个家庭。

我国各省都有自己的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今天,为您带来的是甘肃省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一、最新政策法规依据甘肃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甘肃调查总队发布的《年甘肃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甘肃省公安厅、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4月28日联合发布了《年甘肃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

其中,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行业标准最高,为68952元/年。

1、人身损害赔偿案可参照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在进行损害赔偿调解和审理工作时均按此标准执行;各级人民法院审理其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可参照此标准执行。

2、被抚养人的标准这样算对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按照《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70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本省城镇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其被抚养人的生活费按被抚养人经常居住地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3、高于我省标准的怎么算对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我省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或被抚养人生活费可按照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二、2016年甘肃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1、居民收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3767元/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6936元/年2、居民支出: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17451元/年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 6830元/年3、职工平均工资: 54453元/年4、各行业年人均工资:(1)农、林、牧、渔业: 38502元/年(2)采矿业: 64843元/年(3)制造业: 51052元/年(4)电力、煤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63752元/年(5)建筑业: 39977元/年(6)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62667元/年(7)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56035元/年(8)批发和零售业: 39979元/年(9)住宿和餐饮业: 33649元/年(10)金融业: 60209元/年(11)房地产业: 45651元/年(1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47322元/年(13)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 68952元/年(14)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49605元/年(15)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42725元/年(16)教育: 62910元/年(17)卫生和社会工作: 58946元/年(18)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56806元/年(19)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57560元/年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每个省的规定有细微的差别,因为每个省市的情况不同,并且,为了制度更加完善,我国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的标准每年也会做适当的调整,以上标准是甘肃省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最新版,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濮阳律师。

甘建价[2009]358号

甘建价[2009]358号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甘建价[2009]358印发《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的通知各市、州建设局(建委),省级有关厅、局、总公司,各有关建设、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于2009年9月9日由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印发。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09年10月1日起,停止执行以下文件:1、原省建设厅“关于颁发《甘肃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暨费用标准核定办法的通知”(甘建价[2004]323号);2、原省建设厅《关于调整甘肃省建设工程人工单价的通知》(甘建价[2006]443号);3、原省建设厅《关于调整甘肃省建设工程人工单价的通知》(甘建价[2007]435号);4、原省建设厅《关于调整甘肃省建设工程人工单价的通知》(甘建价[2008]97号);5、原省建设厅《关于甘肃省工程规费项目住房公积金、工程排污费计算办法的通知》(甘建价[2007]83号)。

二、自2009年10月1日起,现行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地区基价中的人工单价按照原省建设厅《关于颁发“甘肃省建设工程人工单价”的通知》(甘建价[2004]125号)中“甘肃省建设工程人工单价”×1.528计算,并计入直接工程费。

三、原有规定与本定额不一致的,按照本定额规定执行。

四、本定额从2009年10月1日起执行。

已办理了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

附件:《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00九年九月九日附件:《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目录一、总则二、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表三、工程造价计算程序四、不可竞争性反弹建设程序五、工程费用标准及有关规定(一)措施项目费取费标准(二)间接费(企业管理费)计取标准(三)利润计取标准(四)规费计取标准(五)税金计取标准六、费用定额适用说明七、费用定额的内容八、费用定额有关说明九、工程类别的划分一、总则(一)为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根据《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原建设部、财政部建标[2003]206号文件《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

甘肃省2009年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

甘肃省2009年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

1甘肃省2009年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根据甘肃省统计局提供的2008年的有关统计数据,现将甘肃省2009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有关数据提供如下:一、居民收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969、41元。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723、80元。

二、居民支出: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8308、62元。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400、95元。

三、职工平均工资:24017元。

四、各行业年平均工资:(一)农、林、牧、渔业14477元。

(二)采矿业 34612元。

(三)制造业 25041元。

(四)电力、煤气水30797元。

(五)建筑业13636元。

(六)交通仓储邮政业28282元。

(七)信息计算机20378元。

(八)批发零售业15433元。

(九)住宿餐饮业13983元。

(十)金融业27887元。

(十一)房地产业15013元。

(十二)租赁商务服务业 16808元。

(十三)科学技术地质26855元。

(十四)水利环境 20559元。

(十五)居民和其他22189元。

(十六)教育25499元。

(十七)卫生社会保障 23288元。

(十八)文化、体育23090元。

(十九)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25467元。

五、伙食补助标准:参照《甘肃省省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省委办发[2007]63号)有关出差伙食补助费的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甘肃省内出差伙食补助费每天40元。

甘肃省外出差伙食补助费每天50元。

本赔偿标准自2009年5月1日起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甘肃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甘肃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甘肃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16•【字号】甘政办发[2011]154号•【施行日期】2011.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事救捞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甘肃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甘政办发[2011]154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省财政厅、甘肃保监局、省公安厅、省卫生厅、省农牧厅制定的《甘肃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十六日甘肃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省财政厅、甘肃保监局、省公安厅、省卫生厅、省农牧厅)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管理,对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依法进行救助,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财政部令第56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本省辖区内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

第三条救助基金管理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同级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省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保险公司是否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缴纳救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

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抢救费用、丧葬费用;协助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甘肃省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甘肃省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When you truly love something, you will discover how fragile and weak the language is.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甘肃省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是怎样的?死亡赔偿的标准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来计算。

死亡赔偿金是结合受害人的身份来确定,赔偿标准订了二等,第一等;城市居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赔偿;第二等,农村居民,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来计算。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是交通事故中的一种赔偿方式,是加害人对死者亲属的一种赔偿方式。

那么甘肃省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是多少呢?又应该如何计算呢?这个问题,将在下文中为大家简单讲一下。

一、甘肃省统计数据1、居民收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3767元/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6936元/年2、居民支出: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7451元/年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6830/年以上数据来源于年甘肃省国民经济和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3、年甘肃省职工平均工资:46960元/年二、甘肃省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是怎样的?1、死亡赔偿金(1)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3767元×20年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6936元× 20年(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3767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6936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3)受害人在75岁以上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3767元×5年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6936元×5年2、被抚养人生活费(1)被抚养人在18周岁以下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7451元×(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6830元×(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2)被抚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丧失劳动能力)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7451元×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6830元×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3)被抚养人在60-74周岁之间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7451元×[20年-(被抚养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6830元×[20年-(被抚养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4)被抚养人在75周岁以上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7451元×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6830元×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3、丧葬费丧葬费赔偿金额=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46960元÷2 = 23480元由此可见关于甘肃省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是不同的,与多方面因素相关。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2014年修订)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2014年修订)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201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6.18•【字号】甘政办发[2014]119号•【施行日期】2014.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4〕119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新修订后的《甘肃省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09年1月11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甘肃省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甘政发〔2009〕6号)同时废止。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6月18日甘肃省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1 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工作原则1.5 事故分级2 组织指挥体系2.1 省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机构2.2 省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职责3 预警和信息报告3.1 预警监测与报告3.2 预警行动3.3 信息报送4 应急响应4.1 响应级别4.2 响应程序4.3 响应措施4.4 新闻发布4.5 应急结束5 后期处置5.1 善后处置5.2 社会救助5.3 社会保险5.4 调查总结5.5 奖惩6 保障措施6.1 队伍保障6.2 物资保障6.3 经费保障6.4 宣传、培训和演练7 附则7.1 预案管理7.2 术语解释7.3 预案解释7.4 预案实施1 总则1.1 编制目的全面提高处置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能力,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持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甘肃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有关规定。

甘肃省人身损害赔偿不同情况的偿标准

甘肃省人身损害赔偿不同情况的偿标准

⽢肃省⼈⾝损害赔偿不同情况的偿标准⼀、⾝体受到⼀般伤害1、医疗费⽤:以医院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医疗费的数额按照⼀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的实际发⽣的数额确定。

2、误⼯费:根据受害⼈的误⼯时间和收⼊状况确定。

误⼯时间根据受害⼈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因伤致残续误⼯的误⼯时间可以计算⾄定残⽇前⼀天;受害⼈有固定收⼊的误⼯费按照减少的收⼊计算;受害⼈⽆固定收⼊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计算,受害⼈不能举出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想近⾏业上年度职⼯平均⼯资计算。

即⽆固定收⼊的当事⼈的误⼯费=⽢肃省2008年职⼯年平均⼯资÷360×误⼯天数。

3、护理费:根据护理⼈员的收⼊状况和护理⼈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员的收⼊的,参照误⼯费的规定计算;护理⼈员没有固定收⼊或者雇佣护⼯的,参照当地护⼯从事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员原则上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员⼈数;护理期限应计算⾄受害⼈恢复⽣活⾃理能⼒为⽌。

受害⼈不能恢复⽣活⾃理能⼒的,可以根据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年;受害⼈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信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4、交通费:根据受害⼈及其必要的陪护⼈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的费⽤计算。

交通费应该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票据应该与就医地点、时间、⼈数、次数确定。

5、住院伙⾷补助费:参照当地国家⼯作⼈员的出差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省外每⼈每天50元,省内每⼈每天40元。

受害⼈确需到外地治疗的,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本⼈及其陪护⼈员实际发⽣的住宿费和伙⾷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6、住宿费:参照事故发⽣地国家机关⼯作⼈员出差住宿费标准计算。

7、营养费:根据受害⼈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甘肃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甘肃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甘肃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12.15
•【字号】甘政办发[2010]225号
•【施行日期】2010.12.15
•【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甘肃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
助基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甘政办发[2010]225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工作的组织领导,省政府决定成立甘肃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现将组成人员通知如下:组长:张晓兰副省长
副组长:唐晓明省政府副秘书长
姚远省公安厅常务副厅长
石培荣省财政厅副厅长
成员:王亨通省农牧厅副厅长
李存文省卫生厅副厅长
党尕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总队长
万金文甘肃保监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石培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领导小组成员如有变动,报经组长同意后,由成员单位接任工作的同志自行替补,不另行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甘肃省2009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关于下发2009年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的通知
各市、州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公路支队:
根据省统计局提供的2008年有关统计数据,现将我省2009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有关数据通知如下:
一、居民收入: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969.41元/年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723.80元/年
二、居民支出: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8308.62元/年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400.95元/年
三、职工平均工资:24017元/年
四、各行业年人均工资:
(一)农、林、牧、渔业14477元/年
(二)采矿业34612元/年
(三)制造业25041元/年
(四)电力、煤气水30797元/年
(五)建筑业13636元/年
(六)交通仓储邮政业28282元/年
(七)信息计算机20378元/年
(八)批发零售业15433元/年
(九)住宿餐饮业13983元/年
(十)金融业27887元/年
(十一)房地产业15013元/年
(十二)租赁商务服务业16808元/年
(十三)科学技术地质26855元/年
(十四)水利环境20559元/年
(十五)居民和其他22189元/年
(十六)教育25499元/年
(十七)卫生社会保障23288元/年
(十八)文化、体育23090元/年
(十九)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25467元/年
五、伙食补助标准:
参照《甘肃省省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省委办发〔2007〕63号),出差伙食补助费的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本赔偿标准自二○○九年五月一日起执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