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灾害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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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灾害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地震灾害医疗卫生救援的分级

3.地震灾害医疗卫生救援的组织体系

3.1组织领导体系

3.2专家组

3.3医疗卫生救援机构

3.4应急处置队伍

3.5 临时医疗卫生救援机构

4.地震灾害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和终止

4.1启动预案响应

4.2卫生救援的分级响应

4.3响应终止

5.现场医疗卫生救援

5.1医疗救治

5.2疾病预防控制

5.3健康教育

5.4疾病监测与报告

6.地震灾害后期的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病工作

6.1开展灾区医疗卫生机构的恢复和重建工作

6.2灾区伤病伤残人员的治疗与康复

6.3灾区的卫生防疫防病工作

7. 物资保障

8.附则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积极做好地震灾害前的医学准备,保障地震灾害发生后各项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提高我市卫生部门应对地震灾害的应急反应能力和医疗卫生救援水平,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破坏性地震医疗救护卫生防疫防病应急预案(试行)》、《淄博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淄博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淄博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和《淄博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市区域内,由地震灾害导致人员伤亡、健康危害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其他地质灾害导致社会公众

身体健康明显受损,甚至危及社会公众生命安全的公共卫生安全事件,可参照本预案组织实施相关卫生应急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

1.4.1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提高地震灾害的防范意识,切实做好人员、技术、物资等应急储备工作,认真落实各项预防和医疗救治等卫生应急措施。

1.4.2 部门联动,分级响应。各区(县)卫生局要主动和地震行政主管机构建立联动机制,共享行业信息资源,在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协同其他相关部门,共同做好辖区内地震灾害的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病等工作。

1.4.3 加强管理,规范有序。各区(县)卫生局依据有关法律和法规,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编制有针对性的地震灾害医疗卫生应急预案,加强培训与演练,确保及时、规范、有序地处置地震灾害引发的医疗卫生事件。

1.4.4 依靠科技,依靠群众。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鼓励开展相关领域内的科学研究,提高地震灾害中卫生应急处置能力。加强对社会公众的健康知识宣传,强化社会公众的防范意识,提高社会公众的自救和互救能力。

2.地震灾害医疗卫生救援的分级

根据地震灾害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情况和危害程度,将其分为四级:

2.1发生破坏性地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Ⅰ级:

1、死亡200人及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100万人及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万间及以上。

2.2 发生破坏性地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Ⅱ级:

1、死亡100人及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80万人及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5万间及以上。

2.3 发生破坏性地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Ⅲ级:

1、死亡50人及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30万人及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万间及以上。

2.4发生破坏性地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Ⅳ级:

1、死亡49人及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及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以上。

3.地震灾害医疗卫生救援的组织体系

3.1组织领导体系

3.1.1在市防震减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市卫生局设立抗震救灾领导小组,由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局机关有关科室和部分市属单位参加。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为市防震减灾指挥部提供破坏性地震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工作的建议;协调、指挥全市救灾防病工作;积极组织和协调全市卫生人力、物力、财力对灾区医疗卫生救援进行紧急支援,领导小组战时为临时指挥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3.1.2 由市卫生局派出人员组成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地震灾区医疗卫生工作的协调、指挥工作。

3.1.3 各区(县)卫生局应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在市卫生局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辖区地震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3.2专家组

市卫生局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或成立专门的地震灾害医疗卫生救援专家组,承担地震灾害各项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技术指导任务,并提供咨询建议等。

3.3医疗卫生救援机构

市级及区县级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采供血机构等要根据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团结协作,共同完成地震灾害的医疗卫生救援任务。

3.3.1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伤员的现场急救、病员的转送以及院内救治等。

3.3.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开展灾区疫病信息监测和报告,饮用水检测、净化、消毒,灾民居住环境的卫生安全,以及对公众开展健康教育等。

3.3.3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灾区及安置区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3.3.4采供血机构负责保障血液的采集和储备及供给。

3.4应急处置队伍

各区(县)卫生局结合当地实际,组建救灾防病卫生应急队伍,并按要求加强队伍的培训与演练,提高队伍应急处置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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