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事业单位公共基础:法律常识-物权与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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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招录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试卷35

事业单位招录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试卷35

事业单位招录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试卷35(总分:58.00,做题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总题数:22,分数:44.00)1.甲从乙商场购买了一张丙公司生产的玻璃餐台,使用几天后,餐台因质量问题突然炸裂致甲受伤。

甲( )。

(分数:2.00)A.只能向乙商场请求赔偿B.只能向丙公司请求赔偿C.只能要求乙商场和丙公司各自承担一半赔偿责任D.可以向乙商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丙公司请求赔偿√解析:解析:《侵权责任法》第43条第1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根据本条规定,甲可以向乙商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丙公司请求赔偿。

故本题答案选D。

2.下列选项中,属于法人的是( )。

(分数:2.00)A.某部委法规司B.某银行北京分行C.某大学附属临床医院√D.某公司上海分公司解析:解析:《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行政机关法人包括国务院及其职能机构,如部、委、办等;地方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

但各职能机构的所属部门及其派出机构。

不为法人,如财政部各司、局,公安局的派出所等,排除A;《商业银行法》第17条第1款规定,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

《公司法》第14条第1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根据以上两条可知,BD不属于法人。

故本题答案选C。

3.甲公司听说某大学的王教授研究出一项技术方案,能提升手机电池充电量的100%。

甲公司以与王教授合作开发该产品为名恶意磋商,在获得王教授的技术方案后将该方案泄露给乙公司,并获得了非法收益。

甲公司的行为违反了( )。

(分数:2.00)A.平等原则B.自愿原则C.公平原则D.诚实信用原则√解析:解析:甲公司以与王教授合作开发该产品为名恶意磋商,获得技术方案后故意泄露的行为客观上说明甲公司违反了其对王教授承诺的保密义务。

三大权利-物权、债权、所有权的联系和区别

三大权利-物权、债权、所有权的联系和区别

民法理论与实务论文物权、债权和所有权的区别和联系通过这学期的学习,对于民法中的三大权利又了粗略的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中,三大权利的定义如下: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或者说,指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它是一种财产权,所以又称财产所有权。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权利。

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义务。

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民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

从三大权利的各自的定义中可以看出,所有权与物权的联系十分紧密。

所有权是物权中最重要也最完全的一种权利,具有绝对性、排他性、永续性三个特征,具体内容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置等四项权利。

二者的关系就是一种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

而债权的发生或消灭通常就是与物权相关。

债的法律特征,财产的流转关系和客体为给付也说明了债权在一定程度上是以物权为载体的。

其实,法律对于三者的明确规定是为了明确物的归属,充分发挥物的效用,维护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而三者之间的区别也是显而易见的。

物权的概念在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明确规定,主要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其特征包括支配权、排他权、优先权、追及权、物权法定、永久性和长期性。

但是并不是每一种物权都具备所有的特征,但惟有所有权是最为完整的一种物权,它包含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而且对于某些物权的拥有并不等于拥有某物的所有权。

例如,在我国,土地权属分为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他权三种类型。

当买了房子之后,房产证上包含有国土证,但是此时得到的物权并不包含有土地的所有权,仅仅是使用权。

事业单位考试学习资料-公共基础知识(二)

事业单位考试学习资料-公共基础知识(二)

法理学第一节法的概述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法,值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者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狭义的法,指具体的法律规范,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判例、习惯法等各种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法的作用包括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

规范作用:指法基于其规范性而对人的行为产生的影响,是法对社会和公众最基本、最直接的作用。

社会作用:指法作为社会关系调整器对社会产生的影响。

第二节法律的关系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失只要条件:1、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形成、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依据,没有一定的法律规范就不会有相应的法律关系。

2、法律事实,值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者现象。

法律行为,值具有法律意义和属性,能够引起一定法律后果的行为。

法律关系包括: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内容,法律关系客体第三节法的运行立法,值特定的国家机关,依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制定、修改、补充、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及认可法律的活动。

立法权,是相对于行政权、司法权而言的国家权力,指有权立法的机关制定、修改、补充、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及认可法律的权利。

国家立法权,是立法机关以国家名义制定法律的权利,是独立、完整和最高的国家权力,它集中体现了全体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整体利益,是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关键所在。

立法程序,是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在制定、修改、补充、废止法律的活动中,必须遵循的法定步骤和方法。

立法程序主要包括:提出法案、审议法案、表决和通过法案、公布法律等程序。

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是,既统一而又分层次的立法体制。

司法,又称法的适用,通常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司法公正是社会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既包括实体公正,也包括程序公正,其中尤以程序公正为重点。

事业单位法律基础知识试题

事业单位法律基础知识试题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基础知识试题来源:公共基础知识1、我国从( B )年开始采用宪法修正案的方式对现行宪法进行修改:A.1986 年B.1988 年C.1993 年D.1995 年2、下列哪些是现行宪法新增加的内容:( C )A.平等权B.受教育权C.人格尊严不受侵犯D.迁徙自由3、我国现行宪法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 A )A.不受法律追究B. 不受法律追究, 但要接受有关质询C.不受法律追究, 但要承担行政责任D. 违反法律的要予以追究4、依照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 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进入紧急状态的权力属于( B )A.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B.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C. 国务院D. 中央军事委员会5、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是( C )A. 社会主义制度B. 人民民主专政制度C.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D. 民主集中制6、依照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 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的权力属于( B )A.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B.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C.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D. 外交部7、我国现行宪法规定, 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 C )A. 1 年B. 3 年C.5年D. 4 年8、依照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制的权力属( A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C.国务院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9、依照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 民族自治地方是指( B )A.自治区、自治县B.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C.自治区、自治县.民族乡D.自治州、自治县10、世界范围产生的第一部成文宪法是( B )的宪法A.英国B.美国C.法国D.德国11、我国现行宪法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 B )以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A.一个月B.两个月C.三个月D.半年12、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议事原则是( D )A.民主集中制B.下级服从上级C.民主协商D.主席负责制13、我国现行宪法规定, 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向( D )负责A. 中央军事委员会集体B. 中共中央政治局C. 中共中央委员会D.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4、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按其阶级本质可以分为( A )A.无产阶级宪法和资产阶级宪法B. 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C. 钦定宪法和民定宪法D. 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15、在我国, ( A )年宪法确认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A. 1954B. 1975 .C. 1978D. 198216、我国现行宪法修正案规定, 国有经济是我国国民经济的( C )力量A. 依靠B. 领导C. 主导D. 主要17、近代宪法的发源地是( A )A. 英国B. 美国C. 法国D. 德国18.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 B )A. 人民代表大会B. 人民代表大会制C. 民主集中制D.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19.一个国家的选举制度的内容通常是由( B )规定的A. 宪法B. 选举法C. 行政法规D. 民事法规20.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核心内容和实质是( C )A. 少数服从多数B. 集体行使职权C. 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D. 平等原则21、我国现行宪法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 D ) 许可, 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A. 国家主席B .最高人民法院C.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D.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2、我国现行宪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 C )A. 国有企业B. 乡镇集体企业C. 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D. 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经济形式23、我国现行宪法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重要的日常工作由( C )处理A. 委员长B. 秘书长C. 委员长会议D. 各专门委员会24、依照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国务院对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有权予以( C )A. 收回B. 废除C. 改变或者撤销D. 发回重议25、依照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 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的权力属于( A )A.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B.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C.中央军事委员会D. 国务院26、我国现行宪法第135 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 B )案件, 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的执行法律A. 民事B. 刑事C. 行政D. 民事、刑事和行政27、我国现行宪法规定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 A )以法律规定A.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B.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C. 国务院D.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28、我国现行宪法规定, 国家( D )集体经济的发展A. 鼓励、指导B. 指导、监督和帮助C. 帮助、指导D. 鼓励、指导和帮助29、依照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 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的国家机关是( A )A.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B.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C.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D. 最高人民法院30、我国现行宪法修正案规定, 国家( B )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A. 保护B. 保障C. 维护D. 指导31、下列属于《物权法》中所称“物”的是(C )。

《民法典》第二编《物权》应知应会知识点梳理

《民法典》第二编《物权》应知应会知识点梳理

《民法典》第二编《物权》应知应会知识点梳理一、物权的基本概念及基本权利1.物权的概念与特征-物权是法律规定的、对特定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有限权利。

-物权具有专有性、绝对性和绝对效力的特征。

2.物权的基本权利-占有权:对物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使用权:对一个或多个物进行其中一种行为的权利。

-收益权:对物产生的自然和法律收益享有的权利。

-处分权:对物经济价值实现的权利。

二、不动产和动产1.不动产的概念及种类-不动产是地面、地底和空中的物权对象,包括土地、建筑物和与土地紧密连接的设施等。

-不动产按用途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商业用地、工矿用地等,按性质分为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

2.动产的概念及种类-动产是一切可以转移的物权对象,包括货币、有价证券、机动车、动物等。

-动产可分为标准动产(货币、有价证券、票据等)和非标准动产(机动车、动物等)。

三、担保物权1.担保物权的概念及种类-担保物权是以债权为担保的物权。

主要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抵押权是指债务人将不动产或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物件进行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的权利。

-质权是指债务人将动产交付给债权人保管,并在债务履行期限内享有保管人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时,以债务人负有的动产暂时占有作为担保。

2.抵押权的设立和变更-抵押权的设立:采取形式合同的方式,通过合同约定并办理登记。

-抵押权的变更:设立抵押权后,抵押权人和债务人可以在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抵押权。

四、共有和共同共有1.共有的概念和种类-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物享有共同权益的制度。

-共有可分为同物共有和单位共有。

-同物共有是指多个权利主体对一个物拥有共同的权利和义务。

-单位共有是指多个权利主体对一个物按份额拥有独立的权利和义务。

2.共同共有的主要特征和效力-共同共有的主要特征是共有共享、互利共担、受益共享、分割不得拒绝等。

法律常识部分复习资料:民法七条线

法律常识部分复习资料:民法七条线

【导语】在事业单位公基考试中,法律常识部分中的民法是一个庞大而又复杂的法学分支学科,法条众多。

如果考生在复习备考阶段胡子眉毛一把抓,必将会给自己造成很大的困扰。

其实看似复杂的民法,只要抓住七条主线,理清知识脉络,备考起来也就没有那么难了。

接下来,中公事业单位考试网就民法“七条线”为考生们做解析。

1.民法总论部分主要有民法概述、民事法律关系、自然人、法人、民事法律行为、代理和时效与期间七个部分的内容。

民法总论是对民法总体概貌的阐述,通过学习,能够掌握较扎实的民法学基本理论,进而能够运用民事法律分析现实生活中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备考时应当做到:(1)了解:民法的含义、调整对象和渊源。

(2)熟悉: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3)掌握:各有关民事法律制度,如代理制度、时效制度等。

2.物权部分主要的知识点有物权概述、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四个部分的内容。

物权法作为财产归属法,属于民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产转移的基础权利。

在学习过程中,应当做到:(1)了解:物权的概念及其分类、担保物权的概念、特征和种类、占有。

(2)熟悉:物权的法律效力、物权变动及其原因和原则。

(3)掌握:所有权、用益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用益物权的分类、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的含义、成立和法律效力及其实现。

3.债权部分主要的知识点有债的概述、合同法总论和合同法分论三个部分的内容。

债权交易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因此债权方面的法律规范也是考试中经常考查的内容。

在学习过程中,应当做到:(1)了解:债的概念及其分类、债的担保。

(2)熟悉: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委托合同、保管合同。

(3)掌握: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赠与合同、买卖合同。

4.人身权部分主要知识点有人身权概述和人格权种类两部分的内容。

辽宁事业单位考试网:/liaoning/人身权是我国公民和法人的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和反映,并不是考试中的重点。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共科目考试《综合知识》大纲)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共科目考试《综合知识》大纲)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共科目考试《综合知识》大纲)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共科目考试《综合知识》大纲本大纲仅供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共科目考试《综合知识》笔试的考生复习所用。

《综合知识》笔试的题型包括判断题、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简析题和案例分析题五类。

请考生重点掌握以下知识内容。

第一部分法律一、法律基础知识(一)法的概念、本质、特征和作用,当代中国法律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二)法律渊源的含义,当代中国的法律渊源,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等级。

(三)法律制定的概念、原则和程序。

(四)法律实施的概念、内容。

(五)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的概念及种类。

(六)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前提条件,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

二、宪法(一)宪法的概念、特征和基本原则,宪法的监督、解释和修改。

(二)我国的国体、政体、经济制度、选举制度和政党制度,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和基层群众性自治制度。

(三)公民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的相关概念和内容。

(四)国家机构的概念,我国国家机构的体系及组织活动原则,我国的国家机构(全国人大及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务院、中央军委、地方各级人大和地方各级政府、民族自治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三、刑法(一)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我国刑法的目的和任务,刑法的效力范围。

(二)犯罪的定义和基本特征。

(三)犯罪构成的概念和共同要件。

(四)犯罪既遂、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

(五)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

(六)正当防卫的概念和成立条件,特别防卫,防卫过当,紧急避险的概念和成立条件,避险过当。

(七)我国刑罚的主刑和附加刑。

(八)量刑的概念及原则,累犯的概念和种类,自首和立功,数罪并罚的概念和刑法中适用数罪并罚原则的三种情况,缓刑、减刑和假释,追诉时效。

(九)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法学《物权法》重点知识整理

法学《物权法》重点知识整理

法学《物权法》重点知识整理第一章物一、物的分类和区分意义。

1、动产与不动产。

按照物是否能够移动和移动是否损害物及其价值,分为动产和不动产。

动产是能够移动并且不至于损害价值的物。

如桌子、电视机等。

不动产是指性质上不能移动或虽可移动但移动就会损害价值的物。

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为不动产。

分类的意义:在于明确动产和不动产的不同法律地位不同:(1)流通性有区别。

不动产中流通物的种类较少。

动产的大多数都是流通物或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的比例比较小。

(2)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不同。

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以向国家行政主管机关登记为要件,否则不受法律保护。

动产物权的变动,一般以物的交付为要件,甚至可以合同成立为要件。

(3)纠纷管辖方面有差异。

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动产纠纷的管辖,可以是原告就被告,也可以是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

(4)可否设定用益物权不同。

不动产可以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用益物权。

动产没有这个功能。

(5)能否发生相邻权、地役权不同。

不动产能够发生相邻权和地役权关系,动产则不能。

2、特定物与种类物根据物是否独具特征以及是否有相同物可以替代,分为特定物和种类物。

具有独立特征、无可替代或被权利人从一类物中指定的物,是特定物。

种类物是以品种、质量、规格或度量衡确定,不需具体指定的物。

分类的意义:(1)可担当客体不同。

有的法律关系只能以特定物作为客体,如租赁关系。

有的则只能以种类物为客体,如金钱借贷关系。

(2)所有权转移的条件不同。

种类物的转让,一般以物的交付时间为所有权转移时间。

特定物的转让,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既得以物的交付为所有权转移的标志,也得由当事人约定,确定所有权转移时间。

物灭失之后的责任不同。

(3)特定物在未交付对方之前灭失的,免除义务人实际交付原物的义务,由有过失的义务人或第三人承担损失。

因不可抗力造成灭失的,在法律没有另外规定的情况下,义务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物权法中的所有权界定

物权法中的所有权界定

物权法中的所有权界定物权法是我国民法典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中关于所有权的规定是物权法中的核心内容之一。

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物的直接支配权和排他权,是最充分、最完备的权利。

在物权法中,对所有权的界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所有权的主体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所有权的主体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是指依法设立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其他组织是指除法人以外的组织。

这些主体在法律上享有对特定物的所有权。

二、所有权的客体所有权的客体是特定的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不动产是指土地、建筑物和其他与土地有关的物,动产是指除不动产以外的一切物。

所有权人对特定的不动产或动产享有直接支配权和排他权。

三、所有权的内容所有权的内容包括使用、收益和处分三个方面。

使用是指所有权人对物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收益是指所有权人从物中获取利益的权利;处分是指所有权人依法对物进行转让、出租、抵押等处理的权利。

所有权人可以依法行使这些权利,但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规定。

四、所有权的保护所有权是我国法律保护的重点对象,法律规定了多种方式来保护所有权。

例如,所有权人可以依法请求返还、恢复原状、排除妨害等。

同时,法律还规定了对侵犯所有权的行为给予相应的民事责任和法律制裁。

五、所有权的限制在我国法律中,对所有权的行使也存在一定的限制。

例如,国家对土地实行统一所有权,土地所有权不属于个人所有,而是属于全体人民所有。

此外,法律还规定了对环境保护、文物保护等方面的限制,所有权人在行使权利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总的来说,物权法中对所有权的界定主要包括了所有权的主体、客体、内容、保护和限制等方面。

所有权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内容,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我们应当增强对所有权的认识,依法行使和维护自己的所有权,同时也要尊重他人的所有权,共同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

所有权的概念与内容

所有权的概念与内容

所有权的概念与内容所有权是指个人或集体对某一特定物品的完全支配和使用的权利。

在法律上,所有权被认为是最高级别的权利,具有广泛的保护和法律效力。

首先,所有权的概念包含了三个基本要素:物体、权利人和权利内容。

物体可以是任何有形或无形的财产,包括土地、建筑物、机动车辆、金钱、知识产权等。

权利人即为拥有该物体及其支配权的个人或集体,可以是个人、家庭、公司、组织或国家。

权利内容则是指权利人对该物体的支配、使用、处分和收益的权利。

所有权的内容可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使用权。

所有权人有权使用和占有他所拥有的财产,包括居住、经营、使用和享受收益等。

使用权使得所有权人能够自由支配和使用自己的财产,满足个人和经济发展的需要。

第二,处分权。

所有权人有权出售、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他所拥有的财产。

这种处分权使所有权人能够根据自己的意愿来处置自己的财产,以实现自身的经济利益。

第三,收益权。

所有权人有权享受财产所带来的收益,包括租金、利息、股息、版税等。

这种收益权使得所有权人能够从自己的财产中获取经济利益,提高物质生活水平。

第四,灭失权。

所有权人可以因为合法原因而放弃、丧失或被剥夺对财产的所有权。

例如,通过自愿放弃、强制征收、法院判决等方式。

此外,所有权还具有以下特点:首先,所有权是相对的。

某人对一件物品的所有权意味着其他人对该物品的非所有权。

例如,房产所有权的存在排除了他人在该产权上的权益。

其次,所有权是绝对的。

所有权人对财产享有独占的权力,没有其他人可以干涉或侵犯他的权益。

再次,所有权是不可分割的。

即所有权不能被分割或剥离,权利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支配和使用,而不受他人的限制。

最后,所有权可以通过转让而改变。

所有权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转让给他人,以实现财产的流通和交易。

总结起来,所有权是指个人或集体对特定物品的完全支配和使用的权利。

所有权包括使用权、处分权、收益权和灭失权等内容。

所有权具有相对性、绝对性、不可分割性和可转让性等特点。

民法客观题知识点总结

民法客观题知识点总结

民法客观题知识点总结首先,民法的组成主要包括物权、合同权和侵权责任。

这三个方面是民法的重要知识点,对于理解民法的基本原理和规范具有重要意义。

一、物权:物权是指公民和法人依法对特定的物品享有支配权和利用权的权利。

在民法中,物权包括了对不动产和动产的所有权、用益权、担保物权等多方面内容。

物权的知识点主要包括不动产的所有权、动产的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等方面。

1. 不动产的所有权:不动产是指地面以上和地下的土地、建筑物和其他固定在地上、地下不能转移的物品。

不动产的所有权是指对不动产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包括了土地所有权、房屋所有权等方面。

2. 动产的所有权:动产是指可以转移的物品,如金钱、书籍、家具等。

动产的所有权是指对动产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在民法中规定了对动产的所有权保护和限制。

3. 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进行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它包括了地役权、担保物权、债权质权等多个方面内容。

4. 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将自己的动产或者不动产设立抵押、质押或者留置在债权人处,用以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一种法律制度。

二、合同权:合同是公民和法人在民法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自愿、平等、有偿和善意的原则,通过协商订立的导致设立、变更、消灭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权是指公民和法人在经济交往过程中所形成的合同关系的权利和义务。

1. 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成立需要满足法定的要件,包括了合同的当事人、合同的内容、合同的形式、合同的履行等方面。

要合同的成立有效,必须具备合同主体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合法的合同目的、真实的意思表示和形式的合法等四个要件。

2. 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是指合同对当事人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强制力。

合同的效力原则上要根据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和履行情况来确定。

3.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根据合同的内容和法律的规定,对合同的内容进行变更和解除的行为。

事业单位招录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试卷106

事业单位招录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试卷106

事业单位招录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试卷106(总分:56.00,做题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总题数:19,分数:38.00)1.关于我国法律体系,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分数:2.00)A.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是我国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B.在法律体系中宪法居于统帅地位C.法律部门是法律体系构成的最基本单位√D.我国法律体系由三个层次和七个法律部门组成解析:解析:我国的法律体系以宪法为统帅和根本依据,由部门齐全、结构严谨、内部协调、体例科学、调整有效的法律(主干)及其配套法规(组成部分)所构成。

这个体系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三个层次,宪法及宪法相关法、行政法、民事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法及相关程序法七个法律部门组成。

因此A、B、D项说法正确。

构成法律体系的单位是法律部门,法律部门是由若干相关的法律规范构成的,法律规范是法律体系构成的最基本单位。

因此C项说法错误,当选。

2.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时,由( )。

(分数:2.00)A.国务院提出意见B.国务院裁决√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D.部门与地方协商解析: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15年修正)》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一)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二)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三)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故选B。

3.非执政党和非国家机关对行政行为的监督称为( )。

什么是物权

什么是物权

什么是物权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物权包括所有权和用益物权以及担保物权。

我国法律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关于什么是物权的问题,下面我为您进行详细解答。

一、什么是物权1、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物权包括所有权和用益物权以及担保物权。

我国法律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2、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七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百零八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二、物权与债权的区别1、物权是和债权相对应的一种民事权利,它们共同组成民法中最基本的财产形式。

财产权的静止状态体现为物权,在运动状态中又表现为债权,物权和债权反映着社会经济生活中最基本的财产关系。

2、除此外,物权具有自身的特点,表现在:(1)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

债权人的请求权只对特定的债务人发生效力,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债权又被称为对人权。

债权要成为物权必须要完成一定的公示方法。

(2)物权具有优先性,债权具有平等性。

物权的优先性,首先表现在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一般的债权。

物权的优先性还表现在,同一物上有数个物权并存时,先设立的物权优先于后设立的物权。

(3)物权能够对第三人产生效力,物权都具有追及性。

(4)在权利设定上的区别。

物权设定时必须公示,动产所有权以动产的占有为权利象征。

而债权只是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它并不具有公示性,设立债权亦不需要公示。

(5)物权和债权的保护方法不同。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

事业单位招录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模拟试卷33(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事业单位招录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模拟试卷33(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事业单位招录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模拟试卷33(题后含答案及解析)题型有:1. 单项选择题 2. 多项选择题 3. 判断题单项选择题1.出租人在租赁期内对于租赁物( )。

A.不得转让给第三人B.可以取回自己使用C.可以转让给第三人,并解除租赁合同D.可以转让给第三人,但租赁合同对新所有人继续有效正确答案:D解析:出租人出租财产,仅仅是财产使用权的转移,财产所有权还属于出租人,出租人当然有权进行处分转让租赁物。

但《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此为买卖不破租赁。

故只有D项符合题意。

知识模块:法律知识2.下列各项中构成不当得利的是( )。

A.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的清偿B.因赌博而获得的财物C.某公司清偿未到期债务D.售货员多找了零钱正确答案:D解析:根据《民通意见》的规定,义务人履行了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翻悔的,不予支持。

排除A项。

我国一向禁止赌博,因赌博而获得的财物就是非法所得,非法所得上缴归国家。

故B项排除。

C项某公司清偿未到期的债务,债权人并非是没有法律依据,而是债务人提前履行还款义务而已,故也应当排除。

D项售货员多找了零钱是典型的缺乏法律根据获得的利益,使他人受损的,得利人应当返还多找的零钱。

故该项属于典型不当得利的情形。

知识模块:法律知识3.甲赠与乙一部手机,一个月后,乙将甲之子丙打成重伤,则( )。

A.丙有权撤销其父对乙的赠与B.甲有权解除赠与合同C.甲无权撤销对乙的赠与D.甲有权撤销对乙的赠与正确答案:D解析:《合同法》第192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乙将甲之子打成重伤,属于严重侵害赠与人的近亲属的情形,甲可以撤销对乙的赠与。

D项正确。

赠与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不存在解除的问题,所以B项说法不正确。

山西省事业单位招录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基础知识-试卷3_真题-无答案

山西省事业单位招录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基础知识-试卷3_真题-无答案

山西省事业单位招录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基础知识)-试卷3(总分60,考试时间90分钟)1. 单项选择题1. 公务员被辞退的情形不包括( )。

A. 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B. 不胜任本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C. 在一年内旷工累计超过20天的D. 因单位调整需要缩减编制员额的,本人拒绝合理安排2. 下列选项中,属于当事人必须先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才能提起行政诉讼的是( )。

A. 县政府为王某颁发了集体土地使用证,李某认为该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土地使用权B. 郭某不服税务机关对其逃税行为的处罚C. 周某认为派出所对其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的行为作出的处罚过重D. 韩某认为工商局侵犯了其合法的经营自主权3. 依照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下列哪项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A. 某企业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合法的经营自主权B. 某公民对公安机关对其作出的强制收容审查的决定不服的C. 某科长对行政机关免去其科长职务不服的D. 某个体工商户对工商行政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不服的4. 某市H县国税局针对A企业的逃税行为作出罚款2万元的处罚决定,若A企业不服,则有权受理其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是( )。

A. H县人民政府B. 某市国税局C. H县国税局D. 某市人民政府5. 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的是( )。

A. 解释宪法B. 决定战争与和平的问题C. 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D. 决定全国总动员6. 有这样一则长诗:“祖国,您在哪里?……在西藏和平解放的签字笔里,在雄赳赳气昂昂跨过鸭绿江的雄壮歌声里,在新宪法散发出的阵阵书香里……”诗中“新宪法”指的是( )。

A. 1954年宪法B. 1982年宪法C. 《共同纲领》D. 《临时约法》7. 下列表述中未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是( )。

A. 张某爱好搜集邮票,一次偶然发现邻居家的一封信件上的邮票非常漂亮,便将邮票撕下,致使信封被撕破,信纸外露B. 李某用自己的生日试验,进入了妻子的电子邮箱,发现妻子与他人有私情,遂对该证据进行了保存C. 郑某将其同学吴某的手机号码在学校公布,称寻求合租房,致使吴某经常接到陌生人的电话D. 公安机关为侦破一起刑事案件,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电话监听、检查通信等措施8. 甲主动携带邻居家的8岁小孩子进入山中游玩,两人在林中失散,甲既不寻找小孩,也没有在返村后告知小孩家人,而是径直回家。

山西省事业单位招录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基础知识-试卷10_真题(含答案与解析)-交互

山西省事业单位招录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基础知识-试卷10_真题(含答案与解析)-交互

山西省事业单位招录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基础知识)-试卷10(总分58, 做题时间90分钟)1. 单项选择题1.某市规划局向甲公司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发现甲公司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系伪造。

对于该许可证的处理,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SSS_SINGLE_SELA 吊销B 注销C 撤销D 撤回分值: 2答案:C解析:《行政许可法》第69条第2款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故选择C。

2.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哪个不属于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SSS_SINGLE_SELA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B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C 受他人挑唆实施违法行为的D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分值: 2答案:C解析:《行政处罚法》第25条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27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故本题选C。

3.关于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的区别,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SSS_SINGLE_SELA 行政赔偿发生的基础以违法为前提,行政补偿发生的基础以不违法为前提B 行政赔偿其目的是恢复到合法行为所应有的状态,行政补偿的目的是为因国家、社会或公共利益而遭受特别损失的相对人提供补偿C 行政赔偿只发生在损害产生之后,行政补偿只发生在损害产生之前D 行政赔偿只赔偿直接损失,行政补偿以直接规定的损失为限分值: 2答案:C解析:行政赔偿是指行政主体违法实施行政行为,侵犯相对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造成损害时,行政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应当给予赔偿的责任。

物权法中的所有权与使用权

物权法中的所有权与使用权

物权法中的所有权与使用权物权法是指国家对个人和组织对于特定物体的占有、使用和处分等权利关系进行规范的法律制度。

在物权法中,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其中两个核心概念。

所有权是指物权法主体对特定物体的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最高权利。

所有权的主要内容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

所有权是物权法主体享有物体的最大权益,具有绝对性、排他性、直接性和永久性的特点。

使用权是指物权法主体对特定物体进行合法使用的权利。

使用权是所有权的一个分支,所有权人可以将物体的一部分或全部使用权转让给他人。

使用权具有相对性、非排他性和有限性的特点,使用权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应当遵守法律的规定和双方的合同约定。

在物权法中,所有权与使用权之间的关系是相互联系的、相互制约的。

所有权人可以享有物体的全部权益,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利;而使用权人只能享有物体的部分权益,且权利受到所有权人的限制和制约。

所有权人可以将物体的使用权转让给他人,但不影响其对物体的所有权。

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关系还体现在共有物的规定上。

共有物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物体共同享有所有权的状态。

在共有物权利的行使中,各共有人有权按比例分享收益,但也有义务维护共有物的完整和合理利用。

对于共有物的使用权的行使,通常需要共有人之间达成一致的共享规则和使用方式。

此外,物权法中的所有权与使用权还受到法律的制约和约束。

法律对于财产的征用、征收、查封等行为都有一定的规定和限制,保护个人和组织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受非法侵害。

综上所述,所有权和使用权是物权法中的两个重要概念,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所有权是物权法主体对物体的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最高权利,使用权是所有权的分支,具有相对性、非排他性和有限性的特点。

在物权法的实践中,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遵守法律的规定和约定,合理行使和保护自己的权益,实现物权法的基本宗旨和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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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事业单位公共基础:法律常识-物权与所有权
【导语】在事业单位公基考试中,法律知识部分的考核一向为考试重点,所占分值30%-40%。

那么如何备考好这部分知识成为了头等大事。

下面山西中公事业单位考试网为考生提供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物权与所有权。

物权具有追及权和优先权,物权按不同特点可分为:
①所有权与其他物权
②主物权与从物权
③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
④准物权
财产所有权所具有的四项权能: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财产所有权是惟一完全的物权。

债终止的原因或方式有:履行、抵销、提存、双方协议、混同、公民死亡或法人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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