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额中关于竣工结算与支付
第六章 工程结算与竣工决算
3.建设工程竣工图 . 建设工程竣工图是真实地记录各种地上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等情况的技术 文件,是工程进行交工验收、维护改建和扩建的依据,是国家的重要技术档案。 1)凡按图竣工没有变动的,由施工单位在原施工图上加盖“竣工图”标志 后,即作为“竣工图” 2)凡在施工过程中,虽有一般性设计变更,但能将原施工图加以修改补充 作为竣工图的,可不重新绘制,由施工单位负责在原施工图(必须是蓝图)上 注明修改的部分,并附以设计变更通知单和施工说明,加盖“竣工图”标志后, 作为竣工图。 3)凡有重大改变,不宜再在原施工图上修改、补充者,应由建设单位委托 设计单位绘图。施工单位加盖“竣工图”标志后,作为竣工图。 4)绘制反映竣工工程全部内容的工程设计平面示意图。
图(2-5)
6.1.3 工程价款的计算和支付 工程建设过程中,工程价款的支付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 预付备料款,另一个是工程进度款。 1.预付备料款 1)预付备料款的计算 预付备料款是指在工程开工之前的施工准备阶段,由发包方预 先支付一部分资金,主要用于材料、结构构件等流动资金,也称工 程备料款。工程预付款额度,各地区、各部门的规定不完全相同, 主要是保证施工所需材料和构件的正常储备,其计算方法有: (1)百分比法 (2)数学计算法
6.2.2 竣工决算编制的依据
1.建设工程计划任务书和有关文件; 2.建设项目总概算书和单项工程综合概算书; 3.建设工程项目设计图纸及说明,其中包括总平面图、建筑工程施工 图、安装工程施工图及有关资料; 4.设计交底或图纸会审会议纪要; 5.招标标底、承包合同及工程竣工结算资料; 6.施工记录或施工签证单及其他施工中发生的费用记录,如索赔报告 与记录、停(交)工报告等; 7.竣工图及各种竣工资料; 8.设备、材料调价文件和调价记录; 9.历年基建资料、历年财务决算有批复文件; 10.国家和地方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建设工程竣工决算文件。
工程竣工结算制度总则
工程竣工结算制度总则一、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工程项目的竣工结算工作,确保结算的准确性和公正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承接的所有建筑工程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及维修等工程的竣工结算。
三、基本原则1. 公平原则:确保所有参与方在结算过程中的权益得到平等保护。
2. 透明原则:结算过程应公开透明,接受所有相关方的监督。
3. 准确原则:结算数据必须真实、准确,反映实际工程量和成本。
4. 效率原则:优化结算流程,提高结算效率,缩短结算周期。
四、结算主体1. 建设单位:负责提供工程相关资料,配合施工单位完成结算工作。
2. 施工单位:负责编制竣工结算报告,提出结算申请。
3. 监理单位:负责对结算过程进行监督,确保结算的公正性。
4. 审计单位:根据合同约定,对结算结果进行审计确认。
五、结算程序1.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根据合同约定及时编制竣工结算报告。
2. 建设单位收到结算报告后,应在规定时间内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审核。
3. 审核过程中,如发现问题,应及时与施工单位沟通,必要时可进行现场复核。
4. 审核完成后,建设单位应与施工单位协商一致,签署结算协议书。
5. 如有争议,可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机制进行处理。
六、结算内容1. 工程量清单: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编制。
2. 材料价格:按照合同约定或市场价格进行计算。
3. 人工费用:按照实际发生的人工工日和约定的单价进行计算。
4. 机械使用费:按照实际使用的机械台班和约定的单价进行计算。
5. 间接费用:包括管理费、利润等,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进行计算。
6. 变更与索赔:根据合同约定和实际情况进行处理。
七、文件管理1. 结算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文件资料应妥善保存,作为后续查询和审计的依据。
2. 结算完成后,相关文件应归档备查,保存期限不少于国家规定的最低年限。
八、责任追究违反本制度的个人或单位,将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依规承担相应的责任。
工程竣工结算
一、工程结算工程结算是指项目竣工后,承包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和结算方式,向业主结清双方往来款项。
工程结算在项目施工中通常需要发生多次,一直到整个项目全部竣工验收,还需要进行最终建筑产品的工程竣工结算。
从而完成最终建筑产品的工程造价的确定和控制。
在此主要阐述工程备料款、工程价款和完工后的结算(工程竣工结算).二、工程价款结算的方式我国现行工程价款结算根据不同情况,可以采取多种方式。
(一)按月结算采取旬末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竣工后清算的办法.即每月月末由承包方提出已完工程月报表以及工程款结算清单、交现场监理工程师审查签证并经过业主确认之后,办理已完工程的工程价款月终结算.跨年度竣工的工程,在年终进行工程盘点,办理年度结算.目前,我国建安工程项目中,大多采用按月结算的办法。
(二)竣工后一次结算当建设项目或单位工程全部建筑安装工程建设期在12个月以内时,或者工程承包合同价值在100万元以下的,可采取工程价款每月月中预支,竣工后一次性结算.(三)分段结算对当年开工,但当年不能竣工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可以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进行结算.分段结算可按月预支工程款,分段的划分标准、由各部门、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规定。
(四)目标结算就是在工程合同中,将承包工程的内容分解成不同的控制界面,以业主验收控制界面作为支付工程价款的前提条件,换言之,是将合同中的工程内容分解为不同的验收单元,当承包商完成单元工程内容并经业主验收后,业主支付构成单元工程内容的工程价款。
在目标结算方式下,承包商欲得到工程款,必须履行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完成界面内的工程内容;否则承包商会遭受损失。
目标结算方式中,对控制界面的设定应明确描述,以便量化和质量控制,同时也要适应项目资金的供应周期和支付频率。
三、工程预付款及其计算我国目前工程承发包中,大部分工程实行包工包料,就是说承包商必须有一定数量的备料周转金.通常在工程承包合同中,会明确规定发包方(甲方)在开工前拨付给承包方(乙方)一定数额的工程预付备料款.该预付款构成承包商为工程项目储备主要材料、构件所需要的流动资金。
清单计价模式下中间计量支付与竣工结算关系辩析 王朝晖
清单计价模式下中间计量支付与竣工结算关系辩析1引言工程量清单计价在我国已经实施十多年,完全取代了传统的定额计价,成为建设工程行业的标准计价模式。
工程量清单计价贯穿工程施工的全过程,不仅涉及到招投标阶段的投标报价,还涉及到施工过程中的中间计量支付,以及完工后的竣工结算。
而在后两个阶段,我国现行做法中还有浓厚的预算定额计价模式的惯性思维与做法,其主要表现就是:割裂工程进度款中间计量支付与竣工结算,将中间计量支付视为一种临时性的估算付款,从而使中间计量支付失去严肃性;竣工结算采用竣工图重算方式(包括所谓的标后对审工程量加变更工程量作为结算工程量的方式),完全推翻中间计量支付结果。
这些做法大大增加了施工单位的竣工结算编制工作量和建设单位的审核工作量;更主要的是造成了竣工结算的大量争议,使竣工结算久拖不决,严重影响了工程的正常进展,危害了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利益,有必要对中间计量支付与竣工结算关系进行辩析纠正。
为此,本文基于工程造价管理理论与实务,澄清工程款计量支付与竣工结算的关系,并提出推动这一新的结算模式的建议。
2中间计量结果直接进入结算的提出与必然性2.1 中间计量结果直接进入结算的提出2003年颁布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是我国清单计价之滥觞,开启了一种新的计价模式。
2008年及2013年,《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又先后进行了两次修订。
其中,2013年的修订明确提出了历次中间计量结果直接进入结算的结算方式。
在8.2.5条中,对竣工工程量的确定流程做出了明确规定,即“承包人完成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每个项目的工程量后,发包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项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
发承包双方应在汇总表上签字确认”。
这就明确表明,各次计量工程量是竣工结算工程量的组成部分,否定了竣工图重算确定工程量的结算模式。
此外,在第11.1.1条规定,“合同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前编制完成竣工结算文件,并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
合同中工程峻工结算的规定
合同中工程峻工结算的规定
一、结算依据
1. 本工程结算应依据《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相关国家标准执行。
2. 双方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协议书、施工图纸、设计变更通知单等。
3. 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以及双方确认的工程变更、签证等。
二、结算程序
1. 工程竣工后,承包方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给发包方审核。
2. 发包方在接收到竣工资料后,应在约定时间内完成审核,并提出书面意见。
3. 承包方根据发包方的审核意见,调整结算资料,并重新提交结算报告。
4. 双方协商一致后,确定最终的结算金额,并签订结算协议。
三、结算内容
1. 工程量清单内的工作内容,按照合同约定的单价和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结算。
2. 工程量清单外的工作内容,包括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按照合同约定或双方协商一致的价格进行结算。
3. 材料价格调整、人工费用变动等因素影响的成本变化,按照合同约定的调整机制进行结算。
4. 质量保证金、进度款、预付款等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和比例进行结算。
四、结算争议解决
1. 如双方在结算过程中出现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2. 协商不成时,可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进行处理,或依法申请仲裁或诉讼。
五、其他事项
1. 结算完成后,承包方应继续履行保修责任,直至保修期满。
2. 本结算规定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补充。
工程施工竣工结算
工程施工竣工结算一、工程施工竣工结算的基本概念工程施工竣工结算是指在工程项目的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依据合同规定,在工程项目实际竣工后,对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材料及设备使用等方面进行核算,对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成本进行评估,并据此确定工程建设费用的支付和结算过程。
工程竣工结算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施工单位提交竣工结算资料,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和评价,双方达成结算意见并签署结算协议,支付工程竣工款。
二、工程施工竣工结算的内容1. 工程项目的实际完成情况:包括工程项目的实际完成进度、质量、技术、安全等方面的情况。
2. 工程项目的工程量清单及单价:包括工程项目的工程量清单、工程造价定额和工程预算等资料。
3. 工程项目的物料和设备使用情况:包括工程项目所使用的物料和设备的种类、规格、数量、价值等情况。
4. 工程项目的质量评定:包括工程项目的各项技术指标、标准和规范的达标情况。
5. 工程项目的安全评价:包括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情况和安全隐患的处理情况。
6. 工程项目的竣工结算金额:根据上述内容,计算出工程项目的竣工结算金额,确定施工单位应得的工程款。
三、工程施工竣工结算的程序1. 施工单位提交竣工结算资料:施工单位应准备相关的竣工结算资料,包括竣工结算清单、物料和设备使用情况、质量评定和安全评价等。
2. 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和评价:建设单位应组织验收工程项目的竣工情况,对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等方面进行评价。
3. 双方达成结算意见并签订协议: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在竣工结算过程中应达成一致意见,签署竣工结算协议。
4.支付工程竣工款:建设单位应根据签订的竣工结算协议,支付给施工单位应得的工程款。
四、工程施工竣工结算的注意事项1. 遵守合同约定:在进行工程竣工结算时,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合同约定,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尊重。
2. 注意质量和安全:在进行工程竣工结算时,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重视工程项目的质量和安全,确保工程项目的质量达标,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职责不容忽视。
工程价款结算与竣工决算(案例5)
表 6-2
工程结算数据表
单位:万元
月份 1~6 7
8
9 10 11 12
计划完成 建安工作量 1100 200 200 200 190 190 120
实际完成 建安工作量 1110 180 210 205 195 180 120
(四)竣工结算
竣工结算工程价款=合同价款额+施工过程中合同价款 调整额-预付及已经结算工程价款(注意应按合同应留 的保证金)
(五)工程价款的动态结算
工程价款的动态结算主要是工程价款价差调整,其方法主要 有工程造价指数调整法、实际价格调整法、调价文件调整法、调 值公式法等。
调值公式法的调值公式为:
1.中间结算的具体步骤如下:
(1) 根据每月所完成的工程量依照合同计算工程款。 (2) 计算累计工程款:
A. 若累计工程款没有超过起扣点,则根据当月工程量计算出 的工程款即为该月应支付的工程款;
B. 若累计工程款已超过起扣点,则应支付工程款的计算公式 分别为: 当月应支付工程款=当月完成工作量-(截止当月累计工程款- 起扣点)×主要材料所占比重 以后各月应支付的工程款=当月完成的工作量×(1-主要材料 所占比重)
问题4:各月拨付工程款为: 2月:工程款55万元,累计工程款55万元 3月:工程款110万元,累计工程款165万元 4月:工程款165万元,累计工程款330万元 5月:工程款220万元-(220万元+330万元-440万元) ×60%=154万元 累计工程款484万元
问题5: 工程结算总造价为:
660+660×0.6×10%=699.6万元 甲方应付工程结算款:
工程竣工结算和竣工决算
式中工程预付款额度,是根据各地区工程类别、施工工期以及供应条件来确定的。
一般建筑工程不应超过当年建筑工作量(包括水、电、暖)的30%;安装工程按年安装工作量的10%;材料占比重较多的安装工作按年计划产值的15%左右拨付。
发包单位拨付给承包单位的备料款属于预支性质。当工程进展到一定阶段,需要储备的材料越来越少,建设单位应将工程预付款逐渐从工程进度款中扣回,并在工程竣工结算前全部收完。扣款的方法,是从未施工工程尚需的主要材料及构件的价值相当于备料款数额时起扣,从每次结算工程价款中,按材料比重抵扣工程价款,竣工前全部扣清。
7.1 工程竣工结算 7.2 工程竣工决算
第七章 工程竣工结算和竣工决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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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工程竣工结算
01
02
03
04
工程结算及分类
工程结算是指在工程建设的经济活动中,由于劳务供应、建筑材料、设备及工器具的购买、工程价款的支付和资金划拨等经济往来而发生的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工程经济文件。
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投资估算书。 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及其概算或修正概算书。 经批准的施工图设计及其施工图预算书。 设计交底或图纸会审会议纪要。 招投标的标底、承包合同、工程结算资料。 施工记录或施工签证单及其他施工发生的费用记录,如索赔报告与记录、停(交)工报告等。 竣工图及各种竣工验收资料。 历年基建资料、历年财务决算及批复文件。 设备、材料调价文件和调价记录。 有关财务核算制度、办法和其它有关资料、文件等。
1
2
竣工结算是一项建安工程的最终工程价款结算。在结算时,若因某些条件使合同工程价款发生变化,需按规定对合同价款时行调整。在实际工作中,当年开工、当年竣工的工程,只需办理一次性结算。跨年度工程,在年终办理一次年终结算,将未完工程转结到下一年度,此时竣工结算等于各年结算的总和。
竣工结算的有关规定
5)税金:(分部分项工程费用+措施项目费用+其它项目费用+规费)*税金
6)结算造价 = 五个清单费用之和
②暂估价材料差价 = (招标或双方协商确认的材料单价-暂估材料单价)*材料的数量(工程量x定额消耗量)
③人工费差价 = 应调差价的人工费/合同约定的人工单价*政策性规定的人工单价
2)措施项目费用:措施项目费用应依据合同约定的项目和金额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的调整的金额计算,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为不可竞争费用。
调整方法:中标综合单价、中标系数(费率)计算。增加的差价不参与调整措施项目费用(因为《计价费率》中,措施费计算基础为“分部分项工程费减去可能发生的差价”。)
3)其他项目费用:
①计日工应按发包人实际签证确认的事项和金额计算;
②发包人提供暂估价的专业工程结算按发包人、承包人与专业分包人依据有关计价规定最终确认的价格计算;
②分部分项工程费用:∑双方确认的工程量*合同约定的综合单价(或确认调整的综合单价)+按规定应计列的差价 (差价见《计价规则》P47-主要材料、设备差价表)
应计列的差价:①材料差价 ②暂估单价材料引起的差价 ③政策性调整引起的差价(人工差价)
①材料差价 = [双方确认的材料单价-合同材料单价*(1+约定的幅度)]*材料的数量(工程量x定额消耗量)。如合同无约定幅度时,约定的幅度不计算。
㈡竣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结算的编制:
1)分部分项工程费用
①分部分项工程费应依据双方确认的工程量、合同约定的综合单价和按规定应计列的差价计算。如综合单价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综合单价计算。发包人提供了暂估单价的材料、设备,若依法必须招标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通过招标确定其单价,若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其单价。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标或协商确定的材料、设备单价与暂估单价的差额以差价方式调整总价。
建筑工程竣工结算支付通知书
建筑工程竣工结算支付通知书
尊敬的[承包单位名称]:
根据合同约定,经过[建设单位名称]的验收确认,您所承担的[项目名称]建筑工程顺利完成,我方决定进行竣工结算,并将支付相应款项给予您。
是有关支付事宜的通知和要求,请您仔细阅读并按照要求进行操作。
一、支付金额
根据竣工结算的测算结果,经我方财务部门核实确认,您应获得的支付金额为:[支付金额]。
二、支付方式
我们将按照方式进行支付:
1.30%的支付款项将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给您,请您提供准确的银行账户信息,以便我们进行汇款。
2.70%的支付款项将通过支票/汇票的方式支付给您,我们将在[支付时间]之前将支票/汇票交付给您,请您妥善保管。
三、支付要求
请您按照要求进行操作:
1.提供准确的发票:请您提供与项目工程金额相符的增值税发票和其他相关发票,以便我们进行验收核对。
2.签署支付确认函:请您在收到支付款项后,在[支付确认函]上签字确认,并在[确认时间]之前将确认函邮寄到我们指定的地质。
四、时间要求
请严格按照时间要求进行操作:
1.提供发票:请您在收到支付通知后的[发票提交时间]之前将发票邮寄
到我们指定的地质。
2.签署支付确认函:请您在收到支付款项后的[确认时间]之前将确认函
邮寄到我们指定的地质。
五、联系方式
如果您对内容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解释,请及时联系我们:
•联系人:[联系人姓名]
•联系方式:[联系人方式]
•地质:[联系地质]
请您务必配合并按照要求进行操作,以便我们能够及时完成支付款项。
谢谢!
[建设单位名称] [日期]。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和竣工决算
7.2.4 质量保证金
1.缺陷和缺陷责任期 2. 质量保证金的预留和返还 (1) 发、承包双方的约定 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质量保证金的预留、返还等内容, 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质量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 约定: ①保证金的预留、返还方式; ②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 ③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 ④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 ⑤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 ⑥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
财务决算说明书、竣工工程平面示意图、工程造价比
较分析四部分组成。 2.工竣工决算的作用
7.3.2 工程竣工决算的编制依据及步骤
1.工程竣工决算的编制依据
2.工程竣工决算的编制步骤 3.工程竣工结算与竣工决算的关系 (1)编制单位不同 竣工结算是由施工单位编制的,竣工决算是由建设单位编制。
(2)编制范围不同
竣工价款结算三个阶段。
建筑工程价款结算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采取多种方式。现行价款结算主 要方法有按月结算、竣工后一次结算、分段结算、目标结算方式。
1.按月结算
2.分阶段结算 3.竣工后一次结算 4.目标结算方式
7.1.2 工程预付款及安全文明施工费
1.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的额度。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的支付比例不得低于签
竣工结算主要是针对单位工程编制的,单位工程竣工后便可以 进行编制:而竣工决算是针对建设项目编制的,必须在整个建 设项目全部竣工后才可以进行编制。 (3)编制作用不同
7.3.3 工程竣工决算的内容 1.竣工决算报告说明书 2.竣工财务决算报表 3.建设工程竣工图 4.工程造价比较分析
第7 章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和竣工决算
7.1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 7.2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与支付 7.3 建设工程竣工决算
工程结算款付制度
工程结算款付制度一、结算原则工程结算款的支付应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按照合同约定和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支付。
所有结算款项必须基于真实的工程进度和质量标准,避免因款项问题导致工程延误或质量下降。
二、结算周期结算周期应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和合同条款确定。
通常情况下,可以采取月结、阶段结或者分项结的方式进行。
无论采取哪种方式,都应保证结算的及时性,避免因资金问题影响工程进度。
三、结算流程1. 工程进度确认:承包方应按时提交工程进度报告,发包方需对报告进行核实。
2. 质量验收:根据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对已完成的工程部分进行验收。
3. 结算申请:承包方在每个结算周期结束时,根据确认的工程量和质量标准,提交结算申请。
4. 审核与支付:发包方应在收到结算申请后的约定时间内完成审核,并按照审核结果支付相应的工程款项。
四、款项支付1. 预付款:根据合同约定,发包方需在工程开始前支付一定比例的预付款。
2. 进度款: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进度,按比例支付进度款。
3. 竣工款:在工程全部完成并通过验收后,支付剩余的竣工款项。
4. 质保金:根据合同约定,从最后一笔付款中扣除一定比例作为质保金,待质保期结束后无质量问题再予以支付。
五、违约责任若发包方未能按时支付工程款项,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若承包方未能按质按量完成工程任务,也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六、争议解决任何关于工程结算款支付的争议,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若协商不成,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其他事项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工程特点,对结算款支付制度进行细化和完善,并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总结:。
工程款结算和支付制度
工程款结算和支付制度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工程款结算。
简而言之,工程款结算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或工程完工后,根据合同约定及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工程款项进行计算、审核、确认的过程。
而工程款支付则是基于结算结果,由甲方(通常指业主或发包方)向乙方(通常指承包商或施工方)支付相应金额的行为。
我们来探讨一个典型的工程款结算和支付制度应包含哪些基本内容:1. 合同总则:包括合同双方基本信息、工程概况、合同金额、付款方式等基础条款。
2. 结算条件:明确结算的前提条件,如工程质量标准、进度要求等。
3. 结算流程:详细规定结算的具体步骤,包括工程量的申报、审核、争议解决机制等。
4. 支付条件:列出付款的条件限制,例如需满足的质量检测、验收合格证明等。
5. 支付流程:阐述从发起支付申请到款项到账的完整过程,包括审批权限、支付时限等。
6. 变更与调整:对于工程变更导致的成本变化,应有明确的处理办法和调整机制。
7. 违约责任:双方违反结算和支付规定时的责任承担,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
8. 附则:包括解释权、争议解决途径、合同生效条件等其他必要条款。
在实际操作中,工程款结算和支付制度应当结合项目的具体情况来制定。
例如,对于大型工程项目,可能需要设立专门的结算账户,采取分期支付的方式,以降低风险;而对于小型项目,则可能采用一次性结算和支付的方式,以提高效率。
为了确保制度的公正性和客观性,建议在制定结算和支付制度时,充分考虑市场行情、行业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
同时,合同双方应共同参与制度的制定,确保条款的公平合理,避免因理解偏差而引发的纠纷。
值得注意的是,随着建筑行业的发展和市场经济的变化,工程款结算和支付制度也应当不断更新和完善。
这要求项目管理者和法务人员保持对行业动态的关注,及时调整和优化制度内容,以适应新的市场环境。
一个合理、完善的工程款结算和支付制度,不仅能够保障工程资金的有效利用,还能促进甲乙双方的良性互动,为工程项目的顺利完成提供坚实的财务保障。
工程结算中间支付竣工结算知识解析含计算
工程结算中间支付竣工结算知识解析含计算工程结算是指按照工程合同的约定,将工程建设所需的物资、设备和人力资源的费用与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各项费用计算后,结算出实际需支付的费用的过程。
工程结算分为三个阶段:工程开始前的预算、工程中期的进度款支付和工程结束后的竣工结算。
在工程结算的过程中,中间支付和竣工结算是两个重要的环节。
中间支付是指施工过程中,工程承包商可以提前申请并获得一部分合同款项的支付,以保证工程顺利进行。
而竣工结算是指工程完工后,双方按照合同规定的施工进度、质量、工程量等因素重新核算实际的费用,并将实际费用与预算费用进行对比,结算出尚未付清的合同款项。
中间支付的计算方法如下:中间支付金额 = 工程合同总金额×中间支付比例其中,工程合同总金额为在工程合同中约定的总价款;中间支付比例一般由双方协商确定,通常在10%~30%之间。
例如:某工程的合同总金额为1000万元,中间支付比例为20%,则中间支付金额为:中间支付金额 = 1000万元× 20% = 200万元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当工程承包商需要进行前期的预算或需要在建设过程中获得一定的中间支付款项时,可以向业主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的工程进度、质量、工程量等方面的证明材料。
经业主审核通过后,即可按照合同规定的中间支付比例进行支付。
竣工结算的计算方法如下:竣工结算金额 = 工程实际施工成本 - 已支付款项其中,工程实际施工成本为实际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已支付款项为工程施工过程中已经支付的合同款项。
例如:某工程的合同总价为1000万元,工程实际施工成本为950万元,其中已支付款项为750万元,则竣工结算金额为:竣工结算金额 = 950万元 - 750万元 = 200万元竣工结算金额即为承包商需要支付给业主的尚未支付的合同款项。
如果竣工结算金额为负数,表示业主需要支付给承包商尚未支付的合同款项。
中间支付和竣工结算是工程结算过程中非常重要的环节,需要合理制定合同,并按照约定的规则进行计算和支付。
工程竣工结算制度总则
工程竣工结算制度总则为规范工程竣工结算工作,保障工程建设款项的合理支付,确保工程质量和工程投资的合理利用,特制定本工程竣工结算制度总则。
一、总则1.1 本制度适用于国家、地方及企事业单位的工程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工作。
1.2 工程竣工结算是指工程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依据建设合同约定的工程量、工程质量、工程价格等内容,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实际完成情况进行核对评价,并确认应支付或收取的工程款项的过程。
1.3 工程竣工结算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确保竣工结算结果真实准确,并依法进行资金支付及验收。
1.4 工程竣工结算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遵循规范的程序和标准进行,不得违法违规操作。
1.5 工程竣工结算应充分考虑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实际情况,注重综合评价工程质量、工程量、工程造价等因素,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处理工程结算过程中的各项事务。
1.6 工程竣工结算应尊重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同时确保工程建设单位的利益不受损害。
二、工程竣工结算的程序2.1 工程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前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验收评定,形成竣工评定报告。
2.2 工程建设单位应将竣工评定报告提交给竣工结算委员会或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审核,确认工程竣工情况。
2.3 工程建设单位应与施工单位协商确定竣工结算的内容及标准,书面约定双方应支付或收取的款项数额。
2.4 工程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和时间,将应支付的款项及时支付给施工单位。
2.5 施工单位应在工程竣工后及时提交竣工结算资料,确保竣工结算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2.6 竣工结算委员会或相关主管部门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对工程竣工结算进行审查核实,并出具结算意见。
2.7 工程竣工结算的结果应由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确认,并在双方签字盖章后成为有效的结算证据。
三、工程竣工结算的准则3.1 工程质量准则:工程竣工结算应以工程质量为核心,对工程项目所达到的技术标准、质量要求进行评价,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相关规定。
合同中工程竣工结算的规定
合同中工程竣工结算的规定
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工程竣工结算。
工程竣工结算是指在建筑工程完工后,根据合同约定和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工程款项的最后核算和支付的过程。
这是工程建设合同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涉及到工程款项的支付和工程的最终交付。
在工程竣工结算的规定范本中,一般会包含以下几个主要方面的内容:
1. 工程竣工验收:规定了工程竣工验收的程序和标准,包括验收的时间、地点、参与人员等,以及验收合格后的相关手续。
2. 工程量计算:明确了如何计算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包括计算的方法、依据、时间等。
3. 工程款项支付:规定了工程款项的支付方式、时间和条件,包括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等的支付规定。
4. 工程质保金:如果合同中有约定,还会规定工程质保金的支付和退还的相关事项。
5. 争议解决:对于可能出现的争议,规定了解决的方式和程序,如协商、仲裁或诉讼等。
6. 其他相关条款:还可能包括一些其他的相关条款,如违约责任、保险、法律适用等。
以上就是工程竣工结算规定范本的主要内容。
在实际操作中,还需要根据具体的工程特点和双方的约定,对上述内容进行详细的规定和调整。
工程竣工结算是工程建设合同中的重要环节,直接关系到工程款项的支付和工程的最终交付。
因此,对于工程竣工结算的规定,需要双方在合同中进行明确和详细的约定,以保障双方的权益。
在此,我们也要提醒大家,无论是作为甲方还是乙方,都需要对工程竣工结算的规定有充分的了解和掌握,以便在实际操作中能够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同时,也需要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以避免因为违约而引发的不必要的纠纷。
工程量清单计价竣工结算与支付
工程量清单计价竣工结算与支付11.1一般规定11.1.1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必须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工程竣工结算。
11.1.2工程竣工结算应由承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并应由发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
11.1.3当发承包双方或一方对工程造价咨询人出具的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时,可向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申请对其进行执业质量鉴定。
11.1.4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投诉的竣工结算文件进行质量鉴定,宜按本规范第14章的相关规定进行。
11.1.5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应将竣工结算文件报送工程所在地或有该工程管辖权的行业管理部门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竣工结算文件应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交付使用的必备文件。
11.2编制与复核11.2.1工程竣工结算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和复核:1本规范;2工程合同;3发承包双方实施过程中已确认的工程量及其结算的合同价款;4发承包双方实施过程中已确认调整后追加(减)的合同价款;5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6投标文件;7其他依据。
11.2.2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计算;发生调整的,应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综合单价计算。
11.2.3措施项目中的总价项目应依据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和金额计算;发生调整的,应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本规范第3.1.5条的规定计算。
11.2.4其他项目应按下列规定计价:1计日工应按发包人实际签证确认的事项计算;2暂估价应按本规范第9.9节的规定计算;3总承包服务费应依据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金额计算;发生调整的,应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4索赔费用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索赔事项和金额计算;5现场签证费用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签证资料确认的金额计算;6暂列金额应减去合同价款调整(包括索赔、现场签证)金额计算,如有余额归发包人。
竣工结算与支付
双方在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已确认的工程计量结果和合同价 款,在竣工结算办理中直接进入结算。 ,不必全部重新计 量、计价。只需将历次计量结果直接计入结算资料
提交结算书的时间 提交竣工验收报告时,应一并递交竣工结算书。
竣工结算与支付
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必须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工程竣 工结算。
依据
1.本规范; 2.工程合同; 3.发承包双方实施过程中已确认的工程量及其结算的合 同价款(期中结算); 4.发承包双方实施过程中已确认调整后追加(减)的合 同价款(合同台账); 5.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6.招标文件; 7.其他依据。
发包人或承包人对复核结果认为有误的,无异议部分办理不 完全竣工结算 委托咨询人核对 禁止发包人又要求承包人与另一个或多个工程造价咨询人 重复核对竣工结算。
扣留 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从结算款中扣留
返还 在缺陷责任期终止后的14天内,发包人返还质量保证 金。发还不能免除责任。
1.缺陷责任期终止后,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支付申请 2.发包人收到最终支付申请后14天内核实 3.发包人向承包人签发结算支付证书 4.发包人签发最终支付证书后的14天内支付最终结清款
协商一致 按照达成的协议办理结算和支付合同价款。
不可抗力,发包人应支付
1.付合同解除之日前已完成工程但尚未支付的合同价款 2按不可抗力调整规定的应由发包人承担的费用; 3.已实施或部分实施的措施项目应付价款; 4.承包人为合同工程合理订购且已交付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货 款。一经支付,该材料和工程设备即成为发包人的财产; 5.承包人撤离现场所需的合理费用,包括员工遣送费和临时 工程拆除、施工设备运离现场的费用。 6.承包人为完成合同工程而预期开支的任何合理费用,且该 项费用未包括在本款其他各项支付之内 7、如有超付,承包人在合同解除后56天内退还发包人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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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竣工结算与支付
11.1 竣工结算
11.1.1 合同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前编制完成竣工结算文件,并在提交竣工验
收申请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
承包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人促后14 天内仍未提交或没有明确答复,发
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编制竣工结算文件,作为办理竣工结算和支付结算款的依据,承包人应予以认
可。
11.1.2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的28 天内审核完毕。
发包人经核实,认为承包人还应进一步补充资料和修改结算文件,应在上述时限内向承包人提出
核实意见,承包人在收到核实意见后的14 天内按照发包人提出的合理要求补充资料,修改竣工结算文
件,并再次提交给发包人复核后批准。
11.1.3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再次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的28 天内予以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承
包人。
1.发包人、承包人对复核结果无异议的,应在7 天内在竣工结算文件上签字确认,竣工结算办理
完毕;
2.发包人或承包人对复核结果认为有误的,无异议部分按照本条第 1 款规定办理不完全竣工结算;
有异议部分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11.1.4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后的28 天内,不审核竣工结算或未提出审核意见的,视为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已被发包人认可,竣工结算办理完毕。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出的核实意见后的28 天内,不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提出的核
实意见已被承包人认可,竣工结算办理完毕。
11.1.5 发包人委托造价咨询人审核竣工结算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应在28 天内审核完毕,审核结论与
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不一致的,应提交给承包人复核,承包人应在14 天内将同意审核结论或不同意见
的说明提交工程造价咨询人。
工程造价咨询人收到承包人提出的异议后,应再次复核,复核无异议的,
按本规范第11.1.3 条 1 款规定办理,复核后仍有异议的,按本规范第11.1.3 条 2 款规定办理。
承包人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视为工程造价咨询人审核的竣工结算文件已经承包人认可。
11.1.6 对发包人或造价咨询人指派的专业人员与承包人经审核后无异议的竣工结算文件,除非发包
人能提出具体、详细的不同意见,发包人应在竣工结算文件上签名确认,拒不签认的,承包人可不交
付竣工工程。
承包人并有权拒绝与发包人或其上级部门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重新核对竣工结算文件。
承包人未及时提交竣工结算文件的,发包人要求交付竣工工程,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
交付竣工工程,承包人承担照管所建工程的责任。
11.1.7 发承包双方或一方对工程造价咨询人出具的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时,可向当地工程造价管理
机构投诉,申请对其进行执业质量鉴定。
11.1.8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受理投诉后,应当组织专家对投诉的竣工结算文件进行质量鉴定,并作出
鉴定意见。
11.1.9 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应将竣工结算书报送工程所在地(或有该工程管辖权的行业主管
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竣工结算书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交付使用的必备文件。
22
11.2 结算款支付
11.2.1 承包人应根据办理的竣工结算文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
该申请应包括下列
内容:
1.竣工结算总额;
2.已支付的合同价款;
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
4.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
12.2.2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后7 天内予以核实,向承包人签发竣工结算
支付证书。
12.2.3 发包人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后的14 天内,按照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
结算款。
12.2.4 发包人未按照本规范第12.2.3 条规定支付竣工结算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并有权
获得延迟支付的利息。
竣工结算支付证书签发后56 天内仍未支付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可与
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
的价款优先受偿。
11.3 质量保证(修)金
11.3.1 承包人未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质量保修义务的,发包人有权从质量保证金
中扣留用于质量保修的各项支出。
11.3.2 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保修金比例从每支付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进度款或结算款中扣
留,直到扣留的金额达到质量保证金的金额为止。
11.3.3 在保修责任期终止后的14 天内,发包人应将剩余的质量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
剩
余质量保证
金的返还,并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质量保修责任和应履行的质量保修义务。
11.4 最终结清
11.4.1 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最终结清款的支付时限。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向发包人
提交最终结清支付申请。
发包人对最终结清支付申请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
资料。
承包人修正后,应再次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支付申请。
11.4.2 发包人应在收到最终结清支付申请后的14 天内予以核实,向承包人签发最终结清证书。
11.4.3 发包人应在签发最终结清支付证书后的14 天内,按照最终结清支付证书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
支付最终结清款。
11.4.4 若发包人未在约定的时间内核实,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支付申
请已被发包人认可。
11.4.5 发包人未按期最终结清支付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并有权获得延迟支付的利息。
11.4.6 承包人对发包人支付的最终结清款有异议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