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羁押必要性审查在审查起诉环节的贯彻
审查起诉环节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的构建
刑事羁押是为 了保 障刑事诉讼 的顺利进行 .防止
嫌疑人 、 被告人防碍诉讼及再次危害社会 。 审查起诉部 门正确履行监督职能 . 依法惩治犯罪 , 障无罪的人不 保
受刑事追究 .对已经不具有社会危险性而无继续羁押
必要的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是检察机关促进 司法
山东省泰安 市岱岳区人 民检察 ̄[7o o 2 1o ]
是有利于教育感化犯罪嫌疑人。 二是有利于分化
查机制 . 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 的合法权益 , 彰显司法 人文关怀,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
一
瓦解共同犯罪嫌疑人 对共同犯罪嫌疑人恰当运用继续
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 . 以促使其 中的从犯 、 可 胁从 犯为 争取宽大处理而积极交代 自己的犯罪事实 . 检举揭发他 人罪行 . 甚至协助司法机关调查取证 . 缉拿其他犯罪嫌 疑人。 三是有利于降低诉讼成本、 节约司法资源。 随着犯 罪率普遍上升 , 看守所经常人满为患、 不堪重负 , 的 相关 财政支出也在逐年增加 对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依法
2期
以与原审查逮捕部门沟通 . 征求其意见。 二是机制审查 。
做 出了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 两项措施 的结合应用 . 一 方面使得 被害人家属及 时得到 了赔偿 .另一方面对犯 罪嫌疑人进行 了教育 . 化解了双方 的矛盾 , 取得 了良好
审 查起 诉 环 节 继 续 羁 押 要 性 审查机制 的构 建
・
文 红 韩 华 ◎ 秋 新 姚
刑言 翌 嚣
菱
公正 。 维护宪法权威 的具体体现 . 是与审查起诉部门的 监督职能相适应 的 ( 建立继续羁押必要性 审查机制具有积极 的现 三)
实 意 义
一
危害社会 . 在羁押 的理由和必要性不复存在时, 应当解 除羁押 。顺应司法改革关于适当减少监禁刑使用的要 求 .在审查起诉环节积极探 索建立继续羁押必要性审
关于羁押必要性审查在审查逮捕阶段的思考
关于羁押必要性审查在审查逮捕阶段的思考【摘要】新《刑事诉讼法》第93条新增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
实践中,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以下简称侦监部门)在批准(决定)逮捕后,即使向侦查部门发出《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意见书》,但由于缺少监督引导,对于逮捕后案件的侦查进展仍缺乏知情权,这一情况值得研究和思考。
【关键词】羁押;审查;逮捕新《刑事诉讼法》施行后,侦监部门启动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便可以改变“现行法律规定对于审查逮捕之后至移送审查起诉之前阶段的侦查活动的监督,基本处于空白或真空状态,即使有规定,也存在明显的缺陷与不足”[1]的现状。
一、侦监部门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的必要性检察权是一种监督权,检察机关对逮捕的审批权是建立在对侦查机关法律监督的基础上,“审查逮捕作为司法程序,其合理的诉讼构造,应当是在检察机关与侦查机关、犯罪嫌疑人之间形成一种类似审判的的三角形,使犯罪嫌疑人同侦查机关形成诉讼制衡。
”[2]侦监部门作为侦查活动的重要监督部门,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应是包括审查逮捕前、审查逮捕中、审查逮捕后的全程监督。
但由于对审查逮捕后至移送起诉前这一时间段监督的缺失,导致检察机关在侦查机关、犯罪嫌疑人之间关系的失衡。
由侦监部门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有利于对捕后变更或撤销强制措施,以及捕后侦查等活动监督。
二、侦监部门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程序(一)启动程序侦监部门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应当建立依职权审查为主以当事人申请为辅的审查模式。
在审查过程中,侦监的承办人为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第一责任人,负责程序的启动和跟踪办理。
承办人在办案过程中,建立说明制度,如在受案时,要求侦查机关负举证说明对犯罪嫌疑人适用羁押的必要性,出具《羁押必要性理由书》;在结案时,告知犯罪嫌疑人、辩护人说明对犯罪嫌疑人适用羁押措施的必要性,以及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救济途径。
论“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
论“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作者:李智瑞李铎月来源:《青年与社会》2014年第19期【摘要】“羁押”制度在中国刑事司法领域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和作用,“这一制度的实施状况及其法治化水平,直接代表了中国刑事诉讼中公民权利保障的水平和中国社会法治化的进程”。
新刑诉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检察机关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
此法条对落实尊重和保障人权有着非凡的意义。
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刑事诉讼规则》规定羁押必要性审查由侦监、公诉、监所三部门共同负责,但比照前两个部门监所检察部门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具有明显的优势。
在过去一年多的司法实践中监所检察部门的工作也暴露出了不少问题。
文章笔者将从监所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优势;实际审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如何更好的开展审查工作进行探讨。
【关键词】羁押必要性审查;监所检察部门;变更强制措施一、监所检察部门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优势(一)直观掌握被羁押人信息。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高检《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关于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的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被派驻检察室的检察人员要深入被羁押人员中去,要做到直观掌握被羁押人员的基本情况和信息。
(二)及时把握被羁押人羁押情势变更情况。
“监所检察监督的内容基本涉及刑事诉讼的全过程,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第一天起直至释放,都有监所检察的内容”。
“监所部门从刑事拘留开始直到有效判决生效前的诉讼全过程,都可以在其日常的监督工作中发现不当羁押和错误羁押,以及接受来自在押人员申诉要求变更和解除强制措施而未被有关机关采纳并及时向不同诉讼阶段的有关机关提出变更和解除强制措施的建议”。
监所检察部门能够在第一时间获悉被羁押人员羁押情势变更的情况,特别是身体健康状况的变化。
(三)具有相对中立主观立场。
如果侦查监督部门或者公诉部门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会因为其部门自身的利益而影响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公正性,监所检察部门因为其不直接参与案件的办理,所以对被羁押人来说监所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会更公平,更符合权力制约的要求。
审查起诉阶段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
审查起诉阶段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我国《刑事诉讼法》将宪法确立的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作为基本原则予以规定,从而促使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更好地遵循和贯彻这一原则。
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作为新《刑事诉讼法》新创建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体现。
本文着眼于审查起诉阶段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从其意义、基本内涵、审查程序以及监督机制入手,探索基层检察实务中得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
标签:审查起诉阶段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改以前,我国的羁押制度呈现逮捕与羁押一体化、羁押期限与办案期限合二为一的特点。
羁押过程中也没有再次审查程序,被羁押人基本被“一押到底”。
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
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这一规定将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作为一项重要制度固定下来,以保障公民基本人身权利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打破了“一捕了之”的实践困局,加大了司法机关对未决羁押的审查力度,将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审查从逮捕这一起点延伸到捕后羁押全过程,在保障诉讼的同时控制和减少羁押。
一、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意义1.有利于尊重和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以往我国司法注重打击犯罪,忽视保障人权。
而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是根据对犯罪嫌疑人个人的人身危险性的综合评估,来决定是否有必要继续羁押,改变以往对犯罪嫌疑人人权保障不力的境地,将保障人权与打击犯罪放到同等重要的位置上。
2.有利于教育、感化、挽救犯罪嫌疑人对于确实无人身危害性、社会矛盾已然化解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或导致再次犯罪,依法变更强制措施更有利于教育、感化、挽救犯罪嫌疑人,使其真心悔悟,重新融入社会,降低再犯罪率。
3.有利于分化、瓦解共同犯罪人对共同犯罪人恰当运用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可以促使其中的从犯、胁从犯为争取宽大处理而积极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检举揭发他人罪行,甚至协助司法机关调查取证、缉拿其他犯罪嫌疑人,更好地促进案件的侦破、取证工作。
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
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逮捕是刑事诉讼中不可缺少的措施,逮捕⼜是侵犯公民⼈⾝⾃由权的⾏为。
今天,店铺⼩编为⼤家带来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内容。
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刑事诉讼法》第九⼗五条:“犯罪嫌疑⼈、被告⼈被逮捕后,⼈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审查。
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有关机关应当在⼗⽇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民检察院。
”⼀、⽴法⽬的增设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的很明确,就是保障⼈权。
具体的说就是防⽌超期羁押和不必要的羁押。
尽量减少羁押,⼤幅度降低羁押率。
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建⽴后,就不会再出现⼀夜抓捕⼏千⼈的重庆模式。
⼆、主体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主体是⼈民检察院。
⼈民检察院是⼈⼤设⽴的代表⼈民对国家⼯作⼈员进⾏监督检察的机关。
政府(包括公安机关)必须接受检察院的监督。
检察院职责不仅是监督政府,⽽且监督法院是否公正审判,监督检察院的部是否依法办案。
三、审查对象看守所关押⼈是否合法关押,是否有超期关押,是否有不必要的关押。
即包括公安局提请的逮捕,也包括检察院、法院决定的逮捕。
多数逮捕是由公安局呈报检察院批准的。
羁押必要性审查包括审查公安局报批材料是否真实和检察院批准逮捕是否得当。
四、审查的启动《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对每⼀个被逮捕的⼈进⾏审查。
公安局是根据检察院的批准逮捕⼈的,逮捕后检察院再来审查⼀遍羁押是否必要,其结果必然是羁押正确。
这种审查浪费⼈⼒,没有什么意义。
羁押必要性审查应当是有重点的审查。
包括被动性审查和主动性审查。
被动性审查,被羁押⼈、辩护律师对羁押的必要性提出异议的,检察院必须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
主动性审查,即检察机关既可以依职权主动审查。
鉴于检察院的⼈⼒、物⼒,主动审查羁押必要性的案件宜限制在⼀定范围。
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的做法是:(1)案情重⼤敏感、社会关注度⾼或者特殊主体(如70周岁以上⽼年⼈、未成年⼈或在校⽣)犯罪;(2)案件有后续补充侦查空间,检察机关在作出逮捕决定的同时引导侦查取证的;(3)具有刑事和解空间的轻伤害案件、交通肇事等过失犯罪案件;(4)案件定性存在争议,或者法律、司法解释、刑事政策等发⽣变化,导致不应继续羁押的;(5)审查逮捕阶段即发现犯罪嫌疑⼈患有疾病、怀孕或哺乳⾃⼰婴⼉妇⼥等影响逮捕必要性判断的因素,但在该阶段必须作出逮捕决定的。
浅谈羁押必要性审查中相关问题与思考
浅谈羁押必要性审查中相关问题与思考论文摘要新《刑事诉讼法》建立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是进一步强化检察监督的重要举措。
实施过程中,出现了审查标准不统一、职能定位不明确、监督行为不规范、启动程序不清晰等现实问题。
因此,检察机关应统一认识,把逮捕条件作为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基本标准,将监所检察部门审查职能定位为程序性审查,确立“不必然”启动审查程序原则,强化对法院逮捕羁押权的监督,提高检察监督效果。
论文关键词羁押审查标准程序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实施半年多来,对于降低捕后羁押率、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防止公权力对公民权利的侵害起到了积极作用。
随着这项制度的不断深化,检察实践中也遇到了一些现实问题。
在当前各级、各地检察机关认识不一致的情况下,对这些现实问题进行进一步的厘清和探讨,以达到规范审查,提高检察监督效果的目的。
一、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标准检察实践中,哪些案件应当审查?那些案件可以审查?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标准又是什么?这些问题不但新《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也未明确”应当”继续羁押的情形。
因此,明确羁押必要性审查标准在当前就显得尤为紧迫和必要。
笔者认为,逮捕的条件即为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标准,核心是逮捕的社会危险性要素。
换句话说,无论在哪个诉讼阶段,羁押必要性审查都要以逮捕条件为基本标准,综合考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仍然具有社会危险性。
《刑诉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了径行逮捕的三种情形,明确了逮捕的证据条件、刑罚条件和必要性条件。
这三种情形的犯罪嫌疑人,或是主观恶性较大,或是犯罪恶习较深,或是缺乏不予羁押的基本条件,具有较大的社会危险性,应当予以直接逮捕羁押。
当捕后三种情形之一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径行逮捕条件时,也不能当然的认为不再具备羁押必要性,应结合具体案情判断其社会危险性的有无或大小。
因此说,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基本标准只能是逮捕的条件,而不能是其他,即羁押必要性审查必须以逮捕的证据条件、刑罚条件为前提,以必要性条件为核心。
审查起诉阶段如何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
审查起诉阶段如何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审查起诉阶段是刑事诉讼程序中重要的一个环节,它主要是对被告人是否应当被羁押进行必要性审查,决定是否将被告人羁押在看守所或其他地方,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和做到社会公平正义。
下面从必要性、程序、相关法律规定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必要性1.1 保障刑事诉讼公正:羁押必要性审查体现了对被告人基本人权的保障,它不仅能够有效的避免未定罪的被告人被羁押,同时也能够确保刑事诉讼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通过羁押必要性审查,可以确保被羁押的被告人没有自由的限制,同时也能够促进刑事诉讼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1.2 防止被告人逃跑或继续犯罪:在刑事诉讼中,刑事犯罪嫌疑人的逃跑和继续犯罪是非常重要的问题。
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具体实施可以有效的避免这些问题的产生,当发现有嫌疑的被告人有可能逃跑或继续犯罪,就可以采取羁押的措施,从而防止一些严重的案件产生。
1.3 获得审查立场:羁押必要性审查还可以为被告人和监管机构之间的协商和对话提供了一个立场。
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和监管机构之间的关系非常复杂,通过羁押必要性审查,可以使得被告人和监管机构更为清晰的了解各自的立场和目的,从而实现更加合理和公正的协商和谈判。
二、程序2.1 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程序:在刑事诉讼中,羁押必要性审查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步骤,准确的操作可以帮助刑事诉讼程序更加专业高效。
在进行审查时,应对案情进行分析,在保证被告人基本人权的前提下,综合考虑一系列因素,包括案情性质、被告人的人身安全、社会稳定,以及证据的真实性等等。
只有在各方面因素的综合考虑下,才能够做出正确的判断。
2.2 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主体: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主体是司法机关,只有在合法的司法程序下,才能对被告人进行羁押。
在进行审查时,需要考虑被告人的案情、正当防卫、强制性送货等各种情况,从而确保审查的公正性和妥善性。
三、相关法律规定3.1 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法律基础: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对羁押必要性审查已经有了明确的规定,规定被告人因犯罪涉嫌羁押时,劳动教养或者强制医疗措施,应当由法院书面决定,这就是必要性审查的法律基础。
浅析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
浅析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作者:花长胜来源:《法制与社会》2020年第25期关键词羁押必要性审查刑事犯罪法治思维保障人权作者简介:花长胜,上海段和段(郑州)律师事务所,二级律师。
中图分类号:D925;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 DOI:10.19387/ki.1009-0592.2020.09.035在我国刑事领域中,对于社会危害性较大,人身危险性较高,司法机关采取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的等手段遏制犯罪。
在司法实践中,刑事案件处理起来是比较繁琐复杂的,司法程序严格,犯罪嫌疑人一旦被侦察机关刑事拘留在案,司法实践中会出现超期羁押或滥用羁押权力的现象。
随着近年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不断完善与进步,司法制度的深化改革,司法环境明显得到好转,但是传统的理念和现象彻底改变需要一个过程。
对于不应当以及不适合继续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予以释放或采取变更强制措施,只有这样有利于降低监管场所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数量,同时也能够节约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维护司法正义,达到刑事诉讼领域中的维护被羁押人合法权益的目的。
同时,羁押必要性审查,目前还仍需要立法者进行科学立法和完善,以便于能够解决实践中羁押产生的问题同时弥补刑事诉讼中羁押制度缺陷,使之符合科学监管的措施替代落后刚性逮捕的国际司法改革主流趋势。
我国法制建设需经历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在建立后,也需要不断完善和进一步发展。
羁押必要性审查,指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司法审查。
《刑事诉讼法》第93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机关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
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机关。
工作心得: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完善和落实
工作心得: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完善和落实201X年《刑事诉讼法》首创了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并将该项职能赋予检察机关,这对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探索逮捕和羁押分离,节约司法诉讼成本和防止羁押场所犯罪交叉感染有积极意义。
然而,由于该项制度的初步创立,具体落实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为此,从该制度诞生的意义和制度运行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总结、分析并提出建议。
羁押,是由刑事拘留和逮捕的适用所带来的持续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当然状态和必然结果。
逮捕,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最严厉的刑事强制措施。
通常情况下,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若没有做出撤销刑事强制措施的决定,羁押状态将一直延续到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之时。
长期以来,我国司法机关受传统执法观念的影响,往往重视惩治犯罪而轻视保障人权,一押到底、一关到底的状况在实践中较为突出,我国看守所人满为患现象也愈发严重,这不仅反映出我国在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方面的工作仍有待加强,同时也说明实践中存在司法资源浪费和诉讼成本过高的问题。
为切实改变羁押率居高不下的状况,201X年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
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
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由此诞生了我国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
从该制度诞生的意义和制度运行存在的问题等进行总结、分析并提出建议。
一、建立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意义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建立,充分体现了我国对人权的尊重和保护,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一)尊重服从宪法,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精神200X年3月14日,“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被写入《宪法》;201X年3月14日,《刑事诉讼法》修正的一个重大内容就是将宪法的“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了刑诉法第二条。
由于受传统办案思想影响,实践中“构罪即捕,一押到底”的现象较为严重,严重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
刑事诉讼法中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最新)
刑事诉讼法中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最新)目前,建立合理有序的刑事诉讼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刻不容缓。
虽然2012年颁布的《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被执行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检察机关应当审查羁押的必要性,体现了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开明和进步,但这并不意味着刑事诉讼当中的羁押问题已经完全解决。
检察机关在对羁押必要性问题进行审查的过程当中,仍然面临着种种阻碍与挑战。
在深化司法改革的时代背景下,必须不断推动解决该问题的工作,促使我国的刑事司法制度不断完善。
一、羁押必要性审查概述(一)羁押行为的定性在我国目前的刑事立法当中,并没有对羁押概念的详细描述,而学界对此也有多种定义。
在我国的刑事法律体系当中,“羁押指的是司法机关在刑事判决最终生效之前依法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置于看守所,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以及延续的法律状态。
”笔者将羁押的主要目的归纳为:(1)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如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没有受到任何限制,那么其很有可能通过各种手段干扰诉讼,如拒绝在刑事诉讼的过程当中及时到场,拒绝协助侦查机关或司法机关查清案件事实的真相。
(2)达到预防犯罪的效果。
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在被逮捕到和判决前再次实施犯罪,可以对其进行羁押,这对于杜绝某些社会危险的发生具有一定效果。
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性质及价值从国内外相关专家的调查研究中可以发现,羁押必要性应该说是一个宏观的,原则性的概念。
从出发点上看,羁押必要性是从证据的完整无缺上考虑的;避免重复出现类似的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为了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切身利益等。
关于羁押的必要性,需要从方方面面入手进行操作。
比如说,犯罪嫌疑人的方法不当,采取毁灭证据,伪造证据等手段阻碍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当然,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也有可能产生其他危及社会安全的后果。
我国在法律上对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目的进行了具体规定,根据法律的规定,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是为了督促检查机关积极履行职责。
论逮捕后羁押的必要性审查制度
( 二)明确各部 门的审 查范 围 每一起刑 事案件都会 经历立案 、侦查 、 审查起诉 、审判的诉讼 过程。每一 阶段都可 能 出现 犯 罪 嫌 疑 人 不 需 要 羁 押 的 情 形 , 也 就 是说对 于逮 捕羁押 的审 查应当贯 穿于刑事案 件 的全 过 程 。 需 要 强 调 的 是 , 侦 查 阶 段 的 羁 押最受 到人们 的关注 ,但 并不意味着 审查起 诉阶段和 审判阶段 的羁 押必要性不 需要审查 [ 4 ] 在实践中每 个阶段 都存在着超期羁押的 问 题 ] 。因此,刑 事案件进程 中每个阶段都应当 对逮捕羁押进行认真严格的审查。 ( 三)应 当明确 审查的标准和 审查的方
。
式
构建 逮捕 后羁押 的必要性 审查 制度 的必要性
一
、
( 一 )有 利于保 障人权并体 现宽严相 济 的 司法 政 策 。 “ 在今天 ,无论哪 一个 国家 都无法堂 而 皇之地否 认人权 ,人权 已经成为神圣的观 念, 全世界都在提倡对人权 的保 障和 尊重”_ 1 】 。现 在是人权社会 ,在刑事 诉讼案件 中我们 既要 保障被害人 的权利也要 保障犯罪 嫌疑人 的人 权 。对于犯 罪嫌疑人 的羁押逮捕 要在正确 而 严 格 的 程 序 之 下 进 行 。 再 者 逮 捕 羁 押 犯 罪 嫌 疑人后进行 审查还体现 着 宽严相 济的 司法 政 策。例如在 轻微刑事 案件 中,对 于积极认罪 悔 过 ,且 与 被 害 人 达 成 和 解 协 议 , 积 极 履 行 赔偿 义务,不具有 无羁押 必要的犯罪嫌 疑人, 并且依法变 更强制措 施可 以起 到更好 的教 育
权 ,缺少权力 制约 ,造 成了 “ 构罪 即捕 ”的
现 状 。这 种 状 态 在 过 去 的 几 十 年 里 没 有 明显 的 改 善 。这 主 要 是 由 于 人 们 根 深 蒂 固 的 有 罪 推 定观念在作 祟和检察 机关还没建 立起非羁 押候审 的观念 导致 的。其次 ,我 国刑事案件 般是公诉案 件 ,只有 少量 的 自诉 案件 。并 且在公诉案件 中都是在 逮捕犯罪嫌 疑人后 由 公安机关侦 查 ,检察机 关提起公诉 的 。这样 的制度设 置就 要求把犯 罪嫌疑人先 行羁押 。 再次 ,“附条 件逮捕制度 ” 的适 用使得逮捕 羁押 的范围进 一步扩 大 。该制度 的实施造 成 了逮捕羁 押的滥用却 没有达到 改善逮捕羁押 现状的效果。 ( 二 )超 期羁押 屡禁不 止,欠缺 中间审 查变更制度。 在 刑 诉 法 中 有 关 羁 押 期 限 的 规 定 名 目繁 多 ,羁押 期限长 。我国刑事 诉讼 法有关逮 捕 羁押期限的有这样一条规定 :“ 对 于特 别重大 复杂 的案 件,刑事诉 讼法第一 百二十五条 规 定 ,因特 殊原 因,在 较长 时间内不宜交付 审 判 的特别 重大复 杂的案件 ,由最 高人 民检 察 院报请全 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延期审查 ” 。这样 羁押期 限就没有 一个确定 的期限。再加上 没 有期 间的审查变 更制度 ,一般 案件 中犯 罪嫌 疑人一经 逮捕就得在 案件做 出最 后判决才 算 了结 ,中间一般不会变更强制措施 。 鉴 于构建逮捕羁 押制度 的我国 司法 制度 改革 的重要意义 和我国逮捕 后羁 押 的必 要性 审 查不 足 的 问题 , 笔 者 有 以 下 几 点 建 议 。 以 期 为完 善逮捕后羁 押的必要 性审查制度 做出 自己的一份贡献 。
浅析审查起诉中的羁押必要性审查
浅析审查起诉中的羁押必要性审查论文摘要自由,是现代法的三大基本价值之一,人身自由不受限制是法治社会中社会个体最基本的权利之一。
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了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十四章第六节予以细化,进一步完善了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
由于案件从立案、移送审查起诉再到法院审理,经过不同的诉讼阶段,根据规定,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也是由不同机关部门进行的。
本文就审查起诉环节中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结合工作实际展开探讨。
论文关键词羁押必要性审查审查起诉救济一、解读《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该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
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条文对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进行了简要概括,其基本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首先,突出了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诉讼阶段,即从被批准逮捕直至法院有效判决做出前,包括逮捕后的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移送起诉后的案件审理阶段,检察机关都有权依法对羁押措施采取、变更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发挥法律监督职责。
其中审查起诉处于案件办理程序的中间环节,其间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尤为重要。
第二,明确了审查对象,即未决犯,包括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自案件提请批准逮捕后到法院做出判决前,公诉部门可以实现对犯罪嫌疑人羁押必要性的动态连续审查,最大限度地根据案情、证据的发展变化作出决定,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
第三,规定了羁押必要性审查后的结果处理方式,在审查后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有关机关予以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解除羁押状态。
审查起诉作为逮捕后介入案件的主要检察工作环节,在羁押必要性审查中发挥着承上启下的作用。
本条确立了刑事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基本框架,为以后的不断完善奠定了基础。
二、审查起诉阶段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必要性及现状分析(一)审查主体规定不明刑诉法第九十三条仅规定了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诉讼阶段,但对于具体由检察机关哪个部门负责并未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六百一十七条规定,侦查阶段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由侦查监督部门负责,审判阶段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由公诉部门负责,但也未提及审查起诉环节羁押必要性审查由哪个部门负责。
浅议逮捕后羁押的必要性审查
浅议逮捕后羁押的必要性审查作者:陆冬年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30期摘要新刑诉法第93条确立的“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将于明年1月1日正式实施。
作为基层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的干警,我们要深刻领会立法精神,在进行羁押必要性司法审查时,既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又要谦抑执法,严守边界,防止司法权力空置和滥用,确保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关键词羁押必要性审查侦查监督部门作者简介:陆冬年,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10-128-02逮捕羁押属于刑事诉讼中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最为严厉的手段,新刑诉法构建的“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契合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总体设计,凸现了刑事诉讼活动中保障人权措施的中国特色。
这是一项重大修改,目的在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对羁押执行的法律监督,从而减少羁押、防止超期羁押和不适当关押。
但作为一项新制度,该规定比较原则,在实践中有很多问题丞待细化。
一、逮捕后羁押的现状(一)羁押措施普遍适用,羁押率较高首先,构罪即捕,逮捕率畸高。
“构罪即捕”是过去几十年刑事司法工作中一直延续下来的惯性做法,有罪推定的观念仍根深蒂固,非羁押候审的观念还没有建立。
其次,提起公诉的案件中,直诉案件少,捕后起诉案件多。
近年来,不捕直诉案件的比率一直较低,虽然总体呈不断上升的趋势,但一直徘徊在较低水平。
这说明,被提起公诉的犯罪嫌疑人中绝大多数都被采取了羁押措施。
再次,附条件逮捕制度的适用导致羁押措施的适用范围进一步扩大。
2005年全国检察机关第二次侦查监督工作会议上提出附条件逮捕制度,即在证据有所欠缺的情况下作出逮捕决定,突破了刑事诉讼法关于逮捕条件的规定。
但该制度实施以来,并未达到预期成效,更多的是对不符合羁押条件的犯罪嫌疑人的变相羁押。
(二)羁押期限长,中间审查变更程序缺失就羁押期限而言,我国的法定侦查羁押期限可谓世界之最。
关于贯彻执行《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的指导意见
关于贯彻执行《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的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2016年7月11日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规范和促进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撤销或者变更逮捕强制措施的,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申请变更逮捕强制措施的,不属于羁押必要性审查。
第三条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由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统一办理。
没有设立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的,由负责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专职人员办理。
侦查监督、公诉、侦查、案件管理、检察技术等部门予以配合。
异地羁押的,羁押地派驻看守所检察室应当提供必要的配合。
必要时,上级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可以将本部门办理的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指定下级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办理,经审查,需要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建议的,应当按照对等监督原则,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向办案机关发出建议书。
第四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或者援引该规定但申请事项表述为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应当向其说明情况,并在其修改申请材料后依法受理。
第五条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的受理、立案、审查、结案、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建议等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在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登记、流转、办理和审批,案件管理部门在案件立案后对办案期限、办案程序、办案质量等进行管理、监督、预警。
羁押必要性审查规定
羁押必要性审查规定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对被告人是否需要羁押进行审查和决定的一项重要程序。
羁押是对犯罪嫌疑人的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对个人的权利和自由有较大的侵犯,因此在使用羁押措施时必须严格审查其必要性,以确保公民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充分保护。
为规范羁押必要性审查,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了三个原则:合法性、适度性和最后制度性。
首先,合法性原则要求羁押必须在法定的情形下进行,即必须有相关法律的规定或者审判机关的决定。
其次,适度性原则要求羁押的期限和方式必须适当,不能过长且要符合犯罪嫌疑人的人权要求。
最后,制度性原则要求对羁押措施的使用必须在法定程序下进行,不能滥用职权。
此外,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还规定了四个审查原则:适用原则、审查原则、抗辩原则和形式原则。
适用原则要求对不同的羁押措施应适用不同的审查标准和程序。
审查原则要求对羁押的合法性和适度性进行审查,确保羁押的必要性。
抗辩原则要求被告人可以对羁押的必要性提出抗辩,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
形式原则要求对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程序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和程序规定。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程序如下:首先,公安机关提出羁押申请后,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期限内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
其次,法院根据检察院的意见和其他相关证据进行审查决定,如果认为羁押不再需要,则应当解除羁押,如果认为羁押仍然必要,则可以延长羁押期限。
最后,被告人和其代理人可以对羁押的必要性提出抗辩,法院应当听取其意见,做出公正和合法的决定。
总之,羁押必要性审查是为了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和人身自由,确保羁押的必要性合法和适度。
在审查过程中,需要遵循相关的法律规定,严格按照程序进行,确保公正和合法的刑事诉讼。
同时,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应当积极履行职责,做好羁押必要性的审查工作,保护被告人的权益。
浅析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
浅析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作者:马士磊来源:《法制博览》2015年第06期摘要:标志着一个国家刑事强制措施制度的法治化水平,羁押在制度创设和实践方面的状况,更是人权在刑法及刑事诉讼法中的集中体现。
《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了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以法律的强制作用加强了检察机关对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羁押的法律监督。
该条文基本初步预设了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基本构架。
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创设并非无本之源,也因其具有特定的法律功能和社会功能,并通过一定的方式影响案件当事人、司法人员甚至是社会民众对司法监督和司法制度完善的思考。
关键词:羁押必要性;羁押审查;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中图分类号:D92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17-0176-02作者简介:马士磊(1990-),男,汉族,山东人,法学本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科员,研究方向:刑法学。
“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一项没有救济的权利根本就不是权利”,这句古老的法谚揭示了只有权利的孤立存在而没有权利救济途径的存在,权利是得不到根本的保障的。
在西方国家,当宪法权利遭受侵害时,权利人能够获得救济;实体权利遭受侵犯时,权利人能够获得救济;诉讼权利遭受侵害时,权利人也能够获得救济,本人以为西方法治化程度就是以其权利救济为基本保障的。
在当下大力推进法治化建设的中国,刑事诉讼法的创制及有效实施的最大难题就是缺乏权利救济机制,其中涵盖了实体法救济和程序法救济,尤其是程序法救济。
前者指的是对侵犯当事人的权利,法律需要创设相对固定的不利的后果;后者指的是需要有一定的程序上的不利后果来保证正当的诉讼程序的有效进行。
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强制措施的适用与每个民众的人身自由都密切相关,这是由于每个人都是潜在的犯罪人或潜在的被害人,由此折射出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紧迫关系,一个政府将如何对待它的犯罪嫌疑人,就必然会将如何对待其国民。
“刑法是犯罪人的圣经”不就是如此的道理吗。
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厅关于贯彻执行《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的指导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厅关于贯彻执行《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16.07.11•【文号】•【施行日期】2016.07.11•【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厅关于贯彻执行《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的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2016年7月11日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规范和促进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撤销或者变更逮捕强制措施的,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申请变更逮捕强制措施的,不属于羁押必要性审查。
第三条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由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统一办理。
没有设立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的,由负责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专职人员办理。
侦查监督、公诉、侦查、案件管理、检察技术等部门予以配合。
异地羁押的,羁押地派驻看守所检察室应当提供必要的配合。
必要时,上级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可以将本部门办理的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指定下级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办理,经审查,需要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建议的,应当按照对等监督原则,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向办案机关发出建议书。
第四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或者援引该规定但申请事项表述为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应当向其说明情况,并在其修改申请材料后依法受理。
审查起诉阶段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之构建
学术论坛科技创新导报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novation Herald236在刑事诉讼进程中,羁押期限的长短事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障。
为适应人权保障的需求,修改后的刑诉法赋予了人民检察院对捕后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的职责,修改后的刑诉规则对检察机关如何履责进行了细化。
审查起诉,是承接侦查和审判的中间环节。
在此阶段,构建科学、合理的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对实现刑诉法设置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立法初衷具有重要的意义。
1 审查起诉阶段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必要性1.1 公诉部门具有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天然优势”在审查起诉阶段,公诉部门的承办人不仅要审阅全部卷宗材料,还需要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因此,公诉部门对案件情况以及嫌疑人、被害人的基本情况最为了解,具有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天然优势”。
1.2 坚持无罪推定原则的需要任何人是否有罪,都必须经过法院的审判。
逮捕是对尚未依法确定有罪的人人身自由的剥夺。
从诉讼原理和人权保护的角度讲,对逮捕适用的控制不仅应当体现在对应否适用逮捕的审查把关上,而且还应当体现在对逮捕后羁押期限的严格控制上。
因此,在审查起诉阶段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是坚持无罪推定原则的需要。
1.3 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需要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在对被告人判处刑罚时,往往受到被告人是否处于羁押状态、羁押时间长短的限制。
我国以往“一押到底”的惯例做法,导致人民法院往往面临“押多久,判多久”的尴尬,从而难以保证在对被告人判处刑罚时贯彻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1.4 促进社会和谐的需要在审查起诉环节,对于那些初犯、偶犯,确实存在认罪、悔罪表现,积极退赃、退赔,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具备不影响诉讼顺利进行的条件,无人身危险性的轻罪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依法变更对其原有的羁押性强制措施,不仅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而且可以教育感化犯罪嫌疑人,避免加深嫌疑人日后与社会的对立,有利于社会和谐。
浅论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
浅论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新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
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此规定作为新刑诉法修订的亮点之一,不仅明确赋予了检察机关在捕后对羁押必要性继续审查的工作职责,同时明确规定了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保障机制,对保障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等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一、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立法背景刑事羁押是成就刑罚惩治犯罪最严厉、最强有力的保障的最重要依据,因为羁押剥夺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
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着不当羁押的问题,多年来滥用羁押、超期羁押、久押不决等问题一直被媒体作为抨击我国人权保障规范落后的弊病之一。
近年来,随着司法改革进一步纵深化发展,状况虽有好转,但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一捕到底”、“一押到底”的现状。
羁押状态从侦查阶段一直持续到判决生效,时间短则数月,长则数年。
由于法律没有严格规定羁押适用条件和期限,致使实践中延长羁押期限较为随意。
在中国的现行体制下,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是利益的共同体关系,法院实际上处于第三追诉者的地位,针对羁押的事后审查机制薄弱,力度不大,且范围有限,效果也不明显,审前羁押比率普遍较高。
因此本次刑诉法修订从保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规定了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
二、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重要意义(一)有利于尊重和保障被羁押人员的合法权益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是对宪法人权精神的具体体现,也是我国人权思想的重大进步。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也充分贯彻了这一原则。
根据宪法精神和人权精神要求可知,自然人在没有必须的羁押必要性的情况下应当不被羁押。
“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本质内涵就包括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
“一捕到底、一押到底”的旧思想旧方式不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治效果 、 法律 效 果 、 社会 效果 的统一 。
பைடு நூலகம்
[ 肖中华 : 1 ] 中国人 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 中心教授 、 士生 导师。 博 [ 刘荣 : 2 】 北京市朝 阳区人 民检察 院公诉一处 副处长 、 检察 员、 法学硕士。 [ 《 3 辞海 》( ) ] 下 , 辞书出版社 17 年 5 上海 99 月第 1 , 19 版 第 7 7页。 【 同上书 , 6 8 。 4 】 第 6页 [ 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 : 现代汉语词典 》商务印书馆 2 0 年增补本 , 1 3 页。 5 】 《 , 02 第 48 [] 6 同上 书 , 5 8页 。 第 8 【] 7 同上书 , 6 9 。 第 7页 [】 8 同上书 , 2 3页 。 第 4 [ 崔敏、 9 ] 李佑 标主编 : 刑 事诉讼 法学 》 中国人 民公安 大学 出版社 2 0 年版 , 2 9 《 , 05 第 1 页。 [】 1 同上书 , 2 4 。 0 第 2页
在遇到案情复杂、 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时, 可延长 1 个月。在遇有 : 1 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 () 的重大复杂案件; 2 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 3 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 4 犯罪涉及面广 , () () () 取证困 难 的重 大 复杂案 件这 4种情形 时 可 以延 长两个 月 。对犯罪 嫌疑 人可 能判处 1 0年有期 徒刑 以上 刑罚 的 案件 , 以再延 长两个 月 。在特 殊情况 下 , 可 由最 高人 民检察 院报请全 国人 民代 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 批准延 期 审理 。在侦查 羁 押 “+ + + + 模 式 的基 础上 , 2 l2 2N” 现行 《 刑事 诉讼 法 》 还规 定 了对于 发现 犯罪 嫌疑人 另有 重要罪行 以及针对 犯罪嫌 疑人不讲 真实姓 名 、 住址 , 不 明的案 件时 的特 殊侦查羁 押期 限。 身份 在我国现行 《 刑事诉讼法 》 规定中, 设置强制措施的 目的就是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 、 被告人继续实 施犯 罪 、 危害社 会 、 避或 妨碍案 件办 理进 程 , 逃 从而 保证刑 事诉讼 活动 的顺 利进行 。而 在五种 法定 强制 措施 中 , 押有关 的强制措 施 主要 是指拘 留和逮捕 两种强制措 施 。而 目前在 我 国的司法实践 中 , 与羁 羁押 并 不是 一 种法定 的强制 措施 。因此强 制措施 在 学理 上可 以分 为羁 押性 强制 措施 和非 羁 押性 强制 措施 两大类。羁押性强制措施一般是指拘留和逮捕两种强制措施。 自《 英国 17 年保释法 》 96 实施以后 , 羁 押候审的比例即大幅度下降,90 19 年降至 1%, 0 其后虽有一定程度的回升, 但最高年份 20 年也只有 00 1%。l 德 国的前 西德各 州 ,00 只有 3 00人受到 审前羁押 , 4 1 ¨在 20 年 60 大约 占刑事 法 院判决 人数 的 4 如 %, 果不考虑违警罪 , 被审前羁押的嫌疑人比例约是 6 %。[ 联合 国大会于 18 年 1 月 9日 】 】 98 2 核准的《 保护 所有遭受任何形式拘留或监禁 的人 的原则 》 规定了被拘 留人在法院确定有罪之前被视为无罪的权 中, 利, 除为拘 留 目的 、 为防止 阻碍调查 和执法过 程 、 或 或为维 持拘 留处所得安 全和 良好 秩序而 确有必要 外 , 应禁 止对 此类人 施加拘 留 、 逮捕 ; 规定 了司法 当局就 拘 留合 法性 与必要性 进行 审查判定 的职权 ; 定 了 规 被 拘 留人 在审 判前 获释 的权利 以及 司法 当局 应对 拘 留的必要 性进行 复审 的 内容 。[ 联合 国大会 19 】 。 90 年 1 月 4日 2 批准的《 非拘禁措施最低限度标准规则 》 6 第 条规定 “ 在适 当考虑对指控犯罪的调查 以及 对社会和被害人的保护的同时, 审前羁押应当作为刑事程序中的最后手段加以使用” 1 公民权利和 。[ 《 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 9 第 条规定被逮捕或拘禁 的人享有尽快接受审判及在审判前获释的权利 , 等候审 判的人受监禁不应作为一般规则。[ 由此可以看出, 1 在西方法学理论中 ,拘留” “ “ 、逮捕 ’ 都是指剥夺某 自然 人 的人身 自由的行 为 , 意思 中并不 包括 “ 留” “ 其 拘 、逮捕 ” 为之 后所造 成 的 自然人 被羁押 的事 行 实状态 , 而作为被 关押 的这一事 实状态则 通常是 与 “ 留” “ 拘 和 逮捕 ” 两种行 为手段相 对分离 的 。拘 留 、 逮捕只是强制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到案的一种诉讼手段 , 而羁押则是在特定条件下暂时剥夺犯罪嫌疑
【 关键词 】 羁押必要性
审查起诉
公诉
刑事诉讼监督
一
、
我 国现行 羁押 制度及 其价值 取 向的一 般分析
( ) 一 羁押 与拘 留、 逮捕 等相 关 范畴 的关 系 汉字中关于 “ 字的解释原本就有系住的意思 , 】 “ 字这一意思中便可知其本身带有控制 羁” [ 由 羁” 3
的意思。关于 “ 字的解释有拘 留、 押” 看管 、 监督的意思 , 有暂时把人扣留、 不准 自由行动的意思 。 关 于“ 羁押” 则解释为 “书 ) ( 拘留、 拘押” [ 关于 “ , 6 拘留” 的解释就是指公安机关对需要受侦查的人的一种 紧急措施 , 把他在规定时间内暂时押起来 , [ 关于 “ 7 逮捕” 的解释就是指捉拿( 罪犯 ) 归案 。 根 据我 国现行 《 事诉 讼法 》 刑 的规 定 , 留是 指 “ 安机 关 、 民检 察 院对于 现行 犯或 者重 大嫌 疑 拘 公 人 分子 , 在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 , 依法采取的暂时剥夺其 人 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 逮捕是指 “ 身 ,】 9 公安 机关 、 民检 察 院和人 民法 院 , 人 为防止犯 罪嫌疑 人 、 被告 人逃避 侦查 、 诉和 审判 , 起 避免 发生社会 危险 性, 依法暂时剥夺其人身 自由, 予以羁押的强制措施” 1 。[ 们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 应当在 拘留后的 3日以内, 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 1 日至 4日提请人 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对于流窜作案、 多次 作案、 结伙作案 的重大嫌疑分子 , 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 3 0日。现行 《 刑事诉讼法 》 6 条 第 0
61
肖中华
刘
荣: 论羁押必要性审查在审查起诉环节的贯彻
第 1 款对 于应 当逮捕 的犯 罪嫌 疑人从 证据 、 刑罚 、 会危 险 陛和逮捕 必要性 等方 面进 行 了抽 象界 定 , 社 其 在 立法 内容 上基 本体 现 了逮捕 制度 的适度 性 与必要 性 问题 。对于 逮捕 后 的侦查羁 押期 限 , 行 《 现 刑事 诉讼 法 》 规定 了 “+ ++ + 模式 , 2 l2 2 N” 即一般 隋况 下犯罪嫌 疑人逮捕 后 的侦查 羁押期 限不得超过两 个月 。
21 02年第 3 期
中图分 类号 : 9 0 D 2. 0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 62 9 8 2 1 ) 3 O 6一 0 17- 2 5( 0 2 0 一 0 l 8
总第 7 9期
论羁押必 要性审查在 审查起 诉环节的贯彻
肖中华 n 刘
【 摘 要 】 当前我 国羁押制度中存在的违法羁押、 超期羁押、 一押到底等问题 , 与长期 以来我 国刑事诉讼 中缺乏羁押 必要性审查机制有一定的关系。 刑事诉讼 法》 《